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多數商業服務業者於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會員的個人資料,過去曾發生多起因未採取適當個資保護措施,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之事件,亦有不當使用個資,遭到消費者檢舉之情形。若業者未能妥善管理及保護個人資料,除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外,同時會對業者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甚而招致主管機關裁罰。 近年商業服務業者陸續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案件,包含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未停止行銷等,侵害消費者權益;雲端系統遭入侵、未落實委託監督等,導致個人資料外洩,進而受到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或裁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商業服務業者落實個資管理及資訊安全措施,委託資訊工業策進會於115年7月10日舉辦「商業服務業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實務宣導說明會(台北場)」,宣導商業服務業於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常見之案例,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期望透過本次說明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6/07/10(五)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允中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10 近期個資外洩資安案例暨個資法遵資安要求重點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林賢輝 正規劃師 16:10-16:30 交流討論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回議程表
2026/07/06 開放報名 【中部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7/06(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7/01 開放報名 【南部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7/01(三)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9 開放報名 【北部場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9(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4 開放報名 【北部場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4(三)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2026/06/22 開放報名 【北部場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訊傳播產業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114年11月11日我國個資法母法修法以來,個人資料保護委員籌備處預告多部子法草案,包含個人資料事故通知通報及應變辦法、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長及相關人員執掌職能條件及訓練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管轄之非公務機關列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推進會議運作辦法、檢查非公務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作業辦法草案,預示著我國法規正面向個人資料監管轉變的重要時刻,如何於監理收攏期間推進通訊傳播產業個資監理與母法主管機關的對接,以共同建構安全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環境,為現階段我國各機關與產業的重點工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協助業者瞭解通訊傳播事業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5年6月18日、115年6月22日、115年6月24日、115年6月29日、115年7月1日、115年7月6日舉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與通傳事業之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藉由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工作坊,協助通傳會與轄管通訊傳播事業人員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實務(含個資盤點、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法律效果及責任等),透過案例解析與情境式討論,協助與會者辨識業務流程中的個資風險、提升實務操作與法遵要求之連結。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主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6/22(一)14:0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4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5:00-16:00 自評表填寫及解析(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6:00-17:00 案例及爭議事件說明與法律效果及責任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講師 17:00-17:20 交流討論與賦歸
