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1 協助經濟部增訂新創專章,催生新創獨角獸引領科專成果產業化

  隨著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世界各國不斷出現估值超過十億美元之獨角獸公司,顯示新創公司在全球產業與科技發展中的角色愈趨重要。為因應以新創帶動創新之發展趨勢,擴大政府資助研發成果之運用效益,經濟部於111年1月25日修正《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經濟部科研成果辦法),重點有三: (1)新增新創公司定義(第4條之1); (2)免除定價後因價格變動產生之職務責任(第35條); (3)增訂「研發成果衍生新創公司」專章(簡稱新創專章),希望能藉此鼓勵科技計畫衍生新創公司。   依經濟部科研成果辦法,科技計畫在運用研發成果前,原本需經公告和報部核准等程序,但在新創專章增訂後,如果是將研發成果技術作價衍生新創公司,就不用再公告;除在陸港澳等地區運用研發成果外,境外實施也不用再報部核准,大幅降低執行單位的行政成本。更重要的是,為鼓勵法人衍生新創和獎勵同仁投入新創,新創專章設有得調降研發收入繳庫比率,以及執行單位應分配一定比率股權予團隊之規定。   在增訂新創專章後,科法所也協助經濟部技術處完備相關配套機制,預計今(2022)年下半年起,經濟部技術處將開始受理申請,期待能藉此活絡我國新創生態系,催生新創獨角獸,引領科專成果產業化!

2021/08/27 資策會科法所招募學習律師!歡迎踴躍報名!

  法務部於今(2021)年7月正式核定本會為學習律師第二階段實務訓練機構,法學子將可申請至本所進行五個月之實務訓練。歡迎已通過律師高考之法律學子,且如獲留用有意願繼續於本所工作者,至104人力銀行投遞履歷,履歷審查通過後將安排筆試及面試。 相關安排如下: 1.實習規劃: 編號 中心別 內容 1 數位創新中心 智慧運輸相關政策法制、APEC CBPR企業個資守護、TPIPAS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電子商務法制、永續能源法制等 2 價值拓展中心 創新創業政策與法制、數位匯流法制、中小企業法制、數位政府法制、企業法遵法制等 3 創意智財中心 文化科技法制、公司治理法制、智財策略法制、資料整合保護、TIPS台灣智慧財產管理制度等 4 會務中心 全會智財管理及推廣、全會法律事務服務 2.筆試及面試 日期 內容 Day 1 筆試、業務中心主管面試 Day 2 所長及副所長 *筆試及面試日期另與求職者協調安排 加入我們: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聯絡人:吳小姐/ 02-6631-1393/ yao127@iii.org.tw

2023/06/30 即將登場 亞灣新創園新創資金媒合交流會-新創招募

創新創業活動已然成為當前潮流,然而創業路上難免缺錢缺資源。對此,亞灣新創園將於6月30日舉辦「政策資源說明會」(上午)與「新創資金媒合交流會」(下午),期能協助新創媒合資金,同時也提供認識各領域創新者與合作夥伴的機會。 (註:上午場之「政策資源說明會」將另外開設活動頁面進行報名,歡迎隨時關注活動最新資訊。) ■ 新創招募辦法 1.報名資格 (1)成立8年以內之新創企業(需已成立公司)。 (2)募資階段為天使輪~A輪。 (3)領域:智慧科技(5G、AIoT)、生技醫療、數位內容、食農科技、綠能科技。 2.報名方式 (1)於本活動頁面中完成線上報名。 (2)完成線上報名後,提交募資簡報至主辦單位收件信箱(cytsai@iii.org.tw)。 (3)簡報格式限PPT或PDF,長度建議20頁以內。 (4)入選之新創將可與投資人進行一對一交流,請於報名系統中備註(或來信說明)有意交流之投資人以及交流目的(請參考活動頁面中所示「(預計)參加之投資人名單」)。 (5)徵案期限:2023年6月5日前。 3.審核流程 (1)初步審查:收件後由主辦單位審查報名資格,將於報名後3個工作天內通知是否完成報名(或通知補件)。 (2)實質篩選:通過資格審查後,主辦單位將根據領域及新創報名所填意願,分配與投資人進行實質篩選,並給予募資簡報建議。 (3)入選通知:預計於活動前2周(6月16日)通知獲選之報名者與簡報修改建議。 (4)簡報提供:入選之報名者請依建議修改簡報後,預計於6月23日前提供修改後簡報。 4.其他注意事項 (1)預計入選12家新創團隊;保留亞灣新創園2名入選名額。 (2)主辦單位保有排定新創與投資人一對一交流之權力。 ■ 參與之投資人名單(持續新增中) 聚達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台安傑國際天使投資、達盈管理顧問、觀音資本、扶田資本、曙光網路加速器 (flyingVest Ventures )、金石創投、華陽創投、500 Global、盛宇創新Raintree(原Rainmaking更名)、MakerPRO、聚陽實業、欣橋機械、悅智YEZ國際融資加速器、若水數位評價、明安國際、頂固開發、SparkLabs Taiwan。(依出席確認時間排序)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高雄市政府青年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6/30(五)14:00 - 17: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備註 13:50~14:00 報到 14:00~14:10 貴賓致詞 14:10~15:10 新創 PITCH (上) 預計6隊(每隊簡報6分鐘,問答3-4分鐘。) 15:10~15:20 茶敘 15:20~16:20 新創 PITCH (下) 預計6隊(每隊簡報6分鐘,問答3-4分鐘。) 16:20~16:30 中場休息 16:30~17:10 一對一交流媒合 共2輪,每輪20分鐘 17:10~17:30 自由交流

2023/06/20 開放報名 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勞資議題及人資管理策略-實體場

