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大個資外洩及詐騙事件頻傳,為加強對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及提高反詐騙之意識,本(2025)年度「科專個資及反詐騙實務講座」,將針對法人科專執行單位,介紹《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手冊等規範與注意事項,俾利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時落實個資及提高反詐騙意識。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5/06/24(二)11:00 - 12: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10:30~11:00 報到 11:00~12:00 科專個資保護及反詐騙實務講座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當日線上提供講義電子檔
2025/06/24 開放報名 2025科技研發法制推廣活動— 科專個資及反詐騙實務講座(實體)近期重大個資外洩及詐騙事件頻傳,為加強對民眾個人資料之保護及提高反詐騙之意識,本(2025)年度「科專個資及反詐騙實務講座」,將針對法人科專執行單位,介紹《個人資料保護法》、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經濟部個人資料保護作業手冊等規範與注意事項,俾利執行單位於計畫執行時落實個資及提高反詐騙意識。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5/06/24(二)11:00 - 12: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10:30~11:00 報到 11:00~12:00 科專個資保護及反詐騙實務講座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實體課程包含講義、餐點
2025/06/20 開放報名 數位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與商機-CBPR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解析在全球數位經濟蓬勃發展的今日,企業資料跨境流通已成為必然趨勢。然而,各國對資料保護的法規不一,如何在確保個資保護的同時,順利拓展國際業務,成為企業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 APEC(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CBPR(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跨境隱私規則體系,作為亞太區域內促進個人資料保護與跨境資料流通的重要機制,不僅能協助企業符合國際隱私保護標準,更能為企業帶來實質商業優勢。並且在2022年由美方主導,CBPR的範疇更由亞太區域拓展至全球CBPR(Global CBPR)。我國作為CBPR的成員國之一,更是第五個擁有當責機構(Accountability Agency)的國家,對於跨境資料傳輸的保護必不落人後。 本次說明會將深入淺出地介紹CBPR機制的運作原理、認證流程與實務應用,並邀請已成功導入的企業分享寶貴經驗,幫助您全面了解CBPR如何為企業在數位時代創造新契機。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發展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5/06/20(五)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20 開場致詞及合照時間 14:20-14:50 建構可信賴跨境資料流通的新契機—全球跨境隱私規則(CBPR)之介紹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鄭科長美華 14:50-15:20 從臺灣法遵開始強化全球資料信任:全球CBPR驗證的實踐方法與效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王組長德瀛 15:20-16:00 茶敘時間 16:00-16:40 參加CBPR之實務分享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法遵暨法務室林專員佳儀 16:40-17:00 交流討論
2025/06/11 即將登場 (已額滿)114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北部場)–營業秘密因應數位環境之保護風險及管理對策近年已有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僅有採資安管控措施,不足以證明營業秘密已有受合理保密措施,顯示資安控管不等同於營業秘密管理,營業秘密保護須於資安範圍外再強化。 為協助企業能夠因應數位環境建立完整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辦理「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上半場座談會將引導企業如何在數位轉型下保護營業秘密,以及營業秘密與資安的機密分級差異。 下半場則會由六位與談人分享產官學領域的實務營業秘密經驗,以利企業了解營業秘密的竅門。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二)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三)時間:2025年06月11日(星期三) 13:50 - 17:00 (四)地點: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感恩廳(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億光大樓2樓) (五)參加對象:以企業主管、負責企業營業秘密保護人員(例如法務、智權管理部門人員)、律師、司法實務人員、資訊人員等為主要對象 (六)參加人數:預計120~150人 (七)規劃議程: 時間 講題 講者/與談人員 13:20-13:50(30分鐘) 座談會報到 13:50-14:00(10分鐘) 開場致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廖承威 局長 14:00-14:10(10分鐘) 貴賓致詞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李紹康 秘書長 14:10-14:50(40分鐘) 【專家主題】數位轉型下的營業秘密管理實務分享(暫定)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訊保護處林為瑤 副處長 14:50-15:30(40分鐘) 【專家主題】營業秘密與資安的機密分級差異(暫定)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鄒宗萱 副所長 15:30-15:40(10分鐘) 