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掌握數位轉型、永續發展與資安治理的最新趨勢嗎?資策會科法所誠摯邀請優秀學子參與年度研究盛事!這不僅是知識的饗宴,更是您與實務交流、洞察法制前沿的絕佳機會。 ◎ 活動資訊 • 日 期: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 地 點:資策會科法所 行遠講堂(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 場次安排: o【上午場】 09:30 ~ 12:00(提供午餐)[請點我立即報名] o【下午場】 13:30 ~ 16:30(提供飲品) o 註:全天參與者享有優先錄取資格。 ◎ 核心研究領域 將分享多元法制研究成果,涵蓋以下熱門議題: • 數位治理:資料運用與證明、資訊安全、資通安全管理法 • 產業前瞻:研發成果管理、智財風險與管理、競爭法 • 永續生活:永續發展、循環經濟、遠距醫療 • 信任社會:個人資料保護、個資管理制度 ◎ 報名須知 • 對象:碩士(含)以上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 • 截止:2026年4月15日(五)17:00 止 • 流程:填寫報名資料後,將於4/20依序發送正式邀請函及詳細活動流程
2026/04/23 即將登場 【上午場】探索科技法律最前線:資策會科法所「114年成果」分享會暨簡報票選想要掌握數位轉型、永續發展與資安治理的最新趨勢嗎?資策會科法所誠摯邀請優秀學子參與年度研究盛事!這不僅是知識的饗宴,更是您與實務交流、洞察法制前沿的絕佳機會。 ◎ 活動資訊 • 日 期:2026年4月23日(星期四) • 地 點:資策會科法所 行遠講堂(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216號22樓)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 場次安排: o【上午場】 09:30 ~ 12:00(提供午餐) o【下午場】 13:30 ~ 16:30(提供飲品)[請點我立即報名] o 註:全天參與者享有優先錄取資格。 ◎ 核心研究領域 將分享多元法制研究成果,涵蓋以下熱門議題: • 數位治理:資料運用與證明、資訊安全、資通安全管理法 • 產業前瞻:研發成果管理、智財風險與管理、競爭法 • 永續生活:永續發展、循環經濟、遠距醫療 • 信任社會:個人資料保護、個資管理制度 ◎ 報名須知 • 對象:碩士(含)以上在學學生或應屆畢業生 • 截止:2026年4月15日(五)17:00 止 • 流程:填寫報名資料後,將於4/20依序發送正式邀請函及詳細活動流程
2026/03/31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宣導說明會(臺中場)因應俄烏戰爭與全球制裁趨勢,本活動將聚焦我國出口管制規定與提高您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了解,並剖析國際對俄管制最新動態。透過掌握管制貨品範疇與追蹤國際趨勢,強化企業法遵能力,確保高科技產品能順利銷往國際市場,穩健佈局全球供應鏈。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時 間:2026/03/31(二)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4:00-14:10 開場致詞 國際貿易署代表 14:10-14:55 議題一: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規定 國際貿易署代表 14:55-15:05 休息時間 15:05-15:50 議題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流程 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 15:50-16:00 休息時間 16:00-16:45 議題三: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資策會代表 觀看簡報 16:45-16:55 結語 國際貿易署代表 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回議程表
2026/03/27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宣導說明會(臺南場)因應俄烏戰爭與全球制裁趨勢,本活動將聚焦我國出口管制規定與提高您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了解,並剖析國際對俄管制最新動態。透過掌握管制貨品範疇與追蹤國際趨勢,強化企業法遵能力,確保高科技產品能順利銷往國際市場,穩健佈局全球供應鏈。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時 間:2026/03/27(五)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4:00-14:10 開場致詞 國際貿易署代表 14:10-14:55 議題一: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規定 國際貿易署代表 14:55-15:05 休息時間 15:05-15:50 議題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流程 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 15:50-16:00 休息時間 16:00-16:45 議題三: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資策會代表 觀看簡報 16:45-16:55 結語 國際貿易署代表 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回議程表
