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資策會科法所辦理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資策會科法所為協助法人機構了解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於2024年8月28日辦理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針對科專補助計畫之內控機制、經費查核,以及科專補助辦法相關規範,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進行介紹。 此外,因應111年5月《國安法》修法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亦規劃課程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機構遵循。 簡報線上閱覽 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2024/12/24 以品牌發展四大階段為主軸 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將研究積累轉化為「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與「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後稱創智中心)於7月15日舉辦「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首次結合課程講授與工作坊操演的形式進行,透過深入淺出案例與連貫式模擬演練,有效讓未有法律背景的品牌、行銷人員均可理解品牌商標風險及對策作法,此外,本次課程有來自友訊、立勇實業、童顏有機、中良工業、乖乖、喜年來、Q Burger、鮮乳坊等橫跨製造業、生技業、紡織材料業、餐飲業等多元產業別與規模的品牌、企業學員共襄盛舉、經驗分享與交流。 科法長期研究品牌創意產業之智財議題,並歸納企業品牌發展的四大階段:設計創作、行銷使用、市場拓展、跨界合作。其中以品牌標識之設計創作為例,課程分別透過實務案例提示企業應留意「具備商標識別性」與「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前者以「烏龍香蕉」為例,「烏龍」為特定香蕉品種名稱,且搭配寫實的香蕉圖案進行商標申請,整體意象對消費者而言「烏龍香蕉」僅是特定品種的香蕉通用名稱、缺乏識別商品來源而無法作為商標;而後者「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則以「J.KAO品牌」為例,由於「J.KAO」與和花王已註冊的「Kao」商標兩者的主要識別特徵皆為「KAO」三個英文字母、又同樣指定於化妝品類別,一般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使「J.KAO」被認定為近似花王的「Kao」商標,而無法順利取的商標權並且被迫改名、重新投入行銷費用等窘境。除了透過案例解析提示企業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之外,更採連貫性故事情境輔以專屬教具、串聯各風險點之模擬演練,帶領學員身歷其境解題,學員也紛紛表示藉此課程模式,足以將所學帶回企業內化、實際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由內部轉訓品牌、企劃、業務等相關人員,整體達到3至5倍擴散。 有鑑於台灣品牌或設計創意產業具備強大創作能量,卻因為忽略基本商標或智財概念而影響品牌海內外業務拓展,除了前述品牌商標課程之外,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根據品牌發展四大階段推出「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來協助企業「初步又快速」的了解風險,企業填寫後能獲得專屬因應對策回饋,及早發現以補強管理流程或相關機制,避免風險發生、花更高時間與人力成本彌補。 立即檢視:「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可獲得「因應對策與提示」與選取品牌智財案例手冊 簡報線上閱覽 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

2024/12/20 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

隨著百工百業搭上數位化浪潮,利用資通系統發展業務,客戶委託資訊服務業者提供資通系統蒐用個資的數量遽增,使得資服業者所產生之個資損害風險越加明顯。 有鑑於此,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於113年7月17日邀請資服業者參與線上個資宣導說明會,將科法所多年輔導眾多資服業者之經驗,及蒐集之個資管理及資安技術常見問題及解方,以QA案例集方式於本次活動分享。並向資服業者介紹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資服業個資參考指引、安全維護計畫範本等法遵資源,提供業者參考利用。科法所藉由本次活動,提醒資服業者更謹慎規劃、執行與改善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簡報線上閱覽 資訊服務業者個資安維辦法宣導及常見問題說明

2024/12/06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2月6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2/06(五)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回議程表

2024/11/14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1月14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1/14(四)13:30 - 16:1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 若未事先報名者,仍可於現場報名參加。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回議程表

2024/11/14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本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宣導說明會暨產學研座談會」,協助業者落實法遵要求,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112年5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已提高企業對個資外洩之罰責;同年10月數位發展部頒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相關業者均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要求業者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採取更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及降低個資外洩風險。113年2月起,數位發展部已陸續開始執行業者安維計畫查核作業,未依限完成組織內安維計畫制定者,將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裁處2至200萬元罰鍰。 為避免業者受罰及推動整體產業發展,本所在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指導下,邀請擔任安維計畫及行政檢查委員的業界專家和學者參與本次法制說明會,產、學、研各界先進於活動中共同分享國內電商相關議題與實務意見,以協助業者制定及改善安維計畫、進而提升網路購物環境之交易安全。 為應對快速變化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企業需提前做好準備。希望藉由這些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分享能幫助業者掌握最新的法規動態和實務操作技巧,建立更好的業界聯繫,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並提高消費者對電商的信任度,共同營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網購環境。 簡報線上閱覽 資策會科法所執行113年度電商零售業法制說明暨產學研座談會,提升電商環境個資保護

