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1 開放報名 114年「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北部場)–營業秘密因應數位環境之保護風險及管理對策

近年已有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僅有採資安管控措施,不足以證明營業秘密已有受合理保密措施,顯示資安控管不等同於營業秘密管理,營業秘密保護須於資安範圍外再強化。 為協助企業能夠因應數位環境建立完整的營業秘密管理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局)委託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辦理「企業營業秘密保護實務座談會」。上半場座談會將引導企業如何在數位轉型下保護營業秘密,以及營業秘密與資安的機密分級差異。 下半場則會由六位與談人分享產官學領域的實務營業秘密經驗,以利企業了解營業秘密的竅門。 (一)主辦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二)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三)時間:2025年06月11日(星期三) 13:50 - 17:00 (四)地點:集思北科大會議中心感恩廳(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1號億光大樓2樓) (五)參加對象:以企業主管、負責企業營業秘密保護人員(例如法務、智權管理部門人員)、律師、司法實務人員、資訊人員等為主要對象 (六)參加人數:預計120~150人 (七)規劃議程: 時間 講題 講座/與談人員 13:20-13:50(30分鐘) 座談會報到 13:50-14:00(10分鐘) 開場致詞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廖承威 局長 14:00-14:10(10分鐘) 貴賓致詞 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李紹康 秘書長 14:10-14:50(40分鐘) 【專家主題】數位轉型下的營業秘密管理實務分享(暫定)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訊保護處林為瑤 副處長 14:50-15:30(40分鐘) 【專家主題】營業秘密與資安的機密分級差異(暫定)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鄒宗萱 副所長 15:30-15:40(10分鐘) 中場休息 15:40-17:00(80分鐘) 【綜合座談】 主持人: 廖承威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談人名單: ● 李紹康秘書長,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 ● 林為瑤 副處長,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資訊保護處 ● 李易霖協理,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魯志遠科長,法務部調查局資通安全處 ● 蔡志宏合夥律師,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施品安副主任,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17:00 議程結束 ● 報名活動前,請花3分鐘填寫「營業秘密議題蒐集」問卷(https://forms.office.com/r/fdLTgtMZSQ),填寫完畢才有成功報名喔! ● 歡迎進一步填寫「營業秘密管理自我查核項目」問卷(https://forms.office.com/r/rasPHd6kYi),前10名完成【營業秘密管理自我查核項目】填寫且資訊完整的企業,將有機會免費獲贈專書《從產業秘辛和實務數據探索營業秘密管理》一本。

2025/04/30 零售業個資安全宣導暨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會

現今多數零售業者於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過去曾發生多起因未採取適當個資保護措施,造成消費者個資外洩之事件。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及保護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凡是符合該辦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4年4月30日舉辦「零售業個資安全宣導暨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會」,藉由宣導說明會提升業者對於個資保護之意識與能力,並協助業者規劃安全維護計畫。宣導說明會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期望透過本次宣導說明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5/04/30(三)14:00 - 16:4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4:00-14:30 來賓報到 14:30-15:2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宣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15:20-15:30 休息時間 15:30-16:20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維正 法律研究員 觀看簡報 16:20-16:40 交流討論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規劃說明 ↑回議程表

