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20 開放報名 長照系統相關資服業個資線上宣導說明會

近年來長照服務數位化腳步加快,長照系統商受長照服務業者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數量遽增,且多涉及民眾健康與照護等敏感資訊,使個資損害風險日益明顯。一旦發生個資事故,更可能因系統商與長照服務業者雙方契約約定不明,導致責任歸屬難以釐清,凸顯業者雙方皆需更審慎規劃、執行與改善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有鑒於此,數位發展部作為資服業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個資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個資安維辦法),提供具體標準,協助業者遵守個資法規定、訂定個資安維計畫及採行適當安維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誠摯邀請長照領域資訊服務業者及其合作之長照服務業者共同與會,掌握數位時代個資保護趨勢及作法。 主辦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年11月20日(五)14:00 - 15: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00-14:00 報到 14:00-14:05 開場致詞 14:05-14:35 個資安維辦法宣導暨個資安維計畫撰寫常見問題說明 資策會科法所 14:35-14:55 資安案例分享 資策會資安所 14:55-15:25 長照機構委託資訊服務業之個資相關實務常見問題分享 資策會科法所 15:25-15:30 綜合討論

2026/11/17 開放報名 生醫產業跨境合作法遵實務系列工作坊(四)專利訴訟攻防實戰

在全球生醫產業加速新藥研發、技術授權與跨境商業化的過程中,專利不僅是保障研發成果的重要工具,更是企業取得市場地位、吸引投資及推動合作的關鍵資產。然而,生醫專利所涉技術高度複雜,從新穎性、進步性、權利範圍解釋、研發資料與先前技術,到專利有效性及侵權判斷,均可能在訴訟中左右企業的市場布局與商業價值。 本工作坊特別邀請寰瀛法律事務所團隊擔任主講,從生醫專利訴訟的實務案例出發,解析當事人如何主張專利權、挑戰專利有效性及提出侵權抗辯,並深入剖析企業在研發、專利申請、技術揭露、資料保存與合作談判階段應預先建立的風險防線。課程將透過案例解析及模擬演練,引導與會者辨識專利訴訟攻防的關鍵爭點,掌握由研發成果管理、專利布局到訴訟因應的整體策略,以提升企業面對競爭與跨境市場布局時的智慧財產風險管理能力。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年11月17日(二)13:30至17:00(13:00開始報到) 報名費用:新台幣 2,000 元整(11月06日前報名,享早鳥價新台幣1,000元整)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主辦單位、貴賓致詞及大合照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長官 13:40-15:30(110min) IP Strategy & Litigation:專利盤點到訴訟攻防的實戰解析 蘇佑倫 資深合夥律師寰瀛法律事務所 15:30~17:00(90min) 專利訴訟案例討論與練習 共同演講/蘇佑倫 資深合夥律師 林勤皓 律師寰瀛法律事務所 課程助教/張羽筑 法律研究員王齊庭 法律研究員蕭誠佑 副法律研究員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7:00 交流與賦歸

2026/11/17 開放報名 生醫產業跨境合作法遵實務系列工作坊(三)契約基本條款與 NDA 審閱實務指引

在全球生技醫藥產業持續深化跨國分工與合作的趨勢下,跨國授權、共同開發與研究及CDMO合作日益普遍;然而,合作進入實際履約階段後,交付驗收、在生醫與科技產業的跨國合作浪潮中,技術授權、共同研發與臨床試驗往往牽涉龐大的資金與核心智慧財產。然而,許多企業法務夥伴在面對動輒數十頁的英文原版合約時,經常將多數心力放在商業條件與技術授權範圍,卻忽略了那些看似冗長、實則不可或缺的合約細節。 當跨國爭端發生時,從最底綫保護一家公司的,往往不是光鮮亮麗的商業條款,而是藏在合約尾端的準據法、管轄法院、通知義務,以及作為第一道防火牆的保密契約(NDA)。本次講座特別針對生醫與科技業法務團隊(含非法律背景的實務工作者)設計,邀請兩位實戰經驗豐富的律師,帶領大家跳脫「拿範本修改」的迷思。從基本條款的深層法律意涵拆解,到生醫特有之NDA關鍵防線防弊,並透過實例演習與條文檢視,全面提升您的合約審閱敏銳度,為企業築起滴水不漏的權益防線!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年11月17日(二)09:00至12:00(08:30開始報到) 報名費用:新台幣 2,000 元整(11月06日前報名,享早鳥價新台幣1,000元整)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08:30-09:00 報到 09:00-09:10 主辦單位、貴賓致詞及大合照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長官 09:10-10:40(90min) 生醫跨境契約的「魔鬼細節」在哪裡?—談基本條款的法律意涵與實務風險 曾怡靜資深仲裁人/澳洲訴訟律師恆業法律事務所 10:40~11:10(30min) 生醫跨境合作之首要防線:保密契約(NDA)審閱要點 林上倫 律師恆業法律事務所 11:10~12:00(50min) 跨境生醫合約與NDA之條文檢視與風險防範 主持人/林美鳳 高級法律研究員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共同演講/曾怡靜 資深仲裁人/澳洲訴訟律師 林上倫 律師恆業法律事務所 12:00 交流與賦歸

2026/11/06 開放報名 【下午場】通傳產業個資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運用座談會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已陸續預告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多部子法草案,顯示我國法制正邁向獨立監理的重要轉型期。與此同時,個資外洩、詐欺案件頻傳,並AI、巨量資料(大數據)等新興科技應用所引發的隱私議題,使跨境資料流通與資料加值運用的法遵界線更受關注。有鑑於此,特於115年11月6日舉辦2場次「個資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運用座談會」,本場次為【下午場】聚焦「跨境隱私保護管理機制」及「資料加值運用」二項議題,邀集法律、政策、產業及技術等不同領域專家交流意見,盤點現行法規適用及實務執行所面臨之疑義與困難,並就個資保護與資料合理利用間之平衡,研議可行之制度與實務作法,並回應與會嘉賓疑問。 預期藉由本次座談,掌握各界對跨境資料傳輸及隱私管理工具、資料去識別化與加值利用等議題之具體需求與建議,促進主管機關、產業界及學術實務界間之溝通與共識。座談成果並可作為後續政策研析、法制調整、行政指引、教育宣導及產業輔導之參考,以提升事業個資治理能力、降低法令遵循風險,並在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前提下,促進資料安全、可信賴且具效益之流通與運用。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11/06(五)13:30 - 17: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者 13:00-13:20 報到 13:20-13:30 開幕致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3:30-15:30 【講題一】跨境隱私保護管理機制 主講人 王德瀛/資策會科法所隱私治理組組長 與談人(按姓名筆畫排序) 林煜騰/圓矩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郭戎晉/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詹婷怡/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董事長 廖唐毅/美商鄧白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資深顧問 鄭美華/國家發展委員會科長 15:30-17:30 【講題二】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與資料加值運用 主講人 楊政一/資策會科法所專案經理 與談人(按姓名筆畫排序) 何之行/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副研究員 巫國豪/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主任 柯維然/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總監 蕭崴仁/鼎昊法律事務所律師 顏宇宏/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科長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026/11/06 開放報名 【上午場】通傳產業個資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運用座談會

