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10 開放報名 商業服務業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實務宣導說明會(台北場)

現今多數商業服務業者於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會員的個人資料,過去曾發生多起因未採取適當個資保護措施,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之事件,亦有不當使用個資,遭到消費者檢舉之情形。若業者未能妥善管理及保護個人資料,除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外,同時會對業者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甚而招致主管機關裁罰。 近年商業服務業者陸續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案件,包含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未停止行銷等,侵害消費者權益;雲端系統遭入侵、未落實委託監督等,導致個人資料外洩,進而受到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或裁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商業服務業者落實個資管理及資訊安全措施,委託資訊工業策進會於115年7月10日舉辦「商業服務業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實務宣導說明會(台北場)」,宣導商業服務業於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常見之案例,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期望透過本次說明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6/07/10(五)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允中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10 近期個資外洩資安案例暨個資法遵資安要求重點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林賢輝 正規劃師 16:10-16:30 交流討論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回議程表

2026/07/06 開放報名 【中部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7/06(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7/01 開放報名 【南部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7/01(三)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9 開放報名 【北部場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9(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4 開放報名 【北部場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4(三)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2 開放報名 【北部場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2(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01 巴西施行數位兒童及青少年法

巴西於2026年3月17日施行《數位兒童與青少年法》(Estatuto Digital da Criança e do Adolescente, Digital ECA)及相關施行細則,該法目的在於強化18歲以下的未成年使用者在數位環境中的安全及隱私,並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與誘拐等數位犯罪。該法的規範對象包含所有在巴西營運的數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數位平臺、應用程式商店、作業系統,以及以自然語言互動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提供者,規範對象須在巴西設置法律代表。Digital ECA要求規範對象應盡內容審核義務、禁止操縱性設計、建立年齡驗證機制及家長監督規範,Digital ECA規範廣告不得有利用兒童缺乏判斷力的設計,並落實預設安全設計。 Digital ECA要求當數位平臺辨識出涉及性剝削或暴力的犯罪內容時,數位平臺無須經法院核發命令,即應主動立即移除內容並通報「國家通報篩選中心」,此外,數位平臺應提供16歲以下使用者帳號與監護人連動的功能,擁有100萬以上未成年用戶的大型平臺須進行兒少的安全與健康影響風險評估。另一方面,新聞及體育內容提供者有編輯控制權得豁免年齡評估(assessment),若服務滿足「提供兒少適當內容的兒童帳戶」與「配備家長監督過濾系統」,擁有編輯控制權或提供授權內容的服務亦可豁免年齡評估。 Digital ECA的年齡驗證從「使用者自我宣告」轉向「驗證系統」,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當內容。該法要求應用程式商店與作業系統須免費提供年齡資訊給數位服務提供者,但禁止其揭露具體出生日期或使用者畫像分析。年齡驗證須遵循比例原則、資料最小化、安全性與透明度原則,且禁止將驗證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巴西國家保護資料管理局(Autoridade Nacion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 ANPD)後續將制定技術要求及指引並進行監管。 近年歐美國家陸續制定青少年及兒童數位保護相關法規,進一步推動年齡評估及數位身分法制政策。在持續變化的數位環境中,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非法或有害內容成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的必要手段,各國相關立法例及政策值得持續追蹤。