2024/12/26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發布最終規則強化消費者金融資料控制權與隱私保護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2px;}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8px;}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發布最終規則強化消費者金融資料控制權與隱私保護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12月10日 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於2024年10月22日發布最終規則以落實2010年《消費者金融保護法》(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 CFPA)第1033條規定之個人金融資料權利[1],該規則即通常所稱之「開放銀行」(Open Banking)規則。 壹、事件摘要 本次CFPB頒布最終規則旨在賦予消費者對其個人金融資料更大的權利、隱私與安全性。透過開放消費者金融資料,消費者得更自由地更換金融服務提供者以尋求最佳交易,從而促進市場競爭,並激勵金融機構精進其產品與服務[2]。 貳、重點說明 最終規則要求資料提供者在消費者及授權第三方之請求下,提供消費者金融產品或服務相關資料,並應以消費者及授權第三方可使用之電子形式提供。最終規則亦制定標準,以促進資料標準化格式(standardized formats)之發展和使用,同時規範第三方近用消費者資料義務,包括對資料之蒐集、利用及保留限制。相關重點如下: 一、受規範機構主體 最終規則規範對象為資料提供者(data provider),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發行信用卡、持有交易帳戶、發行用於近用帳戶設備或提供支付促進服務(payment facilitation service)等非存款機構[3]。值得注意者,最終規則將數位錢包(digital wallet)及支付應用程式(payment app)業者納入資料提供者範圍,亦即被廣泛使用的金融科技服務亦將受到開放銀行規範體系之約束。此外,資料提供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方收取資料近用之費用。 二、受規範資料範圍 最終規則規範之資料範圍涵蓋:資料提供者控制或擁有之24個月內之歷史交易資訊、帳戶餘額、付款資訊、契約條款與條件、即將到期之帳單、以及基本帳戶驗證資訊(Basic account verification information)等[4],消費者得授權第三方近用此類資料。至於機密商業資訊、蒐集資料僅用於防止詐欺、洗錢,或為偵測或報告其他非法及潛在非法行為,又或基於其他法律要求保密之資訊,以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無法檢索之資料,則豁免最終規則之適用[5]。 三、消費者與開發者介面 根據最終規則,資料提供者須建立及維護兩個獨立的介面以利資料之近用,包含:消費者介面,例如提供消費者近用其資料之入口網站,以及授權第三方之開發者介面(developer interface),例如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雖最終規則不要求使用任何特定技術,然仍要求資料提供者須以標準化機器可讀格式(Standardized and Machine-Readable Format)提供資料,介面功能要求須達每月最低99.5%之回應率(response rate)[6]。此類資訊須在每月最末日前揭露於資料提供者網站上。此外,介面之設計須遵守《美國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The Gramm-Leach-Bliley Act, GLBA)」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之《消費者資訊保障標準》(Standards for Safeguarding Customer Information)等消費者資料保護法規義務[7]。 四、授權第三方之行為義務 授權第三方(authorized third party)為代表消費者向資料提供者請求近用資料,藉以提供消費者產品或服務者。為解決隱私與資料安全問題,該規則對尋求近用消費者資料之第三方提出數項要求[8],包含但不限於: (一)知情同意之取得 第三方須取得消費者明確知情同意(express informed consent),以便代表消費者近用資料。 (二)資料利用之限制 第三方須確保將其資料之蒐集、利用及保留限制在提供消費者所請求的產品或服務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就此部分,精準廣告(targeted advertising)、交叉銷售(Cross-selling),以及銷售資料並非提供產品或服務之合理必要範圍。 (三)遵守聯邦法規 第三方須依GLBA第501條規定或FTC之《消費者資訊保障標準》確保在其系統中採用「資訊安全計畫」(information security program)。 (四)政策與程序文件要求 第三方應擁有合理書面政策和程序,以確保從資料提供者處準確接收資料,並提供於其他第三方,即資料正確性之確保。 (五)資料撤回權之確保 第三方應向消費者提供撤回第三方授權之方法,撤回過程須簡易明瞭。在第三方收到消費者撤回授權之請求時,應通知資料提供者以及已向其提供消費者資料之其他第三方。 (六)第三方監督義務 第三方應透過契約要求其他第三方在向其提供消費者資料前遵守特定第三方法定義務。 (七)資料保存期限 消費者資料之保存期限最長為一年。若繼續蒐集,第三方應取得消費者重新授權。若消費者不提供重新授權或撤回授權,第三方應停止資料之蒐集,並停止利用與保留先前蒐集之資料。 五、實施日期 最終規則將依機構資產規模分階段實施[9],最大規模之機構(資產總額為2500億美元以上之存款機構資料提供者,以及在2023年或2024年任一年中,總收入達到100億美元以上之非存款機構資料提供者)須在2026年4月1日前遵守最終規則。對於規模最小之機構(資產總額低於15億美元但高於8.5億美元之存款機構資料提供者)須於2030年4月1日前遵守該規則。另總資產低於8.5億美元之存款機構不受該規則限制,以減輕小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合規負擔。 參、事件評析 CFPB之CFPA第1033條最終規則將重塑美國金融市場之監理格局,由市場驅動之開放銀行框架走向由政府透過法規實質監理之管制措施,要求業者開放消費者資料。值得留意者,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2023年6月推出之「金融資料近用」(Financial Data Access, FiDA)草案[10]亦基於消費者賦權理念,強化消費者對其資料權利之控制權。由此可觀察國際間金融資料利用與監理規範逐漸走向以消費者資料自主為中心之法制架構,當代金融資料監理趨勢或值得我國主管機關及業者留意關注,除可作為我國金融資料法制與政策制定之參考,亦供我國企業布局全球化金融服務提前作好準備。 [1]Required Rulemaking on Personal Financial Data Rights, 89 Fed. Reg. 90838. [2]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 Finalizes Personal Financial Data Rights Rule to Boost Competition, Protect Privacy, and Give Families More Choice in Financial Services, available at https://www.consumerfinance.gov/about-us/newsroom/cfpb-finalizes-personal-financial-data-rights-rule-to-boost-competition-protect-privacy-and-give-families-more-choice-in-financial-services/(last visited Dec. 5, 2024). [3]12 C.F.R. § 1033.111. [4]12 C.F.R. § 1033.211. [5]12 C.F.R. § 1033.221. [6]12 C.F.R. § 1033.311. [7]See id. [8]12 C.F.R. § 1033.421. [9]12 C.F.R. § 1033.121. [10]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a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Data Access and amending Regulations (EU) No 1093/2010, (EU) No 1094/2010, (EU) No 1095/2010 and (EU) 2022/2554.

