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科法所為協助法人機構了解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於2024年8月28日辦理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針對科專補助計畫之內控機制、經費查核,以及科專補助辦法相關規範,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進行介紹。 此外,因應111年5月《國安法》修法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亦規劃課程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機構遵循。 簡報線上閱覽 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2024/12/24 以品牌發展四大階段為主軸 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將研究積累轉化為「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與「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後稱創智中心)於7月15日舉辦「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首次結合課程講授與工作坊操演的形式進行,透過深入淺出案例與連貫式模擬演練,有效讓未有法律背景的品牌、行銷人員均可理解品牌商標風險及對策作法,此外,本次課程有來自友訊、立勇實業、童顏有機、中良工業、乖乖、喜年來、Q Burger、鮮乳坊等橫跨製造業、生技業、紡織材料業、餐飲業等多元產業別與規模的品牌、企業學員共襄盛舉、經驗分享與交流。 科法長期研究品牌創意產業之智財議題,並歸納企業品牌發展的四大階段:設計創作、行銷使用、市場拓展、跨界合作。其中以品牌標識之設計創作為例,課程分別透過實務案例提示企業應留意「具備商標識別性」與「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前者以「烏龍香蕉」為例,「烏龍」為特定香蕉品種名稱,且搭配寫實的香蕉圖案進行商標申請,整體意象對消費者而言「烏龍香蕉」僅是特定品種的香蕉通用名稱、缺乏識別商品來源而無法作為商標;而後者「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則以「J.KAO品牌」為例,由於「J.KAO」與和花王已註冊的「Kao」商標兩者的主要識別特徵皆為「KAO」三個英文字母、又同樣指定於化妝品類別,一般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使「J.KAO」被認定為近似花王的「Kao」商標,而無法順利取的商標權並且被迫改名、重新投入行銷費用等窘境。除了透過案例解析提示企業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之外,更採連貫性故事情境輔以專屬教具、串聯各風險點之模擬演練,帶領學員身歷其境解題,學員也紛紛表示藉此課程模式,足以將所學帶回企業內化、實際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由內部轉訓品牌、企劃、業務等相關人員,整體達到3至5倍擴散。 有鑑於台灣品牌或設計創意產業具備強大創作能量,卻因為忽略基本商標或智財概念而影響品牌海內外業務拓展,除了前述品牌商標課程之外,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根據品牌發展四大階段推出「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來協助企業「初步又快速」的了解風險,企業填寫後能獲得專屬因應對策回饋,及早發現以補強管理流程或相關機制,避免風險發生、花更高時間與人力成本彌補。 立即檢視:「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可獲得「因應對策與提示」與選取品牌智財案例手冊 簡報線上閱覽 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
2024/12/20 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隨著百工百業搭上數位化浪潮,利用資通系統發展業務,客戶委託資訊服務業者提供資通系統蒐用個資的數量遽增,使得資服業者所產生之個資損害風險越加明顯。 有鑑於此,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於113年7月17日邀請資服業者參與線上個資宣導說明會,將科法所多年輔導眾多資服業者之經驗,及蒐集之個資管理及資安技術常見問題及解方,以QA案例集方式於本次活動分享。並向資服業者介紹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資服業個資參考指引、安全維護計畫範本等法遵資源,提供業者參考利用。科法所藉由本次活動,提醒資服業者更謹慎規劃、執行與改善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簡報線上閱覽 資訊服務業者個資安維辦法宣導及常見問題說明
2024/12/06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2月6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2/06(五)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回議程表
2024/11/14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1月14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1/14(四)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若未事先報名者,仍可於現場報名參加。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回議程表
