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光碟在澳洲高中校園內的網路流傳,且以一片美金五元的價格販售,其光碟的內容有女性被性虐待的畫面,例如撒尿在女生身上,或燒女生頭髮等。澳洲警方警告,任何學生觀看或下載這些色情影片將處以罰款。
維多利亞警局資深警官麥可‧亨瑞表示,「罰款並不能阻止這些色情的影片。」色情犯罪偵查小組為了調查色情光碟在校園流竄的問題,整夜和這些青少年進行面談,以了解色情光碟對他們的影響。麥可說:「這些色情光碟影響青少年對於性的想法,而且現在並沒有任何人因為此事被罰款,即使要罰款,也要有證據來界定罰款的金額。」
澳洲法院總理約翰‧南斯說道:「販賣或製造這些色情光碟是一種可怕且無恥的行為,但我們不能因為我們的感受而以刑罰作為報復的工具,因為這些青少年年紀尚輕,而且有些人是因為同儕的壓力而犯罪的,我們應該試著體諒並且確定他們的人生不會因此次事件而留下不可抹滅的印記。」
因為即使以法律對販賣或製造色情光碟的青少年施以懲罰,在他們人生的紀錄中留下一個可恥的印記,但這些懲罰對於改善他們的未來,並沒有任何助益。
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成立於2012年9月16號。其成立之法源為《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 AIA),承接「專利訴願暨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事務,成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下轄職司專利審理與訴願等相關程序的組織。PTAB主要可以分成「專利審理部門」(Trials)和「專利訴願部門」(Appeals)。 「專利審理部門」處理有爭議的案件,囊括四種處理方式: 專利授予後複審(Post-Grant Review, PGR) 除了專利所有權人的任何人,可以在專利公告或發證後9個月內提出,惟之前不得就專利無效提出訴訟。無效理由只要一項請求不具專利性即可,不需要是實質新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s, SNQ)。但不可匿名,需揭露實質利益關係人。 多方複審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IPR) 在發證後9個月後才可提出,且必須是PGR終結後、提出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之前、或被控侵權的1年內提出申請。且僅能以核准專利及公開文獻作為證據。 含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性方案(Transitional Program for Covered Business Method Patents, CBM) 這是對所授予的商業方法專利的過渡型條款,將商業先使用抗辯(Prior Commercial Use Defense)擴大適用到所有專利的商業使用行為,不再侷限在方法專利。IPR、CBM類似於我國的舉發制度,只是 CBM 僅能就商業方法專利提出。 申請人/發明人調查程序(Derivation Proceedings) 以往發明人身分爭議多仍以訴訟解決,原因之一為,過去程序係釐清誰先想到該構想或實踐該構想而非釐清原創者為誰。申請人調查程序將俾利身分的釐清。 「專利訴願部門」則是由超過一百位專利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s)所組成,處理與被駁回專利申請相關的訴願。按 35 U.S.C. § 141(a),訴願人可以就PTAB的訴願結果,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提起訴訟;後續,可就聯邦上訴法院之判決,再上訴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歐盟與美國宣布就新的跨大西洋資料傳輸框架達成原則性協議歐盟委員會與美國白宮於2022年3月25日發布聯合聲明,宣布雙方已就新的跨大西洋資料傳輸框架達成原則性協議。此舉旨在因應2020年7月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於Schrems II案的判決中宣告「歐盟—美國隱私盾協定」(EU-US Privacy Shield Framework)不符合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而無效。依照該聯合聲明,新的框架將在雙方間資料流動的可預測性、可監督性、可信賴性以及可救濟性等方面進行補強,以充分維護公民的隱私與自由權利。 