國家高速公路運輸安全局(NHTSA)發佈即將針對車輛與車輛間通訊訂立規則的訊息,以管理車對車之間(V2V)通訊技術,V2V技術最主要著眼在於避免碰撞,根據調查百分之94的車禍事故都有人為因素牽涉其中,V2V技術可以讓車輛有效的認知碰撞的情況與潛在威脅。V2V技術仰賴的是鄰近車輛之間的通訊溝通並交換訊息,以警告駕駛潛在的導致碰撞安全威脅,例如:V2V可以警告駕駛前車正在煞停,所以候車必須隨之減速以免碰撞,或是警告駕駛在經過十字路口的時候處於不安全的情況,因為有一輛看不見的車輛正以高速朝路口靠近。V2V通訊技術使用精密的短距離通訊技術以交換車與車子之間的基本訊息,諸如:位置、速度、方向已決定是否要警告駕駛以避免碰撞。本項規則制訂的提案可謂是數十年來NHTSA與各部門間合作努力的成果,包含汽車產業界、各州運輸交通部門、學術機構以建立共識的標準。NHTSA的提案當中規制運用在所有輕型車輛V2V技術使用無線電傳輸協定與光譜頻寬總稱為精密短距通訊技術(DSRC)。這項立法規制要求所有的車輛都應該要透過標準化技術講共同的語言,並且要求所有車輛均要納入安全與隱私保護的措施。本次即將管制的車輛包括一般轎車、多功能車(MPV)、卡車、公車,車輛在4536公斤以下的車輛未來必須配備V2V的通訊系統。
●交換資訊部分
僅交換基本安全訊息,其中包含車輛的動態訊息諸如行進方向、速度、位置。這些基本的安全訊息每秒交換高達10次,裝有V2V裝置的車輛將保留這些訊息,去評判是否有碰撞的威脅。如果系統覺得有必要,將立即發出訊息警告駕駛採取必要措施避免立即碰撞。
●V2V未來可能應用
■十字路口動態輔助:車輛進入十字路口前,如果會發生碰撞會加以警示。
■左轉輔助:駕駛一旦左轉會撞上來車的時候,特別在於駕駛視線被擋住的情況下,會加以警示。
■警急電子煞車燈:同方向行進車輛,前車忽然減速的情況下,V2V技術可以允許使經過透視前車的情況下,知道駕駛目前正在減速,所以可以針對視線外的急煞車預先因應。
■前端碰撞警示:前端碰撞警示將警告駕駛即將到來的撞擊,避免撞擊前車。
■盲點警示與變換車道警示:車輛變換車道的時候系統將警告位於盲點區域的車輛即將靠近,避免在變換車道的時候發生碰撞。
■超車警示:警告駕駛超車並不安全,因為對向車道正有車輛往此方向前進。
●面對網路攻擊
■設計訊息認證方案,確保交換訊息時的安全性。
■每一項交換的訊息均會經過偵測避免惡意攻擊。
■惡意攻擊的回報機制:諸如身份錯誤配置的訊息、惡意車輛阻擋V2V訊息。
●隱私保護
在設計最初期即導入V2V僅允許分享蒐集通用的安全資訊,對於個人或其他車輛的資訊不能加以蒐集與傳輸。
目前NHTSA將針對本項提案蒐集公眾意見(預計將進行九十天),並審核公眾所提交意見是否可行,在發佈最終的規則。
哥斯大黎加國家登記處(Costa Rican National Register)於2025年1月21日做出准許當地超市登記「SUPER MARIO」商標的決定,駁回任天堂之異議。 該超市位於哥斯大黎加的聖拉蒙區,屬於區域型超市,因創辦人名為Mario Alfaro,且當地通常將超市簡稱為super一詞,在1970年創立超市時取名為SUPER MARIO,並於2013年註冊商標「SUPER MARIO Su lugar de confianza」(意為超級瑪利歐值得信賴的地方),實際是將SUPER MARIO與 Su lugar de confianza分成上下兩列,且SUPER MARIO之字體大於Su lugar de confianza之字體。該超商於2024年以「SUPER MARIO」申請第35類商標,惟被任天堂(Nintendo)主張「SUPER MARIO」為任天堂所擁有商標而提起異議。 任天堂雖於當地有註冊「SUPER MARIO」商標,惟其註冊類別係電子遊戲、玩具、服飾等第9、18、25、28等產品類別,並未包含第35類之民生消費品零售服務,因此其異議被哥斯大黎加國家登記處所駁回,該「SUPER MARIO」超市得以註冊第35類「SUPER MARIO」商標。 另須留意的是,該超市名稱「SUPER MARIO」,雖與任天堂的「SUPER MARIO」相同,但其標誌實際之配色,係以黃色與藍色搭配,此種顏色差異可避免消費者產生與任天堂「SUPER MARIO」商標之間的聯想。 組織常隨著業務經營變動就品牌商標進行變更或調整,此案之超市於長期經營後欲以其「SUPER MARIO」名稱作為商標註冊而發生之爭議,該爭議差點造成無法註冊新商標,顯見商標權利管理不只限於申請、延展、主張權利等事宜,尚包含品牌命名或標誌全新/優化設計,須留意命名或標誌全新/優化設計方向,是否與他人既有商標近似,無法取得註冊商標的風險;行銷使用品牌商標時,應留意是否依註冊商標樣態使用,避免任意變換使用註冊商標樣式,致與他人商標近似而被控侵權。完整之智財管理機制可參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所推廣之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TIPS),組織可依其風險情境展開對應之風險應對措施,以降低組織營運可能產生的智財風險,並因應環境變化調整內部規定與做法。