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美國於114年1月16公告「確保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供應鏈安全」最終規則(Securing th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and Services Supply Chain: Connected Vehicles),強化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供應鏈之安全管理與交易管制,特舉辦本場說明會,協助相關供應鏈業者與研究機構掌握現行美國聯網車輛監管制度、合規與實務操作重點。 本次說明會內容涵蓋兩大主軸,分別說明如下: 一、美國聯網車輛法規制度及管制機制介紹: 1.解析美國聯網車輛資通訊技術及服務供應鏈之管制架構,包括管制範圍、適用對象、受限制交易類型及相關合規要求; 2.探討聯網車輛管制措施對車輛製造商、零組件供應商及供應鏈業者之影響與因應方向; 3.透過Polestar案例解析美國聯網車輛監管規範之實務運作及產業影響 二、其他車輛相關政策及管制措施: 介紹美國近期影響車輛產業之相關政策措施,包括關稅、貿易限制及供應鏈管理等經貿政策工具,並說明其對車輛產業供應鏈及業者營運可能產生之影響 透過本次說明會,期協助與會單位深化對美國聯網車輛監管制度及國際經貿政策發展之理解,掌握相關法規要求及政策變化可能帶來之供應鏈衝擊,強化業者於國際市場布局、供應鏈調整及法規遵循等面向之風險辨識與應變能力,作為後續產業策略規劃與合規管理之參考。 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委託單位: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執行單位: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8/26(三)13:30 - 15: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者 13:30-14:00 報到 14:00-14:10 開場致詞 14:10-15:00 美國聯網車監管制度介紹 資策會科法所羅文妗 專案經理 15:00-15:30 問與答 15:30 賦歸
2026/08/26 開放報名 【創新領航‧鏈結未來】關鍵疾病改良型新藥創新發展與國際法規實務研討會當前全球製藥產業正面臨專利到期與產品世代交替的重要轉折,帶動改良型新藥、生物改良藥及抗體藥物複合體等新興發展趨勢,為我國生技製藥產業切入國際市場創造重要契機。我國產業界憑藉堅實的研發與製造基礎,積極投入高附加價值藥品開發,朝向國際化與高值化發展邁進。然而,在拓展海外市場過程中,企業除須掌握臨床需求與產品定位外,亦需因應各國藥品監管制度、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及市場准入規範等挑戰。 為此,由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指導、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規劃本次研討會,以「產業發展趨勢:改良型新藥創新布局與市場機會」及「國際市場准入:法規遵循與智慧財產策略」為主軸,邀集產官學研各界代表,共同探討我國生技製藥產業之創新發展路徑、國際市場布局及法規因應策略,以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與全球市場拓展能量。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8/26(三)09:30 - 16:00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09:00~09:30 報到 09:30~09:40 主辦單位、貴賓致詞及大合照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長官 【議題一】產業發展趨勢:改良型新藥之布局與市場戰略 09:40~10:10 美國改良型新藥之市場戰略與產業競爭挑戰 顧曼芹 總經理顧德諮詢有限公司 10:10~10:40 由公司經營形態討論改良型新藥選題與法規策略 – 案例分享 張啟泰 策略長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0~11:00 中場休息及交流時間(敬備茶點) 11:00~11:30 歐盟健康資料空間規則(EHDS)對台廠帶來的國際資料近用機會與合規挑戰 楊政一 專案經理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1:30~12:00 綜合討論 主持人顧曼芹 總經理顧德諮詢有限公司 12:00~13:30 午餐時間(備有餐盒) 【議題二】國際市場准入:法規遵循與智慧財產策略 13:30~14:00 善用法規科學加速新藥研發:以美國505b2新藥上市途徑為例 葉嘉新 博士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14:00~14:30 美國專利連結訴訟案例與實務攻防解析 蘇佑倫 資深合夥律師寰瀛法律事務所 14:30~15:00 中場休息及交流時間(敬備茶點) 15:30~16:00 改良型新藥專利挑戰風險:美國、台灣、歐盟及日本法制比較 張羽筑 法律研究員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5:30~16:00 綜合討論 主持人陳淑君 處長瑩碩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6:00 交流與賦歸
2026/08/24 開放報名 115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南部場)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6/08/24(一)13:40 - 16:45 參加對象:各企業負責人、主管、法務人員等 議 程: 時間 講題 講師/與談人員 13:10-13:40 座談會報到 13:40-13:50 開場致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楊志清局長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楊慧鈴理事 13:50-14:40 【專家主題】從保護到創造價值營業秘密管理實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楊慧鈴副總經理暨法務長 14:40-15:30 【專家主題】營業秘密實務案例分享 臺中地檢署謝志遠主任檢察官 15:30-15:45 中場休息 15:45-16:15 【專家主題】常見營業秘密誤區,協助中小企業精準掌握管理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施品安副主任 16:15-16:45 【綜合座談(Q/A) 】 主持人:廖承威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談人: ● 楊慧鈴副總經理暨法務長,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謝志遠主任檢察官,臺中地檢署 ● 施品安副主任,資策會科法所 16:45 活動結束 ● 本活動不提供演講者投影片紙本及電子檔,請見諒。
2026/08/04 製程工業AI應用與規範研討會因應人工智慧(AI)技術快速發展及其於製程工業之廣泛應用,相關法規、標準、風險管理與工安治理議題日益受到重視。為協助產業掌握國內外AI應用趨勢、法制規範與實務導入經驗,特舉辦「製程工業AI應用與規範研討會」,誠摯邀請產官學研各界先進蒞臨參與交流。 本次研討會將邀集政府機關、學研單位及產業界專家,分享製程工業AI應用之法規標準趨勢、法律風險分析、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管理制度,以及石化與煉油產業AI應用實務成果,同時探討AI風險評估驗證與工廠智慧化防災等重要議題,期能促進產業安全治理與智慧轉型發展。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協辦單位:台灣德國萊因技術監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時 間:2026/08/04(二)10:00 - 16:2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09:30-10:00 報到 10:00-10:20 開幕儀式 10:20-10:50 製造業AI導入與法規調適方向 王自雄 主任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觀看簡報 10:50-11:20 AI應用之法律相關議題-IPO (Input-Process-Output)的觀點剖析 羅天一 兼任副教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東吳大學 11:20-11:40 AI時代下的技術外流風險-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 周晨蕙 副主任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觀看簡報 11:40-13:00 午餐 13:00-13:30 台灣中油公司煉油廠AI應用實務成果 蕭玉玫 經理台灣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 13:30-14:00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數位轉型與AI應用成果 陳志銘 副總經理台灣化學纖維公司 14:00-14:30 圓桌論壇-製程工業AI導入之實務挑戰 主持人: 林正鄰 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與談人: 蕭玉玫 經理 台灣中油公司桃園煉油廠 陳志銘 副總經理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 黃仲宏 經理 工研院產科國際所 楊智傑 分析師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 14:30-14:50 茶敘 14:50-15:20 製程工業AI應用風險評估驗證 朱昱恆 資深經理德國萊因TÜV 15:20-15:50 工廠智慧化防災技術與政府輔導資源導入 黃建平 副秘書長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15:50-16:20 圓桌論壇2-製程工業AI風險管理與智慧防災實務 主持人: 楊顯整 主任 中技社 與談人: 高鴻鈞 總經理 德國萊因TÜV 黃建平 副秘書長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游本豐 總監 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 李宇傑 組長 台灣智慧自動化與機器人協會 16:20 賦歸 *主辦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日期、講師或取消課程權利* *全程禁止攝影、拍照或錄音* 製程工業AI應用與規範研討會 ↑回議程表
