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於2021年8月12日提出全新《產業融資公司法案》(Industrial Finance Corporation Act),擬授權成立美國產業金融公司(Industrial Finance of the U.S., IFCUS)投資半導體、量子運算、人工智慧、網路安全、生物科技等高科技領域,旨在促進國內製造業創新和打造良好就業機會。
本法案首先點出國內在關鍵技術供應鏈上所面臨的困境,包括「國內製造商缺乏足夠的資金管道致技術工作外包,影響到美國在關鍵技術(如半導體和5G通訊硬體)生產的主導地位」、「目前美國的創新模式較依賴私人資本協助政府將研究成果產品化,然因私人資本通常會傾向尋求短期投資回報,與新興技術領域較需採長期投資發展策略有別」,以及「官方捐款計劃跟不上創新步伐使得納稅人須承擔技術創新的高風險,但卻無法獲得相應的高回報」。接著,法案提到為解決前述困境,擬藉由法案授權成立美國國有企業產業金融公司(IFCUS),以投資方式協助與經濟國家安全相關重要產業之發展,並幫助相關產業利用額外私人資金,使納稅人在承擔高風險之際,亦有機會獲取相應的高回報。
依據《產業融資公司法案》所成立之國有企業產業金融公司(IFCUS),則將支持關鍵產業彈性供應鏈、美國製造業經濟發展及就業機會、先進技術商業化、中小企業廠商與資金門檻較低廠商、易受系統性投資不足與不公平產業政策等。在具體運作模式上,IFCUS將先與私人企業合作,利用法案所授權的500億美元資本進行融資,並由IFCUS發行及提供擔保貸款、購買股權、發行債券、收購資產、創建投資設施和企業基金及投資證券化等,藉以創造更多資本額。並鑒於IFCUS為一國營單位,相對較有能力保持優良的社會環境和勞動標準,創造全國就業機會、減少環境危害及對公眾與國會負責,同時確保企業決策係為納稅人服務。最後,透過IFCUS與政府研究機構協調,建立保障措施,以及提供私人資本和政府計畫補助,鼓勵天使投資以降低市場競爭影響。簡而言之,即希望憑藉IFCUS國有企業之設立,為美國高科技製造業提供策略性投資、產經政策等具體援助,藉以強化供應鏈韌性。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韓國保健福祉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MOHW)於2025年11月28日召開健康保險政策審議委員會(건강보험정책심의위원회),正式發布「藥價制度改善方案」。此項改革被視為韓國製藥產業近13年來最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核心目標在於打破產業長期過度依賴學名藥的現狀,透過重新分配健保資源,將重心轉向支持「創新藥品」與「必需藥品」的研發及供應。 在強化創新新藥補償方面,政府為解決藥價偏低導致新藥上市延遲及出口受限的困境,將導入多項革新措施。 首先是自2026年第二季開始擴大實施「藥價靈活契約制」,允許藥品公開價格維持國際水準,實際支付價格則透過回饋調控,以消除跨國藥廠對全球參照價格的疑慮。此外,針對重症及罕見疾病藥物,計畫於2027年起彈性調高經濟效益評估門檻,並將罕病藥物健保登錄期由240天大幅縮減至100天內。針對具革命性療效的新藥,更預計於2028年建立「先登錄、後評估」機制,獲准後可立即供應藥品,後續再依真實世界證據調整藥價。 新制擬將學名藥及專利過期藥品的價格上限,由原廠藥的53.55%降至與主要先進國家相當的40%水準。針對已上市藥品,自2026年起將分三年進行階段性調降;同時廢除齊頭式的加算優惠,改採階梯式定價,規定同一成分藥品第11項學名藥起,藥價將較前一順位自動折減5%,藉此抑制低品質學名藥的失序競爭。 另一方面,為確保供應鏈脆弱的國家必需藥品供應,政府將提高低價藥品的成本補償上限至5億韓元,並新設最高7%的政策加成。若藥品使用韓國國產原料藥,將給予額外價格優惠,並在一定期間內豁免價機制,以鼓勵本土供應鏈韌性。韓國政府期盼透過市場機制的重組,迫使藥廠轉型投入創新研發或進入國內必需藥品供應鏈,以改善製藥產業結構。惟此舉引發業界強烈反彈,如何在改革陣痛期維持基礎藥品的穩定供應,將是政策能否順利落地的關鍵。
澳洲「頻譜改革」(Spectrum Reform)澳洲通訊暨藝術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Arts)在2019年10月宣布,依據通訊部(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s,為通訊暨藝術部的前身)在2015年所發布頻譜檢視報告(Spectrum Review Report)之建議,推行頻譜改革(Spectrum Reform)措施,以落實改善頻譜管理並建立更有效的頻譜監管框架。其中最重要者為分階段修正現行之無線通訊法(Radiocommunication Act 1992),包含為頻譜使用者提供更高的抗干擾保護,並減除其投資頻譜的不確定風險,例如消除頻譜分配與重分配過程中不必要的限制、延長頻譜許可期限至20年、提供清楚明確的頻譜許可更新指引,並盡可能使設備執照(Apparatus Licence)與頻譜執照(Spectrum Licence)保持一致性。 因應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澳洲政府自2018年來持續推動頻譜管理現代化(Modernising spectrum management in Australia),包含提高頻譜管理的透明度與定價效率,以達成提高頻譜的使用效率,並建立單一的頻譜釋照框架,這些都將納入現正推動無線通訊法的修正中。此外,澳洲通訊與媒體局於2019年10月25日宣布將釋出26 GH頻段中的2.4 GHz(25.1至27.5 GHz),預計在2021年以拍賣方式分配頻譜執照,除了頻譜釋出外,通訊與媒體局計畫藉由設備執照、類別執照(Class Licence)以及頻譜執照三者的靈活組合,滿足澳洲5G技術應用的頻譜需求,並符合無線通訊法第3條「透過確保有效分配與使用無線電頻譜以最大化其使用效益,進而提升使用無線電頻譜之整理公共利益」之目標,來推動5G技術與創新應用的早期部署。
