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開放報名 新創必知的商標保護與申請

一、緣起: 亞灣新創園規劃Venture Cafe,提供多元的創業系列課程及小聚活動,「創業資源」、「商業思維」、「行銷業務」、「智財法律」、「財會稅務」、「公司經營」等主題,邀請相關領域的顧問專家、企業領袖,透過課程、工作坊等方式,完整傳授創業思維與技能,活絡南臺灣新創社群及生態。 本次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專家及事務所專家向各位介紹商標的相關議題,包含: ● 介紹商標的基本概念、商標爭議制度、商標侵權如何處理 ● 商標電子申請、產業申請商標案件趨勢、檢索前案商標與分析 ● 商標註冊申請的研討案例及建議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4/04/25(四)14:00 - 16:00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45~14:0015分鐘 報到 14:00~14:4040分鐘 講座1:新創必知的商標超派申請策略​ 智慧財產局商標組陳冠勳科長​ 14:40~15:2040分鐘 講座2:創必知的商標授權及維權技法​ 威律法律事務所所長/主持律師周逸濱律師​ 15:20~15:5030分鐘 共同交流及Q&A 16:00 賦歸

2024/04/24 開放報名 商業服務業個資行政檢查宣導說明會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商業服務業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有鑑於目前主管機關對商業服務業進行的行政檢查/行政調查,業者第一時間可能不知道該如何準備個資法所要求之文件及因應方式。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與資策會特別於2024年4月24日共同舉辦「商業服務業個資行政檢查宣導說明會」,以強化業者對於個資保護之意識,協助業者瞭解如何建立健全的個資保護制度,包括制定相應的程序文件、事故應變機制,並實施個資盤點、風險評估、教育訓練、委外監督、稽核作業,且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傳輸與保存。期能協助業者更了解經營業務的同時,如何做好個資法所要求之內容,並消弭遭遇行政檢查時的相關疑問。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主辦單位保留對錄取名單的審核權限,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04/24(三)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10 開幕致詞​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蘇文玲 署長​ 14:10-15:00 【場次一】行政檢查前業者應備事項宣導與指引​ 資策會資安科技研究所林賢輝 正規劃師​ 15:00-15:50 【場次二】行政檢查相關文件準備與自評表填寫​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盧秉羲 副法律研究員​ 15:50-16:00 休息時間​ 16:00-16:30 交流討論 16:30 賦歸

2024/03/06 113年度資服業者個資安維計畫線上健檢諮詢報名

為協助資訊服務業者可以遵循《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建立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計畫,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委託資策會科法所提供資服業者線上個資健檢諮詢,歡迎業者善加利用。 【線上健檢日程】 • 開放健檢日:每週一、三、五 • 健檢時段:12:00-12:30 / 13:30-14:00 【報名方式】 • 填畢本連結:https://forms.gle/wFNVd72WPBWKPZ317 • 資策會科法所將寄送健檢時段供貴公司選擇,請注意來信 • 請回信告知欲選擇之健檢時段 • 待科法所回信告知最終確定之健檢時段,即為預約完成 【注意事項】 • 健檢前三日須備妥貴公司的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名稱形式不拘),寄至adipd@iii.org.tw。 • 可參考《數位產業署資訊服務業者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暨資訊安全參考指引》撰寫個資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計畫。 • 屆時若未提供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將可能無法為您提供健檢諮詢服務哦! 【聯絡方式】 信箱:adipd@iii.org.tw 電話:(02)6631-1032 趙先生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2024/03/01 【南部場】113年「新創採購機制及鼓勵地方政府參與推動」說明會

一、緣起: 為優化我國新創發展環境,落實行政院「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政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自107年開辦新創採購,積極推動新創產品及服務上架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專區,供全國各機關購買。 為鼓勵各地方政府運用新科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依據「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購買上架新創業者(成立8年內)供應的產品及服務。為了持續廣宣促進參與,特以各地方政府為對象,辦理說明會。 二、主辦與執行單位: 1.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三、參與人員: 各機關業務有採購需求或統籌需求之人員(至網站報名),因名額有限(50人),若報名人數超過,則依報名順序錄取,若報名不足10人則取消辦理。 四、時間與地點: 1.時間:2024年03月01日(五)下午13:45至16:00 2.地點:亞灣新創園 三樓展演廳(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 五、應用情境推薦:(以下舉例,架上品項更多元) 因近日高齡照護需求增加,以及為推動淨零碳排之政策,架上也提供關照護與環保政策之產品與服務可供參考,舉例如下: 品項 功能 潛在需求單位 智慧環保領域 1 智慧開關節能系統 提供智慧節能物聯網系統,含微型系統主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App)遠端遙控開關,並針對單層樓設備開關遙控與自動控制,並可設定開關定時功能,具備控制器狀態、電器設備啟閉控制、排程控制管理、等功能。 總務、事務、環保等單位 智慧照護領域-長照與監測相關產品 1 行動醫療物聯網 提供行動醫療物聯網,以健康隨行包、健康管理平台提供行動化醫療服務,如到宅醫療、行動巡檢等,並可以健康照護 App與雲端同步管理。 衛生、長照、醫療單位 2 排泄物處理裝置 排泄物處理裝置,含主機一台、穿戴配備一套與管線一組,利用排泄物偵測、自動洗烘與排泄物收集等功能來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者的排泄物,並即時記錄排泄物種類、次數、日期與時間等數據。可以被照護或醫療機關利用來即時自動偵測異常(如排泄物次數過於頻繁等)以加快異常發生後的介入速度,降低後續不良反應發生機率及醫療成本支出。 更多架上產品及服務,可參考新創採購官網:https://spp.org.tw/spp/ 六、議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45~14:0015分鐘 報到 14:00~14:2020分鐘 新創採購機制說明如何參與補助申請 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14:20~14:5030分鐘 新創產品服務介紹(重點領域:智慧照護、綠能永續、智慧教育、智慧治理) 14:50~15:1525分鐘 新創PITCH 新創公司代表 15:15~15:2510分鐘 補助機關經驗分享 嘉義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15:25~16:0035分鐘 QA時間

