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7 資策會科法所招募學習律師!歡迎踴躍報名!

  法務部於今(2021)年7月正式核定本會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機構,法學子將可申請至本所進行五個月之實務訓練。歡迎已通過律師高考之法律學子,且如獲留用有意願繼續於本所工作者,至104人力銀行投遞履歷,履歷審查通過後將安排筆試及面試。 相關安排如下: 1.實習規劃: 編號 中心別 內容 1 數位創新中心 智慧運輸相關政策法制、APEC CBPR企業個資守護、TPIPAS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電子商務法制、永續能源法制等 2 價值拓展中心 創新創業政策與法制、數位匯流法制、中小企業法制、數位政府法制、企業法遵法制等 3 創意智財中心 文化科技法制、公司治理法制、智財策略法制、資料整合保護、TIPS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等 4 會務中心 全會智財管理及推廣、全會法律事務服務 2.筆試及面試 日期 內容 Day 1 筆試、業務中心主管面試 Day 2 所長及副所長 *筆試及面試日期另與求職者協調安排 加入我們: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聯絡人:吳小姐/ 02-6631-1393/ yao127@iii.org.tw

2023/10/19 開放報名 供應鏈資安國際法制與政策趨勢分享會

近年來由於疫情、戰爭等各類天災、人禍導致全球經濟動盪,除加速數位經濟相關資通訊技術發展,也駭客擴大攻擊的頻率與範圍,以維持原有獲益。根據調查顯示,全球曾有 52%企業,因使用的第三方元件或工具存在資安風險,不幸成為駭客攻擊或濫用的目標。突顯供應鏈資訊安全管理的不當,將可能使駭客以此作為媒介,進行大規模攻擊的風險,進一步導致資料外洩、產線停工等營運損失,對於企業經營帶來嚴重影響。 在相互依賴的產業生態系中,欲提升整體資安防護能量,有賴供應鏈各環節一致的資安水準。為因應不斷變化的資安攻擊手法,降低資安威脅對整體國家經濟的威脅,提升產業整體資安意識與採取相應防禦措施,國際組織或先進國家陸續發布供應鏈資安相關法制政策,如美國「國家資安戰略」、歐盟「資安韌性法」、日本「資安經營指引」等。 本次活動將分享美國、歐盟、日本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近年來供應鏈資安威脅態勢及法制政策,協助產業及時掌握國際供應鏈資安發展趨勢,並促進交流討論,以利組織有效掌控網路威脅風險,及早規劃相應之資安管理措施。此外,資安防護的首要步驟,在於快速與及時的「情報蒐集」機制以及完善的「資安防護」機制,為提升資通訊產業資安意識,本活動亦將分享自動化情蒐機制、供應鏈資安解決方案與半導體產業資安標準,俾利企業增進供應鏈資安量能。 指導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軟體技術研究院、資安科技研究所) 時  間:2023/10/19(四)14: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4:00-14:05 開場致詞 14:05-14:20 美國供應鏈資安法制政策趨勢:增進公私協調合作、資安框架改版​ 阮韻蒨 副研究員(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4:20-14:40 透過第三方驗證把關供應鏈安全​ 施任峯 技術部副總經理(保華資安股份有限公司)​ 14:40-14:55 歐盟強化資安韌性之法制政策新方向 張腕純 專案經理(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4:55-15:15 如何落實內外兼顧的供應鏈資安管控 劉曉薇 技術處工程師(數位資安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5:15-15:30 日本企業落實資安防護措施之具體對策 鄭岱宜 副研究員(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5:30-15:50 SEMI E187 & 半導體產線網路安全實務落地指引 洪晨宜 解決方案架構師(睿控網安股份有限公司) 15:50-16:10 自動化資安情蒐服務介紹 蔡坤成 博士(資策會軟體技術研究院) 16:10-16:30 交流討論 全體與會者 16:30 活動結束

2023/10/16 開放報名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意見徵集座談會

為解決網域名稱爭議,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於西元2001年制訂「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暨實施要點(TWDRP),並委由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運行爭議處理機制,爭議處理機構選定專家後並組成「專家小組」後,由專家小組公正處理爭議,20多年來為我國域名註冊人與主張域名權利人提供快捷而便利的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根據「.tw/.台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資料庫」上之資料顯示,至今(2023)年8月,國內兩大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與台北律師公會已累積處理超過300份案件,專家決定書之數量相當豐富。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2017年公布UDRP 程序相關問題的專家小組意見概述第三版(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 3.0),對專家處理域名爭議案件,以及了解UDRP規範助益極大。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於2022年建置「.tw/.台灣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資料庫」後,大幅提升案件查詢及案件研究便利性,惟在資料庫建置與域名爭議機制研究中,發現部分專家決定書之間針對特定議題存有見解歧異之情形,因此,在與WIPO連繫並獲得支持後,將仿效WIPO作法,彙整「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TWDRP Overview 1.0),以降低見解歧異。 TWNIC於2022年委託資策會科法所執行域名爭議機制研究,並啟動「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TWDRP Overview 1.0)編輯計畫,預計於2023年上、下半年各舉辦一次意見徵集座談會。本次意見徵集座談會,將提供TWDRP Overview 1.0部分內容草案供外界檢視,並就內容草案徵集相關意見。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協辦單位:台北律師公會、台灣商標協會 時  間:2023/10/16(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13:30~13:50(20 m) 主辦單位致詞執行單位致詞合照 黃勝雄董事長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蕭宏宜所長 資策會科法所 13:50~14:10(20 m)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彙編說明​ 潘俊良專案經理 資策會科法所​ 14:10~14:35(25 m) 專題演講​ 域名爭議處理專家(邀請中)​ 14:35~15:00(25 m) 專題演講 域名爭議處理專家(邀請中) 15:00~15:15(15 m) 休息時間 15:15~16:30 (75 m) 綜合論壇「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意見徵集​ 主持人:謝銘洋大法官 司法院 與談人:(以姓氏筆劃排序) 江耀國教授 中原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余啟民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 周天主任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智慧財產權中心 紀振清教授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陸義淋高級顧問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黃銘傑特聘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賴文平創會理事長 台灣商標協會 賴文智律師/所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律師/資深合夥人 萬國法律事務所​