中場休息 15:40-17:00(80分鐘) 【綜合座談】 主持人: 廖承威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談人名單: ● 李紹康秘書長,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 林為瑤 副處長,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訊保護處 ● 魯志遠科長,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 ● 蔡志宏合夥律師,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施品安副主任,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7:00 議程結束 ● 報名活動前,請花3分鐘填寫「營業秘密議題蒐集」問卷(https://forms.office.com/r/fdLTgtMZSQ),填寫完畢才有成功報名喔! ● 歡迎進一步填寫「營業秘密管理自我查核項目」問卷(https://forms.office.com/r/rasPHd6kYi),前10名完成【營業秘密管理自我查核項目】填寫且資訊完整的企業,將有機會免費獲贈專書《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探索營業秘密管理》一本。
2025/04/30 零售業個資安全宣導暨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會現今多數零售業者於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過去曾發生多起因未採取適當個資保護措施,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之事件。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及保護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凡是符合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4年4月30日舉辦「零售業個資安全宣導暨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會」,藉由宣導說明會提升業者對於個資保護之意識與能力,並協助業者規劃安全維護計畫。宣導說明會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期望透過本次宣導說明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5/04/30(三)14:00 - 16:4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4:00-14:30 來賓報到 14:30-15:2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宣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15:20-15:30 休息時間 15:30-16:20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6:20-16:40 交流討論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 ↑回議程表
2024/12/26 資策會科法所辦理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資策會科法所為協助法人機構了解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於2024年8月28日辦理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針對科專補助計畫之內控機制、經費查核,以及科專補助辦法相關規範,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進行介紹。 此外,因應111年5月《國安法》修法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亦規劃課程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機構遵循。 簡報線上閱覽 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於2025年1月15日發布「配備自動駕駛系統車輛之安全、透明度及評估計畫」(The ADS-equipped Vehicle Safety, Transparency, and Evaluation Program , AV STEP)法規預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建立全國性自願評估與監督制度,以提高自駕車安全性之公共透明度,並促進其負責任布建。 根據《國家交通與機動車輛安全法》(National Traffic and Motor Vehicle Safety Act),自駕車在符合〈聯邦機動車輛安全標準〉(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FMVSS)及州、地方法律的前提下,得於公共道路上行駛;若無法符合FMVSS之要求,則需進行豁免申請。惟不論採何種途徑,FMVSS皆未針對自駕車之安全性與性能進行評估,因此NHTSA提出AV STEP,為自駕車設計專門之豁免申請途徑,並針對不同自動化程度車輛提出涵蓋車輛設計、開發與運行之安全性審查條件,以對現行FMVSS之豁免規定進行補充。簡要說明如下: (1)需配置駕駛人之自駕車:需具備手動駕駛功能與清晰的交接程序,以於自駕系統失效時透過充分提示與反應時間,使駕駛人接管操作。 (2)完全由自駕系統操作之自駕車:監管著重於各種情況下皆能自主運作、回退(Fallback)機制需具遠端監控能力,且能自動進入最小風險狀態。 除上述要求外,申請者皆須提供第三方機構之獨立評估報告、說明自動駕駛系統故障之應對措施,並持續接受NHTSA監督。
2025/05/19 日本內閣通過AI研發及活用推進法草案日本內閣於2025年2月28日通過並向國會提出《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及活用推進法案》(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案,以下簡稱日本AI法),旨在兼顧促進創新及風險管理,打造日本成為全球最適合AI研發與應用之國家。規範重點如下: 1. 明定政府、研究機構、業者與國民之義務:為確保AI開發與應用符合日本AI法第3條所定之基本原則,同法第4至第9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應依據基本原則推動AI相關政策,研發法人或其他進行AI相關研發之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提供AI產品或服務之業者(以下簡稱AI業者)及國民則有配合及協助施政之義務。 2. 強化政府「司令塔」功能:依據日本AI法第15條及第17至第28條規定,日本內閣下應設置「AI戰略本部」,由首相擔任本部長,負責制定及推動AI基本計畫,統籌推動AI技術開發與應用相關政策,並促進AI人才培育、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 3. 政府調查及資訊蒐集機制:為有效掌握AI開發、提供及應用狀況,防止AI應用侵害民眾權益,日本AI法第16條規定政府應蒐集、分析及調查國內外AI技術研發及應用趨勢,並得基於上述結果,對研究機構或AI業者採取指導、建議或提供資料等必要措施。