2024/12/18 歐盟人工智慧辦公室發布「通用人工智慧實踐守則」草案,更進一步闡釋《人工智慧法》之監管規範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歐盟人工智慧辦公室(European AI Office)於2024 年 11 月 14 日發布「通用人工智慧實踐守則」(General-Purpose AI Code of Practice)草案,針對《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A)當中有關通用人工智慧(General Purpos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PAI)之部分,更進一步闡釋相關規範。 本實踐守則草案主要分為4大部分,分別簡介如下: (1)緒論:描述本守則之4個基本目標,包含協助GPAI模型提供者履行義務、促進理解人工智慧價值鏈(value chain)、妥適保障智慧財產權、有效評估且緩解系統性風險(systemic risks)。 (2)GPAI模型提供者:有鑒於GPAI模型對於下游系統而言相當重要,此部分針對模型提供者訂定具體責任。不僅要求其提供訓練資料、模型架構、測試程序等說明文件,亦要求制定政策以規範模型用途防止濫用。另於智慧財產權方面,則要求GPAI模型提供者遵守「歐盟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2019/790/EC)之規定。 (3)系統性風險分類法(taxonomy):此部分定義GPAI模型之多種風險類別,諸如可能造成攻擊之資訊安全風險、影響民主之虛假資訊、特定族群之歧視、超出預期應用範圍之失控情形。 (4)高風險GPAI模型提供者:為防範系統性風險之危害,針對高風險GPAI模型提供者,本守則對其設立更高標準之義務。例如要求其於GPAI模型完整生命週期內持續評估風險並設計緩解措施。 本守則發布之次週,近千名利害關係人、歐盟成員國代表、國際觀察員即展開討論,透過參考此等回饋意見,預計將於2025年5月確定最終版本。