2026/06/01 美國勞動部就業培訓署發布《人工智慧素養框架》

美國勞動部就業培訓署(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簡稱ETA)於2026年2月13日發布《人工智慧素養框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teracy Framework,以下簡稱本框架),旨在鼓勵公共勞動力系統與教育系統擴大推動AI素養(AI literacy)相關教育與培訓,為美國勞工因應AI時代之經濟與工作變遷提供方向指引,協助其培備所需核心能力。 本框架目標在支援勞動部執行《美國AI行動計畫》(Winning the Race: America’s AI Action Plan)及《美國人才戰略:為黃金時代打造勞動力》(America’s Talent Strategy: Building the Workforce for the Golden Age)兩部政策文件所揭示之任務,二者均將AI素養列為應於勞動力與教育體系全面推展之基礎性優先事項。本框架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AI素養的工作定義,並就勞工、雇主、教育與培訓提供者及州與地方機構四類受眾,分別說明框架的應用方式;第二部分界定所有勞工應具備的AI素養能力及其具體範疇與實作要求;第三部分則就培訓方案的設計與執行,提供課程規劃與推動策略的具體指引。 一、概念定義 本框架將AI素養定義為一套使個人得以負責任地使用與評估AI技術的基礎能力,並以對現代職場日益重要的生成式AI為核心。美國勞動部指出,「素養」應理解為隨著AI普及各行各業,所有勞工與學生與AI工具互動之知識與技能基準。 本框架分別針對四類受眾分別說明其應用方式。就勞工而言,現有勞工、求職者及即將進入職場之學生,可以此了解AI素養對職涯發展的意義與技能培養方向,在提升工作效能之餘開創新的職涯機會。就雇主而言,可據此建立企業內部AI素養培訓,確保員工有效且負責任地使用AI工具。就教育培訓提供者而言,可將AI素養融入現有課程,為學習者建立職場所需的核心能力。就州與地方機構而言,則可推動勞動與教育體系之AI素養培育,協助學生與求職者因應市場變遷,並回應雇主對AI人才之需求。 二、AI素養五大基本內容領域 本框架界定五大AI素養基礎內容領域,構成所有勞工應具備的能力基線。 1.了解AI原則(Understand AI Principles):理解AI的核心概念、能力與限制,為有效應用奠定基礎。 2.探索AI用途(Explore AI Uses):探索不同AI工具與應用情境,及其如何與人類專業知識相輔相成。 3.有效導引AI(Direct AI Effectively):掌握如何提供適當情境脈絡與撰寫清晰提示詞,以產生有效輸出。 4.評估AI輸出(Evaluate AI Outputs):評估AI生成結果之準確性與相關性,並了解如何對其輸出進行迭代優化。 5.負責任地使用AI(Use AI Responsibly):以合乎倫理且安全的方式使用AI,保護重要資訊並對結果負責。 三、AI素養七大推行原則 本框架提出七大推行原則,作為培訓方案設計與執行的具體指引。 1.啟動體驗式學習(Enable Experiential Learning):透過實際操作培養AI素養,使學習者得於真實情境中練習AI技能。 2.將學習融入情境(Embed Learning in Context):將學習融入既有流程並結合產業特性,使學習成果更具實踐價值。 3.建立互補性人類技能(Build Complementary Human Skills):借助AI強化人類之判斷力、創造力與問題解決能力。 4.消除學習前置障礙(Address Prerequisites to AI Literacy):消弭AI素養學習之障礙,包括數位素養不足與寬頻網路取得的問題。 5.建立持續學習路徑(Create Pathways for Continued Learning):提供系統性進修路徑,協助學習者提升進階AI技能並拓展職涯發展。 6.培育賦能角色(Prepare Enabling Roles):培育管理者、輔導人員及其他於學習歷程中扮演支持角色之人員。 7.以敏捷性為設計原則(Design for Agility):建立主動的內建機制,以隨AI能力演進迅速更新素養內容與推動方式。 面對AI時代工作型態之快速變遷,美國《人工智慧素養框架》在政策制定、勞動力轉型與AI人才系統化培育等面向所揭示之架構與策略,具有參考價值,可以供我國政府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時參考。

2026/06/01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議會通過《2026年工作健康與安全(數位工作系統)法案》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議會於2026年2月12日通過《2026年工作健康與安全(數位工作系統)修正法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Amendment (Digital Work Systems) Bill 2026,以下簡稱本法案),並於同月18日獲御准(Royal Assent),以防範人工智慧在工作場所中對受雇者可能造成的職業安全危害。本次修正為澳洲州政府首次將數位工作系統納入《工作健康與安全法》規範框架之立法,明確要求雇主妥善管理人工智慧及其他數位工作系統對員工所帶來的安全風險;此次修法草案概述如下: 首先,就規範客體之界定而言,本次修法於第4條新增「數位工作系統」(digital work system)之定義,指演算法、人工智慧、自動化系統或線上平台。 其次,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主要注意義務之擴張。新南威爾斯州《工作健康與安全法》第19條第一項原即明定,事業單位對勞工之健康與安全,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負有主要注意義務(primary duty of care);同條第19條第3項第c款則進一步規定,事業單位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為勞工提供並維持安全的作業系統(safe systems of work)。本次修法於前揭基礎上,於母法第19條第3項新增第c1款,要求事業單位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勞工之健康與安全不因該業務或事業單位「使用數位工作系統」而受到危害。再者,新增之第21A條亦明定,凡經營涉及數位工作系統之事業單位,均需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勞工之健康與安全不因該事業單位透過「數位工作系統」進行「工作分配」(the allocation of work)而面臨風險。此項擴張之核心意義,在於將數位系統所衍生之職場危害明文納入法規框架,將原本僅賴概括性規定涵攝之情形予以類型化,使雇主注意義務之射程更為清晰。傳統作業系統與新興「數位工作系統」(digital work systems)均明確落入規範範疇,部分原本遊走於灰色地帶之邊緣案例,亦得據此獲得更明確之法律保護。 進一步就前述之風險態樣類型化而言,修正後之第21A條第2項明定,營運業務或事業之人必須考量使用數位工作系統分配工作,是否會導致以下風險:(一)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workers at work in the business or undertaking)造成過度或不合理的工作負荷;(二)採用過度或不合理的指標,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進行績效評估與追蹤;(三)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實施過度或不合理的監控或監視;(四)在業務或事業的經營過程中,做成違法的歧視性行為或決策。上開四項風險類型,實已涵蓋當前AI演算法管理(algorithmic management)所衍生之主要爭議。 最後,本次修法後,依第117條及118條規定,持有「工作健康與安全進入許可證」(work health and safety entry permit)之人員有權進入工作場所,就疑似違規情事檢查相關數位工作系統,而相關事業單位對此負有提供合理協助(reasonable assistance)之義務;主管機關則應就上開合理協助之行使訂定並於官方網站公告相關指引,以資遵循。 綜上,新南威爾斯州本次修法之特色,在於同時就「實體義務」、「執法配套」與「規範動態檢討」三個層次,完整建構數位工作系統之職業安全規範框架。新南威爾斯州之立法經驗,就規範客體之類型化、雇主注意義務之具體化,以及與國際規範接軌之機制設計,均可作為我國未來修法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指引時之重要參酌。