2025/04/29 人工智慧管理系統(AIMS)主導稽核員暨法遵管理師三方認證課程

2024/12/26 資策會科法所辦理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資策會科法所為協助法人機構了解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於2024年8月28日辦理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針對科專補助計畫之內控機制、經費查核,以及科專補助辦法相關規範,如《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進行介紹。 此外,因應111年5月《國安法》修法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加強保護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祕密,亦規劃課程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機構遵循。 簡報線上閱覽 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2024/12/24 以品牌發展四大階段為主軸 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將研究積累轉化為「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與「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後稱創智中心)於7月15日舉辦「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首次結合課程講授與工作坊操演的形式進行,透過深入淺出案例與連貫式模擬演練,有效讓未有法律背景的品牌、行銷人員均可理解品牌商標風險及對策作法,此外,本次課程有來自友訊、立勇實業、童顏有機、中良工業、乖乖、喜年來、Q Burger、鮮乳坊等橫跨製造業、生技業、紡織材料業、餐飲業等多元產業別與規模的品牌、企業學員共襄盛舉、經驗分享與交流。 科法長期研究品牌創意產業之智財議題,並歸納企業品牌發展的四大階段:設計創作、行銷使用、市場拓展、跨界合作。其中以品牌標識之設計創作為例,課程分別透過實務案例提示企業應留意「具備商標識別性」與「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前者以「烏龍香蕉」為例,「烏龍」為特定香蕉品種名稱,且搭配寫實的香蕉圖案進行商標申請,整體意象對消費者而言「烏龍香蕉」僅是特定品種的香蕉通用名稱、缺乏識別商品來源而無法作為商標;而後者「避免近似他人註冊商標」則以「J.KAO品牌」為例,由於「J.KAO」與和花王已註冊的「Kao」商標兩者的主要識別特徵皆為「KAO」三個英文字母、又同樣指定於化妝品類別,一般消費者容易混淆誤認,使「J.KAO」被認定為近似花王的「Kao」商標,而無法順利取的商標權並且被迫改名、重新投入行銷費用等窘境。除了透過案例解析提示企業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之外,更採連貫性故事情境輔以專屬教具、串聯各風險點之模擬演練,帶領學員身歷其境解題,學員也紛紛表示藉此課程模式,足以將所學帶回企業內化、實際檢視商標管理現況與風險,由內部轉訓品牌、企劃、業務等相關人員,整體達到3至5倍擴散。 有鑑於台灣品牌或設計創意產業具備強大創作能量,卻因為忽略基本商標或智財概念而影響品牌海內外業務拓展,除了前述品牌商標課程之外,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根據品牌發展四大階段推出「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來協助企業「初步又快速」的了解風險,企業填寫後能獲得專屬因應對策回饋,及早發現以補強管理流程或相關機制,避免風險發生、花更高時間與人力成本彌補。 立即檢視:「品牌商標缺口診斷神器」,可獲得「因應對策與提示」與選取品牌智財案例手冊 簡報線上閱覽 品牌企業商標管理實務課程

2024/12/20 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

隨著百工百業搭上數位化浪潮,利用資通系統發展業務,客戶委託資訊服務業者提供資通系統蒐用個資的數量遽增,使得資服業者所產生之個資損害風險越加明顯。 有鑑於此,資策會科法所協助數位發展部推廣資服業者強化個資安全維護作法,於113年7月17日邀請資服業者參與線上個資宣導說明會,將科法所多年輔導眾多資服業者之經驗,及蒐集之個資管理及資安技術常見問題及解方,以QA案例集方式於本次活動分享。並向資服業者介紹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資服業個資參考指引、安全維護計畫範本等法遵資源,提供業者參考利用。科法所藉由本次活動,提醒資服業者更謹慎規劃、執行與改善個資保護與資訊安全。 簡報線上閱覽 資訊服務業者個資安維辦法宣導及常見問題說明

