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Mirai殭屍網路攻擊事件後,物聯網設備安全成為美國國會主要關注對象之一,參議院於2017年曾提出「2017年物聯網網路安全促進法」(Internet of Things Cybersecurity Improvement Act of 2017)草案,防止美國政府部門購買有明顯網路安全性漏洞之聯網設備,並制定具體規範以保護聯網設施之網路安全,然而該法案最終並未交付委員會審議。
2019年4月,美國參議員Mark Warner提出「2019年物聯網網路安全促進法」草案(Internet of Things Cybersecurity Improvement Act of 2019),再度嘗試建立物聯網網路安全監管框架。本法將授權主管機關建立物聯網設備所應具備之安全性條件清單,而該清單將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擬定,並由管理與預算局(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負責督導後續各聯邦機關導入由美國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所制定之網路安全指引。本法草案相較於2017年的版本而言雖較具彈性,惟網路安全專家指出,清單之擬定與執行管理分別交由不同單位主責,未來可能導致規範無法被有效執行,且聯邦各層級單位所需具備之資安防護等級不盡相同,如何制宜亦係未來焦點。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010 年底屆滿,且立法院在去年底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時,同步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財經兩部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促產條例減免優惠的檢討,財經兩部已經展開促產條例與相關子法規的修正方向檢討會議, 未來促產條例該不該限縮對產業別的獎勵項目,面對產業持續對外投資的趨勢,租稅獎勵工具是不是該增列「創造就業」指標,做為未來獎勵項目等,都是修法的考量方向之一。 目前促產條例的主要租稅優惠有兩種,除投資抵減之外即為五年免稅,財政部統計,民國 90 年的抵稅總額只有 547 億元,其中科技業享有的減稅優惠就有 276 億元;至 93 年時,產升條例的抵稅總額已經暴升至 1,694 億元,僅高科技業者就抵掉 1,096 億元稅捐。財經兩部預估, 94 年的抵稅額將突破 2,000 億元。由於產業五年免稅優惠被認為過於浮濫,財經兩部正研商未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有五年免稅的減稅優惠,將採總量管制,企業享有的五年免稅優惠,改朝配額制進行「專案許可」管理,配額一滿即不再提供免稅。 目前促產條例中有關租稅獎勵的認定,採較消極的作法,僅訂定一些適用條件,只要符合促產條例揭櫫或獎勵的產業升級研發或投資在促產條例獎勵的新興策略產業,都適用租稅優惠。業者只要據此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濟部依慣例,即發給免稅證明。但財政部要求未來應調整為專案許可制,除了基本資格規定外,經濟部應該再成立審查委員會,就每個產業租稅優惠,訂出總量管制,據此准駁。 所謂「專案許可」的總量管制措施,財經兩部初步交換的意見是指,現在明列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辦法中的九大產業、 305 項免稅產品,都要依據發展成熟度,訂出適用免稅的家數。家數額滿,同一產業、同性質產品,即使符合五年免稅條件,也不再提供租稅優惠。
歐盟第29條工作小組發布「自動化個人決策和分析指引」處理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與資料剖析風險問題歐盟第29條工作小組於2017年10月3日為因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22條規定發布「自動化個人決策和分析指引」(Guidelines on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 and Profiling for the purposes of Regulation 2016/679,2018年2月6日進一步修正,下稱指引),處理對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automated decision-making)和個人檔案剖析(Profiling)的建立。 指引分為五個部分與最佳實踐建議,旨在幫助資料控制者(controller)合乎GDPR對個人資料自動化決策和分析的要求,內容包括下幾點:1.定義自動化決策和分析,以及GDPR對這些概念的處理方法;2.對GDPR第22條中關於自動化決策的具體規定;3.對自動決策和分析的一般規定;4.兒童和個人檔案剖析(Profiling)的建立;5.資料保護影響評估。 