2026/03/24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規定」宣導說明會(臺北場)因應俄烏戰爭與全球制裁趨勢,本活動將聚焦我國出口管制規定與提高您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了解,並剖析國際對俄管制最新動態。透過掌握管制貨品範疇與追蹤國際趨勢,強化企業法遵能力,確保高科技產品能順利銷往國際市場,穩健佈局全球供應鏈。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時 間:2026/03/24(二)09:00 - 12: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09:00-09:10 開場致詞 國際貿易署代表 09:10-09:55 議題一: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規定 國際貿易署代表 09:55-10:05 休息時間 10:05-10:50 議題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鑑定流程 工業技術研究院代表 10:50-11:00 休息時間 11:00-11:45 議題三: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資策會代表 觀看簡報 11:45-11:55 結語 國際貿易署代表 國際間對俄羅斯之管制規定 ↑回議程表
2026/03/23 數位產業租稅優惠宣導線上說明會面對全球數位浪潮,數位投資型態日益多元,各國透過多項法規提供企業多元的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協助企業提升競爭力、促進產業創新。我國對此亦不遺餘力,如去年通過產創條例相關修法即是顯例。 惟投資抵減申請涉及技術認定、會計帳冊、期限等複雜流程,易產生適用疑義與法遵成本,進而影響企業申請意願與政策工具之投資導引功能。 為使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業者充分瞭解租稅優惠制度、精確掌握修法內涵,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產業署,將於115年3月23日舉辦「數位產業租稅優惠宣導線上說明會」,期透過聚焦修法變動提供專業法規解讀與申請適用重點說明,將政策資源具體落地。 誠摯邀請資訊服務與軟體產業業者與會,共同攜手善用租稅優惠措施、提升投資效益。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3/23(一)09:50 - 11:25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09:50-10:10 線上報到、活動開場 主持人 10:10-10:25 單元一:研發投資抵減介紹與重點說明 資策會科法所陳明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0:25-10:30 中間休息 10:30-10:45 單元二:智機與資安人工智慧投資抵減介紹與重點說明 資策會科法所陳明法律研究員 10:45-10:50 中間休息 10:50-11:05 單元三:個人天使投資抵減介紹與重點說明 勤業眾信陳佩慧稅務協理 11:05-11:10 中間休息 11:10-11:25 常見疑義與QA問答 勤業眾信陳佩慧稅務協理資策會科法所陳明法律研究員 研發投資抵減介紹與重點說明 ↑回議程表
美國商務部產業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於美東時間2026年1月14日公告修正《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對「特定半導體」出口至中國與澳門的許可簽審政策,將原本自2022年10月7日拜登政府時期的「推定拒絕」(presumption of denial)改為「逐案審查」(case-by-case review),並於美東時間2026年1月15日生效。 本次修正將放寬「特定半導體」原先較難輸往中國的法規障礙,影響的貨品範圍包括先進運算類貨品,即總處理效能(Total Processing Performance)低於21,000,且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總頻寬低於6,500GB/s的先進晶片(NVIDIA H200、AMD MI325X,或與NVIDIA H200同等級貨品);以及較前述晶片規格與效能成熟的貨品。 出口人適用本次修正之「逐案審查」許可簽審政策,須滿足以下條件: 1.欲出口之半導體相關貨品在本次公告時,已可在美國商業市場銷售。 2.欲出口之貨品在美國境內具有充足供應。 3.為銷往中國而生產的晶片,不會排擠全球晶圓代工產能,亦不會影響給美國最終使用人相同或更先進貨品的供應情形。 4.出口貨品須在美國境內接受獨立第三方實驗室檢測(testing),加以確認貨品的技術能力與功能,如同出口人許可申請文件所述。 而在中國的收貨方,須已有充分的貨品安全管控程序。BIS此要求並未同步放寬EAR既有的最終用途、最終使用人查核與流向管理標準。建議出口人於交易前、交易中與交易後,積極與供應鏈夥伴建立良好法遵機制。
