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資策會科法所辦理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資策會科法所為協助法人機構了解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於2024年8月28日辦理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針對科專補助計畫之內控機制、經費查核,以及科專補助辦法相關規範,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進行介紹。 此外,因應111年5月《國安法》修法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亦規劃課程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機構遵循。 簡報線上閱覽 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2024/12/24 以品牌發展四大階段為主軸 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將研究積累轉化為「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與「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後稱創智中心)於7月15日舉辦「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首次結合課程講授與工作坊操演的形式進行,透過深入淺出案例與連貫式模擬演練,有效讓未有法律背景的品牌、行銷人員均可理解品牌商標風險及對策作法,此外,本次課程有來自友訊、立勇實業、童顏有機、中良工業、乖乖、喜年來、Q Burger、鮮乳坊等橫跨製造業、生技業、紡織材料業、餐飲業等多元產業別與規模的品牌、企業學員共襄盛舉、經驗分享與交流。 科法長期研究品牌創意產業之智財議題,並歸納企業品牌發展的四大階段:設計創作、行銷使用、市場拓展、跨界合作。其中以品牌標識之設計創作為例,課程分別透過實務案例提示企業應留意「具備商標識別性」與「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前者以「烏龍香蕉」為例,「烏龍」為特定香蕉品種名稱,且搭配寫實的香蕉圖案進行商標申請,整體意象對消費者而言「烏龍香蕉」僅是特定品種的香蕉通用名稱、缺乏識別商品來源而無法作為商標;而後者「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則以「J.KAO品牌」為例,由於「J.KAO」與和花王已註冊的「Kao」商標兩者的主要識別特徵皆為「KAO」三個英文字母、又同樣指定於化妝品類別,一般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使「J.KAO」被認定為近似花王的「Kao」商標,而無法順利取的商標權並且被迫改名、重新投入行銷費用等窘境。除了透過案例解析提示企業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之外,更採連貫性故事情境輔以專屬教具、串聯各風險點之模擬演練,帶領學員身歷其境解題,學員也紛紛表示藉此課程模式,足以將所學帶回企業內化、實際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由內部轉訓品牌、企劃、業務等相關人員,整體達到3至5倍擴散。 有鑑於台灣品牌或設計創意產業具備強大創作能量,卻因為忽略基本商標或智財概念而影響品牌海內外業務拓展,除了前述品牌商標課程之外,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根據品牌發展四大階段推出「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來協助企業「初步又快速」的了解風險,企業填寫後能獲得專屬因應對策回饋,及早發現以補強管理流程或相關機制,避免風險發生、花更高時間與人力成本彌補。 立即檢視:「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可獲得「因應對策與提示」與選取品牌智財案例手冊 簡報線上閱覽 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

2024/12/20 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

隨著百工百業搭上數位化浪潮,利用資通系統發展業務,客戶委託資訊服務業者提供資通系統蒐用個資的數量遽增,使得資服業者所產生之個資損害風險越加明顯。 有鑑於此,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於113年7月17日邀請資服業者參與線上個資宣導說明會,將科法所多年輔導眾多資服業者之經驗,及蒐集之個資管理及資安技術常見問題及解方,以QA案例集方式於本次活動分享。並向資服業者介紹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資服業個資參考指引、安全維護計畫範本等法遵資源,提供業者參考利用。科法所藉由本次活動,提醒資服業者更謹慎規劃、執行與改善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簡報線上閱覽 資訊服務業者個資安維辦法宣導及常見問題說明

2024/12/06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2月6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2/06(五)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回議程表

2024/11/14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1月14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1/14(四)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若未事先報名者,仍可於現場報名參加。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回議程表