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 個人檔案剖析(Profiling),意謂收集關於個人(或一群個人)的資料,並分析他們的特徵或行為模式,加以分類或分群,放入特定的類別或組中,和/或進行預測或評估(例如,他們執行任務的能力,興趣或可能的行為)。 禁止對個人資料完全自動化決策,包括有法律上法或相類重大影響的檔案剖析,但規則也有例外。應有措施保障資料主體的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GDPR第22條第二項a之例外規定,(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自動化個人決策時,應該作狹義解釋。資料控制者必須能夠提出分析、自動化個人決策的必要性,同時考慮是否可以採取侵害隱私較少之方法。 工作小組澄清,關於在要求提供有關自動化決策所涉及的邏輯上有意義的資料時,控制者應以簡單的方法,告訴資料主體其背後的理由或依據的標準,而不得總是以自動化決策所使用算法進行複雜的解釋或者公開完整的算法為之。所提供的資料應該對資料當事人有意義。 對資料主體提供關於處理自動化決策上有關重要性和預期後果的資料,其意義在於必須提供關於該資料之用途或資料未來處理以及自動化決策如何影響資料主體的重要訊息。例如,在信用評等的情況下,應有權知道其資料處理的基礎,資料主體並能對其作出正確與否的決定,而不僅僅是關於決策本身的資料。 「法律效果」是指對某人的法律權利有影響,或者影響到個人法律關係或者其契約上權利。 工作組並未將GDPR前言71段視為絕對禁止純粹與兒童有關的自動決定,指出僅在某些情況下才有其適用(例如,保護兒童的福利)。 在基於自動化處理(包括分析)以及基於哪些決策產生法律效應或類似顯著效果的基礎上對個人方面進行系統和廣泛評估的情況下,進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並不局限於「單獨」自動化處理/決定。
我國與日本企業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之研究與啟示我國與日本企業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之研究與啟示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10月01日 一、新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下稱中小條例)於2024年7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迎來了第35條研發投抵、第35條之1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緩課及第36條之2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的延長適用[1],其中第36條之2分別有員工增僱、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二項措施。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中小企業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員工並達法定要件者,得以增僱員工所支付之薪資費用之200%減除應納所得額,是立法者希望透過稅法減輕依法增僱之中小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藉此協助中小企業人力資源規劃、提升延攬青年與高齡者意願[2]。 稅捐法律關係本為支應國家一般財政需要,課予人民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應強調納稅義務之平等[3],故稅捐優惠者實則稅法上例外規定[4]。本次修法以企業僱用特定年齡員工作為稅法上非財政目的[5],既為針對特定費用予以中小企業稅捐負擔上差別待遇,是在引導企業主從事立法者所欲引導之行為時—即企業以增加僱用員工之形式增加支出—,稅捐立法就值得謹慎思考,如何在稅制適用上透過稅捐構成要件,盡可能使企業應減稅的行為達成稅法上非財政目的,以確保差別待遇之合理正當[6]。 關注於企業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實證上在日本立法例中亦有所見,且該國稅制之發展已有逾12年之背景,尤具比較意義。本文將以稅法上非財政目的為中心,分別梳理兩國稅捐優惠立法,論述立法上有效引導企業增僱員工,並比較不同稅制的偏重與新意。 二、我國中小企業增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稅制 (一)、立法沿革與非財政目的 中小條例第36條之2的制定最早可追溯至2014年,當時國內廣泛呼籲解決青年失業率和薪資水準的問題[7],立法者於是鎖定在經濟景氣之影響[8],以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所支出之薪資費用為標的,訂定營利事業所得費用加成減除稅捐優惠,希望透過減稅的方式提升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並帶動就業率[9]。 