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標到5G頻譜怎麼辦?NCC:子法會規範租用、借用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游念育/台北報導

  5G頻譜釋照即將開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13日)舉行「5G釋照得標者設置網路及共用頻率原則公開說明會」,資策會專案經理鄭嘉逸指出,共網和共頻算是國際上的趨勢,但共用頻率案例顯然較少;另外,資策會也提出,在競標前先公開共頻上限可能會出現兩家業者在還未競標前有違標、綁標的問題。

  電信業者今天都針對電信管理法所規定之共網共頻提出疑問與建議。台灣大哥大副總經理李南玫與遠傳電信協理蕭景騰皆提出疑問,目前是針對兩家電信業者提供自己持有的頻率來做共用,如有業者沒有標到5G頻譜,該如何與有標到頻譜之業者進行合作。

  NCC綜合規劃處處長王德威針對業者之疑問回應,沒有得標的業者可以透過租用、借用的方式進行,未來將在會在相關子法中訂定規則;另外如有新業者得標5G頻譜進入市場,需與既有4G業者協商使用其頻率及網路,採5G SA網路建設(Standalone獨立組網)。

  台灣之星則表示,電信管理法很重要的原則是促進頻率有效利用,但是不應該在釋照後再變更規則,如果競標後再開放共網共頻會影響市場的競爭。

  台灣大哥大法規處處長吳中至表示,共頻後可能會有多出的頻段,如無法發揮最大實質效益也是徒然。NCC則回應,目前對於業者提出共頻與建設義務的規定,都是考慮到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後續的頻段NCC也會採租用、轉讓或共用的方式處理。

  李南玫也表示,從4G邁向5G不是在硬體上是軟體化的架構,5G是趨於一種軟體虛擬服務,開發更多虛擬軟體,業者應考慮的不只在頻譜的多寡,而在創新應用的開發,同業應該也要進入一起合作和競爭的情況。

  另外,本次公開說明會上,NCC也針對電信管理法第58條第3項規定進行說明,共用頻率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NCC為了增加得標者的彈性,提供了兩種方式進一步避免業者因為電信管理法的規定無法通過審核,第一種是依「電信法」取得特許執照後登記轉軌-適用「電信管理法」第83條,第二種是依「電信法」獲准籌設後登記轉軌-適用「電信管理法」第83條第1項,業者可依自己的需求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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