2023/09/27 即將登場 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出海全攻略 Ep.4企業ESG規劃實務-直播場

◎本課程採實體形式同步直播,如欲現場參加,請報名實體場次: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247 歡迎報名參加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系列課程!本系列課程辦理集點活動並給予參與程度高的學員結業證書,報名實體場及直播場之學員皆可集點,詳情請見2023年課程集點辦法:https://stli.iii.org.tw/news-detail.aspx?d=118&no=16。 由於臺灣市場規模有限,進軍國際市場成為臺灣新創公司發展關鍵,除行銷、研發、商業模式等面向外,如何善用法律知識與工具也是同等重要!面對新創企業前進國際市場的各類規定與注意事項,例如勞動法規、稅務制度與外國投資規範等乃至國際減碳淨零趨勢,導致企業的出海規劃經常流於瑣碎與片面。期望藉由事前的準備與指導,讓新創團隊以更為宏觀角度擘劃海外發展計畫與各階段任務。 「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於2023年聯合辦理【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系列課程,林口新創園將於9/27在臺北舉辦本系列課程,主題為《新創出海全攻略 Ep.4企業ESG規劃實務》。減碳淨零、永續發展為當前國際潮流,面對節能減碳趨勢各公司企業紛紛嚴陣以待,新創企業規模雖小但也面臨相同之規範。同時,國外關於減碳淨零之立法與規定方興未艾,新創若有志出海,勢必需及早規劃,以免影響整體生產製程與結構。本次課程特別邀請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博士,魏博士長期擔任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顧問,專精ESG議題並具輔導企業撰寫永續報告書、落實碳盤查等經驗。本課程分析當前企業永續發展潮流以及新創企業應對策略,並說明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書撰寫規劃,期能藉此協助新創團隊面對淨零趨勢,朝向永續發展。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9/27(三)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15-13:30 報到 13:30-15:00 國際ESG重點規範與因應策略 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 博士 15:00-15:10 Q&A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20 企業永續報告書撰寫重點 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 博士 16:20-16:30 Q&A 16:30 賦歸

2023/09/27 即將登場 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出海全攻略 Ep.4企業ESG規劃實務-實體場

◎本課程將於線上同步直播,如欲線上參加,請報名線上場次: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248 歡迎報名參加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系列課程!本系列課程辦理集點活動並給予參與程度高的學員結業證書,報名實體場及直播場之學員皆可集點,詳情請見2023年課程集點辦法:https://stli.iii.org.tw/news-detail.aspx?d=118&no=16。 由於臺灣市場規模有限,進軍國際市場成為臺灣新創公司發展關鍵,除行銷、研發、商業模式等面向外,如何善用法律知識與工具也是同等重要!面對新創企業前進國際市場的各類規定與注意事項,例如勞動法規、稅務制度與外國投資規範等乃至國際減碳淨零趨勢,導致企業的出海規劃經常流於瑣碎與片面。期望藉由事前的準備與指導,讓新創團隊以更為宏觀角度擘劃海外發展計畫與各階段任務。 「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於2023年聯合辦理【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系列課程,林口新創園將於9/27在臺北舉辦本系列課程,主題為《新創出海全攻略 Ep.4企業ESG規劃實務》。減碳淨零、永續發展為當前國際潮流,面對節能減碳趨勢各公司企業紛紛嚴陣以待,新創企業規模雖小但也面臨相同之規範。同時,國外關於減碳淨零之立法與規定方興未艾,新創若有志出海,勢必需及早規劃,以免影響整體生產製程與結構。本次課程特別邀請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博士,魏博士長期擔任企業經營管理輔導顧問,專精ESG議題並具輔導企業撰寫永續報告書、落實碳盤查等經驗。本課程分析當前企業永續發展潮流以及新創企業應對策略,並說明企業永續發展報告書撰寫規劃,期能藉此協助新創團隊面對淨零趨勢,朝向永續發展。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9/27(三)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15-13:30 報到 13:30-15:00 國際ESG重點規範與因應策略 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 博士 15:00-15:10 Q&A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20 企業永續報告書撰寫重點 觀點國際行銷管理顧問公司魏梅金 博士 16:20-16:30 Q&A 16:30 賦歸

2023/09/25 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商標與商務契約實務-直播場

◎本課程採實體形式同步直播,如欲現場參加,請報名實體場次: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249 歡迎報名參加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系列課程!本系列課程辦理集點活動並給予參與程度高的學員結業證書,報名實體場及直播場之學員皆可集點,詳情請見2023年課程集點辦法:https://stli.iii.org.tw/news-detail.aspx?d=118&no=16。 商標是公司累積商譽的重要資產,即使是新創企業的草創期,也仍應思考智財權與商標註冊的問題。又,無論新創事業位於何一發展階段,勢必都要面臨商務契約簽署的相關法律問題。「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於2023年聯合辦理【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系列課程,亞灣新創園將於9/25舉辦本系列課程,主題為《新創商標與商務契約實務》。 上半場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朱稚芬商標高級審查官為大家講授新創商標,介紹註冊商標的優勢以及如何將品牌註冊成商標。讓已經創業或有意創業的新創團隊,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妥善運用智慧財產權,做好完足商品與商標保護! 下半場邀請資策會科法所廖元慶律師接力與各位學員分享傳授新創商務契約實務,從商務契約通用格式及其內容、到紛爭解決程序以及履約過程應注意事項,並結合我國實務相關案例進行介紹說明。幫助企業留意潛在法律風險,作出正確且適宜的商業決定!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9/25(一)14: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45-14:00 報到 14:00-15:00 新創商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朱稚芬商標高級審查官 15:00-15:10 Q&A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20 新創商務契約實務 資策會科法所廖元慶律師 觀看簡報 16:20-16:30 Q&A 16:30 賦歸 新創商務契約實務 ↑回議程表