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已陸續預告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多部子法草案,顯示我國法制正邁向獨立監理的重要轉型期。與此同時,個資外洩、詐欺案件頻傳,並AI、巨量資料(大數據)等新興科技應用所引發的隱私議題,使跨境資料流通與資料加值運用的法遵界線更受關注。有鑑於此,特於115年11月6日舉辦2場次「個資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運用座談會」,本場次為【上午場】聚焦「個資告知事項」議題,邀集法律、政策、產業及技術等不同領域專家交流意見,盤點現行法規適用及實務執行所面臨之疑義與困難,並就個資保護與資料合理利用間之平衡,研議可行之制度與實務作法,並回應與會嘉賓疑問。 預期藉由本次座談,掌握各界對個資告知內容與方式等議題之具體需求與建議,促進主管機關、產業界及學術實務界間之溝通與共識。座談成果並可作為後續政策研析、法制調整、行政指引、教育宣導及產業輔導之參考,以提升事業個資治理能力、降低法令遵循風險,並在保障當事人權益之前提下,促進資料安全、可信賴且具效益之流通與運用。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11/06(五)10:00 - 12: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者 9:30-9:50 報到 9:50-10:00 開幕致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00-12:00 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主講人 陳炫存/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 與談人(按姓名筆畫排序) 何念修/中原大學助理教授 余啟民/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周佑霖/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法律顧問 曾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副組長 葉子平/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高級法規管理師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2026/10/28 開放報名 115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中部場)

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共同辦理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10/28(三)13:40 - 16:45 參加對象:各企業負責人、主管、法務人員等 議  程: 時間 講題 講師/與談人員 13:10-13:40 報到 13:40-13:50 開場致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李紹康理事 13:50-14:40 【專家主題】從保護到創造價值營業秘密管理實務 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簡裕明資深智慧資產保護經理 14:40-15:30 【專家主題】營業秘密實務案例分享 臺中地檢署謝志遠主任檢察官 15:30-15:45 中場休息 15:45-16:15 【專家主題】常見營業秘密誤區,協助中小企業精準掌握管理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施品安副主任 觀看簡報 16:15-16:45 【綜合座談(Q/A) 】 主持人:廖承威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談人: ● 李紹康副總,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理事 ● 簡裕明資深智慧資產保護經理,台灣康寧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謝志遠主任檢察官,臺中地檢署 ● 施品安副主任,資策會科法所 16:45 活動結束 ● 本活動不提供演講者投影片紙本及電子檔,請見諒。 常見營業秘密誤區,協助中小企業精準掌握管理 ↑回議程表

2026/10/22 Thomson Reuters v. ROSS案──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定以商業替代目的訓練非生成式AI不構成合理使用