◎本課程將於線上同步直播,如欲線上參加,請報名線上場次: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207 歡迎報名參加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系列課程!本系列課程辦理集點活動並給予參與程度高的學員結業證書,報名實體場及直播場之學員皆可集點,詳情請見2023年課程集點辦法:https://stli.iii.org.tw/news-detail.aspx?no=16&d=118。 新創事業在邁向蓬勃成長之路上,除了資金是發展的重要關鍵外,人資更是成就新創事業的重要支柱。「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於2023年聯合辦理【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系列課程,亞灣新創園將於6/20舉辦本系列課程,主題為《新創勞資議題及人資管理策略》。 上半場邀請擁有多年處理勞資案件實務經驗的善長法律事務所黃士龍律師,講授「新創不可不知的勞資議題」,從招募、聘僱、薪資、工時、勞動契約成立到消滅等各階段可能面臨的勞資爭議問題,做最實用的廣泛全面性介紹,幫助新創減少勞資糾紛,企業經營經營更輕鬆! 下半場邀請曾任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暨行政經理、現任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擁有多年人力資源行業經驗的人力資源專家李怡慧博士接力與各位學員分享傳授「新創不可不知的人資管理策略」,談談隨著企業的茁壯發展,企業人力資源應如何相對應的賦與新的內容、採用新的管理策略,除薪給、福利、績效管理的整合運作外,亦應納入外在策略規劃與資源,使新創更精確地配置人力、更有效率地達成組織策略性目標,進而有效提升企業生產力!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6/20(二)14: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45-14:00 報到 14:00-15:00 新創不可不知的勞資議題 善長法律事務所黃士龍律師 15:00-15:10 Q&A​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20 新創不可不知的人資管理策略 人力資源專家李怡慧博士 16:20-16:30​ Q&A 16:30 賦歸​

2023/06/20 開放報名 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勞資議題及人資管理策略-直播場

◎本課程採實體形式同步直播,如欲現場參加,請報名實體場次:https://stli.iii.org.tw/news-event.aspx?no=16&d=1208 歡迎報名參加2023年【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系列課程!本系列課程辦理集點活動並給予參與程度高的學員結業證書,報名實體場及直播場之學員皆可集點,詳情請見2023年課程集點辦法:https://stli.iii.org.tw/news-detail.aspx?no=16&d=118。 新創事業在邁向蓬勃成長之路上,除了資金是發展的重要關鍵外,人資更是成就新創事業的重要支柱。「林口新創園」及「亞灣新創園」於2023年聯合辦理【Skill-up Seminar】新創法律人才培訓課程系列課程,亞灣新創園將於6/20舉辦本系列課程,主題為《新創勞資議題及人資管理策略》。 上半場邀請擁有多年處理勞資案件實務經驗的善長法律事務所黃士龍律師,講授「新創不可不知的勞資議題」,從招募、聘僱、薪資、工時、勞動契約成立到消滅等各階段可能面臨的勞資爭議問題,做最實用的廣泛全面性介紹,幫助新創減少勞資糾紛,企業經營經營更輕鬆! 下半場邀請曾任台灣百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暨行政經理、現任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擁有多年人力資源行業經驗的人力資源專家李怡慧博士接力與各位學員分享傳授「新創不可不知的人資管理策略」,談談隨著企業的茁壯發展,企業人力資源應如何相對應的賦與新的內容、採用新的管理策略,除薪給、福利、績效管理的整合運作外,亦應納入外在策略規劃與資源,使新創更精確地配置人力、更有效率地達成組織策略性目標,進而有效提升企業生產力!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3/06/20(二)14: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主講人 13:45-14:00 報到 14:00-15:00 新創不可不知的勞資議題 善長法律事務所黃士龍律師 15:00-15:10 Q&A​ 15:10-15:20 中場休息​ 15:20-16:20 新創不可不知的人資管理策略 人力資源專家李怡慧博士 16:20-16:30​ Q&A 16:30 賦歸​