2025/05/06 歐盟更新資料法問答助釐清適用範圍,企業宜因應調整資料管理機制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 2025年2月3日因應將於2025年9月12日施行的資料法(Data Act),就其常見問題說明進行補充與更新為1.2版(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the Data Act,下稱FAQs),以協助企業面對資料法施行後的挑戰。 於新版FAQs中就資料法進行補充說明,以助企業了解資料法之適用範圍,就資料法所稱之聯網裝置與服務,聯網裝置泛指可以連上網路的裝置,包含智慧型手機,並僅限於由使用者所擁有的聯網裝置,另就聯網服務則須具備雙向資料傳遞且須與聯網產品的操作功能有影響之服務。 就資料持有者有義務提供之資料適用範圍,僅限於聯網裝置與相關服務所產出的原始資料與預處理資料(原始但可用),資料持有者就原始資料或預處理資料進行加值所產生資料,如經分析所產生之衍生資料、經投入重大資源進行清理之資料等,則不在共享義務之範圍內,另就資料的內容有其他法律保護亦不在資料法的範疇中,如網路攝影機之照片/影片有受著作權法保護係屬於資料內容,網路攝影機之使用模式/電池狀態/照明強度等資料才是資料法所規範之資料,惟須留意若影像之內容非屬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如網路攝影機因具感測功能而自動就影像判斷是否異常現象或提供建議,此類影像因不具人類創意而不受著作權保護,仍屬資料法所涵蓋範圍。 於FAQs之解釋中,就資料法實際操作與預期有所差異,歐盟委員會後續亦會整合與數位資料相關之法規,如建立資料聯盟策略(Data Union Strategy),以助於企業促進數位資料的使用與共享。國內廠商若有提供歐盟客戶相關聯網設備與服務時,須留意內部資料管理制度能否滿足資料法要求,確保組織有因應相關法規議題的變化進行制度的變更,如何將外部議題與資料管理制度連結,可參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就數位資料管理機制所公布之《重要數位資料治理暨管理制度規範(EDGS)》,將組織營運所在國別之法規範變動納入關注之外部議題,並設定對應之資料政策與目標,建立符合法令規範之資料管理制度,如是否得以識別為資料法所適用之資料等,以確保組織資料管理機制符合法令要求。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5/04/16 AI 創作是否能獲得著作權?——Thaler 訴美國著作權局案解析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於2025年3月18日裁定Stephen Thaler博士與美國著作權局的上訴案,認為AI繪圖作品無法受著作權保護,因為AI並非自然人,無法成為作品作者或進行「職務上創作」。此判決再次確認了美國對AI創作無著作權保護的立場。 此案起源於2019年,Thaler博士為AI繪圖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向著作權局申請著作權登記,但因AI非自然人創作者,著作權局於2022年駁回申請。Thaler博士認為,這違反憲法對創作的保護,並主張其研發之AI系統「Creativity Machine」為作者,而其本人則透過AI的「職務上創作」享有著作權。Thaler博士不服2023年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而提起上訴。從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觀之,本案爭點在於: 1. AI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作者」之定義:即AI生成作品是否滿足「原創性」與「獨立創作」標準;美國著作權法是否允許非人類創作者擁有著作權? 2. AI作品歸屬問題:Thaler博士主張AI創作之著作權應歸屬於開發者,或透過「職務上創作」使其本人取得著作權。然自然人與AI間關係;是否適用於人類創作者與雇主間法律關係;AI是否能被視為僱員? 上訴法院認同著作權局於2023年3月16日發佈之《AI生成作品著作權登記指引》,該指引強調著作權目前僅保護自然人創作。AI獨立創作或主導作品表達情況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即使使用者透過指令或調整輸出,亦無法改變此原則。經審查,法院認為因著作權法規定涉及生命週期、由自然人將作品視為遺產繼承,與創作意圖等概念,顯示立法者設定作者應為自然人。本案係爭作品仍由AI獨立創作,Thaler博士僅在初始階段下達指令,故不符「原創性門檻」(Threshold of Originality)之標準。 職務上創作方面,該適用於人類創作者與雇主之間的法律關係,而AI並非法律上自然人,故無法簽署雇傭合約成為員工。綜上,Thaler博士無法透過以上方式取得作品著作權。法院支持著作權局之裁定與意見,認為無需討論至憲法層面問題,僅就目前著作權法是否涵蓋AI自主創作作品及足夠。 我國智財局已於2023年6月16日發布函釋,說明生成式AI模型生成內容是否為獨立之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視有無「人類精神創作」決定,目前與美國立場相似。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此次判決,確認AI無法成為著作權的作者,著作權保護僅限於人類創作者。雖然此判決不影響人類使用AI創作,但未來若要改變本案不保護AI自主生成的純機器作品的立場,或許不會從著作權法著手,而是透過立法方式創設新的法律權利來應對。美國國會與著作權局仍在持續研究AI相關法律,如2024年4月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討論AI輔助創作與發明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會上專家認為現行法律已涵蓋大部分AI相關議題,新增著作權法規可能增加複雜性並抑制創新。資策會科法所目前持續協助國科會、國發會、文化部等政府部會,觀測研析AI著作權國際法制發展,後續將針對AI在文化藝術運用的著作權等風險與因應提供創作人指引,並因應行政院發展我國主權AI的政策,研提資料取得困境的法制面解決建議。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5/04/16 因應FTC與NLRB對競業禁止的態度轉變,提供企業機密管理建議