2024/02/22 【北部場】113年「新創採購機制及鼓勵地方政府參與推動」說明會

一、緣起: 為優化我國新創發展環境,落實行政院「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政策,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自107年開辦新創採購,積極推動新創產品及服務上架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專區,供全國各機關購買。 為鼓勵各地方政府運用新科技,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依據「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購買上架新創業者(成立8年內)供應的產品及服務。為了持續廣宣促進參與,特以各地方政府為對象,辦理說明會。 二、主辦與執行單位: 1.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三、參與人員: 各機關業務有採購需求或統籌需求之人員(至網站報名),因名額有限(50人),若報名人數超過,則依報名順序錄取,若報名不足10人則取消辦理。 四、時間與地點: 1.時間:2024年02月22日(四)下午13:45至16:00 2.地點:台北社會創新實驗中心107會議室(106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99號) 五、應用情境推薦:(以下舉例,架上品項更多元) 因近日高齡照護需求增加,以及為推動淨零碳排之政策,架上也提供關照護與環保政策之產品與服務可供參考,舉例如下: 品項 功能 潛在需求單位 智慧環保領域 1 智慧開關節能系統 提供智慧節能物聯網系統,含微型系統主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App)遠端遙控開關,並針對單層樓設備開關遙控與自動控制,並可設定開關定時功能,具備控制器狀態、電器設備啟閉控制、排程控制管理、等功能。 總務、事務、環保等單位 智慧照護領域-長照與監測相關產品 1 行動醫療物聯網 提供行動醫療物聯網,以健康隨行包、健康管理平台提供行動化醫療服務,如到宅醫療、行動巡檢等,並可以健康照護 App與雲端同步管理。 衛生、長照、醫療單位 2 排泄物處理裝置 排泄物處理裝置,含主機一台、穿戴配備一套與管線一組,利用排泄物偵測、自動洗烘與排泄物收集等功能來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者的排泄物,並即時記錄排泄物種類、次數、日期與時間等數據。可以被照護或醫療機關利用來即時自動偵測異常(如排泄物次數過於頻繁等)以加快異常發生後的介入速度,降低後續不良反應發生機率及醫療成本支出。 更多架上產品及服務,可參考新創採購官網:https://spp.org.tw/spp/ 六、議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45~14:0015分鐘 報到 14:00~14:2020分鐘 新創採購機制說明如何參與補助申請 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14:20~14:5030分鐘 新創產品服務介紹(重點領域:智慧照護、綠能永續、智慧教育、智慧治理) 14:50~15:1525分鐘 新創PITCH1.水文水理模型建模服務(綠能永續)2.VR網路建置及動態教材(智慧教育、治理) 新創公司代表1.白澤驅動有限公司2.影月有限公司 15:15~15:2510分鐘 補助機關經驗分享 宜蘭縣政府特教資源中心 15:25~16:0035分鐘 QA時間

2024/02/21 【線上場】113年「新創採購機制及鼓勵照護機構參與推動」說明會

一、緣起: 為因應我國即將邁入超高齡化社會所帶來的衝擊,將高齡科技列為重點發展領域,徵選優質之新創產品與服務,提供至長照機構,並提供照護機構獎勵措施,以促成照護機構與新創共創合作,解決各單位照護需求及帶動新創成長。自113年起,老人福利機構跟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可以透過「場域實證·共創解題」及「創新照護名錄」機制參與本計畫,為廣宣促進參與,特辦理說明會。 二、主辦與執行單位: 1.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2.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三、參與人員: 依老人福利法或長期照護服務法設立之機構相關人員(至網站報名)。 四、時間與地點: 1.時間:2024年02月21日(三)下午13:50至15:30 2.地點:線上會議室(Teams) 五、應用情境推薦:(以下舉例,名錄品項更多元) 品項 功能 1 行動醫療物聯網 提供行動醫療物聯網,以健康隨行包、健康管理平台提供行動化醫療服務,如到宅醫療、行動巡檢等,並可以健康照護 App與雲端同步管理。 2 排泄物處理裝置 排泄物處理裝置,含主機一台、穿戴配備一套與管線一組,利用排泄物偵測、自動洗烘與排泄物收集等功能來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者的排泄物,並即時記錄排泄物種類、次數、日期與時間等數據。可以被照護或醫療機關利用來即時自動偵測異常(如排泄物次數過於頻繁等)以加快異常發生後的介入速度,降低後續不良反應發生機率及醫療成本支出。 預計五月上架創新照護名錄至新創採購官網:https://spp.org.tw/spp/ 六、議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50~14:0010分鐘 報到 14:00~14:3030分鐘 新創採購機制說明如何參與獎勵措施 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14:30~14:5020分鐘 新創PITCH1.排泄物處理裝置與數據管理服務2.智慧照顧與睡眠管理 新創公司代表1.大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第一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4:50-15:0010分鐘 「場域實證 共創解題」經驗分享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 15:00~15:3030分鐘 QA時間