英國將以NHS基因體醫學服務續行十萬基因體計畫英國政府所提出的「10萬基因體計畫(100,000 Genomes Project)」將於2018年底達成目標,而將以NHS基因體醫學服務(NHS Genomic Medicine Service)作為續行計畫,以促進個人化醫療的發展。 NHS基因體醫療服務的目的在於促進罕見疾病與癌症的診斷以及患者治療的效率,並預期在未來5年達到五百萬組基因定序,以提供具備全面性(comprehensive)以及公正性(equitable)的基因檢測。為達此目的,NHS基因體醫療服務包含5個主要內涵:連結基因體研究中心以成立國家基因體實驗室服務(national genomic laboratory service)、新的國家基因體實驗室檢測文庫(new National Genomic Test Directory)、全基因體定序的相關規範,並與英國基因體公司(Genomic England)合作開發資訊基礎設施(informatics infrastructure)、臨床基因體醫學服務(clinical genomics medicine services)以及發展基因體醫學中心服務(Genomic Medicine Centre service)、NHS負擔統合性的監管職責。 在以NHS基因體醫療服務作為續行計畫的狀況下,若合格的研發人員欲以患者的基因資料進行新藥或是新治療方式的開發需事先取得患者的同意。另外,從2019年開始,全基因定序將被納入特定患者的治療過程中,如罹患特定罕見疾病或具有治癒困難性的成年患者以及所有患有嚴重疾病的孩童患者,以加速疾病的診斷以及減少侵入性治療的次數。
中國大陸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管制規範中國大陸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管制規範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尤騰毅 101年06月08日 中國大陸針對內、外資企業(含台資企業)的市場開放資格、條件,有不同程度的管制規範。臺灣業者在中國大陸外資管制規範下,亦被定位為外資,故若能透過類似ECFA等貿易協定的談判,爭取較為有利的市場開放措施,將可協助我國相關文創事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以下就中國大陸針對影視、出版、演出等行業的管制規範,予以整理,以供後續與中國大陸官方協商議題之參酌。 一、中國大陸電影產業相關法令限制 (一)主體經營資格 1.外商僅能透過合作攝製(無法獨資)進行電影拍攝 (1) 電影未開放獨資(境外組織)拍攝,僅能與中國大陸方合作拍攝(電影管理條例第18條) (2) 合作攝製分為三種聯合攝製、協作攝製、委託攝製(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第5條)。聯合攝製聘用的境外主創人員需要經過廣電總局批准,且外方主要演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第13條)。而協作攝製、委託攝製的影片因為不在中國大陸上映,所以無此問題。 2.電影製片單位限於中外合營(合作、合資) (1) 外商無法獨資成立電影製片單位,僅能透過合作、合資的方式進行,並由中方廣電總局提出申請,成立後享有與其國有電影製片單位相同權利與義務。此外,外資投資合作、合資之電影製片單位資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且比例不得超過49%。(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第6條) 3.電影技術公司,改造電影製片、放映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等相關產業限於中外合營(合作、合資) (1) 電影技術公司,改造電影製片、放映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等相關產業,外商也僅能採取合作、合資的方式投資,且限定資本額不得少於500萬元人民幣,且比例不得超過49%。(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第9條) 4.外商不得獨資成立電影院,僅限中外合營(合作、合資) (1) 臺灣業者在大陸投資電影放映業務視同外資。(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10條) (2) 外資不得獨資成立電影院,僅限於合作、合資(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2條)。資本額不得少於600萬元人民幣,且中方投資比例不得低於51%,但針對試點城市中方比例不得低於25%。(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第4條) 5.外商無法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業務 (1) 關於電影的發行、放映業務僅限其國內企業可以經營,外資無法投資(電影企業經營資格准入暫行規定)。 二、中國大陸電視產業相關法令限制 (一)主體經營資格 1.電視劇無法獨資進行拍攝活動,僅能與中國大陸方合作攝製 (1) 禁止外資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僅能與中方企業合作攝製動畫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 與台灣地區的法人與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也是適用中外合拍劇的規定。(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第21條) (3) 中國大陸對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節目實行許可制度,也就是說,未經廣電總局批准同意者,不得與境外方合作製作電視動畫片。(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第4條) (二)內容製作與題材審查 1.合拍劇的題材規劃,須提出立項審查 (1) 合拍劇的題材規劃,須經審查批准。(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第3條) (2) 有關中外合作製作的電視動畫片,須提出題材規劃立項申請。(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第6條) (3) 自2008年2月14日起,與臺灣地區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每集不少於1500字;與臺灣地區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製作電視劇的其他規定,仍參照「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執行。