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治理議題分享系列講座-當競爭法遇上數位經濟

活動內容說明

  科學與技術的進步使人類社會進入了數位化時代,同時也揭開了數位經濟的扉頁。數位經濟透過新興數位科技與平台進行跨域整合,並推出創新服務模式,同時也重塑傳統市場的結構。數位市場具有以平台為基礎的商業模式、涉及多邊市場的服務型態之特徵,使得數位市場與傳統市場在競爭行為上有所區別,再加上網路效應與規模經濟的特性,使得市場競爭之議題更形複雜。

  數位經濟時代下的連結益發頻繁,企業彼此間的協同合作甚至無法避免。新興科技催生創新應用,創新應用吸引資源投入,形成有利市場競爭的循環。面對數位經濟市場高頻率的投資行為帶來技術的進步與創新,長久以來所建立的傳統市場運作模式與監理規範,似已無法妥善適用於不斷變化的數位經濟市場,相關規範勢必得與時俱進。其中,競爭法對於相關市場轉變之規範更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數位經濟市場與傳統市場間之差別於競爭法上更有諸多面向與議題值得探討。

  本次座談分享活動,科法所邀請競爭法領域的專家─王明禮教授,以數位經濟所帶來的影響為出發點,觀察數位經濟市場相關特性,諸如平台競爭、市場不斷變化等,從競爭法的角度切入,分享傳統市場與數位經濟市場於競爭法不同面向議題間之差異與變化。同時,本座談也邀請凱擘大寬頻的林雅惠副處長、臺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Line)的許惠嵐總監,從業界的角度提供我們寶貴的意見。


指導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18年09月05日(三)14:00-16:00

議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開場致詞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顧振豪副所長

14:10-15:00

主講議題:
當數位經濟遇上競爭法

講師 王明禮 所長/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

15:00-15:30

經驗分享

林雅惠 副處長 / 凱擘大寬頻法務暨法規處
張宏浩 教授 /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15:30-16:00

意見交流

 

16:00~

賦歸

舉辦地點描述
集思台大會議中心拉斐爾廳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號B1-台灣大學第二活動中心內)
交通資訊

捷運:
捷運新店線 公館站2號出口: 2號出口左轉 (步行2分鐘)

公車:
捷運公館站一 (羅斯福路):254
捷運公館站(公車專用道-往西區方向):0南、1、109、208、208(高架線)、208(區間車)、208(基河二期國宅線)、 236、251、252、253、278、284、284(直行)、290、52、642、643、644、648、660、671、672、673、 676、74、907、景美女中-榮總快速公車、棕12、綠11、綠13、藍28
捷運公館站(公車專用道-往新店方向):207、278、280、280(直達車)、284、311、505、530、606、 606區間車、668、 675、676、松江幹線、松江-新生幹線、敦化幹線、藍28
公館 (羅斯福路基隆路口):671 公館 (基隆路):1、207、254、275、275(副)、650、672、673、907、南港軟體園區通勤專車(雙和線) 仁愛路二段:214、248、606
信義杭州路口 (往101):0東、20、22、204、670、671、信義幹線、信義新幹線、1503

開車:
公館水源市場對面羅斯福路上,近羅斯福路與基隆路交叉口
國道一號:由松江路交流道下,轉建國高架道路南行至和平東路出口,續行辛亥路至基隆路右轉,直行至羅 斯福路再右轉,隨即於右側「台灣大學公館二活停車場」停車即可。
國道三號:由台北聯絡道下辛亥路端,接基隆路右轉羅斯福路,隨即於右側「台灣大學公館二活停車場」停車即可。

活動聯絡資訊
翁秋錦小姐(02)6631-1157 shirleyweng@iii.org.tw
鄧佩琳小姐(02)6631-1172 peilinteng@iii.org.tw
報名注意事項
1.執行單位將視當日報到狀況決定是否開放現場報名。請已報名學員於13:50前完成報到程序就座。13:50後將開放現場報名者入座,不再保留位置。
2.為尊重智慧財產權,非經執行單位之同意,本活動禁止攝影、拍照或錄音等。
3.本活動所有產出資料,包含講義內容、簡報、照片等,相關權利皆屬於指導單位所有,如因個人因素不願配合,請先告知執行單位,否則事後不得有異議。
4.本活動可登錄公務人員及中小企業處終身學習時數,亦可認證學生參與研討會。
5.活動期間如遇有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停辦與否悉以台北市政府公告為主;若遇活動延期,時間將另行通知。
6.為提倡環保,建議您自備個人專用餐具、水杯。
7.敬請響應節能減碳政策儘量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
8.本活動囿於場地因素,恕無提供停車位。
9.資策會科法所保留活動內容及講師安排最後更動權。
10.其他事項謹依資策會科法所公佈資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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