2024/11/14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本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宣導說明會暨產學研座談會」,協助業者落實法遵要求,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112年5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已提高企業對個資外洩之罰責;同年10月數位發展部頒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相關業者均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要求業者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採取更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及降低個資外洩風險。113年2月起,數位發展部已陸續開始執行業者安維計畫查核作業,未依限完成組織內安維計畫制定者,將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裁處2至200萬元罰鍰。 為避免業者受罰及推動整體產業發展,本所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邀請擔任安維計畫及行政檢查委員的業界專家和學者參與本次法制說明會,產、學、研各界先進於活動中共同分享國內電商相關議題與實務意見,以協助業者制定及改善安維計畫、進而提升網路購物環境之交易安全。 為應對快速變化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企業需提前做好準備。希望藉由這些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分享能幫助業者掌握最新的法規動態和實務操作技巧,建立更好的業界聯繫,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並提高消費者對電商的信任度,共同營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網購環境。 簡報線上閱覽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歐盟資料保護監督機關(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Supervisor, EDPS)於2024年12月13日,就歐洲數位權利中心(Noyb - The European Center for Digital Rights,下稱noyb)之申訴做成決定,認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於社群媒體上依據使用者的政治傾向投放精準廣告,違反歐盟機構資料保護規則(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for EU institutions, bodies, offices and agencies, EUDPR),對EC作成訓誡處分。 本案背景事實:EC在2023年9月15日至28日間,於社群網站X上投放了精準廣告,旨在向公眾傳達EC當時正在推動的兒少性剝削防治法(Child Sexual Abuse Regulation, CSAR)草案。該草案本身亦因涉及對數位通訊服務的管制而引發了隱私爭議。EC委託X依照其制定的受眾方針進行廣告投放,該投放方針定義了某些包含和排除關鍵字,和排除了與政治利益相關的帳戶。該政策顯示,包含的關鍵字多與「親歐盟」的立場與情緒相關,包含特定政黨如荷蘭自由民主人民黨(Dutch VVD);而排除的關鍵字則多與「疑歐論」的立場與情緒相關,如Viktor Orban。X並透過關鍵字定位和相似(look-alike)策略,根據關鍵字和與代表資料(proxy data)相比較下顯示出的相似性,篩選成年荷蘭公民進行精準廣告投放。 Noyb認為此類廣告投放操作已經涉及EUDPR第10條第1項的特種個資(政治立場),在同條第2項之許可性條件未獲滿足之情況下,已構成EUDPR第4條第1項(a)的合法性原則的違反。EC則主張其並未利用X使用者的個人資料,也未打算處理特種個資,只是使用X的服務。EC還主張,為了傳達立法草案,並基於EC依歐盟條約(Treaty of EU, TEU)的提案權,其行為也應該被認為是出於EUDPR第5條第1項(a)的公共利益,具備合法基礎。 EDPS經過調查後,認定: 1.EC透過委託投放廣告和制定受眾方針,決定了資料處理的目的(purpose determination),在此範圍內,也應被認為是資料控制者。 2.社群媒體供應商透過比較和關鍵字分析將使用者歸類為具有某些宗教、哲學或政治信仰,亦屬處理了使用者的特種個資。 3.雖然當事人若屬主動公開特種個資,會滿足EUDPR第10條第2項(e)的許可性條件,但依照歐盟法院判決先例,僅點讚某些貼文不當然等於當事人主動公開其這類動態個人活動資料,且即便當事人使用公開帳戶可能滿足許可性條件,該資料之處理仍須具備合法性基礎。 4.TEU中有關提案權之規定本質上非常籠統,難認包含EC的宣傳活動。因此EC進行的資料處理其實並不符合EUDPR第5條所謂的有明確法律依據要求,從而,難認具備執行符合公共利益的任務之合法基礎。 5.最後,雖然EDPS認為EC違反EUDPR,但也同時認為,廣告已經結束,並無罰款的必要,因此僅對EC做成訓誡處分。
2025/02/13 美國司法部發布「防止受關注國家或個人近用美國敏感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資料」之最終規則,以因應國家安全威脅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於2025年1月8日發布「防止受關注國家或個人近用美國敏感個人資料與政府相關資料」(Preventing Access to U.S. Sensitive Personal Data and Government-Related Data by Countries of Concern or Covered Persons)之最終規則。該規則旨在避免特定國家或個人獲取大量國民敏感個人資料及政府相關資料,以降低國安威脅。 最終規則指出,去識別化敏感個人資料若經大量蒐集,仍可能被重新識別,因此原則上禁止或限制任何美國人在知情的情況下,與受關注的國家或個人進行該等資料的大量交易。其將敏感個人資料定義為社會安全碼、精確地理位置、車輛遙測資訊(vehicle telemetry information)、基因組以及個人健康、財務資料或其他足資識別個人之資料,並定義禁止及限制交易的型態。同時,最終規則除設有若干豁免交易類型外,也定有一般及特別許可交易規定,並授權司法部得核發、修改或撤銷前述許可。一般許可交易的類型將由總檢察長另行公布;特別許可則由總檢察長依個案酌情例外核准。 該規則課予交易方持續報告(reporting)、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稽核(audit)、紀錄留存(recordkeeping)等義務,並針對涉及政府相關資訊或美國國民大量敏感個人資訊之商業交易,例如投資、雇傭、資料仲介(data brokerage)及供應商契約,提出資安要求,以降低受關注國家或個人獲取該類特定資訊的風險。最後,該規則定有民事罰款(37萬美金以下)、刑事處罰(100萬美金以下或20年以下徒刑),並設立申訴之救濟措施。