(廣電總局關於調整大陸與臺灣合拍電視劇及有境外演職員參與制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4) 大陸國產合拍劇(含動畫片)只須申請備案。(電視劇內容管理定第8條) (三)播映時段與比例 1.大陸與臺灣合拍電視劇,可視為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1) 自2008年1月1日起,大陸與臺灣合拍電視劇的完成片經廣電總局審查同意後,可視為國產電視劇播出和發行。(廣電總局關於調整大陸與臺灣合拍電視劇及有境外演職員參與制作的國產電視劇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四)進口限制 1.進口電視動畫片播放限制 (1) 目前大陸規定動畫頻道、少兒頻道、青少頻道、兒童頻道和其它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頻道,要嚴格執行每天國產動畫片與引進動畫片播出比例不得低於7:3的規定。(大陸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動畫片播出管理的通知」) (2) 自2008年5月1日起,各動畫頻道在每天的黃金時段(17:00-21:00)必須播出國產動畫片。中外合拍動畫片若希望在黃金時段播出的話,須先報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同意。(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動畫片播出管理的通知) (3) 各少兒頻道、青少頻道、兒童頻道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對象的頻道,在黃金時段必須播出國產動畫片或自製的少兒節目,不得播出境內外影視劇。(廣電總局關於加強電視動畫片播出管理的通知) (五)限娛令、限廣令 1.管制電視頻道娛樂性節目數量(限娛令) 中國大陸廣電總局針對娛樂性節目(婚戀交友類、才藝競秀類、情感故事類、遊戲競技類、綜藝娛樂類、訪談脫口秀、真人秀)進行管制,每天19:30-22:00的全國播出該類節目總數控制在9檔,每個綜合頻道每周播出上述類型節目總數不超過2檔,播出時間不得超過90分鐘。(廣電總局下發加強電視上星綜合頻道節目管理意見) 2.電視劇廣告限制(限廣令) 目前中國大陸播出電視劇,不得於在每集(以45分鐘計)中間插播任何形式的廣告。(〈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 三、中國大陸出版產業相關法令限制 (一)出版業之出版行為禁止外商投資 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以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等,係禁止外商投資之標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二)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之印刷經營活動 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之規定,屬於投資限制類的產業,必須由中方控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而出版物的印刷經營活動,依印刷物的不同,區分不同的市場開放條件:(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1.出版物印刷: (1) 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曆、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印刷業管理條例) (2) 允許設立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且必須由中方投資者擔任控股或主導地位,而董事長須由中方擔任,董事會也必須中方多於外商。(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3)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2.其他印刷品印刷: (1) 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印刷業管理條例) (2) 允許設立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且必須由中方投資者擔任控股或主導地位,而董事長須由中方擔任,董事會也必須中方多於外商 。(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3)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3.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 (1) 所謂包裝裝潢印刷品係指「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印刷業管理條例) (2) 允許設立中外合營(包括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外資(獨資)印刷企業。(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3) 外商投資印刷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 (三)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發行 1.外商得以合資、合作、獨資的方式,於中國大陸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的發行活動 (1) 外商得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的型態,在中國大陸從事有關圖書、報紙、期刊、電子出版物的發行業務。(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 惟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連鎖經營業務,若連鎖門店超過30家者,禁止外資控股,外國投資者不得以變相參股方式違反上述有關30家連鎖門店的限制。