2026/05/25 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

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5月25日 歐洲創新理事會(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EIC)於2026年3月30日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EIC Tech report 2026,下稱EIC報告),提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signal),亦因相關技術極具發展潛力,將可能塑造歐洲未來的科技創新、產業和市場。 壹、事件摘要 EIC根據歐盟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科技研發架構計畫之申請、補助及專案管理資料,並涵蓋旗下近五年探路器計畫(EIC Pathfinder)、轉型器計畫(EIC Transition)及加速器計畫(EIC Accelerator)等超過13,380 件提案與獲補助案件,透過資料探勘及專家評估進行前瞻技術掃描,歸納出25項深科技新興技術訊號,並強調相關技術目前處於低至中度成熟階段,但已顯現未來發展潛力與創新性。 貳、重點說明 一、EIC報告辨識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分為三大領域 (一)數位與太空技術(Digital and space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主要涉及先進半導體、安全運算架構、AI系統、量子通訊,以及太空基礎設施,顯示歐盟將數位主權、資訊安全及太空能力視為核心布局方向。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先進記憶體與憶阻裝置的二維材料(2D materials for advanced memory and memristive devices),有助於新型記憶體及神經形態運算技術發展;可量產之工業電磁設備的MXene二維奈米材料製造技術(Scalable MXene manufacturing for industrial electromagnetic applications),可應用於通訊、汽車電子、感測與新世代無線基礎設施;用於建立無須信任節點量子網路的量子中繼站(Quantum repeaters for trusted-node-free quantum networks),可突破量子通訊距離限制,使量子訊息於數百甚至數千公里距離下被安全傳輸;用於分散式及聯邦式學習之AI系統中的零信任架構(Embedded Zero Trust Architectures for distributed and federated AI systems),可強化對AI模型與資料運算的控制能力;應用於新興自我組織及資源效率系統之仿生AI技術(Bio-inspired AI for emerging self-organising and resource-efficient systems),借鏡神經科學、認知科學與演化生物學原理來設計AI系統,使其具備更高適應性、穩健性與資源效率;將自適應代理人用於開放動態環境中之具身AI技術(Embodied AI for adaptive agents in open and dynamic environments),將感知、內部認知、模擬行動能力等緊密結合之AI系統,並於開放環境中持續互動學習,主要用於支撐機器人、AI自主代理、數位孿生,以及其他需連續決策、長時程的智慧系統;用於大規模且可通訊中斷之衛星運作的邊緣運算技術(Edge computing for scalable and loss-tolerant satellite operations),將資料處理分析能力直接部署於衛星或軌道平台上,使其即時篩選、分類與判讀資訊,並支援自主決策,可用於深空任務、地球觀測、太空碎片管理;用於特殊太空環境之石墨烯塗層與複合材料(Graphene-based coatings and composites for performance-critical space systems),將石墨烯整合為薄膜、塗層、填充材料,提升太空機械之強度、阻隔能力及輻射防護效果,並廣泛應用於太空領域;用於軌道基礎設施維護與再利用之先進太空維修機器人技術(Advanced in-space servicing robotics for orbital infrastructure maintenance and reuse),使機器人於太空環境下進行機械操作、檢查、維修、對接等複雜性任務。 (二)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Clean and resource-efficient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7項技術,此類重點在於資源回收、水汙染處理與資源再利用、提升能源效率及綠色建築技術等,反映歐盟將淨零轉型與關鍵原物料供應安全一併納入政策目標。 2. 技術簡介 7項技術包含:用於再生金屬回收與生物復育之微生物採礦技術(Microbial biomining for secondary metal recovery and bioremediation),運用微生物與金屬間的交互作用,實現金屬回收,並同時修復重金屬污染之生物技術;用於低耗能海水淡化與水處理之電容去離子技術(Capacitive deionization systems for low-energy water desalination and treatment),新穎、低用電之新型水處理技術,用於海水淡化、工業及都市廢水處理、重金屬或養分去除,以及分散式水資源處理與回收;去除污染物之電化學水處理技術(Electrochemical treatment systems for destruction of persistent contaminants in water),利用電化學反應在水中直接化學轉化或礦化分解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s)、微塑膠及奈米塑膠等高度持久性污染物之水處理技術;用於低溫及中溫廢熱回收之先進熱電發電材料技術(Advanced thermoelectric materials for low- and mid-temperature waste heat recovery),將交通建築系統與回收產業中之低溫及中溫廢熱能,轉為電力的材料技術,可提升能源效率,並降低對外部能源與關鍵材料的依賴;用於固態熱電轉換與感測之熱激發自旋電子材料技術(Spin-caloritronic materials for solid-state heat-to-electricity conversion and sensing),利用熱梯度引發之自旋電流與磁性激發產生電能的材料技術;用於預測材料製造之結合數位孿生之反算設計技術(Inverse design with digital twins for predictive materials manufacturing),運用AI驅動之逆向設計方法,以目標性能反推材料配方與結構,並透過數位孿生模擬真實環境表現,建立快速、可預測且貼近實際應用情境的新材料設計與製造流程;被動冷卻與重力儲能之能源建築技術(Passive cooling and gravity-based storage for energy-active buildings),利用建築表面的先進材料於不耗電情況下降溫,並將多餘再生能源以重力位能方式儲存於建築內,藉以降低建築冷卻用電需求、儲存局部多餘再生能源等。 (三)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Biotechnologies and health)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橫跨食品、生物製造、精準醫療、智慧醫療設備及分散式醫療應用,顯見歐盟關注的不只是單一生技或醫療技術突破,而是期望建立從生物研發、生產製造、臨床治療到醫療設備部署的完整體系,藉此強化歐盟下一代健康科技與高價值生技產業的競爭力與自主能力。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原形食物製造之菌絲體混合發酵技術(Mycelium-based hybrid fermentation for whole-food production),結合菌絲體生長與精準發酵,生產接近原型食物型態的新型蛋白食品原料;用於再生農業系統之生物技術多年生作物(Biotech-enabled perennial crops for regenerative agricultural systems)以生物技術改良多年生作物,使其兼具較佳產量與土壤保育效益,支撐再生農業與更永續的糧食生產系統;用於預防與個人化治療之新型微生物體療法(Novel microbiome therapeutics for preventive and personalised health),利用人體微生物群的組成、功能及其代謝產物,來預防、管理及治療疾病的新一代醫療技術;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之AI驅動蛋白質設計技術(Computational protein design for accelerated drug and enzyme discovery),透過AI預測蛋白質結構與功能,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縮短新藥研發時程;可量產之嵌合抗原受體免疫細胞療法之自動化製造技術(Automat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 for scalable CAR immune cell therapies),以自動化、標準化製程提升嵌合抗原受體(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免疫細胞療法的穩定量產能力,降低細胞治療製造門檻;可於細胞尺度介入治療之生物混合微型機器人(Biohybrid microrobots for cellular-scale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結合生物組件和人工材料的微型機器人,形成可於細胞或微小組織尺度中移動與作用的治療工具,可用於精準遞藥、微創介入與局部治療;整合手術流程之自主機器人系統(Autonomous robotic systems for integrated surgical workflows),將AI、計算機視覺、感測技術及機器人技術,整合進手術流程中,並於無人或少人參與下,執行部分自主或高階輔助手術任務,可提升手術精準度、效率與流程整合;用於神經疾病治療之非侵入式微創腦機介面技術(Noninvasive and minimally invasive brain interfaces for adaptive therapeutic modulation),透過非侵入或低侵入方式讀取與調控腦神經訊號,以實現持續、可調適的治療介入,可用於神經疾病治療與復健;提供分散式臨床場域應用之可攜式超低場磁振造影(Portable and ultra-low field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or distributed clinical uses),使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設備朝攜帶式、低磁場化發展,降低設施與操作門檻,利於偏鄉、急診與分散式臨床試驗之醫學影像診斷應用。 參、事件評析 EIC報告辨識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將其歸納為數位與太空技術、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以及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三大領域。該報告不僅有助於歐盟及早掌握具發展潛力之新興深科技方向,亦可作為研發政策制定、創新支持措施規劃及投資判斷之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EIC報告以「技術訊號」作為分析單位,顯示歐盟有意於新興技術尚未成熟前,提前進行辨識、評估與布局,除保障創新競爭力外,亦可避免在未來關鍵技術競爭中受制於人。 就政策意涵而言,EIC報告不僅有助提升歐盟對前瞻科技治理的能力,亦有助於串聯創新支持工具、產業政策與戰略技術平台,進而形塑較為完整的科技治理體系。對我國而言,EIC採取資料探勘與專家判讀並行之新興技術訊號偵測機制,對我國科研成果運用、前瞻技術治理及國家科技政策規劃,均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2026/05/25 國際能源總署發布「2026年能源政策現況」報告,說明全球能源安全、政府支出與減碳政策趨勢