2023/09/26 澳洲發布國家身分韌性戰略

所謂「身分」(Identity)是「特徵」(characteristics)或「屬性」(attributes)的組合,可讓個人在特定環境中與其他人區分開來,以證明自己的身分,例如出生日期和地點、臉部圖像等。澳洲政府有鑑於數位經濟的快速成長,線上身分驗證比實體身分驗證更為頻繁,促使犯罪人竊取和濫用身分資訊與資格證明(credentials),使得越來越多人面臨網路犯罪和詐欺的風險,澳洲在2021年時更因為身分竊盜事件橫行,造成超過18億美元的經濟損失。 為此,澳洲資料和數位部長會議(Data and Digital Ministers Meeting, DDMM)於2023年6月23日發布「國家身分韌性戰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Identity Resilience),以取代2012年國家身分安全戰略(National Identity Security Strategy),宣示澳洲政府加強身分基礎設施和對身分竊盜的韌性與復原力,推動澳洲各州、領地(territory)和聯邦(Commonwealth)採用全國一致的身分韌性方法,使得個人身分難以被竊取,縱然不幸遭竊取,受害人亦能夠輕易自身分犯罪中恢復身分。 該戰略由十項原則組成,包含:(1)無縫接軌的聯邦、州和領地數位身分系統;(2)具包容性的身分辨識機制;(3)個人與公私部門都有各自角色;(4)制定國家實體與數位資格證明標準;(5)建立生物辨識和經同意的身分驗證;(6)便利個人跨機構更新身分資訊;(7)更少的資料蒐集與保存;(8)明確的資料分享協議;(9)資格證明的一致撤銷和重新簽發;(10)明確的問責與責任。搭配短、中、長期的實施規畫,循序漸進地加強與一制化澳洲跨司法管轄區的身分安全管理機制。

2023/09/22 美國白宮發布《晶片與科學法》實施一周年總結

美國白宮(The White House,以下簡稱白宮)於2023年8月9日發布《晶片與科學法》(CHIPS and Science Act,以下簡稱晶片法)頒布一周年之總結,說明相關補助及租稅優惠措施之實施成效。自晶片法施行以來,已吸引高達1,660億美元之私人投資,並有50所以上大學宣布將開設半導體人力培訓課程,顯示晶片法對半導體生產製造在地化已有相當成效。晶片法施行後推動之措施如下: 1.說明半導體補助申請流程及條件 美國國家標準及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於2023年2月28日分別發布「半導體製造補助之申請指引」(Funding Opportunit–Commercial Fabrication Facilities)與「半導體製造補助願景」(Vision for Success: Commercial Fabrication Facilities),說明晶片法補助目的、申請流程、條件以及注意事項,並於同年6月23日更新相關內容。 2.說明柵欄條款之運作方式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與財政部(Department of Treasury)2023年3月23日於美國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法規預告(proposed rules),詳細說明晶片法內柵欄條款(guardrails)之運作方式。根據法規預告之內容,受補助人於受補助後的10年內若未經美國商務部與財政部同意,不得於中國等特定國家進行半導體製造設施「實質擴廠」之「重大交易」,避免受補助人將晶片法提供之補助用於中國,進而侵害美國國家安全。 3.強化半導體研發創新 美國商務部於2022年9月6日發布「美國晶片補助戰略」(A Strategy for the CHIPS for America Fund),說明商務部將與國家科學基金會(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等建立「國家半導體科技中心與執行國家先進封裝製造計畫」(National Advanced Packaging Manufacturing Program),協助美國維持半導體研發之領先地位,並大幅縮短研發成果商用化之時程。 4.保障區域經濟發展與創新 美國商務部於2023年5月發布第1期「科技中心計畫」(Tech Hubs Program)申請指引,協助區域製造、商業化和部署關鍵技術;並於2023年6月發布第1期「重新競爭領航計畫」(Recompete Pilot Porgram),為長期處於經濟困境的美國社區提供就業機會。

2023/09/19 用ChatGPT找法院判決?從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淺析生成式AI之侷限

