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我國自去(2020)年開始受理《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沙盒申請迄今,已通過9車2船共11件創新實驗案。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之目的,並非僅係為了進行概念、服務或商業模式的驗證(POC, POS & POB),完成沙盒實驗亦非即具備安全性或特定功能表現。監理沙盒之存在目的與價值,在於當新的產業技術應用,將徹底顛覆既有的監理模式與法令規範,致使政府面臨管制過度(抹煞科技創新應用成果)或管制麻木(科技濫用衍生社會問題)的兩難時,先在沙盒這個可控空間下進行實驗,並藉此蒐集資訊及設定議題,以進一步徵集公眾意見,最終形成最適於該科技創新之立法及監理模式。KPMG「International 2020 Autonomous Vehicles Readiness Index」顯示,我國在自駕車之政策及立法,高居世界第13名,相當原因在於我國具有監理沙盒這個創新的法規調適機制。惟自本期關於英國自駕車法制之專欄可知,未有沙盒之世界各國,亦均在法令整備上大步向前。忝有監理沙盒之臺灣,焉得不加快腳步急起直追?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