隨後,為鼓勵企業與受雇員工共同分享經濟成果[10],2015年該條文在第1項增僱稅捐優惠後增訂第2項,擴大僱用24歲以下員工之誘因[11]。申言之在經過一年的醞釀之後,改善青年就業的稅法上非財政目的,正式以減稅對象的年齡門檻作為適用條件,該稅制遂形成一般增僱與青年增僱稅捐優惠。 2024年中小條例第36條之2迎來重要修正,立法者明確指出將刪除既有的經濟景氣啟動門檻[12],不再限於促進經濟反轉動能的概念;另外則維持了增僱、加薪薪資費用加乘減除的稅制架構。其中,增僱薪資費用修正後的稅法上非財政目的之設定緣由,大致有二: 1.考量國內人口結構少子女化趨勢及高齡者勞動參與問題。 2.產業變遷與轉型過程中的多元人才需求[13]。 申言之,稅式支出將用於放大薪資費用支出,減輕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後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負擔,並以少子女化、高齡者勞動等緣由填充中小企業增僱、加薪等非財政目的[14]。 (二)、稅制效果與適用要件 為了深入比較我國與日本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以下就中小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為範疇,進一步介紹該條文之適用要件。 1.適格受雇員工身份與減免效果 承前所述,現行中小條例第36條之2增僱員工對象,必須為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之受員工[15],以符合引導企業僱用青年、高齡工作者的稅法上非財政目的。 稅捐優惠的減免效果方面,本條採取應納所得額費用加成減除措施,對於中小企業適格增僱行為,得按增僱所支付薪資金額之200%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16]。亦即,在客觀淨所得原則之概念下,稅捐優惠減免效果發生於所得額計算階段,納稅義務人應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20%稅率,申報應納所得稅額。 2.基層員工薪資費用作為稅捐標的 增僱員工稅捐優惠以「基層員工」的薪資費用為稅捐標的,亦即得享有稅捐優惠之應納稅行為必須是增僱特定身分受僱員工之薪資費用。參酌行政院的立法文件可知[17],框定基層員工的內涵是指該名員工經常性薪資未滿6萬2千元者,係採專業人員職類別薪資作為天花板,強化稅式支出與提高基層員工薪資的關聯性[18]。 3.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中小條例第36條之2有關增僱加成減除的部分,雖然沒有明確指出增加僱用人數與薪資水準的關係[19],但適用上仍設定了提高「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的要件。根據現行授權子法規定,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指企業增僱本國籍員工之當年度總額,應高於比較薪資水準總額[20]。 其中比較薪資水準總額,須以企業當年度增僱員工數占前一年度僱用員工數之比例為被乘數,確立其依照前後年度僱用員工變動值;再乘以前一年度已增加支出資薪資費用總額,求得該企業按照人員變動所應該等比例支付的薪資;以此為比較基準,再以其3成作為中小企業在合理給付能力內應提升水準[21];最後加總前一年度已支付薪資總額,求得增僱後應達到的薪資給付總額。由於中小企業當年度薪資給付總額,比較前一年度薪資水準後應有所提升,因此適用上將架構出中小企業必須在前一年度之薪資給付能力之上進行增僱,始有稅捐優惠之適用。 此一要件在實質反映企業可能有因員工離職人數大於增僱員工人數,以及避免企業縮編聘僱員額使整體薪資下降後再享有稅捐優惠等,具有稽徵公平的意義。假設某中小企業前年度員工為20人,當年度離職員工共5人,但當年度增僱員工3人,因此該人員變動值為18/20,因此按照前一年度所能支付薪資總額假設為n,等比例推算當年度應支出薪資總額應為n×18/20。以其3成作為提升水準,並加總前一年度已支出薪資費用,可知增僱後應達到之薪資給付總額為n+(n×18/20)×30%。在此情形下,比較薪資水準總額為1.27n,故增僱事實發生當年度即便有員工總數減少,中小企業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仍需大於1.27n。 因此,本條稅制將要求納稅義務人必須確保,當年度增僱的所能支出薪資費用的能力較前一年度有所成長,在強化稅式支出與非財政目的之間的關係上可謂相當嚴謹[22]。 三、日本增僱薪資費用稅額扣除稅制 (一)、立法沿革與非財政目的 日本有關增僱薪資稅捐優惠,首見於2011年「僱用促進稅制」(雇用促進税制)[23],當時配合「新成長戰略經濟對策」(新成長戦略実現に向けたの経済対策)政策,企業得按增加僱用所支出薪資費用一定比例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扣除,以稅制促進中小企業創造就業機會、基礎提升勞動所得[24],從而帶動整體經濟增長[25]。 