2024/12/16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Non-Compete Clause Rule 」(禁止「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企業營業秘密保護的影響與建議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FTC)於2024年4月23日發布一項禁止「競業禁止」的最終規定「Non-Compete Clause Rule」(下稱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近期關於該規定效力之相關訴訟引起美國各界廣泛的討論,有執業律師於2024年8月22日撰文提出企業面對該規定是否失效的不確定性,建議及早因應並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機制。 關於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旨於美國境內禁止企業與離職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該規定原預計將於2024年9月4日生效,生效後企業將不能再透過競業禁止約定作為營業秘密保護措施或訴訟上主張,而據FTC統計,約有3,000萬人(近五分之一的美國人)可能因此受到影響。然而2024年8月20日,「Ryan v. FTC」案中,美國德克薩斯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基於「認為FTC可能超越了其法定授權範圍以及規定過於寬泛」等原因,發布了一項全國性禁令,將導致FTC禁止「競業禁止」規定不會按計劃於2024年9月4日生效之效力,但FTC將會上訴。 對此,有相關實務界律師撰文指出,面對前述判決結果及各州的法規不一導致對於競業禁止條款仍有質疑的情況下,建議企業仍應及早因應並加強營業秘密保護機制,如: 1. 加入跨部門人員的協作:如熟悉企業營運過程中重要的關鍵競爭機密資訊的「業務與財務人員」、了解系統、流程管理之「資訊技術和安全」人員,以及與人員管理、教育訓練相關之「人力資源部門」等人員。 2. 建立合法的保護計畫:承上,該篇文章建議組織應藉由上述人員協助,檢視並強化落實以下機密(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包括: (1)營業秘密範圍確定:該篇文章提出企業應識別其機密(營業秘密)資訊,並篩選出最重要的類別。 (2)網路與環境設備管理:應確認企業(如:系統、設備、社交媒體等)政策是否足以保護不同類別的機密資訊,並符合法律(如:勞動法)要求,並重新檢視現行資訊安全機制之適當性,如網路安全策略及相關工具適用性、資訊洩漏風險點為何、目前權限管控合理性等。 (3)員工管理:該篇文章建議,企業需確認教育訓練實施,是否足夠向相關人員說明機密資訊和營業秘密對公司的重要性、是否納入對公司相關重要內容(如反壟斷法規的要求);於工作安排上,企業可透過建立人員管理備援機制(即避免一個業務只由單一員工負責),避免業務連續性與資訊安全中斷;於現行企業之保密契約、禁止招攬條款(Non-Solicitation Agreements)、入職/離職契約等契約上,建議確認是否「合法、未過度限制員工、涵蓋所有競爭敏感資訊(如員工及相關客戶或供應商的敏感資訊),在可能適用的地區具有可執行性(法律效力)」等。 (4)外部活動管理:對於外部合作對象,如合作夥伴、競爭對手等,本文稱「勞動力競爭對手(Labor Competitors)」的互動,如資料提供、簽屬合約之合法性等。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在國際上的適用性,可能因應機關、各州州法、訴訟等因素受到各種挑戰,導致訴訟上可主張的權利減少,因此執業律師更建議企業應及早審查現行機制並加強或建立營業秘密保護措施加強對於機密資訊的保護。本文建議企業可透過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於2023年發布「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十個單元(包括從最高管理階層角色開始的整體規劃建議、營業秘密範圍確定、營業秘密使用行為管理、員工管理、網路與環境設備管理、外部活動管理,甚至是後端的爭議處理機制,如何監督與改善等)檢視既有管理制度並因應趨勢變動,以PDCA管理循環方式調整精進管理以達到管控目的,建立扎實的企業營業秘密管理制度。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4/12/12 澳洲修正線上安全法,限制16歲以下之人使用社群媒體平臺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澳洲國會於2024年11月29日通過線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修正案,防止16歲以下人擁有社群媒體平臺帳號。澳洲早在2021年就制定線上安全法,將未成年人之線上安全列為規範重點,惟立法當時並未設有社群媒體平臺使用者之最低年齡限制。近年來因網路性剝削、假訊息與仇恨言論問題越發嚴重,促使澳洲國會兩院迅速通過本次修法。 新修線上安全法於第63C條增定「具年齡限制之社群媒體平臺」(Age-Restricted Social Media Platform, ARSMP)之定義,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電子服務:(1)服務之唯一或主要目的在促進2人以上終端使用者之線上社交互動,但不包商務互動(business interaction)、(2)允許終端使用者能與其他終端使用者連結或互動、(3)允許終端使用者能發布訊息及(4)其他法律規定之條件;或其他經本法授權通訊部長透過法規所明定之電子服務。目前符合此定義之ARSMP,如Snapchat、TikTok、Facebook、Instagram、X等。 ARSMP必須採取合理步驟(reasonable steps)避免16歲以下之人擁有前述社群媒體平臺帳號,違規者將被處以3萬個民事罰款單位(約美金990萬元)。新法授權電子安全專員(eSaftyCommissioner)後續訂定ARSMP合理步驟指引,或由通訊部長會商電子安全專員以法規方式訂定之。此外,新法也針對ARSMP為確認使用者年齡蒐集個人資料一事制定相關規範,包括符合目的特定原則、經當事人知情同意、目的消失後銷毀個人資料等。 為給予社群媒體平臺服務提供者調整系統之緩衝期間,新法預計於國會通過後1年內生效。

2024/12/10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發布《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指引》,闡述交易所上架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所應考量之因素

.Pindent{text-indent: 2em;} .Noindent{margin-left: 2em;} .No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2em;} .No2indent{margin-left: 3em;} .No2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3em} .No3indent{margin-left: 4em;} .No3Pindent{text-indent: 2em; margin-left: 4em}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於2024年10月15日發布《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上市指引》(Commission Guidance Regarding the Listing of Voluntary Carbon Credit Derivative Contracts),闡述交易所上架自願碳額度衍生性金融商品時所應考量之因素,旨在推動仍處於發展階段的自願碳額度商品之標準化,以強化其透明度與流動性。本指引認為,決定進行上市交易前應先行考量下列因素: 1.透明度(Transparency):契約應公開碳額度方案(crediting program)與所認證減量專案活動之相關資訊。 2.外加性(Additionality):若無碳額度構成誘因,則其所代表之碳減量或移除將無從發生。 3.永久性與應對反轉風險(Permanence and Accounting for the Risk of Reversal):碳額度方案所核發之碳額度若遭撤銷,應具有充足緩衝儲備(buffer reserve)以替換品質相當之碳額度。 4.穩健量化(Robust Quantification):量化方法應穩健、保守且透明,以確保核發碳額度數量準確反映減排或移除量。 5.治理(Governance):碳額度方案應具備公開治理框架以建構獨立性、透明度及問責制度。 6.追蹤與避免重複計算(Tracking and No Double Counting):碳額度方案應追蹤碳額度之核發、轉讓及註銷,並確保已註銷額度不會再被使用而導致減排或移除量重複計算。 7.第三方確證及查證(Third-Party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契約應明確記載第三方確證及查證程序,以確保碳額度實物交割符合品質要求,並與自願碳市場最新標準一致。