用ChatGPT找法院判決?從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淺析生成式AI之侷限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9月08日 生成式AI是透過研究過去資料,以創造新內容和想法的AI技術,其應用領域包括文字、圖像及影音。以ChatGPT為例,OpenAI自2022年11月30日發布ChatGPT後,短短二個月內,全球月均用戶數即達到1億人,無疑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最容易近用的AI科技。 惟,生成式AI大量使用後,其中的問題也逐漸浮現。例如,ChatGPT提供的回答僅是從所學習的資料中統整歸納,無法保證資料的正確性。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即是因律師利用ChatGPT撰寫訴狀,卻未重新審視其所提供判決之正確性,以致後續引發訴狀中所描述的判決不存在爭議。 壹、事件摘要 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1]中,原告Roberto Mata於2019年8月搭乘哥倫比亞航空從薩爾瓦多飛往紐約,飛行過程中膝蓋遭空服員的推車撞傷,並於2022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哥倫比亞航空為空服員的疏失作出賠償;哥倫比亞航空則主張已超過《蒙特婁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第35條所訂之航空器抵達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效。 R然而,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訴狀內引用之六個判決無法從判決系統中查詢,進而質疑判決之真實性。原告律師Steven A. Schwartz因而坦承訴狀中引用的六個判決是ChatGPT所提供,並宣稱針對ChatGPT所提供的判決,曾多次向ChatGPT確認該判決之正確性[2]。 貳、生成式AI應用之潛在風險 雖然運用生成式AI技術並結合自身專業知識執行特定任務,可能有助於提升效率,惟,從前述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亦可看出,依目前生成式AI技術之發展,仍可能產生資訊正確性疑慮。以下彙整生成式AI應用之8大潛在風險[3]: 一、能源使用及對環境危害 相較於傳統機器學習,生成式AI模型訓練將耗費更多運算資源與能源。根據波士頓大學電腦科學系Kate Saenko副教授表示,OpenAI的GPT-3模型擁有1,750億個參數,約會消耗1,287兆瓦/時的電力,並排放552噸二氧化碳。亦即,每當向生成式AI下一個指令,其所消耗的能源量相較於一般搜尋引擎將可能高出4至5倍[4]。 二、能力超出預期(Capability Overhang) 運算系統的黑盒子可能發展出超乎開發人員或使用者想像的隱藏功能,此發展將會對人類帶來新的助力還是成為危險的阻力,則會隨著使用者之間的相互作用而定。 三、輸出結果有偏見 生成式AI通常是利用公開資料進行訓練,若輸入資料在訓練時未受監督,而帶有真實世界既存的刻板印象(如語言、種族、性別、性取向、能力、文化等),據此建立之AI模型輸出結果可能帶有偏見。 四、智慧財產權疑慮 生成式AI進行模型訓練時,需仰賴大量網路資料或從其他大型資料庫蒐集訓練資料。然而,若原始資料來源不明確,可能引發取得資料未經同意或違反授權條款之疑慮,導致生成的內容存在侵權風險。 五、缺乏驗證事實功能 生成式AI時常提供看似正確卻與實際情形不符的回覆,若使用者誤信該答案即可能帶來風險。另外,生成式AI屬於持續動態發展的資訊生態系統,當產出結果有偏誤時,若沒有大規模的人為干預恐難以有效解決此問題。 六、數位犯罪增加與資安攻擊 過去由人工產製的釣魚郵件或網站可能受限於技術限制而容易被識破,然而,生成式AI能夠快速建立具高度說服力的各種擬真資料,降低詐騙的進入門檻。又,駭客亦有可能在不熟悉技術的情況下,利用AI進一步找出資安弱點或攻擊方法,增加防禦難度。 七、敏感資料外洩 使用雲端服務提供商所建立的生成式AI時,由於輸入的資料存儲於外部伺服器,若要追蹤或刪除有一定難度,若遭有心人士利用而導致濫用、攻擊或竄改,將可能產生資料外洩的風險。 八、影子AI(Shadow AI) 影子AI係指開發者未知或無法控制之AI使用情境。隨著AI模型複雜性增加,若開發人員與使用者未進行充分溝通,或使用者在未經充分指導下使用 AI 工具,將可能產生無法預期之風險。 參、事件評析 在Roberto Mata v. Avianca, Inc.案中,法院關注的焦點在於律師的行為,而非對AI技術使用的批判。法院認為,隨著技術的進步,利用可信賴的AI工具作為協助用途並無不當,惟,律師應踐行其專業素養,確保所提交文件之正確性[5]。 當AI科技發展逐漸朝向自主與獨立的方向前進,仍需注意生成式AI使用上之侷限。當個人在使用生成式AI時,需具備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並驗證產出結果之正確性,不宜全盤接受生成式AI提供之回答。針對企業或具高度專業領域人士使用生成式AI時,除確認結果正確性外,更需注意資料保護及治理議題,例如建立AI工具合理使用情境及加強員工使用相關工具之教育訓練。在成本能負擔的情況下,可選擇透過企業內部的基礎設施訓練AI模型,或是在訓練模型前確保敏感資料已經加密或匿名。並應注意自身行業領域相關法規之更新或頒布,以適時調整資料使用之方式。 雖目前生成式AI仍有其使用之侷限,仍應抱持開放的態度,在技術使用與風險預防之間取得平衡,以能夠在技術發展的同時,更好地學習新興科技工具之使用。 [1]Mata v. Avianca, Inc., 1:22-cv-01461, (S.D.N.Y.). [2]Benjamin Weiser, Here’s What Happens When Your Lawyer Uses ChatGPT, The New York Times, May 27, 2023, https://www.nytimes.com/2023/05/27/nyregion/avianca-airline-lawsuit-chatgpt.html (last visited Aug. 4, 2023). [3]Boston Consulting Group [BCG], The CEO’s Roadmap on Generative AI (Mar. 2023), https://media-publications.bcg.com/BCG-Executive-Perspectives-CEOs-Roadmap-on-Generative-AI.pdf (last visited Aug. 29, 2023). [4]Kate Saenko, Is generative AI bad for the environment? A computer scientist explains the carbon footprint of ChatGPT and its cousins, The Conversation (May 23, 2023.), https://theconversation.com/is-generative-ai-bad-for-the-environment-a-computer-scientist-explains-the-carbon-footprint-of-chatgpt-and-its-cousins-204096 (last visited Sep. 7, 2023). [5]Robert Lufrano, ChatGPT and the Limits of AI in Legal Research, National Law Review, Volume XIII, Number 195 (Mar. 2023), https://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chatgpt-and-limits-ai-legal-research (last visited Aug. 29, 2023).