目前,該框架仍處於原則性協議的階段,具體細節仍有待後續談判。聯合聲明指出,美國在下列三個方面做出了「重大承諾」: 加強控管美國的情報活動,以確保所追求國家安全目的適法,且所採取的手段係在必要範圍內,而未過度侵犯公民的隱私與自由。 建立具有約束力且獨立的多層次救濟機制,其中包含一個由非政府人員所組成的「個人資料保護審查法院」,並賦予該組織完全的審判權。 針對情報活動強化分層且嚴格的行政監督機制,以確保其合乎隱私與自由的新標準。 上述原則性協議的達成,表面上無疑是一項好消息,將有助於解決雙方跨境資料傳輸的法源爭議,並避免持續演變成嚴重的歐美貿易爭端。然而,美國政府能否順利將新框架轉化為具有約束力的國內行政命令,仍存在相當多的不確定因素。若結果為否,則最終亦難以達成取得歐盟根據GDPR所為「適足性認定」(adequacy decision)的政策目標。
歐盟通過新電視指令歐盟27個會員國於5月24日在布魯塞爾通過新的電視指令(neue Fernsehrichtlinie),內容涉及「在線或離線電視服務(Fernsehen on- und offline)」、「廣告規範」及「來源國原則(Herkunftslandsprinzip:指跨國服務或商品依據來源國之標準處理。)」。新的電視指令乃源自於有18年歷史之電視指令,並重新命名為「影音媒體服務指令(Richtlinie über Audiovisuelle Mediendienste)」,指令內容包括線上直播節目、近似隨選視訊(Near-Video-on-Demand)、非線性傳輸節目(nicht-linear verbreitetes Programm)。 約一年半前歐盟就電視指令之規範,如何種經由網路傳輸之內容適用電視指令、廣告規範及來源國原則等議題加以討論;不具商業性之私人網站內容,如旅遊紀錄片,則不在本指令適用範圍。歐洲媒體法研究機構負責人Alexander Scheuer指出,類似YouTube網站,因其本身提供服務方式不涉及編輯性責任(redaktionelle Verantowrtung),故亦不在本指令適用範圍內;惟如YouTube將電視頻道引進其網站,則可能有適用本指令之餘地。Scheuer另外指出如何界定非商業性之難題,例如在個人儲存短片的網頁上打廣告,是否具商業性,值得討論。 指令中最具爭議的部份,除新聞時事及兒童節目仍嚴格禁止置入性行銷(Product Placement)外,新電視指令有條件放寬業者經營置入性行銷,前提是節目播出前須向觀眾為置入性行銷之揭露,此項放寬將使正常節目進行因廣告而中斷。另外關於禁止速食廣告於兒童節目中播出之建議則未被採納。 值得關注尚有適用來源國原則下對特定網站所發的禁制令問題,原則上對節目提供者只適用其來源國之法律,但指令第2a條明訂若有緊急情況(如內容違反青少年保護規定),可以對該特定網站發出制禁令,以防止規避會員國較嚴格之相關規定;而是否有緊急情況須提交委員會裁決。 新電視指令通過後引起多方關注,未來適用上仍存有挑戰空間。
美國最高法院在電影蠻牛案中釐清權利行使怠惰原則之適用美國最高法於近日判決電影編劇Frank Petrella之女得對電影公司MGM對其父親於1963年以世界中量級拳王Jake LaMotta生平創作的劇本蠻牛(Raging Bull)持續性的商業利用行為提出侵權訴訟。 本案緣起於在美國著作權法下,1978年以前發表的著作受到28年的著作權保護,並得於到期後延展保護67年,而若作者在延展之前死亡亦即本案情形,著作受讓人僅得於繼承人移轉延展權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而著作權法507(b)規定民事賠償請求需於侵權行為發生後的三年內提出。 原告編劇Frank Petrella之女於2009年向MGM提出2006年後侵權行為之賠償,MGM則以法律不保護權利怠於行使之人(thedoctrine of laches)作為抗辯,主張原告不得起訴。地方法院及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皆贊同被告MGM之主張,認為原告於1991年延展著作權保護時即知悉,此舉對MGM並不合理且帶有偏見。 最高法院近日推翻下級法院的看法,認為權利行使怠惰並不阻卻權利人對請求權時效內發生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同時更進一步釐清著作權法507(b)允許權利人評估值得尋求訴訟救濟的時間點,除非權利人刻意誤導第三人不會對其起訴,而這是禁反言原則(thedoctrine of estoppel)的問題,本案下級法院顯然混淆了二者之區別,從而肯定原告有權向MGM請求著作權侵害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