2024/04/16 德國發布國家資料戰略─《透過資料利用取得進展》

2024年德國預計制訂或修正多部法規,以達成2023年8月公布的德國資料戰略《透過資料利用取得進展》(Fortschritt durch Datennutzung)文件中所設定的目標。該戰略由內政部、經濟與氣候行動部、數位與交通部聯合訂定,規劃德國資料政策與法規的工作進程,以期打破資料封閉的現狀、拓展資料應用的範圍。 德國資料戰略目標與重點摘要如下: 1.更多的資料: (1)公部門資料:藉由統整跨部門的資料增加資料的可近用性,並透過新訂法規提升資料近用機會,包括《交通資料法》(Mobilitätsdatengesetz)確保交通資料的品質和使用規則、《聯邦透明度法》(Bundestransparenzgesetz)作為取得政府資料的法源依據、《研究資料法》(Forschungsdatengesetz)簡化科研資料的取得,以及為增加健康資料二次利用起草的《健康資料利用法》。 (2)私部門資料:德國政府將訂定並提供資料共享之契約範本,以降低資料的交易、操作成本,並評估增修公平競爭相關法規來協助企業間的資料合作。另將新訂《員工資料保護法》(Beschäftigtendatenschutzgesetz),重整散於歐洲人權法院及德國國內與員工資料相關之規範。 2.更好的資料:德國將積極參與國際資料標準訂定與遵循,確保資料的品質、互操作性,以及標準化的資料描述。相關工作包括草擬關於業者使用cookie等數位追蹤技術如何取得使用者同意的管理規範,並將依歐盟準則評估是否訂定不法重新識別之刑責;另外預計建立文化、農業等主題資料室用以協助政府決策。 3. 資料利用和資料文化:為使資料可持續地利用與發展,政府機關方面將設置資料專責人員,並在以政府資料訓練大型語言模型技術時由新設的資料諮詢中心協助。公民數位能力方面,將於STEM 2.0教育計畫中規劃培育資料概念,促進未來社會發展出更多樣的資料應用機會。 德國資料戰略涉及政府、企業、研究單位和公民各層面,顯示資料的重要性逐漸成為德國重大的課題,亦是我國在建立資料治理時如何確保資料品質、交換義務與使用規則的參考方向。

2024/04/16 澳大利亞政府擬修正《支付系統管理法》將數位支付,如Apple Pay、Google Pay納入法律規範中

澳大利亞國庫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於2023年10月11日發布《支付系統管理法》(Payment Systems(Regulation)Act 1998)修正草案,擬擴張法案適用主體,將Apple Pay、Google Pay等數位支付或提供此項支付服務事業納入規範,其目的在於提升企業的開放性及責任,並關注大型科技企業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本次修正案中,將修改現行支付系統的定義及適用主體,擴大至提供支付服務平臺企業,將被視為金融機構受到拘束,並授權澳大利亞準備銀行(the Reserve Bank of Australia,下稱RBA)監管數位支付平臺。修正草案內容整理如下: 1.重新定義「支付系統」。現行法定義為「透過任何形式或方式促進貨幣流通的系統」,草案則納入非貨幣(non-monetary,如數位貨幣)及提供便利支付服務的支付平臺系統。 2.擴大「參與者」定義。現行法規中參與者僅包含管理、運作支付系統的企業,草案則擴張至與支付價值鏈(payments value chain)具直接或非直接相關連之所有企業。 3.現行規範中,僅RBA在可能涉及使用者財務安全及公共利益(下述)考量時,有指定支付系統的職權,並有權監管該支付系統,包含決定新參與者的加入、訂定制度內參與者應遵守的標準及指引、對相關爭議問題進行仲裁等。修法後國庫部部長(Minister)將擁有相同權力。規範所稱之「公共利益」,指有助提升財務安全、高效率並具有競爭性,且不會導致金融體系風險增加。 4.提高法案中刑事處罰的罰金金額。現行法規授權RBA訂定支付制度之相關標準及指引,若制度內參與者未依標準或指引行事,RBA會提出要求企業為特定行為或不行為之指示,仍未依循可能會科處澳幣5,500元的罰金(約臺幣11萬3千元),修法後將提高至2倍,惟罰金之處罰權最終仍須法院審判決定。 我國針對電子支付產業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洗錢防制法規定,避免淪為洗錢或地下匯兌工具,未來可持續觀察澳大利亞及其他國家對於支付平臺議題之討論及發展趨勢,作為我國評估相應治理措施及手段參考基礎。