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淺談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管理淺談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管理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年04月03日 由於資訊科技與全球商務型態之快速發展,企業將個人資料為跨境處理或利用的情況已相當的普遍,例如因人員的調動而傳輸個人資料至位於他國境內的關係企業、因作業委外對象位於他國境內而將個人資料傳輸至境外…等。然而,企業將個人資料為跨境處理或利用時,時常因為各地法令之不一,而面臨阻礙,進而影響其商務活動的進行。我國為一海島型國家,長年倚賴國際通商,是以,有關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課題,為有關當局所不能忽視者。本文擬就世界主要國家及機構之個人資料跨境傳輸國際合作機制精要說明,並提出我國公務機關可能採取之作法建議。 壹、事件摘要 對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議題的管理,涉及了多個面向的課題,其中包括了對於各國國家主權的尊重、各國個人資料法令的不一致對於商務活動的影響、個人資料保護與國家利益的平衡…等。觀察各國與國際組織之動態,其基於政治以及經濟上利益,皆致力推動與調和國際間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以歐盟為例,因對於人權的尊重與個人隱私的重視,歐盟所建立的跨國個人資料傳輸規範較為嚴格,而此舉對企業為個人資料之跨境處理或利用造成困擾,阻礙個人資料的自由流動。為此,歐盟採納了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時所需遵守之標準契約條款,以及具有拘束力之合作規則,以克服個人資料難以自由流動之困難。另一方面,觀察APEC之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的內容,可以發現個人資料保護之課題受到重視係為了促進區域內電子商務活動之發展。 上述之說明更彰顯了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家對於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重視不外乎為了經濟利益的追求、商務活動的進行,故其作法或可為重視國際通商的我國所參考。 貳、重點說明 一、歐盟對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議題的管理 (一)標準契約範本之提出 歐盟執委會依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第26條第4項提出標準契約範本(the Contractual Model and Standard Contractual Clauses),此標準契約範本之起草精神為,會員國簽訂標準契約後,即可不需徵求該國個人資料保護機關之准許,增進個人資料跨國傳輸之效率以及速度。雖然,此標準契約範本仍有發展空間,但國際上已有相當多國家利用該標準契約處理個人資料跨境傳輸。 目前歐盟已發展三套標準契約範本供會員國於跨境傳輸個人資料時參考,分別是2001/497/EC、2004/915/EC及2010/87/EU之標準契約附錄。依標準契約範本之內容,資料傳送者將個人資料傳輸至第三國時,縱使個人資料接收國已經採取合適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個人資料的傳輸國仍必須採取額外的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其中,2001/497/EC與2004/915/EC主要針對會員國之資料管理者將個人資料傳輸至非會員國之資料管理者,而2010/87/EU除了針對會員國之資料管理者將個人資料傳輸至設立於非會員國之資料處理者之情形外,亦賦予當事人更廣泛之契約求償權利,亦即個人資料受侵害之當事人可採取法律行動先向個人資料傳送者請求損害賠償,若個人資料傳送者無賠償能力或發生逃避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時,當事人可以向受個人資料進口者委託者(sub-processor)提出請求,要求就其責任範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標準契約範本的起草與形成其實就是歐盟隱私保護原則的契約化,是以,該契約範本所定之要件過於嚴格又缺乏彈性,同時增加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行政費用負擔,故傳輸以及接收個人資料之雙方不願意以標準契約條款作為其約定之內容。對於跨國傳輸個人資料之跨國企業而言,造成標準契約條款缺乏彈性的主要原因為實務上企業跨國傳輸個人資料時,不見得會設立完整傳輸系統,時常運用郵件交換、內部資料庫查詢以及內部網路等工具跨國傳輸個人資料,而標準契約條款並無法完全因應現況,故產生難以適用之情形。 (二)共同約束條款(Binding Corporate Rules)之提出 如前所述,歐盟執委會已體認到模範契約範本適用上之問題。考量到企業營運之利益,歐盟執委會增加了共同約束條款(Binding Corporate Rule, BCR)機制。BCR為歐盟工作小組依循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之精神所提出,為跨國企業、團體以及國際組織於跨境傳輸個人資料至其位於其他未設有妥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制度之國家的分公司或子機構時,得以遵循之規則。 BCR建立乃是為了減少跨國組織簽署契約條款之行政負擔支出,並可以更有效率地於其集團內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但,BCR僅適用在組織內部跨境移轉個人資料之情形,若是不同公司、企業或組織跨國傳輸個人資料情形時,則不適用BCR。 (三)安全港協議之簽署 為了犯罪偵查機關執行公務之目的,政府間時有合作跨傳輸個人資料之需求。以美國與歐盟為例,二者間成立高度密切聯絡小組(the High Level Contact Group)以統合處理歐盟會員國與美國政府機關就協議事項之協調事宜,同時,亦設定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保護之相關標準,以供歐盟及美國政府遵循之。 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美國採取分散式之法律規範模式,此與歐盟各會員國之作法不同。此外,因為美國並未被歐盟執委會認定為具備充分(adequate)之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地區,因此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時,依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指令,歐盟內之個人資料似不能傳輸至美國,除非符合其他例外情形。對此,為了弭平兩區域間因個資法規範不同所造成個資無法跨國傳輸之情形,美國商務部與歐盟執委會協議採取安全港架構,此安全港架構提供欲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之組織可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加入安全港架構的機制。 二、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對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議題的管理 (一)資訊隱私開路者合作計畫之提出 APEC透過亞太經濟合作組織資訊隱私開路者合作計畫(APEC Data Privacy Pathfinder Projects)建立多邊隱私保護認證機制。開路者計劃之內容包含了自我評估、承諾審查、互相承認與接受、爭議解決與執行…等九項子計畫,期能夠在符合APEC隱私保護綱領之原則下,推動APEC跨境隱私保護規則(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s)。總結來說,開路者計劃透過設計一連串的制度,提供企業經營者得以建立其內部之跨境資料傳輸規則,並且透過認證機制(Accountability Agents)之建立,使企業得以提供消費者可信之標章。 (二)APEC跨境隱私執行機制之提出 為使會員經濟體間個人資料之跨境傳輸更為流通,並且調合各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令要件不同而產生扞格之情形,APEC跨境隱私執行機制(APEC Cross-Border Privacy Enforcement Arrangement, CPEA)因應而生,而目前己加入本機制之會員經濟體,包括澳洲、加拿大、香港、紐西蘭以及美國。 (三)與其他區域之合作與整合 APEC已開始思考除了亞太地區之個人資料跨境機制之加強外,也思考如何與其他區域之跨境隱私機制進行合作或者整合,以歐盟為例,APEC思考如何將CBPRs機制與歐盟之共同約束條款作調和,以促進全球間之個人資料跨境傳輸。 2012年,APEC將依透明化、流通化、以及低成本化之目標建置更為完善之跨境傳輸個人資料制度。除了加強區域內各國對於跨境隱私系統之認識外,也希望區域內之會員經濟體可踴躍參與跨境隱私機制。 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對於個人資料跨境傳輸議題的管理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於1980年公佈「個人資料保護準則以及跨國資訊傳輸準則」(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uncil Concerning Guidelines Government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列出七項原則,包括: (一)通知(Notice):當個資被收集時,應通知當事人。 (二)目的(Purpose):資料僅得以說明之目的為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目的之使用。 (三)同意(Consent):未獲得當事人之同意時,不得揭露當事人之資訊。 (四)安全保障(Security):需保障被蒐集之資料被濫用。 (五)揭露(Disclosure):當事人應被告知誰在蒐集他們的資料。 (六)查閱(access):當事人應可查閱其個人資料並且可改正任何不精確之個人資料。 (七)責任原則(Accountability):當事人須被通知須負起個人資料蒐集使用以及管理責任者為何人。 個人資料保護準則以及跨國資訊傳輸準則表達各國整合個人資料保護原則之共識,亦可了解OECD各會員國對於消除各國間對於個人資料保護差異以及建立更有效率之跨國個人資料傳輸制度有一致性的想法。 參、事件評析 我國目前已加入APEC跨境隱私規則機制之實驗小組,希望能透過國際參與之方式,推動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活動,並符合國際組織之隱私保護要求。由於我國並未被歐盟執委會認定為具有合適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之地區。因此,我國企業如欲從歐盟會員國之地區接收個人資料時,必須注意援用其他之機制,例如與資料傳輸者簽訂模範契約條款或者是使用共同約束條款。另外,我國可比照美國與歐盟間所建立之安全港模式,與歐盟會員國簽訂安全港協議,以符合歐盟隱私權保護指令之要求。 在國際間,我國政府除了持續參加APEC所建立之跨境傳輸機制外,對於非APEC會員經濟體之地區,建議公務機關可透過雙邊擬定安全港架構或者簽訂合作備忘錄之方式,建立與他國間之個人資料傳輸跨境合作。透過安全港架構以及合作備忘錄之簽訂,可確保雙邊之合作內容、擬定跨境傳輸之必要注意原則、建立聯絡窗口等相關機制之健全,亦可使國內須要進行個人資料跨境傳輸之企業、組織以及個人有明確之法規範可依循。
英國固網寬頻議題觀察Ofcom致力落實歐盟推動的「高速寬頻」(Superfast Broadband)發展,讓英國在2015年成為全歐洲寬頻發展最為優秀的國家,故於近期重新檢視固網市場的管制架構,促使資通訊市場健全發展。其中,今年7月Ofcom針對「加速超高速寬頻競爭」與「銅絞線網路批發價」(copper network)提出新的諮詢(Consultation),以加速基礎建設投資與提高市場競爭,讓消費者取得合理資、通訊服務。 在加速超高速寬頻市場競爭上,Ofcom除了要求Openreach面對其他競爭者要求協助安裝、維修BT的網路時,必須加快速度與品質外,BT與其他網路業者所簽訂的「批發契約」(Wholesale Contract),時限亦從現行1年縮短至1個月,以增加公平性。除此之外,消費者目前在更換高速寬頻業者時,新業者皆須付Openreach 50歐元轉換費,但這筆費用卻通常轉嫁至消費者,故Ofcom未來將降其至10~15歐元,降低民眾負擔。Ofcom這次要求BT合理化服務品質與費用,摒棄對光纖租用進行價格管制,其原因在於BT確實受到Virgin Media與其他業者的競爭、以及防範管制後BT不願再進行鋪設光纖之可能。這種透過降低消費者轉換網路服務業者之門檻,促進高速寬頻普及的方式是否可行,則須待進一步的觀察。 另一方面,在銅絞線的批發價上,Ofcom依據固網接取市場諮詢(Fixed Access Market Review Consultation)之結果,證明BT在寬頻市場仍具有顯著市場力量(Significant market power),故將對銅絞線批發價重新審議。目前,Ofcom在批發服務之價格上限,將透過消費者物價指數(Consumer price Index ,CPI)取代過去的零售物價指數(Retail Price Index , RPI),讓全迴路(Fully unbundled line)、分享式迴路(Shared unbundled line),或是批發線路出租(wholesale line rental)之接取費用皆可降低,讓消費者可獲得更為合理的價格。 Ofcom於今年10月提出年度「基礎設施報告」(Infrastructure Report update)。其中,在固網建設的發展上,無論是高速寬頻使用度、或是網路總流量,皆較2012年成長。因此,Ofcom是否可透過降低銅絞線的批發價、以及降低消費者轉換服務業者門檻的方式,提升高速寬頻涵蓋率與網路品質,讓消費者的需求得以滿足,將是英國資通訊環境未來發展的關鍵。
自日本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暨特區立法談監理沙盒立法之推動與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