Thomson Reuters v. ROSS案──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認定以商業替代目的訓練非生成式AI不構成合理使用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10月16日 人工智慧(AI)訓練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如何構成合理使用,是各國著作權法持續討論中的爭議。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下稱第三巡迴法院)於今(2026)年9月就Thomson Reuters v. ROSS案作成判決,認定以商業替代目的訓練非生成式AI,不構成合理使用[1]。 壹、事件摘要 美國聯邦第三巡迴法院就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下稱Thomson Reuters)及West Publishing Corp. (下稱West)控告ROSS Intelligence Inc. (下稱 ROSS)案(案號 No. 25-2153)作成判決,認定Thomson Reuters之法律裁判要點(headnote)具原創性而受著作權保護,且 ROSS為訓練AI而使用該等裁判要點,不構成合理使用(fair use)[2]。判決指出Thomson Reuters的素材具有「創作火花」(creative spark),受著作權保護,且ROSS意圖以高度相似的目的使用這些素材,成為直接競爭者,認定不構成合理使用[3]。 Thomson Reuters為蒐集、整理、註解並出版司法判決等法律內容之公司,並推出線上法律研究平台Westlaw。Westlaw以主題與關鍵編號系統整理司法判決,撰擬提供裁判要點,清楚簡明的呈現判決所表明之關鍵法律論點,並讓使用者點選即可前往該要點所依據之判決段落[4]。ROSS係AI法律搜尋引擎開發者,其以數千則 Westlaw裁判要點作為訓練AI的素材,使其能辨識哪些判決段落足以妥適回應法律問題[5]。Thomson Reuters得知後對ROSS提起訴訟,主張著作權侵害。 貳、重點說明 判決指出Thomson Reuters之裁判要點編輯,須決定哪些法律論點重要到足以納入裁判要點,以及如何依Westlaw之撰寫準則表達這些論點,內容必須納入足夠之事實背景與理由,且無須參照判決或任何其他裁判要點即可被理解,首先肯定裁判要點具有原創性[6]。反駁ROSS主張,法院認為裁判要點內容並未等同判決內容,著作權主張並不會實際上壟斷司法判決[7],而且「表達司法判決中的法律論點有許多方式」,並不適用概念與表達合一原則(merger doctrine)[8]。同時,逐項衡量美國著作權法四項合理使用因素,提出如下看法: 一、使用之目的與性質不利於合理使用 法院首先考量使用屬商業性或非營利性,因為商業性使用不利於認定合理使用;其次考量複製者之使用有多大之轉化性(transformative),亦即新著作是否僅取代原創作之標的,抑或增添新內容、具有進一步之目的或不同之性質,其指標在於複製者之使用是否維持「獨特的目的」[9]。法院認為ROSS 意在建立一個收費與 Westlaw 相當之法律研究平台,與 Westlaw 爭取客戶,因此 ROSS 之使用具商業性[10]。而且,就轉化性而言,Thomson Reuters使用其裁判要點,協助法律研究者尋找並理解載有與其搜尋相關法律論點之司法判決;ROSS使用Thomson Reuters之裁判要點,建立一個法律研究平台,協助使用者找出回應其搜尋之判決段落。雙方方法雖略有差異,但都是使用裁判要點來建立並改進一個協助使用者尋找相關法律資料之法律研究平台,終極目的相同[11]。法院認定ROSS使用具高度商業性且僅具輕微轉化性,第一項因素不利於合理使用[12]。 判決指出,本案不同於Authors Guild v. Google案,該案Google 掃描整本書籍,供使用者搜尋並閱讀與其搜尋詞相符之書籍小段摘錄;原書之目的是供人閱讀,而搜尋功能之目的,是使使用者得以找到含有搜尋者所感興趣詞語之書籍[13]。但本案不存在這種轉化性目的,相反的,ROSS之平台使用Thomson Reuters之裁判要點,是協助使用者找到與其法律研究詢問相關之司法判決,而這正是Thomson Reuters已經以其裁判要點在做的事。而且Google之搜尋功能可能將使用者導向其後會向原作者購買之書籍,但本案ROSS不會把使用者導向Westlaw,相反地正如 ROSS 所承認,其目的是取代 Westlaw[14]。法院亦未支持ROSS的「中間複製」(intermediate copying)[15]主張,判決指出ROSS無須複製Thomson Reuters之裁判要點,即可取得原始的司法判決,並可自由複製這些判決,ROSS 選擇不這麼做,不是因為複製裁判要點是提供製作訓練備忘錄的「必要」方式,而是因為它是較「簡便」的方式[16]。 二、著作性質雖略為有利於合理使用但影響輕微 著作在被使用時是已發行或未發行,以及該著作雖具足以受著作權保護之創意,是否同時含有事實性或功能性要素;越具創意、越少事實性之著作,越「接近著作權保護的核心」,即越不利於合理使用。法院認為Thomson Reuters在 ROSS 使用前已發行這些裁判要點,且裁判要點較偏事實性而非虛構性,因其必須準確傳達法律,並描述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司法判決,因此此項因素有利於合理使用[17]。惟法院亦指出,著作性質因素在合理使用判斷中鮮少扮演重要角色[18]。 三、所使用部分之量與重要性不利於合理使用 就量與重要性而言,法院認為ROSS 將 25,000 則 Westlaw 撰寫之裁判要點(本案經認定侵權而受審查者為其中2,243則)[19]全文複製到其備忘錄中,並以之訓練其 AI 程式,且意在利用 Westlaw 之成果,製作 Westlaw 之商業替代品,因此 ROSS 欠缺足以使大量複製成為合理之轉化性目的與性質[20]。雖然ROSS 主張其所取用的僅是Thomson Reuters 2,800 萬則裁判要點之0.08%[21],但法院認為關鍵在於達成複製者之目的[22]「所取用者是否未超出必要程度」,在ROSS缺乏足以正當化之轉化性目的的情況下,其複製取用這些裁判要點即屬超出必要程度;而且每則被取用之裁判要點,ROSS所複製的都是全部,如此廣泛之複製因缺乏足夠之轉化性目的支持而不合理,故第三項因素不利於合理使用[23]。 四、利用結果產生價值影響與市場取代的效果 第四項因素關乎該使用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生之影響;「潛在市場」包括原著作之市場,以及原著作衍生使用之任何市場[24]。ROSS 主張相關原市場是裁判要點作為獨立產品之市場,Thomson Reuters則主張法律研究平台市場才是相關原市場。 法院認為ROSS 複製裁判要點,是為了在與 Westlaw 相同之競爭性法律研究平台市場中競爭,損害 Westlaw 在該原市場中之地位[25]。而且,縱採 ROSS 所稱的裁判要點市場,ROSS論點仍忽略其使用對Thomson Reuters裁判要點價值之影響。法院援引Video Pipeline案[26]駁斥ROSS類似論點,指出合理使用法規係指示法院考量使用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價值」之影響,而不僅是對「市場」的影響。ROSS 複製裁判要點並以之建立自己之競爭性法律研究平台,挪用裁判要點在尋找與分析司法判決上之價值,並減損其作為吸引使用者前往Thomson Reuters法律研究平台之誘因的功能[27]。 此外,針對潛在衍生市場影響,Thomson Reuters則主張,ROSS 損害其將裁判要點授權作為 AI 訓練資料之潛在衍生市場,ROSS則主張裁判要點之衍生市場並不存在。法院認為將裁判要點作為文本授權用於訓練 AI 之市場正快速發展[28],Thomson Reuters提出證據顯示,其正將裁判要點用作自身 AI 搜尋產品之訓練資料,而且Thomson Reuters未將其裁判要點授權予他人,並不能證明不存在可供授權之市場。ROSS 未經授權即複製裁判要點作為訓練資料,剝奪Thomson Reuters進入該衍生市場並為此目的授權其裁判要點之機會[29]。 最後,法院針對ROSS 主張其複製將因增加法律之可近性而有益於公眾、AI 對國家安全之主張,表示司法判決本可自由取得,且 ROSS 提供服務之價格與 Westlaw 相當,無法認定 ROSS 之複製能大幅增加公眾對法律之可近性[30];雖然某些 AI 技術可能涉及國家安全疑慮,但這並不使 ROSS 僅因其納入了 AI,就可毫無顧忌地違反著作權法,不予採納。綜合上述理由,法院認定 ROSS 對這些裁判要點之使用並非合理使用,法院維持原裁定[31]。 參、事件評析 第三巡迴法院認為,本案與Bartz案及In re: OpenAI案之 AI 模型不同,ROSS 之 AI 平台無法產生原創表達,且本案證據支持欠缺轉化性之結論;ROSS 訓練其 AI,目的是創造 Westlaw 之商業替代品。本判決之意義,不在提供一個論述AI 訓練能否主張合理使用之依據,而在於哪些事實使本案走向利/不利於合理使用之結論。 一、著作性質偏事實性,但此因素法院認為權重較低:本案系爭的裁判要點偏事實性,與Bartz案、Kadrey案以創意程度較高之書籍為對象不同。判決雖因其須準確傳達法律、描述不受著作權保護之判決,認定略有利於合理使用,但仍指出該因素在合理使用判斷中鮮少扮演重要角色。 二、AI使用終極目的與原使用等同即欠缺轉化性:本案與Authors Guild 案之搜尋功能導向原書,及Bartz案、Kadrey案之模型生成新文字不同,ROSS雖非為產出相同裁判要點而訓練AI,但其自承產品與 Westlaw 直接競爭,並以取代 Westlaw 為目的;法院雖承認訓練為中間步驟,但仍以該步驟所服務之法律研究平台與 Westlaw 之使用具相同目的,作出輕微轉化之判斷。 三、利用須在達成轉化利用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內:法院認為關鍵在於達成複製者之目的「所取用者是否未超出必要程度」,本案非如同其他案件,複製係為達成其他目的而必須採取的必要動作,ROSS 原即可自由取得原始司法判決,卻選擇複製裁判要點以求簡便。 四、將 AI 訓練授權機會納入衍生的潛在市場評價:只要能舉證即可納入認定市場影響,Thomson Reuters 提出其已將裁判要點用於訓練自身 AI 搜尋產品,以及 AI 訓練授權市場正在發展之證據,獲得法院支持。法院在有證據之前提下,認定 ROSS 篡奪Thomson Reuters進入並授權該潛在市場之機會。 由上述說明可知,第三巡迴法院與其他法院在判斷架構上並無歧異,不同點在於非生成式訓練、與原著作處於同一市場、且底層資料可自由取得之情況,如何認定使用目的與市場損害。本文認為ROSS使用目的的取代意圖過於明確,實質影響第三巡迴法院對第一、第三及第四項合理使用因素的判斷。特別是在市場影響的認定上,除原著作之市場外,法院明示其亦考量使用對著作價值之影響,即使不存在裁判要點之獨立市場,仍可認定價值受損;而且潛在衍生市場不以著作權人已實際授權為限,只要有證據顯示授權市場正在發展。在AI訓練結果具轉化性與對既有市場影響這兩個要素,可預見將來會有更多不同的判決,因應事實情況的差異,而發展出更細部的判斷因素。AI訓練授權市場之提出,後續如何牽動合理使用邊界值得持續觀察。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Thomson Reuters Enterprise Centre GmbH v. ROSS Intelligence Inc., No. 25-2153, slip op. (3d Cir. Sept. 29, 2026), https://www2.ca3.uscourts.gov/opinarch/252153p.pdf(最後瀏覽日:2026/10/07)(下稱 ROSS slip op.)。 [2]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We therefore hold that Thomson Reuters’s materials are copyrightable and that ROSS’s use was not fair.” [3]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 [4]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3。 [5]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5–6。 [6]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0–11。 [7]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11。 [8]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12。 [9]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4–15。 [10]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16。 [11]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6–17。 [12]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7–18。 [13]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8–19,引述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804 F.3d 202, 216 (2d Cir. 2015)。 [14]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19。 [15] 即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之 Sega Enterprises Ltd. v. Accolade, Inc. 案與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 v. Connectix Corp. 案中提及的,複製電腦程式碼之目的,是使使用者得讓其軟體與既有電腦系統相容運作,其使用具有轉化性,因為複製均為接觸電腦程式碼不受保護之功能性面向所必要。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19–20,引述 Sega Enters. Ltd. v. Accolade, Inc., 977 F.2d 1510, 1514 (9th Cir. 1992);Sony Comput. Ent., Inc. v. Connectix Corp., 203 F.3d 596, 599, 606–08 (9th Cir. 2000);Google LLC v. Oracle Am., Inc., 593 U.S. 1, 6–7, 30–31 (2021)。 [16]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20–21。 [17]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21–22,引述 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 510 U.S. 569, 586 (1994);Oracle, 593 U.S. at 20, 28–29。 [18]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2,引述 Authors Guild, 804 F.3d at 220。 [19]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7 & n.3;p. 28。 [20]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22–23。 [21]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3。 [22]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3:“The crux of the inquiry is whether ‘no more was taken than necessary’” to achieve the copier’s purpose. 引述 Authors Guild, Inc. v. HathiTrust, 755 F.3d 87, 98 (2d Cir. 2014)。 [23]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3 & n.10:“So, ROSS took more than necessary when it copied these headnotes without a justifying transformative purpose. Thus, the third factor weighs against fair use.”。 [24]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4。 [25]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5。 [26] 該案認為即使不存在預告片之獨立市場,被告Video Pipeline 發布的預告片,損害預告片吸引使用者前往迪士尼網站購買產品之價值。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24–25,引述 Video Pipeline, Inc. v. Buena Vista Home Entm’t, Inc., 342 F.3d 191, 202 (3d Cir. 2003)。 [27]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5。 [28]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6。 [29]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6。 [30]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 27。 [31] ROSS slip op., 前揭註 1, pp. 27–28。

