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 文
|
說 明
|
|
主旨:公告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
|
明定本公告主旨。
|
|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
明定本公告法源依據。
|
|
公告事項:
第一批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計四大類十五項產品,其應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規格項目及年度採購金額比例,詳如附件。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如為附件所列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應依附件年度採購金額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六個月後實施。
|
明定第一批應優先採購對象為環境保護產品,訂定應優先採購產品項目、分類及各項目採購金額比例。茲考量實際執行優先採購之可行性、平衡採購項目並兼顧產品供應量,第一批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係參酌九十三年度「機關綠色採購推動方案」指定項目定之,除增列策略性鼓勵採購之「堆肥」,另暫不納入資源回收再利用成效尚未釐清之「原生碳粉匣」;經篩選後依據環境保護標章產品規格屬性整併為四大類十五項產品。
明定工程採購之附屬物品、材料、設備、機具,為公告應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項目之同等品者,亦應比照財務採購之優先採購方式(比例),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明定本公告實施日期。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一化粧品不得使用下列各種原料配製: (一) 水銀及其化合物 (二) Bithionol (三) Dichlorophen (四) Halogeno-salicylanilide (五) Hydroquinone monobenzyl ether (六) Pilocarpine 二化粧品含安息香酸等防腐之製品,每 100公克之含量不得超過下列規 定: 種 類 含量 Benzoic acid 0.2g Benzoates 1g Chlorocresol 0.5g Dehydroacetic acid and its saits 0.5g Hexachlorophene 0.1g Parahydroxybenzoic acid ester 1g Phenol 0.1g Resorcin 0.1g Salicylic acid 0.2g Salicylates 1g Sorbic acid and its salts 0.5g 註:其他不屬本表所列者,得視各國實際使用情形及有關文獻審核 (Formaldehyde, Paraformaldehde 不得使用) 。 三含Alcohol 之製品: 每 100ml Alcohol中含methyl alcoho 不得超過 0.2ml 四化粧品製品中鉛、鎘、砷之含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鉛 20 ppm (但燙髮用劑為5 ppm) 鎘 20 ppm 砷 10 ppm (但燙髮用劑燙5 ppm) *但染髮劑中以醋酸鉛 (Lead acetate) 為原料者,其含鉛量之准用 基準為0.6% (W/V) 以下 (75.02.25衛署藥字第 578892 號公告)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