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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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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科技法制掃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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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全球政經局勢快速變動,數位科技、能源轉型與國家安全議題交織發展,各國法制亦隨之加速調整與重塑。無論是貿易規範的戰略化、能源市場制度的再設計、創新創業環境的風險分攤機制,抑或AI於科學研究、醫療體系及司法領域的治理架構建立,皆顯示法律已不僅是事後規範工具,更成為引導產業發展與國家競爭力布局的重要政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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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訂《中華人民共國對外貿易法》,提高國際貿易機制參與、推動貿易管制與反制措施,以強化其對外貿易影響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5年12月27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國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本次修訂將自2026年3月1日起實行。《中華人民共國對外貿易法》於1994年... 詳全文 |
![]() 莊雅筑 副法律研究員 ycchuang@ii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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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泰鈞 副法律研究員 tccheng@iii.org.tw |
國際能源總署發布電力市場設計報告,提供批發電力市場監管制度政策建議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2025年11月26日發布《電力市場設計:深化既有優勢、補足制度缺口(Electricity Market Design:Building on strengths, addressing gaps)》報告(下稱電力市場設計報告),旨在提供批發電力市場監管制度之政策建議... 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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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發布行政命令啟動創世紀任務,整合AI資源加速科學發現,鞏固AI技術領導地位美國總統川普於2025年11月24日發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啟動創世紀任務(Launching The Genesis Mission),旨在建立美國科學與安全AI平臺(下稱AI平臺),整合聯邦政府長期累積之科學資料集、國家研發及運算資源... 詳全文 |
![]() 張腕純 組長 wcchang@ii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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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玉琪 副法律研究員 yukiwu@iii.org.tw |
韓國《創業投資促進法》修正,連帶保證責任禁令提升至法律層級,重新定義責任歸屬韓國國會於2025年11月21日通過《創業投資促進法》(Venture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VIPA)修正,並於同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將過往僅屬行政指導層級,建議投資契約不宜要求創辦人對受投資企業依法應負擔... 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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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發布歐洲區域人工智慧於醫療系統準備情況報告,責任規則為最重要之關鍵政策因素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於2025年11月19日發布「人工智慧正在重塑醫療系統:世衛組織歐洲區域準備情況報告」(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s reshaping health systems: state of readiness across the WHO European Region),本報告為2024年至2025年於WHO歐洲區域醫療照護領域人工智慧(AI for health care)調查結果... 詳全文 |
![]() 施雅薰 法律研究員 graceshih@ii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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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羿彣 副法律研究員 yiwenliu@iii.org.tw |
聯合國教科文教組織制訂「法院和法庭AI系統使用指南」,並提出15項核心原則,旨在指導與確保司法部門可有效且安全地使用AI聯合國教科文教組織(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下稱UNESCO)於2025年12月4日雅典人工智慧與法制圓桌會議上發布「法院和法庭AI系統使用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Use of AI Systems in Courts and Tribunals,下稱司法AI指南),為全球首份針對司法體系使用AI的治理框架,旨在推動司法數位轉型時,亦能確保法治、人權與司法獨立不受侵害。 於該司法AI指南中,明確主張「AI僅作為輔助工具,不得取代法官的獨立判斷與裁量權」,並提出適用於整個司法組織使用AI系統的15項核心原則,分別為保障人權(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符合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效益可行性(Feasibility of benefits)、安全性(Safety)、資訊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準確性與可依賴性(Accuracy and reliability)、可解釋性(Explainability)、可稽核性(Auditability)、透明與公開正義(Transparent and open justice)、有意識且知情使用(Awareness and informed use)、可問責與可質疑性(Accountability and contestability)、人類監控與決策(Human oversight and decision-making)、以人為本與參與式設計(Human-centric and participatory design)以及多方利害關係人治理與協作(Multi-stakeholder governance and collaboration),作為司法部門採用、管理和監督AI的指導原則,旨在確保司法機構及其成員都可遵循原則。 隨著AI應用於法院或法庭日漸普及化,如大規模文件搜尋、預測訴訟結果、翻譯案件語音和文字,或透過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驅動聊天機器人協助起草法律文件、司法判決等,皆有助於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惟現行仍缺乏如何正確使用AI的正式規範或指導原則、規則或指南,將可能構成侵害人權或提供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等風險,故UNESCO發布該司法AI指南,不僅可應用於司法公部門,亦被認為可適用於檢察官、律師、公務員及研究員等人員,以確保整體司法體系可符合倫理且尊重人權地使用AI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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