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臺灣科學研究資料信託之運作模式-以PIMS與ODI為例

期別
第33卷第06期
專欄名稱
法學新論
主題
論臺灣科學研究資料信託之運作模式-以PIMS與ODI為例
作者
蔡立亭(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
上稿時間
2021年06月
摘要項目

  臺灣數位科技的轉型,不僅影響資料的形成,亦同時改變資料管理的模式;妥適的資料共享,有助於提升整體研究的量能,推進研究速度。科學研究資料具有專業性,以及研究領域之獨特性,在開放與共享資料的基礎上,或可增進研究人員對資料共享之參與度,並預估資料價值之提升。不論係歐盟之個人資料管理系統∕服務 (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 Services, PIMS),或英國之開放資料研究院(Open Data Institute, ODI),均採用資料信託的方式共享資料。資料信託的特色為「以個人為中心」,亦即個人對共享之資料具控制權限;資料使用者提出之方案,須能提升原始資料的價值。有別於資料開放為單方向的提供資料,資料共享強化供需雙方之參與度,而更能切合實際之需求。本文擬研析PIMS與ODI之機制,提出適於臺灣科學研究之資料信託的運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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