2026/04/14 世界61個個資保護主管機關發布聯合聲明,避免AI生成私密影像危害兒少安全61個來自世界各國及歐盟之個資保護主管機關於2026年2月23日發布「AI生成影像及隱私保護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 on AI-Generated Imagery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旨在警示AI生成影像工具之開發者與使用者,未經當事人同意生成逼真私密影像及有害內容,不僅可能侵害個人隱私或名譽,亦可能嚴重威脅兒少安全。 本聯合聲明是在全球隱私大會(Global Privacy Assembly)國際執法合作工作小組(Internal Enforcement Cooperation Working Group)協調下所發起。其內容強調AI生成影像因廣泛融入社群媒體平臺,更易對兒少造成網路霸凌或剝削等潛在危害,呼籲開發及使用AI生成內容系統時,應遵循隱私與個資保護規則,並注意未經同意創建私密影像在某些國家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針對AI生成內容系統之開發者與使用者,聯合聲明提出下列基本指導原則: (1)實施健全的防護措施,避免濫用個人資料及未經同意生成私密影像或其他描述兒少之有害內容。 (2)確保透明度,有意義地揭露AI系統之功能、安全措施、可接受之用途及濫用後果。 (3)提供有效且易於使用之機制,以接收並快速回應移除有害內容之請求。 (4)向兒童、家長、監護人及教育工作者提供清晰、適齡之資訊,以應對特定兒少風險。 簽署聯合聲明之個資保護主管機關,將持續交流分享相關執法、政策推行與教育宣導經驗,共同努力應對全球隱私及兒少風險。
2026/04/09 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對選址與投資成本之影響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對選址與投資成本之影響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3月09日 美國稅務基金會(Tax Foundation)於2025年12月19日發布資料中心(Data Centers)租稅分析報告,說明各州租稅設計為對資料中心選址與投資成本之重要因素。 壹、事件摘要 隨著AI與雲端運算需求擴張,資料中心投資規模持續提升,各州為吸引大型科技企業進駐,普遍透過銷售稅(Sales Tax)與財產稅(Property Tax)減免提供租稅優惠。相關措施包括對資料中心設備提供銷售稅減免,並設定最低投資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部分州亦於一定年限內提供財產稅減免。整體而言,各州租稅制度設計差異顯著,形成州際間競爭現象。 貳、重點說明 一、銷售稅減免之制度設計 資料中心營運涉及大量設備與電力投入,若適用一般銷售稅規範,將提高初期投資成本。因此,多數州透過銷售稅制度提供減免措施,主要類型如下: (一)設備之銷售稅減免 部分州將資料中心設備納入銷售稅免稅範圍,例如維吉尼亞州(Virginia)明確規定符合州法規定條件之資料中心設備得適用銷售稅減免。 (二)投資與就業門檻設計 部分州設定最低投資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例如亞利桑那州(Arizona)以最低投資金額為標準,投資人須達一定資本額或就業人數,始得適用銷售稅減免。 (三)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減免範圍 另有州將資料中心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Sales and Use Tax)減免範圍,例如北卡羅來納州(North Carolina)對符合州法規定條件之資料中心設備與用電提供銷售及使用稅減免。由於電力使用為主要營運成本,此類措施對投資決策具有實質影響。 二、財產稅與地方政府財政考量 資料中心屬高度資本密集產業,若依一般財產稅計算方式課徵,地方政府可獲得穩定稅收來源。然而,多數州允許地方政府提供財產稅減免,財產稅優惠常透過法定減免或地方協議方式訂定,內容包括減免期間與減免比例,有助於提升投資誘因,也可能影響地方政府長期財政收入。 三、銷售稅減免之制度設計 隨著各州競相提供租稅優惠,州際間形成租稅競爭現象,若優惠措施缺乏明確成本效益評估,可能造成公共資源配置失衡。此外,資料中心自動化程度高,營運階段實際創造之就業機會有限,若政策僅以投資金額或資本規模作為誘因標準,而未評估其對地方產業帶動效果,未必能確保長期經濟外溢效果,如供應鏈發展或相關科技產業聚集效果。 參、事件評析 資料中心為AI發展之基礎設施,各州透過租稅制度吸引投資,有助提升數位基礎建設與資料處理能力。然而,租稅優惠涉及財政問題,須兼顧產業間租稅公平與財政永續。銷售稅與財產稅減免雖可降低投資成本,但若缺乏統一標準,各州或各地方政府設計差異過大,企業可能基於租稅差異進行選址,而非基於能源結構或網路品質等長期條件,此種情形可能影響整體產業布局之合理性。 資料中心對地方經濟之實質貢獻仍存爭議,建設期間可創造短期就業,營運階段實際人力需求有限,若優惠期間過長,地方政府可能增加機會成本。而隨著AI應用擴張,資料中心能源消耗與電力需求持續增加,未來制度設計宜結合永續發展目標,建立明確評估機制。 綜合而言,美國各州資料中心租稅政策差異顯著,對企業選址決策與投資成本評估具有實質影響,此一競爭趨勢反映數位基礎設施之策略地位。然而,政策設計仍須審慎衡量財政負擔與產業效益,方能在促進科技發展與維持公共利益間取得平衡。
2026/04/08 歐洲人權法院認定義大利稅務機關對銀行用戶資料存取享過大且欠缺有效司法或獨立監督之裁量權,違反ECHR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簡稱ECtHR)於2026年1月8日就Ferrieri and Bonassisa v. Italy一案作成判決,認定義大利稅務機關儘管為稅務稽查目的享有查閱當事人銀行資料,但相關授權規定賦予了政府查閱措施之範圍與條件的絕對裁量權,缺乏避免恣意裁量之程序保障,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ECHR)對隱私權之保障。 本案起源於申訴人接獲其銀行通知,表示接獲稅務機關要求,須提供特定時間段內與申訴人相關或可追溯至申訴人之銀行帳戶、交易紀錄及其他金融活動之資料。銀行並表示將配合稅務機關之要求。 申訴人不服,主張法律及相關規定未就請求銀行提供資料的情形或條件進行足夠細緻的規定,亦未就稅務機關行使調閱權設計有效的事前及事後控制程序,從而賦予稅務機關不受約束的裁量空間。 義大利稅務機關則回應,為履行其「核查納稅人提交的申報資料及繳納款項,偵測任何遺漏事項,並據此進行應繳稅款的核定與徵收」職權,法律賦予其要求銀行提供納稅人的相關資料之權限。 