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讀者
本期針對智慧運輸系統(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s, ITS)以及多系統經營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 MSO)與頻道代理商結合之議題,各安排專文予以析介。
我國於107年11月3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相關授權辦法亦已於今(108)年4月22日完成法規預告,預計6月即可開始受理創新實驗之申請,可謂無人載具元年。然而除了載具之外,國際間之智慧運輸系統已朝向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概念之協同式智慧型運輸系統(Cooperative ITS, C-ITS)發展,除持續深化與擴展軟體面之協同控制、整合及管理效益外,並透過車輛與路側設施之車路整合(V2I),以及車輛與車輛間之車聯網(V2V)所形成之車路聯網協同運作。本期於「科技法制專欄」單元即自歐盟於2016年公布之C-ITS戰略出發,並討論相關之責任歸屬、個資保護以及電子憑證等議題,期能作為我國後續政策規畫之參考。於「法學新論」單元,本期則針對具MSO身分之頻道代理商要求以經營區行政戶數之一定比例作為「最低保證戶數」(minimum guarantee, MG),並以之作為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協商頻道授權之條件,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進行相關行政裁罰案件之分析,並建議公平會可參考美國法對於價格差別待遇的分析方法,並考慮朝頻道商方向著手,另建議通傳會應減少不具強制力之調處與行政指導、落實衛星廣播電視法禁止頻道商差別待遇之執法,並強化產業調查之法制,以利科學化管制。
本刊將持續安排更多元之熱門科技法律專文,敬請期待。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