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區塊鏈技術所發展出的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 NFT),具有不可取代性、真實性、溯源性等優勢,可作為權利真實存在之證明,亦能連結實體商品,表彰商品所有權,能促進商品流通、資金流動。近來伴隨生成式AI的出現,亦有業者推出AI 圖像生成器,協助無任何經驗的新手,也能夠在AI演算法的幫助下,生成符合藝術家風格的NFT。
隨著元宇宙的來臨,產業在NFT領域的創新應用多元,除藝術品NFT外,金融NFT、音樂NFT等以NFT為主軸的新創商業模式,不斷推陳出新,也帶動交易平臺上NFT的購買、出售和交換。惟對於此類以數位化型態表徵價值的數位資產,其在法律上之性質與效力,包含轉讓或使用等是否受有相關法律保障,我國尚未有具體規定。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建議企業宜留意NFT商業應用之法律問題。
資策會科法所觀察到,日本金融廳對於NFT所涉及數位資產之法律性質問題,於2023年3月針對「業務指南(第三卷:金融公司關係)修訂草案」(事務ガイドライン(第三分冊:金融会社関係)の一部改正(案)),回應公眾諮詢,提出有關NFT是否屬加密資產(暗号資産)之初步看法。金融廳初步認為,發行單價1000日圓以上或發行數100萬個以下的NFT,不屬於加密資產,對於NFT在內的加密資產如何適用法令,給予明確解釋。
圖一:日本有關數位資產相關規範文件。
此外,日本自由民主黨也在2023年4月發布Web3白皮書(web3ホワイトペーパー ),探討在數位資產時代,推動Web3產業發展待解決的相關適法性問題,當中探討研究議題,包含:釐清數位資產交易於私法上效力、促進智慧內容產業有效利用NFT與取得合法利益、二次銷售市場中的利益回饋等,對於政府如何降低數位資產交易所產生的法律不確定性問題,提出許多建言。
台灣目前尚未針對數位資產有相關專法規定,惟實務與學說肯認NFT等數位資產具有價值性,屬於財產,應依照NFT所表彰權利特質決定其法律性質。為此,建議企業留意數位資產表彰之權利,所可能落入特定領域範疇與法規,如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如與特定專業領域(如醫療、旅遊等),可能落入該管法規之適用範疇與所涉權利義務,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