法院強調,凡涉及人權的政府措施,均必須保障個人免受任意干預,並接受在獨立機構進行前進行的某種對抗性程序審查,以適時審核決策依據及相關證據,始符合法治之要求。在本案中,法院認為,若義大利稅務機關發布行政規則,能補充並進一步界定了銀行資料之調閱事由及權限,且對執行單位具有拘束力,相關規定應能符合法治之要求。 但法院發現,在事前的內部授權流程中,執行單位可以不附理由地提出調閱申請,不須就前述行政規則例示之調閱事由,如「稅務申報存在異常」等情形提供證據。 法院也發現,申訴人也無法在事後針對調閱決定透過法院獲得有效救濟。一方面,若申訴人依附於稅務評定書(tax assessment notice)向稅務法庭就調閱行為進行爭執,由於根據義大利判決先例,調閱缺乏授權或授權理由不足,不足以構成撤銷稅務評定書的正當理由,調閱行為之合法性本身可能因此被視為訴訟上不相關的爭議,在訴訟過程中並不受到審查。另一方面,即便直接針對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在調閱決定可不附理由之情形下,也難以想像法院如何進行審查。 因此,法院判決最後認為,義大利法律框架賦予了稅務機關不受約束的調閱裁量權,違反ECHR第8條對隱私權之保障。
2026/04/08 美國與歐盟共同發布《藥品開發優良人工智慧實務指導原則》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於藥品生命週期各階段的應用快速發展,有望促進藥品研發創新並縮短上市時程。然而,AI技術開發、部署、運用與維護皆涉及複雜的治理議題,為確保AI產出結果準確且可靠,並保障藥品安全且有效,有必要於藥品監管體系建立AI管理機制。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與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於2026年1月14日共同發布《藥品開發優良人工智慧實務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of Good AI Practice in Drug Development),建立AI應用於藥品生命週期的治理框架。 該文件提出10項指導原則,包括: 1.AI開發與使用須符合倫理原則並落實以人為本的價值 2.採取風險為本的方法進行驗證、風險緩解與監督 3.遵循相關法律、倫理、技術、科學、資安及與監管標準,包括優良實務規範(GxP) 4.明確界定使用情境(Context of Use) 5.整合AI技術與使用情境之跨領域專業能力 6.強化資料治理與文件化 7.依循系統設計與軟體工程最佳實務進行模型開發並採用適切資料 8.採行風險為本的效能評估 9.落實AI技術生命週期管理 10.提供清楚且必要的資訊揭露 兩大監管機關強調,該文件可作為未來制定共識標準與監管指引的基礎,並促進國際監管調和與合作。預期將成為各國監管機關建構AI應用於藥品監管體系相關政策、法規與指引的重要參考。
2026/04/07 日本修正施行藥機法與醫療法以強化藥品供應韌性日本修正施行藥機法與醫療法以強化藥品供應韌性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3月10日 日本政府為因應後疫情時代全球供應鏈失衡,以及國內學名藥產業因品質違規(GMP)引發的結構性缺藥危機,徹底解決國內藥品供應鏈之脆弱性,於 2025 年(令和 7 年)5 月 14 日國會表決通過《確保藥品及醫療器材等之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法》(下稱《藥機法》)與《醫療法》等之修正法(令和7年法律第37號),並自同年 11 月 20 日起分階段施行。此項歷史性改革象徵日本為了確保藥品供應韌性,從藥事管制與確保醫療提供體制之觀點,將企業的自主遵從正式躍升為國家經濟安全保障之核心位階。管理手段亦從過往的行政上通知,轉向具備法律強制力之「韌性監控體系」。 壹、立法背景 2020 年底,日本因日醫工、小林化工等學名藥龍頭發生大規模 GMP 違規,引發震驚全國的缺藥潮,徹底暴露日本醫藥產業的四大結構性危機:首先是「少量多品目」特徵與惡性低價競爭導致產業結構失衡,使企業陷入收益低且產線缺乏彈性的惡性循環;其次是每年藥價改訂持續壓縮利潤,致使醫療必需藥品難以維持生產成本;再者是 API 原藥料高度依賴中、韓、印等海外市場,造成嚴重的供應鏈脆弱性;最後則是產銷資訊不透明與總價議價機制導致流通失靈,誘發恐慌性囤貨。厚勞省體認到單靠市場機制與行政指導已難以為繼,遂決定修訂《藥機法》與《醫療法》,將供應安全提升至法律位階,建立國家主導的「強韌性監控體系」,從根本強化藥品供應韌性。 貳、立法重點說明 本次修法首要戰略係建立由廣入深之金字塔監控體系。 一、特定藥品(處方藥)的基礎監控 (一)特定藥品之申報義務 依據修正後《藥機法》新設「特定藥品」定義,將絕大多數處方藥納入監控,確立「常態性申報義務」。製造販賣業者負有定期申報製造、進口及銷售流量數據之法定義務,旨在消除資訊黑洞並實現供應鏈可視化。 (二)供應不穩之報告與公開 製造販賣業者若發生出貨停止或限制出貨情形,或預見 6 個月內有發生之虞,應向厚勞大臣報告。大臣應將該申報內容公開,並得要求相關業者(含批發商)就製造、銷售、授與狀況提出報告,以利掌握替代藥品之供應現狀。 (三)請求相關業者協力(醫療法權限) 大臣針對特定藥品供應不足或具極大可能性(蓋然性)時,得要求供應端(藥廠、批發商)增產或調整銷售;針對使用端(藥局、醫院),得要求在調劑或處方上採取適當配慮(如節約使用)。 (四)設置供應體制管理責任者 藥廠必須指定專門負責人,其法律地位與品質負責人對等,專職負責供應鏈風險管理。若違反義務,行政機關可命強制撤換該負責人。 二、戰略保衛層:醫療法上「供給確保藥品」之計畫管理 針對前述特定藥品中,大臣得指定「醫療上不可或缺」且「供需風險顯著」之品項為「供給確保藥品」或「重要供給確保藥品」。 (一)藥品分類標準與指定 厚勞大臣衡量疾病嚴重性、有無替代療法及供應鏈狀況等,綜合考量後進行指定,並將藥品依重要性分為三類: 1. A類: 斷貨將直接危及生命且無替代藥(如全麻劑、碳青黴烯類抗生素)。 2. B類: 臨床必需,替代藥切換具高度挑戰(如抗癲癇藥、窄治療窗口藥品)。 