2023/06/15 開放報名 【北部場】112年「新創採購機制及鼓勵地方政府參與推動」說明會

一、緣起: 為優化我國新創發展環境,落實行政院「政府成為新創好夥伴」政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自107年開辦新創採購,積極推動新創產品及服務上架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專區,供全國各機關購買。 為鼓勵各地方政府運用新科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依據「新創產品及服務採購補助作業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購買上架新創業者(成立8年內)供應的產品及服務。為了持續廣宣促進參與,特以各地方政府為對象,辦理說明會。 二、參與人員: 各機關業務有採購需求或統籌需求之人員(至網站報名),因名額有限(50人),若報名人數超過,則依報名順序錄取,若報名不足10人則取消辦理。 三、應用情境推薦:(以下舉例,架上品項更多元) 因近日高齡照護需求增加,以及為推動淨零碳排之政策,架上也提供關照護與環保政策之產品與服務可供參考,舉例如下: 品項 功能 淺在需求單位 智慧環保領域 1 智慧開關節能系統 提供智慧節能物聯網系統,含微型系統主機,可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App)遠端遙控開關,並針對單層樓設備開關遙控與自動控制,並可設定開關定時功能,具備控制器狀態、電器設備啟閉控制、排程控制管理、等功能。 總務、事務、環保等單位 2 資源回收系統乾電池回收機 以密閉乾電池回收機,結合AppAndroid/iOS或電子錢包與雲端監控管理,針對乾電池1號~6號及9V方型電池等,提供24小時資源回收服務。 3 用電管理系統– 非侵入式類電表型系統 本品項包含提供用電資訊分析、一般用電需量控制、用電組成結構、異常警示等功能,以非侵入方式量測饋線電流、電壓、功率因數、電纜溫度等資訊,在場域中完成用電盤查。 智慧照護領域-長照與監測相關產品 1 行動醫療物聯網 提供行動醫療物聯網,以健康隨行包、健康管理平台提供行動化醫療服務,如到宅醫療、行動巡檢等,並可以健康照護 App與雲端同步管理。 衛生、長照、醫療單位 2 排泄物處理裝置 排泄物處理裝置,含主機一台、穿戴配備一套與管線一組,利用排泄物偵測、自動洗烘與排泄物收集等功能來自動處理裝置使用者的排泄物,並即時記錄排泄物種類、次數、日期與時間等數據。可以被照護或醫療機關利用來即時自動偵測異常(如排泄物次數過於頻繁等)以加快異常發生後的介入速度,降低後續不良反應發生機率及醫療成本支出。 3 臥床狀態辨識服務(本地端) 本品項提供臥床姿態服務,以提供飛時測距(ToF,Time of Flight)技術偵測臥床者離床或是跌落床下時,即時發出警報通知人員前往處理。並需提供教育訓練、每月提供分析報表及現場設備維護。本系統可僅呈現物件形狀,無法以肉眼辨認出長相、衣著等隱私資訊,再監測臥床者的臥床狀態。 更多架上產品及服務,可參考新創採購官網: https://www.spp.org.tw/spp/subsidy/1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執行單位:新創採購計畫團隊(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時  間:2023/06/15(四)13:45 - 16:30 議  程: 時間 主題 講者 13:45-14:00 15分鐘 報到 14:00-14:20 20分鐘 新創採購機制說明 如何參與補助申請 新創採購計畫團隊 14:20-15:10 50分鐘 新創產品服務介紹​ 15:10-15:20 10分鐘 中場休息​ 15:20-15:30 10分鐘 機關代表分享​ 政府機關代表(邀請中)​ 15:30-15:50 20分鐘 新創公司分享 新創公司代表​(邀請中) 15:50-16:30 40分鐘​ QA時間