隨後,日本政府為了因應人口結構對地方經濟的負面影響,2016年立法者在新成長戰略經濟對策下延伸出「活化區域經濟」(地域活性化)目標[26],在增僱稅捐優惠加上地理條件,新增「地方據點強化稅制」(地方拠点強化税制)[27]。引導企業在特定地區擴大投資或將業務遷移至特定地區時,以平衡區域經濟發展[28]。企業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租税特別措置法)第42條之12條規定,得按增僱員工數享有年度所得稅額定額扣除額、建築物加速折舊。 2020年僱用促進税制在確保「轉型投資與產業結構所須新興人力資源引進」之非財政目的下[29],更名為「人才確保稅制」。參照內閣府的立法說明文件可知,為了因應後新冠疫情時代產業結構新常態、碳中和與轉型投資急迫性,有必要以稅捐優惠加速企業帶動經濟成長良性循環,並改善應屆就職環境[30]。企業依據租稅特別措施法第42條之12之5條規定,僱用新進員工(新規雇用者)所支付「調整薪資給付額」(比較給与等支給額)達法定比例者,得作為當年度所得稅額之扣除額。 鳥瞰日本增僱薪資稅捐優惠稅制,目前無論是地方據點強化稅制或是人才確保稅制,兩者在非財政目的上都與岸田首相新資本主義政策的「實現結構性薪資成長」子政策鏈結;著重在中小企業作為人力資源需求端的相對多數,給予其稅捐優惠有助於在經濟成長的過程中促進勞動力的適當流動[31]。 圖1 日本增僱稅制及其非財政目的演變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二)、地方據點增僱稅制效果與適用要件 承前所述,日本增僱薪資稅制目前可分為地方據點強化稅制與人才確保稅制,從稅制效果與架構來看,前者可分為轉移型僱用促進型、擴張型僱用促進型,後者可分為人才確保基本型、人才確保增額型,以下逐項論述其特色及其適用要件。 1.地方業務設施整備計畫 地方據點強化稅制的增僱稅捐優惠,係以地方政府公告之「地方再生計畫指引」[32]框定地方經濟特性,以此引導納稅義務人從事特定營業設施與處所投資及員工增僱[33]。企業應依據該指引,說明地方據點投資的與規劃[34],業務轉移或業務擴張的內容[35],以及預計調任或增僱員工數,完成「業務設施整備計畫」。計劃書應送交地方再生推進事務局(即地方經濟產業局)核定[36],確認後始可進行轉型或擴張投資,以此契合地方經濟實況、區域產業發展及移轉或擴張業務時的具體增僱需求[37]。 申請企業並須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向地方政府提交投資報告書(実施状況報告書),說明其營業設施與處所投資情形及實際任職或增僱員工數[38]。稅捐優惠之適用原則上與投資審查併行,只要企業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檢具前一年度稅務帳冊者,即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適用[39]。 2.類型化營業設施與處所 為了確保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與企業投資地方據點之關聯性,企業必須在前述計畫書中概要該名增僱員工預計於企業所投資之營業設施與處所從事之業務。也就是說,投資的營業設施與處所將成為適用稅捐優惠的一項附帶前提。 根據內閣府發布之業務設施指引可知,適格的增僱員工從業地點以業務用途分類,分別有事務場所、研究場所、育成場所,及其附屬之宿舍或商店、福利場所及兒童福利場所及設施[40],詳細見下表。 表 1:增僱或調任員工定額稅額扣除計算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地方據點增僱或調任員工定額稅額扣除 租稅特別措施法第42條之12第1項及第2項規定,企業於東京23區以外之地點增加僱用員工時,得按新增僱員工或轉正職員工兩種身分,適用不同減稅乘數。企業增僱當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按僱員工人人數乘以減稅乘數計算稅額扣除額,因此又稱定額稅額扣除制度[41]。 由於地方據點稅制依據地方業務設施整備計畫可分為業務擴張型、業務移轉型,其減稅乘數需分別計算[42]。 (1)若企業主要業務所在地為東京23區內,並於地方據點進行投資並完成增僱等業務,則稱為業務移轉型。此時企業得以不定期、全職之新僱用員工人數,乘以減稅乘數50萬日圓之積數,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額。或以約定轉正職之僱用員工人數,乘以減稅乘數40萬日圓之積數,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額[43]。 (2)若企業主要業務所在地為東京23區以外,並於地方據點進行投資並完成增僱等業務,則稱為業務擴張型。此時企業得以不定期、全職之新僱用員工人數,乘以減稅乘數30萬日圓之積數,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額。或以約定轉正職僱用員工人數,乘以減稅乘數20萬日圓之積數,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額[44]。 