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TV專法管什麼?台灣OTT TV專法劍指騰訊、愛奇藝!以後民眾追劇要翻牆了?

作者 楊安琪 | 發布日期 2020 年 07 月 24 日 15:34 | 分類 數位內容 , 科技政策 , 網路

  去年 3 月,中資 OTT 串流影音業者大舉來台插旗的消息,挑動兩岸敏感神經,一句「入島、入戶、入腦」的統戰說,表達了政府對中資 OTT 業者在台去留的立場,近日也公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完整條文,要以捉大放小的形式監管 OTT 業者、攔阻中資平台。這部所謂領先全球的「OTT TV 專法」究竟管到了誰、對消費者又會有什麼影響,得先從政府「為什麼要管 OTT」開始說起。

廣播電視要管,OTT TV 不管就是差別待遇

  在數位匯流發展趨勢下,民眾看片追劇的管道早就不再只能透過無線、有線或衛星電視,還包括網路協定電視(IPTV)、採用串流技術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 TV)等平台。

  尤其台灣 2016 年邁入 OTT 元年以來,本土與境外 OTT TV 間爆發激戰,吸引眾多使用者眼球也改變了收視習慣,加上跨國大型 OTT 業者挾資本與內容優勢搶市,不僅對傳統電視業者造成衝擊,也影響本土 OTT 業者的生存空間,卻又因無法可管而引發不公平競爭的抗議聲浪。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表示,過去廣播電視媒體因使用稀有的頻率資源,而且播放型態為單點對多點,民眾只要打開電視就能收看,接取方式比較直接,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規範與分配資源,而現有的「廣電三法」便是基於這樣的前提下先後制定實施,業者除了要取得執照才能上架,包括節目內容、廣告和外國投資比例等也都有限制規範。

  相較之下,OTT TV 在美國、日本等大部分國家都被視為網路資訊服務,主要採自律管理沒有特別管制,這也是為什麼台灣電視業者會覺得不公平,認為兩者同樣是提供影音內容服務,卻有著差別待遇受到不同規範限制,因此要求政府納管 OTT TV。有一方說法建議可就現有廣電三法新增條文將 OTT TV 納管,如新加坡便是以現有廣播法監管 OTT TV 業者,要求須取得執照才能在當地提供服務,但台灣若以「廣電三法」的舊思維高強度管制 OTT TV,恐怕既不合時宜又跟不上時代。

▲(Source: Shutterstock)

▲(Source: Shutterstock)

  只是政府應以資訊服務或廣播電視視聽服務界定 OTT TV,則因牽扯部會權責分工而還沒有明確定調。面對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崛起,NCC 訂定 OTT TV 專法的理由固然是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及產業創新發展,也為保護個人隱私、兒少身心健康、消費者權益等等,但說穿了,大家都知道 OTT TV 專法擺明是衝著愛奇藝、騰訊等中資 OTT TV 而來。

防中資「文化滲透」全面封殺,電信業者敢幫就開罰

  在剛出爐的 OTT TV 專法草案條文中,明訂「非法業者」是「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得許可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這表示不屬於許可範圍的愛奇藝、騰訊 WeTV 都將被視為非法在台經營。

  愛奇藝 2016 年申請在台設立子公司,但被經濟部投審會駁回。根據中國業者來台投資的正面表列項目「6312」中,雖有表列「線上影音串流服務」,但投審會認定愛奇藝是影視音產業,加上中國未開放台灣影視內容進入、文化不對等開放,也不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0-1 條等相關規定,因此不同意愛奇藝在台落地經營。

  愛奇藝後來透過奇藝香港在台設立辦事處,並委託代理商台灣歐銻銻娛樂經營台灣站部分業務;騰訊也在 2019 年循類似模式,透過香港子公司意像未來投資(Image Future Investment (HK) Limited)在台灣 App Store 和 Google Play 上架,並委託台灣代理商任風媒體在台經營。中資 OTT 以繞道方式在台經營惹惱了台灣政府,偏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中資和港資的認定有別,而且台灣歐銻銻娛樂在經濟部也是合法登記,在未修法的情況下很難解決這些模糊地帶。

▲(Source:愛奇藝台灣站)

▲(Source:愛奇藝台灣站)

  但這代表無法可解了嗎?不,OTT TV 專法草案就明訂電信事業和網路業者,不得向未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許可的中資 OTT 服務商提供雲端、資料中心、CDN、存取或運算等電信設備或服務,而且必須配合攔阻,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 500 萬元罰鍰,這等於採取連坐法將所有「協助」中資 OTT 的業者一併處罰。

  不過,除非是像先前奇藝香港向中華電信子公司是方電訊租用機房的例子,讓政府有理由認為有協助可能,但其他情況下,又該如何界定電信業者有沒有協助?假如國外 ISP 業者跟台灣基於互連協議交換訊務,或是台灣 ISP 業者將網路內容轉訊接入,業者如何確知當中的內容為何?怎樣才算協助?定義其實相當模糊。