巴西於2026年3月17日施行《數位兒童與青少年法》(Estatuto Digital da Criança e do Adolescente, Digital ECA)及相關施行細則,該法目的在於強化18歲以下的未成年使用者在數位環境中的安全及隱私,並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性剝削與誘拐等數位犯罪。該法的規範對象包含所有在巴西營運的數位產品或服務提供者、數位平臺、應用程式商店、作業系統,以及以自然語言互動的生成式人工智慧提供者,規範對象須在巴西設置法律代表。Digital ECA要求規範對象應盡內容審核義務、禁止操縱性設計、建立年齡驗證機制及家長監督規範,Digital ECA規範廣告不得有利用兒童缺乏判斷力的設計,並落實預設安全設計。 Digital ECA要求當數位平臺辨識出涉及性剝削或暴力的犯罪內容時,數位平臺無須經法院核發命令,即應主動立即移除內容並通報「國家通報篩選中心」,此外,數位平臺應提供16歲以下使用者帳號與監護人連動的功能,擁有100萬以上未成年用戶的大型平臺須進行兒少的安全與健康影響風險評估。另一方面,新聞及體育內容提供者有編輯控制權得豁免年齡評估(assessment),若服務滿足「提供兒少適當內容的兒童帳戶」與「配備家長監督過濾系統」,擁有編輯控制權或提供授權內容的服務亦可豁免年齡評估。 Digital ECA的年齡驗證從「使用者自我宣告」轉向「驗證系統」,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觸不當內容。該法要求應用程式商店與作業系統須免費提供年齡資訊給數位服務提供者,但禁止其揭露具體出生日期或使用者畫像分析。年齡驗證須遵循比例原則、資料最小化、安全性與透明度原則,且禁止將驗證蒐集的個人資料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巴西國家保護資料管理局(Autoridade Nacional de Proteção de Dados, ANPD)後續將制定技術要求及指引並進行監管。 近年歐美國家陸續制定青少年及兒童數位保護相關法規,進一步推動年齡評估及數位身分法制政策。在持續變化的數位環境中,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非法或有害內容成為保護青少年及兒童的必要手段,各國相關立法例及政策值得持續追蹤。
2026/06/01 美國勞動部就業培訓署發布《人工智慧素養框架》美國勞動部就業培訓署(The U.S. Department of Labor’s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簡稱ETA)於2026年2月13日發布《人工智慧素養框架》(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teracy Framework,以下簡稱本框架),旨在鼓勵公共勞動力系統與教育系統擴大推動AI素養(AI literacy)相關教育與培訓,為美國勞工因應AI時代之經濟與工作變遷提供方向指引,協助其培備所需核心能力。 本框架目標在支援勞動部執行《美國AI行動計畫》(Winning the Race: America’s AI Action Plan)及《美國人才戰略:為黃金時代打造勞動力》(America’s Talent Strategy: Building the Workforce for the Golden Age)兩部政策文件所揭示之任務,二者均將AI素養列為應於勞動力與教育體系全面推展之基礎性優先事項。本框架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提出AI素養的工作定義,並就勞工、雇主、教育與培訓提供者及州與地方機構四類受眾,分別說明框架的應用方式;第二部分界定所有勞工應具備的AI素養能力及其具體範疇與實作要求;第三部分則就培訓方案的設計與執行,提供課程規劃與推動策略的具體指引。 一、概念定義 本框架將AI素養定義為一套使個人得以負責任地使用與評估AI技術的基礎能力,並以對現代職場日益重要的生成式AI為核心。美國勞動部指出,「素養」應理解為隨著AI普及各行各業,所有勞工與學生與AI工具互動之知識與技能基準。 本框架分別針對四類受眾分別說明其應用方式。就勞工而言,現有勞工、求職者及即將進入職場之學生,可以此了解AI素養對職涯發展的意義與技能培養方向,在提升工作效能之餘開創新的職涯機會。就雇主而言,可據此建立企業內部AI素養培訓,確保員工有效且負責任地使用AI工具。就教育培訓提供者而言,可將AI素養融入現有課程,為學習者建立職場所需的核心能力。就州與地方機構而言,則可推動勞動與教育體系之AI素養培育,協助學生與求職者因應市場變遷,並回應雇主對AI人才之需求。 二、AI素養五大基本內容領域 本框架界定五大AI素養基礎內容領域,構成所有勞工應具備的能力基線。 1.了解AI原則(Understand AI Principles):理解AI的核心概念、能力與限制,為有效應用奠定基礎。 2.探索AI用途(Explore AI Uses):探索不同AI工具與應用情境,及其如何與人類專業知識相輔相成。 3.有效導引AI(Direct AI Effectively):掌握如何提供適當情境脈絡與撰寫清晰提示詞,以產生有效輸出。 4.評估AI輸出(Evaluate AI Outputs):評估AI生成結果之準確性與相關性,並了解如何對其輸出進行迭代優化。 5.負責任地使用AI(Use AI Responsibly):以合乎倫理且安全的方式使用AI,保護重要資訊並對結果負責。 三、AI素養七大推行原則 本框架提出七大推行原則,作為培訓方案設計與執行的具體指引。 1.啟動體驗式學習(Enable Experiential Learning):透過實際操作培養AI素養,使學習者得於真實情境中練習AI技能。 2.