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2026年4月發布「2026年能源政策現況」(State of Energy Policy 2026)報告,盤點2025年全球能源政策發展。報告涵蓋84個國家,約占全球能源需求與排放量逾90%,並以IEA全球能源政策資料庫逾6,500項政策措施為基礎,分析能源安全、政府能源支出、能源效率規範、氣候承諾及各部門政策變化。 報告指出,近年全球供應鏈中斷、俄烏戰爭、關鍵礦物出口管制、極端高溫及中東衝突等因素,使能源再次成為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核心議題。各國除持續強化石油及天然氣儲備制度外,也開始重視關鍵礦物、太陽能板、電池、變壓器及其他潔淨能源設備之供應鏈韌性。2025年已有19國採行35項關鍵礦物相關政策,主要聚焦於生產、精煉及回收之財務支持。 在政府支出方面,IEA估計2025年全球能源相關政府支出達4,050億美元,約占政府總支出1.4%,仍高於疫情前水準。惟部分國家已調整能源補助與稅額抵減制度,包括美國削減部分潔淨能源稅額抵減、歐盟復甦與韌性基金逐步屆期、中國降低再生能源補貼等,使2025年至2030年預估能源支出較先前預期下降約四分之一。 在能源效率與氣候政策方面,2025年部分國家放寬、延後或撤回能源效率標準,使全球約30%受管制能源消費受到影響;相較之下,僅約17%能源消費適用更嚴格標準。IEA並指出,2025年提交之氣候承諾整體上未顯示能源部門減排速度將明顯加快。 能源政策現狀報告顯示,各國能源政策正同時面對能源安全、物價負擔、產業競爭力、財政限制及淨零轉型等多重壓力,後續政策設計將更重視供應鏈韌性、財政可持續性及市場化支持機制。

