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世界各國不斷出現估值超過十億美元之獨角獸公司,顯示新創公司在全球產業與科技發展中的角色愈趨重要。為因應以新創帶動創新之發展趨勢,擴大政府資助研發成果之運用效益,經濟部於111年1月25日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部科研成果辦法),重點有三: (1)新增新創公司定義(第4條之1); (2)免除定價後因價格變動產生之職務責任(第35條); (3)增訂「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專章(簡稱新創專章),希望能藉此鼓勵科技計畫衍生新創公司。 依經濟部科研成果辦法,科技計畫在運用研發成果前,原本需經公告和報部核准等程序,但在新創專章增訂後,如果是將研發成果技術作價衍生新創公司,就不用再公告;除在陸港澳等地區運用研發成果外,境外實施也不用再報部核准,大幅降低執行單位的行政成本。更重要的是,為鼓勵法人衍生新創和獎勵同仁投入新創,新創專章設有得調降研發收入繳庫比率,以及執行單位應分配一定比率股權予團隊之規定。 在增訂新創專章後,科法所也協助經濟部技術處完備相關配套機制,預計今(2022)年下半年起,經濟部技術處將開始受理申請,期待能藉此活絡我國新創生態系,催生新創獨角獸,引領科專成果產業化!
2021/08/27 資策會科法所招募學習律師!歡迎踴躍報名!法務部於今(2021)年7月正式核定本會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機構,法學子將可申請至本所進行五個月之實務訓練。歡迎已通過律師高考之法律學子,且如獲留用有意願繼續於本所工作者,至104人力銀行投遞履歷,履歷審查通過後將安排筆試及面試。 相關安排如下: 1.實習規劃: 編號 中心別 內容 1 數位創新中心 智慧運輸相關政策法制、APEC CBPR企業個資守護、TPIPAS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電子商務法制、永續能源法制等 2 價值拓展中心 創新創業政策與法制、數位匯流法制、中小企業法制、數位政府法制、企業法遵法制等 3 創意智財中心 文化科技法制、公司治理法制、智財策略法制、資料整合保護、TIPS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等 4 會務中心 全會智財管理及推廣、全會法律事務服務 2.筆試及面試 日期 內容 Day 1 筆試、業務中心主管面試 Day 2 所長及副所長 *筆試及面試日期另與求職者協調安排 加入我們: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聯絡人:吳小姐/ 02-6631-1393/ yao127@iii.org.tw
2023/04/19 開放報名 【Online Course】Startup hole in one-Whole introduction for foreign entrepreneurs setting up business in Taiwan【線上場】外國新創在台創業-創育政策資源推廣說明會 一次掌握優惠措施、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設立公司等實用法律課題 【Online Course】Startup hole in one-Whole introduction for foreign entrepreneurs setting up business in Taiwan Understand preferential measures, Taiwan Entrepreneur Visa, Taiwan Employment Gold Card and practical legal issues such as company establishment procedure and registration at once 為讓國際更加瞭解臺灣創新創業優勢,使政府推動之相關優惠措施落實及實際嘉惠外國創新創業者,本次活動特別邀請眾多相關合作單位到場說明計畫內容,俾利國際新創團隊一次性掌握眾多資源。 In order to let the international startups know more about the advantages of Taiwan's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and to provide startups incubated by approved international startup incubators with preferential measures, this event specially invited many relevant cooperation units to elaborate on the content plan. Therefore, the international startups will get multiple resources at once. 本次說明會分為五個主題,首先將由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及就業金卡辦公室針對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之優惠措施、創業家簽證以及就業金卡進行介紹外,亦特別邀請香港籍創業家-迅易檢測系統有限公司創辦人阮浩然,分享持創業家簽證成功在台創業之故事;說明會也邀請立勤法律事務所黃沛聲律師介紹說明外國團隊在台設立公司等實用法律課題。 There are five main topics in this event. First of all,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Science & Technology Law Institut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II” ) and the Taiwan Employment Gold Card Office will introduce the preferential measures for reg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cubators, Taiwan Entrepreneur Visa and Taiwan Employment Gold Card. Secondly, this event specially invited a Hong Kong Entrepreneur, the founder of ECTest Company Limited., Mr. Ruan, who holds Taiwan Entrepreneur Visa to share his paths to business success. Finally, TaipeiLaw Attorneys-at-Law, managing attorney Bryan Huang will introduce practical legal issues relating to foreign entrepreneurs setting up business in Taiwan. 希望透過本次說明會,協助外國新創事業鏈結更多資源,促成在我國創新創業發展。 The international startups who participate in this event are certainly possible to discover useful and important entrepreneur resources, and set up business in Taiwan. 日期:2023年4月19日 (週三) 時間:16:00-17:30(GMT+8) Date:April 19, 2023 (Wednesday) Time:16:00-17:30(GMT+8) 時間 Time 課程主題 Topic 演講單位 Presenter 16:00-16:10(GMT+8) 國際創育機構登錄作業要點之優惠措施介紹 Introduction of Preferential Measures for Reg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Incubators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江佳芸研究員 III Legal ResearcherRebecca Chiang 16:10-16:30(GMT+8) 創業家簽證介紹 Introduction of Taiwan Entrepreneur Visa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游詩喬研究員 III Legal ResearcherJoe Yu 16:30-16:40(GMT+8) 獲核發創業家簽證者分享成功在台創業故事 An experience of a Taiwan Entrepreneur Visa holder 香港創業家迅易檢測創辦人阮浩然 Hong Kong EntrepreneurMr. Ruan, the founder of ECTest Company Limited. 16:40-17:00(GMT+8) 就業金卡介紹 Introduction of Taiwan Employment Gold Card 就業金卡辦公室陳瑞霖專案經理 Taiwan Employment Gold Card Office Project ManagerDennis Raylin Chen 17:00-17:30(GMT+8) 外國團隊在台設立公司等實用法律課題介紹 Practical Legal Issues frequently encountered by foreign entrepreneurs in Taiwan 立勤法律事務所黃沛聲主持律師 TaipeiLaw Attorneys-at-Law Managing AttorneyBryan Huang 主辦單位保有彈性調整議程之權利The organiz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make changes to the event. 指導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Advisory Organization: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 Administration,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ganizer:III