2026/07/27 司法聯盟鏈暨負責任AI資料治理跨域認證專班壹、背景說明 法務部與司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等五機關,結合法律程序與區塊鏈科技,共組「司法聯盟鏈」,自2024年4月啟用「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台」,已為法院、檢察署及當事人提供數位證據便捷及可靠之驗證機制,大幅節省訴訟程序爭執數位證據是否具有同一性(不可竄改性)之各項資源,進而提升人民對司法系統之信任程度。 為建構具備數位證據公信力之法治環境,法務部持續邀集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法相關組織加入「司法聯盟鏈」,期以結合「鏈上」區塊鏈技術及「鏈下」b-JADE司法聯盟鏈證明標章制度,共同鞏固數位資料之證據能力。經統計2024年5月至2026年5月間,「司法聯盟鏈」內部人員取得上鏈資格者,計5,991人次,已陸續投入第一線查扣數位證據現場或出具數位鑑識報告,平均一年上鏈數位資料檔案約36萬個,成效豐碩。 鑒於數位應用日新月異,凡機關或組織人員執行業務所產出、處理或留存之數位資料,皆可能成為未來司法訴訟之證據標的,如何維持數位資料之合規性、透明度與證據能力,實為公私部門於推展數位資料治理時,應予落實之核心基石。據此,法務部調查局作為「司法聯盟鏈」秘書組,為協助公部門瞭解數位資料保全及信任機制,並與私部門分享企業數位資料治理之營運利基,爰辦理本次跨域認證專班,期許與會人員建立涵蓋「國際資料治理趨勢」、「司法資料治理標準」、「數位證據判決實務」及「產業資料治理實證」之全方位思維藍圖。 本次課程規劃主題及內容摘要如下: 一、國際資料治理趨勢: 在人工智慧(AI)廣泛應用之際,資料處理過程中所涉之智慧財產權侵害、個人資料外洩及資訊安全漏洞等風險議題,日益受到國際重視,若未能妥善管理,恐影響企業營運與社會信任。面對S&P Global企業永續評鑑(CSA)等標準,將「負責任AI」納為核心要求,傳統事後檢核之管控模式或有未逮。為妥善因應未來潛在之法律訴訟與合規舉證需求,前端資料治理架構宜將「司法證據能力」納為基礎考量並進行優化,方能穩健防範潛在風險,順利接軌國際治理趨勢。 二、司法資料治理標準: 呼應國際合規與舉證之實務需求,深入解析「司法聯盟鏈」之雙軌機制,除將介紹「鏈上」區塊鏈技術錨定數位特徵值,可以確保數位證據不可竄改之特性;同時輔以「鏈下」b-JADE司法聯盟鏈證明標章制度,規範數位證據之產出、傳遞與保存,應符合流程優先與多維度監管架構。基此,雙軌機制不僅可有效簡化司法機關訴訟流程,亦可作為公私部門回應國際要求、強化內部稽核與法遵體系之具體展現。 三、數位證據判決實務: 隨著審判程序中數位證據的急遽增加,我國最高法院早在107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刑事判決中,首次確立「數位證據」之法律概念,並指出具備易於增刪修改且不留痕跡等特性。因此,如何確認數位證據的同一性與真實性,已成為現代訴訟的核心挑戰。邁入AI時代,這項挑戰因AI幻覺及演算法不透明等新型風險而愈發嚴峻。例如美國裁判實務明確指出,面對AI生成式影片,審查重點為強化對後設資料的檢驗等。基此,單靠法庭辯論攻防,已不足以確保數位證據的同一性與真實性,唯有從源頭全面落實可信賴的資料治理標準,才能構築不可動搖的數位證據基石。 四、產業資料治理實證: 奠基於上述司法數位資料治理標準,將以情資平臺之建置與運作為實務案例,探討如何藉由導入b-JADE司法聯盟鏈證明標章制度,強化資料分級與落實機敏資料保護,進而確保AI決策具有透明性、可解釋性及可問責性,期能在此穩健基礎上釋放數據價值,進而為產業創造安全且具前瞻性之營運利基。 貳、課程規劃 一、指導單位:法務部 二、主辦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三、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五、時間:2026年08月26日上午09時30分至中午12時30分 六、地點: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號9樓(南海902教室) 七、講者: (一)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科科長 魯志遠 (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 鄒宗萱 (三)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榮耕 (四)台灣數位安全發展協會理事長 劉彥伯 八、對象: (一)司法院、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之司法聯盟鏈相關人員[課後評量達70分(含)以上者,可依「司法聯盟鏈人員管理作業要點」第伍、三、3、(2)點,認列司法聯盟鏈內部人員回訓機制3小時]。 (二)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公司治理主管[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及「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規定,認列進修時數3小時]。 (三)政府單位負責AI、個資、資安、智財等相關業務人員[可認列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 九、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請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報名網址。 十、聯絡資訊: 司法聯盟鏈標章組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bjade@iii.org.tw。 時間 主題 講者 9:00~9:30 開放報到 9:30~9:40 開場致詞 【場次一】 9:40~10:20 國際資料治理趨勢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所長 鄒宗萱 【場次一】 10:20~11:00 司法資料治理標準 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資安鑑識科科長 魯志遠 11:00~11:10 中場休息 【場次三】 11:10~11:50 數位證據判決實務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李榮耕 【場次四】 11:50~12:30 產業資料治理實證 台灣數位安全發展協會理事長 劉彥伯 12:30 散會
2026/07/10 商業服務業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實務宣導說明會(台北場)※如遇颱風假延期至7/16現今多數商業服務業者於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會員的個人資料,過去曾發生多起因未採取適當個資保護措施,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之事件,亦有不當使用個資,遭到消費者檢舉之情形。若業者未能妥善管理及保護個人資料,除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外,同時會對業者的商譽造成負面影響,甚而招致主管機關裁罰。 近年商業服務業者陸續發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案件,包含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未停止行銷等,侵害消費者權益;雲端系統遭入侵、未落實委託監督等,導致個人資料外洩,進而受到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或裁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商業服務業者落實個資管理及資訊安全措施,委託資訊工業策進會於115年7月10日舉辦「商業服務業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實務宣導說明會(台北場)」,宣導商業服務業於個資管理與資訊安全常見之案例,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期望透過本次說明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6/07/10(五)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5:00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允中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5:00-15:10 休息時間 15:10-16:10 近期個資外洩資安案例暨個資法遵資安要求重點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林賢輝 正規劃師 16:10-16:30 交流討論 個資管理實務案例解析 ↑回議程表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26年7月22日通過「21世紀太空現代化」(Space Moderniz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報告與命令暨進一步法規預告(Report and Order an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NPRM)),全面改革太空局(Space Bureau)主管之太空與地球電臺許可程序。 FCC指出,現行〈聯邦規則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47編第25部分規則(47 CFR Part 25)未能因應產業創新且規則架構不易理解,因此制定全新之第100部分規則(47 CFR Part 100),指出申請案如能證明符合FCC規範與政策,即推定符合公共利益而可簡化審查,以建立更快速、明確且可預測之許可機制。 另在FNPRM部分,FCC就多項議題徵詢公眾意見,以作為後續法制研議基礎。簡要列舉如下: (1)太空實驗申請:提議建立新型實驗執照,為實驗性技術提供明確之短期執照取得途徑。 (2)地球電臺:因應衛星直連手機、物聯網設備等發展,研議另設設備分類,使同型設備得透過設備許可程序統一核准,免逐部取得電臺許可。 (3)衛星間鏈路通訊:針對美國與外國許可衛星間尚缺乏通訊許可規範之現況,研議兼顧程序簡便與安全風險之監理機制。 整體而言,此次改革反映美國太空法制正朝簡化程序、強化可預測性,以及提升業者運作彈性之方向發展,並透過FNPRM持續徵詢意見,逐步建立更貼近技術與產業發展需求之監理框架。
2026/08/11 歐盟發布透明度實務準則與義務指引:協助透明度義務規範之落實與執行歐盟發布透明度實務準則與義務指引:協助透明度義務規範之落實與執行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7月24日 今(2026)年6月10日,歐盟執行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下稱歐盟執委會)通過《AI 生成內容透明度之實務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下稱準則)[1],並於7月20日發布「AI透明度義務指引」(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certain AI systems under Article 50 of Regulation (EU) 2024/1689,下稱指引) [2],準則與指引旨在協助引導AI提供者和部署者能有效履行《歐盟人工智慧法》(EU AI Act,下稱AIA)第50條的透明度義務規範。 壹、事件摘要 AIA於2024年6月13日制定通過,並於2024年8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AIA第50條之透明度規定則定於2026年8月2日實施[3]。此一規範主要針對與人互動的AI生成內容,應滿足透明度義務的規範要求。另根據AIA第96條第1項第d款規定,歐盟執委會具有制定實施指引的法定義務,以協助落實AIA第50條之透明度義務規定。因此,歐盟執委會分別通過準則及發佈指引,協助開發AI系統之提供者與部署者能理解AIA第50條之規範要求。準則係由人工智慧辦公室(AI Office)居中協調,並由獨立專家聯合各方利益相關人共同起草而成,主要針對AIA第50條第2項(數位浮水印標記義務)、第4項(深偽技術揭露義務)的義務履行要求制定實務準則[4];指引則是蒐集各會員國的回饋意見,乃制定指引作為準則的補充內容,以銜接8月2日透明度義務規範的實施[5]。 附帶說明的是,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於今年6月16日通過的「第七號數位綜合法案」(Omnibus VII)[6],對AIA第50條透明度規定有進行義務時程的調整修訂,針對8月前已上市的AI系統要求於今年12月2日前補足透明度的標記義務,但僅限於第50條第2項機器可讀的數位浮水印或技術標籤的標示義務,未及於其他項次的透明度義務要求[7],因此其餘項次的透明度義務規定均須於今年8月2日起嚴格遵循。 貳、重點說明 以下透過準則和指引的整體觀察,有助於釐清AIA第50條的規範內容,並就第50條的項次規定分別進行說明: 一、AI系統與自然人直接互動之通知義務(第50條第1項) (一)明確界定直接互動之定義 第50條第1項規定,與自然人直接互動之AI系統,應使相關自然人知悉其正與AI互動。指引將「直接互動」界定為具備「即時或近乎即時」且具有「雙向資訊交換」特徵之互動;若內容經人工審核後始發出,則不屬於本項所稱之直接互動[8]。 (二)通知義務的履行方式 指引規定,提供者得自行選擇通知方式,只要符合「清晰可區別」原則即可,例如文字、語音或視覺標示。僅於服務條款揭露或使用模糊稱呼(如僅稱「助手」)均不足以履行通知義務;對老人、兒童等弱勢群體,建議增設定期提醒功能[9]。 (三)顯而易見之解釋 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AI互動屬一般人依使用情境即可明顯辨識者,則免除通知義務。指引援引歐盟消費者保護法之「平均消費者」(average consumer)標準,並綜合考量AI系統之應用情境及透明度義務之立法目的進行判斷[10]。 (四)豁免適用要件 第50條第1項排除依法授權用於刑事犯罪偵查、預防、調查或起訴之AI系統,但提供予公眾通報犯罪之系統仍應履行通知義務,指引並以「警政報案機器人」作為示範案例[11]。 二、AI生成內容之機器可讀數位浮水印(第50條第2項) (一)生成與竄改合成內容之界定 第50條第2項要求,專用於生成或竄改音訊、圖片、影片或文字內容之AI系統,其輸出應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使其可被辨識為AI生成或改造(manipulated)內容。