2025/02/11 對AI下達複雜、反復修改指令不算創作行為? —美國著作權局發布AI著作權報告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2px;}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8px;} .No2indent{margin-left: 54px;}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54px}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對AI下達複雜、反復修改指令不算創作行為? —美國著作權局發布AI著作權報告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5年2月10日 由於生成式AI是根據使用者輸入的提示或稱指令(prompts),依機率分布推算生成出最有可能出現的結果,因此有人戲稱AI在每次生成時都是在隨機進行「擲骰子」,即便相同的提示也可能會得到有差異的輸出結果。為應對AI回應的不確定性和多樣性,如何下達提示,有效使用AI,為必須學習的課題。因此,有人說訓練不了人工智慧?我們可以訓練自己,但用心思考精準有效指令,費心對AI生成結果進行反復修改,就能取得著作權保護嗎?美國著作權局提出的看法,或許與大家的期待不同。 壹、事件摘要 美國著作權局今(2025)年1月發布AI著作權報告的「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Part 2: Copyrightability)」[1]。為幫助評估AI著作領域的立法或監管措施是否必要,該局於2023年8月即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議題徵詢通知(Copyright Office Issues Notice of Inquiry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對外尋求對包括涉及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來訓練AI模型的問題、適當的透明度與揭露程度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的使用以及AI生成內容的法律定位等問題的意見[2]。在分析AI引發的著作權法與政策問題的意見徵詢結果後,美國著作權局於2024年7月31日,以數位複製物(digital replicas)主題,發布「著作權與人工智慧分析人工智慧引發的著作權法和政策議題」(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alyzes copyright law and policy issues rais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報告的第1部分[3],並隨後於今(2025)年1月發布報告的「第2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性(Part 2: Copyrightability)」[4]。 此報告指出現有的法律原則可根據個案判斷是否具有足夠的人為貢獻,有足夠的彈性足以解決關於AI生成內容是否具有著作權的問題,並不需要修法;當人工智慧被用作工具,且人類能夠決定作品的表達元素時,對AI生成結果的創意選擇、協調或安排,以及對生成結果的創意修改,都可獲得著作權保護;但目前使用者即使給予AI詳細的提示,也無法控制AI如何生成內容,不足以使其成為「作者」;著作保護仍須以人為創意投入,既有法令已足以激勵AI發展,沒有理由為AI生成的內容提供額外的著作權或特殊權利保護。 貳、重點說明 一、AI系統的輸出存在不可控制性[5] 當前生成式AI系統的輸出可能包括未指定的內容,在有數十億個參數的模型構建的複雜AI系統下,特定提示或其他輸入對於AI生成內容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即使是專家研究人員在理解或預測特定模型行為的能力方面也受到限制。不僅AI生成的內容會因請求而異,而且即使具有相同的提示也是難以預測的,即使有AI系統例如Midjourney允許使用者控制生成一致的結果,在重複相同的提示時收到幾乎相同的圖像,然而即使如此也無法保證完美的一致性。 二、有辛勤努力、指示建議不等於有創造性貢獻 (一)無法僅因時間和努力而獲得著作權保護,它需要原創性 (originality),無論原創性有多麼低微 美國的著作權保護限於人類的創作(human authorship) 沒有任何法院承認非人類創造(non-human creation)的著作權。當然在使用AI的大多數情況下,人類將參與創作過程(creation process),並且在他們的貢獻符合創作資格的範圍時,能使其作品具有著作權。美國上訴法院(Supreme Court)明確表示,需要的是原創性 (originality),而不僅僅是時間和努力。在「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案中,法院否定僅憑「血汗」(sweat of the brow)就足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主張,但法院也認為絕大多數作品都很容易達到標準,因為所需的創造力水平極低;即使是很小的量、無論多麼粗糙、卑微或顯而易見都無妨(no matter how crude, humble or obvious’ it might be.)[6]。 (二)使用機器作為工具並不會否定著作權保護,如果作品已包含足夠的人類創作表達元素(human-authored expressive elements) 對於AI工具的使用是否影響著作權保護,美國著作權局提及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案中,法院將「作者」定義為「任何事物起源的人、創始人、製造者、完成科學或文學作品的人。(he to whom anything owes its origin; originator; maker; one who completes a work of science or literature.)」。法院確定了即使是使用照相機,攝影師也有許多創造性貢獻,包括將主題置於相機前,選擇和安排服裝、窗簾與其他各種配件、安排主題以呈現優雅的輪廓,以及喚起其所需的表情[7]。因此能否受保護的重點不在於有無使用工具,而是創造性投入的有無。 (三)「作者」必須是實際創作作品,即將想法轉化為有形呈現的表達的人,不包括只是提供詳細的建議和指示或做無實質改變轉換的人 美國著作權局在報告中指出,上訴法院在「Community for Creative Non-Violence v. Reid, "CCNV"」案中,認為:繪製設計草圖和以有形的表達媒介實現創意,使藝術家成為作者。該案的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明確表示,委託雕塑並提供詳細的建議與指示是不夠的,因為此類貢獻構成不受保護的想法,其不能因此成為雕塑的共同作者。