2023/09/19 全球CBPR論壇成立一週年:英國成為準會員、公布部分制度文件、資策會開始受理驗證

全球CBPR論壇成立一週年:英國成為準會員、公布部分制度文件、資策會開始受理驗證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12年08月01日 「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簡稱全球CBPR論壇)自去(2022)年成立迄今已有1年,論壇於今(2023)年7月6日宣布英國已經完成審核,成為全球CBPR的「準會員」(Associate)。除歡迎新的成員加入外,全球CBPR論壇亦陸續公布其制度文件、領導團隊名單及年度工作計畫。 全球CBPR論壇成立的目的在於建立全球性的跨境隱私驗證機制,並促進全球的資料保護與隱私執法合作[1]。此一論壇於去年4月份時,由我國、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加拿大與菲律賓等七個「亞太經濟合作」(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跨境隱私規則體系」(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會員共同以宣言形式宣布推動成立[2],嗣後APEC CBPR剩餘的兩個會員澳洲[3]及墨西哥[4]亦陸續宣布加入。 一、公布制度文件及領導團隊 全球CBPR論壇首先於今年4月13日,該論壇宣佈成立滿1年之際,公告論壇隱私標準指導文件的「全球CBPR綱領」(Global CBPR Framework)以及規範論壇架構與會員資格的「職權文件」(Terms of Reference)等2份論壇運作的基礎文件;同時並公布其首批領導團隊名單[5]。此後,全球CBPR論壇再於6月30日時公告2023/2024年度的工作計畫[6]。 (一)全球CBPR綱領 全球CBPR綱領的制訂目的主要係為了在會員不同的管制間尋求「求同存易」的隱私方法論:期待能在尋求相同原則的管制同時,亦能尊重不同成員不同的社經背景差異[7]。 在實質內容上,全球CBPR綱領的主要內容係基於創始成員皆有參與的「APEC隱私綱領」(APEC Privacy Framework)調整,並使其內容得以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的「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境傳輸指引」(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所涵蓋核心原則相符[8]。 全球CBPR綱領揭櫫了「全球CBPR隱私原則」(Global CBPR Privacy Principles),其內涵包含預防損害、告知、限制蒐集、個人資料利用、當事人自主選擇、個人資料完整性、安全維護、近用與更正以及責任等9個項目[9]。此些原則的內容與精神,皆與APEC CBPR隱私原則相通。此外,全球CBPR隱私綱領亦針對在各會員內部及國際間落實全球CBPR隱私原則擬定執行指南[10],作為後續全球CBPR論壇運作的指引。 (二)職權文件 職權文件主要係規定全球CBPR論壇的運作架構,包含論壇的組織架構、程序、領導團隊選任方式、工作語言的內容,同時亦會員及準會員的資格與申請、採認的程序等。 在組織架構上,全球CBPR論壇設立由所有會員組成之「全球論壇大會」(Global Forum Assembly, GFA)[11],作為論壇的最高決策機構,以共識決為基礎[12]負責論壇政策戰略之擬訂、審議年度工作計畫、設立委員會、採認各委員會提出之建議並負責領導團隊之任命[13]。全球論壇大會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負責領導工作,主席及副主席任期均為2年,並應由不同會員之代表擔任[14]。在全球論壇大會下,為便利各項工作之推行,全球CBPR論壇設「會員委員會」(Membership Committee)、「溝通協調委員會」(Communications and Stakeholder Engagement Committee, Comms Committee)及「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Accountability Agent Oversight and Engagement Committee, AA committee)[15]等三個委員會,各置主席1人,負責主持委員會會務,並每半年向全球論壇大會主席遞交委員會工作報告[16]。各委員會需至少有3個不同會員之參與[17]。 其中,會員委員會負責審查會員及副會員之申請,並做成審查結論及建議以遞交予大會採認,同時亦負責促進各「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對CBPR之認識與參與[18]。溝通協調委員會擇負責提高利害關係人對論壇之認識、維護論壇網站、文件與記錄資料庫,並針對論壇品牌之發展、維護向大會提出建議[19]。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則負責與當責機構有關之任務,包含對其申請進行審查,以向大會提出准駁建議、處理針對當責機構的申訴,以及負責與當責機構溝通合作等[20]。 在會員資格部分,任何司法管轄區符合以下條件者,可申請為會員:該司法管轄區之法律體系規範符合全球CBPR綱領及全球CBPR宣言(全球CBPR論壇宣佈成立之文件)[21]所規定之原則,且至少有一隱私執法機構參與「全球隱私執法合作機制」(Global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for Privacy Enforcement, Global CAPE)[22];同時其必須滿足以下任一條件:(1)有意採用至少一個當責機構以落實全球CBPR規範,或是(2)證明其法律體系採認全球CBPR論壇之驗證體系為有效的跨境資料傳輸機制[23]。 除會員外,職權文件另創設「副會員」資格,其可參與全球CBPR論壇之各項活動[24]、參與除會員限定會議外之論壇大會[25],並可在各委員會主席邀請的情況下,參與各委員會活動[26]。副會員需表達其支持全球CBPR綱領及全球CBPR宣言所揭示之原則、目標,該司法管轄區需有有效的保護個人資料之法律規範,且至少有一政府機構負責該法律規範之監督與執行[27]。 (三)全球CBPR論壇首批領導團隊名單 全球CBPR論壇在公布前述論壇文件時,亦公開其首批領導團隊名單。其中,全球論壇大會的主席有美國商務部的Shannon Coe 擔任,副主席由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局的Evelyn Goh 擔任[28]。Shannon Coe 曾經擔任APEC 電子商務指導小組(Electronic Commerce Steering Group)[29]、資料隱私次級小組(Data Privacy Subgroup, DPS)[30]主席,同時現在也是APEC CBPR 聯合監督小組(Joint Oversight Panel, JOP)主席[31]。Evelyn Goh亦曾為APEC CBPR 聯合監督小組成員[32]。在委員會部分,會員委員會主席由日本經產省之Makiko Tsuda擔任;溝通協調委員會主席則為菲律賓國家隱私委員會的Ivy Grace T. Villasoto;至於當責機構監督及參與委員會的主席則尚未選出[33]。 (四)年度工作計畫 全球CBPR論壇於6月30日時公布至2024年4月的年度工作計畫,其主要包含以下三個戰略目標:第一,於2023年底開始全球CBPR驗證及全球PRP(Privacy Recognition for Processors, PRP)驗證計畫;第二,擴大全球CBPR論壇之參與,包含完成會員加入所需之程序、利害關係人參與機制等,並計畫於今年秋季及2024年春季舉辦研討會(workshops);第三,持續強化論壇之運作,包含各委員會於年底前提交半年工作計畫等[34]。 二、英國成為準會員 全球CBPR論壇於7月6日發表新聞,宣布英國已經獲得接納成為論壇的準會員[35]。這是全球CBPR論壇成立後第一個申請加入的準會員,也是首個來自非原APEC CBPR會員的論壇參與者。 英國是在論壇於4月公布職權文件後,隨即於同日宣布申請加入為論壇的準會員[36]。其後歷經月餘審查,於5月份通過論壇會員委員會審查,並於6月時獲全球論壇大採認獲得準會員資格[37]。 三、資策會公告CBPR驗證文件,開始受理驗證 資策會為我國在CBPR體系驗證的唯一一個當責機構,目前亦在維運的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aiwa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TPIPAS)網站公告CBPR驗證的標準及申請文件[38]。有意申請CBPR國際個人資料保護驗證的企業,可以前往該網站的CBPR專區,查閱驗證標準、評量問卷、驗證須知以及其他申請文件。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期待透過以國內個人資料保護法為基礎轉化的TPIPAS以及我國正式參與的國際組織制訂的CBPR兩項個資管理驗證制度,協助提昇國內企業個資管理能力,建立受信賴的個資應用環境。 [1]About the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國家發展委員會綜合規劃處,〈我國以創始會員身分加入新設立之「全球跨境隱私規則論壇」〉,國家發展委員會,2022/04/21 17:00,https://wwwcdn.ndc.gov.tw/nc_27_35773 (最後瀏覽日:2023/08/03)。 [3]Mark Dreyfus, Australia joins the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Forum, The 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 of Australia (Aug. 17, 2022), https://ministers.ag.gov.au/media-centre/australia-joins-global-cross-border-privacy-rules-forum-17-08-2022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4]Members of the 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membership/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5]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orum Welcomes Participation by Interested Jurisdictions , Global CBPR Forum (Apr. 13,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global-cross-border-privacy-rules-cbpr-forum-welcomes-participation-by-interested-jurisdictions/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6]The Forum Releases its Annual Work Program for 2023/2024, Global CBPR Forum (June 30,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the-forum-releases-its-annual-work-program-for-2023-2024/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7]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ramework (2023), at 2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ramework-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8]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處,〈全球CBPR論壇正式啟動,英國申請加入準會員 我國與各會員攜手歡迎新會員加入〉,國家發展委員會,2023/04/21 10:10,https://wwwcdn.ndc.gov.tw/nc_27_36833 (最後瀏覽日:2023/06/17)。 [9]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ramework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ramework-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0]Id. [11]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2]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3]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4]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4.1.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5]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6]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6.1.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7]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8]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19]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0]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v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1]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Declaration (Apr. 21, 2022),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Declaration-2022.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2]由隱私執法機構組成的組織,負責在隱私執法、跨境資料保護等議題進行合作,其組織規範尚待擬訂,可參見:Organisational Structure,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organisational-structure/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3]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Annex A 3.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4]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2.2.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5]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1.iv.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6]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3.2.iii.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7]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CBPR Forum Terms of Reference (2023), Annex A 4. (2023), available at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Terms-of-Reference-2023.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8]Global Forum Assembly Leadership,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about/leadership/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29]國發會綜合規劃處,〈我國申請加入 APEC 「跨境隱私保護規則」 (CBPR)體系成功通過 第一階段審查〉,《台灣經濟論衡》,第16卷第2期,頁124。 [30]張惠娟、趙文志、李葳農、林淑英、林宸均、邱映曦、王宗彥、欒中丕、賴玲玲、桂尚卿、熊力恆、劉大瑋、盧淑芫、林冠宇、王德瀛、周芷瑄、邱達生,〈出席2022年2月亞太經濟合作(APEC)數位經濟指導小組(DESG)第1次視訊會議暨相關視訊會議報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報告書,頁1(2022)。 [31]國發會綜合規劃處,前揭註29;張惠娟等,同前註,頁6。 [32]張惠娟等,前揭註30,頁6。 [33]Supra note 28. [34]Global CBPR Forum, Global Forum Assembly Annual Work Program, though April 2024 (June 30, 2023), https://www.globalcbpr.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CBPRForum-Annual-Work-Program-2023-2024.pdf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5]The Forum Welcomes the UK as an Associate, Global CBPR Forum, https://www.globalcbpr.org/the-forum-welcomes-the-uk-as-an-associate/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6]Department for Science,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SciTechgovuk), The UK has applied to become an Associate of the Global 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 Forum, Twitter (Apr. 18 12: AM), https://twitter.com/SciTechgovuk/status/1648007670002069505 (last visited Aug. 3, 2023). [37]Supra note 35. [38]CBPR簡介,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https://www.tpipas.org.tw/model.aspx?no=310 (最後瀏覽日:2023/08/03)。