表 2:增僱或調任員工定額稅額扣除計算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需附帶說明的是,過往地方據點強化稅制增僱稅捐優惠定有大企業應增僱達5人以上、中小企業應增僱達2人以上,不過2023年修法後租稅特別措施法第42條之12已刪除人數門檻,亦即無論新僱用或轉正職1人皆有適用。 (三)、人才確保增僱稅制效果與適用要件 1.人才確保與新僱用者適格對象 人才確保促進稅制於2023年修正延長後,目前已與生產力提升稅制分立,其最重要的差異在於人才確保促進稅制不再要求中小企業在增僱員工的同時,必須附帶設備或軟體支出的投資[45],而專門處理人力資源流動與經濟良好循環的關係[46]。 不同於舊法帶有擴大勞動所得的概念,稅捐優惠的適格對象為「繼續僱用者」(継続雇用者),修正後租稅特別措置法第42條之12之5第3項改以「僱用者」(雇用者)認定增僱要件;此一修正是為了配合解決第二次就業困境政策[47]所作出的放寬。而為了具體區隔稅制新、舊的差異,在日本經濟產業省或中小企業廳的官方文件中皆以「新進僱用員工」(新規雇用)說明,以契合改善應屆就業環境的財政目的[48]。 2.增僱員工比較薪資給付額 中小企業適用租稅特別措施法第42條之12之5第3項規定,增僱員工所支付「比較薪資給付費用」(比較給与等支給増加額)或「比較教育訓練費用」(比較教育訓練費)達法定比例者,得分別適用一般型增僱或增額型增僱稅額扣抵: (1)若中小企業當年度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比較前一年度支付員工薪資總額之差額,占前一年度支付員工薪資總額之比例(即比較薪資給付增額)大於等於1.5%者,得按當年度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之1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除。此為一般型增僱稅額扣抵。 (2)若中小企業當年度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比較前一年度支付員工薪資總額之差額,占前一年度支付員工薪資總額之比例(即比較薪資給付增額)大於等於2.5%者,得按當年度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之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除。此為增額型增僱稅額扣抵。 (3)若中小企業增僱當年度之教育訓練費用,比較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費用之差額,占前一年度比較教育訓練費用之比例(即比較教育訓練費用)大於等於10%者,得按當年度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總額之2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除。此為增額型增僱稅額扣抵。 倘若中小企業在增僱員工時,同時滿足上述一般型和增僱型的所有比較額條件,其當年度增僱員工薪資費用稅捐優惠,將按所支付薪資總額之40%自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除。 (四)、小結-複數稅制的優勢 日本增僱薪資稅捐優惠從最初的新經濟成長論點,到因應地方就業人口議題的分支,再到目前以改善首次就業環境,在企業增僱與經濟發展此一課題上,已發展出複數稅制。這種複數稅制的立法,表現出立法者對稅法上非財政目的設定有其多義性,並與日本經濟發展的背景始終保持緊密關係。 在課稅標的篩選上,地方據點強化稅制以地方業務設施整備計畫作為適用前提,並以業務擴張及業務移轉兩種類型,呼應企業在地方據點雇用員工的可能性,具體鏈結引導企業從事特定應納稅行為與非財政目的的關聯性。而人才確保稅制則下分出一般型或增額型等概念,對於分層給予應納稅行為減稅誘因上,頗具新意。 四、企業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法制的啟示 綜觀現時日本地方據點強化稅制與人才確保促進稅制可知,在鼓勵中小企業增僱員工的政策目標下,立法者對非財政目的之調整相當靈活。雖然此與兩國立法週期不同直接相關,但其配合不同稅法上非財政目的所設定之課稅標的、適用要件,仍有值得參考之處。 首先,為了達成改善地方就業市場萎縮、衡平區域經濟落差之目的,在稅制上以業務移轉或者業務擴張去類型化企業往赴特定地區投資的經營行為,一定程度呼應了企業僱用新員工的真實性。另一方面,再搭配不同程度的稅捐優惠效果,盡可能提高稅式支出與地方據點增僱的關聯。 次者,在呼應人才確保的立法論述上,除了增僱薪資給付的計算外,額外新增的比較教育訓練費用無疑是鏈結「新常態、碳中和與轉型投資急迫性」的一種方法。此要件雖然在能否有效篩選出碳中和、轉型投資所需人才方面還值得進一步思考,然而將稅捐優惠設計成一般型、增額型的分層制度,展現了單一稅制配置不同應納(減)稅行為的參考依據[49]。 其三,在稅制要件與達成非財政目的之關聯性上,我國中小條例第36條之2採取的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計算公式,以及透過職類別薪資水準篩選基層員工的概念,無疑較日本立法例來的更為嚴謹。