3. C類: 臨床常用藥,替代容易且供應來源分散(如一般血壓藥)。 厚勞省於2025年11月10日公告(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92號)供給確保藥品及重要供給確保藥品清單,並自同年月20日起實施。供給確保藥品共762成分,其中重要供給確保藥品清單75成分(A+B)[1],其管制強度由強至弱。A類與B類之差異為相對性之結果,其因指定所產生之法律效果相同。 (二)上游管理與強化義務 指定對象包含「製造該藥品不可或缺之原料或材料」,將管理延伸至活性成分(API)及關鍵賦形劑。業者負有強化義務,包括遵循「穩定供應確保指針」、配合平時監測及遵循行政機關之協力要請。 (三)平時監測配合義務,接受政府針對供應鏈穩定性之常態化檢查與壓力測試。 (四).協力要求之遵循,當供應不足出現徵兆時,行政機關可發布正式之「協力要求」,要求業者調整出貨計畫或優先供給特定醫療機構。 三、重要供給確保藥品之強制義務 針對「重要供給確保藥品」,厚勞大臣擁有兩階段強大權限: (一)預防階段:發布「未然防止措置指示」 若合理判斷存在供應不足之蓋然性,大臣得指示業者擬定並申報「供給不足未然防止措置計畫」。業者負有法定義務執行預防措施,如原料多軌化或增加庫存儲備。 (二)危機階段:發布「增產等指示」 當「現已供應不足」或不足之蓋然性特別高時,大臣得指示業者擬定並申報「製造或輸入計畫」。此機制賦予政府在市場失靈時直接介入,將企業計畫轉化為法律強制義務。 參、立法評析與建議 日本此次修正施行之核心在於使藥品供應韌性具備強制性法律基礎。將通報門檻提前至「預見風險之虞」,並擴大監控範圍至關鍵原料,確保行政機關得以早期介入。並建立法治化的管制手段,賦予主管機關下達「強制增產指令」與「流向調控指令」的法源,並將批發商納入義務對象,確保調度實效性。 我國115年3月4日公布修正《藥事法》,核心為確立必要藥品「常態性申報義務」,要求藥商定期回報產銷數據並於六個月前預警缺藥(§27-2);授權主管機關得限制供應流向及專案核准替代品(§27-3)(以上兩條另訂施行日期);並擴大緊急專案核准之要件(§48-2)。違者最高可處200萬元罰鍰。此舉標誌著我國由被動通報正式轉向主動監控機制。 相較於日本將監控觸角延伸至上游原料(API)並賦予政府下達「強制增產指令」的剛性權力,臺灣新法雖強化了監控與流向限制,但管理深度仍侷限於成品藥。日本的「分級管理」與「專職管理員」制度,相較臺灣現行的必要藥品申報,展現出更具層次感的精準干預能力與法律規範力。 [1]2021年厚勞省以「安定確保藥品」名稱,公布第一次關鍵藥品清單共506成分,其中A成分21種、B成分29種。本次藥機法法律明文定為「供給確保藥品」清單增加約1/3成分。
親愛的讀者 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積極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技術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在AI治理方面,美國德州通過《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白宮亦發布《AI行動計畫》,展現美國促進創新、提升公共信任的政策方向;歐盟近期則公布《禁止AI行為指引》,並提出《對外投資建議》,顯示其對高風險AI應用與關鍵技術保護的重視。 除AI政策外,本期亦收錄多篇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觀察,包括新加坡A*STAR透過產研合作強化企業研發能量,以及探討我國6G頻率釋出政策展望。同時也以日本新技術實證制度為例,探討醫療監理沙盒之可能設計方向,盼為台灣推動醫療創新帶來新的思考。 期盼本期內容能陪伴您在科技與法制快速變動的時代,獲得新的觀察與啟發。 編輯部
2025年09月出刊 第37卷第03期親愛的讀者 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參考歐盟、美國與韓國的AI治理經驗,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之基本原則,期望將臺灣打造為「人工智慧島」。近期賴總統亦於「2025台灣創投年會」中指出,政府將透過人才培育、資金挹注、法規鬆綁、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措施,全力推動新創發展。 在推動AI法制與促進新創的背景下,本期特別規劃專文探討日本對生成式AI著作權之規範,以及英國公部門衍生新創政策與激勵措施,希冀為我國未來AI治理框架與創新生態系之發展,提供可資參考的國際經驗。 編輯部
2025年06月出刊 第37卷第02期親愛的讀者 近期立法院已著手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陸續提出十餘個版本,討論聚焦主管機關、資料治理與開放機制、訓練資料透明與可溯源性等關建議題,為我國AI治理藍圖奠定方向。與此同時,立法院亦同步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安事件通報義務,並加強資通安全產品使用規範。 面對全球AI法制浪潮與資安威脅挑戰,本期特別規劃專文研析美國近年AI法制政策發展,以及歐盟資通訊產品安全性規範,並收錄多篇近期重要立法趨勢,期能為建立我國AI治理與資安防護體系,提供可資借鏡的他山之石。 編輯部