2024/04/16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提議加強兒童隱私規則,以進一步限制企業將兒童的資訊用來營利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於2023年12月對《兒童線上隱私保護規則》(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Rule, COPPA Rule)提出修法草案,並於2024年1月11日公告60日供公眾意見徵詢。 FTC依據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第6502節授權,訂定COPPA Rule,並於2000年通過生效,要求網站或提供線上服務的業者在蒐集、使用或揭露13歲以下兒童的個人資訊之前必須通知其父母,並獲得其同意。本次提議除了限制兒童個人資訊的蒐集,亦限制業者保留此些資訊的期間,並要求他們妥善保存資料,相關規定如下: (1)置入固定式廣告時需經認證:COPPA所涵蓋的網站和線上服務業者現在需要獲得兒童父母的同意並取得家長的授權才能向第三方(包括廣告商)揭露資訊,除非揭露資訊是線上服務所不可或缺之部分。且因此獲悉的兒童永久身分識別碼(persistent identifier)也僅止於網站內部利用而已,業者不能將其洩漏予廣告商以連結至特定個人來做使用。 (2)禁止以蒐集個資作為兒童參與條件:在蒐集兒童參與遊戲、提供獎勵或其他活動的個資時,必須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且不能用個資的蒐集作為兒童參與「活動」的條件,且對業者發送推播通知亦有限制,不得以鼓勵上網的方式,來蒐集兒童的個資。 (3)將科技運用於教育之隱私保護因應:FTC提議將目前教育運用科技之相關指南整理成規則,擬訂的規則將允許學校和學區授權教育軟硬體的供應商將科技運用於蒐集、使用和揭露學生的個資,但僅限使用於學校授權之目的,不得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4)加強對安全港計畫的說明義務:COPPA原先有一項約款,內容是必須建立安全港計畫(Safe Harbor Program),允許行業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交自我監督指南以供委員會核准,以執行委員會最終定案的防護措施,此次擬議的規則將提高安全港計畫的透明度和說明義務,包括要求每個計畫公開揭露其成員名單並向委員會報告附加資訊。 (5)其它如強化資訊安全的要求以及資料留存的限制:業者對於蒐集而來的資訊不能用於次要目的,且不能無限期的留存。 FTC此次對COPPA Rule進行修改,對兒童個人資訊的使用和揭露施加新的限制,除了將兒童隱私保護的責任從孩童父母轉移到供應商身上,更重要的是在確保數位服務對兒童來說是安全的,且亦可提升兒童使用數位服務的隱私保障。

2024/04/15 日本公布設立AI安全研究所與著手訂定AI安全性評鑑標準

日本於2023年12月1日舉辦G7數位技術委員會(G7デジタル・技術大臣会合),由日本數位廳、總務省、經濟產業省共同會晤G7會員國代表,基於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下稱AI)可能帶給全球創造性、革命性的轉變,同時也可能伴隨侵害著作權與擴散假訊息的風險,尤其是生成式AI可能對經濟、社會影響甚鉅,因此針對如何妥善使用AI技術,G7全體會員國共同訂定《廣島AI進程》(広島AIプロセス)文件,其聲明內容簡述如下: 1.訂定涵蓋《廣島AI進程》之政策框架(Framework) 2.訂定涵蓋AI設計、系統開發、規劃、提供與使用等所有與AI有關人員,(All AI actors, when and as applicable, and appropriate, to cover the design, development, deployment, provision and use of advanced AI systems)適用之《廣島AI進程》國際標準(Principle) 3.針對開發高階AI系統之組織,訂定可適用之國際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為此,日本內閣府於2024年2月14日公布,於經濟產業省政策執行機關—獨立行政法人資訊處理推動機構(独立行政法人情報処理推進機構,下稱IPA)轄下設立日本AI安全研究所(Japan AI Safety Institute,下稱AISI),作為今後研擬AI安全性評鑑標準(據以特定或減少AI整體風險)與推動方式之專責機構,以實現安心、安全以及可信賴之AI為目標。AISI所職掌的業務範圍如下: 1.進行AI安全性評鑑之相關調查 2.研擬AI相關標準 3.研擬安全性評鑑標準與實施方式 4.研擬與各國AI專責機關進行國際合作,例如:美國AI安全研究所(U.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afety Institute, USAISI) 另一方面,IPA將以內部人才招聘作為AISI成員之任用方式,預計組成約數十人規模的團隊。日本以與G7會員國共識為基礎,採專責機關—AISI進行研究與規劃,並推動日後擬定AI相關使用規範與安全性評鑑標準,據以實現AI應用安全之目標。我國對於AI技術之應用領域,未來應如何訂定使用安全規範,將涉及專業性與技術性事項之整體性規劃,日本因應AI課題而採行的做法值得我國未來持續關注。