2026/10/22 歐盟執委會投資研發新一代流感疫苗,並首次引入商業化前採購模式

為提升全球健康危機應對能力,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2月20日宣布,將透過旗下的衛生緊急準備及應變管理局(Health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Authority, HERA),自EU4Health計畫中撥出2.25億歐元,投資開發新一代流感疫苗,包括具更廣泛保護性、可快速因應新興變異株、以及更便於施打的疫苗劑型(如鼻腔、口服或皮膚貼片)等創新技術。此政策由歐洲健康與數位執行機構(European Health and Digital Executive Agency)負責契約管理與執行,契約期限達98個月,以資助疫苗候選產品從臨床前階段至上市核准的開發,並首度在醫療產品領域引入商業化前採購(Pre-Commercial Procurement, PCP)模式。 與傳統投資或補助不同,PCP強調階段性評估、競爭淘汰與風險收益共擔機制,以提升解決方案成功轉譯到商業產品的可能性。該模式包含以下4大運作特色: 1.分階段競爭:採購方同時向多家供應商採購研發服務,將流程分為方案設計、原型開發與初期測試等階段,逐步評估並篩選表現優異者,避免一次性採購的技術風險。 2.風險收益分擔:雙方共擔研發利益與風險。供應商保留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採購方則支付研發費用並保留部分使用與授權權利。 3.專注研發階段:僅投資研發與產品測試/認證,不包含大規模商業量產,後續量產則由創新公共採購或傳統採購機制支持。 4.鼓勵在地發展:PCP不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定約束,可要求參與廠商之大部分研發活動與主要人員於歐盟成員國境內進行。 PCP模式採需求導向,由歐盟執委會預先明確目標,搭配多階段競爭與淘汰機制,能有效加速成果轉化,並降低一次性採購的技術誤判風險。此外,透過設定在地研發比重,能吸引外商合作、帶動技術移轉與人才流入,進而促進本地產業升級,為兼具避險與產業扶植的創新機制。