指引將「生成」解釋為創造全新內容,「改造」則指對既有內容作出顯著變更,並排除單純資料渲染、工業感測資料、無意義的短輸出、原始程式碼及機對機通訊等內容[12]。 (二)標記與偵測義務之履行方式 指引要求提供者同時履行「機器可讀標記」及「可被偵測」兩項技術解決方案義務[13];準則則進一步建議採取多層次標記方式,例如結合數位簽章防偽標籤與浮水印,以提升辨識效果,至於指紋辨識或日誌紀錄僅屬輔助措施,不能單獨作為合規方式[14]。 (三)技術解決方案之品質要求 第50條第2項要求技術解決方案具備有效性、可靠性、強韌性及互通性。指引就條文內容進行解釋,補充上述指標指涉之意義[15];準則則將指標量化為可供操作的技術測試流程,包括透過使用者理解評估、錯誤率及壓力等測試,以驗證技術解決方案是否符合上述指標要求[16]。 (四)豁免適用要件 第50條第2項排除適用於標準編輯輔助功能、未實質改變輸入資料語義之處理,以及依法授權用於刑事犯罪偵查等情形。準則指出在適用範圍上應考量法律義務的範疇及相關的法律豁免[17];指引進一步舉出實例,包括拼字檢查、語法修正、逐字稿轉錄、隱私遮罩及醫療影像重建等,均屬豁免適用之範圍[18]。 三、情緒辨識與生物辨識分類系統之通知義務(第50條第3項) (一)情緒辨識與生物辨識分類之界定 第50條第3項規定,部署者使用情緒辨識或生物辨識分類系統時,應通知受影響之自然人。指引就兩類系統提供詳細定義,情緒辨識係依自然人之生物辨識資料識別或推斷其情緒或意圖;生物辨識分類系統則是依生物辨識資料將自然人歸類至特定類別。此項義務不因系統採即時或事後分析而有所不同。惟若生物辨識分類功能僅屬其他服務之附屬功能,且基於客觀技術原因屬必要者,則不在本項規範之內[19]。 (二)標記與偵測義務之履行方式 指引要求部署者確保受影響之自然人知悉系統正在運作,並符合「清晰可區別」及「無障礙近用」原則。通知方式得依使用情境採行書面、口頭、圖示或其他適當方式,並應於自然人首次接觸或暴露於系統時提供,亦得採預先通知方式履行[20]。 (三)場域情境與受眾之具體要求 指引指出,通知方式應依部署場域及受眾特性調整,例如於遊戲啟動畫面提示情緒辨識功能,或於展覽入口設置生物辨識分類告示;對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亦應採取更易理解之通知方式。此外,本項通知義務僅要求告知系統正在運作,並不要求說明其運作目的[21]。 (四)豁免適用要件 第50條第3項排除依法授權用於刑事犯罪偵查、預防、調查或起訴之AI系統。指引說明,符合上述法定用途且已採取適當保障第三人權利與自由措施者,得免除通知義務;惟此項豁免不影響部署者依資料保護法規所應履行之相關義務[22]。 四、深偽技術之揭露義務(第50條第4項) (一)深偽影像與公共利益文字之界定 第50條第4項規範深偽影像與涉及公共利益之AI生成文字。指引將深偽影像界定為由AI生成或竄改,且足以使人誤認為真實之影音內容,若內容明顯違反自然常理或僅屬輕微技術調整而無誤導可能者,則不屬之。至於大眾利益文字,則指涉及政治、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公共事務之AI生成文字內容[23]。 (二)標記義務之履行方式 指引要求部署者確保標記符合「清晰可區別」原則,並於自然人首次接觸內容時提供[24]。準則則建議採用統一圖示或文字標示,區分「AI生成」與「AI改造」,並依內容型態採取適當之標記方式;對於影音內容,亦建議搭配互動式資訊揭露,以提供AI修改內容之相關說明[25]。 (三)特定場域情境與受眾之具體要求 指引指出,標記方式應依部署場域及受眾特性調整,並兼顧兒童、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弱勢族群之可近用性[26]。準則額外建議,對於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作品,得採較具彈性的揭露方式,以兼顧透明度與作品呈現效果[27]。 (四)豁免適用要件 第50條第4項排除依法授權用於刑事犯罪偵查、預防、調查或起訴之AI系統。指引說明,就大眾利益文字而言,若內容已經人工實質審核並由自然人或法人負編輯責任,得免除標記義務[28];準則則進一步指出,媒體服務提供者已依相關法規及專業編輯程序處理者,亦得適用豁免[29]。此外,指引並指出,受雇者於雇主授權範圍內執行職務,以及自然人基於個人、非專業目的使用AI系統,均屬排除適用情形[30]。 參、事件評析 整體而言,準則與指引是歐盟執委會用來說明AIA第50條的透明度義務規範應如何解釋與遵守的行政指導文件,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準則是鼓勵AI系統的提供者與部署者簽署,其簽署效力並不該當法遵要求的決定性證據(conclusive evidence),但該準則已通過人工智慧委員會(AI Board)的適當性評估報告(Adequacy Assessment code),企業可藉由遵守實務準則以確保符合AIA透明度的法遵規範[31];指引的發布義務雖係由AIA規範,但不等同歐盟執委會依法律授權制定的「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因此指引內容並非對AIA透明度義務的權威性解釋,亦無法律上的解釋效力,最多作為法院解釋的參考依據[32]。即使如此,準則與指引仍對透明度義務提供充份的解釋框架,讓AI系統的提供者和部署者能明確知悉透明度義務規範的適用範圍、履行方式與豁免條件。 就臺灣而言,我國亦有透明度義務規範,規範於《人工智慧基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以遵循第4條的「透明與可解釋」原則,即「人工智慧之產出應做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瞭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進而提升人工智慧可信任度」。目前臺灣人工智慧的相關法制和配套措施正規劃當中,今年6月行政院核定的《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33],將形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理規範和產業指引,歐盟執委會發布的準則與指引可作為主管機關的參考內容,以思索透明度義務規範要如何有效落實與執行。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1] European Commission,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policies/code-practice-ai-generated-content#1720699867912-1(last visited July 23, 2026). [2]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publishes guidelines on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providers and deployers of certain AI systems,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6_1653(last visited July 23, 2026). [3] AIA第96條第1項。 [4] 同前註1。 [5] 同前註2。 [6] European Counci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ouncil gives final green light to simplify and streamline rules, 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6/06/29/artificial-intelligence-council-gives-final-green-light-to-simplify-and-streamline-rules/(last visited July 23, 2026). [7] AIA第111條第4項。 [8] European 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certain AI systems under Article 50 of Regulation (EU) 2024/1689, 2026, p. 11-13. [9] id. at 14-15. [10] id. at 16. [11] id. at 18-19. [12] id. at 21-23. [13] id. at 24. [14] European Commission,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 2026, p. 8-10. [15]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26. [16]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4, at 17-21. [17] id. at 7. [18]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28-29. [19] id. at 30-31. [20] id. at 32. [21] id. at 31-32. [22] id. at 32. [23] id. at 33-34, 42. [24] id. at 46. [25]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4, at 26-30. [26]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46-47. [27]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4, at 35-36. [28]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43. [29]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14, at 35. [30]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6-8. [31]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Opin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the 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commission-opinion-assessment-code-practice-transparency-ai-generated-content(last visited July 23, 2026). [32]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8, at 3. [33] 數位發展部,AI風險分類框架,https://moda.gov.tw/major-policies/ai/governance/19244(最後瀏覽日:2026/07/24)。