2023/09/19 美國聯邦民航局發布《先進空中移動執行計畫》,以利全面整合並促進產業安全擴展

美國聯邦民航局(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FAA)於2023年7月18日發布《先進空中移動執行計畫》(Advanced Air Mobility (AAM) Implementation Plan),詳述FAA與利害關係人於短期內實現AAM運作需採取之步驟。 AAM是一個新興航空生態系統,透過創新先進技術與新型航空器,包括電動航空器或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lectric vertical takeoff and landing, eVTOL),提供交通運輸更具效率、永續與公平的選擇機會。不過,本執行計畫所稱之AAM僅適用於有人駕駛之客貨運輸類型。為促進日常相關服務,該計畫以現行飛航程序與基礎設施為利用基礎,並就航空器與飛行員認證、空域進出管理、飛行員培訓、基礎設施開發、安全維護、公眾參與等事項進行處理,以引領產業安全擴展。此外,本計畫還包含可應用於任何場域之計畫指南(planning guide),並臚列關鍵整合目標與順序。本次計畫著重之處簡述如下: (1)運作:飛行員將能按預定飛行計畫駕駛新先進移動航空器往返多地;AAM航空器將盡可能使用機場周圍等級B與C空域範圍內之既有或修正的低空目視飛行規則(Visual Flight Rules, VFR)路線,飛行於城市與大都市地區上空4000英尺(約1219.2公尺)。 (2)基礎設施:營運商、製造商、州與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將負責計劃、發展與利用直升機場(heliport)或垂直機場(vertiport)基礎設施;起初AAM將運作於既有的直升機場、商業服務機場與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 GA)機場,故需針對充電站、停機坪與滑行空間等進行改造與安裝。 (3)電網(Power Grid):電網可能需要升級以供AAM操作;FAA與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 NREL)簽署機構間的協議,以確定航空器電氣化(electrification)對垂直機場、直升機場或機場電網的影響。 (4)安全:美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DHS)將確定必要的AAM安全類型;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ransportatio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TSA)與FAA亦評估基於先進技術的使用與操作協定(operational protocols)而提高資安要求之需求。 (5)環境:FAA將斟酌AAM運作的環境影響,包括噪音、空氣品質、視覺干擾及對野生生物的破壞等因素。 (6)公眾參與:為更了解公眾對AAM運作的擔憂(包括噪音與緩解措施),FAA將與機場、地方、州及社區進行合作;許多利害關係人(如AAM營運商、機場與垂直機場營運商)將於公眾參與中扮演重要角色。