2024/04/15 簡析日本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與電子資料真實性之確保

簡析日本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與電子資料真實性之確保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03月29日 日本一般社團法人數位信任協議會於2024年3月15日以數位資料真實性確保的重要性及證明其真實性的時戳技術為題,舉行JDTF電子帳簿保存法解說研討會。研討會中由國稅廳課稅總括課解說電子帳簿保存法上與資料真實性相關的利用者需留意的要點,以及時戳技術的利用意義,並舉出具體的利用者事例作為介紹。 壹、事件摘要 日本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係指,稅法上等有保存必要的「帳簿」或是「收據、請求書等與國稅相關的文件」,非以紙本方式,而是以電子資料的形式保存的制度,此制度被區分為電子帳簿等保存、掃描保存及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保存等3種制度[1]。 貳、重點說明 日本電子帳簿保存法於2022年的修法中,廢除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以及掃描保存制度的承認制度等[2],其中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電子商業交易的電子保存義務化。意即,自2022年起個人事業者或法人需要以符合特定要件的方式保存該電子商業交易資料。惟由於日本過往對於所接收的電子商業交易資料均以書面原本的形式進行保存,因此2022年的電子帳簿保存法修正案,雖將所接收的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以電子資料的形式進行保存作為原則,但是由於許多公司尚無法應對電子資料的保存要求,故日本將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2年間,作為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保存的宥恕期間,在宥恕期間內無法滿足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且有正當理由的公司,仍然可以將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以書面的形式保存,並在稅務調查時將所保存的資料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稅務機關[3]。日本電子帳簿保存法中所指之宥恕期間,係指自2022年起至2023年12月31日間,無法將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以電子資料形式進行保存的企業,在符合特定之條件下,使其得繼續維持書面資料保存的期間。須留意宥恕期間僅有2年,公司或法人須於宥恕期間的2年內建立可以符合電子資料保存要件的環境整備。以下就2024年實施的日本電子帳簿3種制度進行說明。 一、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 對於自身最初透過電腦等製作的帳簿如會計軟體製作的入出帳等,或是與國稅相關的資料如透過電腦製作的請求書、決算書等,在符合具備系統相關資料如系統概要書或操作說明書、在保存場所具備電腦、程式、螢幕、印表機及其操作指南,並將記錄事項以畫面或書面的形式呈現,使其可以快速輸出,以及可以應對稅務職員基於質問檢查權的電子資料下載要求等的要件下,可以不以書面列印紙本的方式,而係以數位資料的形式保存的制度[4][5]。 二、掃描保存制度 決算相關資料以外的國稅相關資料,在符合輸入期間的限制、時戳的付與、版本管理、具備可讀取的裝置、可以快速輸出、具備系統概要書等,以及確保檢索機能等的要件下,能以手機或掃描機器掃描的電子資料形式取代該資料書面原本進行保存[6][7]。 三、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保存制度 被課與所得稅申告或法人稅等帳簿、資料保存義務者,在處理訂單、契約書、收據、報價單、請求書等或與其相當的電子資料時,在確保真實性及可視性的要件下,需要保存該電子商業交易資料[8]。 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保存制度中的確保真實性要件包含接收已付與時戳的資料、對所保存的資料付與時戳、不論是資料的接收還是保存,皆已可留存訂正刪除履歷或無法進行訂正刪除的系統進行,以及制定關於防止不正當訂正刪除的事務處理規則並依循。可視性要件則包含具備監控、操作說明書等資料以及具備充足的資料檢索要件[9]。 日本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雖區分為3種不同的制度,惟其中對個人事業者及法人具有強制效力的僅有電子商業交易資料保存制度,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及掃瞄保存制度則係設置誘因機制促使業者遵循,如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中創設其所保存的帳簿如符合訂正刪除履歷留存等「優良電子帳簿」的要件,則可減輕過少申告加算稅的稅金[10];掃描保存制度則讓企業可以透過手機或掃描機器將資料原本掃描成電子資料並以之取代書面紙本進行保存,減少企業保存書面資料的空間成本,同時亦可減低資料檢索時所需花費的時間與人力成本。 參、事件評析 日本電子帳簿保存法中對個人事業者與法人在保存電子商業交易資料時,課以確保電子資料真實性以及可視性的義務,並透過時戳技術的利用,確保個人事業者與法人可以達成電子資料真實性以及可視性的要求。 對於電子資料真實性的管理,我國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於2021年發布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下稱EDGS),協助企業管理內部重要數位資料。EDGS中亦肯認應保存電子資料的訂正刪除歷程,並以時戳技術及存證技術確保資料未經變更、刪除及竄改之真實性。我國企業如欲對自身的數位資料進行管理及存證等,可參考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所發布之EDGS建立資料管理流程,以降低數位資料管理相關風險。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国税庁,〈電子帳簿保存法の内容が改正されました〜 令和5年度税制改正による電子帳簿等保存制度の見直しの概要 〜〉,頁1(2023年),https://www.nta.go.jp/law/joho-zeikaishaku/sonota/jirei/pdf/0023003-082.pdf(最後閱覽日:2024/03/26)。 [2]〈税務手続の電子化に関する資料〉,財務省,https://www.mof.go.jp/tax_policy/summary/tins/i04.htm(最後閱覽日:2024/03/26)。 [3]国税庁,〈電子帳簿保存法一問一答【電子取引関係】〉,頁35(2022),https://www.nta.go.jp/law/joho-zeikaishaku/sonota/jirei/pdf/0021006-031_03.pdf(最後閱覽日:2024/03/26)。 [4]同註1。 [5]国税庁,〈はじめませんか、帳簿・書類のデータ保存(電子帳簿等保存)〉,頁1-2(2023),https://www.nta.go.jp/law/joho-zeikaishaku/sonota/jirei/tokusetsu/pdf/0023006-085_02.pdf(最後閱覽日:2024/03/26)。 [6]同註1。 [7]国税庁,〈はじめませんか、書類のスキャナ保存〉,頁1-2(2023),https://www.nta.go.jp/law/joho-zeikaishaku/sonota/jirei/tokusetsu/pdf/0023006-085_03.pdf(最後閱覽日:2024/03/26)。 [8]同註1。 [9]同註3,頁8。 [10]同註5,頁2。

2024/04/08 美國商務部、財政部以及司法部發布遵循美國出口管制與制裁規範聯合指引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以及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於2024年3月6日發布出口管制與制裁法令遵循指引,以避免邪惡政權(malign regimes)與其他不法人士試圖濫用商業與金融管道,取得有危害美國國家安全與外交政策利益、全球和平與繁榮風險的貨品、技術以及服務,特別提供「非美國公司」(non-U.S. companies),降低相關風險的遵循指引。 該指引分享3則違反制裁法規的案例,重點如下: (1)某家總部位於澳洲的國際貨運代理和物流公司,運送貨品至北韓、伊朗以及敘利亞(皆為被制裁之目的地),且透過美國金融系統發起或收受交易款項,導致美國金融機構與被制裁之對象交易,並向受制裁的司法管轄區輸出金融服務。該公司最終繳納6,131,855美元罰款。 (2)某阿聯酋公司與杜拜以及伊朗公司共謀,透過在出口文件中將一家杜拜公司錯誤地列為最終使用人,然後從一家美國公司出口「儲槽清洗裝置」(storage tank cleaning units)到伊朗,構成違反出口管制規定行為。後與主管機關達成行政和解,繳納415,695美元罰款。 (3)某家總部位於瑞典的國際金融機構的子公司,因其客戶從被制裁的司法管轄區的IP位址,使用子公司的網路銀行平台,透過美國代理銀行向位於被制裁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對象付款,因此繳納3,430,900美元罰款。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3年11月出刊 第35卷第11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總統拜登於去(2022)年8月簽署《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希望透過擴大支出(投入高達4370億美元)而在未來十年增加7370億美元稅收。除了與氣候相關的再生能源投資以及企業最低實質稅率外,IRA最令民眾有感的應該就是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在處方藥價格上的補貼。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IRA在考量人口結構改變、常用處方藥之自付額、以及疫苗覆蓋率等因素之後的政策措施,與各大藥廠對於美國市場之策略布局變化,供我國藥政主管機關及醫藥產業參考及借鏡。 編輯部