2026/05/25 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運用AI民事責任之解釋適用指引》,促進AI普及運用

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26年4月9日發布運用AI民事責任之解釋適用指引(AI利活用における民事責任の解釈適用に関する手引き),旨在闡明AI開發、提供及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害之民事責任分配,提升責任可預見性,促進AI普及運用。 指引依據現行規範與判例歸納運用AI的民事責任,並針對AI運用型態進行分類,提出民事責任解釋適用之建議方向。具體分類與建議方向如下: 1.輔助與支援型AI:指AI僅作為判斷之輔助或支援,最終仍須由人類介入判斷或行動的AI類型。AI使用者是否使用AI,並不影響AI使用者應負之注意義務,AI使用者仍須在具體情況下做出適當判斷與行動。在由AI使用者自行負責判斷AI輸出內容是否適當的前提下,AI開發者與AI提供者仍須說明AI性能限制與重大風險,並對AI使用者難以預見的風險,採取相應設計措施。 2.依賴與代替型AI:指設計本身就預期用AI取代人類判斷或行動,並且在使用時以AI輸出結果作為主要依據的AI類型。使用依賴與代替型AI時,AI使用者的注意義務已從做出適當判斷與行動,轉變為確保AI系統能被妥善管理與運作。AI開發者與AI提供者則須維持AI的精準度與安全性,對AI於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相對應的安全與風險控制設計,並向AI使用者進行相關說明。

2026年03月出刊 第38卷第01期

2025年12月出刊 第37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積極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技術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在AI治理方面,美國德州通過《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白宮亦發布《AI行動計畫》,展現美國促進創新、提升公共信任的政策方向;歐盟近期則公布《禁止AI行為指引》,並提出《對外投資建議》,顯示其對高風險AI應用與關鍵技術保護的重視。 除AI政策外,本期亦收錄多篇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觀察,包括新加坡A*STAR透過產研合作強化企業研發能量,以及探討我國6G頻率釋出政策展望。同時也以日本新技術實證制度為例,探討醫療監理沙盒之可能設計方向,盼為台灣推動醫療創新帶來新的思考。 期盼本期內容能陪伴您在科技與法制快速變動的時代,獲得新的觀察與啟發。 編輯部

2025年09月出刊 第37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參考歐盟、美國與韓國的AI治理經驗,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之基本原則,期望將臺灣打造為「人工智慧島」。近期賴總統亦於「2025台灣創投年會」中指出,政府將透過人才培育、資金挹注、法規鬆綁、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措施,全力推動新創發展。 在推動AI法制與促進新創的背景下,本期特別規劃專文探討日本對生成式AI著作權之規範,以及英國公部門衍生新創政策與激勵措施,希冀為我國未來AI治理框架與創新生態系之發展,提供可資參考的國際經驗。 編輯部

2025年06月出刊 第37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近期立法院已著手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陸續提出十餘個版本,討論聚焦主管機關、資料治理與開放機制、訓練資料透明與可溯源性等關建議題,為我國AI治理藍圖奠定方向。與此同時,立法院亦同步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安事件通報義務,並加強資通安全產品使用規範。 面對全球AI法制浪潮與資安威脅挑戰,本期特別規劃專文研析美國近年AI法制政策發展,以及歐盟資通訊產品安全性規範,並收錄多篇近期重要立法趨勢,期能為建立我國AI治理與資安防護體系,提供可資借鏡的他山之石。 編輯部

2025年03月出刊 第37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6/03/30 AI算力需求帶動資料中心投資,美國各州以租稅政策吸引產業布局

圖一:AI與雲端運算需求持續成長示意圖。 隨著AI與雲端運算需求持續成長,資料中心(Data Centers)逐漸成為數位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大型資料中心建置通常涉及大量伺服器設備、電力與土地投資,資本需求龐大,各國在推動數位基礎建設時,多透過政策工具吸引企業投資。 根據美國稅務基金會(Tax Foundation)於2025年12月發布之資料中心租稅分析報告指出,各州普遍透過租稅政策提供投資誘因,以降低企業建置與營運成本,並強化對大型科技企業之吸引力,其中以銷售稅(Sales Tax)與財產稅(Property Tax)減免為主要政策工具。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吳玉琪觀察,美國各州在租稅制度設計上呈現多元模式,主要包括:一、將資料中心設備納入銷售稅減免範圍;二、設置最低投資金額或就業創造門檻作為適用條件;三、將資料中心用電納入銷售及使用稅(Sales and Use Tax)減免範圍,由於電力為資料中心主要營運成本之一,此類措施對企業選址與投資決策具有實質影響。 在臺灣法制架構下,目前尚未設有專門針對資料中心投資之租稅優惠制度,相關投資誘因多透過《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發投資抵減或企業投資相關租稅措施提供,以鼓勵企業投入技術研發與創新應用。 資策會科法所吳玉琪表示,AI應用與雲端服務持續擴展下,資料中心將成為支撐數位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各國如何透過政策工具吸引相關投資,將影響數位基礎建設與科技產業發展方向。未來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在促進投資誘因、維持租稅公平及兼顧財政永續之間取得平衡,將是值得持續關注的重要議題。