而第三巡迴上訴法院在「Andrien v. Southern Ocean County Chamber of Commerce」案中, 認為原告「明確指示了副本的準備工作的具體細節」,因此「編譯只需要簡單的轉錄即可實現最終的有形形式」。因為印刷商「沒有實質改變原告的原始表達(original expression)」,法院裁定原告是「作者」[8]。 因此,該局認為儘管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不能被視為使用者與人工智慧系統的共同作品(joint work),但對於是否貢獻足夠的表達以被視為作者,提供有用的類比—僅僅向作者(AI)描述委託作品應該做什麼或看起來像什麼的人,並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共同作者。 三、AI的創作輔助使用 美國著作權局同意,使用人工智慧作為輔助創作作品的工具與使用人工智慧作為人類創造力的替代品之間存在重要區別。雖然增強人類表達的輔助使用不會限制著作權保護,但認為需要進一步分析下列三種使用方式的差異: (1)指示人工智慧系統產生輸出的提示(prompts); (2)可以在人工智慧生成內容中感知到的表達性輸入(expressive inputs) (3)對人工智慧生成內容進行修改或安排(modifications or arrangements)。 (一)指示人工智慧系統產生輸出的提示(prompts) 由於欠缺對生成結果的控制能力,使用者即使輸入複雜的提示指令亦無法讓其成為「作者」[9]。提示本質上是傳達不受保護的思想,雖然高度詳細的提示可以包含使用者所需的表達元素,但目前的AI技術無法僅靠提示即能給予使用者足夠的人工控制,所以AI 系統的使用者無法成為生成內容的「作者」。雖然在輸入提示可以被視為類似於向受委託創作的藝術家提供指導,但在人與人之間的合作,委託者能夠監督、指導與理解受委託的人類藝術家的貢獻,但這情況目前不存在於人與AI的合作。或許將來可允許使用者對AI的生成內容取得完全的控制權,讓AI的貢獻變成固定或機械化(rote or mechanical)。 由於提示與結果輸出之間的差距,以及相同的提示可以生成多個不同生成內容的事實,進一步表明使用者缺乏對將他們想法轉換為固定表達的控制。而反覆修改提示不會改變、也無法為取得著作權提供足夠的依據,因為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身份,而不是辛勤工作。而且美國著作權局認為輸入修改後的提示與輸入單個提示在作用上似乎沒有實質性區別,對過程的控制程度都沒有改變。 不過,有些評論意見舉自然攝影作品做類比,認為即使攝影家無法控制野生動物何時進入畫面,這些作品也可能有資格獲得著作權保護。但美國著作權局認為,這與AI生成不同—攝影家的創作過程並沒有結束於他對作品的想法,其在照相機中控制角度、位置、速度和曝光的選擇,且可能進行作品的後製調修。該局指出「從(AI系統)提供的選項(生成結果)中進行選擇」不能被視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者身份, 因為「單一輸出的選擇本身並不是一種創造性的行為」。但該局也表示有時提示可以充分控制AI生成內容中的表達元素,如果AI技術進一步為使用者提供表達元素的更多控制,則結論可能會不同。 (二)富有表現力的輸入(Expressive Inputs)[10]與純粹指令不同 目前AI 系統接受以文本、圖像、音訊、視頻或這些內容形式的輸入,而可以將輸入保留成生成內容的一部分,例如修改或翻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這類型的輸入,雖然亦可視為不同形式的提示,但與僅僅是傳達預期結果的提示不同。它所給的不僅是一個概念,更重要的是它限制了AI生成內容的「自主性」。因此可能提供了「更具說服力的人工干預」,而不是簡單的「將提示應用於未知的起點」。美國著作權局認為一個人輸入自己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如果該作品在生成的內容中是可察覺的(perceptible),那麼他至少是該部分生成內容的「作者」。此類 AI 生成輸出的著作權將涵蓋可察覺的人類表達,包括可能涵蓋到作者對作品素材(material)的選擇、協調和安排。 (三)修改或安排(Arranging)AI生成的內容仍可受保護[11] 美國著作權局於報告中指出,使用 AI 生成內容通常是一個初始或中間步驟,如同其AI 註冊指引的說明—「人類可以以足夠創造性的方式選擇或安排 AI 生成的內容,以使最終作品整體構成一個作者的原創作品(the resulting work as a whole constitutes an original work of authorship)」。人類可以藉由修改AI生成的內容,使其達到符合著作權保護標準的程度,如果人類作者以創造性的方式選擇、協調和安排 AI 生成的內容,應該能夠主張著作權。例如:Midjourney 提供「Vary Region and Remix Prompting」,允許使用者使用提示來指定生成圖像的區域。美國著作權局認為此類可以讓使用者控制各個創意元素的選擇與放置的修改,是否達到最低原創性標準雖將取決於具體個案情況。但其認為就生成的內容位置可控制的案例,與純粹提示(prompts alone)情況不同,生成的內容應該受著作權保護。 參、事件評析 在美國著作權局公布其該報告之後,有網路媒體[12]以「美國著作權局定調:光靠提示詞的純AI生成圖片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無論你下多複雜的提示詞都沒有」的標題,詮釋該報告的主旨。確實美國著作權局於該報告中,特別指出下達複雜與反復的提示,並不會影響著作權保護的取得與否的判斷。但關鍵點不在於提示本身,而是對AI生成結果的「可控制」(或可說是AI對生成結果的自主)程度。 對於AI生成結果的著作權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以電子郵件1070420號函指出:「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其所為的創作始有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據了解,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但若其實驗成果係由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創作的參與,機器人分析僅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則該成果之表達的著作權由該自然人或法人享有。」,但何謂「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以複雜與反復的提示再擇取AI符合所需的AI修改結果,是否屬之?在目前AI工具朝向「自動化」發展的趨勢下,使用者下達提示後,多只須被動的對單一的生成結果,決定是否接受或重新下達指令,使用者只是以指令提出需求,實際的「創作行為」主體其實是AI而非人類。