2023/09/19 歐盟智慧財產服務台提供中小企業「掌握智慧財產權五步驟」的建議,以助其最大化IP價值

歐盟智慧財產服務台(European IP Helpdesk)於2023年7月10日提供中小企業「掌握智慧財產權五步驟」的建議,以協助中小企業最大化IP價值。五步驟如下: (1)盤點企業擁有的IP數量及排定優先順位:企業應盤點其擁有的專利、商標、設計、著作權、營業秘密等的數量,並根據IP對企業成功的重要性進行排序。 (2)進行IP查核:企業應就其所擁有的智慧財產組合(IP Portfolio)進行詳盡的檢視,以評估其優、劣勢;企業應辨別出目前其智慧財產組合所可能遭受危險的地方,並評估其目前擁有的智慧財產組合,若其中有改以其他IP保護者,則風險可能為何。 (3)制定IP保護計畫:根據上述(2)的查核結果,企業應發展出一套IP保護政策,此並應包含「可監控及執行其IP,藉以排除他人侵權行為」的情形。同時,企業也應檢視自己的IP有無侵犯到他人的權益,例如透過「自由運營分析」(Freedom-to-Operate analysis)的方式,來進行專利侵權風險排查。 (4)將保護計畫付諸行動:企業應執行上述計畫,並確保其員工係對此等政策及措施有所認知。除此之外,亦應對員工施以教育訓練,以使其知道「IP保護的重要性」及「辨別潛在侵權行為的最佳方法」。 (5)保護計畫之檢視及更新:企業應時時檢視其IP保護計畫及進行更新,以確保其整體IP策略係與企業發展目標一致。

2023年08月出刊 第35卷第08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於增修《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之後,涉及國家安全之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依舊頻傳,總統拜登遂於今(2023)年1月簽署《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法》(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 PAIP),期望利用經濟制裁嚇阻外國法人機關(構)與自然人竊取美國的營業秘密。為免涉及國家安全之核心技術外流,我國亦於去(2022)年修正《國家安全法》,增訂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之妨害營業秘密處罰規定。各國競相以法律作為嚇阻關鍵技術外流之政策工具,可謂全球化之另類反動,亦可謂二次世界大戰及冷戰結束以來,全球最劇烈之價值體系重構。 編輯部

2023年07月出刊 第35卷第07期

親愛的讀者 國發會於去(111)年3月公布「臺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及策略總說明」,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CUS)係淨零轉型十二項關鍵戰略之一,並強調要透過沙盒計畫試驗實證場域並排除相關法規限制,以驗證封存安全性並取得監測數據,進而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7月發布之CCUS法律與管制框架指引(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CCUS: An IEA CCUS Handbook),以協助各國制定CCUS相關規範和框架,並與我國相關法規現況進行對照、分析,並嘗試提出對應建議,期能有助於我國相關法制之規劃,奠基淨零轉型之法制基礎。 編輯部

2023年06月出刊 第35卷第06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自2019年5月起,將華為(Huawei)及其於美國境外之分支機構,一概列入「實體清單」(Entity List)。自此,所有自美國出口、再出口或境內移轉(in-country transfer)的貨品、軟體及技術,只要與華為相關,皆須依《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申請許可。美國對華為的出口管制,為美中科技戰開啟新的局面。希捷科技公司(Seagate Technology LLC)於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間,在未提出上述申請的情況下,向華為銷售傳統硬碟,而被美國產業及安全局(BIS)處以高達3億美元的民事罰款(Civil penalty),並作出多年稽核要求及為期5年之暫時出口禁令。本期特為文析介本案,以為我國思考出口管制法規及因應國際局勢之借鏡。 編輯部

2023年05月出刊 第35卷第05期

親愛的讀者 為避免氣候變遷帶來的各種風險,許多國家已著手規劃各種因應措施,然而因應措施可能產生各種預期外之影響,使受影響的族群落入更不利的處境,進而阻礙或抵消淨零轉型的進展。因此,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近期成為各國關注的關鍵議題,2015年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即指出各國於低碳發展過程中應考量勞動力的公正轉型,以及創造尊嚴工作與優質就業機會。本期安排專文,借鑑擁有豐富公正轉型制度規劃經驗的加拿大與蘇格蘭,並與我國相關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比較,並對未來方向提出初步建議。 編輯部

2023年04月出刊 第35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傳統臨床試驗淤須於實體場所進行,但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後為降低染疫風險而採取封城或零接觸等防疫措施,各國遂同步推動去中心化臨床試驗(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 DCT),我國亦於2023年1月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執行分散式措施指引」草案,說明實施DCT之應注意事項。本期特安排專文分享日本相關法制整備趨勢,供各界參考。 新冠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宣布自本(4)月17日起,搭乘公車、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工具不再強制戴口罩,針對指揮中心降級、新冠肺炎由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為第四類,亦將公布具體實施時程。疫情已漸遠離,但因疫情所帶來之遠距醫療及數位健康的發展契機,是會跟著疫情消退,抑或乘勢崛起成為一種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甚值政府機關及產業界進一步深究。 編輯部