2023年10月出刊 第35卷第10期

親愛的讀者 若說生成式AI是去(2022)年底至今年最熱門的科技關鍵字,應該沒有人會反對。以Open AI公司推出的ChatGPT為例,已經衍生關於資料偏見及完整性問題、生成文本被用於詐欺及傳遞錯誤訊息,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性。相較於風險,生成式AI也揭示了一些機會,並開始探究商業利用的可能性。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但人性對於科技之好惡,則猶如羅馬神話中前後各有一張臉的Janus。本期特安排專文,初探美、歐、日對於生成式AI的監管方向,供各界進一步思考在管制過度與管制麻木之間的權衡及藝術。 編輯部

2023年09月出刊 第35卷第09期

親愛的讀者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更常在家瀏覽網站並下單購買,因而加速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企業蒐集相關民眾消費資料,以洞燭商機並投放更為精準的行銷廣告,卻也因此提升個資洩漏及隱私風險。日本經濟產業省與總務省於今(2023)年4月共同發布「數位轉型時代企業隱私治理指南」1.3版,供企業作為研擬隱私治理相關策略及備援方案之參考,以求於促進產業應用的同時兼顧隱私保護。 編輯部

2023年08月出刊 第35卷第08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於增修《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之後,涉及國家安全之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依舊頻傳,總統拜登遂於今(2023)年1月簽署《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法》(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 PAIP),期望利用經濟制裁嚇阻外國法人機關(構)與自然人竊取美國的營業秘密。為免涉及國家安全之核心技術外流,我國亦於去(2022)年修正《國家安全法》,增訂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之妨害營業秘密處罰規定。各國競相以法律作為嚇阻關鍵技術外流之政策工具,可謂全球化之另類反動,亦可謂二次世界大戰及冷戰結束以來,全球最劇烈之價值體系重構。 編輯部

2023/04/28 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協拍 《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拍出律政職場文化

圖一:《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取景於資策會科法所辦公區。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臺灣法律題材電視劇《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最佳利益3-最終利益》,第二、三季將於本月29日在公共電視陸續上檔。由資深製作人陳慧玲領軍,與法學背景的導演林立書、編劇林珮瑜與陳文梓攜手合作。這部劇企圖以執業律師的視角切入臺灣司法案件,衍生出司法與正義的思辨。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影視作品,體恤劇組在疫情期間拍戲,過程不易,所內出借整層辦公室供團隊拍攝,通過畫面呈現法律工作者的職場樣貌,呼應劇中律師事務所的寫實環境。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表示,律政劇在歐美日韓已是百花齊放,讓法律從業人員對作品中的律政職場文化產生共鳴,在網路平台上累積穩定的收視群眾,不少影視團體看重各行職人精神,邀請在職律師現身說法,探討律政劇帶給大眾的法律觀點。《最佳利益》系列揣摩法界生態,創作團隊以法律人的口吻和思維創造經典台詞,建構法律群體的共同記憶,合理又懸疑的劇情引人追看,值得對該領域有興趣的民眾細細品味。 圖二:女主角天心在《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劇照。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法律界新秀若想一探《最佳利益》的拍攝場景,科法所歡迎對法律有興趣者和學習律師加入。本所為臺灣最主要的科技法律人才聚集地,以精深的法律專業提供務實的解決方案,協助政府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目前提供科法所內四個中心:數位創新、價值拓展、創意智財、會務法律的工作機會給求職者選擇。各類招募計畫,將於科法所官網另行公告。詳細計畫說明及所有職缺請點選以下連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2024/03/12 因應虛擬貨幣發展,臺灣可參考日本最新監管方向

在數位科技進步、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時代,虛擬貨幣(virtual currency)及其交易已成為全球金融交易市場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觀察到,金融科技領域標竿國家正積極對此提出新規範,透過擬定監管及政策方法,鼓勵引導金融科技創新。 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2024年2月16日於官網公布,內閣已審議通過《產業競爭力強化法》(Act on Strengthening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契約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for Investment, LPS)等相關法律修正案。修法目標係為驅動企業投資新創、促進新創事業發展,法案後續將送交國會審議。其中允許創業投資基金(Venture Capital Fund, VC)得持有加密資產(crypto assets)即為本次修法亮點之一。 根據本次《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契約法》修正案,加密資產將被增列到「投資事業有限合夥」(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Investment LPS)可以收購和持有的資產清單中。實務上日本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選擇依《投資事業有限合夥契約法》規定,採投資事業有限合夥之組織型態存在。故可以預見的是,若修正案最終能落實,將使新創事業得以透過向創業投資基金發行加密資產之方式進行籌資,勢必可以大幅提高「加密貨幣與區塊鏈領域」之Web3新創獲得國內創業投資基金投資的機會,而助益於日本建立更強大的區塊鏈技術(Blockchain Technology)和去中心化金融(decentralized finance, DeFi)市場。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加密貨幣交易已勢不可擋,與其選擇事倍功半的杜絕不如因勢利導,擬定立法及監管模式,導正加密貨幣交易秩序,避免因法規監管不明而成為犯罪利用之渠道。日本本次修法,期透過規範和監管,同時兼顧保護投資者利益與金融創新,頗值得我國借鏡。我國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目前已確立金管會為虛擬資產平台之主管機關,金管會並已相繼公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及「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惟相關規範尚未完成細節,更遑論有上述類如日本修法之規範。金管會主委今年初(2024年1月30日)表示,將朝設置專法強化投資人保障及管理之方向進行委外研究,草案預計今年9月出爐。面對區塊鏈技術暨加密資產快速發展帶來的監理挑戰,我國應持續積極關注國際組織及各國主管機關之監理發展方向,以研擬合適之法制規範。