2024/11/26 新創及中小企業如何因應美國之《訴訟透明法案》

今年7月,美國國會議員Issa提出了《2024年訴訟透明法案》(H.R. 9922, the Litigation Transparency Act of 2024,下稱《訴訟透明法案》),要求當事人揭露民事訴訟中所取得之金融支援的來源,如商業貸款機構等,以提高訴訟透明度並降低濫訴之情形,惟此提案恐導致美國新創及中小企業更難成功起訴竊取其專屬技術之大企業。 近年來,許多大型科技公司從較小的競爭對手竊取其專屬技術,然而僅有少數案例成功取得賠償金,如:伊利諾州地方法院要求Amazon向軟體公司Kove IO支付5.25億美元的賠償金等。這是由於新創及中小企業縱有證據證明其智慧財產權被盜,在訴訟中多面臨沒有足夠資力與大型科技公司抗衡之窘境,因此往往被迫接受遠低於其所受損失之和解金。透過這種方式,大型科技公司能掌握技術並支付低於取得該技術授權所需之成本,因此被稱之為「有效侵權(efficient infringement)」。 新創及中小企業近期透過與第三方金融資助者協議共享訴訟取得之賠償等方式,降低其進入訴訟程序的經濟門檻,以對抗大型科技公司所採取之「有效侵權」。然而最近一系列案例顯示,中國大陸所支持的第三方金融資助者助長了針對美國企業之智財訴訟,引發了國家安全問題,故立法者為降低營業秘密被外國競爭對手取得之風險、避免無意義之訴訟被廣泛提起,要求當事人揭露其於民事訴訟中所取得之金融支援來源。若《訴訟透明法案》通過,原告所採取之法律策略將可能外洩,而第三方金融資助者亦將受到各方之抨擊,進而導致新創及中小企業在訴訟中更難取得金融支援。 綜上所述,若要降低訴訟之可能性,新創及中小企業須強化其對於專屬技術之保護,從根本減少專屬技術洩露之風險,以避免訴訟發生或進入後端訴訟。有鑑於新創及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在智財保護觀念上更接近學研單位,且對於營業秘密之管理多未臻完備,因此為確保其能有效落實對營業秘密之管控,建議新創及中小企業可參考智慧局所發布之《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量身訂作符合自身需求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並循序完善相應之營業秘密管理措施,以降低專屬技術被竊取的風險。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4年09月出刊 第36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根據報導指出,2023年有多達3.5萬名被害人報案,財損破79億元。隨著詐騙金額和案件數量逐年升高,「打詐」成為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為建立民眾安全免遭詐騙之社會,立法院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應打詐專法通過,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數位服務法》關於「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以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之透明度報告義務及實務觀察,期能作為我國打詐專法透明度報告之借鏡。 編輯部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3年11月出刊 第35卷第11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總統拜登於去(2022)年8月簽署《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希望透過擴大支出(投入高達4370億美元)而在未來十年增加7370億美元稅收。除了與氣候相關的再生能源投資以及企業最低實質稅率外,IRA最令民眾有感的應該就是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在處方藥價格上的補貼。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IRA在考量人口結構改變、常用處方藥之自付額、以及疫苗覆蓋率等因素之後的政策措施,與各大藥廠對於美國市場之策略布局變化,供我國藥政主管機關及醫藥產業參考及借鏡。 編輯部

2024/12/27 NEW 科羅拉多州通過《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 監管私部門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

由於許多民間業者將人工智慧導入組織營運,人工智慧與民眾之權利關係也因此越來越密切。雖然科技發展便利了生活,但人工智慧也同時帶來許多權利侵害的議題,因此各國紛紛著手研擬人工智慧治理政策。美國聯邦層級雖尚未正式推出人工智慧監管法律,但各州陸續提出州層級的人工智慧法案。2024年5月17日科羅拉多州州長Jared Polis正式簽署《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Consumer Protections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Colorado AI Act),預計將於2026年2月1日正式生效,是美國首部人工智慧監管私部門的立法。 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正式監管私部門使用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訂定相應規範,其目的在於提高人工智慧系統之透明度,使私部門遵循禁止歧視原則。再者,違反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者將面臨相應的民事責任,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陳郁潔表示,這是目前監管程度較高的人工智慧治理方式。 陳郁潔研究員指出,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的監管對象為科羅拉多州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開發者(Developers)與部署者(Deployers)。待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生效後,該州的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開發者應遵守提供系統訓練資料、持續測試系統,在系統產生歧視風險時通報科羅拉多州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另外,高風險人工智慧系統的部署者則應向消費者說明決策過程、如何管理系統風險,並應參考美國商務部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NIST)的《人工智慧風險管理框架》(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AI RMF 2.0)與ISO/IEC 42001等風險管理文件。 總結而言,美國各州目前關注重點與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相似,大多著重於工智慧歧視風險對於民眾權利之侵害。美國普遍認為,科羅拉多州《人工智慧消費者保護法》是目前最全面之人工智慧監管法規,未來各州可能效仿科羅拉多州的做法,訂定各州的人工智慧監管規範。