2023/04/11 開放報名 有機農產業工作坊教育訓練為促進友善環境耕作團體對有機農產業之認識與理解,進一步提升其對生產、加工、分裝、流通或販賣有機農農產品之實務操作能力,續為農業友善環境及資源永續利用共盡心力,透由涵蓋觀摩體驗及講授式之學習,並提升友善耕作團體之行政管理模型、經營管理能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主辦本次課程。 課程內容: 觀摩雲林溝霸有機農業園區感受有機耕作的魅力,學習有機農業知識和技術,採用有機耕作方式,保護環境、提高農作物產量和品質。 透由參與式學習,體驗有機葉菜包裝產線運作過程,觀摩有機葉菜生產線操作,學習有機產品的生產標準和程序,確保產品的生產效率、品質和衛生安全。 最新、最實用的有機農業知識與技術,讓您不僅能夠掌握理論知識,還能夠實際操作,深入了解有機農業栽培技術與農產品加工開發實務。 深入了解永續農業的核心價值,更有效地在實踐中落實永續農業的目標,共同為台灣的未來農業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為管控課程品質,僅招收80人,額滿為止。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協辦單位:雲林縣農會 保證責任雲林縣古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 時 間:2023/04/11(二)09: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開幕致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09:10-10:10 擁抱有機農業,為下一代種下健康未來!(雲林溝霸有機農業園區觀摩及有機栽植實務) 大力有機農場柯力誌 負責人保證責任雲林縣古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張海欽 理事主席 10:10-10:30 茶敘 10:30-11:30 有機葉菜包裝場運作規劃及流程導覽 保證責任雲林縣古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曾珠玲 包裝部經理保證責任雲林縣古坑有機農業生產合作社張舒勇 採購業務經理 11:30-12:00 車程(前往雲林縣農會3樓會議室) 12:00-13:00 午餐 13:00-13:50 有機農產品加工開發實務 傳奇有機農場 盧傳期 負責人 茶敘 14:10-15:00 有機農業栽培技術實務 大荖有機農場 陳慶堂 負責人 15:00-15:10 茶敘 15:10-16:00 以永續農業開展台灣未來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蘇慕容 執行長 16:00-17:00 臺灣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實務_綜合座談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蘇慕容 執行長 17:00 賦歸
2023/03/23 「有機農產業技術及政策宣導」講座想知道最新的有機農業政策! 想掌握社交媒體技巧,輕鬆提升銷售量嗎! 想學習拍出讓顧客無法忘懷的商品照嗎! 報名就對了! 為推廣農民及農民團體進一步申請有機驗證及發展有機農產業,培養農民對有機農業的認識。本課程涵蓋有機農業的發展、法規、政策及產業發展等相關主題。此外,本課程將介紹如何在社交媒體上推廣有機農產品。透過本次講座的學習,學員將能夠了解有機農業政策,並增進農業品數位行銷推廣的優點與發展趨勢,以提升農產品價值,推動在地農產品供銷,建構農業韌性。 課程內容: 一、有機農業政策宣導,例如有機資材使用、有機農產品管理及有機農業獎勵及補助措施等。 二、學習在社交媒體及網路上推廣商品及品牌的基礎知識,例如社交媒體平台的特點和用途、內容策略的設計與執行、關注者互動及社交媒體行銷成功案例分享與策略分析等。 三、教授學員如何用攝影技巧提高商品的吸引力,用鏡頭展現商品的獨特之處,讓你的照片脫穎而出,例如構圖技巧、燈光技巧及拍攝注意事項。 僅招收 80 人,額滿為止。 主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協辦單位:台中市霧峰區農會 時 間:2023/03/23(四)09: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08:50-09:10 報到 09:10-09:20 開幕致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09:20-10:20 珍惜土地資源,支持有機農業,讓生態環境更加美好!(有機農產業技術及政策宣導) 農糧署 10:20-10:30 茶敘 10:30-12:30 網路行銷必修:從零開始學會社群媒體行銷 獨立女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林昭瑾 執行長 12:30-13:30 午餐 13:30-15:00 商品攝影的魔法:用影像創造出完美的商品形象(技巧講授)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涂文權 導演 15:00-15:20 茶敘 15:20-16:50 商品攝影的魔法:用影像創造出完美的商品形象(分組實作)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涂文權 導演 16:50-17:00 學員交流 17:00 賦歸
2023/03/13 112年新創採購-機關補助說明會-南部一、緣起: 為優化我國新創發展環境,落實行政院「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政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自107年開辦新創採購,積極推動新創產品及服務上架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專區,供全國各機關購買。 為鼓勵各地方政府運用新科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據「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購買上架新創業者(成立8年內)供應的產品及服務。為了持續廣宣促進參與,特以各地方政府為對象,辦理說明會。 二、主辦與執行單位: 1.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執行單位:新創採購計畫團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三、參與人員: 各機關業務有採購需求或統籌需求之人員(至網站報名),因名額有限(50人),若報名人數超過,則依報名順序錄取,若報名不足10人則取消辦理。 四、時間與地點: 1.時間:112年3月13日(一)下午13:45至16:30 2.地點:高雄市政府四維行政中心第5會議室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8樓) 五、應用情境推薦:(以下舉例,架上品項更多元) 因近日高齡照護需求增加,以及為推動淨零碳排之政策,架上也提供關照護與環保政策之產品與服務可供參考,舉例如下: 品項 功能 淺在需求單位 智慧環保領域 1 智慧開關節能系統 提供智慧節能物聯網系統,含微型系統主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App)遠端遙控開關,並針對單層樓設備開關遙控與自動控制,並可設定開關定時功能,具備控制器狀態、電器設備啟閉控制、排程控制管理、等功能。 總務、事務、環保等單位 2 資源回收系統乾電池回收機 以密閉乾電池回收機,結合AppAndroid/iOS 或電子錢包與雲端監控管理,針對乾電池1號~6號及9V方型電池等,提供24小時資源回收服務。 3 無人機應– 空污染溯源巡檢服務 提供空中無人機空氣污染溯源檢測服務,包含空氣污染物 VOCs、 NO2、 SO2、 PM2.5等氣體檢測,成果可於地球 4D GIS(時空地理資訊系統 )雲端平台展示,具備模型與圖資資料展示、儲存與下載等功能。 4 無人機應用- 太陽能發電站巡檢服務 提供透過空中無人機搭載熱影像儀,進行太陽能模組面板健康狀況快速篩健檢服務,並提供雲端平台可進行分析、問題標註、位置定位,以及展示電站健檢產出內容資訊等功能。 智慧照護領域-長照與監測相關產品 1 行動醫療物聯網 提供行動醫療物聯網,以健康隨行包、健康管理平台提供行動化醫療服務,如到宅醫療、行動巡檢等,並可以健康照護 App與雲端同步管理。 衛生、長照、醫療單位 2 排泄物處理裝置 排泄物處理裝置,含主機一台、穿戴配備一套與管線一組,利用排泄物偵測、自動洗烘與排泄物收集等功能來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者的排泄物,並即時記錄排泄物種類、次數、日期與時間等數據。可以被照護或醫療機關利用來即時自動偵測異常(如排泄物次數過於頻繁等)以加快異常發生後的介入速度,降低後續不良反應發生機率及醫療成本支出。 更多架上產品及服務,可參考新創採購官網: https://www.spp.org.tw/spp/subsidy/1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新創採購計畫團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3/03/13(一)13:45 - 16:30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45-14:00 15分鐘 報到 14:00-14:20 20分鐘 新創採購機制說明 如何參與補助申請 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14:20-15:10 50分鐘 新創產品服務介紹 15:10-15:30 20分鐘 新創公司分享 新創公司代表 15:30-16:00 30分鐘 個資專題演講 楊明瑜 律師 (中銀律師事務所) 16:00-16:30 30分鐘 QA時間