2026/03/30 歐盟就現行資料法規發布法規評估報告

歐盟近年積極推動資料治理,為建立完善的資料共享機制,已陸續制定《非個人資料自由流通規則》(Free Flow of Non-Personal Data Regulation)、《開放資料指令》(Open Data Directive)及《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等三大核心法規。為檢視相關制度推動成效,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1月12日發布《資料法規評估報告》,從有效性、效率與一致性等面向進行全面評估,並提出後續政策建議,以期進一步促進歐洲單一資料市場的落實。 該報告指出,《非個人資料自由流通規則》在實務運作上面臨資料分類日益困難的挑戰。隨著去匿名化技術(de-anonymisation)發展,原本經處理後無法識別個人的資料,可能重新得以識別出資料當事人,使「個人資料」與「非個人資料」之界線趨於模糊。此種不確定性增加企業法遵風險,多數企業傾向採取保守策略,減少資料釋出,進而影響資料自由流通的政策目標。 在《開放資料指令》方面,報告肯定其促進資料再利用的成果。統計顯示,該指令施行後,開放資料數量明顯成長,資料下載與使用頻率亦同步提升。然而,報告也指出,資料再利用的效益多集中於大型企業,中小企業因資源有限,較難有效整合與分析資料,導致競爭差距擴大。此外,高價值資料集的發展仍屬初期階段,各類別資料分布不均,部分對經濟活動具關鍵性的資料類型仍相對不足。 報告亦關注開放資料的國際使用情形。分析顯示,歐洲開放資料平台有相當比例流量來自非歐盟國家,且相關資料可能被廣泛應用於大型語言模型與生成式人工智慧訓練。此一現象引發對於公平競爭與資料互惠原則的討論,是否應調整對境外使用者的開放政策,成為後續觀察重點。 針對《資料治理法》,報告指出制度推動進展有限。資料中介機構數量偏低,主要原因在於法規對其定義較為狹隘,且限制其不得利用資料進行附加價值服務,導致商業模式難以建立,特別對中小企業與新創業者形成障礙。同時,資料利他組織發展亦不如預期,目前數量稀少,原因包括「普遍利益」概念缺乏統一標準,以及制度缺乏足夠誘因,使潛在參與者卻步。 此外,報告亦指出《開放資料指令》與《資料治理法》之間存在部分規範競合。例如,在敏感資料的開放方面,前者原則上排除適用,但後者則提供在保護前提下共享的法律依據,有助補足制度空缺。然而,在資料再利用收費規範上,兩者規定不一致,導致公部門在實務操作上產生法規適用疑慮。 在政策建議方面,報告建議歐盟應建立統一的資料治理框架,提供明確指引協助各國判斷法規適用,並強化資料匿名化技術標準,以降低法律不確定性。同時,為促進資料共享與再利用,亦應導入經濟誘因機制,包括協助公部門評估資料價值、檢討資料中介機構制度限制,以及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援,建立可持續的資料共享生態系。此外,針對境外使用歐盟資料的現象,報告建議應進一步評估資料的境外開放政策,特別是在人工智慧發展快速的背景下,檢視資料開放政策的長期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表示,整體而言,該評估報告反映出歐盟在推動資料市場整合過程中,雖已取得初步成果,但仍面臨法規適用不明確、誘因不足及國際競爭等多重挑戰。相關經驗亦對其他國家具有參考價值。 從歐盟經驗觀察,我國在推動資料治理與開放資料政策時,亦可能面臨類似問題,包括去匿名化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法規適用疑慮、資料共享誘因不足,以及境外使用者對開放資料影響等議題。未來在制度設計與執行上,除應持續關注去匿名化技術發展是否會導致匿名化資料可重新識別出資料當事人外,亦可聚焦於提升資料共享的經濟誘因機制,強化民間參與意願,同時關注國際政策動向,以確保我國資料產業發展之競爭力。