2025/05/13 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太空經濟浪潮下的太空製造零組件出口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5年05月06日 2025年上半,隨太空研發實戰活動開跑,新年度的太空供應鏈整備工作及人培活動承接過往成果,開始積極推動[1]。隨近年各國搶進太空經濟領域,我國政府亦善用台灣現有晶片元件技術優勢及民間製造業能量,協助我國太空製造業及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參進國際太空產業供應鏈,期許創造出口順差並提升台灣的國際經濟地位。惟與其他傳統產業相較,太空產業高速發展之時間尚短,尚未形成完善的國際貿易網絡及相關協定,且所屬市場受各國技術及進出口法制整備情況所限,推動相關產品進出口時,仍有眾多議題待處理和釐清。 壹、推動太空射頻零組件出口策略 我國太空製造業者、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晶片元件領域具有明顯技術優勢。近年來,我國業者為搶占國際市場,積極發展與重要衛星營運商、各國業者間之貿易關係。然目前各國對於射頻器材進口,多設有審驗管控及品項限制規定,使我國衛星射頻零組件製造廠商於出口、貿易過程中,負擔繁重程序成本。 前揭情況下,政府若期許協助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或協助我國廠商切入各大衛星營運商供應鏈,透過國際協定、約定及類似貿易機制,降低我國廠商將產品輸出他國之驗測、程序成本,應為第一要務。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即為目前國際間,降低射頻器材進出口驗測、程序成本之重要協議之一。 一、一般射頻器材進口及審驗機制 我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據對電波秩序之影響程度,區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一級包含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供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之無線發射或收發設備等四項,第二級則包含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之固定衛星地球電臺、行動衛星地球電臺等八項。依據不同層級,進行進口核准證申請時,應備妥不同文件。惟無論為第一級、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我國後皆須進行測試、審驗(認證)。具體流程如圖一。[2] 圖一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審驗流程 資料來源: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通常情況下,預估於我國銷售之電信射頻設備,測試、審驗(認證)程序多於我國進行。此慣例亦常見於各國廠商進出口業務,以確保設備符合進口國或銷售國法規要求。惟於廠商而言,於他國推進繁複測試、審驗(認證)程序,所需耗費之倉儲、物流、人力、行政成本高昂。此情況雖有助於電信射頻設備安全與市場管理,惟不利於貿易效率。為調適前揭有礙貿易之困境,眾多國家開始積極促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關係之建構。 二、電信設備互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運作機制 1998年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旗下電信及資訊工作小組通過電信設備合格互認協議(The APEC-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APEC TEL MRA),並於1999年正式實施。該協議主要目標在於簡化APEC成員國進行電信設備貿易時的測試和核准流程,降低貿易壁壘及市場進入障礙,範圍囊括所有受電信法規規範的設備,包含應用於電信功能的有線與無線設備、地面與衛星設備等。[3] 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的實施方式,是由各協議簽署國自願約定。由約定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電信設備合格測試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名單,並經他方約定國認可。經認可後,若電信設備出口至他方約定國前,已在本國受認可實驗室測試或認證機構認證,出口時,即無需在他方約定國複行測試或認證程序。[4] 考量各國測試、認證機構技術與標準之差異,並因應各國貿易政策限制,目前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下之相互承認模式區分為二類型。其一是測試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約定互相承認測試報告。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受認可實驗室進行測試,設備輸入時,即可直接進行認證程序,不必再行測試。[5] 圖二 Phase 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其二為認證結果之相互承認,意即二國不僅有互相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更有互相認可之認證機構。電信設備自一國出口至另一國時,若已在出口國通過受認可認證機構之認證,設備輸入時,即可逕為銷售。[6] 圖三 Phase II of the MRA 資料來源: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貳、協議關係建構流程 通常情況下,與一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程序分為三大階段。其一,是確認雙方皆為APEC會員國,並曾簽署電信設備互認協議。該協議為多邊協議,非與特定國簽署,而是多國共同承諾參與。於此階段,該協議僅為形式承諾,對各簽署國並無實際執行效力。而待確認兩國同為簽署國後,即可進一步商討雙方是否有意願在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框架下,約定實施實質上的測試報告、認證結果互認約定。 其二,兩國先依一般國際協議簽訂程序與雙方外交主管機關接觸,確定雙方合作意向。確定意向後,接洽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接觸,進入具體之約定流程。