因此,美國著作權局於此報告中更進一步的說明使用者即使有複雜與反復的提示且有意的選擇特定結果,並不能就認定為「對結果有控制權」的創作。必須其結果可為使用者主導、控制,而非被動決定是否接受。 相對而言,在創作的保護實務上,美國著作權局告訴我們的是,人類仍然可以藉由在使用過程提高對AI生成結果的控制程度,以及生成內容的後製,使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標準。AI使用者應該盡量使用有提供具體修改控制功能的AI工具,只要有人為的事後修改,或使用過程中能具體主導AI生成的結果,我們仍然可以透過複雜與反復的提示AI,取得受著作權保護的生成結果。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 [2]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Office Issues Notice of Inquiry on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ttps://www.copyright.gov/newsnet/2023/1017.html (last visited Feb. 10, 2025). [3]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Office Releases Part 1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port, Recommends Federal Digital Replica Law, https://www.copyright.gov/newsnet/2024/1048.html (last visited Feb. 10, 2025). [4]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pra note 1. [5]詳前註1,頁5~7。 [6]詳註1,頁8。 [7]詳註1,頁9。 [8]詳註1,頁9。 [9]詳註1,頁18~21。 [10]詳註1,頁22~24。 [11]詳註1,頁24~27。 [12]電腦王,美國著作權局定調:光靠提示詞的純AI生成圖片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無論你下多複雜的提示詞都沒有,https://www.techbang.com/posts/121184-the-us-copyright-office-has-set-the-tone-that-purely(最後瀏覽日:2025/02/10)。
2025/02/04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COP29上發布全球ESG原則實施框架.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在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舉辦第29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9)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發佈全球第一部ESG國際標準:ISO ESG IWA 48《實施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原則框架》(Framework for implementing 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 principles)(簡稱為IWA 48:2024),為全球各地區、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統一管理標準,同時提供實施指引和行動範例,應對永續發展挑戰。 IWA 48有以下幾大重點: 1. ESG原則和實踐(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in ESG):強調誠信、成效、公平、風險與機會、證據、持續改善等原則。 1.1風險與機會:風險跟機會應由高階管理階層從組織整體評估,因風險可能同時伴隨機會;同時,管理層面要運用科學方法及可靠數據紀錄,評估與建立行動方案與追蹤管控。 1.2負責及公開透明:在ESG原則為關鍵要素,清楚揭露經營績效和永續資訊,不僅可增強利害關係人信心,也有助於保護組織商譽。 1.3利害關係人參與:組織應重視內、外部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如員工、股東、客戶、供應商等;舉例來說,組織落實資訊公開,並藉由問卷或會議形式,請利害關係人回饋期望或意見。 1.4重大主題:組織評估內外部之營運狀況所可能遭遇挑戰,且考量利害關係人回饋、產業特性,進而辨識各項議題之衝擊程度與關聯性,及排定優先順序來制訂行動方案。 1.5關鍵績效指標(KPI)評估:針對各項重大主題依可靠數據紀錄,進而運用量化或質化手段,設定短期、中期和長期之具體目標。 2. 環境(Environmental):評估組織營運活動與環境變化之相互關係,因此須要根據科學方法建立基準與制訂目標,確保營運過程能有效執行策略。 3. 社會(Social):主要關注組織如何承擔社會責任,推動具有社會價值行為和政策,除遵循當地勞動法令外,可額外提供福利或照顧措施,如組織接納各國人民,公平方式進行面試,培訓應保障不會發生任何歧視情事。 4. 治理(Governance):董事會或管理階層要明確公告組織永續政策與要求,並建立道德規範,如誠信經營,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尤其鑑別永續相關風險,如當地法令異動、環境變化,更要與利害關係人保持溝通與合作,進而評估組織政策與執行方向,再依據營運需求調整。 5. 合規性和一致性(Compliance and conformity):組織可採用第三方查(驗)證方式,協助組織評估有無符合當地法令、達到ESG要求標準,及組織對於ESG之承諾。 6. 報告(Reporting):組織可公開揭露永續資訊,如永續報告書或年報等;再者,組織應確保揭露內容之準確、清楚與可靠,並正面及負面資訊均清楚完整揭露,以讓利害關係人了解狀況與趨勢。 7. 持續改善(Continual improvement):透過關鍵績效指標(KPI)檢核,定期確認組織達成永續目標狀況,如有未達預期情事者,應落實根因分析、制訂矯正預防措施,並予以揭露與執行改善,以確保能達到長期目標。