2024/11/14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本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宣導說明會暨產學研座談會」,協助業者落實法遵要求,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112年5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已提高企業對個資外洩之罰責;同年10月數位發展部頒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相關業者均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要求業者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採取更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及降低個資外洩風險。113年2月起,數位發展部已陸續開始執行業者安維計畫查核作業,未依限完成組織內安維計畫制定者,將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裁處2至200萬元罰鍰。 為避免業者受罰及推動整體產業發展,本所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邀請擔任安維計畫及行政檢查委員的業界專家和學者參與本次法制說明會,產、學、研各界先進於活動中共同分享國內電商相關議題與實務意見,以協助業者制定及改善安維計畫、進而提升網路購物環境之交易安全。 為應對快速變化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企業需提前做好準備。希望藉由這些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分享能幫助業者掌握最新的法規動態和實務操作技巧,建立更好的業界聯繫,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並提高消費者對電商的信任度,共同營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網購環境。 簡報線上閱覽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2025/01/14 人權組織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提交申訴,要求政府停止使用歧視性演算法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與法國數位隱私權倡議團體La Quadrature du Net(LQDN)等組織於2024年10月15日向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提交申訴,要求停止法國國家家庭津貼基金機構(Caisse nationale des allocations familiales,CNAF)所使用的歧視性風險評分演算法系統。 CNAF自2010年起即慣於使用此系統識別可能進行福利金詐欺的對象,該系統演算法對獲取家庭與住房補助的對象進行0至1之間的風險評分,分數越接近1即越可能被列入清單並受調查,政府當局並宣稱此系統將有助於提升辨識詐欺與錯誤的效率。 LQDN取得該系統的原始碼,並揭露其帶有歧視性質。該等組織說明,CNAF所使用的評分演算法自始即對社會邊緣群體如身心障礙者、單親家長,與低收入、失業、居住於弱勢地區等貧困者表現出懷疑態度,且可能蒐集與系統原先目的不相稱的資訊量,這樣的方向直接違背了人權標準,侵犯平等、非歧視與隱私等權利。 依據歐盟《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下稱AIA),有兩部分規定: 1. 用於公機關評估自然人是否有資格獲得基本社會福利或服務,以及是否授予、減少、撤銷或收回此類服務的人工智慧系統;以及用於評估自然人信用或建立信用評分的人工智慧系統,應被視為高風險系統。 2. 由公機關或私人對自然人進行社會評分之人工智慧系統可能導致歧視性結果並排除特定群體,從此類人工智慧總結的社會分數可能導致自然人或其群體遭受不當連結或程度不相稱的不利待遇。因此應禁止涉及此類不可接受的評分方式,並可能導致不當結果的人工智慧系統。 然而,AIA並未針對「社會評分系統」明確定義其內涵、組成,因此人權組織同時呼籲,歐盟立法者應針對相關禁令提供具體解釋,惟無論CNAF所使用的系統為何種類型,因其所具有的歧視性,公機關皆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審視其具有偏見的實務做法。

2025/01/14 歐盟委員會發布NIS 2實施條例以定義資安重大事件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歐盟委員會於2024年10月17日通過了歐盟第2022/2555號《於歐盟實施高度共通程度之資安措施指令》(Directive (EU) 2022/2555 on measures for a high common level of cybersecurity across the Union,下稱NIS 2)的第一個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NIS 2要求企業發生重大事件(Significant incident)後24小時內,應向會員國主管機關通報,依實施條例之規定,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會被視為重大事件: 1. 造成超過50萬歐元或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上的直接財務損失。 2. 造成商業機密洩漏。 3. 已造成或能造成自然人死亡。 4. 對自然人健康已造成或能造成大量傷害。 5. 疑似惡意且未經授權的存取網路和資訊系統造成嚴重運作中斷。 6. 反覆發生的事件。 7. 符合第5條至第14條特定資訊服務的事件。 實施條例主要在於補充上述條件的第6項及第7項。第6項規定於實施條例的第4條,定義「反覆發生」的要件,包含:(1)6個月內發生兩次;(2)有相同的根本原因;(3)大致符合超過50萬歐元或年營業額5%以上的直接財務損失。第7項則在實施條例的第5條至第14條列舉特定資訊服務提供者的重大事件條件,而其他資訊服務則包含DNS(domain name system)服務、TLD(top-level domain)網域註冊管理、雲端運算服務、資料中心服務、內容交換網路、託管服務、網路商城、搜尋引擎、社群網路服務、信託服務等,對於不同服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各別列舉視為重大事件的條件。 歐盟委員會發布該實施條例確立何謂重大事件,並依歐盟考量資訊安全威脅所制定的NIS 2,將公共電子通訊網路或服務、會員國等進行連結,要求會員國設置資訊安全主管機關、危機管理機構、資訊安全聯絡點等義務,建立資訊安全通報機制,確保歐盟有整體的資訊安全戰略及框架,阻止潛在危機擴散。我國於2018年已制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並建立四級資通安全事件的標準,其標準以機敏或業務資訊遭洩漏對機密性的影響、資通系統遭竄改對完整性的影響,以及資通系統運作遭中斷對可用性的影響為依據,但並未對不同類型服務有制定更精細的定義。歐盟實施條例中有關重大事件之定義,可做為我國相關主管機關參考對象,研擬更準確的資通安全事件標準。

2025/01/14 日本政府發布2024年版「實現數位社會重點計畫」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日本於2024年6月21日內閣決議更新「實現數位社會重點計畫」(デジタル社会の実現に向けた重点計画),作為日本最新數位與資料治理革新之上位政策,以達成實現Society5.0以及整合並協調各機關數位政策之目標,力求克服日本近年面臨人口減少、勞動力不足、產業競爭力下降、災害風險等之課題。 「實現數位社會重點計畫」自2021年發布第一版起,即以六項願景整合相關政策,分別為: 1. 數位化實現成長:數位轉型推動整體社會的生產力與競爭力; 2. 重要領域數位化:資料串連推動醫療、教育、防災、兒童等領域的安全發展; 3. 數位化實現區域振興:數位工具活化各區域特色; 4. 沒有人落後的數位社會:使所有人都可以體驗數位化服務; 5. 開發與保護數位人力:建立持續培養數位人力的社會; 6. 推動國際資料流通:實現資料可信任的跨國自由流通。 2024年「實現數位社會重點計畫」以六項願景分述各機關計劃推動的320個相關政策,如有醫院急救時共享醫療資訊、電子母子健康手冊、兒童資料串接、減少長者數位障礙、女性數位人才培育,以及推動資料可信任自由流通(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等。 此外,本次更新之計畫新增「業務、系統、制度三位一體」作為推動架構。其中業務指結合資料與數位應用的行政服務;系統則是指適合於業務運作的軟、硬體;制度則指透過包含資料標準、指引或法令等方式形成之規範。日本藉此推動架構評估資料與數位之政策從起草、規劃到執行等階段中業務、系統與制度之間的協調性,為政策的制定者、使用者提供便利與高品質的數位體驗。 由2024年實現數位社會重點計畫的更新可知,日本強調在數位轉型階段中社會整體革新的企圖,加強政策在業務、系統、制度三個層面的一致性,以在邁向數位社會的同時克服社會轉型的挑戰。