本文整理截至2025年3月底,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下稱FTC)與全國勞工關係委員會(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下稱NLRB)對於競業禁止的態度轉變,並整理因應政策趨勢之產業機密管理建議,提供企業參考。 一、FTC與NLRB對競業禁止的態度 1. FTC對競業禁止的態度:由「訂定規定以統一禁止競業禁止」轉為「針對不合理的競業禁止進行個案調查」 (1)由Lina Khan(前FTC主席)主導的FTC,於2024年4月通過「禁止企業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最終版本的規定(以下稱「最終規定」)。最終規定要求大部分情況下,禁止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 其後,美國有3案挑戰FTC最終規定: 在ATS Tree Services, LLC v. FTC案,賓州法院於2024年7月同意FTC有權禁止其認為屬於不公平競爭的行為(競業禁止);而在另外兩案結果則相反,在Properties of the Villages, Inc. v. FTC案,佛州法院於2024年8月認定訴訟原告(房地產開發商)不受FTC最終規定的影響;而Ryan LLC v. FTC案,2024年7月德州法院更以FTC之立法範圍逾越其職權為由,於全國範圍認定撤銷最終規定。FTC不服兩案最終規定的結果並上訴。 關於最終規定的最新進展為,由Andrew Ferguson(現任FTC主席)主導的FTC,於2025年3月6日分別向第5、第11巡迴上訴法院提出動議,主張「擱置上訴審理120天(appeal in abeyance for 120 days)」。動議均已獲法院批准。 (2)此外,FTC現任主席於2025年2月26日宣布成立「聯合勞動力工作小組(Joint Labor Task Force)」,並發布備忘錄說明FTC將繼續關注反競爭行為,例如:公司與員工間的競業禁止契約、公司間互不招攬(人才)契約等。 即,可見FTC態度由「原則上禁止簽訂競業禁止契約」,轉為「依個案起訴其認為不合理的競業禁止契約」。 2. NLRB對競業禁止的態度:由「針對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的個案進行調查」轉為「將競業禁止行為排除調查範圍」 (1)NLRB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由主任檢查官負責調查、起訴勞資案件。NLRB前主任檢查官Jennifer Abruzzo於2024年10月7日發布不具拘束力的GC 25-01備忘錄,其依循自己在2023年5月所發布的GC 23–08備忘錄中強調「過於寬泛的競業禁止契約,限制員工流動性,違反《國家勞工關係法》」,本次備忘錄進一步指出某些類型的『留任或付款(stay-or-pay)條款』侵害員工依NLRA所享有的權利」。並說明Jennifer Abruzzo欲自2024年12月6日起,調查該些「要求員工簽訂競業禁止、『留任或付款』條款的雇主」。 (2)現任的NLRB代理主任檢察官William B. Cowen於2025年2月14日發布GC 25-05備忘錄,該備忘錄以「NLRB積壓的案件量過多、需要全面審查過往備忘錄以符合當前需求」為由,針對過往NLRB發布的備忘錄,採取撤銷、撤銷後有待進一步提供指導等作法,其中包含「撤銷前述的GC 23–08、GC 25-01備忘錄」。 二、因應政策趨勢之產業機密管理建議 綜上,可得出競業禁止契約仍為FTC納管的範圍,本文彙整產業的建議,提供企業應及早採取的機密管理作法: 1. 針對政策面 應制定政策定義營業秘密,以鑑別營業秘密的範圍。 2. 針對人員面 (1)盤點企業內部既有的競業禁止契約,以確保契約條款中競業禁止的期限、地理範圍及業務範圍的限制不會過於廣泛,以致於無法執行;與員工簽訂其他類型契約,例如:保密契約、花園假條款、禁止僱傭關係終止後招攬(員工/客戶)的契約等。 (2)宣導企業的機密管理政策。 (3)提醒離職員工對企業的保密義務。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於2023年發布之「營業秘密保護管理規範」已涵蓋前述管理作法,我國企業如欲落實系統化的營業秘密管理作法,可以參考此規範。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2025/04/11 日本設置「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基金」促進創新藥品及再生醫療製劑研發上市