  顧振豪提到,政府就算不讓愛奇藝進來,愛奇藝也還是有辦法對台灣用戶提供服務,像是跟國外 CDN 服務商簽約租借,但或許可要求台灣電信業者不傳送封包,只是技術上很難做到。再不然,或許還可技術性封鎖中資 OTT 平台和 app 服務,類似之前查封楓林網的做法,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暫時扣押網站,要求 ISP 業者配合停止為該網站 DNS 轉址,讓使用者無法接取。

  只是這樣合乎網路中立性原則嗎?顧振豪認為,若是為了處理盜版網站而採取如此強硬手段,確實於法有據也符合人民情感,但針對正版的 OTT 服務,不管是不是中資,台灣政府若執意封鎖恐怕會引發爭議。

  從民眾角度來說也不禁令人擔心,台灣自詡是個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難道以後台灣民眾要追劇也得學隔壁鄰居翻牆跳 VPN 嗎?

中資 OTT 是國安問題,但 UGC 沒有疑慮

  OTT TV 專法草案條文當中,第十三條針對 OTT TV 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要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不得妨害兒少身心健康,而最特別的一點,就是不得有「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妨害國家安全」的內容。但什麼樣的內容會被認定是妨害國家安全,同樣沒說清楚。

  愛奇藝、騰訊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取得在台經營許可,被政府界定為非法業者,而其所提供的內容也被認定是未經「大陸地區出版品」相關許可審核進入台灣、含有簡體中文等,因此有「文化滲透」、「洗腦」之嫌,所以政府鐵了心也要防堵中資 OTT TV 入侵台灣。

  「針對中資來講,我們的最終目的就是不要讓他的視聽文化內容在台灣出現,」顧振豪直言,閱聽者當然會有自己的選擇和判斷,政府也應該保障多元言論,但政府沒辦法知道中資 OTT 平台的選片標準,會不會在裡面隱含了特殊的價值觀。「有些言論就是不應該讓它存在,未來會對民主造成傷害,所以要禁絕、採取比較強的管制,」他說,「中資就是一個特殊的情況,必須把他視為特殊狀況來處理」。

  不過,愛奇藝或騰訊上的影音內容例如中國戲劇,有不少也經過審核在台灣電視台上架,難道就沒有洗腦或文化滲透的問題?另外,根據 OTT TV 專法草案條文第三條,明訂使用者分享內容(UCG)及交流資訊、觀點或經驗為主的社群媒體平台服務不在管制規範內,也就是說 YouTube、TikTok、Instagram、Facebook 這類平台將不受限。但以 YouTube 來說,上面有更多中國官方的電視或新聞頻道如中國中央電視台、中國東方衛視、湖南衛視等,各種新聞政論節目都有,也充斥著簡體中文,若政府擔心人民會被中國影音內容洗腦、文化滲透,為何又有兩套標準?

▲(Source: YouTube)

▲(Source: YouTube)

▲(Source: YouTube)

▲(Source: YouTube)

  顧振豪解釋,中國戲劇可以在電視上播出是因為經過合法審驗通過,但愛奇藝沒送審所以不被允許;UGC 平台上雖然有中國官方頻道和內容,但也有台灣的三立、民視,或其他各國頻道內容如 BBC、NHK,沒有限縮使用者接收來源而且選擇性多,不像愛奇藝的內容是由他來挑選給觀眾,以後如果用戶習慣看愛奇藝就會無形中被綁住,對政府來說不希望會有這樣的影響。

  「我們為什麼對這些行業(中資)進入台灣提供服務,會採取比較嚴格的方式,因為台灣跟中國間本來就有許多複雜的問題,會有國安的疑慮,有些事必須要基於國家安全的角度來思考」。他也提到現在不同於過去,只要打開電視就是單向接取訊息,會有被洗腦的疑慮,但現在收視選擇變多,還有沒有必要用這麼強制的手法?

  「所以我覺得兩件事就是要拆開來,」他說,「把中資 OTT 放到這個專法來處理是不對的,因為你會讓這邊(OTT)的管制強度增強了,對於境外的 OTT 業者來說也不是件好事」。顧振豪認為,OTT TV 專法採取柔性的執行方式,但卡了一個中資問題,就可能對 OTT 管制施之過重,或是根本沒辦法處理。

  「站在文化保護跟產業促進立場上,專法是有它的意義在的,」他說,「所以中資就把它當成是一個國安問題,回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至於消費者能不能接受,顧振豪認為人民情感要多去教育,也要透過文化論述建立人民對這件事的認知,而不是以迂迴方式禁絕中資 OTT。

▲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Source:《科技新報》攝)

▲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Source:《科技新報》攝)

  如今 OTT TV 專法草案強行推出,能否在公告期 60 天內彙集各界意見多方參考修改,就看 NCC 與各部會如何權衡箇中利弊得失、訂定合理保障各方權益的管制措施了。

(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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