2024/12/26 NEW 打造科技領導國家,中小企業與學研機構應重視創新保護措施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發布「2024世界數位競爭力調查評比」(IMD World Digital Competitiveness Ranking 2024,下稱IMD評比),臺灣在全球67個主要國家及經濟體中排第9名。據此,2024年12月行政院「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指出2025年科技預算將達1,965億元,望透過資源投入,讓臺灣技術與人才持續創造科技成果,成為全球科技領導國家。 中小企業為鞏固創新競爭之關鍵 依據經濟部《2023年中小企業白皮書》,中小企業占臺灣整體產業98%以上,為國家經濟發展及提升臺灣數位競爭力之核心關鍵角色。 綜觀IMD評比59項指標,臺灣在資訊科技、研發量能等領域有7項指標排名全球前3名,可見臺灣在技術領域已具優勢。然「產業如何保護創新技術」為另一關鍵議題,例如我國在「法規扶持技術開發與應用(24名)」、「科學研究的相關法令鼓勵創新(13名)」、「智慧財產權執行的程度(18名)」、「取得高科技專利(17名)」以及「產學間知識移轉的發展完善(10名)」等;鑑此,中小企業於研發創新與智財管理相關指標的表現亦將越趨重要。 學研機構為發起創新科技之重鎮 110-113年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指出,科研布局應透過多元之產學研合作以加速技術落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學研機構已成為研發重鎮,且研發歷程中會產出大量營業秘密,為強化學研機構之創新科技保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分為「人員管理」與「資料管理」兩面向,共13招管理心法,學研機構可評估自身規模與資源,循序採取「入門」、「基本」、「強化」不同階段作法以確保管理落實。 中小企業與學研機構作為臺灣創新科技之主力,為促進發展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以及次世代通訊等五大信賴產業,更須積極採取研發創新或智財保護管理措施,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長期協助產官學研對象健全智財管理與數位資料治理運行環境,並持續發布相關指引標準或制度規範,例如《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可強化組織維護核心技術與外洩風險因應能力、《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可增進組織數位歷程透明度與司法證明效力,進而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推進臺灣成為科技領先國家。 《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https://www.tipo.gov.tw/tw/cp-9-936626-c366e-1.html 《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no=72&d=7212 《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d=7198&no=58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2024/12/26 NEW 數位經濟發展的路徑探索:新加坡的經驗與啟示

隨著數位經濟成為全球發展的核心,各國積極推動相關政策,以提升產業競爭力並促進經濟轉型。其中,新加坡的成功案例備受關注,根據新加坡資訊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所公布的資訊,數位經濟產業於2022年占新加坡年度GDP的17.3%;新加坡除了「資訊與通信(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產業」外,亦將「其他產業數位化」的經濟增值視為數位經濟產業的一部分。其政策恰好顯示出社會中的數位化過程如何助力數位經濟產業發展。 從新加坡的經驗來看,政府以一系列措施推動產業數位化之發展,包括「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計畫(SMEs Go Digital)」,提供產業數位化計畫(IDPs)、數位化啟動(Start Digital Pack)解決方案來幫助企業加速數位轉型、提升營運效率,並提供補助金給選擇預先核准解決方案的企業,以降低企業數位化的門檻。同時,「5G創新計畫」積極推廣新技術應用,設立測試平台促進技術落地。此外,利用「科技職能加速器(TechSkills Accelerator, TeSA)」培養各種類型的數位人才,並提供技能培育與職業轉換計畫,以應對其它產業數位化時所必然發生的數位人才需求。 除國內產業外,新加坡亦簽署名為「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的跨國多邊協議,促進本國數位經濟產業連接他國市場的機會,並擴展新加坡在數位經濟領域的國際影響力;此外,新加坡政府於2024年7月完成與歐盟之數位貿易協定 (Digital Trade Agreement) 談判,亦展現出新加坡在國際數位經濟中的積極性。新加坡的數位競爭力近期表現卓越,在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學院發布的2024年世界數位競爭力評比中,從2023年的全球第3,躍升至2024年的全球第1。 資策會科法所指出,新加坡的政策著眼於數位經濟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致力於拓展國內外市場空間,為數位經濟產業提供更多發展機會,其相關推動數位轉型的經驗,值得作為參考借鏡。