2025/02/04 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將有條件核准Vodafone與Three UK 的合併.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英國兩家電信業者Vodafone與Three UK(下合稱「合併方」)於2023年6月宣布將以合資的方式合併,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 CMA)於2024年12月5日就本案提出最終審查報告,決議將有條件核准合併。 合併方於審查過程中承諾在8年內於全國各地建設各頻段基站,確保行動網路涵蓋範圍、容量和速度的顯著提升並迅速布建5G,目標在2030年讓全英國的學校與醫院都能使用獨立組網(不依賴4G網路)的5G服務(5G SA)。同時其與另一家電信業者VMO2的網路共享協議中,亦提出若合併案通過後,在未來10年將額外投資110億英鎊於網路建設,並將出售部份頻率資源予VMO2。 CMA 認為本案對市場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確實可能造成諸如資費上漲或服務條件降低等負面影響,但考量合併方如能履行其網路建設計畫提案及網路共享協議,長期而言能夠顯著提高英國的行動網路品質,能促進市場的有效競爭並最終使消費者受益,合併方亦承諾於三年內對消費者保留某些既有的資費方案,以及對行動虛擬網路業者(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MVNO)履行預先約定的價格與服務條款,以消除短期內潛在的負面影響。 後續CMA將與合併方及利益相關方協商並召開公開諮詢以確定具法律效力之承諾細節,相關建設承諾亦將由英國通訊管理局(Office of Communications, Ofcom)納為合併方頻率執照之附帶條件,未來將由CMA與Ofcom共同監督承諾之履行,CMA可對未履行承諾之行為裁罰,而Ofcom最重則可撤銷頻率執照。
2025/02/03 美國國會通過FDA現代化法3.0,加速新藥開發之動物實驗新替代方法發展.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總統拜登於2022年底簽署《FDA現代化法2.0》(FDA Modernization Act 2.0, FDAMA 2.0),修改FDA自1938年以來新藥必須實施動物試驗之要求,將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之前階段試驗改稱為「非臨床試驗(nonclinical test)」並許可採取非動物實驗方法,為美國在藥物安全監管方面的重大改變。 在FDAMA 2.0通過後,FDA仍未啟動修改監管法規以符合該法,為了確保改革能加速進行,2024年2月6日美國兩黨參議員合作提出《FDA現代化法3.0》 (FDAMA 3.0)草案並於同年12月12日通過,旨在建立非臨床測試新替代方法資格認定流程,以減少或替代動物實驗、提高預測性並縮短藥物開發時間,FDA需於頒布生效後90天內啟動法規制定程序。 FDAMA 3.0重點包括: 1. 一般規定:FDA應於1年內,建立針對藥品的非臨床測試方法資格認定流程(Nonclinical Testing Methods Qualification Process);個人可申請特定用途的非臨床測試方法資格認定。 2. 符合資格之非臨床測試方法:非臨床測試方法必須可替代或減少動物測試;且提高非臨床測試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預測性,或縮短藥物(含生物製品)的開發時間。 3. 符合資格認定之應用:獲資格認定之非臨床測試方法,FDA應加速相關藥品申請(包括變更申請)的審核流程;允許申請人於藥品申請中引用相關數據與資訊。 4. 本法生效日起兩年內應每年向國會報告流程運行情形,包括已認定的方法類型、申請數量、審查天數、批准數量,以及該流程減少的動物數量估算等。 目前雖然其他國家尚未有類似立法,但歐美均投入大量研發資源減少動物實驗,後續應密切關注FDA後續政策動作對產業之影響與其他國家是否跟進。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4年09月出刊 第36卷第03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根據報導指出,2023年有多達3.5萬名被害人報案,財損破79億元。隨著詐騙金額和案件數量逐年升高,「打詐」成為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為建立民眾安全免遭詐騙之社會,立法院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應打詐專法通過,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數位服務法》關於「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以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之透明度報告義務及實務觀察,期能作為我國打詐專法透明度報告之借鏡。 編輯部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3年11月出刊 第35卷第11期親愛的讀者 美國總統拜登於去(2022)年8月簽署《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希望透過擴大支出(投入高達4370億美元)而在未來十年增加7370億美元稅收。除了與氣候相關的再生能源投資以及企業最低實質稅率外,IRA最令民眾有感的應該就是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在處方藥價格上的補貼。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IRA在考量人口結構改變、常用處方藥之自付額、以及疫苗覆蓋率等因素之後的政策措施,與各大藥廠對於美國市場之策略布局變化,供我國藥政主管機關及醫藥產業參考及借鏡。 編輯部
人工智慧(AI)正迅速成為各國科技競爭的焦點,許多國家紛紛投入資源,建構主權AI,以提升自主研發的技術,並滿足在地需求。臺灣於2023年4月啟動「可信任生成式人工智慧對話引擎」(Trustworthy AI Dialogue Engine, TAIDE)計畫,致力於打造以繁體中文為核心的開源生成式AI模型,力求融入臺灣在地特有語言、價值觀、風俗習慣等元素,發展臺灣主權AI。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溫志強指出,在全球推動主權AI的浪潮下,如日本推動的Fugaku-LLM、新加坡SEA-LION,以及瑞典GPT-SW3等皆透過整合算力、資料與人才,結合政府、產業與學術界的力量,成功建立符合本國文化與市場需求的AI生態系。這種全面整合的模式,對臺灣重視及發展主權AI有顯著的參考價值。 臺灣推動TAIDE計畫的同時,2024年7月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出爐,揭示累積本國AI能量的重要性:人工智慧的研發與應用應尊重人類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且政府應致力提升臺灣人工智慧使用資料的品質與數量,確保訓練結果維繫國家多元文化價值與維護智慧財產權。TAIDE計畫以臺灣杉二號高效能運算資源為基礎,整合AI技術、資料整備與標註專業,累積超過1,440億字元的合法授權資料,用以發展寫文章、寫信、摘要、英翻中、中翻英5大任務,藉此推動繁體中文自主AI技術與應用創新。 TAIDE計畫不僅在技術層面取得突破,更在應用領域展現其價值。截至2024年11月,TAIDE模型累計下載量已超過16.7萬次,顯示其廣泛的實用性與市場需求。如教育部運用TAIDE技術開發「AI CUP競賽報告檢查系統」,提升參賽報告審查的效率與準確性;群聯電子推出「aiDAPTIV+平臺」,協助專利研發過程的自動化;中興大學基於TAIDE技術開發「神農TAIDE」,為農業知識的篩選與摘要提供創新解決方案。 未來,TAIDE計畫的深化發展仍需仰賴公私部門的多方協力。公部門可結合AI技術提升行政效率與公共服務,私部門則持續探索AI應用的創新可能性,共同打造以臺灣文化價值為核心的可信任AI生態系,為國家科技競爭力注入新動能。
