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郵件是由系統自動寄送,請勿直接回覆此郵件。《若您看不到此Email訊息,請按此連結顯示》 | |||
![]() |
|
|
|
2026年08月15日 |
![]() |
|||
![]() |
|||
| 本期焦點:AI風險管理 | |||
![]() |
| 國際焦點摘要 | ||
| GLOBAL HIGHLIGHTS | ||
![]() |
|
| 新加坡推出第一個「代理式人工智慧治理示範框架」,為各組織機構提供如何部署代理式AI之指引 | |
![]() |
|
|
新加坡資訊通訊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於2026年1月22日宣布推出《代理式人工智慧治理示範框架》(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 for Agentic AI),據新加坡政府表示其為全球首個推出該等內容之框架,並於2026年5月20日更新1.5版。該框架建立在2020年《人工智慧治理示範框架》(Model AI Governance Framework)之基礎上,旨在因應代理式AI(Agentic AI)自主決策與執行任務所衍生之風險,為各組織機構提供負責任部署代理式AI之相關指引,並推薦技術與非技術措施以降低風險,同時強調最終責任歸屬仍在於人。該框架同時納入各核心要點之實際案例與作法作為參考,並採持續更新方式徵求各界回饋建議,以因應代理式AI技術之發展。 該框架圍繞四項核心要點,分別為事先評估與界定風險、確保人類承擔實質責任、落實技術與流程的管理控制,以及強化終端使用者之責任。框架建議組織應依代理式AI之用途、存取權限、自主決策程度及系統複雜性等因素評估風險,並建立人工監督機制與代理身分識別制度。同時,以風險導向設計整個生命週期之管理機制,建立多階段治理架構,透過存取控制、最小權限、資安測試、即時監控及版本控制等措施降低風險。此外,亦要求組織依不同使用者角色提供相應資訊揭露、教育訓練及治理措施,建立歸責管道、申訴及持續回饋機制,並提醒應重視過度依賴代理式AI所造成之技能流失與長期營運風險。 |
|
![]() |
|
![]() |
|
![]() |
![]() |
|
| 歐盟執委會發布《高風險AI系統分類指引草案》,協助釐清《人工智慧法》高風險AI系統之分類標準及適用範圍 | |
![]() |
|
|
歐盟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6年5月19日發布《高風險AI系統分類指引草案》(Draft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high-risk AI systems),用以釐清《人工智慧法》(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 AIA)第6條高風險AI系統之分類標準及適用範圍,協助判斷AI系統是否屬於高風險,並促進相關規定之一致適用。指引草案分為三份文件,分別說明通則性規範,以及AIA第6條第1項和第2項高風險AI系統之適用,並提供實務案例作為分類參考,惟相關案例不具法律拘束力,且將視實務發展持續更新,最終法律解釋權歸屬歐洲聯盟法院。 指引草案首先說明,AI系統須先符合AIA所定義之AI系統,始得進一步評估是否屬於高風險AI系統,並強調系統之功能、適用範圍及預期用途為評估之重要依據,該評估責任由提供者負責,再由主管機關進行監督;另經銷商、進口商、部署者或其他第三方,變更系統預期用途、進行重大修改或以自身品牌提供高風險AI系統時,亦可能被認定為提供者並承擔同等責任。再依AIA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列出適用於附件一及附件三歸類為高風險之情形,提出各產業領域的共同判斷方法,進一步透過案例說明;惟即使符合附件三之情形,尚有詳列四項排除適用條件,且於不進行個人剖析(Profiling)時,得豁免歸類為高風險。 此外,亦說明高風險AI系統相關規定將依不同類型分階段適用,且將透過持續蒐集實務案例、檢討機制、年度監測及授權法制度,適時調整以因應技術發展與市場變化。 |
|
![]() |
|
![]() |
|
![]() |
| 我國焦點摘要 | ||
| FOCUS TAIWAN | ||
![]() |
|
| 數位發展部依據《人工智慧基本法》制定「AI風險分類框架」,提供跨部會共通評估標準 | |
![]() |
|
|
我國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依據2026年1月14日施行之《人工智慧基本法》(下稱AI基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2026年3月研擬「AI風險分類框架」(下稱框架)之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並於7月7日發布起即日生效,旨在提供跨部會共通之AI風險評估標準。數發部政務次長侯宜秀表示,AI基本法以促進發展及保障權利為兩大目標,並據此規劃三層次AI風險治理架構,包括以七大AI發展基準之治理原則、參考美國麻省理工學院「AI風險資料庫」(AI Risk Repository)建立涵蓋三大類(AI系統本身之技術設計缺陷、部署後操作及人機互動問題、社會結構與環境衝擊)和20個子類之AI風險分類框架,以及各部會依據框架推動主管產業之治理工作和管理規範。 此外,數發部表示,配合AI基本法施行後預計兩年內完成法規調適工作,將提供各部會四階段原則方法論,包括盤點應用情境、識別風險、評估風險及應對風險,以協助建立符合產業需求之AI治理機制。另指出各方對於同一風險之認知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應於各階段持續與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使框架更貼近實際需求。數發部將協助各部會了解操作方式,據以訂定各管理規範,並持續蒐集各部會實務經驗,作為定期檢討及調整框架風險子類型之依據。 |
|
![]() |
|
![]() |
|
![]() |
![]() |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AI監理新階段,以因應金融業AI應用趨勢 | |
![]() |
|
|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主委彭金隆於2026年5月7日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報告金融科技政策,提出五項重點發展方向,其中包括發展可程式化AI、因應AI Agent(代理式AI)發展及建立AI風險分類制度等三項AI相關金融監理措施。金管會表示,未來將透過AI治理程式自動化檢查金融業所應用AI模型是否符合監理規範、評分合理性及風險異常情形,並因應AI Agent具備自主執行、任務規劃、跨系統存取資料等能力,將其納入AI監理架構,以管控自主執行及決策風險;同時,依據AI不同應用情境及風險程度建立分級管理架構,對涉及金融重大決策事項、人權保障等高風險AI應用場景,可能要求不得完全由AI自主決策。 此外,金管會指出,目前我國金融業尚未正式導入完全獨立執行之AI Agent,市場應用仍以人機協作模式為主,關鍵決策及責任歸屬仍須由真人負責。金管會規劃將上述AI監理方向全面納入現行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指引,顯示我國金融AI監理模式正朝向分級治理及動態監控架構發展,以因應金融業AI應用之發展趨勢及相關風險。 |
|
![]() |
|
![]() |
|
![]() |
| 本期作者 | ||
| WRITERS | ||
![]() |
![]() |
![]() |
| 王自雄 | 周晨蕙 | 呂沛柔 |
| 主任 | 副主任 | 副法律研究員 |
| thwang@iii.org.tw | morningchou@iii.org.tw | selinalu@iii.org.tw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