2025年03月出刊 第37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圖一:AI與雲端運算需求持續成長示意圖。 隨著AI與雲端運算需求持續成長,資料中心(Data Centers)逐漸成為數位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大型資料中心建置通常涉及大量伺服器設備、電力與土地投資,資本需求龐大,各國在推動數位基礎建設時,多透過政策工具吸引企業投資。 根據美國稅務基金會(Tax Foundation)於2025年12月發布之資料中心租稅分析報告指出,各州普遍透過租稅政策提供投資誘因,以降低企業建置與營運成本,並強化對大型科技企業之吸引力,其中以銷售稅(Sales Tax)與財產稅(Property Tax)減免為主要政策工具。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吳玉琪觀察,美國各州在租稅制度設計上呈現多元模式,主要包括:一、將資料中心設備納入銷售稅減免範圍;二、設置最低投資金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三、將資料中心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Sales and Use Tax)減免範圍,由於電力為資料中心主要營運成本之一,此類措施對企業選址與投資決策具有實質影響。 在臺灣法制架構下,目前尚未設有專門針對資料中心投資之租稅優惠制度,相關投資誘因多透過《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或企業投資相關租稅措施提供,以鼓勵企業投入技術研發與創新應用。 資策會科法所吳玉琪表示,AI應用與雲端服務持續擴展下,資料中心將成為支撐數位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各國如何透過政策工具吸引相關投資,將影響數位基礎建設與科技產業發展方向。未來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在促進投資誘因、維持租稅公平及兼顧財政永續之間取得平衡,將是值得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2026/03/30 NEW 歐盟就現行資料法規發布法規評估報告歐盟近年積極推動資料治理,為建立完善的資料共享機制,已陸續制定《非個人資料自由流通規則》(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Regulation)、《開放資料指令》(Open Data Directive)及《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等三大核心法規。為檢視相關制度推動成效,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1月12日發布《資料法規評估報告》,從有效性、效率與一致性等面向進行全面評估,並提出後續政策建議,以期進一步促進歐洲單一資料市場的落實。 該報告指出,《非個人資料自由流通規則》在實務運作上面臨資料分類日益困難的挑戰。隨著去匿名化技術(de-anonymisation)發展,原本經處理後無法識別個人的資料,可能重新得以識別出資料當事人,使「個人資料」與「非個人資料」之界線趨於模糊。此種不確定性增加企業法遵風險,多數企業傾向採取保守策略,減少資料釋出,進而影響資料自由流通的政策目標。 在《開放資料指令》方面,報告肯定其促進資料再利用的成果。統計顯示,該指令施行後,開放資料數量明顯成長,資料下載與使用頻率亦同步提升。然而,報告也指出,資料再利用的效益多集中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因資源有限,較難有效整合與分析資料,導致競爭差距擴大。此外,高價值資料集的發展仍屬初期階段,各類別資料分布不均,部分對經濟活動具關鍵性的資料類型仍相對不足。 報告亦關注開放資料的國際使用情形。分析顯示,歐洲開放資料平台有相當比例流量來自非歐盟國家,且相關資料可能被廣泛應用於大型語言模型與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此一現象引發對於公平競爭與資料互惠原則的討論,是否應調整對境外使用者的開放政策,成為後續觀察重點。 針對《資料治理法》,報告指出制度推動進展有限。資料中介機構數量偏低,主要原因在於法規對其定義較為狹隘,且限制其不得利用資料進行附加價值服務,導致商業模式難以建立,特別對中小企業與新創業者形成障礙。同時,資料利他組織發展亦不如預期,目前數量稀少,原因包括「普遍利益」概念缺乏統一標準,以及制度缺乏足夠誘因,使潛在參與者卻步。 此外,報告亦指出《開放資料指令》與《資料治理法》之間存在部分規範競合。例如,在敏感資料的開放方面,前者原則上排除適用,但後者則提供在保護前提下共享的法律依據,有助補足制度空缺。然而,在資料再利用收費規範上,兩者規定不一致,導致公部門在實務操作上產生法規適用疑慮。 在政策建議方面,報告建議歐盟應建立統一的資料治理框架,提供明確指引協助各國判斷法規適用,並強化資料匿名化技術標準,以降低法律不確定性。同時,為促進資料共享與再利用,亦應導入經濟誘因機制,包括協助公部門評估資料價值、檢討資料中介機構制度限制,以及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援,建立可持續的資料共享生態系。此外,針對境外使用歐盟資料的現象,報告建議應進一步評估資料的境外開放政策,特別是在人工智慧發展快速的背景下,檢視資料開放政策的長期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表示,整體而言,該評估報告反映出歐盟在推動資料市場整合過程中,雖已取得初步成果,但仍面臨法規適用不明確、誘因不足及國際競爭等多重挑戰。相關經驗亦對其他國家具有參考價值。 從歐盟經驗觀察,我國在推動資料治理與開放資料政策時,亦可能面臨類似問題,包括去匿名化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法規適用疑慮、資料共享誘因不足,以及境外使用者對開放資料影響等議題。未來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除應持續關注去匿名化技術發展是否會導致匿名化資料可重新識別出資料當事人外,亦可聚焦於提升資料共享的經濟誘因機制,強化民間參與意願,同時關注國際政策動向,以確保我國資料產業發展之競爭力。