如兩國需協商、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包含互相承認測試報告之細節、兩國實驗室申請認可標準等。 於此階段,兩國電信設備產業主管機關不僅需彼此協商,更需彙整本國利害關係人意見,如相關政府部門、業者與產業公會、消保團體、測試或認證機構、專家之建議,以確保在起草具體之約定內容時,為本國爭取最大利益[7]。同時,兩國主管機關亦將開放各方單位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並將申請通過之名單,提請對方國家之主管機關認可。一旦對方國家認可,未來該實驗室或認證機構出具之結果,將受對方國家承認。 申請為受認可實驗室或認證機構之時點,不必然限於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協商建構期間。依我國目前申請機制,但凡有意願成為受認可實驗室之單位,可隨時函請NCC協助辦理,以成為任一我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國認可之實驗室[8]。依目前辦理流程,應備文件包含APEC TEL MRA符合性評鑑機構(測試實驗室)指派聲明書、認證證書測試範圍異動前後對照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中英文認證證書等。而若欲申請美國、加拿大認可,則另須提供經全國認證基金會案件承辦人簽註之技術查檢表。[9] 其三,為最終之外交談判與約定,意即與對方國家談判,確定是否認可彼此提出之實驗室、認證機構名單,並確定所有互認協議約定細節,包含約定囊括之設備種類、約定生效時間等。待雙方皆無疑義,達成約定並通過各國國內立法程序,整體約定程序即完備。未來兩國設備出口對方國家前,已於本國通過受認可實驗室測試、認證機構認證者,即不需於對方國家再行測試或認證,可直接銷售。 參、協議排除情境 若欲免除約定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繁雜程序,並期許設備出口他國時免除測試、認證等流程,以降低成本,應可考察設備輸入國是否有豁免特定設備測試、認證之規範或政策。各國之規範、政策各有其差異。如加拿大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低功率射頻設備、無線電話家庭系統設備有豁免之規定。韓國對於供研發測試、組裝後專供輸出之電信設備亦有豁免規定。日本則規定除了非商用設備外,電信設備進口一律需經認證。[10] 肆、政策建議 近年衛星通訊成為電信產業發展之新興趨勢之一,衛星通訊領域電信設備之進出口,亦成為各國約定實施電信設備互認協議時關注的重點。我國作為科技製造產品之重要出口國,近年積極促進衛星通訊設備輸出,並同時已與部分國家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約定[11]。惟目前互為約定之國別尚少,為趕上衛星通訊網路帶來的新一波經濟浪潮。我國應可在徵集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後,持續建構我國與其他友好國家之電信設備互認協議約定。 而為進一步強化電信設備互認協議之效益,我國應可進一步積極鼓勵有能力進行衛星電信射頻設備測試之實驗室,申請成為電信設備互認協議關係下之受認可實驗室,或鼓勵業界廠商持續發展衛星電信射頻設備領域之驗測能力。期許透過前揭建議,得以降低我國衛星電信射頻設備製造商出口產品前之驗測成本和驗測排程壓力,為我國廠商創造更多參進他國市場、切入國際供應鏈的可能性。 [1]訊息公告,太空產業供應鏈暨網通產業新星飛揚計畫,https://www.satcom.org.tw/zh-tw/bulletin (最後瀏覽日: 2025/04/21)。 [2]詹中耀,〈淺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及後市場管理〉,《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2-3(2025)。 [3]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A Guid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at 1, 3, APEC#201-TC-03(2015). [4]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1st Edition), 1, 7-15, 22-31, APEC#202-TC-01 (2002). [5]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Telecommunications &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APEC TELWG], A Guide for Industry to the APEC TEL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3rd Edition), 1, 6, APEC#201-TC-01 (2015). [6]id. [7]APEC-TEL MRA,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https://www.apec.org/groups/som-steering-committee-on-economic-and-technical-cooperation/working-groups/telecommunications-and-information/apec_tel-mra (last visited Apr. 21, 2025). [8]我國目前已與五國(或地區)為約定,分別為美國、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香港。 [9]林怡萱,〈我國參與亞太經濟合作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定(APEC TEL MRA)之緣起與發展〉,《NCC NEWS》,第19卷第1期,頁15(2025)。 [10]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上對非成品射頻器材管理規定及國內廠商對進口研發測試或組裝後輸出器材類別意見委託研究採購案-期末報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頁312-365(2019)。 [11]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ICT Conformity Assessment and Interoperability Steering Group Meeting,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of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Particip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hart, 1, 2023/SOM2/TEL68/CISG/003 Agenda Item: 2 (2024).
