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指出,歐盟競爭委員會(European Union Competition Commission)安排將於六月初針對微軟視窗作業系統搭售的IE瀏覽器的行為進行口頭聽證。此項指控最初是在2007年12月由Opera Software ASA所提出。從今年一月起,數個主要瀏覽器大廠,如:分別開發出Firefox和Chrome的Mozilla及Google,都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本案。在數週前,一個包含Adobe、IMB和Oracle等競爭公司的商業團體也以第三方的身份取得參與六月份聽證的管道。當然,微軟亦可趁此機會來回應歐盟對其因搭售IE而扭曲瀏覽器競爭市場的指控。
另據報導指出,微軟在回應期限到期前所遞交的機密文件中有說明,歐盟若對微軟視窗作業系統制定規範,將會使Google在網際網路搜尋市場上,獲得更主導性的地位,這將不利於網際網路搜尋市場的競爭。微軟的主要理由是,Opear和Mozilla已和Google取得協議,Google搜尋引擎將成為該二公司瀏灠器的預設搜尋引擎,Google的瀏覽器Chrome自亦是如此。此外,如果顯示電腦使用者選擇何種瀏覽器的螢幕是由電腦製造商所製造,Google將可直接和這些製造商合作,使Google搜尋引擎成為預設搜尋引擎。微軟同時宣稱,要求將其他公司的瀏覽器附加於微軟視窗作業系統上會侵害其品牌權利,並使其負擔潛在的智慧財產責任。
此案經過聽證後,可能仍需要好幾年才會有結論。
經過 10 多年的爭議,國內第一部「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終將出爐。未來代理孕母將採無償精神,代孕者須年滿 20 歲且須有生產經驗,但是沒有國籍的限制。 根據草案內容,未來代孕制度將採無償精神,雖不得有商業仲介行為,但委託夫妻得提供代理孕母醫療、交通和營養費等費用, 甚至包括分娩後的醫療檢查、工作損失、交通費用等 。 草案中對於委託夫婦的條件放寬,不只限於沒有子宮之婦女,在精、卵自備的前提下,只要夫婦懷孕可能危及生命,就適用此法案, 得尋求人工生殖手術之婦女 , 包括沒有子宮、有懷孕障礙或分娩有危險等婦女。在親子關係認定方面,目前備有出生後收養制以及直接認定為委託夫妻婚生子女等二種方案。此外,代理孕母在生產後 2 年內,得保有探望代孕子女之權利。至於代理孕母之資格,僅要求須年滿 20 歲且有懷孕經驗,而無國籍限制。 未來代理孕母將有法可循,造福不孕婦女,但是在親子關係認定問題上,似仍需要更嚴謹的討論,避免衍生更多糾紛。
美國上訴法院:行為人不得以「主觀上對犯罪行為之無意識」阻卻著作權之侵害在電腦與網際網路普及與便利的今日,只要上網搜尋一些特定軟體,非常容易就能下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音樂或是影片,這樣的行為當然是非法的,但在美國出現爭議,若未成年人利用電腦非法下載,可否用「不知道這是犯罪行為」來抗辯侵權呢? 美國就發生了這樣的案例,現年22歲Whitney Harper,於2004年被美國唱片業協會(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RIAA)控告其使用Kazaa分享軟體,下載阿姆(Eminem)、瑪麗亞凱莉(Mariah Carey)等37首歌曲,並將該37首歌曲透過線上分享軟體讓其他使用者亦得下載,RIAA認為此行為侵害了這些歌曲的智慧財產權,要求Whitney Harper每首歌曲需付750美元懲罰性賠償。 在訴訟中,唱片公司主張,其已於每張CD上貼上警示標籤;而Whitney Harper則抗辯自己不應該負擔如此高的罰款,係因當時她只有16歲,沒有意識到未經授權下載歌曲是違法行為,且認為下載就像利用網路聽收音機節目一樣,應該是免費的,認為自己無罪。 雖然有一些法官支持Whitney Harper的爭辯,不過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無論Whitney Harper是否知悉其下載音樂之行為係屬違法,只要唱片公司有公告未經授權之重製行為即侵害著作權,與被告Whitney Harper之主觀意識無關。最後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確認Whitney Harper有罪,並判定 Whitney Harper共需賠償27,750美元。 Whitney Harper不滿其判決結果,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法院拒絕其上訴。
預付型商品之規範-以日本法為借鏡 新興產業五年免稅優惠 未來擬改採總量管制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2010 年底屆滿,且立法院在去年底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時,同步做成附帶決議要求,財經兩部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促產條例減免優惠的檢討,財經兩部已經展開促產條例與相關子法規的修正方向檢討會議, 未來促產條例該不該限縮對產業別的獎勵項目,面對產業持續對外投資的趨勢,租稅獎勵工具是不是該增列「創造就業」指標,做為未來獎勵項目等,都是修法的考量方向之一。 目前促產條例的主要租稅優惠有兩種,除投資抵減之外即為五年免稅,財政部統計,民國 90 年的抵稅總額只有 547 億元,其中科技業享有的減稅優惠就有 276 億元;至 93 年時,產升條例的抵稅總額已經暴升至 1,694 億元,僅高科技業者就抵掉 1,096 億元稅捐。財經兩部預估, 94 年的抵稅額將突破 2,000 億元。由於產業五年免稅優惠被認為過於浮濫,財經兩部正研商未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有五年免稅的減稅優惠,將採總量管制,企業享有的五年免稅優惠,改朝配額制進行「專案許可」管理,配額一滿即不再提供免稅。 目前促產條例中有關租稅獎勵的認定,採較消極的作法,僅訂定一些適用條件,只要符合促產條例揭櫫或獎勵的產業升級研發或投資在促產條例獎勵的新興策略產業,都適用租稅優惠。業者只要據此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濟部依慣例,即發給免稅證明。但財政部要求未來應調整為專案許可制,除了基本資格規定外,經濟部應該再成立審查委員會,就每個產業租稅優惠,訂出總量管制,據此准駁。 所謂「專案許可」的總量管制措施,財經兩部初步交換的意見是指,現在明列在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五年免稅辦法中的九大產業、 305 項免稅產品,都要依據發展成熟度,訂出適用免稅的家數。家數額滿,同一產業、同性質產品,即使符合五年免稅條件,也不再提供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