將學習融入情境(Embed Learning in Context):將學習融入既有流程並結合產業特性,使學習成果更具實踐價值。 3.建立互補性人類技能(Build Complementary Human Skills):借助AI強化人類之判斷力、創造力與問題解決能力。 4.消除學習前置障礙(Address Prerequisites to AI Literacy):消弭AI素養學習之障礙,包括數位素養不足與寬頻網路取得的問題。 5.建立持續學習路徑(Create Pathways for Continued Learning):提供系統性進修路徑,協助學習者提升進階AI技能並拓展職涯發展。 6.培育賦能角色(Prepare Enabling Roles):培育管理者、輔導人員及其他於學習歷程中扮演支持角色之人員。 7.以敏捷性為設計原則(Design for Agility):建立主動的內建機制,以隨AI能力演進迅速更新素養內容與推動方式。 面對AI時代工作型態之快速變遷,美國《人工智慧素養框架》在政策制定、勞動力轉型與AI人才系統化培育等面向所揭示之架構與策略,具有參考價值,可以供我國政府機關研擬相關政策時參考。
2026/06/01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議會通過《2026年工作健康與安全(數位工作系統)法案》澳洲新南威爾斯州(New South Wales)議會於2026年2月12日通過《2026年工作健康與安全(數位工作系統)修正法案》(Work Health and Safety Amendment (Digital Work Systems) Bill 2026,以下簡稱本法案),並於同月18日獲御准(Royal Assent),以防範人工智慧在工作場所中對受雇者可能造成的職業安全危害。本次修正為澳洲州政府首次將數位工作系統納入《工作健康與安全法》規範框架之立法,明確要求雇主妥善管理人工智慧及其他數位工作系統對員工所帶來的安全風險;此次修法草案概述如下: 首先,就規範客體之界定而言,本次修法於第4條新增「數位工作系統」(digital work system)之定義,指演算法、人工智慧、自動化系統或線上平台。 其次,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為主要注意義務之擴張。新南威爾斯州《工作健康與安全法》第19條第一項原即明定,事業單位對勞工之健康與安全,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負有主要注意義務(primary duty of care);同條第19條第3項第c款則進一步規定,事業單位應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為勞工提供並維持安全的作業系統(safe systems of work)。本次修法於前揭基礎上,於母法第19條第3項新增第c1款,要求事業單位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勞工之健康與安全不因該業務或事業單位「使用數位工作系統」而受到危害。再者,新增之第21A條亦明定,凡經營涉及數位工作系統之事業單位,均需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確保勞工之健康與安全不因該事業單位透過「數位工作系統」進行「工作分配」(the allocation of work)而面臨風險。此項擴張之核心意義,在於將數位系統所衍生之職場危害明文納入法規框架,將原本僅賴概括性規定涵攝之情形予以類型化,使雇主注意義務之射程更為清晰。傳統作業系統與新興「數位工作系統」(digital work systems)均明確落入規範範疇,部分原本遊走於灰色地帶之邊緣案例,亦得據此獲得更明確之法律保護。 進一步就前述之風險態樣類型化而言,修正後之第21A條第2項明定,營運業務或事業之人必須考量使用數位工作系統分配工作,是否會導致以下風險:(一)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workers at work in the business or undertaking)造成過度或不合理的工作負荷;(二)採用過度或不合理的指標,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進行績效評估與追蹤;(三)對業務或事業中的勞工實施過度或不合理的監控或監視;(四)在業務或事業的經營過程中,做成違法的歧視性行為或決策。上開四項風險類型,實已涵蓋當前AI演算法管理(algorithmic management)所衍生之主要爭議。 最後,本次修法後,依第117條及118條規定,持有「工作健康與安全進入許可證」(work health and safety entry permit)之人員有權進入工作場所,就疑似違規情事檢查相關數位工作系統,而相關事業單位對此負有提供合理協助(reasonable assistance)之義務;主管機關則應就上開合理協助之行使訂定並於官方網站公告相關指引,以資遵循。 綜上,新南威爾斯州本次修法之特色,在於同時就「實體義務」、「執法配套」與「規範動態檢討」三個層次,完整建構數位工作系統之職業安全規範框架。新南威爾斯州之立法經驗,就規範客體之類型化、雇主注意義務之具體化,以及與國際規範接軌之機制設計,均可作為我國未來修法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指引時之重要參酌。
2026/05/25 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5月25日 歐洲創新理事會(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EIC)於2026年3月30日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EIC Tech report 2026,下稱EIC報告),提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signal),亦因相關技術極具發展潛力,將可能塑造歐洲未來的科技創新、產業和市場。 壹、事件摘要 EIC根據歐盟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科技研發架構計畫之申請、補助及專案管理資料,並涵蓋旗下近五年探路器計畫(EIC Pathfinder)、轉型器計畫(EIC Transition)及加速器計畫(EIC Accelerator)等超過13,380 件提案與獲補助案件,透過資料探勘及專家評估進行前瞻技術掃描,歸納出25項深科技新興技術訊號,並強調相關技術目前處於低至中度成熟階段,但已顯現未來發展潛力與創新性。 