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IPOS)於2023年2月16日宣布啟動「無形資產轉化」(Mentorship for Intangible Asset Transformation (MINT) Programme)指導計畫(簡稱MINT計畫)。MINT計畫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與IPOS的合作項目,並得到了新加坡科技與研究局(Agency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A*STAR)、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 Enterprise SG)和新加坡工商聯合總會(Singapore Business Federation, SBF)的支持。根據此計畫,企業將得到由WIPO於新加坡當地及國際所動員專家之為期四個月的一對一指導,以及下述機會,以使其可更好地發揮無形資產價值,諸如進行技術授權、讓與,或設質、抵押等融資行為: (1)參與WIPO的實體及線上遠距課程及IPOS的工作坊,以及使用實用工具和資源,如WIPO Academy所研發學習模組的機會; (2)同儕間的交流及增進人脈的機會; (3)參與國際項目的獨家機會。 據WIPO智慧財產權和創新生態系統部門(IP and Innovation Ecosystems Sector)助理署長Marco Alemán所稱,隨著無形經濟的興起,智慧財產的策略性管理對於無形資產密集型企業而言十分重要。在與其他頂尖的智慧財產權與商業管理專家的合作下,WIPO和IPOS將與參與此計畫的新加坡企業密切合作,以求可透過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策略性使用,使其業務量逐步規模成長。 MINT計畫之開放申請期限截止於2023年3月13日,並於2023年4月初正式開始;前述關於學習、交流機會之更具體內容,後續可持續觀察。
2023/03/16 歐盟委員會就資料法草案提出修改報告於2023年2月28日,歐盟議會( European Parliament )工業、研究和能源委員會( Committee on 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就2022年公開之資料法草案( Data Act )提出修正報告,該報告支持資料法草案賦予使用者訪問、使用並共享其資料的權利,以發揮出工業資料的經濟潛力,並就資料法草案內容提出修改之報告(以下簡稱修改草案)。 以下就修改草案對於資料持有者權利之影響摘要說明如下: 1、對資料持有者之營業秘密的保護,資料持有者就其有營業秘密之資料,能要求使用者保護該資料的秘密性,並要求使用者要採取一定之保密措施,若使用者未能執行該保密措施,資料持有者可暫停資料共享; 2、資料持有者提供資料之對象為公司時,可對其請求之合理補償,該合理補償包含產生/處理資料與提供資料等讓資料可用的成本,惟該資料成本若可與其他資料請求分攤,則不應由單一使用者支付全部費用,且對於小/微型企業,不得請求超過提供資料的直接成本; 歐盟為使工業資料可充分發揮其效益,資料法草案旨在推動資料共享並建立相對的遊戲規則,此次修改草案從營業秘密與成本補償的角度切入,以保障資料持有者權利,該修改草案預計於3月中全體會議上進行表決,其規範對象包含有在歐盟提供物聯網/雲端產品或服務之企業,國內企業亦會因網路跨境性質而受影響,可參考資策會科法所所發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預做準備。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
2023/03/16 數位創新實驗法規沙盒制度研析數位創新實驗法規沙盒制度研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1月17日 近年全球產業發展趨勢,數位創新技術往往是企業取得競爭優勢之關鍵,亦改變人們消費習慣與商業模式,同時促進社會數位轉型。但在新興技術發展過程中,部分既有法規可能成為發展限制,因此國際間積極運用沙盒機制(Sandbox)由主管機關提供業者一個法規上之安全空間(Safe Space),使其得以在現實環境中測試其新創商品、服務、商業模式,甚至是較新之法規範、多樣化新技術、商業模式的驗證性測試場域等,透過法規沙盒制度進行開展。 從而,法規沙盒制度在全球各國之運用不斷增加,考量許多萌芽中技術在研發階段因面臨高投資門檻、伴隨法規相關風險及不確定市場等因素影響,恐阻滯相關創新計劃之投資、執行,本文將著重探討可否針對數位創新商品或服務建置「泛用型法規沙盒」,以協助業者降低法規風險,並促使其後續順利商業化。 壹、事件摘要 我國目前法規沙盒制度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及《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限於「金融科技」、「無人載具」及「產學合作」三類相關技術開放申請創新實驗,係以特定個別領域區分之法規沙盒制度,其共通點為國家高度監理特許事業、受法令嚴格限制領域,相關具體法規範相對較可被事先盤點進而列入正面排除之法律中。由於當前仍有許多他領域之創新應用無法適用沙盒制度,而可能限縮、影響產品和服務的未來發展。 故,本文以「數位創新技術」之法規沙盒作為研析重點,透過探討建置泛用型沙盒制度,其適用標的擬含括多樣化面向之創新應用及服務,以擴大法規沙盒之適用、推動多元創新發展,將與現行個別領域之法規沙盒有所互補。 而「數位創新技術」之法規沙盒,屬以「創新技術或產品為主」之法規沙盒類別,因其涉及各面向、範圍廣泛,首先須面對問題為「數位創新技術」之範圍、定義與沙盒監管模式等,更進一步則是考量其法規排除或豁免方式,若仍欲參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正面表列的法規排除方式,除事先限縮法規沙盒之適用標的進而列出正面表列之排除具體法規範外,事先盤點並列出具體相關可被排除之法規範在立法技術上具有其困難度,有掛一漏萬問題,且可能失去適用彈性而與沙盒目的相悖。 故,如何在開放大範圍之技術創新下,並遵守法律位階理論及法律明確性等立法原則,以法律訂立明確可預見之排除條款或運作機制,作為法規沙盒之法律或豁免依據也成為本文主要討論重點之一。 文中將先說明法規沙盒建置所需留意重點、再透過比較法學方法簡要觀察日本、韓國「以創新技術或產品為主」之法規沙盒制度,了解其制度運作、法制模式及法規排除方式等,作為我國建置泛用型沙盒之參考。 一、國際法規沙盒制度發展與比較 日本、韓國皆有針對創新技術或產品為主之(近)泛用型法規沙盒制度,且日、韓皆為成文法系,我國多數規範受日影響頗深,而韓國產業結構與我國相似,其規範模式或可作為我國立法之參照。 故本文選擇上述國家與泛用型沙盒概念較為相近之立法例及法規沙盒政策模式進行研析,包含立法模式(政策依據)、範圍擇定、法規排除模式及監管方式等內容,作為我國研訂數位創新實驗政策及立法之參考與分析基礎。 (一)日本專案型沙盒(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簡介 本文主要針對日本以「新興技術[1]」相關應用測試的沙盒制度,可泛用於各類產業應用領域—新技術實證制度[2] (專案型沙盒)進行介紹、研析。主要法源原先為2018年6月6日施行之《生產力向上特別措施法》,其中第二章「促進創新事業活動」(革新的事業活動の促進)即為「專案型沙盒」之依據[3] 。惟《生產力向上特別措施法》已於2021年6月廢止,而相關重要政策若有延續則分別移置其他法規,其中專案型沙盒相關制度已常設化,而其法源則移至《產業競爭力強化法》[4] 。 欲申請專案型沙盒之業者,須與內閣官房下成立的申請實證實驗之單一窗口「新興技術社會實施推動團隊」(新技術等社会実装推進チーム)[5] ,進行「事前面談」,並由該單一窗口於計畫申請前與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意見交換。接著,遞交申請「新興技術實證計畫」(新技術等実証)時,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提案主體透過身為單一窗口的內閣官房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主要在於加速行政機關間的協調,協助業者與政府之間的溝通[6] ,以利集中計畫。 除此之外,若需要「法規特例措施」(規制の特例措置),應於計畫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與計畫認定相同程序)[7] 。《產業競爭力強化法》所稱的「法規特例措施」,係指針對法律所規定之規範,分別創造以法律規定特例措施,以及針對政令或主務省令所規定之規範,有另以政令等規定之特例措施[8] ,類似於我國的法規排除適用, 此沙盒機制透過限制參與業者的數量和一定實證期間,在暫時不受既有法規約束情境下,於創新事業活動中使用具有顯著新穎性[9] 之技術或方法,且該技術或手法可創造出高附加價值者,創建一個實驗環境,供業者進行新興科技技術實證[10] 。藉此加快技術發展、蒐集法規改革所需之數據資料,透過與市場的對話和實證過程,引導後續監管政策[11] 。 (二)韓國ICT法規沙盒(ICT규제 샌드박스)簡介 在韓國監理沙盒五法當中[12] ,與新興技術和創新服務領域最為相關的《資通訊融合法[13] 》(정보통신 진흥 및 융합 활성화 등에 관한 특별법),於2019年1月17日修訂施行,特針對資通訊領域之創新應用而設計的監管改革體系[14] ,本法設計了「ICT之法規沙盒」制度,以下將進一步整理、簡介其內涵。 該實驗機制於2019年1月開始受理申請,其主管機關為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MSIT[15] )。 韓國ICT法規沙盒限定與「資訊通訊融合」新興科技領域有關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主,適用申請對象為運用、研發資通訊融合等新興技術、服務者皆可申請[16] 。 韓國ICT法規沙盒,主要再區分為以下三種態樣: 1.「迅速處理制度」(신속처리):當管制模糊時,依《資通訊融合法》第36條,企業可洽詢新技術、新服務是否受管制及相關內容,且在30天內得到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回覆[17] ,採「迅速處理制度」[18] 。 2.「實證管制特例」(실증특례):按《資通訊融合法》第38-2條規定,可採取「實證管制特例」[19] 。擬利用新資訊通訊融合技術、服務開展業務者,若符合法律所規定之特定事由時(例如:依據其他法令規定,無法申請新資訊通訊融合等技術、服務相關許可等的情況;依據許可等之根據法令,適用基準、規格、必要條件時,不明確或不合理的情況),可於一定條件下進行安全性試驗及驗證,向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申請「實證管制特例」措施,排除適用管制[20] 。 3.