2023/06/07 醫療科技公司轉型提供資料類型產品解決方案於美國之智財權布局建議

醫療科技公司轉型提供資料類型產品解決方案於美國之智財權布局建議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3年05月31日 過去,醫療科技公司僅專注於開發針對醫療問題的硬體解決方案,近年這些企業則致力於轉型開發收集及利用大量病人、資料提供者資料之產品,而轉變成資料平台公司,而更可以全面了解病人及客戶生活習慣及健康狀況。 其中許多解決方案均利用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及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 ML),相較傳統上研發成果多為硬體設備,現今則轉變成出現大量軟體解決方案,保護研發成果之方式將發生改變,如何選擇合適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研發成果成為企業重要課題,此亦影響企業如何做智慧財產布局及擬定公司相關經營策略,因此建議企業——尤其是開發醫療資訊平台之醫療科技公司,特別是致力於開發醫療器材軟體(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 SaMD)、醫療設備嵌入式軟體(Software In a Medical Device, SiMD)及應用於醫療技術中的人工智慧等新興領域時可以參考以下提供之思考方向選擇對於企業發展最適切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態樣。[1] 研發成果如欲獲得專利保護,該發明必須係獨一無二且可以傳授的——即人們不能將自然發生或不可再現的事物申請專利,因為發明需透過專利以清楚的方式概述,並明確定義專利內容,並向公眾揭露,以便於申請人取得專利、並於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保護期限因各國法規、專利類型而將有所不同,建議企業應了解欲布局之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如台灣之發明專利[20年]、新型專利[10年]、設計專利[15年]),使大眾得藉以實施該技術內容。[2] 在美國,專利係由美國專利商標局賦予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壟斷其發明之權利,即美國聯邦法律更使專利所有權人在專利權效期內得以禁止他人於該期間內於美國製造、使用、銷售或進口至美國這項已獲得專利保護之發明,此給予專利權人一個得以建立一個阻止他人進入市場的巨大障礙,可防止競爭及保護專利權人可以自由實施該權利。[3] 因專利有上述特性,文章作者建議,如裝置(device)、該裝置使用之軟體,對於從事新藥開發之藥廠,於保護新穎成分(New Chemical Entities)、相關之治療方法及人工智慧相關發明較適合以專利保護。[4] 營業秘密係指資訊擁有者已盡合理努力保密,且不為公眾所周知或非可被公眾輕易探知而具有獨立經濟價值的,任何形式及類型之資訊。合理努力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定期提醒員工其負有保密義務(如:針對職務不同/所從事不同工作之員工,保密義務內容、程度、時間是否有所不同?)、踐行必要而知悉(need to know) 原則(如:執行不同工作之人員是否可互相存取各自的資料? 抑或僅能存取自己工作所需之資料?)、佈署IT安全措施或辦公室安全措施之狀況(如:是否有門禁?資料如有異常存取狀況時是否有示警機制?)並須即時調查及採取行動打擊涉及盜用營業秘密之行為(如:是否有相關通報不當使用營業秘密之管道及監控機制?)[5] 在美國,傳統上營業秘密之保護是結合各州法律而成,除了紐約州及北卡羅萊納州以外,所有州都頒布了其特有版本的《統一營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 UTSA)——係一項1979年頒布的統一法案。於2016年,國會又頒布了《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該法案保障當事人於聯邦法院提起營業秘密訴訟之權利,且只要促進犯罪行為之行為發生於美國,當事人即可於國外進行訴訟,此外,《統一營業秘密法》中規定營業秘密包含公式、模式、彙編、程式、設備、方法、技術或過程。而依《保護營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DTSA),營業秘密可為任何形式,無論係以物理、電子、圖形、攝影或書面形式儲存、編輯或紀錄之財務、商業、科學、科技、經濟或工程資訊均為營業秘密之範疇,因此,營業秘密之適用範圍較廣,於美國甚至抽象之想法均可受營業秘密保護。[6] 與僅提供有限保護期限之專利有別,如欲獲得營業秘密之保護,僅需資訊持續保密並存在並持續存有價值,該資訊即會持續受到營業秘密保護並擁有無限的有效期限,亦即,只要該資訊仍為秘密,即受到營業秘密之保護。如:可口可樂已將其配方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了130多年之久。惟與專利不同的是營業秘密一但被公眾周知或得以透過適當方式獨立開發(如競爭對手自己獨立開發而產出之資訊),就將失去營業秘密之保護。[7] 因為營業秘密之特性,諸如蛋白質結構、客戶清單、機器學習演算法、原始碼、化學製程參數(如:會產生化學反應之溫度或壓力)、甚至是醫療科技公司近年致力經營的人工智慧領域所產出的人工智慧、新的模型訓練方法、優化模型參數、消極專有技術(如:不該做什麼)。[8] 惟選擇專利抑或營業秘密之方式保護其研發成果將視企業的業務為何決定,如缺乏透明度之產業可能較適合以營業秘密方式保護,而非專利。例如:網路安全公司可能傾向於營業秘密保護,因為申請專利揭露其機密安全演算法可使競爭對手開發競爭產品或使駭客進行量身訂製之攻擊。相較之下,製造容易檢測、針對消費者之電子產品之企業更依賴專利保護,製造具有行業標準化品質之產品之企業亦是如此。[9] 總體而言,是否容易被逆向工程將會是決定以專利或營業秘密保護之關鍵性調查方式。因申請專利必須揭露細節事項,將對廣泛保護資料為基礎之軟體(且有使用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較具挑戰性,故專利較適合保護裝置(device)及會相互作用之實體產品和軟體。而營業秘密則要求資料所有人無限期地維持秘密性,亦須注意自己的想法獲得他人關注時遭仿效之風險,故較適合造價高或難以仿效的軟體、製造方法或產品。[10] 而對於生技醫療公司而言,其應考量使用混和策略以保護人工智慧相關之創新,如:專有之原始和訓練資料、模型之優化參數、將專有技術用於訓練模型及其他難以進行逆向工程之人工智慧相關的此類機密資訊,可能較適合用營業秘密保護,同時該技術的其他方面,如人工智慧系統或使用其開發之藥物則可透過專利保護。[11]惟不論企業決定要將該資訊做為營業秘密保護或申請專利保護,企業對於研究人員發表相關資訊的行為均應審慎評估,避免因揭露而喪失專利之新穎性或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的情形。 [1]Kristin Havaranek, Martin Gomez, Matt Wetzel, Steven TJoe & Stephanie Philbin, Top 5 IP Considerations for Medtech Companies Transitioning To Data-enabled Product Solutions (2023), https://medcitynews.com/2023/01/top-5-ip-considerations-for-medtech-companies-transitioning-to-data-enabled-product-solutions/ (last visited June 1,2023). [2]John Quinn, Protecting Inventions Through Patents and Trade Secret (2023), https://www.newsweek.com/protecting-inventions-through-patents-trade-secrets-1788352 (last visited May 30, 2023). [3]Id. [4]Charles Collins-Chase, Kassanbra M. Officer & Xinrui Zhang, United States: Strateg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siderations For Protecting AI Innovations In Life Sciences (2023), https://www.mondaq.com/unitedstates/trade-secrets/1276042/strategic-intellectual-property-considerations-for-protecting-ai-innovations-in-life-sciences (last visited May 30, 2023) [5]Id. [6]John Quinn, supra note 2. [7]Id. [8]Collins-Chase et al., supra note 4. [9]John Quinn, supra note 2. [10]Havranek et al., supra note 1. [11]Collins-Chase et al., supra note 4.

2023/06/02 簡介人工智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趨勢

近期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受到各界廣泛注意,而OpenAI於2023年3月所提出有關最新GPT- 4語言模型的技術報告更將此議題推向前所未有之高峰。過去OpenAI願意公布細節,係由於其標榜的是開源精神,但近期的報告卻決定不公布細節(如訓練計算集、訓練方法等),因為其認為開源將使GPT- 4語言模型面臨數據洩露的安全隱患,且尚有保持一定競爭優勢之必要。 若AI產業選擇不採取開源,通常會透過以下三種方式來保護AI創新,包括申請專利、以營業秘密保護,或同時結合兩者。相對於專利,以營業秘密保護AI創新可以使企業保有其技術優勢,因不用公開技術內容,較符合AI產業對於保護AI創新的期待。然而,企業以營業秘密保護AI創新有其限制,包含: 1.競爭者可能輕易透過還原工程了解該產品的營業秘密內容,並搶先申請專利,反過來起訴企業侵害其專利,而面臨訴訟風險; 2.面對競爭者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企業將因為沒有專利而無法提起反訴,或透過交互授權(cross-licensing)來避免訴訟; 3.縱使企業得主張「先使用權(prior user right)」,但其僅適用在競爭者於專利申請前已存在的技術,且未來若改進受先使用權保護之技術,將不再受到先使用權之保護,而有侵犯競爭者專利之虞,因此不利於企業提升其競爭力。 綜上所述,儘管AI產業面有從開源轉向保密的傾向,但若要完全仰賴營業秘密來保護AI創新仍有其侷限,專利依舊是當前各企業對AI領域的保護策略中的關鍵。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3/06/01 美國商務部提出CHIPS護欄條款,對受補助者實施限制以維護國家安全