2023年03月出刊 第35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為了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並促進產業技術發展,司法院於110年6月研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112)年1月三讀通過。除了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尚包括智財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及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並避免裁判歧異、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及司法數位化升級、以及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修正重點。配合立法院於去(111)年5月三讀通過《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中國竊取我國產業關鍵技術或機密,或是「假投資、真滲透」等行為,建立監督機制。尤其《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置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露」,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針對美中對抗帶給地緣政治關係的劇變,透過智慧財產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並避免技術外流,將是必須持續關注之重要課題。 編輯部

2023/05/08 科法所與《最佳利益2》劇組出資合作 營造律政辦公環境的美學質感

劉慧茹...《閱讀更多》

2023/05/02 科法所透視《最佳利益2》取景400坪辦公室

鏡週刊 劉慧茹...《閱讀更多》

2023/04/28 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協拍 《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拍出律政職場文化

圖一:《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取景於資策會科法所辦公區。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臺灣法律題材電視劇《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最佳利益3-最終利益》,第二、三季將於本月29日在公共電視陸續上檔。由資深製作人陳慧玲領軍,與法學背景的導演林立書、編劇林珮瑜與陳文梓攜手合作。這部劇企圖以執業律師的視角切入臺灣司法案件,衍生出司法與正義的思辨。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影視作品,體恤劇組在疫情期間拍戲,過程不易,所內出借整層辦公室供團隊拍攝,通過畫面呈現法律工作者的職場樣貌,呼應劇中律師事務所的寫實環境。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表示,律政劇在歐美日韓已是百花齊放,讓法律從業人員對作品中的律政職場文化產生共鳴,在網路平台上累積穩定的收視群眾,不少影視團體看重各行職人精神,邀請在職律師現身說法,探討律政劇帶給大眾的法律觀點。《最佳利益》系列揣摩法界生態,創作團隊以法律人的口吻和思維創造經典台詞,建構法律群體的共同記憶,合理又懸疑的劇情引人追看,值得對該領域有興趣的民眾細細品味。 圖二:女主角天心在《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劇照。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法律界新秀若想一探《最佳利益》的拍攝場景,科法所歡迎對法律有興趣者和學習律師加入。本所為臺灣最主要的科技法律人才聚集地,以精深的法律專業提供務實的解決方案,協助政府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目前提供科法所內四個中心:數位創新、價值拓展、創意智財、會務法律的工作機會給求職者選擇。各類招募計畫,將於科法所官網另行公告。詳細計畫說明及所有職缺請點選以下連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2022/12/19 「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以三大面向/七題關鍵問項,提醒企業品牌經營之智財風險!

為協助企業快速掌握品牌智財風險(例如無法取得商標、被搶註、被控侵權等)並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可透過「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從品牌標識設計、品牌通路拓展、品牌行銷宣傳三大面向/七題關鍵問項,協助企業快速辨識品牌經營過程中潛藏之三大智財風險(包含品牌商標被控侵權、品牌商標被搶先註冊、品牌商標權利被廢止等),釐清品牌保護現況,以維護品牌發展。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從101年到111年已協助80多家企業因應品牌經營過程常見的智財風險,如:商標搶註、仿冒、被控侵權、經銷代理爭議等,產業別橫跨資訊科技、傳統製造、醫藥民生與服務業等。具體服務內容是針對企業的品牌發展各階段需求,如:品牌策略定位、體驗溝通、通路拓展等,提供對應的品牌智財風險預測與客製化品牌智財輔導,協助挖掘企業核心資產、保護企業品牌,以鞏固品牌形象及提升品牌價值。 本「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將協助企業檢視品牌的智財保護管理現況,「企業可依據填答結果獲得回覆建議與各項資源,著手規劃品牌發展現階段所需的智財防護網。 【線上查核檢視】立即線上檢視:https://forms.office.com/r/6M3ZfMwMA3 聯絡方式: 龔芳儀研究員/ 02-6631-1159 / tiffanykung@iii.org.tw 林昭如專案經理/ 02-6631-1186 / chaojuin@iii.org.tw

2023/09/14 NEW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蕭宏宜出席 2023科技論壇

「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與法制變革」談話重點 記者李珣瑛 ...《閱讀更多》

2023/09/11 NEW 召開精準健康與創新應用專家座談會

科法所耕耘新興科技法制... 記者李林璦《閱讀更多》

資策會科法所提出供應鏈資安議題指引,幫助半導體產業提升供應鏈資安意識

  資策會科法所與資安科技研究所、軟體技術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1年科技專案-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資安關鍵技術發展計畫,以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供應鏈資安為核心,研析近年美國、歐盟、日本地區相關之供應鏈資安威脅態勢、國際與產業標準(包含:美國CMMC 2.0、SEMI E187、BSIMM第12版、IEC 62443),提出「供應鏈資安議題指引」,作為我國半導體產業可對應之國際或產業資安標準藍圖。並藉由舉辦「資安情蒐暨資安政策趨勢研討會—以半導體供應鏈為核心」,發表供應鏈資安國際法制政策研析成果,引導國內半導體及資通訊業者掌握國際重要相關供應鏈資安議題趨勢、增進資安情蒐交流,從而促進企業組織改善內部資安管理,提升其在國際供應鏈中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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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5卷第08期 2023年08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美國於增修《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之後,涉及國家安全之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依舊頻傳,總統拜登遂於今(2023)年1月簽署《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法》(Protecting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of 2022, PAIP),期望利用經濟制裁嚇阻外國法人機關(構)與自然人竊取美國的營業秘密。為免涉及國家安全之核心技術外流,我國亦於去(2022)年修正《國家安全法》,增訂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相關之妨害營業秘密處罰規定。各國競相以法律作為嚇阻關鍵技術外流之政策工具,可謂全球化之另類反動,亦可謂二次世界大戰及冷戰結束以來,全球最劇烈之價值體系重構。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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