「臨時許可」(임시허가):按《資通訊融合法》第37條,擬利用新資訊通訊融合技術、服務開展業務者,若符合法律所規定之特定事由時(例如:依據其他法令規定,無法申請新資訊通訊融合等技術、服務相關許可等的情況;依據許可等之根據法令,適用基準、規格、必要條件時,不明確或不合理的情況),而難以使新產品和服務商業化時,可向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申請「臨時許可」,排除適用管制,並將相關產品或服務在一定條件下投放於市場[21] ,故「臨時許可」與「實證管制特例」主要差異在於是否進入市場。 針對法規排除方式,「實證管制特例」及「臨時許可」之法規排除條件相同,主要差別則是「臨時許可」以市場推出為目的,後續也有規定應對相關法令進行調整和因應。關於「臨時許可」之法規排除部份,可參見《資訊通訊融合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擬利用新資訊通訊融合技術、服務開展業務之人,若符合法律所規定之特定事由時,包括:1.許可等之根據法令內容中,無適合該新資訊通訊融合等技術及服務的標準、規格、條件等之情況;2.許可等之根據法令內容中規定之標準、規格、條件等不明確或不合理之情況。符合上述情況時,為了將該技術或服務率先投入、推出市場,可向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申請臨時許可。為使臨時許可之效力有效延續,並發揮其法規調適之功能,韓國政府於2021年6月通過《資訊通訊融合法》第37條第6項之修正,主要規範主管機關應於臨時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相關法令之修訂;若相關法令未及時完備,臨時許可之有效期限則延長至法令修正並完備為止[22] 。而法令一經修正完成,申請人則須依據同條第7項之申請正式許可。綜合上述,法規排除的部分,特定於「無法取得法令上的各種許可、核准、登記、認可、驗證等,或不清楚是否需要許可等而模糊不明」之情況。 (三)綜整說明日本、韓國法規沙盒制度 本文綜整、介紹上述二國之沙盒制度,其主要內涵可參照下表,包括「制度簡介」、「運作方式」、「法規排除方式」、「實驗管理與後續作法」以及「案例分析」等面向。 表1:主要國家法規沙盒立法例比較 日本 韓國 制度名稱 專案型沙盒 ICT法規沙盒 法源依據 原為《生產力向上特別措施法》,2021年6月後移至《產業競爭力強化法》 《資通訊融合法》 制度特色/法規排除方式 需透過法律具體排除特定條文之適用:創造「法規特例措施」以排除特定法令之適用。 透過法律排除特定情況下之法規限制:特定於「無法取得法令上的各種許可、核准、登記、認可、驗證等或不清楚是否需要許可等而模糊不明」之情況可申請「臨時許可」。 主管機關 經濟產業省 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 適用範圍 以「新興技術」應用為主:創新事業活動中使用具有顯著新穎性之技術或方法,且該技術或手法可創造出高附加價值者。 限定與「資訊通訊融合」新興科技領域有關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主。 實驗管理重點 負責管轄新興技術相關規定的主管機關,針對新興技術等應有之相關規範進行檢討,並根據檢討結果,廢除或鬆綁法規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申請人對該技術、服務導致使用者受到人力、物力的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應加入責任保險。 案例 (截至2022/12) 共計29件實證案例,其中有1件制定法規特例措施[23] 。 臨時許可48件;實證管制特例77件[24] 。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二、我國建置數位創新實驗法規沙盒制度之分析 (一)我國規範現況與待改善之處 從立法架構觀察,除《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立法架構較為特殊外,《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架構及規範較為相似,未來若發展其他類型之法規沙盒,或可循類似立法模式,因而,先將我國既有法規沙盒制度主要規範重點整理如下表,而後討論目前實際運行所遇之問題,作為建置泛用型沙盒之基礎參考。 表1:我國法規沙盒規範重點 金融科技 無人載具 產學合作 法源 《金融科技創新與發展實驗條例》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 目的 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間,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不會立即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並能在風險可控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 藉由推動實驗條例,暫時排除相關法規的適用,運用地方政府場域,提供業者發展無人載具創新科技之實驗環境。 促進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之創新,提升國立大學研究發展成果效益,培育高階科學技術人才,強化產業競爭力。 主責機關 金管會 經濟部 教育部 適用對象 自然人、獨資或合夥事業、法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第4條第1項) *解釋上以本國人為主,文件要求中華民國住居所或辦理登記 經濟部 教育部 進行測試之資格與標的 一、屬於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範疇。 二、具有創新性。 三、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四、已評估可能風險,並訂有相關因應措施。 五、建置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六、其他需評估事項。(第7條) 一、具有創新性。 二、確認屬於依現行法規無法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範疇,及為進行創新實驗而應排除適用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三、具有於開放性場域實驗之可行性,並已提出曾於模擬或封閉性場域測試之相關經驗及數據分析資料。 四、可有效提升交通運輸服務或系統之效率、提升安全或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 五、已提出維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之因應措施。 六、已評估潛在風險並定有相關因應措施,及其他與創新實驗計畫相關之安全或風險控管措施。 七、建置參與實驗者及實驗利害關係人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補償。 八、其他經審查會議決議應由申請人提出說明之事項。(第7條) 國立大學設立國家重點領域研究學院進行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經營模式之創新。(第3條) 實驗期間 消費者保護與風險管理機制 最長3年 1.資料保護: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應配合創新實驗業務性質,採行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第13條) 2.主管機關實地訪查權。(第14條) 3.主管機關廢止權。(第15條) 4.消費者保護機制。(第20條~第24條) 最長4年 1.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管理、通訊干擾處理及其他相關電信監理。(第13條) 2.主管機關實地訪查權。(第14條) 3.資訊公開。(第15條第1項) 4.事故通報。(第15條第2項) 5.資料保護。(第16條、第17條) 6.公平原則。(第18條) 7.主管機關要求改善。(第20條) 8年以上12年以下 1.校務會議監督機制。(第14條) 2.監督會機制。(第15、16、17條) 3.研究學院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第39條) 法規排除 實驗後作為 正面表列(第25、26條) 1.申請人實驗結束報告義務(第16條) 2.主管機關義務:一、檢討研修相關金融法規。二、提供創業或策略合作之協助。三、轉介予相關機關(構)、團體或輔導創業服務之基金。(第17條) 正面表列(第22、23條) 1.申請人實驗結束報告義務(第21條第1項) 2.主管機關就創新實驗之結果,得召開評估會議。(第21條第2項) 正面表列(第23條) 1.國立大學應輔導學生,協助其轉入至其他學院,並就原修習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2.研究學院編制內人員,由國立大學接續聘任或任用。但經其同意辦理資遣或退休者,不在此限。 3.研究學院編制外人員,應辦理契約終止。(第49條)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二)應優先處理和重視之關鍵議題 本文歸納各實驗階段常見之主要問題:1.申請前:常見的是缺乏單一窗口,使業者尋找對應窗口時遇到困難,以及程序繁瑣、耗時長,將影響申請意願,也造成實際案件少而失去該沙盒制度建置實益的窘境。同時,對於資源較少的新創業者更為不利,例如:金融沙盒的審查,對於計畫前期準備要求較多,新創業者投入的時間和成本壓力也相對較高。2.實驗執行期間:在計畫審查部分,例如:審查專家是否能完全了解創新內容、審查時間、流程與效率、是否影響申請者商業機密或專利等因素,皆可能產生不利後果。而實驗期投入的時間、成本與收益(可能無收益),有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風險。3.實驗後:該階段主要面臨相關創新產品或服務是否能順利上市,因其可能受修法時程影響導致上市時間延宕,甚至後續不一定能成功進入市場之缺點;但由於實驗後修法時程非法規主管機關所能掌握(仍需視立法機關之立/修法程序),以至於修法速度可能不及創新速度,若法規障礙持續存在,即便實驗後仍難以真正進入市場。詳整理如下表。 表2:我國執行創新實驗常見問題 申請前 執行中 實驗後 ➤缺乏單一窗口處理法規釋疑或進行跨部會協調難度較高。 ➤評估之行政程序繁瑣、費時較長,使申請意願低、案件少。 ➤對於資源較少之新創業者較為不利:例如金融沙盒的審查,須對計畫之準備要求較多。 ➤計畫審查之妥適性:例如審查專家是否真能完全了解創新內容、審查時間、流程與效率、是否影響申請者之商業機密或專利等。 ➤實驗期投入之時間、成本與收益(可能無收益)難成正比。 ➤實驗後之修法時程並非法規主管機關所能掌握,修法速度遠不及創新速度。 ➤對於創新先行者並無給與誘因,只要法規障礙仍存在,不一定能夠真正進入市場。 ➤需要其他支援。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回顧我國創新實驗推行至今,外界較常質疑申請案件數較國外沙盒制度緩慢,除主管機關積極透過監理門診或試辦計畫等相關配套解決業者問題外,前揭我國執行創新實驗之常見問題可能也是造成我國法規沙盒執行成效未彰之主因,除相關規範應進一步釐清及調整外,相關問題也是未來在設計數位創新實驗法規沙盒制度時,需要被優先處理和重視的部分。 貳、重點說明 關於如何設計、操作法規沙盒相對重要,部分規範也成為政策成敗關鍵。就前述所提及我國金融科技與無人載具法規沙盒之實際運行成果觀之,本文觀察到該二制度執行上浮現些許問題待解,相關問題可能導致制度未能發揮最大效益。 若要解決上述提及的先決問題、建構更為完整和妥適的法規沙盒制度,以下歸納出可在專法內明定的主要重點: 1.以具有「跨部會協調」功能之行政機關主導為宜:由於泛用型沙盒所涉範圍較廣,且在數位時代中「產業」之概念趨於模糊,甚至可能會出現既有部會皆無法進行監管之狀態,故需有跨部會任務之機關進行橫向協調,而跨部會溝通協調也可能是未來泛用型沙盒之關鍵執行步驟。 2.簡化行政程序:由於創新技術或服務多講求市場時效與效率,過於冗長或繁雜之行政程序可能使有意申請人望之卻步,因此行政程序應該盡量簡化,並配置足夠人員提升審查速率。 3.專業審查機制:由於泛用型沙盒涉及面向較廣,預期申請者所關注之技術面向有所不同,但或可參考韓國作法,針對關鍵技術可事先分組,並由機關事先快速分組審查進而交由專家審議,就各領域建立對應之專家小組審查名單。 4.縮短實驗期間:有些創新技術上並沒有太大問題也無過大風險,可能僅是法規阻礙致使上市困難,而針對此種具前景性、可行性之創新,應有可縮短實驗期間之機制並積極協助其商業化。 5.明定主管機關之修法義務:為使法規沙盒政策發揮最大效益,應明文規定主管機關之法規調適的義務,以使業者在實驗後能合法接軌上市。 6.延長許可時間:如認有修法之必要者,可參考韓國作法,於法規明定於相關修法完成前可延長其許可時間,以緩解業者上市空白期。 7.法規明定可提供其他協助或與他政府資源介接。 從而,本文嘗試進一步盤點目前法規沙盒制度執行時面臨的問題作為建置泛用型沙盒之基礎。包括申請前、執行中及實驗後各面臨不同重要的問題,並提出在建置泛用型沙盒時最優先要討論之五項關鍵問題,透過整理前述日、韓立法例相關規範後,建議對應作法如下表所示。 表 1:立法論上應優先處理之議題、建議參採國家與作法 關鍵議題 主要面臨問題 立法建議作法 參考國家與理由 確立、擇定主管機關 ●泛用型沙盒之適用範圍廣,須有一主管機關具有跨部會協商功能。 ●主管機關對創新技術/服務進行評估、判斷能力。 ●以具有「跨部會協調」功能之行政機關主導為宜。 ●建置跨機關溝通協調管道並有效處理涉及跨部會之議題。 ●日本。 ●跨部會疑義通常非法規主管機關可解決。 ●統一機關受理業者之法規疑義、跨部會協調需求,免去業者尋找窗口之困擾[25] 。 「數位創新技術」之定義、範圍待研議 ●釐清需要法規沙盒之目的、欲解決之問題及政府資源,以確立適用範圍,建構有效率之法規沙盒。 ●不分領域之數位創新技術之產品或應用皆可申請,惟須考量優先順序與定義。 ●可先聚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數位技術,以辦法方式優先開放申請。 ●參考標準以「創新性」「市場價值」、「因法規限制而遇阻」作為申請條件。 ●日本[26] 、韓國[27] 。 ●適用範圍較寬泛、彈性。 ●有助促進創新應用、加速監管革新。 法規豁免/排除方式 ●遵守法律明確性及法律位階間之排除關係。 ●目前使用之正面表列方式,對於大規模之泛用型沙盒所需排除之規範可能掛一漏萬,如何透過負面表列或概括規範之方式完善法規豁免之需求。 ●除以正面表列方式排除既有法規外,可參考加入韓國之概括規定、負面表列的設計,並兼顧法律明確性原則,擴大豁免範圍。 ●日本[28] 、韓國[29] 。 ●因產品或服務多元、立法時空,倘若僅以正面表列之方式排除,恐會掛一漏萬。 ●日、韓之立法方式亦以法律位階進行規範。 實驗流程、風險控管 ●申請資格和實驗流程應如何設計,使其具足夠誘因(如:申請、實驗、退出、測試時間)。 ●如何控管、降低實驗風險。 ●行政成本、資源分配公平性問題。 ●【實驗流程】機關可事先快速分組審查,並建立對應之專家小組審查名單。 ●【風險控管】參考韓國作法,透過保險機制衡平風險於實驗者保護,同時也可簡化作業流程。 ●【實驗流程】日本專家審議機制,有助主管機關判斷「創新性與附加價值」。 ●【風險控管】韓國透過保險機制進行風險管理措施,確保安全性[30] 。 實驗後之調適作為 ●實驗後如何有效率進行相關法規調適或法令修正。 ●欠缺對應之落地機制、個案成效追蹤,影響商轉可能性。 ●業者因無法確定實驗後是否能合法上市而卻步。 ●設計實驗後暫時上市許可機制,截至修法完成,避免業者之上市空白期。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創新實驗辦理情形、了解業者需求,如認該產品或服務具可行性且有法律增修之必要性,得將法規調適需求函送法規主管機關,並以法規明定機關之修法義務。 ●法規明定可提供其他協助或與他政府資源介接。 ●參考韓國維持其上市許可,若期限屆至前法律仍未修定,可延長許可期限[31] 。 ●可避免業者無法確定實驗後是否合法上市而卻步。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參、事件評析 近年來,許多國家透過法規沙盒制度調合創新技術與既有法規間之限制,透過該等實驗方式創造小規模且限定期間之法規安全空間,並藉此觀察創新技術可能帶來之風險並作為監管革新之主要機制。我國在制定《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後,主管機關或業者同樣倡議在其他創新領域也朝向制定實驗條例或法規沙盒制度來進行法規鬆綁[32] 。而從國外相關立法例觀之,法規沙盒之目的可能並非單純之法規鬆綁,而可能更積極地涉及新規範之建立或舊規範之革新。 於此前提下,本文認為除可先就「法規沙盒」本身之定義、影響評估要項與制度設計要素進行設定,作為數位創新實驗制度之基礎外,前階段亦需釐清我國設置法規沙盒目的、欲解決之問題及可變動之法令規範,方能確立方向並建構有效率之法規沙盒。 確立方向後,在制度面上,細部之制度設計要素則可再進一步參考外國立法例之作法,參考立法例分別為日本專案型沙盒、韓國ICT沙盒。但因為各國不同政體、立法模式及行政背景各有不同運作方式,並達成不同成效。 值得我國參採之最大差異在於法規排除模式各有不同,日本透過「法規特例措施」進行法令之豁免適用,同樣也是透過該機制具體以法律排除特定條文,需豁免之特定法律仍應具體明確修訂於法規沙盒之法源依據中,惟日本之修法制度相較我國快速且有效率,況目前日本也盡量避免制定法規特例措施而改以大量個案行政解釋取代,若該制度引進我國,可預見未來在實際執行上行政機關可能相對難以掌握制定特例措施之進度。韓國則透過法律概括規定,允許於符合法定特定情況下可申請豁免法規限制,該法定要件特定於「無法取得法令上的各種許可、核准、登記、認可、驗證等或不清楚是否需要許可等而模糊不明」之情況,此等概括規定之作法較能符合泛用型沙盒擴大創新應用之需求,惟如何妥適設計規範以符合明確性原則,並突破既有金融科技及無人載具創新實驗條例之正面表列之立法模式,可能需要後續強化與立法者溝通。 綜上,我國可考量建置關於數位創新之泛用型法規沙盒,不以領域區分,擴大創新實驗範圍將更有利於市場跨域創新、競爭。 基此,本文歸納法律層面主要面臨五大關鍵問題並提出具體建議,分別為:確立主管機關、「數位創新技術」之定義、範圍待研議、法規豁免/排除方式、實驗流程、風險控管及實驗後之調適作為等,同時參考前開相關國家之作法,以及考量目前既有創新實驗所面臨之問題,提出以下建議方向。 首先,須面臨主管機關之擇定問題,由於泛用型沙盒涉及之範圍較廣泛,且加上在數位時代中「產業」之概念趨於模糊,甚至可能會出現既有部會皆無法進行監管之狀態,故需要有跨部會任務之機關進行橫向協調,而跨部會溝通協調也可能是未來泛用型沙盒之關鍵執行步驟。 另,需對「數位創新技術」進行界定,該定義牽涉到確立法規沙盒之範圍與沙盒監管模式等;更進一步則與法規排除或豁免方式連動。在「數位創新技術」之定義方面,日本與韓國皆有針對適用標的再進一步限縮,日本雖以「新興技術」為標的,但仍進一步以「創新性」及「附加價值」再判斷是否可以進法規沙盒;而韓國則以「資通訊融合」之創新技術為主,同樣以「具市場價值」或「具創意」作為判斷標準。而我國若要定義「數位創新技術」由於其範圍較廣,除以「創新」作為判斷基準外,建議可以透過授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擇定欲發展之創新領域(例如:人工智慧、物聯網等),以限縮適用標的之範圍,讓範圍可以更明確,後續法規盤點也能夠更符合法規明確性原則。 另一需考量之問題,則是法規排除之方式,依據目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法規排除方式,主要係以正面表列方式排除特定條文為主,而在我國立法上通常也較偏向如此模式。惟,如前所述,由於「數位創新技術」之範圍較廣,恐難以透過事先盤點或預想需求之方式進行具體條文之排除。而我國修法程序又未如日本般快速,且有較不可控制之影響因素存在。因此,除了可部份透過事先盤點正面表列得排除的規範外,或可參考韓國之概括立法模式,將較偏向行政上需要取得許可、核准、認證後才可為之或單純係行政流程之規範,似可設計在滿足某種特定條件下透過法律的概括規範予以排除,以增加法規沙盒之彈性應用,並滿足泛用型法規沙盒之創新效益。故,未來制度設計上或可透過法規範之進一步分類,調整可排除法規設計上之明確性強度。 關於法規沙盒之實驗流程及風險控管如何進行,由於法規沙盒應屬於低度監理空間,如何保障創新實驗安全性將成重點,同時,也須避免申請實驗和相關流程冗長、成效不彰之疑慮。又,泛用型沙盒涉及範圍較廣,建議除要求申請人事先風險評估外,可針對原則性、共通性事項進行規範,例如:隱私保護、實驗者保護、資訊揭露等。 最後,在實驗後作為方面,若認為實驗有進一步商業化之可能,可能需進一步透過法規調適進行障礙之排除。但又由於成文法系國家進行法規調適之權限仍主要掌握於立法權上,行政權較不易掌握立/修法之進度,如同我國行政機關通過草案後,向立法院提請審議之過程與時序通常不易掌握,而可能產生實驗通過且具商業化之創新模式,可能會因修法時程延宕仍存有障礙,而出現上市空窗期,造成創新之時效性不易被展現進而使業者對於法規沙盒之效益產生疑慮,而對進入法規沙盒並無強烈誘因,造成法規沙盒申請案例較少之問題。