2026/08/11 新加坡推動全球首部生成式AI測試國際標準—ISO/IEC 42119-8提案新加坡推動全球首部生成式AI測試國際標準—ISO/IEC 42119-8提案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8月04日 生成式AI快速普及,惟其輸出之品質、安全與可信賴程度如何檢驗,各國迄今尚無公認之測試標準。新加坡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nfocomm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IMDA)與新加坡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 EnterpriseSG)於2026年4月第17屆ISO/IEC JTC 1/SC 42人工智慧分技術委員會全體會議[1]中,公開《人工智慧—AI測試—第8部分:運用生成式AI之提示型文字對文字系統品質評估》(ISO/IEC AWI TS 42119-8)提案,並將其定位為全球首部就生成式AI系統測試方法而設之國際標準[2]。 壹、事件摘要 新加坡提出之ISO/IEC 42119-8,係運用其AI Verify與全球AI保證沙盒(Global AI Assurance Sandbox)累積之測試成果,以基準測試(benchmarking)與紅隊測試(red teaming)做為兩大檢測手段,所擬訂之生成式AI提示型文字對文字系統品質評估方法。該標準與同系列第7部分(ISO/IEC 42119-7)及ISO/IEC 23282相互銜接,於2025年9月已在ISO登錄,現處經核准工作項目(Approved Work Item)之準備階段,尚未定發布日期[3]。會議期間,新加坡並與美國國家標準協會、ISO國際組織及AI Verify基金會合作舉辦工作坊與交流會議,促其標準推進於國際間凝聚共識[4]。 貳、重點說明 一、ISO/IEC 42119系列以「AI測試」為主軸,第8部分處理生成式AI之品質評估 ISO/IEC 42119係ISO/IEC JTC 1/SC 42就AI系統之測試與保證新近規劃之AI測試共通方法系列標準[5]。該系列第8部分聚焦運用生成式AI之提示型文字對文字系統,涵蓋以紅隊測試進行之安全性檢測,並就評估結果之分析與記錄提供指引,並與同系列第7部分(紅隊測試,ISO/IEC 42119-7)及ISO/IEC 23282(自然語言處理系統評估方法)相互銜接。依主辦之IMDA與EnterpriseSG所述,該標準以提升測試結果之可重複性與可比較性為目標,藉基準測試與紅隊測試,使不同組織評估AI輸出品質時,結果更具一致性與可比較性,從而強化各界對AI系統之保證與信任[6]。 二、AI Verify以11項治理原則為基準,併行流程檢核與技術檢測 AI Verify係新加坡IMDA主導、由AI Verify基金會於2023年推動之開源測試框架,用以填補AI治理原則與可供稽核證據之間之落差。其以透明、可解釋、可重複、安全、資安、穩健、公平、資料治理、當責、人為監督,以及包容性成長(Inclusive Growth)、社會與環境福祉 (Societal and Environmental Well-being)11項治理原則為基準[7]。 AI Verify之檢驗分為流程檢核(Process Checks)與技術檢測(Technical Testing)。流程檢核依「原則、預期成效、流程、證據」(Principle, Outcome, Process, Evidence)四層展開檢核事項[8],要求擬測機構以文件證據佐證其治理流程確有落實,所需文件例如治理政策、模型與資料處理紀錄、內部審查程序等。各檢核項目中,於可解釋、安全、穩健、公平四項原則之部分檢視項目,並列有進行技術檢測的項目[9]。 三、以Project Moonshot工具對應生成式AI AI Verify基金會的AI Verify框架原係以傳統AI為對象,為因應大型語言模型的檢測,其推出Project Moonshot做為前述技術檢測於生成式AI的主要測試工具。Moonshot提供逾100組基準資料集供進行基準測試,以分級評分評估模型在多種能力上的表現,例如語言與語境理解。Project Moonshot 亦提供自動化紅隊攻擊模組,可同時測試多個大型語言模型應用程式,節省時間與資源也確保模型效能的全面評估。Project Moonshot 的網頁介面並提供優化的測試流程,因應不同應用程式的多元需求,引導使用者只辨識並執行最相關的測試,使用者也可以利用自訂資料集調整測試,以評估模型是否符合其獨特使用情境[10]。 四、全球AI保證試點與沙盒媒合測試,以實測經驗作為標準前導 新加坡以全球AI保證機制(Global AI Assurance)串接前述工具與國際標準,由IMDA與AI Verify基金會共同主導,先後推出「試點(Global AI Assurance Pilot)」與「沙盒(Global AI Assurance Sandbox)」兩個措施。前者媒合生成式AI應用之開發者與專業測試業者(如Resaro、LatticeFlow AI、Advai等),就幻覺、不當內容、對抗弱點等風險進行技術測試。試點自2025年2月啟動,至同年5月彙整成果,已媒合17家應用部署者與16家測試業者[11]。後者則將試點之媒合做法予以常態化與擴大,使其自階段性試辦轉為長期運作之機制[12]。此機制屬軟性之自願測試,新加坡政府並不直接強制監管,而係以實作指引與測試媒合降低採用障礙、蒐集資料作為技術測試標準之前導、扶植AI保證服務市場[13]。 依IMDA的全球AI保證沙盒報告說明,其全球AI保證試點(Global AI Assurance Pilot)的AI測試焦點已從「基礎模型安全」移到「實際應用之端到端可靠性」,鑑於將基礎模型與現有資料來源、流程及系統整合的複雜度較高,生成式AI風險評估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使用情境。該報告並歸納提出四個生成式AI評測的實務建議:測試優先序應依應用之風險輪廓調整,風險愈高者測試愈嚴;適格之測試資料集須由人與AI共同產製,兼顧代表性與品質;除最終輸出外,尚應檢視模型運作之中間流程節點;可運用大型語言模型協助評測,但須有人工校準,以免評分失真[14]。 五、AI測試業者認可計畫(AI TAP):從沙盒媒合走向測試供給端之制度化 前述試點與沙盒雖已媒合開發者與測試業者,惟受媒合之測試業者其資格良窳,仍多賴個案判斷。AI Verify Foundation爰於2026年5月19日發布「AI測試業者認可計畫」(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TAP),規劃就測試業者本身設計認可基準,並建立合格測試業者名單,使企業採用外部測試服務時得有所依循[15]。 認可方式採取五個評估面向,包括測試AI風險之技術能力、營運信譽(含實績)、財務永續性、營運量能,以及所宣稱業務範圍與實際能力相符[16]。該計畫預計於2026年第三季開放;現已有Advai、AIDX、安永(Ernst & Young)、Knovel Engineering、資誠(PwC)、Resaro、Vulcan等業者表達早期參與意願[17]。 參、事件評析 我國在AI評測上,已由數位發展部成立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AIEC),就語言模型訂定安全性、可解釋性、彈性、公平性、準確性、透明性、當責性、可靠性、隱私與資安等10項評測指標[18]。針對語言模型之準確性、可靠性、資安、隱私、公平性進行技術評測,納入「臺灣價值觀」評測項目,以建立貼合本土社會脈絡之評測標準;規劃於2026年、2027年分別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認證[19]。 新加坡將其AI Verify評測方法提案成為ISO標準草案,並於前述國際會議中舉辦相關工作坊與研討活動,可見其認為任何AI評測須能成為國際共通接受之結果,始能在AI國際合規議題上達到評測之最大價值,因此其搶佔先機於ISO/IEC 42119系列中提出生成式AI之評測標準。我國AIEC之評測指標目前並未與數發部本身之風險分類框架相銜接,而數發部本身之風險分類框架亦可能與將來之國際標準存在落差。如AIEC測評結果須著眼於我國AI產品或服務之國際市場發展,即須追蹤觀測相關標準草案之進程,並同時就我國評測指標設計進行及時調整。 就測試方法而言,我國AIEC測評目前雖納入「臺灣價值觀」評測,但尚未就無法量化項目進行流程評測,亦無法對不同應用情境、代理AI動態運作過程進行風險評估。新加坡全球AI保證沙盒之報告已指出,生成式AI應用之測試須依風險輪廓調整、須檢視中間流程節點,此亦為我國AIEC測試做法須規劃補完之缺口。而新加坡推動AI測試業者認可計畫,則呈現其扶植本國AI測試服務業者、協助打開國際市場之思路;我國若欲就測試服務建立產業,則AIEC本身應設計成政府主導、建立標準、形成方法、認可適格業者之機制,同時由政府運用相關法令、獎補助、採購等方式提供市場誘因,將有助於落實我國AI基本法發展可信賴AI之宏旨。 本文著作權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有,如需引用或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Singapore Champions New Global AI Testing Standardisation Efforts, ENTERPRISE SINGAPORE, Apr. 20, 2026, 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resources/media-centre/media-releases/2026/april/mr01826_singapore-champions-new-global-ai-testing-standardisation-efforts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2]ISO/IEC AWI TS 42119-8,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Testing of AI — Part 8: Quality Assessment of Prompt-Based Text-to-Text Systems That Utilize Generative AI, ISO, https://www.iso.org/standard/91609.html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3]ISO/IEC AWI TS 42119-8,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Testing of AI — Part 8: Quality Assessment of Prompt-Based Text-to-Text Systems That Utilize Generative AI, ISO, https://www.iso.org/standard/91609.html (last visited Aug. 4, 2026)(該案於2025年9月13日登錄於ISO/IEC JTC 1/SC 42工作計畫,現為Stage 20.00「準備階段」/開發中,尚未定發布日期)。 [4]Singapore Champions New Global AI Testing Standardisation Efforts, ENTERPRISE SINGAPORE, Apr. 20, 2026, 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resources/media-centre/media-releases/2026/april/mr01826_singapore-champions-new-global-ai-testing-standardisation-efforts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5]ISO/IEC AWI TS 42119-8,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Testing of AI — Part 8: Quality Assessment of Prompt-Based Text-to-Text Systems That Utilize Generative AI, ISO, https://www.iso.org/standard/91609.html (last visited Aug. 4, 2026)(42119-8屬ISO/IEC 42119「AI測試」系列,並銜接同系列42119-7與ISO/IEC 23282)。 [6]Singapore Champions New Global AI Testing Standardisation Efforts, ENTERPRISE SINGAPORE, Apr. 20, 2026, https://www.enterprisesg.gov.sg/resources/media-centre/media-releases/2026/april/mr01826_singapore-champions-new-global-ai-testing-standardisation-efforts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7]AI Verify Testing Framework: For Traditional and Generative AI,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file.go.gov.sg/aivtf-pdf.pdf (last visited Aug. 4, 2026)(該框架第2頁明列前開11項治理原則)。 [8]What Is AI Verify,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what-is-ai-verify/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9]AI Verify Testing Framework: For Traditional and Generative AI,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file.go.gov.sg/aivtf-pdf.pdf (last visited Aug. 4, 2026)。其中標示「Technical Testing」者計五項流程,分屬可解釋(第14頁)、安全(第29頁)、穩健(第61頁)、公平(第71、72頁)四原則;框架本身未另作總結性列舉。 [10]Project Moonshot,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project-moonshot/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11]Singapore Unveils Insights from the World's First Technical Testing of Real-World Applications of GenAI, IMDA, May 29, 2025, https://www.imda.gov.sg/resources/press-releases-factsheets-and-speeches/press-releases/2025/sg-unveils-insights-from-worlds-first-technical-testing-of-real-world-applications-of-genai (last visited Aug. 3, 2026);Global AI Assurance Pilot,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ai-assurance-pilot/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12]Global AI Assurance Sandbox,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ai-assurance/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13]Executive Summary, Global AI Assurance Sandbox,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ssurance.aiverifyfoundation.sg/main-report/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14]Executive Summary, Global AI Assurance Sandbox,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ssurance.aiverifyfoundation.sg/main-report/ (last visited Aug. 3, 2026). [15]Media Factsheet on AI Assurance ─ 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VERIFY FOUNDATION, May 19, 2026,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wp-content/uploads/2026/05/Accreditation-Factsheet.pdf (last visited Aug. 4, 2026)。 [16]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tester-accreditation/ (last visited Aug. 4, 2026);Media Factsheet on AI Assurance ─ 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VERIFY FOUNDATION, May 19, 2026,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wp-content/uploads/2026/05/Accreditation-Factsheet.pdf (last visited Aug. 4, 2026)(該計畫就技術能力、營運信譽、財務永續、營運量能、業務範圍相符五面向評估測試業者)。 [17]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VERIFY FOUNDATION, 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tester-accreditation/ (last visited Aug. 4, 2026);Media Factsheet on AI Assurance ─ AI Tester Accreditation Programme, AI VERIFY FOUNDATION, May 19, 2026, 但截至 2026/8/4 仍尚未見開放,https://aiverifyfoundation.sg/wp-content/uploads/2026/05/Accreditation-Factsheet.pdf (last visited Aug. 4, 2026)。 [18]〈數位發展部「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啟動 推動我國AI評測制度與可信任AI環境發展〉,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2023年12月6日,https://moda.gov.tw/ADI/news/latest-news/9295(最後瀏覽日:2026/07/16);〈數位部AI評測中心啟動 語言模型納10項目評分〉,中央社,2023年12月6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t/202312060129.aspx(最後瀏覽日:2026/07/16)。 [19]〈AIEC首創「臺灣價值觀」評測指標 42款模型競爭揭示AI在地化關鍵〉,資安人科技網,2025年10月,https://www.informationsecurity.com.tw/article/article_detail.aspx?aid=12311(最後瀏覽日:2026/07/16)。
2026/08/10 美國FDA正式推動TEMPO數位健康醫材試辦計畫美國聯邦醫療保險和補助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 CMS)創新中心(CMS Innovation Center, CMMI)於2025年宣布推動「以有效且可規模化的解決方案推進慢性病照護」(Advancing Chronic Care with Effective, Scalable Solutions, ACCESS),透過創新支付與照護模式,促進具實證基礎的數位健康工具應用於慢性病管理。為配合ACCESS所需之數位健康證據建立與監管機制,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於同年12月公布「科技促成具意義病人結果之數位健康醫材試辦計畫」(Technology-Enabled Meaningful Patient Outcomes for Digital Health Devices Pilot, TEMPO),支持創新數位健康工具及新型照護服務模式的發展。 TEMPO適用於納入ACCESS參與機構照護服務、用以改善病人健康結果的特定數位健康醫材,若產品尚未就該預期用途取得FDA上市許可,製造商可請求FDA針對部分上市前許可、試驗用醫材或其他適用要求行使執法裁量(Enforcement Discretion),FDA將依產品之預期用途、風險程度、使用情境及風險管理措施等因素,個案評估是否行使執法裁量,以及得暫不適用之法規要求及其適用條件。 此外,TEMPO係與CMMI推動之ACCESS照護與支付模式搭配實施,獲准參與之數位健康醫材僅得於ACCESS指定之照護場域及FDA所定條件下使用,而製造商須蒐集、監測及回報真實世界資料,以評估產品安全性、實際表現及病人健康結果。惟FDA行使執法裁量並不代表產品已取得正式上市許可,也不等同於永久豁免相關法規要求,製造商最終仍須依產品分類及預期用途,向FDA提出正式的上市申請。 FDA與CMS期透過TEMPO進一步了解數位健康技術在真實世界照護環境中的實際表現,以及這類技術如何與醫療服務及支付機制結合,以改善慢性病病人的照護品質與健康結果,並作為未來數位健康醫材監管制度及監管決策的重要參考。
2026/07/29 加拿大因應數位變革修訂新隱私法加拿大政府於2026年6月15日提出C-36號法案,旨在訂定《保護隱私與消費者資料法》(Protection Privacy and Consumer Data Act, PPCDA)。該法案將更改已有25年歷史之《個人資料保護與電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下稱電子文件法),以PPCDA取代電子文件法中關於隱私保護之規範,以更全面、完整之法律框架保障個人隱私權利。目前PPCDA僅為草案,現仍在一讀階段。 壹、事件摘要 加拿大現行私部門之隱私法規已執行25年,然而隨著AI普及、深偽技術之出現、演算法自動化決策及網路對兒童資料之蒐集等數位新興隱私問題,加拿大政府認為有必要調整其現行隱私規範,以確保私部門之隱私規範能因應數位時代下之隱私風險。為此,加拿大創新、科學及經濟發展部(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 下稱ISED)之AI與數位創新部部長(Minister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Digital Innovation)代表政府向眾議院提出C-36法案,透過制定PPCDA,更新並現代化加拿大私部門之隱私法規以因應數位時代。 加拿大政府2026年6月初發布國家AI策略—全民AI(Canada’s 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trategy: AI for All,下稱加拿大AI國家戰略)。加拿大國家AI戰略中提出隱私規範於AI時代下之重要性,要求更新加拿大之個資及隱私保護規定,透過隱私保護法規之訂定,確保公民及兒童皆能於數位時代下受到保護。C-36號法案係於加拿大AI國家戰略發布後旋即提出,以該戰略為基礎落實數位信任與推動隱私安全。 貳、重點說明 PPCDA之立法目的是為了應對大量仰賴個資分析、流通及交換之數位時代而建立之個人資料保護規則,同時該法亦將個人資料隱私權定調為個人基本權利。此外,法案制定相關規定兼顧組織需求,始組織得於合理且適當情形下蒐集、利用或揭露個人資料。落實加拿大AI國家政策之創新精神,並同時建立不阻礙創新之私部門隱私保護網。法案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加強數位時代下之個人資料自主權利 法案為落實隱私為基本權利之立法目的,提升資料當事人對資料之控制權及透明度,使資料當事人於數位時代下更能夠有效控制其個人資料之利用並保障其權利,確保資料當事人之個資被負責任、透明且適當利用。 (一)同意請求須明確 組織若欲利用當事人個資,原則上必須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方得利用,並且於尋求當事人同意時必須將其蒐集、利用及揭露當事人個資之目的、方式、處理後合理可預見之後果、所欲蒐用之資料類型及可能揭露之第三方等事項告知當事人。在同意要件上,法案要求組織於蒐集當事人個資時,必須以通俗易懂之文字向當事人說明前述事項,並且在確保當事人充分之知情之情形下取得其明示同意。 (二)自動化決策系統(Automated Decision System)之透明度要求 組織若欲使用自動化決策系統對當事人做出涉及法律或類似重大影響(significant effect)之預測、建議或決策時,必須應當事人請求,向其提供該決策之說明。該說明應包含自動化決策系統做出決策所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型、來源,以及做出該當決策之主要原因。 (三)刪除權 在特定情形下,資料當事人得要求組織刪除或銷毀已被組織蒐集之個人資料。特定情形包含:個資之蒐集、處理及利用違反本法、當事人撤回其對該當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之部分或全部同意或該個資之蒐用目的已喪失。 (四)資料可攜權(Data Mobility) 於特定之資料移轉框架下(如電信資料移轉),當事人有權要求組織將其個人資料,於不同組織及服務提供者間安全移轉。 (五)提高對兒童個資之保護 鑒於數位時代下未成年人較以往更容易陷於個資外洩所造成之衍生風險,該法案將未成年人之個資列為敏感資料(Sensitive Information),對未成年人個資建立更嚴格之規範。例如,在蒐集、利用未成年人個資前,必須明確取得其父母或監護人(guardian or tutor)之同意,並排除默示同意之適用。此外,若組織收到兒童個資之刪除請求,組織具有刪除義務,並無例外適用。 二、促進創新 (一)負責任之資料利用及降低隱私風險 法案要求組織需建立隱私管理計畫(Privacy Management Program),明確列出合規之政策及程序,包含個資保護政策、投訴處理方式及員工培訓等,確保在資料利用及創新過程中不侵害當事人隱私。 (二)明定資料去識別化 法案中明確區分去識別化(de-identify)及匿名化(anonymize)之界線。組織得於未取得當事人同意之前提下,以研究、開發及創新(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目的,於內部安全利用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 (三)共同監管制度 法案中明定共同監管(Co-regulation)框架規範,允許產業工會或民間組織自行制訂符合該行業別之行為準則,並遵循認證制度,在提報委員會核准。 三、保護加拿大數位主權 就個資之跨境傳輸而言,PPDCA草案 要求組織對個人資料應設適當安全措施。例如,組織於傳輸或揭露個人資料至加拿大境外前,應依規定進行隱私影響評估,並且實施相應措施以降低隱私影響評估結果之風險。 