2024/12/26 NEW 美減稅與就業法案對臺尚無顯著影響 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2024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由川普(Donald John Trump)當選,參議院及眾議院亦由共和黨獲過半席次。緣此,各界早已預測首重美國利益的川普極可能延續,甚至強化上一任期所簽署實施,原訂2025年底落日之減稅與就業法案(Tax Cuts and Jobs Act, TCJA)。目前美國減稅與就業法案對臺灣尚無顯著影響,但應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系爭法案自2018年起將美國企業聯邦企業所得稅率自累進稅率最高35%全面降至固定稅率21%,並取消公司適用最低稅負制(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川普日前又提出將稅率自21%下修至20%;如為本土製造業,稅率再下修至15%之構想,川普短期內強化美國本土企業之決心可見一斑。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廖元慶律師暨高級法律研究員針對上述議題為下列提醒: 1.美國為聯邦制國家,企業需分別繳納聯邦與州之企業所得稅,川普或能降低聯邦稅率,但州稅率仍由各州自訂,故美國企業所得平均稅率仍落在25%至30%不等。反觀,臺灣所得稅劃歸國稅,地方不得逕行加徵;矧自2018年起已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為固定稅率20%,加計未分配盈餘之加徵稅率,總稅率最高24%;徵之臺灣稅捐優惠繁多,企業多有稅捐規劃,致2022年營利事業平均稅率僅19.3%而已,益證臺灣所得稅制顯較美國優惠,尚無修法必要。 2.川普雖取消聯邦最低稅負制,但各州本於地方自治仍能實施州最低稅負制,亦得課徵特許經營稅等負擔。至於臺灣最低稅負制劃歸國稅,具體規定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營利事業基本所得稅率迄至2024年為12%,雖2025年可能上修至15%,無害臺灣稅制簡單、明確且低變數之優點。 3.茲所附言,臺灣營利事業基本稅率上修原因,係配合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就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15%之要求。系爭稅制已於全球陸續啟用,雖美國未正式採用,川普恐難澈底拒絕、甚無視此國際稅捐規則。蓋為國際貿易大國,如因境內稅率及最低稅負制過度優惠,恐致本土跨國企業被他國課徵補充稅(Top-up Tax),落入減稅卻降低國際競爭力之窘境。 綜上所述,本文認臺灣稅制顯較美國優惠,亦認上述稅制非影響臺灣競爭力之最關鍵因素;再者,前述稅捐構想毋寧應盡可能考量境內及國際因素後始得定是否及如何落實。故吾人以為應持續關注系爭議題但毋庸過度憂慮。

2024/12/25 NEW 供應鏈資訊揭露之新趨勢—淺談歐盟建立資通訊產品溯源機制

伴隨世界各國資通訊產業供應鏈蓬勃發展,資通訊產品之相關使用風險與網路安全風險也逐漸升高,現今市場上仍充斥著各式各樣可能危害消費者健康或安全之資通訊產品。為此,世界各先進國家紛紛開始制定法規,藉由建立溯源機制來降低資通訊產品的各類風險, 尤其以歐盟為首,近年來率先透過立法建立產品溯源機制,保障歐盟市場內之消費者權益。 歐盟於2023年6月12日公布了《通用產品安全規則》(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簡稱GPSR,Regulation (EU) 2023/988),以取代過往的《通用產品安全指令》(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簡稱GPSD,2001/95/EC),也是20年來首次修正,自2024年12月13日起開始實施。值得注意的是,針對產品的潛在風險,GPSR第18條規定對於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之特定類別產品,要求須具備可追溯性,以及供應商須建立相關可追溯性系統的義務。於該可追溯性系統中所儲存的資訊,須可供電子化查驗手段(by electronic means)進而識別出產品與其組成成分,以及參與供應鏈之業者等相關資訊。此外,並要求供應商將資訊載明於產品上,或以載體、包裝、附檔 等方式呈現。GPSR的目的乃透過產品可追溯性,有效監管或發現市場上已存在可能嚴重危害消費者健康安全產品,予以實施糾正,確保市場供給方合乎供應「安全產品」的義務,據以強化產品安全性,達到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目的。 另一方面,歐洲議會於 2024年10月23日經投票通過《網路韌性法》(Cyber Resilience Act,簡稱CRA)最終版本,CRA第13條第24款規定,要求產品製造商應進行之漏洞處理,諸如:識別數位產品中的漏洞或元件;或針對數位產品已構成的風險,應立即處置與漏洞補救、更新、定期測試,以及審查數位產品之安全性、有效性;或應公開揭露有關已修復之漏洞資訊;或應訂定並落實相關產品脆弱性揭露政策;或供應鏈上營運者若發現有可用更新足以解決已經識別之安全問題時,應立即發布更新或向使用者提供資訊等諸多情形。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指出,歐盟近年來皆透過立法來確立產品溯源機制,不論是GPSR或是CRA等規範,皆對於通路商資訊揭露義務之要件更加明確化。歐盟藉由資訊揭露溯源,以及法規責任溯及等溯源方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我國在全球資通訊產品供應鏈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對於以歐洲作為潛在市場之資通訊業者來說,有必要關注歐盟相關規範趨勢衍生之法遵成本。政策面並應持續觀察歐盟資通訊產品溯源機制之推動與執行成效,以歐盟強化資通訊產品安全性之實踐,作為我國未來制度完善之參酌基礎,並使我國廣大消費者用得安全與安心。