2026/10/16 美國交通部發布人工智慧政策,以生命週期及風險管理規範部內AI應用

美國交通部(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T)於2026年8月26日發布「美國交通部人工智慧政策」(U.S.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Policy),規範所屬人員於部內資訊系統使用AI之行為,並自簽署日起生效。該政策採取「適當時即使用AI」(Use AI when appropriate)之預設立場,在合法範圍內盡可能允許AI應用,並強調以人為本。該政策亦適用於既有AI應用,各所屬機關應於六個月內向首席資料暨AI長(Chief Data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fficer, CDAIO,以下簡稱AI長)提報清單。惟國家安全系統、運用AI進行之基礎及應用研究(以開發機關自用AI為目的者除外),以及受監管或受補助對象使用或開發之AI,不在適用範圍內。 政策重點包括兩大面向。首先,在AI生命週期實務方面,各機關應於設計、開發、部署、監測與評估、處置或移轉等五階段納入人為監督;AI產出如用於部內最終行政文件,須經具資格且負責之人員審查驗證。此外,生成式AI之提示詞與產出僅保留7日,期滿自動刪除;AI工具亦非核定之紀錄保存系統,相關紀錄應移轉至指定系統保存。 其次,在AI風險管理方面,監督強度依使用頻率、持續性及影響程度調整,並透過公開之AI使用案例清單(AI Use Case Inventory)揭露應用情形。政策另明定AI長、資安長(Chief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 CISO)及機關隱私保護高階主管(Senior Agency Official for Privacy, SAOP)等職責分工,新增或具高影響之AI使用案例,均須由AI長會同隱私保護高階主管、法務單位(Office of General Counsel, OGC)、資安長及所屬機關審核。各機關如有充分業務理由,得就特定使用案例申請豁免管理,並提出理由、已採取之管理措施、豁免期間及符合本政策之期程,由AI長以書面決定。

2026/10/12 英國2026年7月30日公告將於倫敦辦理首個地區型人工智慧醫材監理沙盒

英國藥品與醫療產品監管局(Medicines &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 MHRA)2026年7月公告,將在倫敦辦理首個地區型人工智慧醫材監理沙盒,透過蒐集AI醫材於實際臨床環境中的持續性安全性與有效性證據,加速具潛力之創新醫療工具落地,並作為監管決策依據,以建立更明確且具可預測性的導入模式。 本次計畫預計公開徵求至多10家AI醫療器材製造商,媒合倫敦地區醫療服務提供者,在MHRA監督下進行實際臨床部署與驗證。配合《國民保健署十年健康計畫》(NHS 10 Year Health Plan)所揭示「從醫院走向社區」、「從治療走向預防」及「醫療服務數位化」等政策方向,因此將優先徵求以下主題: 1.預防與主動照護,尤其以心臟健康為重點; 2.提升社區健康服務與照護量能; 3.提升數位醫療服務可及性,包括強化NHS App運用; 4.其他可改善倫敦病人治療結果與醫療服務之創新技術。 英國自2024年啟動人工智慧醫療器材監理沙盒—AI Airlock以來,持續運用沙盒成果深入研析AI醫材特有的監管議題,包括合成資料可靠性、模型幻覺、上市後監督、預定變更控制計畫、預期用途漂移及AI體外診斷醫材等。AI Airlock 2.0於2026年第一季完成後,英國衛生與社會照護部於同年4月宣布持續推動為期三年的AI Airlock計畫,並承諾每年投入120萬英鎊。 相較過往AI Airlock著重於未來監管方針的研析,本次地區型沙盒進一步納入國民保健署醫療服務提供者及倫敦健康創新網路等地方組織共同參與,顯示政策重點已進一步延伸至AI醫材於地方臨床場域的實際運作、跨機構合作,以及創新技術於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導入與擴散。

2026/10/12 已知漏洞放著不修最致命:日本個資會公布上季監理成果

日本個人資料主管機關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簡稱PPC)在今(2026)年9月2日召開的第367次會議中,揭露了該委員會在令和8年度第1季(2026年4至6月)個資執法的狀況。在這段期間內,PPC共發出141件行政指導(其中76件是針對通報延遲的行政指導),其中民間部門(非公務機關)98件、行政機關43件。 PPC針對非公務機關的行政指導,以「非法存取」(不正アクセス)的樣態為主。PPC分析指出,非公務機關受到外部攻擊的樣態主要為:暴力破解、資料隱碼攻擊(SQL injection)以及勒索軟體攻擊。PPC特別整理三種最常見導致非法存取的安全管理缺失:(一)未處理已知且已有因應方法的漏洞,包含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設備之漏洞以及用以建置電商網站之應用程式漏洞;(二)使用易於推測的帳號或密碼;(三)設定錯誤導致資料庫缺乏存取控制。觀察PPC的行政指導內容,其最常認定非公務機關作為不足的樣態包含:「防範非法存取不足」(21件)、「使用者身分識別與驗證措施不足」(14件)以及「對受託者之監督不足」(12件)。 而PPC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則以人為疏失為主,包含:遮蔽處理不足、附件內未刪除保有個人資料、錯誤廢棄與遺失資料等。PPC對此作成的行政指導內容則以媒體管理以及防止錯誤傳送(如網頁誤刊載、電子郵件附件夾帶其他工作表、遮蔽處理不當)兩項最多。

2026/10/08 澳洲修正《澳洲消費者法》,強化數位交易之消費者保護

澳洲國會(Parliament of Australia)於2026年7月6日通過《競爭與消費者法不公平交易行為》修正案(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mendment (Unfair Trading Practices) Act 2026),修正澳洲全國性之消費者保護規範《澳洲消費者法》(Australian Consumer Law, ACL),針對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滴漏式定價(drip pricing)及自動續訂等消費者保護議題增訂相關規範,並將自202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1)禁止暗黑模式:禁止業者以不當方式誘導消費者交易,例如隱匿重要資訊、以複雜或模糊方式呈現資訊,或透過網頁設計影響消費者選擇等。 (2)防範滴漏式定價:要求業者於交易之初一併揭露基本價格、其他費用及其計算方式,避免業者於交易過程中陸續揭露其他費用,使消費者難以事先掌握實際交易價格。 (3)自動續訂:要求業者於消費者訂閱前,清楚說明收費方式、訂閱期間、自動續訂及取消方式等資訊,並簡化取消程序;提供線上訂閱服務之業者,亦須提供線上取消管道。 新法施行後,預期能進一步保障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並降低因資訊不完整或交易設計而影響消費者判斷之情形,以強化數位交易之消費者保護。