日本在2025年2月12日閣議決定「藥機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原文:医薬品、医療機器等の品質、有効性及び安全性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送國會本會期審議。其中明文設置「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基金」,政府預先編列複數年度所需財源,並設有10年時限措施。此項基金業務預定由國立研究開發法人醫藥基盤、健康暨營養研究所(下稱研究所)負責實施,追加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為研究所新業務,並明定至令和18年(2036年)3月31日為止實施,說明如下: (1)為了「創新藥品及再生醫療製劑」(下稱創新藥品等)之實用化,整備研發所必要之具規模的設施及設備,並提供從事於創新藥品等實用化之人得以共同使用,以增加創新藥品等實用化之交流與合作之機會,對於從事此等業務以及其他提供必要支援之事業者(下稱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者),由研究所提供其必要資金及其他支援。 (2)創新藥品等實用化支援事業者欲從事前述支援事業,向厚生勞動大臣提出申請書取得認定。 該基金由政府與製藥企業等共同出資設立,以強化「製藥新創得以創造出創新藥品等之製藥基盤及基礎設施」為目標,對於實施創新藥品等新創進行支援之「創新藥品生態系園區之整備事業者」(例如:育成事業者或製藥企業等),整備育成實驗室(Incubation Lab)、動物實驗設施、臨床試驗用藥製造等設施,以及致力於新創支援之事業者作為補助之對象範圍,明文於實施3年後進行檢討,期能透過此一基金之運作強化創新藥品等之製藥基盤。

2025/04/08 國際能源總署發布《建設未來電網》報告

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2025年2月25日發布《建設未來電網》(Building the Future Transmission Grid)報告,指出隨電氣化進程加速與再生能源擴大投資,全球電網建設與汰換需求大幅增加。然電網關鍵零件的採購週期較2021年、價格較2019年幾乎增長一倍,使電網建設與汰換難以跟上需求成長。 對此,《建設未來電網》報告提出以下建議: (1)提升需求明確性:政府應推動長期電網投資計畫與規劃,使供應商可得知零件需求與種類。 (2)加強產業對話:政府應加強與產業的協調與對話,以確保電網零件準時交付並加速潔淨能源轉型。 (3)積極投資電網:為避免電網成為再生能源發展瓶頸,應超前規劃並加快投資,確保電網發展與電力需求同步。 (4)設計採購框架:政府可透過長期合約、標準化採購程序、互通的電網零件標準,提升電網採購的一致性、可擴增性(scalability)與投資信心。 (5)簡化許可流程:政府應加速與簡化電網建設許可程序,並消除不必要的行政障礙。 (6)提升電網效率:電網營運商可透過數位科技提升電網輸電效率,最大化電網效能。 (7)供應鏈多元化:政府可與本地供應商或二階供應商合作,增加電網供應鏈多元化。 (8)確保技術人才:政府與產業應合作建立人才補給線,並確保數位技能納入產業培訓中。