2025/05/12 OECD啟動全球首創的《開發先進人工智慧系統組織的報告框架》2025年2月7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正式啟動《開發先進人工智慧系統組織的報告框架》(Reporting Framework for the Hiroshima Process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 for Organizations Developing Advanced AI Systems,簡稱G7AI風險報告框架)。 該框架之目的是具體落實《廣島進程國際行為準則》(Hiroshima Process International Code of Conduct)的11項行動,促進開發先進人工智慧系統(Advanced AI Systems)的組織建立透明度和問責制。該框架為組織提供標準化方法,使其能夠證明自身符合《廣島進程國際行為準則》的行動,並首次讓組織可以提供有關其人工智慧風險管理實踐、風險評估、事件報告等資訊。對於從事先進人工智慧開發的企業與組織而言,該框架將成為未來風險管理、透明度揭露與國際合規的重要依據。 G7 AI風險報告框架設計,對應《廣島進程國際行為準則》的11項行動,提出七個核心關注面向,具體說明組織於AI系統開發、部署與治理過程中應採取之措施: 1. 組織如何進行AI風險識別與評估; 2. 組織如何進行AI風險管理與資訊安全; 3. 組織如何進行先進AI系統的透明度報告; 4. 組織如何將AI風險管理納入治理框架; 5. 組織如何進行內容驗證與來源追溯機制; 6. 組織如何投資、研究AI安全與如何降低AI社會風險; 7. 組織如何促進AI對人類與全球的利益。 為協助G7推動《廣島進程國際行為準則》,OECD建構G7「AI風險報告框架」網路平台,鼓勵開發先進人工智慧的組織與企業於2025年4月15日前提交首份人工智慧風險報告至該平台(https://transparency.oecd.ai/),目前已有包含OpenAI等超過15家國際企業提交報告。OECD亦呼籲企業與組織每年定期更新報告,以提升全球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透明度與合作。 目前雖屬自願性報告,然考量到國際監理機關對生成式AI及高風險AI 系統透明度、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的日益關注,G7 AI風險報告框架內容可能成為未來立法與監管的參考作法之一。建議企業組織持續觀測國際AI治理政策變化,預做合規準備。
2025/05/12 日本經產省發布《資安產業振興戰略》,強化資安產業與技術基礎日本經濟產業省(簡稱經產省)於2025年3月5日發布《資安產業振興戰略》(サイバーセキュリティ産業振興戦略),目前日本大多使用海外製造的資安產品,且相當重視使用產品的實際體驗,進而導致日本國產資安產品難以銷售獲利,陷入缺乏資金開發投資的惡性循環,為求打破現狀促進日本資安產業發展,具體因應政策如下: 1. 創造有利資安新創企業進入市場的環境:彙整具有前景的資安新創企業名單,提供予政府參考,讓政府率先試行導入資安新創企業提供的產品與服務,展示實際使用資安產品與服務的成果,藉此提升資安新創企業知名度,降低其進入市場的難度。 2. 發掘具有潛力的技術及具市場競爭力之產品或服務:實施競賽形式的獎金制度,發掘可提升資安、解決問題,對社會具有貢獻的技術,並推動約300億日圓的研發計畫,促進技術實際落地運用,改善不利開發投資的環境。建立系統整合商、日本國產產品與服務供應商之間的媒合機制,讓供應商可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3. 充實高階專業人才拓展國際市場:擴大高階專業人才培育計畫,提升並宣傳資安人才的職業魅力,支援產業向海外發展,與合作國家共同促進企業與人才交流,以因應資安產業整體基礎不足,難以培育人才,拓展國際市場等問題。
2025/05/12 韓國發布人工智慧基本法韓國政府為支持人工智慧發展與建立人工智慧信任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於2025年1月21日公布《人工智慧發展與建立信任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안,下稱AI基本法),將於2026年1月22日起生效。韓國《AI基本法》為繼歐盟《人工智慧法》(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之後第二部關注人工智慧的國家級立法,並針對高影響人工智慧(고영향 인공지능)及生成式人工智慧進行規範,促進創新及降低人工智慧風險,將搭配進一步的立法與政策以支持人工智慧產業。 《AI基本法》有以下三個政策方向: 1. 人工智慧基本計畫:由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制定並每三年檢討「人工智慧基本計畫」,經「國家人工智慧委員會」審議後實施,決定產業發展政策、培育人才、健全社會制度等事項。本法並設置人工智慧政策中心及人工智慧安全研究所,提供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所需的研究與分析。 2. 扶持產業發展:以扶持中小企業及新創企業為發展方向,促進產業標準化的基本政策,爭取國際合作及海外發展。 3. 人工智慧倫理與安全性:政府公布人工智慧倫理原則,由相關機構及業者自主成立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在政府發布的指引下建立貼近實務面的倫理指引。本法明確要求人工智慧產業必須負擔透明性及安全性義務,政府也推動認驗證制度,以確保人工智慧的可靠性。 韓國《AI基本法》將人工智慧發展方向及社會政策結合,明確要求政府制定人工智慧發展計畫並定期檢討,施行具體措施與設置必要組織,確立政府在人工智慧領域的角色,然產業界對於政府監管力度之意見有所分歧,為《AI基本法》後續相關政策及指引推動種下不確定性,值得持續追蹤相關動態作為我國人工智慧發展策略之參考。