四、執法監督 加拿大政府將以新成立之數位安全與資料保護委員會(Digital Safety and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of Canada)作為PPCDA之主管機關,該委員會亦將負責《數位安全法》(Digital Safety Act)之制定。兩部法案皆為數位時代下之重要法案,透過委員會統籌,使跨領域之隱私及數位安全之複雜議題能相互調和,在法律適用上取得更大之一致性。 參、事件評析 AI發展快速,為因應新技術對個人資料保護帶來之衝擊,各國皆陸續開始針對隱私相關規定進行不同程度之修訂。加拿大PPCDA草案係於數位時代下,同時兼顧資料創新及個人隱私權利保障之立法範例。其中,在資料運用上其明確區分去識別化及匿名化之差異,並制定了較為彈性之資料應用規定。法案明文,組織得不需取得當事人同意,即以研究開發及創新為目的,於內部利用「去識別化」之個人資料。該立法將為AI技術之模型訓練及資料分析,提供高度彈性及應用空間,平衡了傳統個資法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及目的限制對科技發展造成之阻礙。 此外,面對數位時代下可能產生之個資風險,該法案亦有所回應。其明確規定自動化決策系統之透明度義務,並賦予當事人要求解釋之權利,強化當事人對其資料之自主;對於未成年人於數位時代下之個資風險,亦透過將未成年人個資視為敏感資料之機制,使未成年人得受到更嚴謹之保護;針對新創產業之發展,法案透過合規比例原則之規定,給予組織依據其量能調整隱私管理計畫之空間,避免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多負擔而阻礙創新。 我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於民國114年針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修訂,惟該次修法主要係針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所為之組織任務調整,仍未就法律實質規範進行修定。 關於個人資料自主權利,現行個資法在當事人同意請求權,雖有類似規定,但當事人同意之規定上並未包含確保當事人自主性之要件,在同意條款之書面文字規範上也無特定要求。另就刪除權而言,依據現行個資法,當事人無法單純透過撤回同意,要求資料控制者將其資料刪除。除此之外,自動化決策、資料可攜權、及兒少個資保護之強化等數位時代下之個資保護議題,我國現行個資法中並未有相關規範。為因應數位變遷所為之立法改變,建議我國可參考加拿大之修法方向,強化資料當事人對其個資之自主權及對未成年之保護,以因應數位時代下之個資風險。 為有利於產業創新同時能確保個資安全之規範,加拿大此次修法賦予產業建立符合需求之共同監管制度、加強個資跨境傳輸之事前評估等,尤其在假名化制度上之變革更是為資料創新運用增加彈性。反觀我國個資法,於近兩年之修法上僅就資料去識別化有部分修訂,將原規定之「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定義修正為「運用當時技術方式無從識別當事人」,此種較為相對性之標準,但仍未解決實務上假名化與匿名化之管理及應用差異。且於應用上,仍是以傳統之學術研究、統計目的為限,新興科技研發仍會受制於傳統個人資料保護規定。為能促進個資運用及產業發展間之平衡,加拿大之作法得做為未來修法上之參考,透過制度、機制之建立,更彈性地運用個人資料。 整體而言,從加拿大此次對隱私法規之修訂,可見隱私保障與產業創新之調和。我國未來於個資法修法研擬時,亦能參考加拿大之平衡路線,於保障國人個人資料權利之同時,提供新興科技產業發展之合規空間,創造兼具安全及彈性之個資保護環境。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2026/07/29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預計於 2027 實施新個人資料保護國際標準(ISDP)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預計於 2027 實施新個人資料保護國際標準(ISDP)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7月25日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下稱 WADA)於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5 日在韓國釜山舉行第六屆世界運動禁藥管制大會,通過《2027 年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約》及配套的各項國際標準。大會將 2009 年施行的《隱私與個人資訊保護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下稱ISPPPI)更名並改版為《資料保護國際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Data Protection,下稱ISDP),預計於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1]。 壹、事件摘要 ISDP 是 WADA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計畫下的強制性國際標準,其第 1.0 條「導論與範圍」載明,本標準由 WADA 專家參考小組納入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1980 年《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個人資料自動化處理之個人保護公約》(第 108+ 號公約)、亞太經濟合作(APEC)隱私保護綱領、《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下稱 GDPR),以及其他國際與區域資料保護規範及判例所擬定[2]。其目的在確保運動禁藥管制組織(Anti-Doping Organization,下稱 ADO;我國為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Chinese Taipei Anti-Doping Agency,CTADA〕)及其第三方代理人處理個人資料時,對運動員與運動員輔助人員採取適當、充分且有效的隱私保護。 貳、重點說明 ISDP 全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導論與範圍、規約相關條文及解釋,第二部分為個人資料處理標準,計第 4 條至第 12 條共九條,並附「附件 A:保存期間」。以下依規範定位、隱私始於設計、法律依據、資料分享與委外、安全維護,以及告知、保存與當事人權利六個層次,說明本次改版的重點與差異。 一、規範定位:以較嚴者為準 ISDP 就其與內國法的關係採「較嚴者為準」,要求高於 ADO 所在地資料保護法時,ADO 仍須遵循 ISDP(第 4.1 條);反之內國法要求更高時,ADO 應確保其處理符合所有適用法律(第 4.2 條)。問責面向則要求 ADO 能證明其個資處理確依本標準辦理,並以相應的內部政策與程序作為證明方法(第 4.3 條);另須指定專責人員負責遵循本標準及所有適用的隱私與資料保護法令,並將其聯絡資訊主動提供予當事人(第 4.4 條)。相較 2021 年 ISPPPI 僅要求當事人請求時提供該人員姓名與聯絡方式(2021 年版第 4.5 條),本次改版轉為主動揭露,並與第 8 條告知義務相互銜接。 二、隱私始於設計原則之操作化 本次改版新增第 5 條「落實隱私始於設計」(Implementing Privacy-by-Design),將散見的紀錄、風險評估與資料正確性義務整併: 1.在設計或改版階段及個人資料生命週期全程,評估處理活動是否符合 ISDP 第二部分各項標準,並就評估所發現的風險採行必要或適當的減輕措施,包括額外的安全控制與資料最少化等技術及組織措施(第 5.1 條); 2.維持並更新處理活動紀錄,載明處理目的、個人資料類型、當事人類別、可能受領人類別、ADO 與受領人的角色,以及所適用的技術與組織安全措施(第 5.2 條第 a 款); 3.評估並於必要時檢視處理所生的風險,並採行措施降低個人資料侵害及其他資料保護風險(第 5.2 條第 b 款); 4.處理特種個人資料時,應依適用隱私與資料保護法令及本標準所定特別保障或程序辦理(第 5.3 條); 5.採行措施確保所處理個人資料正確、完整並保持更新,對知悉不正確或不準確的個人資料應儘速更正或修正(第 5.4 條)。 三、處理的法律依據:同意非唯一,亦非絕對 ADO 處理個人資料的前提,是具備有效的法律依據,包括履行法定義務、執行公益任務、基於重大公共利益或公共衛生之必要、履行契約,或保護當事人重大利益(第 7.1 條第 a 款);於許可範圍內亦得以當事人同意為依據(第 7.1 條第 b 款)。而且除有依據之外,處理須限於相關且相稱的目的範圍;以同意為依據者,並有其要件與例外: 1.ADO 僅得於相關且相稱的範圍內,為《規約》或各項國際標準所許可的目的,或於法律、強制法律程序所要求,或為行使、防禦法律請求所必要時,處理個人資料(第 6.1 條);明文所列以外的處理並非一律禁止,但須進行資料保護風險評估,衡酌該處理對反禁藥工作的有效性,並採行所辨識的風險減輕措施後,始得為之(第 6.2 條);此為 2021 年 ISPPPI 所無的新增關卡。 2.以同意為依據者,該同意須屬知情、自願、特定且明確(第 7.1 條第 b 款);且應告知當事人拒絕同意可能招致的不利後果(第 7.2 條第 a 款)。 3.為展開或進行疑似違規的分析或調查、進行或參與相關程序、確立、行使或防禦法律請求,或遵循法律或強制法律程序所必要者,縱當事人拒絕或事後撤回同意,ADO 對其個資的處理仍可能屬必要,除適用法律另有禁止外不受影響(第 7.2 條第 b 款)。 4.以同意作為處理特種個人資料的依據時,須取得明示同意(第 7.3 條)。當事人因年齡、心智能力或法律承認的其他正當理由無法自行同意者,得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有權代理人代為同意,並代為行使第 12 條所定權利(第 7.4 條)。 四、資料分享與委外控制 ISDP 將 ADO 得與他人分享個人資料的情形限於三種:依《規約》或各項國際標準所許可的目的、依第 7 條取得當事人明示且有效的同意且不違反適用法律,或法律、強制法律程序所要求,或為確立、行使及防禦法律請求所必要(第 9.1 條)。除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外,ADO 仍須遵守其他各項標準,特別是以受分享之人具知情必要、具備有效法律基礎且個人資料安全獲確保為前提,此並明文及於與執法機關、政府或其他機關的分享(第 9.2 條)。2021 年 ISPPPI 原僅就對其他 ADO 的揭露,要求受領方能證明其取得個資的權利、權限或需要(2021 年版第 8.2 條),本次改版將知情必要、法律基礎與安全確保三項要件一體適用於所有分享對象,並明文納入執法與政府機關,屬既有條文的增修與擴充。 於委由第三方代理人處理時,ISDP 要求 ADO 應選擇能就技術性與組織性安全措施提供充分保證的代理人(第 9.3 條第 a 款),並以適當的控制,包括契約與技術控制,保護所分享的個人資料,並確保代理人僅為 ADO 或在其受託、委任範圍內處理個資(第 9.3 條第 b 款)。 五、安全維護:知情必要與特種個資的更高門檻 ADO 應採行實體、組織、技術、環境等一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侵害事件發生(第 10.1 條);就個人資料的內部管理,ISDP 並具體要求: 1.確保近用個人資料的人員符合知情必要、與其角色職責相稱,受完全可執行的契約或法定保密義務拘束,並已就保密必要與 ADO 的政策程序接受資訊提供及訓練(第 10.2 條); 2.安全措施應反映所處理個資的敏感程度,對特種個人資料採更高層級的安全措施,以對應其侵害對當事人所生的較高風險(第 10.3 條); 3.發生可能重大影響個人權利利益的侵害事件時,應於知悉侵害細節後不遲延告知受影響當事人,說明侵害性質、可能的負面後果與已採或將採的補救措施,並通知依第 4.4 條指定的專責人員,並保存侵害事件、其影響與補救作為的紀錄(第 10.4 條)。 六、告知、保存與當事人權利 ISDP 於告知、保存與當事人權利面向,課予 ADO 相當細膩的義務: 1.告知事項(第 8.1 條):涵蓋蒐集個資的 ADO 身分與依第 4.4 條指定人員的聯絡方式、可能處理的個資類型、利用目的、可能受領人類別(含 WADA 等 ADO 及可能位於運動員參賽、訓練或旅行所在他國的第三方代理人)、於適用法律許可下可能公開揭露的情形與情境(如違規處置的公開)、當事人依本標準或其他法律所享權利及行使方法、依第 12.5 條提出申訴的程序及向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申訴的可能、儲存期間或其判斷標準,以及為確保處理公平所必要的其他資訊。 2.告知時點與方式(第 8.2 條、第 8.3 條):原則上應於蒐集前或蒐集時告知;自第三方而非直接自當事人取得個資者,除他方已告知外,應儘速且不遲延告知。告知可能危及反禁藥調查或損及反禁藥程序完整性者,得例外遲延或暫停,但須適當記載理由,並於合理可行時儘速提供。告知並須以當事人易於理解的方式與格式、清晰淺白的用語為之,並斟酌其年齡、相關障礙及當地慣行與具體情境。 3.