2025/01/13 伊利諾伊州通過人權法修正案,致力解決人工智慧可能造成之就業歧視風險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2px;}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8px;} .No2indent{margin-left: 54px;}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4px}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伊利諾伊州通過人權法修正案,致力解決人工智慧可能造成之就業歧視風險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12月09日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Amendment to the 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於2024年8月由伊利諾伊州州長簽署並通過,成為繼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之後美國第二部監管私部門使用人工智慧的法律。 本法規範重點在於解決人工智慧導入就業市場而衍生之就業歧視議題,伊利諾伊州透過修訂伊利諾伊州人權法,增加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與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之法律定義[1],以及增加伊利諾伊州的雇主使用人工智慧的相關義務,使員工在就業法律方面獲得更完善之保障。 壹、事件摘要 近年來人工智慧大量被使用在就業市場,例如:雇主使用人工智慧自動篩選履歷、績效管理等等。[2]人工智慧所伴隨的就業歧視議題,遂成為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近年來之人工智慧法制重點。 2023年2月,伊利諾伊州眾議員Jaime M. Andrade, Jr.將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提交給議會書記官(Clerk)[3],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在一系列的審議之後,終於在2024年5月通過參眾議院同意,並於2024年8月9日由伊利諾伊州州長簽署,使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案成為美國第二部監管私部門使用人工智慧的法律[4],修正部分將於2026年1月1日生效。[5] 貳、重點說明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775 ILCS 5)由伊利諾伊州人權部(The Illinoi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s,IDHR)負責執行。其宗旨為確保伊利諾伊州內之所有人免受歧視,並就主要領域訂定規範,包含「公平住宅」、「金融」、「公共場所」、「教育領域之性騷擾」以及「就業」[6],其中有關就業歧視之議題為第5節所規範。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之目的為解決雇主使用人工智慧工具導致的就業歧視問題,因此主要修訂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案第5節有關「就業」之規定[7]。而有關本修正法案之執行細節,如通知方式、期限,由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授權伊利諾伊州人權部訂定並執行。[8] 一、法案修正內容 (一)增訂人工智慧與生成式人工智慧之定義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所修訂之範圍涵蓋人工智慧與生成式人工智慧之定義與使用,將新增於伊利諾伊州人權法第5節第2-101小節M款與N款: 1.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定義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將人工智慧定義為一種機器系統,該系統根據其接收之輸入資訊,為目標(不論明確或模糊)推論輸出結果,例如預測、內容、推薦或決策,這些輸出結果能夠影響真實與虛擬環境。[9]須注意此處所指人工智慧包含生成式人工智慧。[10] 2. 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定義 新增之第5節第2-101小節N款將生成式人工智慧定義為一種自動化計算系統,當接受人類的提示、描述或問題,能生成模擬人類所創作之內容加以輸出,其生成內容包含且不限於文字、圖像、多媒體等。[11] (二)雇主不得因使用人工智慧導致員工權利受侵害 所謂「雇主」(Employer),根據伊利諾伊州人權法第5節第2-101小節B項之規定,係指在伊利諾伊州內雇用員工(Employee)者,其員工數目只要達一名即符合雇主之定義。[12]而依據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之修訂內容,雇主所使用之人工智慧不得導致員工在招聘、僱用、晉升、續聘、培訓、解僱、紀律處分、任期或雇用條件等方面受到歧視。[13] 例如根據1964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第七章,雇主在僱用、解雇、晉升等方面,不得因種族、膚色、國籍、性別或宗教信仰表現出就業歧視行為。[14]而民權法第七章所認定之歧視範圍包含了歧視性編碼(discriminatory coding),例如郵遞區號(Zip Codes),因為有許多少數族群會居住在特定區域。[15] 有鑑於此,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也規範雇主於使用人工智慧時,不得使用郵遞區號作為本條款的替代指標[16],避免因郵遞區號造成就業歧視。 (三)雇主負有主動通知員工使用人工智慧工具情形之義務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新增雇主之通知義務,凡有使用人工智慧從事招聘、僱用、晉升、續聘、培訓、解僱、紀律處分、任期或雇用條件者,不得於未通知員工的情況下使用人工智慧為上述目的。[17]意即雇主應該主動應告知其員工有使用人工智慧進行前述行為之情事,至於通知的方式與時限則有待伊利諾伊州人權部訂定。 二、違法效力與救濟方式 (一)雇主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費用與民事罰款 違反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有關就業歧視禁止規範者,等同違反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根據伊利諾伊州人權法第8-108條與第8-109條,違反者需要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包含財產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費用[18],以及復職等補救措施。[19]除此之外,違反之雇主也可能面臨民事處罰。[20] (二)權利受侵害者得向伊利諾伊州人權部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案賦予民眾得以尋求救濟之權利,其方式大致有二,一為向伊利諾伊州人權部提出申訴,二則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伊利諾伊州人權部申訴者,將由人權部進行調查與調解[21]。調查後,伊利諾伊州人權部將提供申訴人調查報告[22],該調查報告將就申訴人遭受違法權利侵害之實質證據提出建議。[23]在伊利諾伊州人權部完成調查後,申訴人仍可至法院提起訴訟。[24] 參、事件評析 一、人工智慧就業歧視為美國當前優先處理之法制議題,雇主應加強法遵意識 演算法偏見所導致的歧視問題,正是美國各州政府所欲立法解決之議題。雖然尚未出現聯邦層級之法律,但各州卻於今年陸續通過相關法案。例如科羅拉多州州長於今年5月17日所簽署之《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Colorado AI Act)[25]、猶他州以及本文介紹之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皆已針對人工智慧就業歧視訂定相應規範。 在人工智慧的監管趨勢中,雇主應善加注意人工智慧之應用是否符合當地法規範,以避免遭受處罰。 二、立法方式採修訂既有法律,執行細節另行訂定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將有關使用人工智慧之規定增訂於《伊利諾伊州人權法》,其執行細節則授權伊利諾伊州人權部訂定,尤其伊利諾伊州人權法修正案之部分條文僅說明雇主使用的人工智慧不得導致員工在招聘、聘用、晉升、解僱、紀律或僱用條款、特權或條件等方面受到基於受保護類別的歧視,並未詳細規定雇主應以何方式避免之,因此仍有持續關注之必要。 三、本法賦予當事人申訴管道,較完整保障就業權利 伊利諾伊州人權法可以作為民眾權利之請求基礎,向伊利諾伊州人權部提出申訴或至法院訴訟。因此當伊利諾伊州雇主違反伊利諾伊州人權法時,其員工得依法主張權利,可以請求復職或損害賠償,而非只是由主管機關對雇主裁罰。故對於當事人之就業權利,有相對完整之保障。 [1]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1 (2024). [2]Illinois Enacts New Law Regulating Employer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exology,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febd021-1398-41eb-92ee-9631183fa8ce (last visited Sep. 9, 2024). [3]IL HB3773 | 2023-2024 | 103rd General Assembly, Legiscan, https://legiscan.com/IL/bill/HB3773/2023 (last visited Sep.9, 2024). [4]IL HB3773 | 2023-2024 | 103rd General Assembly, Legiscan, https://legiscan.com/IL/bill/HB3773/2023 (last visited Sep.9, 2024). [5]IL HB3773 | 2023-2024 | 103rd General Assembly, Legiscan, https://legiscan.com/IL/bill/HB3773/2023 (last visited Sep.9, 2024). [6]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1-5(2024). [7]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 (2024). [8]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2 (2024). The Department shall adopt any rules necessar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this subdivis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rules on the circumstances and conditions that require notice, the time period for providing notice, and the means for providing notice. [9]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1 (2024).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eans a machine-based system that, for explicit or implicit objectives, infers, from the input it receives, how to generate outputs such as predictions, content, recommendations, or decisions that can influence physical or virtual environments. [10]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1 (2024).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cludes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11]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1 (2024).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eans an automated computing system that, when prompted with human prompts, descriptions, or queries, can produce outputs that simulate human-produced cont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following: (1) textual outputs, such as short answers, essays, poetry , or longer compositions or answers; (2) image outputs, such as fine art, photographs, conceptual art, diagrams, and other images; (3) multimedia outputs, such as audio or video in the form of compositions, songs, or short-form or long-form audio or video; and (4) other content that would be otherwise produced by human means. [12]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1 (2024). "Employer" includes: (a) any person employing one or more employees within Illinois during 20 or more calendar weeks within the calendar year of or preceding the alleged violation. [13]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2 (2024). [14]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29 CFR Part 1601. [15]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title VII, 29 CFR Part 1601. [16]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2 (2024). [17]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2-102 (2024). [18]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8-108 (2024). [19]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8-109 (2024). [20]Illinois Human Rights Act, 775 ILCS §5/8A-104 (2024). [21]Illinoi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 Procedures for Non-Housing Charges, https://dhr.illinois.gov/filing-a-charge/path-of-a-charge/procedures-for-non-housing-charges.html (last visited Oct. 22, 2024). [22]Illinoi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 Procedures for Non-Housing Charges, https://dhr.illinois.gov/filing-a-charge/path-of-a-charge/procedures-for-non-housing-charges.html (last visited Oct. 22, 2024). [23]Illinoi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 Charge Process, https://dhr.illinois.gov/filing-a-charge/legal-review.html (last visited Oct. 22, 2024). [24]Illinois Department of Human Right, Procedures for Non-Housing Charges, https://dhr.illinois.gov/filing-a-charge/path-of-a-charge/procedures-for-non-housing-charges.html (last visited Oct. 22, 2024). [25]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lorado General Assembly, https://leg.colorado.gov/bills/sb24-205 (last visited Oct. 22, 2024).