為此,考量整體制度之效益,或可參考韓國做法,在未修法完成前可延長臨時許可之時效規定,避免業者因出現上市空窗期而對法規沙盒望之卻步。又,由於我國已有《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制度先例,或可參考相關制度運行後對於申請個案之效益、業者之反饋,再運用相關經驗對欲建置之法規沙盒規範進行調整。 是以,因法規沙盒從目的、適用範圍、法規排除、實驗設計及實驗後機制為一連串連動之規範,需要精密之事前評估方能提出最有效率、精緻且適切之創新實驗規範制度。 [1]所謂「新興技術」(新技術等実証),係指在創新事業活動中所使用具有顯著新穎性之技術或方法,且該技術或手法可創造出高附加價值者。關於新技術之相關定義,可參見《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2條第3項。 [2]原文:「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新技術等実証制度」。 [3]〈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経済産業省,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30AC0000000025(最後瀏覽日:2022/12/15)。 [4]《產業競爭力強化法》已於2021年6月16日公布並施行,詳參:https://www.meti.go.jp/press/2021/06/20210616004/20210616004.html。 [5]附帶一提,內閣官房底下設立的「新興技術社會實施推動團隊」(新技術等社会実装推進チーム)為單一窗口,高於各部會的內閣官房與內閣府成員作為日本推動監理沙盒實證實驗的單位。 [6]陳譽文,〈日本推動專案型監理沙盒制度協助新興科技發展〉,關鍵評論網,2019/10/09,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5820(最後瀏覽日:2022/12/21)。 [7]内閣官房 新しい資本主義実現本部事務局,〈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新技術等実証制度)について〉,內閣官房,https://www.cas.go.jp/jp/seisaku/s-portal/pdf/underlyinglaw/sandboximage516.pdf(最後瀏覽日:2022/12/30)。 [8]《產業競爭力強化法》第7條。 [9]「具顯著新穎性」者,則指相較於該領域的常用技術和方法,更有新穎性且得以衍生實用化和事業化討論的技術與方法,例如AI(人工智慧)、IoT(物聯網)、巨量資料、區塊鏈等等。參見新技術等実証の総合的かつ効果的な推進を図るための基本的な方針,頁1(2018),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keizaisaisei/pdf/underlyinglaw/basicpolicy.pdf(最後瀏覽日:2022/12/16)。 [10]其中,「創新性」與「附 加價值」之判斷,則是參考「評價委員會」的協助與提供意見。 [11]〈「生産性向上特別措置法」が施行されました〉,経済産業省,https://www.meti.go.jp/press/2018/06/20180606001/20180606001.html(最後瀏覽日:2022/12/10);内閣官房 新しい資本主義実現本部事務局,〈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新技術等実証制度)について〉,內閣官房,https://www.cas.go.jp/jp/seisaku/s-portal/pdf/underlyinglaw/sandboximage516.pdf(最後瀏覽日:2022/12/30)。 [12]包含資通訊融合法、產業融合促進法(산업융합 촉진법)、金融創新支援法(금융혁신지원 특별법)、地區專業化發展特區法(지역특구법)、行政管制基本法(행정규제기본법은)。머니투데이,〈이낙연 총리 "규제 샌드박스, 현장이 최대한 알기쉽게 설명해야"〉,머니투데이,2019/01/10,https://v.daum.net/v/20190110100115334(last visited Dec. 07, 2022). [13]全名為《促進資訊通訊及融合發展等相關特別法》(정보통신 진흥 및 융합 활성화 등에 관한 특별법)。 [14]〈ICT 규제 샌드박스 사례집〉,혁신의 실험장,https://www.sandbox.or.kr/board/data_roomDetail.do(最後瀏覽日:2022/12/09)。 [15]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https://www.msit.go.kr/index.do(最後瀏覽日:2022/12/10)。 [16]資通訊融合法第36條。 [17]倘相關機關首長於30天內沒有回覆,則視同不屬於其管轄業務或不需要相關機關首長之許可。 [18]資通訊融合法第36條。 [19]資通訊融合法第38-2條。 [20]〈정보통신 진흥 및 융합 활성화 등에 관한 특별법 ( 약칭: 정보통신융합법 )〉,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https://www.law.go.kr/%EB%B2%95%EB%A0%B9/%EC%A0%95%EB%B3%B4%ED%86%B5%EC%8B%A0%EC%A7%84%ED%9D%A5%EB%B0%8F%EC%9C%B5%ED%95%A9%ED%99%9C%EC%84%B1%ED%99%94%EB%93%B1%EC%97%90%EA%B4%80%ED%95%9C%ED%8A%B9%EB%B3%84%EB%B2%95(最後瀏覽日:2022/12/02)。 [21]資通訊融合法第37條。〈ICT 규제 샌드박스 3종 제도〉,정보통신산업진흥원,https://www.sandbox.or.kr/main.do(最後瀏覽日:2022/12/18)。 [22]과학기술정보통신부 정보통신정책실 정보통신정책관 디지털신산업제도과,〈정보통신 진흥 및 융합 활성화 등에 관한 특별법 개정안 국무회의 의결〉,KDI경제정보센터,2021/06/01,https://eiec.kdi.re.kr/policy/materialView.do?num=214468&topic=L&pp=20&datecount=&recommend=&pg=(最後瀏覽日:2022/12/30)。 [23]内閣官房 新しい資本主義実現本部事務局,〈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新技術等実証制度)について〉,內閣官房,https://www.cas.go.jp/jp/seisaku/s-portal/pdf/underlyinglaw/sandboximage516.pdf (最後瀏覽日:2022/12/20)。 [24]〈ICT 규제 샌드박스 정보마당〉,정보통신산업진흥원,https://www.sandbox.or.kr/board/designated_case.do (最後瀏覽日:2022/12/20)。 [25]内閣官房日本経済再生総合事務局新技術等社会実装推進チーム,〈規制のサンドボックス制度について〉,令和元年6月,https://www8.cao.go.jp/space/policy/suborbi/dai1/siryou3-5.pdf 。 [26]日本限定以「新興技術」應用為主進行實證,而針對新興技術之定義為在創新事業活動中所使用具有顯著新穎性之技術或方法,且該技術或手法可創造出高附加價值者。據此,可以收斂出日本針對新興技術之判定標準以「新穎性」與「高附加價值」兩者為主。 [27]韓國以「資訊通訊融合」新興科技領域有關之創新產品和服務為主,限定於資訊通訊產業之間或與資訊通訊不同的產業間,藉由技術或服務的結合及複合,而創造新的社會性市場價值或具創意的創新性活動,而韓國可進入ICT沙盒之實驗則主要是以「資通訊技術」、「具市場價值」或「具創意」作為判斷標準。依據韓國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與資通訊產業振興院所公布之「ICT監理沙盒運作指南」提及關於實證管制特例之審查基準,包括:該技術、服務之創新性、對於相關市場及使用者便利所波及的影響及效果、對於國民之生命、安全是否有危害以及對於個人資料是否有安全保護處理實證用管制特例之適當性及其它在指定實證用管制特例上所需要的事項,相關基準則可為我國進一步參考。 [28]日本透過個別制定「法規特例措施」排除相關法規,惟法規特例措施同樣需經過修法程序,程序較為複雜,因此在實際運作上日本主要透過主管機關針對個案系爭之相關法規進行合規之解釋,或是調整計畫之操作方式使之合於法律規範。 [29]韓國是以概括方式規範法規可被排除之條件,按《資通訊融合法》第37條,擬利用新資訊通訊融合技術、服務開展業務者,若符合法律所規定之特定事由時,而難以使新產品和服務商業化時,可向科學技術資訊通訊部申請「臨時許可」,排除適用管制,並將相關產品或服務在一定條件下投放於市場,其條文規範之情況如下:1.需要許可之法令依據內容中,無適合該新資訊通訊融合等技術及服務的標準、規格、條件等情況;2.需要許可之法令依據內容中,規定之標準、規格、條件等不明確或不合理之情況。法規排除的部分,特定於「無法取得法令上的各種許可、核准、登記、認可、驗證等,或不清楚是否需要許可等而模糊不明或不合理」之情況,如此規定並未明確列出可排除之法規,而是明確敘述法規可被排除之情狀,同時也避免逐一列出可被排除之法律而有所遺漏之狀況。而類此規定正也是法規沙盒政策之主要目的之一,當法規有所不合理或未規範時提供彈性空間。 [30]日本主要以事前風險評估、充分資訊揭露及參與者同意作為風險管控之主要手段;而韓國則是除資訊揭露之規範外,明定實驗風險發生時之責任歸屬及申請人之保險義務等。 [31]韓國ICT沙盒,其「臨時許可」制度係以市場推出為目的,故為避免申請人實驗後之上市空白期,2021年6月8日公布修正《資訊通訊融合法》第37條第6條明定直至法規完備為止可透過法規強制延長臨時許可,以緩解創新實驗之上市空白期,並作為銜接取得正式許可之配套。 [3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際法規鬆綁經驗對我國實證場域未來規劃之啟示〉,關鍵評論網,2020/12/10,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4483(最後瀏覽日:2022/12/10)。