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4年09月出刊 第36卷第03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根據報導指出,2023年有多達3.5萬名被害人報案,財損破79億元。隨著詐騙金額和案件數量逐年升高,「打詐」成為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為建立民眾安全免遭詐騙之社會,立法院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應打詐專法通過,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數位服務法》關於「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以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之透明度報告義務及實務觀察,期能作為我國打詐專法透明度報告之借鏡。 編輯部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在知識密集、高速創新的生技產業中,「技術」與「人才」為企業核心資產,然而,隨著全球市場競爭加劇、供應鏈轉移,以及勞動力流動頻率上升,如何在尊重人才流動自由的同時,有效保護企業內部技術與營業秘密,成為企業關注重點。尤其在近年美國對競業禁止條款制度的全面檢討下,企業若仍依賴傳統契約限制手段,防止員工離職後跳槽到競爭企業以保護營業秘密,將難以應對未來快速變動的法律環境與市場結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張羽筑提醒,長期以來許多企業透過「競業禁止條款」(Non-Compete Clause)作為留才與防止技術外洩的主要工具,但此項制度正面臨國際趨勢轉向而應多加留意。去(2024)年4月23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認為雇主與員工間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以使員工不得從事競爭業務,已違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第5條規定,並批准通過「禁止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最終版本規定,禁止全美國企業與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雖然此規定目前因訴訟暫停適用,但也影響到全美各州對於競業禁止條款重新檢討並提出相應法案。 今(2025)年初,美國多個州陸續提出禁止或限制競業禁止條款的立法草案,其中亞利桑那州(Arizona)、俄亥俄州(State of Ohio)、伊利諾州(State of Ohio)、印第安納州(State of Indiana)皆提出全面禁止州內訂立競業禁止條款的法案,展現出對契約限制勞工流動自由的高度關注。而紐約州(New York)則採取分級立法模式,提案禁止企業與州內所有醫療專業人員,或年收入低於50萬美元(門檻將隨通貨膨脹調整)的員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至於年收入超過50萬美元的高薪專業人員,也設有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的限制。除此之外,其他州也提出收入門檻限制、醫療專業人員例外及執行程序強化等多樣立法類型,透過職業別、薪資結構等條件,研擬不同層級限制的法規框架。此趨勢顯示出,美國各州正嘗試在保障人才自由流通與維護技術穩定性間取得平衡,並回應競業禁止條款長期以來遭濫用的現象。 張法律研究員表示,面對競業禁止條款日益嚴格的國際趨勢,臺灣生技產業應儘早調整人才留任與技術保護策略,以因應全球供應鏈重組所帶來的挑戰,特別是技術人員跨境流動所可能引發的智慧財產擴散與移轉風險。在此背景下,營業秘密作為企業創新價值鏈的關鍵資產,如何有效管理與保護更是企業應審慎面對的課題。從風險治理觀點出發,企業不僅應明確界定保護標的,並強化內部訪問權限、資訊安全機制與保密協議內容,也應重視內部教育訓練,以充分落實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並穩固技術優勢與企業競爭力。