美國商務部於2023年3月21日對《晶片與科學法》(CHIPS Act)獎勵計畫中的國家安全護欄條款(guardrails)提出法規草案預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並對外徵詢公眾意見,確保美國和盟友間的技術協調合作,促進共同國家安全利益。CHIPS作為國家安全倡議,以重建和維持美國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中的領導地位為目標,並確保CHIPS所補助的資金及尖端技術,不會直接或間接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伊朗和北韓等特定國家受益或用於惡意行為,若CHIPS受補助者參與限制交易,政府可以收回全部資金補助。護欄條款對受補助者實施限制說明如下: 1.限制在特定國家擴張先進設施:自獲得補助起10年內,禁止對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尖端和先進半導體設施為重大投資、協助擴大半導體製造能力。投資金額達100,000美元定義為重大交易,將設施生產能力提高5%為擴大半導體製造能力。 2.限制在特定國家擴建傳統設施:禁止在特定國家擴充半導體新生產線或將傳統半導體設施的生產能力擴大超過10%。若半導體設施的產出「主要服務」於該國國內市場(超過85%),則允許建造新的傳統設施,但最終產品只能在該國家或地區銷售。 3.半導體屬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項目:擬將一系列晶片歸類為涉及國家安全,並與國防部和情報局協商制訂清單管制,包括用於量子運算、輻射密集環境,和其他專業軍事能力的新進和成熟製程晶片。 4.加強美國出口管制:透過出口管制和CHIPS國家安全護欄條款,調整對儲存晶片的技術門檻限制並加強控制。對邏輯晶片應用,會設定比出口管制更加嚴格的門檻。 5.限制聯合研究和技術授權:限制與特定外國實體就引起國家安全問題的技術或產品進行聯合研究和技術授權工作。聯合研究定義為由兩人或多人進行的任何研究和開發,技術授權為向另一方提供專利、營業秘密或專屬技術的協議。

2023/06/01 日本修法防止元宇宙品牌商標仿冒

日本政府於今(2023)年3月10日,閣議通過不正競爭防止法等一系列智財法律修正案,包括商標法、不正競爭防止法、意匠法(設計專利)、特許法(發明專利)、實用新案法(新型專利)、工業所有權特例法等智財相關六法修正案。5月11日送第211回國會(眾議院)審議中。 本次智財法律修正案,係為求智慧財產進行適當的保護與提升智慧財產制度的便利性,並確保國內外事業者間公平競爭,修法擴充他人商品型態的仿冒態樣,創設基於商標權人的同意下近似商標註冊制度;設計專利的新穎性喪失例外適用之證明手續的簡化、發明專利等國際申請優先權主張之手續電子化,另對外國公務員贈賄罪之罰金上限提高等措施。 為強化數位化多元事業品牌保護,除商標法修法以擴充可取得註冊商標,針對防止數位空間之仿冒行為,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自原始商品於日本首次銷售起三年內(不正競爭防止法第19條第1款第5項),禁止銷售與該商品非常近似的仿冒商品,然修法前前述行為態樣不適用於數位空間。本次修法為防止數位空間之仿冒行為,規定商品型態的仿冒行為,即使係發生於元宇宙等數位空間亦構成不正競爭行為,可行使侵害排除及侵害防止請求權(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條第1款第3項)。 日本透過智財修法將商標保護觸角延伸入虛擬空間之作法,可作為我國未來政策推動與修法之借鑑。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3/05/30 美國著作權局發布「具AI產出之著作註冊指引」,關鍵在人類智慧貢獻程度

美國著作權局(US Copyright Office,USCO)於2023年3月16日頒布「具AI產出之著作註冊指引」(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本指引之發布係由於近年美國著作權局時常收到人工智慧著作之註冊申請案,對於此類著作是否可以成功註冊,過去未有較明確之判斷準則,如此恐造成美國著作權體制之紊亂,著作權局遂發布本指引,以作為民眾申請註冊之著作包含利用AI創作內容時之指導依據。 本指引首先認定「著作人」之概念須為人類,此部分與美國憲法、美國著作權法及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見解相同。 接著,本指引並描述到欲申請之著作,除前開之著作人須為人類外,人類須於該著作中傳達其原始精神理念(own original mental conception),不得為單純之透過機械運作所產生。惟此並非代表人類完全不得運用AI輔助創作,係取決於人類對該創作之創造性控制程度及該創作實際形成(Actually Formed)作者之傳統元素含量。 最後,本指引提出申請人於提出具AI產出著作時應提交之表格為標準表格(Standard Application),在創作者欄位中具體闡述人類作為作者之具體貢獻身份,且不能將AI列為作者或共同作者。至於在本指引發布前已提出之申請案,該指引提到申請人可以透過補充說明之方式,通知著作權局其著作中涉及AI產出部分,並就該部分聲明不專用,以符合新指引所要求之「揭露」。 綜觀以言,可以認定本指引之提出可作為著作人申請註冊時之遵循依據,初步解決過去未有AI著作申請註冊參考依據之弊病,然尚有許多細節待補充,且甚仰賴個案之判斷,惟本文認為未來隨AI科技之發展及廣泛利用,關「人類智慧」於著作貢獻程度更明確、更為具體之判斷標準勢必將應運而生,值得持續關注。