2025/04/08 日本修訂《數位行政推動法》,完善行政機關雲端服務之使用環境

日本自2002年制定《活用資訊通信技術推動行政相關法律》(情報通信技術を活用した行政の推進等に関する法律,現簡稱《數位行政推動法》)以來,已歷經多次修正,旨在因應國家面臨數位轉型時代,持續調整法規以促使資訊通信技術有效應用於行政領域,並提升國家行政效率、改善國民使用政府服務之便利性為目的。日本數位廳(デジタル庁)於2024年12月9日向日本國會提出修正案,經通過後已於2025年3月8日開始施行。關於《數位行政推動法》本次修正重點簡要如下: 1. 增訂第18條第1項、第2項,要求中央(国家)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共用雲端服務環境之規章制度: 透過立法要求中央(国家)應採取相關必要措施,使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能共用雲端服務,並促進公共資訊系統的有效利用,以及完善資訊系統之開發與維運,據以強化資訊共享基礎。 2. 增訂第18條第3項、第4項,使行政機關利用雲端服務之責任明確化: 明訂各行政機關,應提供行政事務專用的雲端服務,並開發符合服務需求之公共資訊系統,據以有效提升政府公共服務品質。 3. 增訂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要求中央(国家)與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団体)建立共同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費用規章: 有關雲端服務提供者(Cloud Service Provider,簡稱CSP),包含AWS、Google Cloud、Microsoft Azure等,與行政機關簽訂相關之雲端服務合約,若地方或民間因使用同一雲端服務而須另支付CSP雲端使用費時,為強化公部門雲端服務基礎環境治理,依本條規定授權先由日本各府省廳、地方政府、行政法人等先向數位廳支付雲端服務使用費,再由數位廳統籌後向CSP支付款項,同時由數位廳訂下規格要求,以利公部門採購作業,促使行政機關與CSP之間的合約、雲端服務品質等得到一元化管理。 日本為了促進國家之行政事務能更有效率地推展,透過立法要求中央與地方間之行政機關應完善雲端服務基礎環境供行政事務專用,與建立相應之費用規章,以強化機關間資訊共享。不僅如此,依據本次修正之第18條「應採取必要措施」,其未來所採用之行政規則與具體實踐方式,如何有效提升行政資訊系統效率,仍可持續關注其發展情況。日本藉由持續完善法規與操作機制,打造中央與地方能夠共享、互通的公務體系雲端服務環境,提升人民使用數位化公共服務品質之作法,值得我國未來參考借鏡。

2025年03月出刊 第37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2024年12月出刊 第36卷第04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引發社會各界對個資保護的高度關注。我國於112年5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設立專責機關,並於年底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積極推動後續修法工作。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年10月4日修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經濟部也於同年11月13日修正「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展現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落實個資保護之決心。 本期聚焦個資保護的國際趨勢與實務發展,安排專文解析歐洲法院FTv.DW案及歐盟法院Case C-659/22判決,探討其對個資保護的影響與啟示,期能為我國未來強化個資保護提供有益參考。 編輯部

2024年09月出刊 第36卷第03期

親愛的讀者 近年詐騙手法不斷翻陳出新,根據報導指出,2023年有多達3.5萬名被害人報案,財損破79億元。隨著詐騙金額和案件數量逐年升高,「打詐」成為民眾最關切的議題之一。為建立民眾安全免遭詐騙之社會,立法院於今年7月三讀通過打詐專法,以及《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因應打詐專法通過,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歐盟《數位服務法》關於「超大型線上平臺」(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 VLOPs),以及「超大型線上搜尋引擎」(very large online search engines,VLOSEs)之透明度報告義務及實務觀察,期能作為我國打詐專法透明度報告之借鏡。 編輯部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5/04/25 NEW 韓國發布人工智慧基本法,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