2026/03/30 NEW 資策會聯手資誠、證交所與 t.Hub,以資料治理共築企業上市信任長城隨著AI人工智慧、生技醫療及高科技產業進入數據驅動轉型的關鍵期,如何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治理,已成為企業能否成功對接資本市場、接軌國際供應鏈的核心競爭力。為協助國內具發展潛力的創新企業掃除上市前的法遵障礙,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特別聯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 Taiwan)、臺灣證券交易所及t.Hub內科創新育成基地,於今(3/26)日共同舉辦「邁向上市之路—AI、生技醫療與高科技產業資安治理與個資合規交流會」,深入解析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PIMS)與個資管理實務,並剖析個資治理與資安合規如何成為企業上市評量的重要一環,為成長型企業鋪墊穩固的永續經營基石。 資策會科法所揭示個資治理新趨勢:從法遵義務轉向「價值驅動」的制度實作 資策會科法所主任林冠宇於開場致詞中指出,企業正面臨技術創新與法規合規的雙重夾擊,這不僅涉及個資保護,更牽涉到複雜的法規適用與跨域治理挑戰;若企業能及早理解制度要求並扎根合規基礎,不僅能有效對抗經營風險,更能化法遵為成長動能。 科法所李怡親經理隨後深入解析,隨著《個資法》修法與監管力度的提升,企業必須將個資保護提升至「公司治理」層次,自個資生命週期建立實作軌跡,讓將個資保護轉化為深化客戶信任的資產,讓合規真正融入日常管理。李經理表示,隨著全球供應鏈對「信任度」的審核門檻逐年提升,個資治理已從單純的法遵義務轉化為選商的關鍵指標。企業不僅能向資本市場證明其管理韌性,更能成為國際供應鏈中可信賴的戰略夥伴,將合規內化為深化客戶信任的無形資產。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創創新板塊的治理新高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二部經理田建中表示,資安治理與個資合規是企業接軌國際、贏得市場信任的基石。在數據時代,唯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化管理能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資本市場中建立誠信品牌,支撐企業實現長期的永續發展。 證交所上市二部副組長王美齡則強調,創新板機制設計初衷即是為具研發潛力的企業量身打造。除了財務指標,審查重點更聚焦於技術成熟度、核心團隊治理品質與資訊揭露的完整性,透過清晰的制度說明,協助企業縮短與資本市場溝通的落差。 t.Hub創新育成基地:強化新創邁向國際的治理利基 t.Hub執行長蘇拾忠由育成視角分析,許多新創團隊在成長階段往往聚焦產品開發,卻較少完整思考資安與個資管理佈局。他強調,若企業欲爭取大型跨國合作或吸引國際投資人關注,補強治理能力是走得穩健且長遠的必要條件。 蘇執行長表示,t.Hub持續透過跨域交流,引導新創企業在創業初期便納入合規思維。將法遵實力轉化為對外洽商時的底蘊,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更能協助企業獲取更多元的發展機會,在國際舞台上展現具競爭力的專業品質。 資誠專業指引:構築風險防禦與財務品質雙核心 針對上市前的實務準備,資誠(PwC Taiwan)數位資訊長張晉瑞指出,在數位化浪潮下,忽略個資與資安風險將導致高昂的補救成本,企業應透過制度化治理強化數位轉型的風險防禦力。生醫產業會計師楊蕙慈則強調,邁向上市不能僅看財務數字,及早建立個資合規架構,是降低整改成本並向投資人展現經營韌性的關鍵證明。 針對財務與法規實務,資誠審計服務副總經理蕭昊佑分析,成長型企業應針對股權設計、收入認列及跨境稅務等常見挑戰,同步盤點會計政策與法令遵循,以確保營運邏輯經得起審查檢視。資誠智能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董事林于翔則鎖定AI創新,強調隱私保護應落實「設計中保護」(Privacy by Design),從源頭進行資料治理與跨部門協作,方能兼顧創新落地與市場信任。
2026/03/19 NEW 雀巢「撞名」爭議 談品牌企業商標保護策略與連鎖加盟授權法律防禦2026年3月初巴西里約聯邦法院裁定駁回瑞士雀巢公司(Nestlé)撤銷巴西咖啡品牌「Coffee++」商標訴訟,確認其品牌之商標註冊合法並維持臨時禁令,雀巢仍被禁止在巴西境內使用「Coffee+」名稱及其易混淆的變體,並須持續遵守下架產品的指令,否則將面臨罰款。此案源於雀巢Vertuo系列以「Coffee+」標示添加維生素等額外成分,而當該產品外銷至巴西市場,卻面臨與巴西品牌「Coffee++」名稱高度雷同,引發消費者混淆爭議。而本案勝出之關鍵在於「Coffee++」早已於全球30餘國完成商標布局,藉此成功捍衛品牌權益。由此顯示,企業不論從品牌命名到全球化布局、由內部品牌商標使用到外部品牌授權,均需同步建立健全的商標管理機制,以避免撞名、搶註或侵權等跨國風險。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而言,即時診斷管理缺口至關重要。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透過模組化管理工具,協助企業快速辨識潛在威脅並擬定應變對策,確保品牌在國際市場的穩定性與發展無虞。近期藉由品牌智財資源協助企業強化品牌商標管理案例,包括:聿新生技產品橫跨醫材、保養品等並由代工轉自有品牌,專案針對多功能醫療檢測儀器品牌「EasyTouch」與保養品品牌「ACUREAL」觀測其競品之品牌商標布局歷程分析,知己知彼並形成短中長期品牌與商標布局策略,同時,組織擴編成立行銷部門,透過系列性跨部門共識課程,強化研發、業務、行銷等部門之橫向管理流程與分工。 而光速火箭旗下的自有香氛品牌「SHARECO」及「KLOWER PANDOR」因應拓展海外市場並持續推展新品牌,藉由專案優化品牌命名機制,強化品牌行銷團隊品牌命名連動商標註冊要件等原則,使新品牌從發想到商標註冊能更有效率,避免定案之品牌識別因撞名而無法註冊商標,被迫重新改名而浪費人力與時間成本;有機保養品牌「童顏有機」則在十周年之際進行品牌優化,藉由品牌智財專案健全完整商標管理機制,尤其因應新品牌識別與新合作對象,著重品牌商標使用授權管理,透過展開經銷代理授權前中後期之管理要項,確保合作權利義務明確以降低權利歸屬等爭議風險發生;此外,凱舟濾材以自有品牌「Caware」行銷淨水濾材20餘年並朝「Caware inside」定位邁進,專案協助品牌團隊強化要素品牌的運作,期待未來能採取授權模式,以專業、高規格之品牌定位行銷海外、拓展國際市場。 