2023/03/15 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CCC)就大型數位平臺對於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競爭的問題提出建言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ACCC)於2022年11月發佈了數位平臺第五份調查報告。該報告係ACCC受澳洲政府委託,於2020年起對數位平臺相關的消費者權益和市場競爭問題的調查,本次報告將重點放在監管如何改革。主要提供的建議和警示可分為五個方向: 1.反競爭行為 大型數位平臺擁有巨大的市場力量和重要的財政資源,佔據主導地位的數位平臺公司有能力和動機透過排他性行為和收購潛在競爭對手,以維持其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 2.消費者和中小企業保護不足 ACCC於2022年所發佈的最新報告與其自2017年開始進行數位平臺研究起所發布的其他報告一致,皆指出數位平臺的服務有以下潛在危害: ●利用消費者偏見或引導消費者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服務。 ●數位平臺上的詐騙明顯且持續增加。 ●來自應用程式商店提供的不當和欺詐性應用程式的危害。 ●創建、購買和銷售虛假評論以及以其他方式操縱評論的做法。 ●欠缺救濟和爭議解決的途徑。 3.保護消費者的新措施 澳洲現有的競爭和消費者法律已難以因應數位平臺市場所面臨的消費者權益侵害和競爭危害等問題。該報告建議進行立法改革,具體如下: ●商業市場中的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禁止不公平交易行為和不公平契約條款。 ●針對數位平臺的消費者爭議措施,包括強制規定內部和外部的爭議解決流程,以及平臺對詐騙、有害程式和虛假評論的預防和刪除義務。 ●建立新的競爭框架,使受指定的數位平臺提供服務時受到適用於此一領域的強制性法規拘束。 ●受指定數位平臺將應遵循之新框架和守則,以遵守競爭義務,避免其在市場中的反競爭行為,如競爭行為中的自我偏好(self-preference)等。 4.管轄 該調查報告亦指出適當且明確的管轄權限劃分對於新的監管框架來說非常重要,應在考慮到其專業知識和權責範圍的前提下,將監管責任分配給正確的管理機構,並且這些監管在流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應受到適當的監督。 對於新的競爭框架及監管措施,ACCC建議可以參考英國當前的制度設計;英國政府成立了數位市場部門(Digital Markets Unit, DMU),該部門隸屬於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DMU負責監督受指定數位平臺,並在符合公平貿易、選擇開放、透明及信任等前提之下,DMU得視各個公司不同的情況對其進行特定的要求,如建立面對非法內容、對成人或未成年人有害內容時的應對措施等。 5.與國際方針的一致性 過去,澳洲在數位平臺監管策略採取了領先國際的創新行動,透過實施《新聞媒體議價法》(News Media Bargaining Code),要求數位平臺為新聞內容付費。但未來澳洲政府最終採用的策略將可能仿效他國經驗或是依循國際間共通模式,如英國推行中的《網路安全法》(Online Safety Bill)或歐盟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和《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而非獨樹一幟。 澳洲數位平臺監管策略之後續變化與進展值得持續追蹤,以做為我國數位平臺治理政策之借鏡。
2023/03/15 歐盟發布綠色政綱產業計畫,提供綠色轉型、國家補助、供應鏈韌性政策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2月1日公布「綠色政綱產業計畫(Green Deal Industrial Plan)」,該計畫主要包含淨零產品產業建立、國家補助、強化供應鏈、資金等綠色轉型重要政策。「綠色政綱產業計畫」將透過以下四大支柱協助歐盟進行綠色轉型。 (1)建立可預測、簡化且一致的管制環境 歐盟將提出《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草案簡化管制框架來支持電池、風車、熱汞、太陽能板、電解、碳捕捉等技術;本法案將分析各產業部門後,建立各部門2030年能力目標,確保產業供應鏈不會遭遇瓶頸,並縮短淨零產品工廠選址和中小企業補助核准流程時間,以及增強核准流程的可預測性。另外歐盟並將提出《關鍵原物料法(Critical Raw Material Act)》草案,以管制生產淨零產品的關鍵物資,並透過回收、來源多樣化等方式來降低歐盟對第三方國家的依賴。 (2)更快的提供充足資金 歐盟將放寬各會員國的補助程序,並提高補助金額上限。另外因應中國和美國對淨零產業的補助,本計畫將提高歐盟與歐盟會員國的淨零產業補助額度,讓補助效果能和其他非會員國的補助達同樣程度。 (3)人才訓練與技術強化 歐盟將透過人才訓練、認證和補助來增加綠色及數位轉型技術之勞動力。 (4)為建立韌性供應鏈開放貿易 歐盟將加強與非會員國的自由貿易協定,增加關鍵原物料來源。歐盟也將透過《外國補助規則(Regulation on Foreign Subsidies)》保護歐盟市場的公平性、調查非會員國的傾銷行為、扭曲市場的補助。
2023/03/13 歐盟通過《外國補貼規則》並於2023年1月正式生效2023年1月12日,歐盟《外國補貼規則》(Foreign Subsidies Regulation, FSR)正式生效。其旨為歐盟欲有效打擊因領有外國補貼而具不公平競爭優勢之企業,以保護歐盟市場公平競爭。 2021年5月5日,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外國補貼規則》草案以防範上述企業在歐盟市場進行危害競爭之行為。該規則於2022年11月分別經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與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通過後,同年12月23日刊載於歐盟官方公報,並於2023年1月正式生效。 歐盟執委會於2023年2月6日公布《外國補貼規則》執行細則草案,詳細規範踐行企業併購及參與公共採購程序通知義務所應提交之資訊、調查期程及受調查企業之權利等。根據新規,執委會可調查非歐盟國家之企業財務補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情形,就調查結果決定是否限制其在歐盟市場從事企業併購、參與公共採購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經濟活動。 若併購一方的歐盟營業額達5億歐元(€500 million),且外國注資達5,000萬歐元(€50 million),相關企業須向歐盟執委會報告。另外,執委會有權解除未履行通知義務但已執行之交易。而公共採購標案方面,標案金額預估達2.5億歐元(€250 million),且參與投標之企業受外國補貼達400萬歐元(€4 million),該企業即應通知執委會,執委會得禁止接受補貼之企業或違規者得標。 歐盟執委會將考量利害關係人意見回饋後預計自2023年7月12日起實施,而部分通知義務將自同年10月12日起實施。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親愛的讀者 新年伊始,國際地緣政治之震盪未歇,新冷戰兩極對抗之勢悄然成形。反映在科技法律的地平線上,人工智慧已由倫理規範蛻變為產品認證要求、無人機除了飛安尚引發資安及國安疑慮、標準必要專利(SEP)換穿車用電子的外衣後呈現新的風貌、以及數位服務增添了跨境(cross-border)及信任(trust)的元素等,在在都對現行的法律規範及制度提出挑戰。資策會科法所身為國內唯一的科技法制智庫,有責任協助政府及產業因應層出不窮的挑戰,擘劃與勾勒科技法制新的地平線。本刊亦將持續安排相關專文,促進各界之意見交流及共識形成。 編輯部
2023年01月出刊 第35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疫情讓電子商務愈加普及,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數位經濟的驅動力,然網路商城用戶個資外洩事件亦愈加頻繁,甚至衍生網路詐騙案件。固然,受侵害之民眾得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惟實際進入訴訟程序之案件數量有限,且請求權基礎不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法兼而有之。本期安排專文析介國內法院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以及外國法院判決––德國黑森邦(Hessen)高等法院2022年民事判決,嘗試從個人資訊自主權的角度,重新理解與詮釋傳統民事責任之損害及賠償,甚值吾人進一步省思實體世界數位化對於法律體系的衝擊及因應之道。 資策會科法所感謝各位讀者過去一年的支持及愛護,新的一年祝福大家白兔迎春步步高,花兔迎接滿團圓。本刊亦將持續安排最貼近數位科技脈動之法律專文,以饗讀者。 編輯部
2022年12月出刊 第34卷第12期親愛的讀者 歐盟於2020年11月25日提出,2022年5月4日通過《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DGA),該法作為「歐洲資料戰略」(The European Data Strategy)的重要一環,透過強化資料中介機構角色和資料共享機制,促進資料流通與其可用性,建立單一資料市場。本期安排專文介紹DGA以及輔助資料中介服務運作的重要基礎――歐盟於2022年初提出之《資料法》(Data Act)草案,並提出有關資料中介服務之法制建議,供我國發展資料及數位經濟時,建立並完備法制碁盤之參考。 編輯部
2022年11月出刊 第34卷第11期親愛的讀者 鑑於全球地緣政治版圖重組及其對晶片相關供應鏈之衝擊,歐盟於2022年2月公布《歐洲晶片法案》(European Chips Act),規劃由歐盟政府資助420億歐元,並搭配會員國之配套政策及資本市場的資金投入,於2030年之前將歐盟製造的占比推升至全球晶片總生產量的20%以上,亦即透過「歐洲製造」來強化晶片的自主供應,並與第三國合作以維持半導體供應鏈之韌性。在地球的另一端,台積電(TSMC)於美國亞利桑那州5奈米廠約於18個月前動工,預計於2024年投產,亦不能謂非美國透過晶片法及國際關係的合縱連橫、軟硬兼施以落實「美國製造」的結果。在各界盛讚台積電為我國「矽盾」的同時,如何確保護國神山產業之不墜及技術之領先地位,值須各界共同審慎評估及因應。 編輯部