保存期間(第 11 條及附件 A):附件 A 以「模組/資料類型」、「保存期間」、「說明」三欄呈現,並就基本與身分資料、行蹤申報、治療用途豁免(TUE)、檢測、實驗室與運動員生物護照管理單位(APMU)紀錄、結果管理、調查、教育八類紀錄模組訂定最長保存期間;落在附件 A 範圍外者,ADO 應自訂明確的保存期間或判斷標準(第 11.2 條)。個人資料一旦不再具正當理由即應刪除、銷毀或匿名化,特種個資的保存須具更強而有力的理由(第 11.3 條),並應訂定安全保存及最終銷毀或匿名化的計畫與程序(第 11.4 條)。保存期間僅於法律明文許可、法律或強制法律程序要求、有繫屬或可合理預期的違規、調查或其他法律程序、當事人明示有效同意,或附件 A 另有規定等情形,始得延長(第 11.5 條),且決定延長者須另行評估資料保護風險並採行減輕措施(第 11.6 條)。 4.賦予當事人查閱與申訴權利:當事人有於一個月內取得複本的權利(第 12.1 條),並得請求更正、封鎖或刪除(第 12.4 條);ADO 拒絕近用應儘速以書面告知理由(第 12.3 條);已將個資揭露予另一 ADO 者,應將更正等變更告知該組織;當事人得向 ADO 提出申訴,ADO 須訂有公平公正處理申訴的書面程序;未能妥適解決者,得通知 WADA,由 WADA 依《簽署方規約遵循國際標準》處理,且不排除當事人向有權的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ADO 並應配合該機關調查(第 12.5 條)。 參、事件評析 運動產業的高度敏感運動員個人生物資料,正因數位科技的運用而快速累積,國際運動組織自訂資料治理規範已成常態。國際職業足球員協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Associations de Footballeurs Professionnels,FIFPRO)早於 2022 年 9 月即與國際足球總會(FIFA)合作發布《球員資料權利憲章》(Charter of Player Data Rights),以 GDPR 為基礎,列舉職業球員就其表現、健康及生物特徵資料所享的知情、近用、撤回同意、限制處理、可攜、更正、申訴與刪除八項權利[3]。ISDP 雖只拘束我國 CTADA 的禁藥檢測,卻是國際運動組織對標 GDPR 與最新國際個資保護規範的近期共識,適可作為運動部提供運動產業個資管理指引的藍本。 尤其,近期運動治理場域接連出現運動員個資爭議事件,歐盟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就 C-474/24 案作成判決,認於網路公告違規運動員姓名、禁賽期間及理由,雖原則上不牴觸 GDPR,但公告機關須於公告前就相關利益個別權衡並符合比例原則,尤其公告期間的長度;運動員並須能於公告前向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起預防性申訴[4];加拿大隱私專員公署(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OPC)就 WADA 所轄運動員個資被用於性別審查一案進行調查後,於 2026 年 3 月與 WADA 簽訂合規協議,WADA 雖未承認違法,仍承諾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將 ADAMS 系統的運動員個資限於反禁藥目的[5];國際奧會則於 2026 年 3 月通過女子組資格政策,自 2028 年洛杉磯奧運起,採以一次性 SRY 基因篩檢認定資格[6]。這三起爭議,分別指向告知未涵蓋公開揭露、目的外利用僅設限制而無事前風險評估、基因雖列特種個資卻缺乏依風險決定是否事前把關的機制。ISDP 所要求的隱私始於設計、處理風險評估、目的限制與分享控制,恰可作為避免同類問題的工具。 ISDP 雖是禁藥組織所訂標準,但內容面向完整、接軌國際,其隱私始於設計、處理活動紀錄、就處理風險所課予的評估義務(含《規約》與各項國際標準明文所列以外的處理及延長保存期間時的風險評估),以及附件 A 依八類紀錄模組分列保存期間與理由的保存排程,均有對應的規範。我國《人工智慧基本法》已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文 20 條,並自 2026 年 1 月 14 日總統公布日施行。該法第 4 條揭示政府推動 AI 研發與應用應遵循的七項原則,其中第 3 款要求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尊重企業營業秘密,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並促進非敏感資料的開放及再利用[7]。當運動與健康數據結合 AI 分析、敏感度益增,運動部作為運動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循 ISDP 重點為運動員敏感生物資料建立風險導向、產業共通的個資保護制度準繩,既接軌國際標準,落實個資法監督非公務機關的要求,也呼應我國 AI 治理原則。 本文著作權屬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有,如需引用或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keid.nat.gov.tw/tips/) [1]World Anti-Doping Agency, 2027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Data Protection (ISDP), at 2 (2025)(前置說明頁載明 ISPPPI 更名為 ISDP、自 2027 年 1 月 1 日生效),https://www.wada-ama.org/sites/default/files/2025-12/2027_international_standard_for_data_protection_isdp.pdf(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ISDP 於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5 日韓國釜山第六屆世界運動禁藥管制大會通過,見 WADA, 2025 World Conference on Doping in Sport, https://www.wada-ama.org/en/2025-world-conference-doping-sport-busan(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2] 同前註 1,ISDP 第 1.0 條「導論與範圍」(Introduction and Scope);所列參考規範包含 OECD 1980 年《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跨國流通指導綱領》、歐洲理事會第 108+ 號公約、APEC 隱私保護綱領、《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GDPR,以及歐洲人權法院 2018 年 1 月 18 日 FNASS and others v. France 判決等。 [3] FIFPRO, Charter of Player Data Rights Launched for Professional Footballers (Sept. 19, 2022), https://fifpro.org/en/supporting-players/competitions-innovation-and-growth/player-performance-data/charter-of-player-data-rights-launched-for-professional-footballers/(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4]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 14 July 2026, Case C-474/24, NADA Austria and Others;並見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Press Release, The online publication of the names of professional athletes who have infringed anti-doping rules may be compatible with EU law (July 14, 2026), https://curia.europa.eu/site/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26-07/cp260103en.pdf(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5] Office of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Compliance Agreement Between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and 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Mar. 17, 2026), https://www.priv.gc.ca/en/opc-actions-and-decisions/investigations/investigations-into-businesses/2026/2026-wada-ca/(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6]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 Announces New Polic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Female (Women's) Category in Olympic Sport (Mar. 26, 2026), https://www.olympics.com/ioc/news/international-olympic-committee-announces-new-policy-on-the-protection-of-the-female-women-s-category-in-olympic-sport(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7] 人工智慧基本法,2025 年 12 月 23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167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自公布日施行;條文見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93(最後瀏覽日:2026 年 7 月 25 日)。
親愛的讀者 隨著AI技術快速發展,全球各國積極調整相關政策,以因應技術所帶來的機會與挑戰。在AI治理方面,美國德州通過《負責任的人工智慧治理法》,白宮亦發布《AI行動計畫》,展現美國促進創新、提升公共信任的政策方向;歐盟近期則公布《禁止AI行為指引》,並提出《對外投資建議》,顯示其對高風險AI應用與關鍵技術保護的重視。 除AI政策外,本期亦收錄多篇與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觀察,包括新加坡A*STAR透過產研合作強化企業研發能量,以及探討我國6G頻率釋出政策展望。同時也以日本新技術實證制度為例,探討醫療監理沙盒之可能設計方向,盼為台灣推動醫療創新帶來新的思考。 期盼本期內容能陪伴您在科技與法制快速變動的時代,獲得新的觀察與啟發。 編輯部
2025年09月出刊 第37卷第03期親愛的讀者 行政院於114年8月28日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以「鼓勵創新、兼顧人權」為核心,參考歐盟、美國與韓國的AI治理經驗,確立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治理之基本原則,期望將臺灣打造為「人工智慧島」。近期賴總統亦於「2025台灣創投年會」中指出,政府將透過人才培育、資金挹注、法規鬆綁、延攬國際人才及提升市場流動性等措施,全力推動新創發展。 在推動AI法制與促進新創的背景下,本期特別規劃專文探討日本對生成式AI著作權之規範,以及英國公部門衍生新創政策與激勵措施,希冀為我國未來AI治理框架與創新生態系之發展,提供可資參考的國際經驗。 編輯部
2025年06月出刊 第37卷第02期親愛的讀者 近期立法院已著手審查《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朝野立委陸續提出十餘個版本,討論聚焦主管機關、資料治理與開放機制、訓練資料透明與可溯源性等關建議題,為我國AI治理藍圖奠定方向。與此同時,立法院亦同步審議《資通安全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資安事件通報義務,並加強資通安全產品使用規範。 面對全球AI法制浪潮與資安威脅挑戰,本期特別規劃專文研析美國近年AI法制政策發展,以及歐盟資通訊產品安全性規範,並收錄多篇近期重要立法趨勢,期能為建立我國AI治理與資安防護體系,提供可資借鏡的他山之石。 編輯部