2023/05/26 歐盟執委會通過數位歐洲計畫2023~2024年工作計畫

為促進歐洲的數位轉型,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在2023年3月24日於通過數位歐洲計畫(Digital Europe programme, DEP)下的2023~2024年工作計畫,預計投入12.84億歐元於「主要數位歐洲計畫工作計畫」(Main DEP programme)(下稱「主要工作計畫」)及「網路安全工作計畫」(Cybersecurity Work Programme),以延續之前投入之成果,並加強歐盟對抗網路威脅的集體韌性。 實際上歐盟於2018年即提出第一個數位歐洲計畫,並透過數位單一市場策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嘗試建立符合數位特性的監管框架,藉以提高歐盟的國際競爭力,發展及加強歐洲的數位能力。數位歐洲計畫包括五個重點領域:超級電腦(Supercomputers)、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網路安全及信任(Cybersecurity and trust)、數位技能(Digital skills),以及確保數位技術在經濟及社會中被廣泛使用。 前述所說的主要工作計畫,其投入資金為9.095億歐元,重要工作有三。首先,藉由關注氣候和環境保護技術、數據資料、人工智慧、雲端、網路安全、先進數位技能及部署此些技術之最佳方法,並加強歐盟的關鍵數位能力。第二,關注數位公共服務,強調具跨境互操作性(cross-border interoperability)的公部門解決方案(例如歐洲數位身份)。此外,也將透過歐洲數位媒體觀測站(European Digital Media Observatory, EDMO)打擊假訊息,並以InvestEU計畫下的策略數位技術投資平台,重點支持中小及新創企業關注網路安全。 其次,網路安全工作計畫的投入資金為3.75億歐元,由歐洲網路安全能力中心(European Cybersecurity Competence Centre)負責執行,將支援建立國家和跨境安全操作中心的能力,以打造最先進的威脅檢測及網路事件分析生態系統。網路安全工作計畫還將資助產業(特別是中小及新創企業)遵守網路安全法規要求的項目,特別是網路及資訊系統安全指令(Directive on Security of Network and Information Systems, NIS2)或網路韌性法案(Cyber Resilience Act)所要求的內容。 歐盟已在加強數位公共服務、數位技能及網路安全等方面投入許多資源,其中網路安全、資安威脅和打擊假消息等議題因其不受地區限制而更受到注目,未來仍待持續關注此些議題之發展。

2023年05月出刊 第35卷第05期

親愛的讀者 為避免氣候變遷帶來的各種風險,許多國家已著手規劃各種因應措施,然而因應措施可能產生各種預期外之影響,使受影響的族群落入更不利的處境,進而阻礙或抵消淨零轉型的進展。因此,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近期成為各國關注的關鍵議題,2015年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即指出各國於低碳發展過程中應考量勞動力的公正轉型,以及創造尊嚴工作與優質就業機會。本期安排專文,借鑑擁有豐富公正轉型制度規劃經驗的加拿大與蘇格蘭,並與我國相關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比較,並對未來方向提出初步建議。 編輯部

2023年04月出刊 第35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傳統臨床試驗淤須於實體場所進行,但因應COVID-19疫情爆發後為降低染疫風險而採取封城或零接觸等防疫措施,各國遂同步推動去中心化臨床試驗(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 DCT),我國亦於2023年1月公告「藥品臨床試驗執行分散式措施指引」草案,說明實施DCT之應注意事項。本期特安排專文分享日本相關法制整備趨勢,供各界參考。 新冠疫情趨緩,指揮中心宣布自本(4)月17日起,搭乘公車、捷運、火車等大眾運輸工具不再強制戴口罩,針對指揮中心降級、新冠肺炎由第五類法定傳染病降為第四類,亦將公布具體實施時程。疫情已漸遠離,但因疫情所帶來之遠距醫療及數位健康的發展契機,是會跟著疫情消退,抑或乘勢崛起成為一種典範轉移(paradigm shift),甚值政府機關及產業界進一步深究。 編輯部

2023年03月出刊 第35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為了強化營業秘密的保護並促進產業技術發展,司法院於110年6月研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立法院於今(112)年1月三讀通過。除了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尚包括智財案件集中審理、擴大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及專家參與審判、紛爭解決一次性並避免裁判歧異、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及司法數位化升級、以及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修正重點。配合立法院於去(111)年5月三讀通過《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中國竊取我國產業關鍵技術或機密,或是「假投資、真滲透」等行為,建立監督機制。尤其《國安法》增訂「經濟間諜罪」――「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以竊取、侵佔、詐術、脅迫、擅自重置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或取得後使用、洩露」,違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針對美中對抗帶給地緣政治關係的劇變,透過智慧財產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並避免技術外流,將是必須持續關注之重要課題。 編輯部

2023年02月出刊 第35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新年伊始,國際地緣政治之震盪未歇,新冷戰兩極對抗之勢悄然成形。反映在科技法律的地平線上,人工智慧已由倫理規範蛻變為產品認證要求、無人機除了飛安尚引發資安及國安疑慮、標準必要專利(SEP)換穿車用電子的外衣後呈現新的風貌、以及數位服務增添了跨境(cross-border)及信任(trust)的元素等,在在都對現行的法律規範及制度提出挑戰。資策會科法所身為國內唯一的科技法制智庫,有責任協助政府及產業因應層出不窮的挑戰,擘劃與勾勒科技法制新的地平線。本刊亦將持續安排相關專文,促進各界之意見交流及共識形成。 編輯部

2023年01月出刊 第35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疫情讓電子商務愈加普及,網路購物已經成為數位經濟的驅動力,然網路商城用戶個資外洩事件亦愈加頻繁,甚至衍生網路詐騙案件。固然,受侵害之民眾得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惟實際進入訴訟程序之案件數量有限,且請求權基礎不一,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民法兼而有之。本期安排專文析介國內法院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以及外國法院判決––德國黑森邦(Hessen)高等法院2022年民事判決,嘗試從個人資訊自主權的角度,重新理解與詮釋傳統民事責任之損害及賠償,甚值吾人進一步省思實體世界數位化對於法律體系的衝擊及因應之道。 資策會科法所感謝各位讀者過去一年的支持及愛護,新的一年祝福大家白兔迎春步步高,花兔迎接滿團圓。本刊亦將持續安排最貼近數位科技脈動之法律專文,以饗讀者。 編輯部

