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開啟個資保護新篇章 資策會科法所:借鏡加拿大 我國應思考個資法修法核心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304 16:39:55)

  加拿大在去(2020)年11月17日,提出《數位憲章實施法》草案(Digital Charter Implementation Act, 2020),目前進入二讀程序,其目的除落實2019年頒布的《數位憲章》(Digital Charter)之外,更希望使加拿大蛻變成數位經濟的領導者,並提升個人資料保護的強度。深耕國內外隱私法領域的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所(資策會科法所)指出,觀察加拿大新聯邦隱私法草案,有助我國重新思考個資法修法核心。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周芷瑄表示,我國應思考個資法修法核心以「人權為本」或「市場為本」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周芷瑄表示,我國應思考個資法修法核心以「人權為本」或「市場為本」

  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周芷瑄指出,加拿大《數位憲章實施法》草案一但通過後,將生成《消費者隱私保護法》(Consumer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PPA)及《個人資訊及資料保護行政法庭法》(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Data Protection Tribunal Act, Tribunal Act)兩條新法律。

  周芷瑄說明,《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是以消費者為主體的個資隱私法,本次修法重點為強化聯邦隱私委員長權力(Federal Privacy Commissioner)、增加同意要件、新增消費者(當事人)權利。在強化聯邦隱私委員長權力部分,明定其有權稽核企業的資訊管理單位,若企業違反規定,將依輕重罪處以4%至5%全球營業額、或加幣2,000萬至2,500萬之罰緩,同步提高行政罰鍰;規定企業蒐集、利用、公開 (collection, use or disclosure)個人資料時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同意的型式必須以簡單的文字(plain language)、書面(expressed)為之;同時賦予消費者(當事人),個人資料之可攜權、刪除權及解釋權。而《個人資訊及資料保護行政法庭法》實施後,隨之成立行政法庭,負責審理對聯邦隱私委員長決定的上訴。

  周芷瑄進一步說明,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使隱私議題再度受到高度重視,各國相繼制定或修訂國內隱私法,我國也在去年10月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草案,案中雖納入多項國際隱私法概念,但應先思考修法核心,是以「人權為本」或(rights-based approach)「市場為本」(market value approach)。《數位憲章實施法》草案促使加拿大開始思考應選擇何種隱私法架構,盼望我國也能以國際修法經驗為借鏡,找出適合臺灣的修法方向,使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在數位經濟時代下,為民眾提供更高度之保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