韓國政府為支持國內人工智慧產業發展並建立社會對人工智慧的信任基礎,以提升國家競爭力,在繼歐盟提出《人工智慧法》(EU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後,韓國政府於2025年1月21日公布《人工智慧發展與建立信任基本法》(인공지능 발전과 신뢰 기반 조성 등에 관한 기본법안,下稱AI基本法),將於隔年1月22日起生效。韓國《AI基本法》將高影響人工智慧(고영향 인공지능)及生成式人工智慧納入規範,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的創新,降低人工智慧風險,支持國內人工產業發展。 韓國《AI基本法》以「人工智慧基本計畫」為發展藍圖,政府與《AI基本法》要求設置的人工智慧政策中心及人工智慧安全研究所配合,定期檢討「人工智慧基本計畫」以調整國家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方向。韓國《AI基本法》將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定調以中小企業與新創企業為主,提供相關資源以及人員培訓,並提供資金與技術上的協助,但《AI基本法》也要求人工智慧產業負擔透明度義務及實施風險管理制度,降低人工智慧對社會造成傷害的風險。另一方面,《AI基本法》要求政府應爭取國際合作及拓展海外市場,積極參與國際人工智慧標準制定,開拓韓國在國際人工智慧產業的話語權。 在人工智慧倫理方面,韓國政府將釋出相關原則,提供人工智慧相關產業及研究機構人工智慧倫理原則之協助與指導,並發布官方指引協助業者成立人工智慧倫理委員會,制定貼近實務的人工智慧倫理指引,確保人工智慧產業符合倫理原則。為保障人工智慧的安全性及可靠性,政府也推動人工智慧的驗證及認證制度,並提供相關培訓及硬體建置,提升對人工智慧的信任。 韓國政府希望藉由《AI基本法》的立法,促進國內人工智慧產業發展及減輕人工智慧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韓國科學技術情報通訊部在研擬原則及指引過程中,積極蒐集公眾意見,然而相關產業及利益團體意見分歧,對於《AI基本法》法條內涵與監管標準想法不一,有論者擔心不完善的監管將阻礙產業發展,雖贊成政府持續推動人工智慧產業政策,但應將相關義務延後三年生效,給予產業轉換空間,對於韓國政府預計推出的相關政策及指引動態值得持續追蹤。

2025/04/25 NEW 2025先進療法會議落幕帶您快速了解歐美監管環境差異!

2025/04/25 NEW NCC白皮書兒少網路隱私未入列

2025/04/24 NEW 跟不上隱私法變化?關鍵新知盡在《隱料》

數位治理日益受到重視,隱私保護與個資法規正迅速演變。今(2025)年將是臺灣隱私治理的重要轉捩點,從個資法修法、個資會即將掛牌,到制度性監管權責的重整,隱私保護將在臺灣進入全新篇章。在這個關鍵時刻,由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發行的《隱料》電子報,將是不可或缺的隱私法遵情報中心。秉持對法規監管趨勢的敏銳掌握,《隱料》電子報定期精選國內外隱私法、數位權利與監管動態,以精煉、可讀的方式協助法律人、企業與關心數位議題的大眾,掌握第一手資訊。面對全球隱私法規快速變動、AI與跨境資料流通所帶來的新挑戰,您是否跟得上法遵腳步?現在就訂閱《隱料》,讓法規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採取行動前的最佳指南。 圖一:《隱料》電子報(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自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政府應於3年內建立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後,臺灣隱私治理進程明顯加速。2023年5月3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明定本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個資會),整合原本分屬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的權責。行政院於今(2025)年3月27日通過「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預示臺灣的隱私保護將邁向下一個階段。 依據組織法草案內容,今(2025)年即將成立的個資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的獨立合議制機關,設置5至7位委員,任期4年並得連任,除有法定事由不得任意解任,負責個資保護政策法規研擬解釋、個資保護行政監管裁罰、個資保護科技應用研析、跨境資料傳輸的保護以及人才培育等重要職能。同時,為確保監管落實,個資會籌備處同步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未來將由個資會統一受理個資事故通報,違反通報義務將面臨罰鍰處分。個資會亦將制定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作為實施稽核、檢查與裁罰的依據,並有權對公務機關進行監管,要求其設置「個資保護長」。此外,對於目前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業,個資會將優先納管,並預計於六年過渡期間內,完成監管權責的全面統一。行政院指出,這波修法為第一階段工程,未來個資會將繼續推動全案修正,研商重點包含蒐用合法要件、個資去識別化、隱私衝擊影響評估、資料可攜等重要權利、國際傳輸之限制、非公務機關設置個資保護長等議題。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盧秉羲表示,隨著近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個資行政檢查的力度,以及民眾與消費者個資保護意識的提升,個資保護已成為企業營運的重要風險管理議題。企業若未及時因應,將面臨法規風險與商譽損失。建議企業應密切關注個資法規趨勢,並及早規劃與整備,以確保符合法遵要求。

2025/04/23 NEW 英國MHRA首次全面分析臨床試驗申請案!台灣如何學習?