2022年12月出刊 第34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歐盟於2020年11月25日提出,2022年5月4日通過《資料治理法》(Data Governance Act, DGA),該法作為「歐洲資料戰略」(The European Data Strategy)的重要一環,透過強化資料中介機構角色和資料共享機制,促進資料流通與其可用性,建立單一資料市場。本期安排專文介紹DGA以及輔助資料中介服務運作的重要基礎――歐盟於2022年初提出之《資料法》(Data Act)草案,並提出有關資料中介服務之法制建議,供我國發展資料及數位經濟時,建立並完備法制碁盤之參考。 編輯部

2023/05/08 科法所與《最佳利益2》劇組出資合作 營造律政辦公環境的美學質感

劉慧茹...《閱讀更多》

2023/05/02 科法所透視《最佳利益2》取景400坪辦公室

鏡週刊 劉慧茹...《閱讀更多》

2023/04/28 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協拍 《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拍出律政職場文化

圖一:《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取景於資策會科法所辦公區。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臺灣法律題材電視劇《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最佳利益3-最終利益》,第二、三季將於本月29日在公共電視陸續上檔。由資深製作人陳慧玲領軍,與法學背景的導演林立書、編劇林珮瑜與陳文梓攜手合作。這部劇企圖以執業律師的視角切入臺灣司法案件,衍生出司法與正義的思辨。資策會科法所力挺影視作品,體恤劇組在疫情期間拍戲,過程不易,所內出借整層辦公室供團隊拍攝,通過畫面呈現法律工作者的職場樣貌,呼應劇中律師事務所的寫實環境。 資策會科法所副所長顧振豪表示,律政劇在歐美日韓已是百花齊放,讓法律從業人員對作品中的律政職場文化產生共鳴,在網路平台上累積穩定的收視群眾,不少影視團體看重各行職人精神,邀請在職律師現身說法,探討律政劇帶給大眾的法律觀點。《最佳利益》系列揣摩法界生態,創作團隊以法律人的口吻和思維創造經典台詞,建構法律群體的共同記憶,合理又懸疑的劇情引人追看,值得對該領域有興趣的民眾細細品味。 圖二:女主角天心在《最佳利益2-決戰利益》劇照。 (由「群之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法律界新秀若想一探《最佳利益》的拍攝場景,科法所歡迎對法律有興趣者和學習律師加入。本所為臺灣最主要的科技法律人才聚集地,以精深的法律專業提供務實的解決方案,協助政府打造優質的科技與新興產業發展法制環境,目前提供科法所內四個中心:數位創新、價值拓展、創意智財、會務法律的工作機會給求職者選擇。各類招募計畫,將於科法所官網另行公告。詳細計畫說明及所有職缺請點選以下連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官方網站】 https://stli.iii.org.tw/model.aspx?no=99

2022/12/19 「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以三大面向/七題關鍵問項,提醒企業品牌經營之智財風險!

為協助企業快速掌握品牌智財風險(例如無法取得商標、被搶註、被控侵權等)並及時採取因應措施,可透過「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從品牌標識設計、品牌通路拓展、品牌行銷宣傳三大面向/七題關鍵問項,協助企業快速辨識品牌經營過程中潛藏之三大智財風險(包含品牌商標被控侵權、品牌商標被搶先註冊、品牌商標權利被廢止等),釐清品牌保護現況,以維護品牌發展。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從101年到111年已協助80多家企業因應品牌經營過程常見的智財風險,如:商標搶註、仿冒、被控侵權、經銷代理爭議等,產業別橫跨資訊科技、傳統製造、醫藥民生與服務業等。具體服務內容是針對企業的品牌發展各階段需求,如:品牌策略定位、體驗溝通、通路拓展等,提供對應的品牌智財風險預測與客製化品牌智財輔導,協助挖掘企業核心資產、保護企業品牌,以鞏固品牌形象及提升品牌價值。 本「品牌智財風險查核表」將協助企業檢視品牌的智財保護管理現況,「企業可依據填答結果獲得回覆建議與各項資源,著手規劃品牌發展現階段所需的智財防護網。 【線上查核檢視】立即線上檢視:https://forms.office.com/r/6M3ZfMwMA3 聯絡方式: 龔芳儀研究員/ 02-6631-1159 / tiffanykung@iii.org.tw 林昭如專案經理/ 02-6631-1186 / chaojuin@iii.org.tw

