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本期針對證券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商標授權以及資料之加值運用,各安排專文予以析介。我國金管會於今(108)年4月12日就STO召開公聽會,並於6月27日透過新聞稿說明STO相關監理規範,表示證券型代幣因為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故應視為有價證券,並由證券交易相關法令管理。而在現代社會,商標授權雖然已成為一種可提高銷售額及盈利,並建立及擴展品牌能量的策略工具,但許多商標權利人對於商標授權之運用及管理並不清楚,以致授權後常出現各種法律糾紛。本期透析特別從商標權利人的角度出發,提出商標權利人進行商標授權時應注意之重要事項,以及可以利用哪些契約條款進行授權管理,以有效降低後續各式風險,並活化無形資產與提升品牌形象及價值。

  在建構資料法制方面,本期於「法學新論」單元詳細析述日本國會於2016年12月通過《推動官民資料加值運用基本法》後,經濟產業省復於2017年3月提出「Connected Industries」發展願景,希望透過串連人、物、技術、組織等資料,創造出全新的附加價值和應用服務,以解決高齡化和人手不足等社會問題。為實現該政策目標,日本自2017年起,陸續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不正競爭防止法》、《生產力提昇特別措施法》及《有利醫療領域研究開發之醫療資訊去識別化法》(次世代醫療基盤法),並制定一系列與資料權限、流通及利用相關的指引,完善資料相關法制。

  本刊將持續安排更多元之熱門科技法律專文,敬請期待。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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