2025/04/18 NEW 第三方個資認證有助企業信任,陸資企業民眾信任度不到一成

個資為企業研究客群結構、決定經營方向的重要指標,隨數位時代科技的發展,技術創新與資訊流通不只變得迅速,個資也更容易被詐騙集團取得、用於取信民眾,使消費者加強重視企業個資隱私保護能力。依據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個資意識調查,顯示第三方個資認證有助於提升企業信任度,而臺灣民眾對陸資企業的個資保護信任度不到一成。 第三方個資認證有助於提升企業信任度 從個資意識調查資料顯示,女性與長者對學術機構最信任;收入較低者對醫療機構最信任;基層勞工則最信任政府機關。最不受民眾信任的則是網拍業者,並且隨著收入與教育程度增加民眾對網拍業者信任度顯著降低,並以30-49歲的民眾最明顯。同時30-49歲民眾教育程度收入愈高,也最不信任個資使用企業。不過,第三方個資認證對30-49歲民眾信任度提升具有6、7成的影響力,若企業專注於經營30-49歲的客群,取得個資認證除提升個資保護能力外,也可維繫客群信任度。另外我們也發現,企業取得個資認證對年輕人信任度的提升最明顯。 圖一:臺灣民眾個資意識調查—民眾信任個資使用單位之認證(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企業可以嘗試導入數位發展部委託資策會推動的「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取得個資認證,並培訓自身個資專業人才。除建構企業個資保護能力外,亦可為企業提升民眾信任度。 臺灣民眾對陸資企業個資保護信任度不到一成 從個資意識調查發現,本土企業、跨國企業與陸資企業中,民眾對本土企業最信任,並且年輕人較其他年齡層更信任本土企業,而隨著年齡增加,民眾對上述三種企業信任度均降低。比較特別的是,民眾對陸資企業信任度並不因年齡層的遞進而呈現趨勢,50-59歲民眾對陸資企業信任度為各年齡區間最高,而40-49歲的民眾則最低。若從教育程度觀察,民眾教育程度愈高對本土企業的信任度愈高,並對陸資企業的信任度愈低。綜合年齡、教育程度、收入因素,臺灣民眾對陸資企業的信任度則均未達1成。 圖二:臺灣民眾個資意識調查—民眾信任個資使用單位之類型(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上述資料源自於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2024年民眾個資意識調查,法律研究員陳炫存透過研究資料探討民眾之性別、年齡、教育程度、收入、職務因素,於不同使用情境、企業特性,對民眾提供個資意願的信任度所產生的影響。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自2020年起對臺灣民眾個資意識進行調查,2024年委託DSIGroup採用電話抽樣方式調查全臺23縣市共1180位民眾。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將持續關注我國產業個資保護能力,並追蹤民眾個資保護意識的發展。

優化政府資訊服務採購大環境,資策會科法所協助研議採購指引

資策會科法所與數位轉型研究院,合作執行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112年「數位服務採購環境躍升計畫」,針對資訊服務產業對於政府資服採購「採購需求不明確」、「不合理議價」、「誤用創意回饋」及「避免低估隱形成本」等具體訴求、態樣,研析美國聯邦採購規則、聯邦總務署雲端服務採購指引等,提出建議解決方案,協助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完成研訂「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指引」,有效減少資訊服務業者參與政府標案時之常見爭議,裨益我國資訊服務採購讓業者能有合理利潤、機制環境更為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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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7卷第01期 2025年03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近年來,AI、機器人及資料治理持續受到國際關注。我國於2024年底舉辦第12次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聚焦「多功能機器人」、「無人機」等議題,後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將推動「智慧機器人科技方案」,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在資料治理方面,數位發展部規劃推動《促進資料創新利用發展條例》立法、建置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以支援國內AI技術發展與應用落地。

本期除探討AI、機器人及資料相關法制趨勢外,亦關注線上平臺經營者是否透過資訊共享行為,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並安排專文研析加拿大於2023年12月修正施行之《競爭法》及其配套措施,期協助建構完善之數位競爭法制。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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