2025/05/26 NEW 歐盟中小企業永續金融準則 協助銀行融資以推動綠色轉型歐盟永續金融平台(EU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於今(2025)年3月21日發布「為中小企業簡化永續金融」(Streamlining sustainable finance for SMEs)報告,提出可自願遵循的《中小企業永續金融準則》(SME Sustainable Finance Standard),將有助於中小企業順利取得銀行融資以推動綠色轉型。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將密切關注後續歐盟實際落實情形,以作為臺灣未來永續金融法制政策的借鏡。 圖一:歐盟永續金融平台於2025年3月發布「為中小企業簡化永續金融」報告。(圖片來源:https://www.esgvoices.com/post/new-sme-sustainable-finance-standard-proposed-to-improve-access-to-green-funding) 中小企業(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MEs)為歐盟創造超過50%的國內生產毛額(GDP),卻也同時產生約6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因此,為實現歐盟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關鍵在於如何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推動減碳與更環保營運方式所需的資金。然而,中小企業時常於尋求銀行貸款等外部永續金融資源時面臨障礙,大多僅能夠以內部資金支持公司的綠色專案;主因為銀行與供應鏈客戶多會要求提供符合《歐盟永續分類規則》(EU Taxonomy Regulation)所對應的永續經濟活動資訊,然而該規則並非專為中小企業所設計,且被認為過於複雜而難以適用,導致多數中小企業難以自願套用《歐盟永續分類規則》以證明其經濟活動的永續績效。 為解決上述問題,歐盟永續金融平台於報告中提出為中小企業量身打造、具自願性質的《中小企業永續金融準則》,而可供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參照,用以認定中小企業的貸款或投資行為是否符合綠色或轉型金融。中小企業得於尋求資金時展示其環境永續表現與氣候行動成果,而無需適用複雜的《歐盟永續分類規則》。 《中小企業永續金融準則》初期聚焦於氣候相關目標(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預期未來將擴展至《歐盟永續分類規則》下的其餘四項環境目標,即水資源、生物多樣性、污染與循環經濟等領域,目標在以循序漸進、可負擔的方式協助中小企業逐步參與永續金融,加速中小企業對歐盟綠色轉型的貢獻。該準則仍以《歐盟永續分類規則》的氣候目標與相關原則作為制定基礎,但為貼近中小企業實際運作情形,而選擇放寬或省略部分較複雜項目並提供較務實的認定標準。也就是說,透過降低門檻以確保銀行得以對中小企業的綠色轉型計畫提供融資支持。 臺灣金管會與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農業部已於去(2024)年12月31日共同公告第二版的《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上市櫃公司參考該指引而於公司官網、年報或永續報告書自願揭露企業營運的主要經濟活動符合本指引的情形及永續程度,而有資金需求的個別專案項目也可提供資訊給銀行參考;同時,鼓勵金融業參酌指引來進行企業融資審核與發展相關永續金融商品。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法律研究員劉昌明肯定臺灣政府持續精進《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的作為並表示,臺灣中小企業數量占全體企業達98%以上,政府固然期待非上市櫃公司也可參考該指引提供資訊給往來的金融機構參考,但仍應思考如何進一步為中小企業制定量身訂作且務實的參考指引,並嘗試調整永續經濟活動之認定條件以減少其行政負擔與成本;同時,促使金融機構積極設計符合中小企業實際需求的永續金融商品與服務,並透過投融資行為逐步提升中小企業的綠色轉型意識,將有助於引導資金流向對於環境、社會有益的經濟活動,推動整體社會實現永續發展。
2025/05/23 NEW 藥品先進製造的里程碑,FDA發出第一個「先進製造技術認定」 2025/05/21 NEW 關務署籲報關、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強化個資防護措施 2025/05/21 NEW 關務署舉辦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管理宣導 邀請業者強化個資防護措施 2025/05/18 NEW 科法所參與NHK專題節目《クローズアップ現代》製作 〈米中対立 日本の“活路”は〉5月18日播出資策會科法所與數位轉型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針對資訊服務產業對於政府資服採購「採購需求不明確」、「不合理議價」、「誤用創意回饋」及「避免低估隱形成本」等具體訴求、態樣,研析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聯邦總務署雲端服務採購指引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研訂「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有效減少資訊服務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之常見爭議,裨益我國資訊服務採購讓業者能有合理利潤、機制環境更為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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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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