2023/06/01 NEW TWNIC網域名稱爭議意見徵集座談會 資深專家揭關鍵重點

圖一:「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意見徵集座談會於5月29日舉辦。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aiwan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 TWNIC)為完善「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TWDRP 1.0)的編制,TWNIC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委員會、台灣商標協會於本(5)月29日共同舉辦TWDRP 1.0意見徵集座談會,邀請司法院謝銘洋大法官擔任總召集人,由10位資深域名爭議處理專家,共同編製TWDRP 1.0,期能降低未來案件處理見解歧異情形。本次座談會擬就部分草案內容徵集各界意見,預計今年第3季辦理第二場意見徵集座談會,就所有TWDRP 1.0草案內容蒐集各方建議,並於年底完成內容編輯後,於明年初正式發布。TWNIC積極推進域名爭議的解決方式,委託資策會科法所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公布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Uniform Domain-Name Dispute-Resolution Policy, UDRP)之專家小組意見概述(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為參考基礎。在TWDRP 1.0意見徵集座談會中,邀請TWNIC、資策會科法所介紹TWDRP 1.0彙編的概況,並邀請台灣商標協會創會理事長賴文平、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律師,分別由編輯小組專家以及網域註冊人、申訴人的觀點,分享對於TWDRP 1.0的意見,最後由學界、實務界域名爭議處理專家進行綜合論壇,提供未來負責做成決定之爭議處理專家與透過爭議處理機制解決域名爭議的民眾,得以有更明確的方向。 TWNIC江進榮組長指出,TWNIC為提供企業訴訟之外的方式以快速有效解決爭議,2001年即建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至今累積豐富實務決定書意見。TWNIC委託資策會科法所,集結10位資深域名爭議處理專家,參考WIPO Jurisprudential Overview彙整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專家意見,編製「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TWDRP 1.0),以降低見解歧異,並更好的協助申訴人、註冊人與爭議處理專家使用爭議處理機制。 資策會科法所所長蕭宏宜表示,資策會科法所作為我國政府法律智庫並擔任唯二的網域名稱爭議問題之處理機構,自運作機制成立以來,在60多位來自各界的專家協助下,完成三百餘件申訴案爭議處理。未來資策會科法所也會全力協助TWNIC,透過資料庫分析技術、意見概述之編纂,完善域名爭議處理機制。 司法院謝銘洋大法官進一步表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為數位化社會提供快速且經濟實惠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我國域名爭議案件數量與WIPO案件數量相較雖然不多,但此時能夠以有系統方式建立資料庫,並彙整我國首部域名爭議專家意見概述,象徵本機制已往前邁向一大步。 過去20年,TWNIC與資策會科法所及所有專家小組成員,共同為網域名稱爭議處理做出貢獻,成果備受各界肯定。隨著數位時代發展一日千里,對於我國域名領域也將產生高度影響,未來TWNIC也將攜手各界持續關注國內外相關議題,為我國政府及企業提供最佳服務! 圖二:TWNIC委託資策會科法所於5月29日舉辦「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專家小組意見概述1.0」意見徵集座談會,並邀請司法院大法官謝銘洋(左3)、台灣商標協會創會理事長賴文平(左2)、益思法律事務所所長賴文智律師(右2)、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人鍾文岳(右1)、國立高雄大學教授紀振清(左1)進行專家座談。

2023/05/31 NEW 品牌價值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彰顯商標保護管理績效的必要性

根據英國知名品牌評價機構「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2023年全球最有價值500大品牌」(Global 500 2023)報告,排行前10名企業的總品牌價值超過1.5兆美元。而品牌價值來自於企業聲譽或產品商譽的現值展現,當企業越投入品牌活動,則越能累積與提升品牌價值。 然而,企業往往會混淆「品牌」與「商標」的概念,以為擁有品牌就能從心所欲的操作品牌。事實上,品牌必須註冊商標、布局保護,才能主張權利。品牌如果沒有受到註冊商標、布局保護,除了無法阻止他人仿冒、混淆或攀附自身品牌,更將削弱自身的品牌價值,甚至最終失去長期投資的品牌。近期依洛公司創辦的知名服飾品牌「iROO」,便是以註冊商標,捍衛品牌價值的實例。成功制止持續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近似商標「AROO」行銷服飾商品及服務,並獲得賠償。從本案可觀察到,企業逐漸翻轉過往品牌行銷著重於風格形象展現,較少主動突顯商標對品牌價值的影響。然而,商標布局保護、維權管理也可作為行銷素材,用以提升品牌形象,也是彰顯品牌價值特色的重要因素之一。 實際上,品牌企業對外展現(揭露)其品牌經營策略,及其商標布局保護與維權管理的整合績效,以強化品牌價值的作法,已是國際趨勢。例如:Interbrand Best Global Brands 2022前20名的Apple、Microsoft,均透過品牌官網揭露其商標維權管理措施,以示其如何與經銷商等夥伴,攜手維護品牌價值。因此,資策會科法所觀測國際品牌企業揭露其品牌商標管理績效的模式,歸納共通性的品牌商標管理揭露重點,以協助臺灣品牌企業,揭露品牌營運與品牌商標布局保護、維權管理的連動效益,讓潛在消費者、投資人、客戶等利害關係人,看見企業捍衛品牌價值的積極作為,彰顯對應的商標布局版圖,足以對抗仿冒、防止侵權,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彰顯對應的商標維權管理機制,與經銷代理商或聯名夥伴,共同推廣品牌、守護品牌價值,創造品牌未來更多的發展機會。

資策會科法所提出供應鏈資安議題指引,幫助半導體產業提升供應鏈資安意識

  資策會科法所與資安科技研究所、軟體技術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1年科技專案-臺灣資安卓越深耕-半導體及資通訊供應鏈資安關鍵技術發展計畫,以半導體及資通訊產業供應鏈資安為核心,研析近年美國、歐盟、日本地區相關之供應鏈資安威脅態勢、國際與產業標準(包含:美國CMMC 2.0、SEMI E187、BSIMM第12版、IEC 62443),提出「供應鏈資安議題指引」,作為我國半導體產業可對應之國際或產業資安標準藍圖。並藉由舉辦「資安情蒐暨資安政策趨勢研討會—以半導體供應鏈為核心」,發表供應鏈資安國際法制政策研析成果,引導國內半導體及資通訊業者掌握國際重要相關供應鏈資安議題趨勢、增進資安情蒐交流,從而促進企業組織改善內部資安管理,提升其在國際供應鏈中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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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5卷第05期 2023年05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為避免氣候變遷帶來的各種風險,許多國家已著手規劃各種因應措施,然而因應措施可能產生各種預期外之影響,使受影響的族群落入更不利的處境,進而阻礙或抵消淨零轉型的進展。因此,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近期成為各國關注的關鍵議題,2015年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即指出各國於低碳發展過程中應考量勞動力的公正轉型,以及創造尊嚴工作與優質就業機會。本期安排專文,借鑑擁有豐富公正轉型制度規劃經驗的加拿大與蘇格蘭,並與我國相關之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比較,並對未來方向提出初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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