2024/03/08 實現「負責任的AI」的關鍵在於強化數位資料歷程「證明」

「負責任的AI」為各國關注焦點。為幫助組織負責任地研發、維護、持續改善AI系統,SC 42委員會(ISO/IEC JTC 1/SC 42)於2023年12月18日發布AI管理系統標準「ISO/IEC 42001:2023(以下稱ISO 42001)」。 ISO 42001強調「保存、管理AI系統生命週期的數位資料」,有利於舉證。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鄒宗萱副主任也表示:「本所協助司法聯盟鏈所推出的『b-JADE證明標章』,同樣採取管理數位資料歷程,用『完整的證據鏈』說話,讓民眾、產業更能信任司法。產業如果想證明AI可以信賴,可以參考司法機關作法,提出AI完整資料歷程證據。」 ISO 42001的AI系統資料可依流程,分為以下3大類型: 1. 管理AI系統須先有管理依據,組織的最高管理階層應制訂AI政策,滿足組織目的、適用要求、制定AI框架及承諾持續改善AI系統,且留存紀錄。 組織須建立並維護AI風險標準,規範「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風險等級」、風險評估、風險處理、有效性評估以及AI系統影響評估流程,並要求保留前述歷程資料為證。 2. 組織應依規範流程執行AI系統,留存AI研發及使用資料歷程檔案,且數位資料應透過「分散儲存位置」、「設定接觸權限」等方式控管檔案,確保組織人員可以透過檔案名稱、日期、語言、軟體版本或圖片等方式來區分內外部檔案,並取得其所需的檔案。 3. 組織應持續監督、審查業務執行的有效性,如果不合格,應採取矯正措施,並留存審查紀錄為證。 總結而言,產業如想發展「負責任的AI」,應留意數位資料的生成、保護以及維護作法,強化管理AI生命週期所涉及的數位資料。

2024/02/22 借鏡日本加速推動電子處方箋 資策會科法所關注醫療服務數位便捷

在新型冠狀病毒加速各國邁向數位醫療背景下,日本積極促進電子處方箋應用,帶動數位醫療發展。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密切觀測數位醫療趨勢,排除醫療數位轉型痛點。 日本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自2023年1月開始推動電子處方箋管理服務,將紙本處方箋電子化,若獲得患者同意,醫療機構與藥局將可參照過往處方,以正確資料提供安全醫療服務。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鄭岱宜表示,日本電子處方箋管理服務,可使醫療機構與藥局共享處方資訊,避免多重用藥不良影響,提升線上看診便利性,患者也可透過手機和電腦即時確認處方,進行自我健康管理。 【圖一】日本推動電子處方箋主要效益。 日本在導入電子處方箋的過程中,歷經了一段時間克服阻礙。鄭岱宜進一步說明,日本電子處方箋須要醫師或藥師等使用實體資格證簽署電子簽章,確保內容真實性。受到全球半導體不足的影響,日本在2023年6月曾暫時停止發行實體資格證,加上讀卡機生產延遲數量不足,導致電子處方箋導入進展嚴重停滯。雖然日本亦推廣以第三方金鑰管理服務儲存的憑證進行無卡簽章(カードレス署名),減輕購買讀卡機設備的負擔,但仍須事先申請實體資格證,且使用無卡簽章,與使用實體資格證簽署電子簽章相比,可能須要進行更多系統變動,亦須付出經費成本,並無法立即完成導入。 【圖二】日本推動電子處方箋主要困境。 為加快電子處方箋導入速度,必須尋求使用實體資格證簽署電子簽章的替代方案。日本於2023年12月公布未來醫師或藥師等可運用個人編號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進行電子簽章。個人編號卡功能類似國民身分證,日本於2016年開始簽發個人編號卡,並持續鼓勵民眾申辦。若可運用既有的個人編號卡簽署電子簽章,將可因應實體資格證延遲發行的狀況,為醫療機構增加更多彈性。電子處方箋是數位醫療的重要支柱,日本將繼續加強宣導電子處方箋的便利性,並以公立醫院為中心提升電子處方箋普及率。資策會科法所將持續關注國際動向,借鏡國外經驗,為臺灣數位醫療發展提供助力。

2024/02/19 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或有助提升我國數位轉型速度及國際競爭力