2025/01/13 美國勞工部發布「人工智慧及勞工福祉:開發人員與雇主的原則暨最佳實務」文件,要為雇主和員工創造雙贏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勞工部(Department of Labor)於2024年10月發布「人工智慧及勞工福祉:開發人員與雇主的原則暨最佳實務」(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Worker Well-Being: Principles and Best Practices for Developers and Employers)參考文件(下稱本文件)。本文件係勞工部回應拜登總統2023年在其《AI安全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the Safe, Secure, and Trustworthy Development and Us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中對勞工的承諾,作為行政命令中承諾的一部分,本文件為開發人員和雇主制定如何利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業務的路線圖,同時確保勞工可從人工智慧創造的新機會中受益,並免受其潛在危害。 本文件以八項AI原則為基礎,提出最佳實踐作法,其重點如下。 1. 賦予勞工參與權(empowering workers):開發人員和雇主履行各項原則時,應該秉持「賦予勞工參與權」的精神,並且將勞工的經驗與意見納入AI系統整個生命週期各環節的活動中。 2. 以合乎倫理的方式開發AI系統:開發人員應為AI系統建立標準,以利進行AI系統影響評估與稽核,保護勞工安全及權益,確保AI系統性能符合預期。 3. 建立AI治理和人類監督:組織應有明確的治理計畫,包括對AI系統的人類監督機制與定期評估流程。 4. 確保AI使用透明:雇主應事先告知員工或求職者關於AI系統之使用、使用目的及可能影響。雇主及開發人員應共同確保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公開說明AI系統將如何蒐集、儲存及使用勞工的個資。 5. 保護勞工和就業權利:雇主使用AI系統時,除應保障其健康與安全外,不得侵犯或損害勞工的組織權、法定工資和工時等權利。 6. 使用AI以提升勞工技能(Enable Workers):雇主應先了解AI系統如何協助勞工提高工作品質、所需技能、工作機會和風險,再決定採用AI系統。 7. 支援受AI影響的勞工:雇主應為受AI影響的勞工提供AI技能和其他職能培訓,必要時應提供組織內的其它工作機會。 8. 負責任使用勞工個資:開發人員和雇主應盡責保護和處理AI系統所蒐集、使用的勞工個資。