貳、重點說明 一、EIC報告辨識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分為三大領域 (一)數位與太空技術(Digital and space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主要涉及先進半導體、安全運算架構、AI系統、量子通訊,以及太空基礎設施,顯示歐盟將數位主權、資訊安全及太空能力視為核心布局方向。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先進記憶體與憶阻裝置的二維材料(2D materials for advanced memory and memristive devices),有助於新型記憶體及神經形態運算技術發展;可量產之工業電磁設備的MXene二維奈米材料製造技術(Scalable MXene manufacturing for industrial electromagnetic applications),可應用於通訊、汽車電子、感測與新世代無線基礎設施;用於建立無須信任節點量子網路的量子中繼站(Quantum repeaters for trusted-node-free quantum networks),可突破量子通訊距離限制,使量子訊息於數百甚至數千公里距離下被安全傳輸;用於分散式及聯邦式學習之AI系統中的零信任架構(Embedded Zero Trust Architectures for distributed and federated AI systems),可強化對AI模型與資料運算的控制能力;應用於新興自我組織及資源效率系統之仿生AI技術(Bio-inspired AI for emerging self-organising and resource-efficient systems),借鏡神經科學、認知科學與演化生物學原理來設計AI系統,使其具備更高適應性、穩健性與資源效率;將自適應代理人用於開放動態環境中之具身AI技術(Embodied AI for adaptive agents in open and dynamic environments),將感知、內部認知、模擬行動能力等緊密結合之AI系統,並於開放環境中持續互動學習,主要用於支撐機器人、AI自主代理、數位孿生,以及其他需連續決策、長時程的智慧系統;用於大規模且可通訊中斷之衛星運作的邊緣運算技術(Edge computing for scalable and loss-tolerant satellite operations),將資料處理分析能力直接部署於衛星或軌道平台上,使其即時篩選、分類與判讀資訊,並支援自主決策,可用於深空任務、地球觀測、太空碎片管理;用於特殊太空環境之石墨烯塗層與複合材料(Graphene-based coatings and composites for performance-critical space systems),將石墨烯整合為薄膜、塗層、填充材料,提升太空機械之強度、阻隔能力及輻射防護效果,並廣泛應用於太空領域;用於軌道基礎設施維護與再利用之先進太空維修機器人技術(Advanced in-space servicing robotics for orbital infrastructure maintenance and reuse),使機器人於太空環境下進行機械操作、檢查、維修、對接等複雜性任務。 (二)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Clean and resource-efficient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7項技術,此類重點在於資源回收、水汙染處理與資源再利用、提升能源效率及綠色建築技術等,反映歐盟將淨零轉型與關鍵原物料供應安全一併納入政策目標。 2. 技術簡介 7項技術包含:用於再生金屬回收與生物復育之微生物採礦技術(Microbial biomining for secondary metal recovery and bioremediation),運用微生物與金屬間的交互作用,實現金屬回收,並同時修復重金屬污染之生物技術;用於低耗能海水淡化與水處理之電容去離子技術(Capacitive deionization systems for low-energy water desalination and treatment),新穎、低用電之新型水處理技術,用於海水淡化、工業及都市廢水處理、重金屬或養分去除,以及分散式水資源處理與回收;去除污染物之電化學水處理技術(Electrochemical treatment systems for destruction of persistent contaminants in water),利用電化學反應在水中直接化學轉化或礦化分解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s)、微塑膠及奈米塑膠等高度持久性污染物之水處理技術;用於低溫及中溫廢熱回收之先進熱電發電材料技術(Advanced thermoelectric materials for low- and mid-temperature waste heat recovery),將交通建築系統與回收產業中之低溫及中溫廢熱能,轉為電力的材料技術,可提升能源效率,並降低對外部能源與關鍵材料的依賴;用於固態熱電轉換與感測之熱激發自旋電子材料技術(Spin-caloritronic materials for solid-state heat-to-electricity conversion and sensing),利用熱梯度引發之自旋電流與磁性激發產生電能的材料技術;用於預測材料製造之結合數位孿生之反算設計技術(Inverse design with digital twins for predictive materials manufacturing),運用AI驅動之逆向設計方法,以目標性能反推材料配方與結構,並透過數位孿生模擬真實環境表現,建立快速、可預測且貼近實際應用情境的新材料設計與製造流程;被動冷卻與重力儲能之能源建築技術(Passive cooling and gravity-based storage for energy-active buildings),利用建築表面的先進材料於不耗電情況下降溫,並將多餘再生能源以重力位能方式儲存於建築內,藉以降低建築冷卻用電需求、儲存局部多餘再生能源等。 (三)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Biotechnologies and health)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橫跨食品、生物製造、精準醫療、智慧醫療設備及分散式醫療應用,顯見歐盟關注的不只是單一生技或醫療技術突破,而是期望建立從生物研發、生產製造、臨床治療到醫療設備部署的完整體系,藉此強化歐盟下一代健康科技與高價值生技產業的競爭力與自主能力。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原形食物製造之菌絲體混合發酵技術(Mycelium-based hybrid fermentation for whole-food production),結合菌絲體生長與精準發酵,生產接近原型食物型態的新型蛋白食品原料;用於再生農業系統之生物技術多年生作物(Biotech-enabled perennial crops for regenerative agricultural systems)以生物技術改良多年生作物,使其兼具較佳產量與土壤保育效益,支撐再生農業與更永續的糧食生產系統;用於預防與個人化治療之新型微生物體療法(Novel microbiome therapeutics for preventive and personalised health),利用人體微生物群的組成、功能及其代謝產物,來預防、管理及治療疾病的新一代醫療技術;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之AI驅動蛋白質設計技術(Computational protein design for accelerated drug and enzyme discovery),透過AI預測蛋白質結構與功能,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縮短新藥研發時程;可量產之嵌合抗原受體免疫細胞療法之自動化製造技術(Automat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 for scalable CAR immune cell therapies),以自動化、標準化製程提升嵌合抗原受體(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免疫細胞療法的穩定量產能力,降低細胞治療製造門檻;可於細胞尺度介入治療之生物混合微型機器人(Biohybrid microrobots for cellular-scale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結合生物組件和人工材料的微型機器人,形成可於細胞或微小組織尺度中移動與作用的治療工具,可用於精準遞藥、微創介入與局部治療;整合手術流程之自主機器人系統(Autonomous robotic systems for integrated surgical workflows),將AI、計算機視覺、感測技術及機器人技術,整合進手術流程中,並於無人或少人參與下,執行部分自主或高階輔助手術任務,可提升手術精準度、效率與流程整合;用於神經疾病治療之非侵入式微創腦機介面技術(Noninvasive and minimally invasive brain interfaces for adaptive therapeutic modulation),透過非侵入或低侵入方式讀取與調控腦神經訊號,以實現持續、可調適的治療介入,可用於神經疾病治療與復健;提供分散式臨床場域應用之可攜式超低場磁振造影(Portable and ultra-low field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or distributed clinical uses),使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設備朝攜帶式、低磁場化發展,降低設施與操作門檻,利於偏鄉、急診與分散式臨床試驗之醫學影像診斷應用。 參、事件評析 EIC報告辨識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將其歸納為數位與太空技術、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以及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三大領域。該報告不僅有助於歐盟及早掌握具發展潛力之新興深科技方向,亦可作為研發政策制定、創新支持措施規劃及投資判斷之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EIC報告以「技術訊號」作為分析單位,顯示歐盟有意於新興技術尚未成熟前,提前進行辨識、評估與布局,除保障創新競爭力外,亦可避免在未來關鍵技術競爭中受制於人。 就政策意涵而言,EIC報告不僅有助提升歐盟對前瞻科技治理的能力,亦有助於串聯創新支持工具、產業政策與戰略技術平台,進而形塑較為完整的科技治理體系。對我國而言,EIC採取資料探勘與專家判讀並行之新興技術訊號偵測機制,對我國科研成果運用、前瞻技術治理及國家科技政策規劃,均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2026/05/25 國際能源總署發布「2026年能源政策現況」報告,說明全球能源安全、政府支出與減碳政策趨勢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2026年4月發布「2026年能源政策現況」(State of Energy Policy 2026)報告,盤點2025年全球能源政策發展。報告涵蓋84個國家,約占全球能源需求與排放量逾90%,並以IEA全球能源政策資料庫逾6,500項政策措施為基礎,分析能源安全、政府能源支出、能源效率規範、氣候承諾及各部門政策變化。 報告指出,近年全球供應鏈中斷、俄烏戰爭、關鍵礦物出口管制、極端高溫及中東衝突等因素,使能源再次成為國家安全與經濟安全核心議題。各國除持續強化石油及天然氣儲備制度外,也開始重視關鍵礦物、太陽能板、電池、變壓器及其他潔淨能源設備之供應鏈韌性。2025年已有19國採行35項關鍵礦物相關政策,主要聚焦於生產、精煉及回收之財務支持。 在政府支出方面,IEA估計2025年全球能源相關政府支出達4,050億美元,約占政府總支出1.4%,仍高於疫情前水準。惟部分國家已調整能源補助與稅額抵減制度,包括美國削減部分潔淨能源稅額抵減、歐盟復甦與韌性基金逐步屆期、中國降低再生能源補貼等,使2025年至2030年預估能源支出較先前預期下降約四分之一。 在能源效率與氣候政策方面,2025年部分國家放寬、延後或撤回能源效率標準,使全球約30%受管制能源消費受到影響;相較之下,僅約17%能源消費適用更嚴格標準。IEA並指出,2025年提交之氣候承諾整體上未顯示能源部門減排速度將明顯加快。 能源政策現狀報告顯示,各國能源政策正同時面對能源安全、物價負擔、產業競爭力、財政限制及淨零轉型等多重壓力,後續政策設計將更重視供應鏈韌性、財政可持續性及市場化支持機制。