2025/01/22 NEW 中小企業加薪增僱減稅(一)助力雇主留才攬才經濟部與財政部甫於2024年底,依據三讀通過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會銜發布了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增僱辦法)與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加薪辦法),助力中小企業留才攬才。中小企業雇主如果在法定最低薪資以上,有為員工加薪;或者新僱用24歲以下、65歲以上員工者(累計達二名),可以分別按支出的員工薪資費用,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租稅優惠。雇主提高企業薪資水準並擴大人才招募,不僅能夠激勵內部員工績效,迅速引入具備數位、綠色技能的多元人才,現在還可以減稅!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陳明指出,本次加薪減稅措施的修正已不再限制啟動門檻,中小企雇主只要在2024年1月1日起,為員工加薪或增僱新員工者都可以適用。但仍需注意受僱員工身份、薪資費用認定標準、加成減除計算與申報流程,中小企業應及早準備。 在適用主體方面,加薪辦法與增僱辦法的減稅對象為中小企業,涵蓋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營建工程業、製造業、其他服務業等行業雇主。只要事業的實收資本額或有限合夥事業出資額為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都可以申請適用。 在租稅優惠的計算方面,雇主得就薪資給付金額分別加成一定比例,於今(2025)年申報結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自所得額中減除。在加薪的部分,以增加支付給本國籍員工的經常性薪資,得加成175%列報營利事業薪資支出,另在增僱的部分,則以支付給新僱用特定年齡本國籍員工的薪資總額,得加成200%列報營利事業薪資支出。 隨著2025年報稅季即將到來,資策會科法所將以系列文章,介紹中小企業相關減稅的適用與計算重點。
2025/01/14 英國《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今(2025)年1月1日施行 調整結合審查門檻 提高執法權限今(2025)年1月1日,英國《數位市場、競爭與消費者法案》(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Bill, DMCC法案)中,關於數位市場與公平競爭的部分生效。DMCC法案,調整事業結合審查的門檻,擴充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MA )的執法權限與管轄範圍。 依據《2002年事業法》(Enterprise Act 2002),CMA有權審查事業合併的情形為,結合的目標公司上一財政年度在英國的營業額超過7,000萬英鎊;或參與結合的公司,在英國商品或服務的供應中,至少具有25%的市場占有率,並且將因為合併而持續增加。DMCC法案因應物價變動,將結合的目標公司接受CMA審查的門檻,提升為上一財政年度在英國的營業額超過1億英鎊,而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占有率仍維持為25%。 DMCC法案擴大CMA的管轄範圍,若結合一方公司的商品或服務,具有至少33%的市場占有率,並且在英國的營業額超過3.5億英鎊;或參與結合公司的一方,有在英國經營業務,則CMA有權力干預事業的結合。此為以結合方為中心的門檻,包含結合公司間的業務範圍沒有水平重疊,而且目標公司在英國的營業額偏低的情況。DMCC法案也導入安全港的機制,若上一財政年度參與結合公司的營業額低於1000萬英鎊,則得以免除結合審查。 CMA並制定過渡條款,若事業在今(2025)年1月1日前已完成結合,或CMA已啟動第一階段結合調查,則適用舊制的結合審查門檻。而仍在進行中的結合,或結合公司收受CMA審查結合的會議通知,則適用DMCC法案的門檻。 英國的結合申報制度仍維持自願制。DMCC法案提高CMA的權限,能調查並指定具有策略市場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的事業;受指定為具有策略市場地位的事業,有向CMA申報結合的義務。 綜上所論,DMCC法案施行後,修正的結合審查門檻,提高CMA的權限,避免市場占有率較高的事業,藉由結合壟斷市場。若屬具有策略市場地位的事業,則應主動向CMA申報結合。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協助政府追蹤國際競爭法主管機關法令機制,維護臺灣市場競爭機能,接軌國際發展趨勢,並滿足國內產業與政策方向的實際需求。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2025/01/14 保護消費者的個資與權益 零售業須訂定個資安維計畫近年來因為消費資料外洩事件,導致詐騙猖獗,經濟部 為保護消費者的個資與權益及減少詐騙案件,在113年11月13日發布施行《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除電商、食品、藥品、化妝品、管制射頻器材零售與多層次傳銷等業別以外,其他類型的零售業者只要資本額達1000萬以上,且可以取得消費者的個資(招募會員或訂單資料),就必須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及遵守該辦法中的規定。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張維正提醒,業者要在法規發布施行的六個月內完成計畫訂定,並且要落實個資保護的安全維護措施,以免受到主管機關裁罰。張研究員說明,依據該辦法第6條規定,安全維護計畫的內容應包含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個人資料之範圍、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等10項規範。業者除訂定安全維護計畫以外,還要進行個資盤點、風險評估、教育訓練、定期稽核、權限設定、資料加密和資料隱碼等多種資料安全管理及資訊安全措施。 為幫助業者瞭解新法規與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經濟部舉辦法規宣導說明會,除了法規內容和安全維護計畫,與會業者也很關注如何落實個資保護,例如個資盤點清冊、風險評估方法和委外監督方式等,並反映希望未來能夠多辦理相關講座。張研究員表示,將來仍會持續關注法規動態和舉辦說明會,協助產業建立個資保護觀念,資策會科法所有開辦個資保護課程及專業人員訓練,業者可以透過導入TPIPAS制度,提升個資保護能力。 商業服務業個資保護手冊(https://www.aoc.gov.tw/subclass/cont/144)
