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會提5G網路設置及共用頻率原則規劃 資策會科法所:兼顧競爭與效率將是最大問題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90821 11:24:43)

  考量未來在電信管理法規範下,電信事業於設置公眾網路與頻率資源使用上有合作的可能,擬於釋照前研訂相關原則,讓有意參與競標者了解遊戲規則,以利後續競標及營運策略進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於本(8)月13日召開「108年度行動寬頻業務釋照得標者設置網路及共用頻率原則」公開說明會,會中蒐集各界利害關係人意見,以作為未來規劃相關管理規則之參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認為,目前通傳會所提的初步構想,並未釐清與現行網路共建或租用的存續關係;再者,共用頻率的規定,可能使潛在合作者於頻譜競標時有機會出現打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恐對競標公平性與國庫收入造成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顧振豪副所長出席行動寬頻5G釋照論壇,針對競爭原則與頻譜標售上限、頻譜資源的活化使用─共頻共網等兩項主題進行交流探討

資策會科法所顧振豪副所長出席行動寬頻5G釋照論壇,針對競爭原則與頻譜標售上限、頻譜資源的活化使用─共頻共網等兩項主題進行交流探討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曾在「行動寬頻5G釋照論壇」中表示,網路的共用共享是全球趨勢,但同時涉及產業競爭的管制議題,從實務面觀察得知,網路共用通常會排除人口密集的都會區。本次通傳會提出的原則中規定,在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的鄉鎮市內,5G得標者可與其他電信事業進行各種型態的網路共用,而其他地區則可針對現有基地台進行共構共站模式設置網路共用。而通傳會日前已於委員會議中有條件地允許業者以Co-RAN的方式共建網路,並可租用其他電信業者網路提供服務,對此,資策會科法所建議,通傳會應檢討未來網路共用規劃,與現行法下Co-RAN及租用網路政策是屬於平行存續關係、或是取代關係,以將網路共用管理機制明確化。

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鄭嘉逸建議,頻譜共用未必得要設定上限,可以透過其他策略操作,以促進5G市場發展

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鄭嘉逸建議,頻譜共用未必得要設定上限,可以透過其他策略操作,以促進5G市場發展

  資策會科法所鄭嘉逸專案經理在公開說明會中提到,目前國際發展5G趨勢,傾向鼓勵業者能在非人口密集都會區進行網路共享。但我國的法規政策發展,未來是否可能造成電信業者在「不逾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之鄉鎮市」進行新法的網路共用,而在其他地區採用現行法的Co-RAN與租用網路,實質的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網路共用,規避不得在人口密集區採用主動式網路共享的規定。此規定不但未能與國際趨勢接軌,更可能扭曲兼顧競爭(都會區進行設施型競爭)與服務普及(非都會區以合作推動5G快速建設與提供服務)的政策目標。

  基於避免頻譜資源集中與維持產業公平競爭,通傳會另外提出限制5G得標者經核配或共用的無線電頻率,其合計頻寬上限分別為3.5GHz頻段100MHz、在28GHz頻段則為800MHz,與本次競標的各頻段頻譜取得上限相同。鄭嘉逸同時指出,藉由頻譜共用(spectrum pooling) 突破頻譜取得上限是把雙面刃,一方面協助大頻寬提高服務品質,但另一方面則可能造成頻譜資源過度集中。而通傳會提出的規劃方案,似在變相地鼓勵業者只需要合作競標取得100MHz,將可能降低潛在競標者對頻譜的需求,並可能使頻譜競標時產生競爭扭曲或價格扭曲的情況,影響競價結果的公平性與合理性;另一方面,使用頻譜上限將扼殺業者以頻譜共用提升5G服務品質的可能性。鄭嘉逸建議,頻譜共用未必得要設定上限,如果業者合作使用的頻譜量太高,亦可要求業者出租頻譜給電信事業、垂直場域業者等其他業者,或以批發價提供低廉的頻寬容量給MVNO業者,以促進5G服務市場的競爭與發展。

  資策會科法所建議,有關網路共用或頻譜共用的行政規則,應將與現行法的銜接、頻譜使用效益、市場公平競爭、設備管控與資安等重要議題納入規畫考量。有鑒於電信法與電信管理法尚有三年的轉軌期,現階段仍可透過國際經驗蒐集,並充分與多方利害關係人溝通,以完備設置網路與頻譜共用之監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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