2026/05/25 日本經濟產業省發布《運用AI民事責任之解釋適用指引》,促進AI普及運用日本經濟產業省於2026年4月9日發布運用AI民事責任之解釋適用指引(AI利活用における民事責任の解釈適用に関する手引き),旨在闡明AI開發、提供及使用過程中造成損害之民事責任分配,提升責任可預見性,促進AI普及運用。 指引依據現行規範與判例歸納運用AI的民事責任,並針對AI運用型態進行分類,提出民事責任解釋適用之建議方向。具體分類與建議方向如下: 1.輔助與支援型AI:指AI僅作為判斷之輔助或支援,最終仍須由人類介入判斷或行動的AI類型。AI使用者是否使用AI,並不影響AI使用者應負之注意義務,AI使用者仍須在具體情況下做出適當判斷與行動。在由AI使用者自行負責判斷AI輸出內容是否適當的前提下,AI開發者與AI提供者仍須說明AI性能限制與重大風險,並對AI使用者難以預見的風險,採取相應設計措施。 2.依賴與代替型AI:指設計本身就預期用AI取代人類判斷或行動,並且在使用時以AI輸出結果作為主要依據的AI類型。使用依賴與代替型AI時,AI使用者的注意義務已從做出適當判斷與行動,轉變為確保AI系統能被妥善管理與運作。AI開發者與AI提供者則須維持AI的精準度與安全性,對AI於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採取相對應的安全與風險控制設計,並向AI使用者進行相關說明。
親愛的讀者 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積極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技術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在AI治理方面,美國德州通過《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白宮亦發布《AI行動計畫》,展現美國促進創新、提升公共信任的政策方向;歐盟近期則公布《禁止AI行為指引》,並提出《對外投資建議》,顯示其對高風險AI應用與關鍵技術保護的重視。 除AI政策外,本期亦收錄多篇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觀察,包括新加坡A*STAR透過產研合作強化企業研發能量,以及探討我國6G頻率釋出政策展望。同時也以日本新技術實證制度為例,探討醫療監理沙盒之可能設計方向,盼為台灣推動醫療創新帶來新的思考。 期盼本期內容能陪伴您在科技與法制快速變動的時代,獲得新的觀察與啟發。 編輯部
2025年09月出刊 第37卷第03期親愛的讀者 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參考歐盟、美國與韓國的AI治理經驗,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之基本原則,期望將臺灣打造為「人工智慧島」。近期賴總統亦於「2025台灣創投年會」中指出,政府將透過人才培育、資金挹注、法規鬆綁、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措施,全力推動新創發展。 在推動AI法制與促進新創的背景下,本期特別規劃專文探討日本對生成式AI著作權之規範,以及英國公部門衍生新創政策與激勵措施,希冀為我國未來AI治理框架與創新生態系之發展,提供可資參考的國際經驗。 編輯部
2025年06月出刊 第37卷第02期親愛的讀者 近期立法院已著手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陸續提出十餘個版本,討論聚焦主管機關、資料治理與開放機制、訓練資料透明與可溯源性等關建議題,為我國AI治理藍圖奠定方向。與此同時,立法院亦同步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安事件通報義務,並加強資通安全產品使用規範。 面對全球AI法制浪潮與資安威脅挑戰,本期特別規劃專文研析美國近年AI法制政策發展,以及歐盟資通訊產品安全性規範,並收錄多篇近期重要立法趨勢,期能為建立我國AI治理與資安防護體系,提供可資借鏡的他山之石。 編輯部
2025年03月出刊 第37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遲延付款(late payment)可能會擾亂企業的現金流,使企業無法支付帳單,甚至導致企業倒閉。中小企業尤其容易受到這些問題的影響,因中小企業通常缺乏足夠的現金儲備來應對資金壓力。 為有效因應此一問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觀察到,英國商業貿易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and Trade)於2025年7月31日至10月23日期間就遲延付款議題,發布公眾諮詢,並於2026年3月24日公布諮詢回應結果。 諮詢回應結果確認大型企業遲延付款問題有立即解決的迫切性。為此,英國政府將盡速推動相關立法措施: 一、強化小企業專員(Small Business Commissioner,簡稱SBC)權力 1.調查權:SBC將有權調查疑有不良付款行為或付款表現報告不實的企業。 2.裁決權:SBC將有權於法院程序外裁決企業間之付款爭議。 3.裁罰權:SBC將有權對企業進行裁罰。包括對持續遲延付款、或未遵守遲延付款相關法規之大型企業,處以高額罰款的可能性。 二、遲延付款延伸性措施 1.董事會層級的付款行為監督:擬針對持續遲延付款之大型企業,規定其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應就付款表現不佳之原因及改善措施提出說明。 2.最長付款期限:擬訂定最長付款期限為60天的法定上限,以保障中小企業於最長60天內可獲得付款。僅在少數例外情況得排除適用,例如交易雙方皆為大型企業、買方相較於賣方為規模較小的一方、或涉及進出口交易時。 3.發票爭議期限(Deadline for disputing invoices):擬訂定提出發票爭議的時限,未於該時限內就其向供應商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提出爭議之企業,即須依約支付全額發票金額、以及遲延付款所產生之法定利息。 4.遲延付款法定利息:擬規定所有商務合約均須包含遲延付款法定利息條款,且強制規定該遲延利息之利率為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再上加百分之8,此一約款並不得由雙方另行協議採用其他方案取代。 整體而言,英國政府擬透過推動上述立法措施,有效遏止遲延付款行為,為中小企業提供關鍵支持,共同促進英國經濟成長。後續的立法進程及政策實施成效,值得我國持續關注。