(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四)音像製品之發行 1.外資得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從事與音像製品有關的發行業務 (1) 外資得與中方企業以合作經營的方式,從事音像製品的出版、制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之業務。(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 所稱音像製品係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五)國有書報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1.外資可以合資、合作方式,參與國有書辦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 (1) 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意見規定,外資可以參與國有書辦刊音像製品發行企業股份制改造,但中方仍必須控股51%以上,或是佔有主導地位。(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 (2) 此種方式與一般合資、合作之投資模式有些許不同。國有企業係屬於特殊之經濟組織,而透過外資參與的股份制改造,即將國有企業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並上市發行股票。 (六)光碟複製與生產 1.外商可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投資可錄類光碟(即空白光碟)生產 (1) 根據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外商可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投資可錄類光碟(即空白光碟)生產。(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以及複製管理辦法) 2.禁止設立外商獨資唯讀類光碟和磁帶磁片複製單位;惟允許合資、合作為之 (1) 唯讀類光碟(我國稱唯讀光碟,即不可複寫且具有內容光碟,例如一些影音光碟)和磁帶磁片複製單位,禁止外商獨資,但允許中外合資、合作的方式為之,惟中方必須控股或占主導地位。(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以及複製管理辦法) 四、中國大陸演出產業相關法令限制 (一)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1.投資比例及經營權受到限制 (1) 台資僅得以合資、合作經營方式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或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 大陸地區合營者須保有經營主導權及51%投資比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設立審查程序較為繁瑣與嚴格 (1) 台資投資設立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時,適用外資設立之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 設立須透過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依據省級主管部門出具之審查意見,決定是否頒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再依照外商投資相關規定辦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3.舉辦演出或從事經紀業務須由演出經紀人執行 (1) 演出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時,須由取得資格證的專職演出經紀人負責執行業務。(演出經紀人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2) 演出經紀機構設立時,須登記專職演出經紀人身份。(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二)演出經紀人 (1)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而申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的港澳臺地區人員,須依中國演出家協會「演出經紀人資格認定實施辦法」進行培訓、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資格證。(演出經紀人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2) 未取得資格證者不得從事經紀活動。(演出經紀人資格認定實施辦法) (三)個體演員、文藝表演團體 1.演出管道仍受限 (1) 台資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立文藝表演團體。(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 台灣個體演員、文藝表演團體僅得透過中國大陸本地演出經紀機構舉辦演出;或參加中國大陸本地文藝表演團體之自辦演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3) 大陸演出團體要承接台灣個體演員、文藝表演團體,具嚴格條件限制。(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演出之內容審查較為嚴格 (1) 台灣個體演員及文藝表演團體所參加之營業性演出,須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事前審查,審查內容較一般中國大陸人民嚴格。(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2) 台灣個體演員及文藝表演團體參與之演出,在表演中須受到實地檢查。(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