2025年03月出刊 第37卷第01期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遲延付款(late payment)可能會擾亂企業的現金流,使企業無法支付帳單,甚至導致企業倒閉。中小企業尤其容易受到這些問題的影響,因中小企業通常缺乏足夠的現金儲備來應對資金壓力。 為有效因應此一問題,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觀察到,英國商業貿易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and Trade)於2025年7月31日至10月23日期間就遲延付款議題,發布公眾諮詢,並於2026年3月24日公布諮詢回應結果。 諮詢回應結果確認大型企業遲延付款問題有立即解決的迫切性。為此,英國政府將盡速推動相關立法措施: 一、強化小企業專員(Small Business Commissioner,簡稱SBC)權力 1.調查權:SBC將有權調查疑有不良付款行為或付款表現報告不實的企業。 2.裁決權:SBC將有權於法院程序外裁決企業間之付款爭議。 3.裁罰權:SBC將有權對企業進行裁罰。包括對持續遲延付款、或未遵守遲延付款相關法規之大型企業,處以高額罰款的可能性。 二、遲延付款延伸性措施 1.董事會層級的付款行為監督:擬針對持續遲延付款之大型企業,規定其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應就付款表現不佳之原因及改善措施提出說明。 2.最長付款期限:擬訂定最長付款期限為60天的法定上限,以保障中小企業於最長60天內可獲得付款。僅在少數例外情況得排除適用,例如交易雙方皆為大型企業、買方相較於賣方為規模較小的一方、或涉及進出口交易時。 3.發票爭議期限(Deadline for disputing invoices):擬訂定提出發票爭議的時限,未於該時限內就其向供應商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提出爭議之企業,即須依約支付全額發票金額、以及遲延付款所產生之法定利息。 4.遲延付款法定利息:擬規定所有商務合約均須包含遲延付款法定利息條款,且強制規定該遲延利息之利率為英格蘭銀行基準利率再上加百分之8,此一約款並不得由雙方另行協議採用其他方案取代。 整體而言,英國政府擬透過推動上述立法措施,有效遏止遲延付款行為,為中小企業提供關鍵支持,共同促進英國經濟成長。後續的立法進程及政策實施成效,值得我國持續關注。
2026/06/02 美國財政部研議精簡外國人投資審查流程 資策會持續關注其進展美國川普第二任期大力推動對美國投資相關政策,以2025年1月「美國優先投資政策」(the America First Investment Policy)為政策基礎,美國財政部「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近期於2026年2月9日廣泛徵詢外界對「已知投資人計畫」(Known Investor Program)的意見,包括投資人如何在符合美國國家安全要求下,進一步適用簡化的外國投資審查流程。 CFIUS「已知投資人計畫」由美國財政部於2025年5月提出,目的在使外國投資人於提交正式投資申報前,先行且自願向CFIUS提供相關資訊,以提升CFIUS執行國家安全相關盡職調查作業之效率,具體規劃前仍由美國財政部籌備中。 美國財政部說明,相關調整措施旨在促進來自美國盟友與合作夥伴對美國的投資。本次意見徵詢開放所有CFIUS利害關係人,就「已知投資人計畫」之制定,以及CFIUS在案件審查、未申報交易、緩解措施、監管與執法等領域應如何提升效率提出建議,該徵詢作業已於2026年3月18日截止,相關意見內容則尚未公開。 資策會科法所梁耀文副研究員指出,隨著川普第二任期在經貿政策上同步推動對等關稅措施與擴大對美投資誘因,企業為降低關稅、供應鏈風險以及更貼近美國市場,赴美投資與海外佈局的需求明顯增加。在此背景下,美國一方面持續透過CFIUS強化對關鍵技術與國家安全相關投資的把關,另一方面也積極思考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對來自盟友與可信賴夥伴的投資人導入風險分級、事前資訊掌握及程序簡化機制,以降低法規遵循成本並提升投資審查之可預測性。 此外,台美已於《台美對等貿易協定》架構下承諾深化經貿與投資關係,台灣企業與投資人若能及早掌握CFIUS已知投資人計畫等制度發展,將有助於在符合美國國安要求的同時,掌握赴美投資時機,提升投資決策的可預測性與競爭優勢。
2026/06/02 白宮釋7GHz頻譜備戰6G布局隨著全球第六代行動通訊(6G)技術競爭白熱化,頻譜資源已成為各國布局未來數位經濟與通訊基礎設施的核心戰略。美國總統川普於2025年12月19日簽署「贏得6G競賽」(Winning the 6G Race)備忘錄,指示相關聯邦機關啟動7.125–7.4 GHz頻段的重分配與清理規劃程序,為未來6G商用使用建立頻譜供應基礎。此一政策方向被視為美國提前部署6G頻譜資源的重要訊號,也反映頻譜政策在科技與國家安全層面的戰略意義。 該備忘錄要求美國相關主管機關加速盤點中頻段頻譜資源,並研議釋放7 GHz下段(約7.125–7.4 GHz),供未來6G與新一代無線通訊技術使用。同時,政府將立即啟動對2.69–2.9 GHz和4.4–4.94 GHz兩個關鍵頻段的可行性研究,以評估進一步釋放更多頻譜資源,用於高功率商業6G部署。由於中頻段頻譜在覆蓋範圍與系統容量之間具有良好的平衡特性,能兼顧廣域服務與高資料傳輸需求,因而普遍被視為未來6G系統發展的關鍵頻段之一。美國政府透過總統備忘錄方式推動跨部會協調,顯示其在全球6G競爭中維持技術與產業領先地位的政策決心,並有助於在技術發展初期建立政策方向,提供產業投資與研發的預期穩定性。 圖一:美國贏得 6G 競賽政策目標。 資策會科法所潘俊良高級法律研究員觀察,全球主要國家正逐步將6G發展納入國家科技與產業政策核心,除技術研發外,頻譜規劃與法規調適亦成為重要政策工具。美國此次針對7 GHz頻段的政策部署,除有助於建立未來6G頻譜供給基礎,也凸顯頻譜治理、產業政策與國家安全之間的緊密關聯。 我國方面,行政院於2025年7月通過「次世代通訊科技發展方案(2025–2030)」,除了加速整備6G與衛星通訊頻譜與法規調適,預先布局6G商用化,也預計在掌握低軌衛星通訊主權情況下,於2030年引進3家國際衛星星系。從政策方向來看,次世代通訊技術不僅攸關電信產業發展,也與智慧城市、智慧交通、遠距醫療及數位治理等攸關國民福祉的公共服務密切相關。 圖二次世代通訊科技發展方案(20252030)關鍵目標。 未來6G政策除需關注頻譜供給與技術標準外,亦應同步思考頻譜共享機制、跨產業應用監管及國際合作等面向。透過持續觀察國際政策發展並深化法制研究,可為政府政策制定與產業發展提供制度參考,協助我國在全球次世代通訊競賽中建立更具實力的發展基礎。
2026/06/02 AI科技輔助醫療: 借鏡日本活用AI突破醫療人力困境之AI風險治理與健保策略面對高齡化社會與放射科專科醫師短缺的挑戰,日本積極將人工智慧(AI)導入醫療影像判讀流程,透過「明確技術定位、完善法制管理、改革健保支付」三管齊下,成功建構兼顧醫療安全與產業發展的運作模式。以下聚焦其在醫療 AI 風險治理與健保給付上的核心策略: 一、 強化醫療 AI 風險治理 堅守醫師主體性與專責監督 日本在應用 AI 進行病灶偵測與超低劑量影像再構成(DLR)等技術時,建立了一套嚴謹的管理機制。依據日本醫學放射線學會發布之《人工智慧放射線影像診斷輔助軟體管理指針》,風險治理重點包含: 1.確立「醫師主體性」:法制上強烈主張 AI 僅為輔助醫師的「第二意見」,不能取代醫師。最終的診斷與法律責任仍歸屬於醫師;同時,醫師在撰寫影像報告時必須明確註記「使用了 AI」,以確保醫療決策的透明度。 2.設置「安全及精度管理責任者」:指引要求導入 AI 的醫療機構,必須配置一名具備學會認證資格的「放射線診斷專科醫師」擔任管理責任者。該員專責掌握院內 AI 軟體清單、監督系統穩定性,並定時對院內使用者實施安全教育訓練。 3.落實醫病溝通機制:指引明訂醫師必須向病人充分說明,使其理解「AI 的結果可能與醫師的最終判斷不一致」,避免患者對 AI 技術產生過度的期待。 二、健保給付觀點:以明確經濟誘因引導 AI 落地 為了讓 AI 技術真正在臨床普及,日本將「落實 AI 安全管理」與「健保高階給付」深度綁定,藉由經濟誘因促成政策落地。 1.明訂影像診斷管理加成點數:日本在 2022 年的診療報酬(健保給付)改訂中導入,在 2024 年度的改訂中,進一步擴大了給付標準。針對具備急救中心功能的醫院新設「加成 3(235 點)」,特定機能醫院則適用「加成 4(340 點)」(註:日本健保 1 點固定換算為 10 日圓)。 2.給付條件與 AI 治理規範掛鉤:醫療機構若欲取得上述加成,除了須配置足夠的專科醫師與夜間讀影體制外,最關鍵的條件是必須依據學會指引,對導入的 AI 影像軟體進行適當的安全管理。日本對於「已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醫療 AI 軟體,並取得學會認證,依據指引於醫療現場應用該軟體,始納入健保給付範圍。這項給付策略成功鼓勵大型醫院在安全前提下引進 AI,有效舒緩了醫師假日與夜間讀影的壓力;截至 2025年9月,已有39 款已獲許可證之 AI軟體取得認證並投入臨床算點使用。 三、資源優化趨勢與對我國之啟示 在解決人力荒的未來規劃上,日本正積極倡議將現行癌症篩檢的「兩名醫師雙重讀影」規則,彈性鬆綁為「一名醫師搭配 AI,並由醫師最終確認」的模式,同時推動結合 AI 初步過濾的遠距影像診斷,以優化醫療資源配置。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林美鳳表示,同樣採取全民健保的日本成功經驗,提供了明確的法制發展路徑,臺灣在推動「健康臺灣深耕計畫」時,若能在建立「負責任 AI 落地機制」的同時,於法制上明文化 AI 輔助判讀的健保支付給付標準(例如針對已獲 TFDA 許可之軟體,在確保AI風險治理下,提供明確給付),將能大幅提升醫療機構導入智慧醫療的信心,並帶動生醫與資通訊產業的研發意願,進而確保高齡化社會下的全民醫療品質。
2026/06/02 日本製藥業引進雲端系統 防範藥品供應斷鏈危機自然災害與國際突發事件持續衝擊全球藥品供應,過去日本製藥產業之供應鏈資料多依靠人工維護,人員確認供應鏈影響範圍必須在多個系統、資料表單間往返,依靠電話與電子郵件逐一聯絡不同供應商,耗費時間與人力,人員異動時,資料往往流失,未能串聯並形成公司有效資產。 再者,藥品供應危機常埋藏於供應鏈上游盲區,企業為分散風險,向三家不同供應商採購原料,卻在異常發生時發現三家供應商皆從同一海外製造廠輸入產品。因無法掌握上游結構,單一環節異常引發全面斷鏈。除了造成企業聲譽受損,更會直接衝擊公共衛生安全,影響患者用藥權益。 為解決困境,日本醫藥產業引進雲端供應鏈管理系統,將供應結構轉換為樹狀圖,呈現原料採購、委託製造到物流倉庫脈絡。該系統協助企業釐清經銷商與原料供應商關聯,發掘共同上游。以圖像呈現之方式可打破部門溝通障礙,品質、研發與製造部門皆能依同一平台進行決策,評估更換供應商產生的連鎖反應。遭遇突發事件,該系統會自動發送警報並確認狀況,迅速釐清影響範圍。 未來此系統之應用將延伸至平時狀態之佈局,企業可利用風險評估控管庫存、建立原料多重採購來源,將資料庫提供給品質部門擬定策略,並將此平台視為推動全球供應鏈、應對永續發展與盡職調查的核心建設。 製藥產業具備風險容易蔓延、治療具時效性、生產技術門檻高且難尋替代產能等特徵,企業權衡效益後主動引進系統,儘管部分供應商對資訊安全與營業秘密存有疑慮,然而在面對變動快速的國際趨勢,圖像呈現供應脈絡、即時偵測危機並促成跨部門共同應變,已成為藥廠將管理從事後補救轉向主動佈局的關鍵。 這項業界自發升級,恰好與政府的政策推力緊密結合,日本政府於2025年修正《確保藥品及醫療器材等之品質、有效性及安全性法》,除了要求醫療用藥品製造販售業者設置安定供給管理體制責任人,未來亦將制定確保安定供給體制手冊。此外,政府也針對引進雲端管理的企業提供經費補助。透過這套雲端系統,企業能確保履行穩定供應之責任,達成穩固營運與法遵的雙重目標。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齊庭提醒,藥品供應鏈圖像化呈現已成國際趨勢,企業透過雲端集中管理生產、輸入、庫存及聯絡資料時可能涉及商業機密,須遵守個人資料保護規範,並落實資訊安全與保密義務。未來若發展為多企業共享平台,也可能會衍生資訊交換相關疑義及風險。掌握供應鏈全貌的同時,必須建立完善規章以防範法律爭議。
2026/05/19 「2026公共衛生高峰論壇」台英澳義專家跨域對談空汙、AI、兒童發展公衛新未來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攜手美國在台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於2025年6月20日共同舉辦「數位經濟時代的隱私保護與商機-CBPR跨境隱私規則體系解析」說明會,AIT商務官Christian Koschil(柯思遠)特別蒞臨致詞,對臺灣加入CBPR國際隱私保護體系致力於隱私保護表達支持。本次說明會由國發會法制協調處林豐文處長開場進,傳達政府對於CBPR堅定支持的態度,國發會並提醒與會者跨境傳輸的資料保護是數位經濟時代企業競爭力的關鍵。科法所進一步呼應,指出「個資管理是資料治理的基石,CBPR是通往世界的鑰匙」。隨著全球數位化進程加速,跨境資料傳輸已成為企業營運不可或缺的一環,CBPR驗證機制不僅提供了國際認可的隱私保護標準,更為企業開啟了跨境傳輸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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