2026/06/02 NEW 美國財政部研議精簡外國人投資審查流程 資策會持續關注其進展美國川普第二任期大力推動對美國投資相關政策,以2025年1月「美國優先投資政策」(the America First Investment Policy)為政策基礎,美國財政部「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近期於2026年2月9日廣泛徵詢外界對「已知投資人計畫」(Known Investor Program)的意見,包括投資人如何在符合美國國家安全要求下,進一步適用簡化的外國投資審查流程。 CFIUS「已知投資人計畫」由美國財政部於2025年5月提出,目的在使外國投資人於提交正式投資申報前,先行且自願向CFIUS提供相關資訊,以提升CFIUS執行國家安全相關盡職調查作業之效率,具體規劃前仍由美國財政部籌備中。 美國財政部說明,相關調整措施旨在促進來自美國盟友與合作夥伴對美國的投資。本次意見徵詢開放所有CFIUS利害關係人,就「已知投資人計畫」之制定,以及CFIUS在案件審查、未申報交易、緩解措施、監管與執法等領域應如何提升效率提出建議,該徵詢作業已於2026年3月18日截止,相關意見內容則尚未公開。 資策會科法所梁耀文副研究員指出,隨著川普第二任期在經貿政策上同步推動對等關稅措施與擴大對美投資誘因,企業為降低關稅、供應鏈風險以及更貼近美國市場,赴美投資與海外佈局的需求明顯增加。在此背景下,美國一方面持續透過CFIUS強化對關鍵技術與國家安全相關投資的把關,另一方面也積極思考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對來自盟友與可信賴夥伴的投資人導入風險分級、事前資訊掌握及程序簡化機制,以降低法規遵循成本並提升投資審查之可預測性。 此外,台美已於《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架構下承諾深化經貿與投資關係,台灣企業與投資人若能及早掌握CFIUS已知投資人計畫等制度發展,將有助於在符合美國國安要求的同時,掌握赴美投資時機,提升投資決策的可預測性與競爭優勢。
2026/06/02 NEW 白宮釋7GHz頻譜備戰6G布局隨著全球第六代行動通訊(6G)技術競爭白熱化,頻譜資源已成為各國布局未來數位經濟與通訊基礎設施的核心戰略。美國總統川普於2025年12月19日簽署「贏得6G競賽」(Winning the 6G Race)備忘錄,指示相關聯邦機關啟動7.125–7.4 GHz頻段的重分配與清理規劃程序,為未來6G商用使用建立頻譜供應基礎。此一政策方向被視為美國提前部署6G頻譜資源的重要訊號,也反映頻譜政策在科技與國家安全層面的戰略意義。 該備忘錄要求美國相關主管機關加速盤點中頻段頻譜資源,並研議釋放7 GHz下段(約7.125–7.4 GHz),供未來6G與新一代無線通訊技術使用。同時,政府將立即啟動對2.69–2.9 GHz和4.4–4.94 GHz兩個關鍵頻段的可行性研究,以評估進一步釋放更多頻譜資源,用於高功率商業6G部署。由於中頻段頻譜在覆蓋範圍與系統容量之間具有良好的平衡特性,能兼顧廣域服務與高資料傳輸需求,因而普遍被視為未來6G系統發展的關鍵頻段之一。美國政府透過總統備忘錄方式推動跨部會協調,顯示其在全球6G競爭中維持技術與產業領先地位的政策決心,並有助於在技術發展初期建立政策方向,提供產業投資與研發的預期穩定性。 圖一:美國贏得 6G 競賽政策目標。 資策會科法所潘俊良高級法律研究員觀察,全球主要國家正逐步將6G發展納入國家科技與產業政策核心,除技術研發外,頻譜規劃與法規調適亦成為重要政策工具。美國此次針對7 GHz頻段的政策部署,除有助於建立未來6G頻譜供給基礎,也凸顯頻譜治理、產業政策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緊密關聯。 我國方面,行政院於2025年7月通過「次世代通訊科技發展方案(2025–2030)」,除了加速整備6G與衛星通訊頻譜與法規調適,預先布局6G商用化,也預計在掌握低軌衛星通訊主權情況下,於2030年引進3家國際衛星星系。從政策方向來看,次世代通訊技術不僅攸關電信產業發展,也與智慧城市、智慧交通、遠距醫療及數位治理等攸關國民福祉的公共服務密切相關。 圖二次世代通訊科技發展方案(20252030)關鍵目標。 未來6G政策除需關注頻譜供給與技術標準外,亦應同步思考頻譜共享機制、跨產業應用監管及國際合作等面向。透過持續觀察國際政策發展並深化法制研究,可為政府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提供制度參考,協助我國在全球次世代通訊競賽中建立更具實力的發展基礎。
2026/06/02 NEW AI科技輔助醫療: 借鏡日本活用AI突破醫療人力困境之AI風險治理與健保策略面對高齡化社會與放射科專科醫師短缺的挑戰,日本積極將人工智慧(AI)導入醫療影像判讀流程,透過「明確技術定位、完善法制管理、改革健保支付」三管齊下,成功建構兼顧醫療安全與產業發展的運作模式。以下聚焦其在醫療 AI 風險治理與健保給付上的核心策略: 一、 強化醫療 AI 風險治理 堅守醫師主體性與專責監督 日本在應用 AI 進行病灶偵測與超低劑量影像再構成(DLR)等技術時,建立了一套嚴謹的管理機制。依據日本醫學放射線學會發布之《人工智慧放射線影像診斷輔助軟體管理指針》,風險治理重點包含: 1.確立「醫師主體性」:法制上強烈主張 AI 僅為輔助醫師的「第二意見」,不能取代醫師。最終的診斷與法律責任仍歸屬於醫師;同時,醫師在撰寫影像報告時必須明確註記「使用了 AI」,以確保醫療決策的透明度。 2.