2024/12/23 NEW 加州新電動車優惠方案設門檻 恐排除特斯拉 (Tesla) 在外

加州為因應川普(Donald Trump) 上任後可能取消聯邦對電動車之租稅抵免,祭出應對之州內電動車補助方案,然新方案對電動車廠牌市占率之限制可能導致Tesla公司被排除補助,而Tesla公司執行長馬斯克(Elon Musk)亦對此方案表達強烈不滿。 加州州長提出具新的電動車租稅補助方案 2024年11月25日,美國加州州長紐松(Gavin Newsom)宣布了新的加州電動車補助計畫《Clean Vehicle Rebate Program》,旨在應對即將上任之美國總統川普可能取消聯邦電動車購車租稅抵免,具體而言,川普團隊正考慮取消每輛電動車在購車時可享有之最高7,500美元聯邦租稅抵免,若抵免正式取消,很可能對在電動車市場佔有重要地位的加州造成影響,而Newsom之提案亦引起了Tesla公司執行長馬斯克的不滿,因Tesla公司可能因高市占率而被排除在補助計畫外。 根據加州政府去年度法案內容,一般民眾、企業與組織在購買電動車時能獲得一次性稅額抵免優惠,優惠稅額為7,500美元,符合優惠之車種包含插電式混合動力電動汽車(PHEV)、電池電動汽車(BEV)與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以「先到先得」方式進行發放,而計程車隊經營者有機會取得最多30次優惠,於2023年8月15日後申請並符合條件者更可能獲得2,000美元之電動車充電優惠。相較於聯邦國稅局(IRS)提供之聯邦電動車補助方案,聯邦法案之基礎補助額為2,500美元,再依購買車輛之每額外千瓦小時容量額外提供補助,相較之下,加州提出之新方案之補助額相對優惠。 又根據加州政府統計報告,加州2023年度之電動車補助計畫共花費了約14.9億美元,補助了超過59.4萬輛電動車,為大量加州民眾帶來稅額減免利益,顯示加州電動車市場具強勁表現。加州政府報告進一步顯示,電動車銷量佔全加州汽車總銷量的22%,而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加州共已售出約293,000輛電動車。以上資料顯示補助計畫積極推動電動車普及,且在綠色永續目標方面取得了相當成效,而川普若確定取消聯邦電動車租稅抵免,也高機率會對加州電動車市場產生影響,故需要推動新計畫作為應對政策。 新方案之限制,馬斯克為何不滿? 新的補助方案相較於前一年度,經州長紐松向媒體透漏,其將加入可參與補助公司之市占率門檻限制,即市占率過高的電動車廠商無法加入新的補助計畫,消費者購買此類車商之車款可能無法獲得稅額優惠,因此新方案應優先補助市占率較低之電動車品牌,以達到促進市場競爭之效果。縱提案內容目前尚未公布確切之市占率門檻,然電動車大廠Tesla執行長馬斯克對市占率門檻表達強烈不滿,因在加州電動車市場中,僅Tesla公司有過半之55%市占率,故馬斯克認為此門檻為針對Tesla公司所設立,並在X平臺(原Twitter平臺)表示此補助門檻是「瘋狂」(insane)的,進一步證實了提案中市占率門檻之真實性與嚴重性。目前加州政府尚未作出進一步說明或回應。 對租稅優惠限制可能為歐美政府反競爭趨勢 此方案與Apple公司在愛爾蘭被要求繳回優惠稅額案件有一定的相似之處。2024年9月,歐盟認為Apple公司在愛爾蘭享受多年不合理的優惠稅率,構成了非法國家援助,要求Apple公司繳回130億歐元的稅款。加州本次電動車補助方案也試圖透過限制市場領導者之租稅優惠政策,來達成促進市場競爭的目的,可能反映了歐美政府未來反競爭執法的方向,未來可關注川普上任後,美國聯邦與各州政府之反競爭執法趨勢。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優化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大環境,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研議採購指引

資策會科法所與數位轉型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針對資訊服務產業對於政府資服採購「採購需求不明確」、「不合理議價」、「誤用創意回饋」及「避免低估隱形成本」等具體訴求、態樣,研析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聯邦總務署雲端服務採購指引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研訂「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有效減少資訊服務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之常見爭議,裨益我國資訊服務採購讓業者能有合理利潤、機制環境更為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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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6卷第04期 2024年12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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