2022年10月出刊 第34卷第10期親愛的讀者 資金是企業營運的要素,因此,若金融機構能夠視企業所從事之經濟活動是否符合永續標準,來決定授信與否或融資條件,這將有效地驅動產業活動朝向符合永續的目標邁進。國際間運用金融市場的影響力推動永續,從2003年制定「赤道原則」、2006年制定「責任投資原則」,直到2020年歐盟制定永續金融分類規則。我國金管會亦規劃訂定「永續經濟活動認定指引」(Taiwan Sustainability Taxonomy),導引市場資金挹注企業從事符合ESG的經濟活動,杜絕「漂綠」(greenwashing)並引領產業達成淨零排放(Net Zero)目標。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永續金融法制並提出可供我國借鏡之處,推動我國達成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目標。 編輯部
2022年09月出刊 第34卷第09期親愛的讀者 英國數學家Clive Humby說,「Data is the new oil」,資料被認為是未來世界的新石油,擁有並善用資料的國家及產業,就能夠在下個世代取得經濟上的競爭優勢。隨著資料經濟(data economy)興起,相關的商業模式也從單純的提供或蒐集資料,衍生並進化為跨產業應用的資料加值服務。日本建構「資料信託銀行」機制,由資料銀行與個人間締結契約替個人管理其個資,在本人同意之一定範圍內,依其指定之條件提供給第三人活用,而該當個人得受取資料活用之利益與回饋。我國數位發展部於8月27日正式揭牌成立,對於以資料為核心的數位經濟,其相關法制碁盤之建立,當為數位部與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之目標。 編輯部
為協助企業快速掌握品牌智財風險(例如無法取得商標、被搶註、被控侵權等)並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可透過「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從品牌標識設計、品牌通路拓展、品牌行銷宣傳三大面向/七題關鍵問項,協助企業快速辨識品牌經營過程中潛藏之三大智財風險(包含品牌商標被控侵權、品牌商標被搶先註冊、品牌商標權利被廢止等),釐清品牌保護現況,以維護品牌發展。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從101年到111年已協助80多家企業因應品牌經營過程常見的智財風險,如:商標搶註、仿冒、被控侵權、經銷代理爭議等,產業別橫跨資訊科技、傳統製造、醫藥民生與服務業等。具體服務內容是針對企業的品牌發展各階段需求,如:品牌策略定位、體驗溝通、通路拓展等,提供對應的品牌智財風險預測與客製化品牌智財輔導,協助挖掘企業核心資產、保護企業品牌,以鞏固品牌形象及提升品牌價值。 本「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將協助企業檢視品牌的智財保護管理現況,「企業可依據填答結果獲得回覆建議與各項資源,著手規劃品牌發展現階段所需的智財防護網。 【線上查核檢視】立即線上檢視:https://forms.office.com/r/6M3ZfMwMA3 聯絡方式: 龔芳儀研究員/ 02-6631-1159 / tiffanykung@iii.org.tw 林昭如專案經理/ 02-6631-1186 / chaojuin@iii.org.tw
2023/02/22 引領企業標準化智財管理 促進企業落實ESG 經濟部工業局舉辦公司治理智財管理專題講座近年國際間相繼頒布智財保護政策、甚至立法捍衛產業營業秘密等,我國亦針對營業秘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陸續修法、立法,甚至於非強制性的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納入了智財管理要求,皆凸顯智慧財產之重要性。此波政策推動下,確實也鼓勵了我國許多上市櫃企業如台積電、聯發科、聯電、日月光、歐萊德、精誠資訊、統一超商、星宇航空、PC HOME等,導入智財管理制度並取得驗證來強化其制度之落實與公信力。然而,隨著全球淨零碳排、永續發展的潮流,企業又該如何留意智財風險與機會、運用智財管理協助落實ESG?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資策會科法所執行「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畫(TIPS)」,今(21)日舉辦「112年度TIPS頒證暨公司治理智財管理專題講座」,由經濟部工業局連錦漳局長頒發證書予通過驗證之企業,並邀請公司治理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黃厚銘主秘、智慧財產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局廖承威副局長、標準制定與檢驗主管機關-經濟部標檢局賴俊杰副局長,從其主管政策推動之面向提供企業強化智財管理、永續發展之建議,形成公司治理良善循環。 金管會證期局黃主秘分享,公司治理之發展從股東優先原則、利害關係人理論、企業社會責任到現行的「永續發展ESG」。ESG已是全球趨勢,智財管理本身即為公司治理之一環,企業持續精進智財管理之同時,能連結ESG課題,協助企業落實永續發展。經濟部智慧局廖副局長透過實務案例分享公司治理常見之智財風險,並強調建立「系統性管理」,才能有效智財風險識別、評估與應對。而因應智財屬地主義,目前沒有所謂「智財管理國際標準」,我國企業可依經濟部工業局的「台灣智慧財產管理標準(TIPS)」,導入系統性管理。此外,其也提醒智財有其特殊性,企業管理時仍應留意避免過度僵化管理造成訴訟上不利。因此,建議企業於導入智財管理標準如TIPS,若欲參考智財管理具體作法如「創新管理-智慧財產管理指南、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等,仍應留意該些指南或手冊屬於操作性內容,避免將其作為標準化管理。 經濟部標檢局賴副局長提到公司治理與管理標準之關聯性與趨勢,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已納入多個可驗證之管理標準如ISO14001、ISO50001、TIPS等,鼓勵企業善用不同類型之管理標準,多方強化企業營運發展。然而因應ISO複雜性,並非ISO開頭皆為可驗證之管理標準,故其從「名稱、架構、內容」等面向解析管理標準之特性,ISO大原則可分為三類「Fundamentals and vocabulary詞彙(基本概念原則與術語)、Requirements要求(管理標準)、Guidance指南(參考作法)」,例如ISO56000為詞彙(創新管理相關的基本概念與術語)、ISO56001為創新管理標準(即為可驗證之標準)、ISO56005為指南(創新管理下智財管理參考作法),透過具體例子比對使企業明確判別智財管理標準之定位與功能,並依循PDCA管理循環提升企業智財管理永續經營效能。公司治理並非一蹴可幾,智財管理也非易事,然企業只要堅定往前,定能持續精進智財管理、促成企業永續發展。
2023/02/22 運用資料驅動 促進跨域區域國際間運用資料驅動區域創新已是趨勢,各國也積極建置資料協作平台。例如,日本的超級城市操作系統結合國家戰略特區發展區域創新、或韓國以智慧城市作為資料整合平台核心。資料治理逐漸成顯學,促進創新發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蔡毓華指出,區域創新在實踐中的走向,由區域內外參與者協作及知識共享的方式推進,而良善的資料治理體制將是資料驅動區域創新的成功關鍵。依據OECD(the 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研究,良好的資料治理有助於建立共同願景、加強協作過程的一致性,並堅實制度、監理和技術等基礎,構築信任並創造價值。 建議必須確認以下事項: 一、運用資料驅動區域創新之目標與願景,這也是確保資料的利用能夠合乎蒐集目的與利用範圍的基礎; 二、確保資料基礎設施與資料架構的互操作性及安全性,以形塑可被信任且富有韌性的資料應用環境,吸引多元參與者投入,充分發揮資料潛在價值; 三、運用資料過程涉及的法令規範、規則或程序,以確保資料運用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觀察日本超級城市型國家戰略特區,即以超級城市操作系統作為資料基礎設施核心,從技術面、資安面出發,搭配國家戰略特別區域法、區域服務資料模型指南等奠定信任基礎,並引動公私部門共同參與知識共享與協作。韓國智慧城市則以發展城市資料平台並促進城市競爭力為旨,依據智慧城市法、智慧城市隱私指南、智慧城市服務認證操作指南等方式,設計能保護隱私、具透明度和有利資料流通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日韓等國的法制是著眼於利用端,透過區域創新發展需求,企圖引領更多資料利用。 數位經濟時代藉由資料的分析利用,得以迸發出許多創新的思維與洞見,進一步助益社會發展。資策會科法所長期協助各級政府進行資料治理法制政策研析與規劃,未來將持續倡議相關政策與措施,期能協助推動政府以資料驅動區域創新發展,讓地方區域有關的資料發揮更大價值,成為將來社會的數位發展基石。
2023/02/21 工業局搭橋 通過TIPS驗證企業創新高 展現善用智財管理經濟日報 陳華焜...《閱讀更多》
2023/02/21 工商時報:TIPS驗證 鞏固產業核心競爭力經濟日報文 簡立宗... 《閱讀更多》
2023/02/21 風傳媒:獲TIPS驗證之企業創新高地方中心綜合報導...《閱讀更多》
資策會科法所與資安科技研究所、軟體技術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1年科技專案-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資安關鍵技術發展計畫,以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供應鏈資安為核心,研析近年美國、歐盟、日本地區相關之供應鏈資安威脅態勢、國際與產業標準(包含:美國CMMC 2.0、SEMI E187、BSIMM第12版、IEC 62443),提出「供應鏈資安議題指引」,作為我國半導體產業可對應之國際或產業資安標準藍圖。並藉由舉辦「資安情蒐暨資安政策趨勢研討會—以半導體供應鏈為核心」,發表供應鏈資安國際法制政策研析成果,引導國內半導體及資通訊業者掌握國際重要相關供應鏈資安議題趨勢、增進資安情蒐交流,從而促進企業組織改善內部資安管理,提升其在國際供應鏈中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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