2025/01/10 金融穩定委員會報告指出金融領域採用AI之模型、資料品質與治理風險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於2024年11月14日發布《人工智慧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報告,探討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在金融領域的應用進展及對全球金融穩定的影響,分析相關風險並提出建議。 報告指出AI具有提升效率、加強法規遵循、提供個人化金融產品及進階資料分析等益處,但同時可能加劇某些金融部門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進而構成金融穩定風險。報告特別提出之脆弱性包括:「第三方依賴及服務供應商集中化」、「市場相關性」、「資安風險」,以及「模型風險、資料品質和治理」。 在模型風險、資料品質與治理中,廣泛應用AI可能導致模型風險上升,因某些模型難以驗證、監控及修正,且模型的複雜性與透明性不足將增加尋找具獨立性和專業知識的驗證者的挑戰。此外,在大型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 LLM),大規模非結構化資料的使用及訓練資料來源的不透明性,使資料品質評估更加困難。特別是在預訓練模型(Pre-trained Model)中,金融機構對眾多資料來源的評估方式不熟悉,進一步增加管理難度。 若金融機構未建立健全的治理架構以審查AI的使用及其資料來源,模型風險與資料品質問題將難以控制。金融機構有責任應對與AI相關的模型風險和資料品質挑戰,包含對模型進行驗證、持續監控、執行結果分析和評估資料品質的預期要求。 報告呼籲各國金融主管機關加強對AI發展的監測,評估現行金融政策框架是否充分,並增強監管能力。建議可定期或不定期調查AI應用情形,並透過報告及公開揭露制度獲取相關資訊。此外,主管機關可考慮利用監督科技(SupTech)及監管科技(RegTech)等AI驅動工具強化監管效能,以應對AI在金融領域帶來的挑戰與風險。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4年09月出刊 第36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根據報導指出,2023年有多達3.5萬名被害人報案,財損破79億元。隨著詐騙金額和案件數量逐年升高,「打詐」成為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為建立民眾安全免遭詐騙之社會,立法院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應打詐專法通過,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數位服務法》關於「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以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之透明度報告義務及實務觀察,期能作為我國打詐專法透明度報告之借鏡。 編輯部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3年11月出刊 第35卷第11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總統拜登於去(2022)年8月簽署《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希望透過擴大支出(投入高達4370億美元)而在未來十年增加7370億美元稅收。除了與氣候相關的再生能源投資以及企業最低實質稅率外,IRA最令民眾有感的應該就是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在處方藥價格上的補貼。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IRA在考量人口結構改變、常用處方藥之自付額、以及疫苗覆蓋率等因素之後的政策措施,與各大藥廠對於美國市場之策略布局變化,供我國藥政主管機關及醫藥產業參考及借鏡。 編輯部

