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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0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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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科技法制掃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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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全球科技創新、能源轉型與地緣政治局勢變化,各國持續透過法規調整與政策工具,回應產業發展及國家安全等多重挑戰。從美國改革太空與地球電臺執照制度、公布外資投資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框架,到歐盟運用碳差價合約降低產業減碳投資風險,均反映各國正積極調整監管機制,以兼顧產業發展、風險管理與政策目標。此外,歐盟法院就足球經紀人規則與競爭法、服務自由及個人資料保護之適用作成裁定,韓國發布人工智慧倫理原則,亦顯示市場競爭秩序與新興科技治理日益受到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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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提出規範修正及法規預告,改革太空與地球電臺執照制度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26年7月22日通過「21世紀太空現代化」(Space Modernization for the 21st Century)報告與命令暨進一步法規預告(Report and Order and Further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FNPRM)),全面改革太空局(Space Bureau)主管之太空與地球電臺許可程序。FCC指出,現行〈聯邦規則彙編〉... 詳全文 |
![]() 羅文妗 專案經理 wclo@ii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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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霽恆 副法律研究員 chihenglee@iii.org.tw |
歐盟執委會發布碳差價合約國家援助指引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6年7月17日發布CCfD國家援助指引,協助會員國依《氣候、環境保護與能源國家援助指引》(Clim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Energy Aid Guidelines, CEEAG)設計用於產業減碳的CCfD制度。歐盟雖已透過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及相關政策,使企業承擔部分溫室氣體排放成本並形成減碳誘因,但對氫能、電氣化及碳捕捉等高成本減碳技術而言... 詳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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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裁定:FIFA足球經紀人規則須受歐盟競爭法、服務自由及GDPR規範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於2026年7月16日就C-209/23 RRC Sports案作成先訴裁定。本案源於德國經紀公司RRC Sports GmbH及其經理人FT向德國美因茲邦法院(Landgericht Mainz)聲請禁制令,認為「FIFA足球經紀人規則」(FIFA Football Agent Regulations, FFAR)就經紀人報酬、執照、多重代理、客戶招攬及資訊揭露等規定限制其提供經紀服務及營業活動,違反歐盟競爭法、自由提供服務... 詳全文 |
![]() 孫鈺婷 專案經理 ytsun@iii.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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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竟祐 副法律研究員 chingyulo@iii.org.tw |
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發布《韓國AI倫理原則》,提出三大核心價值、七大原則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信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ICT, MSIT)於2026年8月24日公布《韓國人工智慧倫理原則》(대한민국 인공지능 윤리원칙,下稱倫理原則)。倫理原則係依據《人工智慧基本法》第27條制定,旨在為AI之健全開發及應用建立跨領域之共同價值與實踐原則,並作為各領域進一步制定AI倫理標準及相關指引之基礎,屬於不具法律拘束力之自律規範。 倫理原則適用於AI全生命週期,並將所有在AI生命週期中實際扮演角色之個人與組織統稱為「AI行為者」(AI 행위자,AI Actor),其範圍除AI供應商及使用者外,亦涵蓋政府、公部門及公民社會等不同主體。 倫理原則提出三大核心價值及七大原則,三大核心價值分述如下: (1)人類尊嚴(인간의존엄성,Human Dignity):AI開發及應用的過程中,人類之主體性必須被置於中心地位,人類之決策能力亦須被重視。 (2)社會公共利益(사회의공공선,Common Good of Society):AI之好處不僅限於個人層面,亦須考量到對整體社會之幫助。 (3)人類永續發展(인류의지속가능성,Sustainability):AI之應用必須關注長期對於人類社會可能造成的影響,以確保整體人類之永續發展。 為實現前述三大核心價值,倫理原則進一步提出七大原則: (1)以人為本(인간중심성,Human-centeredness):AI行為者在開發或應用AI時,應朝著「支援人類決策」的方向運用;除應保留人類介入的空間以外,也應避免人類對於AI產生過度依賴。 (2)隱私保護(프라이버시보호,Privacy Protection):AI行為者應確保AI不會用於不當監控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並且於處理個人資料時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3)公平與包容(공정성 · 포용성,Fairness and Inclusiveness):AI行為者應確保在AI開發及應用的過程中,不會對於特定個人或群體產生不當歧視。同時,必須確保社會中所有群體皆能平等地享受AI之利益。 (4)問責性(책임성,Accountability):AI行為者應在AI生命週期各階段,明確認知各自的角色與責任,並且於問題發生時能夠釐清責任歸屬、確保提供實質救濟。 (5)安全性(안전성,Safety):AI行為者於設計或使用AI時,應確保其運作不會對人類生命、身體、心理、財產造成危害。同時,AI行為者應審視並防範風險,並制定與風險程度相符之安全措施。 (6)可靠性(신뢰성,Reliability):AI行為者應為AI運作設定最低所應達成之性能標準,並確保AI在預期條件下能維持穩定且一致的性能。 (7)透明度(투명성,Transparency):AI行為者應以利害關係人易於理解的方式,提供其有關AI運作的必要資訊(AI運用範圍、限制、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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