此外,相較於日本立法例所採比較增僱薪資給付額達法定數值之制度而言,我國以前後年度僱用員工變動值作比較基準,再以提升3成水準為概念,更細緻地考量到年度員工數增減對薪資費用計算的影響,並能客觀要求企業以自身前後年度薪資給付水準加以比較,而非以單一法定公告值衡量全體納稅義務人。 最後,日本雖然在鼓勵企業增僱的稅捐優惠立法上,展現出單一個課題複數稅制的全景,然而相關學者對於複數立法所引起的高度複雜性亦有所批評[50]。繁複的稅捐優惠立法勢必存在納稅者權利保護的疑慮[51],如何在稅法形成合理的非財政目的、設計適當的制度,無疑是外國法例借鑒時必須謹慎注意之處。 [1]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政院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優化並延長多項租稅優惠措施 強化中小企業營運環境〉,行政院,2024/04/18,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8a5ddf1d-83da-4ef9-9efc-dac17110db09 (最後瀏覽日:2024/07/21)。 [2]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第35條、第36條之2、第40條修正草案總說明,頁4。 [3]方華香,〈量能課稅原則在憲法解釋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落實及修法研析〉,立法院法制局議題研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85539(最後瀏覽日:2024/8/16)。 [4]廖欽福,〈能源稅的美麗新世界—環境能源公課之課徵及其憲法界線〉,《華岡法粹》,第64期,頁160(2018);柯格鐘,〈談稅捐優惠作為鼓勵產業發展之手段〉,《全國律師》,頁2(2011)。 [5]另有學者將非財政目的在細分為經濟引導目的、公益目的。詳參柯格鐘,〈稅收之立法界線及其憲法上的當為要求-以德國稅捐法理論為基礎〉,收錄於台灣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七輯,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黃舒芃編,頁240-241(2010)。 [6]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 [7]鄭琪芳,〈台青失業率14% 亞洲4小龍最高〉,自由時報,2013/8/22;陳劍虹,〈臺灣近年薪資成長停滯原因探討及改善對策〉,《經濟研究年刊》,第13期,頁112(2013)。 [8]該次立法針對經濟景氣的變化提出了「景氣救生圈」的概念,希望在經濟景氣不佳的情況下,透過中小企業群體的投資能量加強經濟成長動力,詳參〈立法院第8屆第5會期經濟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26期,頁68(2014/04/09)。 [9]參照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修正理由「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增加投資、創造就業,立即加強經濟成長之動力並吸引外資來台,爰訂定本條文。」 [10]〈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51期,頁68(2014/09/12)、〈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8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103卷第83期,頁272-273(2014/11/21),〈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經濟委員會第16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立法院公報》第104卷第4期,頁11(2015/01/06)。 [11]參照2015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3條修正理由。 [12]〈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12期,頁117。 [13]參照202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立法理由。 [14]參照202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可知,修正後第一項(即增僱薪資加成減除)係「為鼓勵中小企業延攬青年,提升高齡人力資源規劃意願」,修正後第二項(即加薪薪資加乘減除)則係「為鼓勵中小企業替員工加薪,協助其留用人才」,其核心旨趣可概括為攬才留才。 [15]至於加薪部分為廣泛對應繼續任職者的年齡,契合企業為加薪本係基於員工技、職能與業務績效,則無細分適用年齡資格。