2025/01/10 全球科技供應鏈受矚目 核心關鍵技術多方爭奪圖一:強化營業秘密保護示意圖。 技術在全球科技快速變遷與地緣政治影響下,助長各國競逐重要戰略資源的熱度。隨著臺灣在全球科技供應鏈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關鍵技術的外洩風險也同步提高,無論是駭客攻擊、員工洩密或跨國企業間的技術爭奪,都對臺灣的技術安全構成嚴峻挑戰。各企業應強化營業秘密保護,並且持續把關技術商機。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指對國家安全、經濟發展及產業競爭力具有關鍵影響的新興技術領域,國科會於前年(2023)底公布第一波共22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並預計新增10個技術項目,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範圍將涵蓋國防科技、太空、農業、半導體、資通安全、量子科技、能源領域。這些技術不僅是未來產業發展的基石,更是國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陳宥榕指出,企業應主動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包括制定機密資訊分級管理政策、強化員工保密意識,以及導入技術防護措施(如資料加密、存取權限控管等)。同時,針對員工聘僱與離職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應強化保密協議與競業禁止條款的執行,以降低技術外洩的可能性。 資策會科法所持續結合科技、法律與政策研究,為政府與產業界提供具體建議,協助臺灣在核心關鍵技術領域保持領先地位,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透過政策引導、法規完善及國際合作的多管齊下,臺灣有望在全球科技競爭中脫穎而出,成為亞太地區的科技創新中心。
2025/01/06 行政院公布第二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 擴大國安法保護範圍行政院於2024年12月31日公布第二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清單(下稱清單),依據國家安全法,該清單旨在確保國家安全與產業競爭優勢,針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加強保護,避免非法外流至國外造成國家與產業利益受侵害。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4項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稱國科會)訂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辦法第10條第1項要求關鍵技術主管機關定期檢討其所主管之關鍵技術項目,並由國科會設立產官學研組成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審議會(下稱審議會),每年召開會議審議清單。 新增10項技術及主管機關 涵蓋太空、量子科技、半導體及能源領域 經審議會審議,本次新增10項技術項目由行政院公告後生效。更新的清單以國科會及經濟部為主,著重於太空、量子科技、半導體及能源領域,連同前次公告之清單,保護項目累積達32項,充分展現政府在關鍵技術保護上的努力。 其中,國科會主管4項技術包括:「可運送小衛星入軌之發射載具推進系統設計與製造技術」、「可運送小衛星入軌之發射載具飛行姿態判定與控制技術」、「量子位元設計與製程技術」、「低溫半導體晶片電路設計與製程」,以太空科技與量子運算領域為主,目的應為鞏固臺灣發展中之新興科技。 而經濟部則負責主管6項技術:「毫米波氮化鎵(GaN)功率放大器單晶微波積體電路之晶片設計技術」、「高頻功率放大器之氮化鎵(GaN)半導體製造技術」、「高電壓功率元件之碳化矽(SiC)半導體製造技術」、「人工智慧運算之高效能晶片設計技術」、「高頻寬密度小晶片互聯電路設計技術」、「二次電池芯-高能量密度及高循環壽命之單一電池芯設計、化學合成、製造技術」。可從本次清單觀察到,受各界高度關注的人工智慧高效能運算,以及其他足使臺灣半導體產業持續領先的技術已涵括在內,以保護臺灣重要的產業競爭力。 因應全球產業趨勢需求 擴大保護國家重要技術 此次清單的增訂,意義在於因應全球產業趨勢需求的快速變化,擴大國家安全法對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科法所透過協助政府定期檢討與調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機制,確保清單能夠反映國際技術發展脈動,並滿足產業升級與政策方向的實際需求。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資策會科法所與數位轉型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針對資訊服務產業對於政府資服採購「採購需求不明確」、「不合理議價」、「誤用創意回饋」及「避免低估隱形成本」等具體訴求、態樣,研析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聯邦總務署雲端服務採購指引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研訂「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有效減少資訊服務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之常見爭議,裨益我國資訊服務採購讓業者能有合理利潤、機制環境更為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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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