2026/03/30 資策會聯手資誠、證交所與 t.Hub,以資料治理共築企業上市信任長城

隨著AI人工智慧、生技醫療及高科技產業進入數據驅動轉型的關鍵期,如何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與安全治理,已成為企業能否成功對接資本市場、接軌國際供應鏈的核心競爭力。為協助國內具發展潛力的創新企業掃除上市前的法遵障礙,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特別聯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PwC Taiwan)、臺灣證券交易所及t.Hub內科創新育成基地,於今(3/26)日共同舉辦「邁向上市之路—AI、生技醫療與高科技產業資安治理與個資合規交流會」,深入解析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PIMS)與個資管理實務,並剖析個資治理與資安合規如何成為企業上市評量的重要一環,為成長型企業鋪墊穩固的永續經營基石。 資策會科法所揭示個資治理新趨勢:從法遵義務轉向「價值驅動」的制度實作 資策會科法所主任林冠宇於開場致詞中指出,企業正面臨技術創新與法規合規的雙重夾擊,這不僅涉及個資保護,更牽涉到複雜的法規適用與跨域治理挑戰;若企業能及早理解制度要求並扎根合規基礎,不僅能有效對抗經營風險,更能化法遵為成長動能。 科法所李怡親經理隨後深入解析,隨著《個資法》修法與監管力度的提升,企業必須將個資保護提升至「公司治理」層次,自個資生命週期建立實作軌跡,讓將個資保護轉化為深化客戶信任的資產,讓合規真正融入日常管理。李經理表示,隨著全球供應鏈對「信任度」的審核門檻逐年提升,個資治理已從單純的法遵義務轉化為選商的關鍵指標。企業不僅能向資本市場證明其管理韌性,更能成為國際供應鏈中可信賴的戰略夥伴,將合規內化為深化客戶信任的無形資產。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創創新板塊的治理新高度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二部經理田建中表示,資安治理與個資合規是企業接軌國際、贏得市場信任的基石。在數據時代,唯有建立完善的制度化管理能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資本市場中建立誠信品牌,支撐企業實現長期的永續發展。 證交所上市二部副組長王美齡則強調,創新板機制設計初衷即是為具研發潛力的企業量身打造。除了財務指標,審查重點更聚焦於技術成熟度、核心團隊治理品質與資訊揭露的完整性,透過清晰的制度說明,協助企業縮短與資本市場溝通的落差。 t.Hub創新育成基地:強化新創邁向國際的治理利基 t.Hub執行長蘇拾忠由育成視角分析,許多新創團隊在成長階段往往聚焦產品開發,卻較少完整思考資安與個資管理佈局。他強調,若企業欲爭取大型跨國合作或吸引國際投資人關注,補強治理能力是走得穩健且長遠的必要條件。 蘇執行長表示,t.Hub持續透過跨域交流,引導新創企業在創業初期便納入合規思維。將法遵實力轉化為對外洽商時的底蘊,不僅能降低營運風險,更能協助企業獲取更多元的發展機會,在國際舞台上展現具競爭力的專業品質。 資誠專業指引:構築風險防禦與財務品質雙核心 針對上市前的實務準備,資誠(PwC Taiwan)數位資訊長張晉瑞指出,在數位化浪潮下,忽略個資與資安風險將導致高昂的補救成本,企業應透過制度化治理強化數位轉型的風險防禦力。生醫產業會計師楊蕙慈則強調,邁向上市不能僅看財務數字,及早建立個資合規架構,是降低整改成本並向投資人展現經營韌性的關鍵證明。 針對財務與法規實務,資誠審計服務副總經理蕭昊佑分析,成長型企業應針對股權設計、收入認列及跨境稅務等常見挑戰,同步盤點會計政策與法令遵循,以確保營運邏輯經得起審查檢視。資誠智能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董事林于翔則鎖定AI創新,強調隱私保護應落實「設計中保護」(Privacy by Design),從源頭進行資料治理與跨部門協作,方能兼顧創新落地與市場信任。