2024/12/27 NEW 科羅拉多州通過《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 監管私部門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

由於許多民間業者將人工智慧導入組織營運,人工智慧與民眾之權利關係也因此越來越密切。雖然科技發展便利了生活,但人工智慧也同時帶來許多權利侵害的議題,因此各國紛紛著手研擬人工智慧治理政策。美國聯邦層級雖尚未正式推出人工智慧監管法律,但各州陸續提出州層級的人工智慧法案。2024年5月17日科羅拉多州州長Jared Polis正式簽署《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Colorado AI Act),預計將於2026年2月1日正式生效,是美國首部人工智慧監管私部門的立法。 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正式監管私部門使用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訂定相應規範,其目的在於提高人工智慧系統之透明度,使私部門遵循禁止歧視原則。再者,違反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者將面臨相應的民事責任,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陳郁潔表示,這是目前監管程度較高的人工智慧治理方式。 陳郁潔研究員指出,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的監管對象為科羅拉多州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開發者(Developers)與部署者(Deployers)。待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生效後,該州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開發者應遵守提供系統訓練資料、持續測試系統,在系統產生歧視風險時通報科羅拉多州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另外,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部署者則應向消費者說明決策過程、如何管理系統風險,並應參考美國商務部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的《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2.0)與ISO/IEC 42001等風險管理文件。 總結而言,美國各州目前關注重點與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相似,大多著重於工智慧歧視風險對於民眾權利之侵害。美國普遍認為,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是目前最全面之人工智慧監管法規,未來各州可能效仿科羅拉多州的做法,訂定各州的人工智慧監管規範。

2024/12/26 NEW 打造科技領導國家,中小企業與學研機構應重視創新保護措施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發布「2024世界數位競爭力調查評比」(IMD World Digital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4,下稱IMD評比),臺灣在全球67個主要國家及經濟體中排第9名。據此,2024年12月行政院「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指出2025年科技預算將達1,965億元,望透過資源投入,讓臺灣技術與人才持續創造科技成果,成為全球科技領導國家。 中小企業為鞏固創新競爭之關鍵 依據經濟部《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小企業占臺灣整體產業98%以上,為國家經濟發展及提升臺灣數位競爭力之核心關鍵角色。 綜觀IMD評比59項指標,臺灣在資訊科技、研發量能等領域有7項指標排名全球前3名,可見臺灣在技術領域已具優勢。然「產業如何保護創新技術」為另一關鍵議題,例如我國在「法規扶持技術開發與應用(24名)」、「科學研究的相關法令鼓勵創新(13名)」、「智慧財產權執行的程度(18名)」、「取得高科技專利(17名)」以及「產學間知識移轉的發展完善(10名)」等;鑑此,中小企業於研發創新與智財管理相關指標的表現亦將越趨重要。 學研機構為發起創新科技之重鎮 110-113年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指出,科研布局應透過多元之產學研合作以加速技術落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學研機構已成為研發重鎮,且研發歷程中會產出大量營業秘密,為強化學研機構之創新科技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分為「人員管理」與「資料管理」兩面向,共13招管理心法,學研機構可評估自身規模與資源,循序採取「入門」、「基本」、「強化」不同階段作法以確保管理落實。 中小企業與學研機構作為臺灣創新科技之主力,為促進發展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以及次世代通訊等五大信賴產業,更須積極採取研發創新或智財保護管理措施,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長期協助產官學研對象健全智財管理與數位資料治理運行環境,並持續發布相關指引標準或制度規範,例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可強化組織維護核心技術與外洩風險因應能力、《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可增進組織數位歷程透明度與司法證明效力,進而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推進臺灣成為科技領先國家。 《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https://www.tipo.gov.tw/tw/cp-9-936626-c366e-1.html 《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no=72&d=7212 《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d=7198&no=58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2024/12/26 NEW 數位經濟發展的路徑探索:新加坡的經驗與啟示

隨著數位經濟成為全球發展的核心,各國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以提升產業競爭力並促進經濟轉型。其中,新加坡的成功案例備受關注,根據新加坡資訊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所公布的資訊,數位經濟產業於2022年占新加坡年度GDP的17.3%;新加坡除了「資訊與通信(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產業」外,亦將「其他產業數位化」的經濟增值視為數位經濟產業的一部分。其政策恰好顯示出社會中的數位化過程如何助力數位經濟產業發展。 從新加坡的經驗來看,政府以一系列措施推動產業數位化之發展,包括「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計畫(SMEs Go Digital)」,提供產業數位化計畫(IDPs)、數位化啟動(Start Digital Pack)解決方案來幫助企業加速數位轉型、提升營運效率,並提供補助金給選擇預先核准解決方案的企業,以降低企業數位化的門檻。同時,「5G創新計畫」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設立測試平台促進技術落地。此外,利用「科技職能加速器(TechSkills Accelerator, TeSA)」培養各種類型的數位人才,並提供技能培育與職業轉換計畫,以應對其它產業數位化時所必然發生的數位人才需求。 除國內產業外,新加坡亦簽署名為「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跨國多邊協議,促進本國數位經濟產業連接他國市場的機會,並擴展新加坡在數位經濟領域的國際影響力;此外,新加坡政府於2024年7月完成與歐盟之數位貿易協定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談判,亦展現出新加坡在國際數位經濟中的積極性。新加坡的數位競爭力近期表現卓越,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發布的2024年世界數位競爭力評比中,從2023年的全球第3,躍升至2024年的全球第1。 資策會科法所指出,新加坡的政策著眼於數位經濟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致力於拓展國內外市場空間,為數位經濟產業提供更多發展機會,其相關推動數位轉型的經驗,值得作為參考借鏡。