惟本文著重在增僱薪資費用稅捐優惠之比較研究,加薪稅制相關論述在此不另行開展。 [16]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1項。 [17]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討一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_經濟部 懶人包〉,本院新聞,https://www.ey.gov.tw/File/EF46233500BEDDBD?A=C (最後瀏覽日:2024/7/25)。 [18]雖然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條文中並未論及勞動部職類別薪資,然參酌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次會議紀錄中,經濟部曾就鼓勵中小企業為員工加薪子題說明,基層員工薪資範圍將配合職類別薪資調查結果修訂。詳參〈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1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113卷第36期,頁57-58(2024/05/01)。 [19]從2014年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理由「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中小企業達一定金額且增僱一定人數」,或同條文2024年修正理由「為鼓勵中小企業延攬青年,提升高齡人力資源規劃意願」可知,文義上增加僱用人數應該是對應就業率,至於企業增僱員工後如何正向影響薪資水準則並不明確。 [20]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 [21]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4條第4項。 [22]范文清,〈租稅優惠之研究〉,《月旦財經法雜誌》,第41期,頁143(2017)。 [23]舊租稅特別措施法第措法42の12の4。 [24]因此雇用促進稅制有時又稱所得擴大稅制。 [25]厚生勞動省,〈平成23年税制改正(租税特別措置)要望事項-雇用促進税制の創設等-〉,https://www.kantei.go.jp/jp/kakugikettei/2010/h23zeiseitaikou.pdf (最後瀏覽日:2024/8/2)。 [26]中西 涉,地方創生をめぐる経緯と取組の概要,参議院事務局立法と調査,頁5(2016)。 [27]租税特別措置法法第42條之12。 [28]內閣府,〈平成27年税制改正の大綱〉,https://www.cas.go.jp/jp/seisaku/kokudo_kyoujinka/sisakushu/pdf/pdf_38.pdf (最後瀏覽日:2024/7/22)。 [29]財務省,〈令和6年度税制改正要望事項-地方における企業拠点の強化を促進する税制措置の拡充及び延長-〉,https://www.mof.go.jp/tax_policy/tax_reform/outline/fy2024/request/cao/06y_cao_k.pdf (最後瀏覽日:2024/7/22);財務省,〈コロナ禍を踏まえた賃上げ及び投資の促進に係る税制の見直し(人材確保等促進税制)〉,令和3年稅制改正,https://www.mof.go.jp/tax_policy/publication/brochure/zeisei21/03.htm#a04 (最後瀏覽日:2024/8/2)。 [30]財務省,〈コロナ禍を踏まえた賃上げ及び投資の促進に係る税制の見直し(人材確保等促進税制)〉,令和3年稅制改正,https://www.mof.go.jp/tax_policy/publication/brochure/zeisei21/03.htm#a04 (最後瀏覽日:2024/7/25);小竹義範,小竹義範,〈租税特別措置法等(法人税関係)の改正〉,《財務省令和3年度税制改正の解説》,頁508。https://www.soumu.go.jp/main_content/000724449.pdf (最後瀏覽日:2024/7/25)。 [31]地方據點強化稅制最初係配合日本「地方創生」政策所制定,然在令和6年的稅制文件中可知已有所調整。參小竹義範,〈租税特別措置法等(法人税関係)の改正〉,《財務省令和6年度税制改正の解説》,頁509。 [32]內閣府,〈地方活力向上地域等特定業務施設整備計画の運用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https://www.chisou.go.jp/tiiki/tiikisaisei/pdf/03guideline.pdf (最後瀏覽日:2024/8/5)。 [33]地方再生法第16條。 [34]包括地理條件、產業結構、市場規模、基礎設施條件。 [35]地方再生法第17條之2第1項、第2項。 [36]地方再生法第17條之2第5項。 [37]業務設施整備計畫與增僱認定相關者僅在於紀載員工人數,至於該計畫在如何撰寫地方經濟特性於業務移轉或擴張部分,則為其他稅制之核心與本文關注之增僱稅制無實質關聯,故不詳述。 [38]地方再生法第36條。 [39]租税特別措置法施行令第27條之11之3。 [40]內閣府,〈地方活力向上地域等特定業務施設整備計画の運用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https://www.chisou.go.jp/tiiki/tiikisaisei/pdf/03guideline.pdf (最後瀏覽日:2024/8/5)。 [41]国税庁,〈No.5926 地方活力向上地域等において雇用者の数が増加した場合の法人税額の特別控除〉,https://www.nta.go.jp/taxes/shiraberu/taxanswer/hojin/5926.htm (最後瀏覽日:2024/8/5);內閣府地方創生推進事務局,〈地方拠点強化税制令和6年改訂〉,https://www.chisou.go.jp/tiiki/tiikisaisei/pdf/01pamphlet.pdf (最後瀏覽日:2024/7/26)。 [42]租税特別措置法施行令第27條第3項、第5項。 [43]租税特別措置法第42條之12第1項第2款。 [44]租税特別措置法第42條之12第5項第2款。 [45]投資要件分別為機械或設備金額達100萬日圓、器具或備品金額達30萬日圓、建築附屬物金額達60萬日圓擇一達成。 [46]経済産業省中小企業庁事業環境部,〈令和6年税制改正要望事項-中小企業向け賃上げ促進税制の拡充及び延長-〉,https://www.mof.go.jp/tax_policy/tax_reform/outline/fy2024/request/meti/06y_meti_k_24.pdf (最後瀏覽日:2024/8/5)。 [47]第二次就業困境指的是相對於日本90年代末期經濟泡沫時期,企業規模萎縮伴隨勞動力需求大幅度下滑,當時卻正好迎來戰後嬰兒人口大學畢業,致使勞動供給過剩因而從勞動政策引發一連串社會與經濟問題的背景。參堀有喜衣、田上皓大、小杉礼子,〈就職氷河期世代のキャリアと意識〉,独立行政法人労働政策研究機構,頁1、頁115-116,https://www.jil.go.jp/institute/siryo/2024/documents/0272.pdf (最後瀏覽日:2024/8/13)。 [48]新進僱用員工係指依日本勞動基準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申報勞動名簿未滿一年支員工,先前受僱於關係企業或受控公司之員工不適用之,但受僱於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之員工不在此限。參照。見経済産業省,〈「人材確保等促進税制」よくある御質問Q&A集令和4年2月4日改訂版〉,https://www.meti.go.jp/policy/economy/jinzai/syotokukakudaisokushin/pdf/jinzaikakuhotousokushinzeisei20220204faq.pdf (最後瀏覽日:2024/7/18)。 [49]我國在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曾有超額扣抵之稅制立法,然在計算超額之對象上乃指同一筆投資(應納稅行為),與日本將薪資費用與教育訓練費用兩項不同投資行為整合,以對應稅法上非財政目的。 [50]藤谷武史,〈論拠としての「租税法律主義」―各国比較〉,《フィナンシャル・レビュー》,第129号,頁204(2020)。 [5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
美國雅虎公司面臨垃圾訊息的團體訴訟美國芝加哥地方法院於2016年01月04日肯認關於美國雅虎公司(Yahoo Inc)因於2013年3月對美國行動服務斯普林特公司(Sprint Corp)用戶散發垃圾訊息的團體訴訟。本件原為2014年由原告Rachel Johnson提訴,芝加哥地方法院法官Manish Shah認定本件原告已經充分主張本件團體訴訟的共通性,往後所有在2013年被發送該等訊息的用戶,都能加入本件訴訟集團提訴。而根據法院的文書資料,未來將會有超過50萬的斯普林特公司用戶能加入本件訴訟。 原告主張雅虎的簡訊服務向其以及其他斯普林特用戶寄發垃圾訊息而違反1991制定的電信消費者保護法(The Telecom Consumers Protection Act of 1991)。該等簡訊服務會將發信者的線上即時訊息轉為簡訊寄送至受信者的行動電話,同時系統會自動加入預設的「歡迎」訊息。依照電信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禁止以自動系統向使用者發送未得同意的簡訊、傳真或是撥打電話,違反者每一行為將被求償500~1500美元。因此本件若主張成立,雅虎將面臨每則訊息最高1500美元的損害賠償。 雅虎雖然主張該等訊息並非電信消費者保護法所禁止的擾人、極端巨量的通信,僅為對接收者已經收到來自其他發送者訊息的提醒而已。同時雅虎也主張若肯認該等團體訴訟,將導致損害賠償數額與原告所受損害不相當,而引發後續訴訟。法院並不接受雅虎的主張。現階段雅虎對法院的決定拒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