2026/03/19 雀巢「撞名」爭議 談品牌企業商標保護策略與連鎖加盟授權法律防禦

2026年3月初巴西里約聯邦法院裁定駁回瑞士雀巢公司(Nestlé)撤銷巴西咖啡品牌「Coffee++」商標訴訟,確認其品牌之商標註冊合法並維持臨時禁令,雀巢仍被禁止在巴西境內使用「Coffee+」名稱及其易混淆的變體,並須持續遵守下架產品的指令,否則將面臨罰款。此案源於雀巢Vertuo系列以「Coffee+」標示添加維生素等額外成分,而當該產品外銷至巴西市場,卻面臨與巴西品牌「Coffee++」名稱高度雷同,引發消費者混淆爭議。而本案勝出之關鍵在於「Coffee++」早已於全球30餘國完成商標布局,藉此成功捍衛品牌權益。由此顯示,企業不論從品牌命名到全球化布局、由內部品牌商標使用到外部品牌授權,均需同步建立健全的商標管理機制,以避免撞名、搶註或侵權等跨國風險。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而言,即時診斷管理缺口至關重要。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透過模組化管理工具,協助企業快速辨識潛在威脅並擬定應變對策,確保品牌在國際市場的穩定性與發展無虞。近期藉由品牌智財資源協助企業強化品牌商標管理案例,包括:聿新生技產品橫跨醫材、保養品等並由代工轉自有品牌,專案針對多功能醫療檢測儀器品牌「EasyTouch」與保養品品牌「ACUREAL」觀測其競品之品牌商標布局歷程分析,知己知彼並形成短中長期品牌與商標布局策略,同時,組織擴編成立行銷部門,透過系列性跨部門共識課程,強化研發、業務、行銷等部門之橫向管理流程與分工。 而光速火箭旗下的自有香氛品牌「SHARECO」及「KLOWER PANDOR」因應拓展海外市場並持續推展新品牌,藉由專案優化品牌命名機制,強化品牌行銷團隊品牌命名連動商標註冊要件等原則,使新品牌從發想到商標註冊能更有效率,避免定案之品牌識別因撞名而無法註冊商標,被迫重新改名而浪費人力與時間成本;有機保養品牌「童顏有機」則在十周年之際進行品牌優化,藉由品牌智財專案健全完整商標管理機制,尤其因應新品牌識別與新合作對象,著重品牌商標使用授權管理,透過展開經銷代理授權前中後期之管理要項,確保合作權利義務明確以降低權利歸屬等爭議風險發生;此外,凱舟濾材以自有品牌「Caware」行銷淨水濾材20餘年並朝「Caware inside」定位邁進,專案協助品牌團隊強化要素品牌的運作,期待未來能採取授權模式,以專業、高規格之品牌定位行銷海外、拓展國際市場。 品牌營運與國際拓展面臨多重挑戰,企業必須將商標管理機制內化,以消弭法律風險並確保穩健成長。此外,台灣連鎖加盟促進協會(ACFPT)顧上鈞副秘書長亦指出,連鎖加盟的核心在於品牌的複製與授權,因此商標與經營技術(Know-how)是海內外發展最重要的資產。因此,完善的品牌商標布局不僅能預防海外搶註與合作糾紛,更可建立標準化授權體系,確保品牌一致性並防止價值稀釋,是企業擴張全球版圖時不可或缺的品牌護城河。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各界基於報導、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轉載、引用本文,並請註明「作者: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來源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2026/03/10 補強經濟安全!日本國家級戰略推動生物製造、合成生物學公私投資

2026/03/09 當知識共享遇上營業秘密:資策會科法所推出學研機構管理實務專書

面對全球科技版圖的快速變遷,學研機構建立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已成為深化產學合作互信、促進技術商業化,以及守護關鍵研發成果的必備利器。然而,如何在學研界慣常的「知識共享」文化與「營業秘密管理」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是當前學研機構刻不容緩的挑戰。 為協助學研機構克服實務困境,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匯聚近20年推動企業智慧財產管理規範(TIPS)的成功經驗,將其轉化為專屬學研領域的實務指南,正式出版《從管理措施到案例解析:綜覽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 全書涵蓋兩大核心亮點,協助學研機構循序建立貼合組織文化的技術保護網: • 管理措施接軌國際:綜觀國際趨勢,為解決研發產出的洩密風險、保障學研機構的研究價值,並推動更深層的產學合作與創新生態發展,各國紛紛推出學研機構專屬的營業秘密管理規範。本書系統性彙整國際具代表性的規範,引導學研機構以共通且必要的管理措施為基礎,建立兼顧「知識開放」與「機密保護」的管理機制。 • 跨國實戰案例研析:蒐集臺灣、日本、韓國及美國的學研機構營業秘密訴訟案例,引導學研機構掌握「秘密性、經濟性、合理保密措施」的實務判斷標準與邊界。 本書的實用價值深獲各界首長肯定: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廖承威:「期待學研機構透過本書提示的多元且具體的營業秘密管理作法,於內部加速形成具共識、可執行的營業秘密管理機制。」 • 經濟部產業技術司司長郭肇中:「它(營業秘密)不僅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象徵,也是學研機構技術創新成果走向商品化、產業化的隱形盾牌。」 • 農業部農業科技司司長李紅曦:「個人非常樂見這本能提供實務可行導引的有關營業秘密保護專書的出版,預期對於包括農業領域在內的國內學研機構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工作,將帶來極大助益。」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兼智財技轉處處長邱文聰:「營業秘密提供制度化保障,促進產學深度連結,並為後續商化奠定基礎。」 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是鞏固產學合作互信、保護關鍵技術的基石。透過本書,學研機構能依自身條件掌握風險並落實管理,守護研發成果、銜接國家核心技術的保護體系。 【書籍資訊】 限時優惠:即日起至3月31日止,購書享75折優惠。 購書連結:https://stli.iii.org.tw/publish-detail.aspx?no=71&d=7236 圖說: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出版全新實務參考書籍:《從管理措施到案例解析:綜覽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

AIT致力於跨境隱私保護-國發會攜手資策會舉辦CBPR說明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攜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於2025年6月20日共同舉辦「數位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與商機-CBPR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解析」說明會,AIT商務官Christian Koschil(柯思遠)特別蒞臨致詞,對臺灣加入CBPR國際隱私保護體系致力於隱私保護表達支持。本次說明會由國發會法制協調處林豐文處長開場進,傳達政府對於CBPR堅定支持的態度,國發會並提醒與會者跨境傳輸的資料保護是數位經濟時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科法所進一步呼應,指出「個資管理是資料治理的基石,CBPR是通往世界的鑰匙」。隨著全球數位化進程加速,跨境資料傳輸已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一環,CBPR驗證機制不僅提供了國際認可的隱私保護標準,更為企業開啟了跨境傳輸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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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8卷第01期 2026年03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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