2026年09月出刊 第38卷第03期

2026年06月出刊 第38卷第02期

2026年03月出刊 第38卷第01期

2025年12月出刊 第37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積極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技術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在AI治理方面,美國德州通過《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白宮亦發布《AI行動計畫》,展現美國促進創新、提升公共信任的政策方向;歐盟近期則公布《禁止AI行為指引》,並提出《對外投資建議》,顯示其對高風險AI應用與關鍵技術保護的重視。 除AI政策外,本期亦收錄多篇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觀察,包括新加坡A*STAR透過產研合作強化企業研發能量,以及探討我國6G頻率釋出政策展望。同時也以日本新技術實證制度為例,探討醫療監理沙盒之可能設計方向,盼為台灣推動醫療創新帶來新的思考。 期盼本期內容能陪伴您在科技與法制快速變動的時代,獲得新的觀察與啟發。 編輯部

2025年09月出刊 第37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參考歐盟、美國與韓國的AI治理經驗,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之基本原則,期望將臺灣打造為「人工智慧島」。近期賴總統亦於「2025台灣創投年會」中指出,政府將透過人才培育、資金挹注、法規鬆綁、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措施,全力推動新創發展。 在推動AI法制與促進新創的背景下,本期特別規劃專文探討日本對生成式AI著作權之規範,以及英國公部門衍生新創政策與激勵措施,希冀為我國未來AI治理框架與創新生態系之發展,提供可資參考的國際經驗。 編輯部

2025年06月出刊 第37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近期立法院已著手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陸續提出十餘個版本,討論聚焦主管機關、資料治理與開放機制、訓練資料透明與可溯源性等關建議題,為我國AI治理藍圖奠定方向。與此同時,立法院亦同步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安事件通報義務,並加強資通安全產品使用規範。 面對全球AI法制浪潮與資安威脅挑戰,本期特別規劃專文研析美國近年AI法制政策發展,以及歐盟資通訊產品安全性規範,並收錄多篇近期重要立法趨勢,期能為建立我國AI治理與資安防護體系,提供可資借鏡的他山之石。 編輯部

2026/10/19 NEW 艾昆緯(IQVIA)因健康資料管理不當遭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裁罰

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於2026年5月26日,針對健康資訊技術和藥物研究公司艾昆緯(IQVIA)做出500萬歐元的裁罰,認定其經CNIL許可維運的「健康資料倉儲」(entrepôts de données de santé, EDS),包括來自14000間藥局的LRX資料庫及來自數千名醫師的電子病歷(EMR)資料庫,未受適當保護且未能充分告知當事人其健康資料被蒐集等,違反GDPR。此外,CNIL並在本案中進一步澄清了匿名化的標準。 什麼是健康資料倉儲? EDS是CNIL在2021年區分兩種健康資料處理脈絡後所建立的管理框架。一方面,是資料用途限制於達成特定的科學目標的單一研究計畫。另一方面,則是旨在從多個來源蒐集並集中處理、長期儲存來自各類健康資料,如病患照護、社會人口統計、疾病登記、處方紀錄等,並反覆提供這些資料用於多項可能的研究、調查、評估和健康指標的產生的EDS。EDS制度旨在促進健康資料之再利用、真實世界證據(RWE)的使用,以推進醫學研究和醫療管理。雖然健康資料依據GDPR屬於敏感個資,但只要具備法律依據和符合相關框架,不論公、私部門均可以建立EDS,例如:(1)當事人明確同意、(2)為了履行公共任務,並遵守CNIL制定的參考框架(référentiel)和公開註冊以及(3)基於正當利益且經CNIL許可,並遵守CNIL之許可條件和公開註冊。 若資料經處理後仍存在高度再識別可能性,則不屬於匿名化資料 IQVIA在面對監管時,曾試圖主張其EDS資料庫已經匿名化(anonymized),不受管轄或承擔相關責任。但CNIL則基於資料庫每個人都仍有一個獨特識別符且資料深度(depth)極高,認為其與公開可用的資料結合時存在高度再識別風險,認定其資料僅是假名化(pseudonymized)。隨後,CNIL針對IQVIA管理的EDS的多項違規進行了裁罰,包括其合作的藥局未告知顧客他們的資料將轉移給IQVIA、未設計程序供當事人表示反對利用,以及資料存取管道欠缺有效身份驗證,系統亦未定期監控訪問日誌以檢測異常活動,違反安全保護要求等。 更多國內外隱私法制發展消息,歡迎訂閱《隱料》電子報:https://privattea.notion.site/PIPC-CNIL-CNIL-No-30-375e3bd71e3280e78befe1b225d35a90

2026/10/19 NEW 個資法修法加重非公務機關個資義務,資策會科法所提醒:勿把個資輸入生成式 AI、Email 傳檔應加密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於114年11月11日修正公告,雖然尚未正式施行,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已接續於115年1月預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等子法草案,要求各行業建立一致的安全維護措施。對於大量蒐集住民生理與健康資訊的社福團體而言,個資保護門檻同步提高。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科法所)專案經理許哲銘近期分別於臺北市萬華老人中心及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舉辦個資保護講座,提醒第一線社福人員強化個資與資安意識,並點名生成式 AI 誤用、社交工程釣魚等新興風險。 依114年11月修正的個資法,非公務機關(如公司、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於所保有個資發生被竊取、洩漏等事故時,應通知當事人並向主管機關通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並已預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草案,透過訂定一致性的安全維護措施要求,提升各行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義務。 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機構等社福團體,常透過線上捐款募資或利用系統紀錄照護資訊。當服務日益數位化,如何因應資通系統可能面臨的外部駭客攻擊與內部管理缺失等風險,成為社福團體保護個資之關鍵。為此,衛生福利部依個資法授權訂有《私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及《社會福利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明確要求社福團體訂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並依此落實相關個資安全維護措施。 許哲銘專案經理於今(115)年3月16日及5月28日,分別於台北市萬華老人中心及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進行個資保護講座,內容涵蓋個資法修法趨勢、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以及個資安全維護措施等作法,並透過個資保護常見錯誤案例說明,協助社福從業人員更了解個資保護最佳實踐作法。 許哲銘專案經理表示,防範個資外洩是每位員工的共同責任。面對日益氾濫的社交工程攻擊,從業人員應提高警覺,避免導致公司內網或系統遭駭。在日常作業上,則應把握幾項原則:不將個資輸入至非公司能控管之生成式AI、用Email傳輸個資檔案時應加密,不隨意在免費通訊軟體中張貼同仁之病假證明等敏感個資。 資策會科法所持續透過宣導個資保護觀念及正確做法(個資相關法遵資源: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179),協助企業、團體與社會大眾強化個資保護與資安意識,協助業者落實管理措施、降低風險、避免損害,促進產業健康與正向發展。 圖一:資策會科法所許哲銘專案經理於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進行個資保護講座 圖二:資策會科法所許哲銘專案經理於天主教失智老人基金會進行個資保護講座