所稱數位公共基礎建設(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DPI,亦可稱為數位建設),雖其定義目前尚未明確,但透過個案累積、按圖索驥仍可順藤摸瓜地逐漸勾勒出模糊範圍,即「凡普遍與網際網路、資通訊傳輸、數位商品與服務息息相關,為實現、擴大數位轉型不可或缺之軟硬體,俱可認係數位基礎建設」。正好,我國行政院於105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前言已載明「數位建設乃推動網路安全、數位文創、科研設施等軟性基礎建設」,應可認已嘗試將數位建設與傳統基礎建設脫勾,即不再限於硬體設備,可見前瞻性。 矧數位轉型為全球持續、不可逆且持續擴大之趨勢,而數位建設適為數位轉型不可或缺之重要關鍵,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此觀境外私募基金對傳統能源產業及石化燃料之熱情逐漸消退,轉而高度關注數位建設實可見一斑。是以數位建設之建設,可謂刻不容緩。 是以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廖元慶律師暨法律研究員認為我國如欲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實現數位建設,不僅可參考歐盟及美國之實務見解,其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困難同具參考價值: 一、 數位建設本質仍屬基礎建設,國家本有義務避免區域失衡、無視盈虧以公平分配之。但著眼數位建設之高度技術性、專業性,亦有配合科技快速發展彈性調整、及時維護與升級(update)之需求,使更具彈性、靈活之民間協力辦理或更適宜。 二、 雖歐美提倡並贊同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之同時,卻遭遇以下問題致生執行困難: (一) 數位建設如有民間參與,其營利需求可能造成基礎建設之收費偏高,變相對使用者造成排擠而引發民怨。政府倘透過補貼或採購手段降低前述收費偏高問題,仍可能受到批評; (二) 數位建設有促進資料跨境流通之功能,不可能只建設於自己國家,勢必有跨境合作夥伴,而跨境所涉法律適用與所生紛爭有賴國家實力與談判能力; (三) 徵之歐美高度發展並重視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歐盟各國及美國各州之個資法規繁多、寬嚴及內容均不一,益證民間於履行過程將難預估其法遵成本,更可能遭遇法規障礙等。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如我國能規劃、因應、甚至克服前述問題,即化危機為轉機,順利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不僅有提升我國數位轉型速度及國際競爭力之高度可能,此成果更將成為已發展國家中,首屈一指之典範。

2024/02/06 高精地圖與基礎設施結合 開創國家基礎建設新紀元

圖一:高精地圖與基礎設施結合示意圖。 在科技迅速發展的時代,許多國家都在推動基礎設施的數位化與智慧化,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觀察到,高精地圖將在國家基礎建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高精地圖不僅是圖資技術進步的重要里程,也為各領域帶來無可限量的發展可能。 生活中常見的導航地圖是提供給人類使用,以便理解導航系統給予的指令;高精地圖則是泛指近年因應自駕車需求所發展出具有公分等級精度,還能立體呈現坡度、曲率、高架道路等環境特徵的三維地圖,能為電腦建構出類似人類大腦對空間認知的功能,讓自駕車可以在三維環境中進行導航並作出行駛決策。高精地圖還可應用在車聯網、道路安全管理等智慧交通建設,搭配頻繁更新的動態訊息資料,為車輛、行人、交通管理單位提供即時的道路交通資訊,提升道路使用效率與交通安全的同時,也能降低道路運輸成本,進而為社會、經濟帶來正面影響。除了交通建設,高精地圖還能用在都市規劃、災害應變等方面,讓三維地圖被視為國家數位基礎設施。 韓國政府從2020年開始推動建置全國高速公路周邊高精地圖資料,為實現完全自動駕駛做足準備;中國近年隨著自動駕駛技術持續發展,民間業者也在政府的引導下製作國內道路的高精地圖, 2023年亦頒布高精地圖指引;新加坡政府不僅用於交通領域,近期為確保土地與空間資源能被有效運用,還將高精地圖用來製作公共道路的數位孿生。而日本政府考量高精地圖的重要性以及需要的技術與成本,早在2016年就與民間業者共同投資成立DMP公司專門製作高精地圖,至今不僅提供汽車製造商使用,也提供給政府單位、研究機構等用於智慧運輸、防災、社會基礎建設等,更打算應用在步行空間的數位轉型,為行人提供即時導航,也為自動送貨機器人提供運行所需的道路資料。 圖二:高精地圖示意圖。 內政部認識到高精地圖對智慧交通建設的重要性,積極推動計畫研發相關技術及製作圖資,並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高精地圖研究發展中心研訂相關產業標準,已經由台灣資通產業標準協會(TAICS)發布供業者參考。此外,委託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建置「HD Maps圖資供應平臺」,現已正式上線,相關業者可以透過平臺申請使用自駕車用高精圖資,促進產業、政府與學術間的合作。 我國政府在高精地圖領域的投入,不僅為臺灣的智慧交通打下堅實的基礎,也成為國家基礎建設強大的後盾,這讓我們能夠期待看到一個更智慧、更安全、更便利的新時代。

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搭建司法機關與產業間溝通橋樑

司法界於2022年推出「b-JADE證明標章」,以彰顯組織具備鏈上資料品質及鏈下資料管理能力,加速司法數位化轉型,增進民眾、產業對司法的信任。 為因應司法數位相關政策,產業可以優先參考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發布的「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其涵蓋數位原檔資料以及數位存證資料的歷程管理措施。此外,亦可參考《資料經濟的機會與挑戰》專書,其涵蓋歐、美、日、韓、中等國家或地區保護、流通、加值數位資料的作法,以期引導產業確保資料來源、增進資料品質、整體促進跨域合作機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繫: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梁研究員/02-6631-1134/felixleung@iii.org.tw;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洪研究員/02-6631-1099/liangxuan@ii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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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6卷第01期 2024年03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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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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