2024/12/26 NEW 美減稅與就業法案對臺尚無顯著影響 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2024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由川普(Donald John Trump)當選,參議院及眾議院亦由共和黨獲過半席次。緣此,各界早已預測首重美國利益的川普極可能延續,甚至強化上一任期所簽署實施,原訂2025年底落日之減稅與就業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目前美國減稅與就業法案對臺灣尚無顯著影響,但應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系爭法案自2018年起將美國企業聯邦企業所得稅率自累進稅率最高35%全面降至固定稅率21%,並取消公司適用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川普日前又提出將稅率自21%下修至20%;如為本土製造業,稅率再下修至15%之構想,川普短期內強化美國本土企業之決心可見一斑。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廖元慶律師暨高級法律研究員針對上述議題為下列提醒: 1.美國為聯邦制國家,企業需分別繳納聯邦與州之企業所得稅,川普或能降低聯邦稅率,但州稅率仍由各州自訂,故美國企業所得平均稅率仍落在25%至30%不等。反觀,臺灣所得稅劃歸國稅,地方不得逕行加徵;矧自2018年起已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固定稅率20%,加計未分配盈餘之加徵稅率,總稅率最高24%;徵之臺灣稅捐優惠繁多,企業多有稅捐規劃,致2022年營利事業平均稅率僅19.3%而已,益證臺灣所得稅制顯較美國優惠,尚無修法必要。 2.川普雖取消聯邦最低稅負制,但各州本於地方自治仍能實施州最低稅負制,亦得課徵特許經營稅等負擔。至於臺灣最低稅負制劃歸國稅,具體規定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率迄至2024年為12%,雖2025年可能上修至15%,無害臺灣稅制簡單、明確且低變數之優點。 3.茲所附言,臺灣營利事業基本稅率上修原因,係配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就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15%之要求。系爭稅制已於全球陸續啟用,雖美國未正式採用,川普恐難澈底拒絕、甚無視此國際稅捐規則。蓋為國際貿易大國,如因境內稅率及最低稅負制過度優惠,恐致本土跨國企業被他國課徵補充稅(Top-up Tax),落入減稅卻降低國際競爭力之窘境。 綜上所述,本文認臺灣稅制顯較美國優惠,亦認上述稅制非影響臺灣競爭力之最關鍵因素;再者,前述稅捐構想毋寧應盡可能考量境內及國際因素後始得定是否及如何落實。故吾人以為應持續關注系爭議題但毋庸過度憂慮。

2024/12/25 NEW 供應鏈資訊揭露之新趨勢—淺談歐盟建立資通訊產品溯源機制

伴隨世界各國資通訊產業供應鏈蓬勃發展,資通訊產品之相關使用風險與網路安全風險也逐漸升高,現今市場上仍充斥著各式各樣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或安全之資通訊產品。為此,世界各先進國家紛紛開始制定法規,藉由建立溯源機制來降低資通訊產品的各類風險, 尤其以歐盟為首,近年來率先透過立法建立產品溯源機制,保障歐盟市場內之消費者權益。 歐盟於2023年6月12日公布了《通用產品安全規則》(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簡稱GPSR,Regulation (EU) 2023/988),以取代過往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簡稱GPSD,2001/95/EC),也是20年來首次修正,自2024年12月13日起開始實施。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產品的潛在風險,GPSR第18條規定對於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之特定類別產品,要求須具備可追溯性,以及供應商須建立相關可追溯性系統的義務。於該可追溯性系統中所儲存的資訊,須可供電子化查驗手段(by electronic means)進而識別出產品與其組成成分,以及參與供應鏈之業者等相關資訊。此外,並要求供應商將資訊載明於產品上,或以載體、包裝、附檔 等方式呈現。GPSR的目的乃透過產品可追溯性,有效監管或發現市場上已存在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產品,予以實施糾正,確保市場供給方合乎供應「安全產品」的義務,據以強化產品安全性,達到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目的。 另一方面,歐洲議會於 2024年10月23日經投票通過《網路韌性法》(Cyber Resilience Act,簡稱CRA)最終版本,CRA第13條第24款規定,要求產品製造商應進行之漏洞處理,諸如:識別數位產品中的漏洞或元件;或針對數位產品已構成的風險,應立即處置與漏洞補救、更新、定期測試,以及審查數位產品之安全性、有效性;或應公開揭露有關已修復之漏洞資訊;或應訂定並落實相關產品脆弱性揭露政策;或供應鏈上營運者若發現有可用更新足以解決已經識別之安全問題時,應立即發布更新或向使用者提供資訊等諸多情形。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指出,歐盟近年來皆透過立法來確立產品溯源機制,不論是GPSR或是CRA等規範,皆對於通路商資訊揭露義務之要件更加明確化。歐盟藉由資訊揭露溯源,以及法規責任溯及等溯源方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在全球資通訊產品供應鏈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於以歐洲作為潛在市場之資通訊業者來說,有必要關注歐盟相關規範趨勢衍生之法遵成本。政策面並應持續觀察歐盟資通訊產品溯源機制之推動與執行成效,以歐盟強化資通訊產品安全性之實踐,作為我國未來制度完善之參酌基礎,並使我國廣大消費者用得安全與安心。

