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經濟部的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科專計畫)是研發與孕育產業技術的搖籃,作為護國神山的台積電,正是大家津津樂道的典範案例。不過在此之後,研發法人偏向幫現有廠商改良技術或解決問題,做前瞻技術而成為新創的比例不到1%。為了造就另一場恢宏的「造山運動」,透過容許失敗鑄就創新,技術處推出了關鍵改革:法人的研發成果收入上繳,從原本只收現金,改成現金或股票皆可,以鼓勵法人把技術變新創。為此,經濟部於111年1月25日修正公布〈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新增第四條之一定義新創公司、修正第三十五條透過免除成果運用定價責任以鼓勵活用研發成果、尤其是新增第三十五條之一至第三十五條之六作為「新創專章」,明確揭示研發成果的運用方式不以技術移轉現有廠商為限,亦可由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資策會科法所協助完成此一重大之立法,期能與政府及眾研發法人夥伴一同向前邁進,於科技研發沃土植花,創造臺灣的下一個經濟榮景。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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