2026/10/19 NEW 英國發布自駕車試辦指引,審驗要件與通報程序值得我國參考

近年自駕車技術快速發展,車輛系統已從先進駕駛輔助(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的部分自動化技術,逐步邁向可在特定條件下自主完成駕駛任務的高等級自動駕駛。隨著技術日趨成熟,如何在確保道路安全、釐清權責歸屬的前提下,讓自駕車合法上路載客載貨,成為各國政府近年積極研擬的監理課題。英國交通部轄下自駕與聯網車輛中心(Centre for Connected and Autonomous Vehicles, CCAV)於2026年3月31日發布「自駕車試辦計畫(Self-driving vehicle pilot scheme)」,正是回應此一趨勢,明訂技術成熟的自駕車在英國境內部署所需具備的要件與程序,值得我國參考。 試辦計畫僅適用於技術已成熟、可上路運行的自駕車,若車輛技術仍在研發測試階段,則須另循「自駕車試驗最佳實踐(Automated vehicle trialling code of practice)」指引辦理。整體許可程序分為三部分:由車輛認證局(Vehicle Certification Agency, VCA)主管的車輛安全審驗、車輛特別許可(Vehicle Special Order, VSO),以及由駕駛人暨車輛標準局(Driver and Vehicle Standards Agency, DVSA)主管的自駕車乘客服務許可(Automated Passenger Service, APS)。 在VSO申請部分,業者除須通過車輛安全審驗外,還須就自駕系統安全提出符合國際標準的證明,包含ISO 26262、ISO 21488及聯合國自駕系統(UN ADS)規則相關章節,並針對運營規範、維修紀錄保存、資安管理及事故管理計畫等項目提出說明。指引也訂出三級事件通報機制:有任何人員傷亡、車輛損毀或安全氣囊等防護機制啟動之「重大事件(Critical occurrences)」,須於知悉後24小時內通報並於30日內及每年定期重新通報;發生自駕系統在運行設計範圍外作動或違反系統設定產生不合理風險之「重要事件(Significant occurrences)」應於30日內通報;其他安全相關事件則於年度定期通報中彙整說明。資安事件方面,車輛及組織遭受網路攻擊時,須於72小時內初步通報,並於30日內重複通報。 至於自駕車乘客服務許可APS,適用對象包含計程車、私人雇用車輛(Private Hire Vehicles, PHV)及公車,業者須先取得車輛安全審驗與VSO,才可進一步申請APS。指引要求業者證明名聲良好、財務穩健,並提出營運計畫與安全計畫,說明如何保障乘客、用路人及大眾安全,同時須取得營運區域地方運輸主管機關同意。無障礙服務、顧客意見管理、事故通報等機制亦為申請重點,事故相關資料須至少保存3年。VSO與APS審查作業可由VCA與DVSA同步進行,審查期程約12至18個月。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人員楊至善分析,英國此次試辦計畫以分階段、分責任主管機關的方式,將自駕車部署所需的技術審驗、法規豁免、運營安全與乘客服務逐一拆解規範,並搭配明確的事件分級通報機制,讓業者有清楚的申請路徑可循。楊至善指出,我國近年也積極推動自駕車測試與試辦計畫,英國作法在通報分級、資安事件應變時限及乘客服務安全計畫等制度設計,可作為未來研擬相關監理規範的參考。

2026/10/19 NEW 通傳產業個資保護再升級,兼顧資料治理與法遵韌性

隨著數位服務快速發展,通訊傳播事業於提供服務過程中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量用戶個人資料,AI、巨量資料及雲端服務等新興科技應用,也使跨境資料流通及資料加值運用日益普遍。面對個資法制與資料應用環境持續演進,如何將個資保護要求落實於日常營運,並在保障當事人權益與促進資料合理利用間取得平衡,已成為通傳產業重要的治理課題。 為協助通傳產業提升個資保護法遵能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今年6月至7月於北、中、南部辦理6場「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共286人參與。課程以通傳事業實務需求為核心,透過自評表解析、案例演練及小組討論,協助業者掌握個資盤點、蒐集處理利用、委外監督及相關法律責任等議題,並熟悉個資安全維護措施及自我檢視方式,將法規要求轉化為具體管理作法。 圖一: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盧秉羲經理講授自評表解析(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在強化基礎法遵能力之外,通傳會預計於11月6日舉辦「通傳產業個資管理機制與資料加值運用座談會」,邀集法律、政策、產業及技術等不同領域專家,就「個人資料告知事項」、「跨境隱私保護管理機制」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與資料加值運用」等議題進行交流,盤點法規適用及實務執行所面臨的疑義與需求,並研議兼顧個資保護與資料合理利用的可行作法。此外,通傳會今年亦持續辦理通傳事業個資行政檢查,檢視業者個資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之落實情形,並依實務經驗持續精進相關自評及查核工具,期透過產業交流與監理實務雙軌並進,強化通傳產業個資治理,相關成果亦將作為後續政策研析及產業輔導之參考。 通傳會提醒,個資保護不應僅於接受檢查時進行文件整備,而應融入日常營運及內部管理。業者應持續檢視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資盤點、風險評鑑、權限控管、教育訓練、事故預防與應變、委外監督及內部稽核,並妥善保存相關執行紀錄。透過法遵培力、產業交流及管理制度的持續精進,逐步提升通傳產業個資治理與法遵韌性,在保障民眾個資權益的同時,促進資料安全、可信賴且合理的利用。