2024/12/23 NEW 加州新電動車優惠方案設門檻 恐排除特斯拉 (Tesla) 在外

加州為因應川普(Donald Trump) 上任後可能取消聯邦對電動車之租稅抵免,祭出應對之州內電動車補助方案,然新方案對電動車廠牌市占率之限制可能導致Tesla公司被排除補助,而Tesla公司執行長馬斯克(Elon Musk)亦對此方案表達強烈不滿。 加州州長提出具新的電動車租稅補助方案 2024年11月25日,美國加州州長紐松(Gavin Newsom)宣布了新的加州電動車補助計畫《Clean Vehicle Rebate Program》,旨在應對即將上任之美國總統川普可能取消聯邦電動車購車租稅抵免,具體而言,川普團隊正考慮取消每輛電動車在購車時可享有之最高7,500美元聯邦租稅抵免,若抵免正式取消,很可能對在電動車市場佔有重要地位的加州造成影響,而Newsom之提案亦引起了Tesla公司執行長馬斯克的不滿,因Tesla公司可能因高市占率而被排除在補助計畫外。 根據加州政府去年度法案內容,一般民眾、企業與組織在購買電動車時能獲得一次性稅額抵免優惠,優惠稅額為7,500美元,符合優惠之車種包含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PHEV)、電池電動汽車(BEV)與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以「先到先得」方式進行發放,而計程車隊經營者有機會取得最多30次優惠,於2023年8月15日後申請並符合條件者更可能獲得2,000美元之電動車充電優惠。相較於聯邦國稅局(IRS)提供之聯邦電動車補助方案,聯邦法案之基礎補助額為2,500美元,再依購買車輛之每額外千瓦小時容量額外提供補助,相較之下,加州提出之新方案之補助額相對優惠。 又根據加州政府統計報告,加州2023年度之電動車補助計畫共花費了約14.9億美元,補助了超過59.4萬輛電動車,為大量加州民眾帶來稅額減免利益,顯示加州電動車市場具強勁表現。加州政府報告進一步顯示,電動車銷量佔全加州汽車總銷量的22%,而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加州共已售出約293,000輛電動車。以上資料顯示補助計畫積極推動電動車普及,且在綠色永續目標方面取得了相當成效,而川普若確定取消聯邦電動車租稅抵免,也高機率會對加州電動車市場產生影響,故需要推動新計畫作為應對政策。 新方案之限制,馬斯克為何不滿? 新的補助方案相較於前一年度,經州長紐松向媒體透漏,其將加入可參與補助公司之市占率門檻限制,即市占率過高的電動車廠商無法加入新的補助計畫,消費者購買此類車商之車款可能無法獲得稅額優惠,因此新方案應優先補助市占率較低之電動車品牌,以達到促進市場競爭之效果。縱提案內容目前尚未公布確切之市占率門檻,然電動車大廠Tesla執行長馬斯克對市占率門檻表達強烈不滿,因在加州電動車市場中,僅Tesla公司有過半之55%市占率,故馬斯克認為此門檻為針對Tesla公司所設立,並在X平臺(原Twitter平臺)表示此補助門檻是「瘋狂」(insane)的,進一步證實了提案中市占率門檻之真實性與嚴重性。目前加州政府尚未作出進一步說明或回應。 對租稅優惠限制可能為歐美政府反競爭趨勢 此方案與Apple公司在愛爾蘭被要求繳回優惠稅額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2024年9月,歐盟認為Apple公司在愛爾蘭享受多年不合理的優惠稅率,構成了非法國家援助,要求Apple公司繳回130億歐元的稅款。加州本次電動車補助方案也試圖透過限制市場領導者之租稅優惠政策,來達成促進市場競爭的目的,可能反映了歐美政府未來反競爭執法的方向,未來可關注川普上任後,美國聯邦與各州政府之反競爭執法趨勢。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優化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大環境,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研議採購指引

資策會科法所與數位轉型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針對資訊服務產業對於政府資服採購「採購需求不明確」、「不合理議價」、「誤用創意回饋」及「避免低估隱形成本」等具體訴求、態樣,研析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聯邦總務署雲端服務採購指引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研訂「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有效減少資訊服務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之常見爭議,裨益我國資訊服務採購讓業者能有合理利潤、機制環境更為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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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6卷第04期 2024年12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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