設置「安全及精度管理責任者」:指引要求導入 AI 的醫療機構,必須配置一名具備學會認證資格的「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擔任管理責任者。該員專責掌握院內 AI 軟體清單、監督系統穩定性,並定時對院內使用者實施安全教育訓練。 3.落實醫病溝通機制:指引明訂醫師必須向病人充分說明,使其理解「AI 的結果可能與醫師的最終判斷不一致」,避免患者對 AI 技術產生過度的期待。 二、健保給付觀點:以明確經濟誘因引導 AI 落地 為了讓 AI 技術真正在臨床普及,日本將「落實 AI 安全管理」與「健保高階給付」深度綁定,藉由經濟誘因促成政策落地。 1.明訂影像診斷管理加成點數:日本在 2022 年的診療報酬(健保給付)改訂中導入,在 2024 年度的改訂中,進一步擴大了給付標準。針對具備急救中心功能的醫院新設「加成 3(235 點)」,特定機能醫院則適用「加成 4(340 點)」(註:日本健保 1 點固定換算為 10 日圓)。 2.給付條件與 AI 治理規範掛鉤:醫療機構若欲取得上述加成,除了須配置足夠的專科醫師與夜間讀影體制外,最關鍵的條件是必須依據學會指引,對導入的 AI 影像軟體進行適當的安全管理。日本對於「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醫療 AI 軟體,並取得學會認證,依據指引於醫療現場應用該軟體,始納入健保給付範圍。這項給付策略成功鼓勵大型醫院在安全前提下引進 AI,有效舒緩了醫師假日與夜間讀影的壓力;截至 2025年9月,已有39 款已獲許可證之 AI軟體取得認證並投入臨床算點使用。 三、資源優化趨勢與對我國之啟示 在解決人力荒的未來規劃上,日本正積極倡議將現行癌症篩檢的「兩名醫師雙重讀影」規則,彈性鬆綁為「一名醫師搭配 AI,並由醫師最終確認」的模式,同時推動結合 AI 初步過濾的遠距影像診斷,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林美鳳表示,同樣採取全民健保的日本成功經驗,提供了明確的法制發展路徑,臺灣在推動「健康臺灣深耕計畫」時,若能在建立「負責任 AI 落地機制」的同時,於法制上明文化 AI 輔助判讀的健保支付給付標準(例如針對已獲 TFDA 許可之軟體,在確保AI風險治理下,提供明確給付),將能大幅提升醫療機構導入智慧醫療的信心,並帶動生醫與資通訊產業的研發意願,進而確保高齡化社會下的全民醫療品質。
2026/06/02 NEW 日本製藥業引進雲端系統 防範藥品供應斷鏈危機自然災害與國際突發事件持續衝擊全球藥品供應,過去日本製藥產業之供應鏈資料多依靠人工維護,人員確認供應鏈影響範圍必須在多個系統、資料表單間往返,依靠電話與電子郵件逐一聯絡不同供應商,耗費時間與人力,人員異動時,資料往往流失,未能串聯並形成公司有效資產。 再者,藥品供應危機常埋藏於供應鏈上游盲區,企業為分散風險,向三家不同供應商採購原料,卻在異常發生時發現三家供應商皆從同一海外製造廠輸入產品。因無法掌握上游結構,單一環節異常引發全面斷鏈。除了造成企業聲譽受損,更會直接衝擊公共衛生安全,影響患者用藥權益。 為解決困境,日本醫藥產業引進雲端供應鏈管理系統,將供應結構轉換為樹狀圖,呈現原料採購、委託製造到物流倉庫脈絡。該系統協助企業釐清經銷商與原料供應商關聯,發掘共同上游。以圖像呈現之方式可打破部門溝通障礙,品質、研發與製造部門皆能依同一平台進行決策,評估更換供應商產生的連鎖反應。遭遇突發事件,該系統會自動發送警報並確認狀況,迅速釐清影響範圍。 未來此系統之應用將延伸至平時狀態之佈局,企業可利用風險評估控管庫存、建立原料多重採購來源,將資料庫提供給品質部門擬定策略,並將此平台視為推動全球供應鏈、應對永續發展與盡職調查的核心建設。 製藥產業具備風險容易蔓延、治療具時效性、生產技術門檻高且難尋替代產能等特徵,企業權衡效益後主動引進系統,儘管部分供應商對資訊安全與營業秘密存有疑慮,然而在面對變動快速的國際趨勢,圖像呈現供應脈絡、即時偵測危機並促成跨部門共同應變,已成為藥廠將管理從事後補救轉向主動佈局的關鍵。 這項業界自發升級,恰好與政府的政策推力緊密結合,日本政府於2025年修正《確保藥品及醫療器材等之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法》,除了要求醫療用藥品製造販售業者設置安定供給管理體制責任人,未來亦將制定確保安定供給體制手冊。此外,政府也針對引進雲端管理的企業提供經費補助。透過這套雲端系統,企業能確保履行穩定供應之責任,達成穩固營運與法遵的雙重目標。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齊庭提醒,藥品供應鏈圖像化呈現已成國際趨勢,企業透過雲端集中管理生產、輸入、庫存及聯絡資料時可能涉及商業機密,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並落實資訊安全與保密義務。未來若發展為多企業共享平台,也可能會衍生資訊交換相關疑義及風險。掌握供應鏈全貌的同時,必須建立完善規章以防範法律爭議。
2026/05/19 NEW 「2026公共衛生高峰論壇」台英澳義專家跨域對談空汙、AI、兒童發展公衛新未來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攜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於2025年6月20日共同舉辦「數位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與商機-CBPR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解析」說明會,AIT商務官Christian Koschil(柯思遠)特別蒞臨致詞,對臺灣加入CBPR國際隱私保護體系致力於隱私保護表達支持。本次說明會由國發會法制協調處林豐文處長開場進,傳達政府對於CBPR堅定支持的態度,國發會並提醒與會者跨境傳輸的資料保護是數位經濟時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科法所進一步呼應,指出「個資管理是資料治理的基石,CBPR是通往世界的鑰匙」。隨著全球數位化進程加速,跨境資料傳輸已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一環,CBPR驗證機制不僅提供了國際認可的隱私保護標準,更為企業開啟了跨境傳輸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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