2026/10/08 NEW TPIPAS 2026年個資課程成果豐碩 專業證照課程與隱私講座報名踴躍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於2025年10月三讀通過後,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陸續預告「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及「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配套子法草案,企業面臨法遵要求大幅提高,建立內部個資安全維護計畫,並且培養專才,已成為企業勢在必行之課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推動的「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今年度截至目前,已辦理7堂個資專業證照課程、9堂個資隱私講座及7堂企業包班課程,累計開辦超過20堂TPIPAS個資專業課程,課程以深度培訓為核心,透過精實授課與實務操作練習,確保每位學員具備落實個資保護的實務能力,今年已培育超過500位個資人才,協助各界穩健接軌新法規範。 圖一:個資保護示意圖(圖源:免費圖庫Unsplash) TPIPAS今年度規劃三種專業證照培訓課程,包含個人資料管理師6堂、內評師2堂及驗證師1堂等共9堂證照培訓課程。管理師課程著重個資管理制度的建置與維運人才之培訓,而內評師與驗證師課程則深化查核專才之能力。課程理論與實務並重,透過案例分析與小組討論提供學員實作練習機會,並在最後一天安排專業資格測驗,通過者可取得TPIPAS個資保護專業證照,成為企業內部推動個資管理的核心人力。 個資隱私講座至今已舉辦9堂,議題橫跨個資、資安、AI、科技等領域,主題包含「AI時代的個資與隱私權新課題」、「大型語言模型裡五花八門的攻擊與防禦」、「個人資料盤點方法論與實務技巧」、「行政檢查查核重點:以零售業自評表為例」等,協助學員因應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後的執法新趨勢。講座採實體與線上並行,使學員得以不受地域限制參與。另外,為回應企業與機關的客製化培訓需求,TPIPAS今年也開辦了7堂包班課程。課程內容依照不同的產業特性與個資管理現況量身規劃,並結合實際案例演練,協助組織建立員工的個資保護觀念。 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劉子玄表示,今年課程獲得熱烈迴響,顯示企業已開始意識到個資保護不僅是法遵義務,更能幫助強化企業競爭力與取得客戶信賴。下半年TPIPAS將持續開辦證照課程與講座,共同打造更完善的個資保護環境。 圖二: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劉子玄。 【個資專業證照課程報名連結】https://www.tpipas.org.tw/course_list.aspx?no=118

2026/10/08 NEW 面對AI能力躍升,OpenAI呼籲盡速制定國家級強制安全法規

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已邁入全新篇章,其能力之快速躍升對現有之政策框架提出嚴峻挑戰;即隨著AI模型展現出前所未有之自主能力,包括加速推動自身研究進展之能力,現有依賴企業自願性承諾之治理模式已顯得力有未逮。有鑑於此,OpenAI全球事務主管Chris Lehane於本月9日發表公開聲明,強調「AI政策窗口(原文:The AI Policy Window,即正值適合且必須制定AI法規之黃金時機)」已經開啟,呼籲各界必須採取積極行動。OpenAI指出,隨著技術能力之不斷增強,安全防護措施也必須同步甚至超前部署;更提出警告,表示建立持久防護機制之「防禦者窗口(原文:Defenders Window,即在強大之AI攻擊能力普及前,防禦方能夠利用先進AI來強化基礎設施安全之時間差)」,正在關閉,若未能及時建立與AI能力相符之治理機構與法規,AI發展將可能失控,帶來難以預料之風險。因此,OpenAI正式呼籲美國政府介入,建立具約束力之國家級安全標準,確保AI技術發展能持續造福人類。 為應對日益複雜之AI風險,OpenAI提出一系列具體之政策訴求,核心在於推動「基於能力(capability-based)」之強制性國家級AI安全法規。故首先,敦促美國國會在今年休會前採取行動,制定涵蓋統一測試標準、獨立第三方評估要求、強化網路安全保護及明確之事件通報規則之聯邦法規。其次,在聯邦法規尚未完善之際,表態支持多項加州AI立法法案,期望透過州級之行動建立起全國性之防護基準,被稱為「反向聯邦主義」策略。 此外,針對外界高度關注之「完全自主之遞迴自我改進」技術,OpenAI做出明確承諾:在未能確保絕對安全之前,不應追求此技術;並強調,如為達到安全標準而必須放慢甚至停止模型能力推進,他們將毫不猶豫地執行之。最後,呼籲建立產業主導之監控標準,特別針對AI模型可能出現之「失準」行為進行系統性監控與通報,並期望這些標準最終能延伸至國際,建立全球相容之AI安全與風險管理框架。 儘管OpenAI強烈呼籲聯邦政府盡速立法,但當前政治環境為此增添不確定性。時值2026年,現任美國總統川普對人工智慧管制態度偏向保守,甚至曾公開表示反對針對AI實施嚴格之監管措施。蓋川普政府之政策傾向於減少聯邦層級干預,鼓勵技術創新與商業發展,此與OpenAI期望建立強制性聯邦法規之訴求存在潛在衝突。國會方面,雖目前已有多項關於前沿AI安全之提案正在醞釀中,但在總統反對管制之立場下,這些法案能否在短期內獲得足夠之政治支持並順利通過,仍是未知數。這種聯邦層級之政治僵局,也解釋為何OpenAI選擇在現階段大力支持州級立法,試圖由下而上推動安全標準之建立。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廖元慶律師暨高級法律研究員認為,OpenAI之聲明標誌著科技巨頭在AI治理立場上之重大轉變,從過去倡導行業自律,轉向積極尋求政府之強制性監管。這反映AI技術突破性發展所帶來之潛在風險,已讓業界意識到單靠內部控管之不足。然OpenAI呼籲建立國家級安全法規之願景,卻又面臨當前美國聯邦政府反對過度監管之政治現實挑戰。在聯邦立法前景未明之情況下,州級層面之立法行動可能將在短期內扮演填補監管真空之關鍵角色。未來,技術發展之步伐、業界對安全標準之堅持及政府政策走向之間之三方角力,將共同決定人工智慧在美國乃至全球之發展軌跡。果爾,如何在保障創新與確保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將是各方必須持續對話與尋求共識之重大課題。

資策會攜手BSI、證基會培育AI稽核與法遵專業人才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攜手英國標準協會(BSI)及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推出「人工智慧管理系統(AIMS)主導稽核員暨AI法遵管理師認證課程-三方認證」,為國內首創結合AI管理系統、法規遵循與稽核實務之專業認證課程。自2025年6月開辦以來,隨《人工智慧基本法》公布施行,AI治理與法遵日益受到重視,課程參與人數亦逐梯成長,並於2026年7月24日完成最新一梯之結訓。資策會科法所之AI法遵管理師課程,協助企業落實AI法遵並納入公司內控制度,完訓並通過測驗後亦可認列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會計主管或投信顧內部稽核人員持續進修或研習訓練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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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8卷第03期 2026年09月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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