品牌營運與國際拓展面臨多重挑戰,企業必須將商標管理機制內化,以消弭法律風險並確保穩健成長。此外,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ACFPT)顧上鈞副秘書長亦指出,連鎖加盟的核心在於品牌的複製與授權,因此商標與經營技術(Know-how)是海內外發展最重要的資產。因此,完善的品牌商標布局不僅能預防海外搶註與合作糾紛,更可建立標準化授權體系,確保品牌一致性並防止價值稀釋,是企業擴張全球版圖時不可或缺的品牌護城河。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2026/03/10 補強經濟安全!日本國家級戰略推動生物製造、合成生物學公私投資 2026/03/09 當知識共享遇上營業秘密:資策會科法所推出學研機構管理實務專書面對全球科技版圖的快速變遷,學研機構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已成為深化產學合作互信、促進技術商業化,以及守護關鍵研發成果的必備利器。然而,如何在學研界慣常的「知識共享」文化與「營業秘密管理」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是當前學研機構刻不容緩的挑戰。 為協助學研機構克服實務困境,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匯聚近20年推動企業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的成功經驗,將其轉化為專屬學研領域的實務指南,正式出版《從管理措施到案例解析:綜覽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 全書涵蓋兩大核心亮點,協助學研機構循序建立貼合組織文化的技術保護網: • 管理措施接軌國際:綜觀國際趨勢,為解決研發產出的洩密風險、保障學研機構的研究價值,並推動更深層的產學合作與創新生態發展,各國紛紛推出學研機構專屬的營業秘密管理規範。本書系統性彙整國際具代表性的規範,引導學研機構以共通且必要的管理措施為基礎,建立兼顧「知識開放」與「機密保護」的管理機制。 • 跨國實戰案例研析:蒐集臺灣、日本、韓國及美國的學研機構營業秘密訴訟案例,引導學研機構掌握「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的實務判斷標準與邊界。 本書的實用價值深獲各界首長肯定: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期待學研機構透過本書提示的多元且具體的營業秘密管理作法,於內部加速形成具共識、可執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 •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司長郭肇中:「它(營業秘密)不僅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象徵,也是學研機構技術創新成果走向商品化、產業化的隱形盾牌。」 • 農業部農業科技司司長李紅曦:「個人非常樂見這本能提供實務可行導引的有關營業秘密保護專書的出版,預期對於包括農業領域在內的國內學研機構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工作,將帶來極大助益。」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智財技轉處處長邱文聰:「營業秘密提供制度化保障,促進產學深度連結,並為後續商化奠定基礎。」 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是鞏固產學合作互信、保護關鍵技術的基石。透過本書,學研機構能依自身條件掌握風險並落實管理,守護研發成果、銜接國家核心技術的保護體系。 【書籍資訊】 限時優惠:即日起至3月31日止,購書享75折優惠。 購書連結: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no=71&d=7236 圖說: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出版全新實務參考書籍:《從管理措施到案例解析:綜覽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攜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於2025年6月20日共同舉辦「數位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與商機-CBPR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解析」說明會,AIT商務官Christian Koschil(柯思遠)特別蒞臨致詞,對臺灣加入CBPR國際隱私保護體系致力於隱私保護表達支持。本次說明會由國發會法制協調處林豐文處長開場進,傳達政府對於CBPR堅定支持的態度,國發會並提醒與會者跨境傳輸的資料保護是數位經濟時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科法所進一步呼應,指出「個資管理是資料治理的基石,CBPR是通往世界的鑰匙」。隨著全球數位化進程加速,跨境資料傳輸已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一環,CBPR驗證機制不僅提供了國際認可的隱私保護標準,更為企業開啟了跨境傳輸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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