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在2013年12月3號正式通過「展望2020」(Horizon 2020)計劃,將在未來7年(2014-2020)之間,在10大領域投入770億歐元發展「尖端科學」(Excellent science)、「領導性工業」(Industrial leadership)與「社會挑戰」(Societal challenges)三大項目,以此承繼歐盟第七期科技研發計畫架構(7th research Framework Programme,FP7)所建立的基石。目前,歐盟在三大項目中,在今(2014)年發展項目分別是:
1.「尖端科學」:歐洲理事會將編列30億歐元,資助頂尖的科學家從事相關研究。此外,歐盟亦將透過獎學金的方式,鼓勵優秀的年輕研究者。
2. 「領導性工業」:透過18億的預算資助歐盟在產業領先的項目,包括是通訊技術、奈密、機器人等產業。
3.「社會挑戰」:歐盟將透過28億元解決2020年可能遇到的七個社會挑戰,例如是衛生、農業、海洋、生物科技、能源、交通、氣候行動、環境、與資源利用等領域。
在各大項目當中,因資通訊(ICT)產業占整體經濟4.8%外、且資通訊的研發設計(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又佔企業整體營收約25%。因此,促使歐盟在「展望2020」在ICT領域發展預算編列,高於歐盟FP746%,藉此加速資通訊技術、知識之革新與發展。至於,今(2014)年ICT在「領導性工業」發展項目中,將朝向以下6點發展:
1.下世代零組件與系統(A new generation of components and system)。
2.先進的計算(Advanced Computing)。
3.未來網際網路(Future Internet)
4.內容技術與資訊管理(Content technologies and information management)。
5.機器人(Robotics)
6.微型、奈米科技、與光電(Micro- and nano-electronic technologies, Photonics)。
綜觀上述六點,除了機器人、微型、奈米科技之新穎性,格外受人注目外,在「未來網際網路」與「內容技術與資訊管理」,亦須值得持續追蹤。在「未來的網際網路」發展上,歐盟將「智慧網路與新穎網路體系」(Smart Networks and novel Internet Architectures)、「先近雲端基礎建設與服務」(Advanced Cloud Infrastructures and Services )與「智慧光學與無線網路技術」(Smart optical and wireless network technologies)列為發展方向。
在「內容技術與資訊管理」上,巨量資料的研究(Big data-research)與創新與社群行銷的整合(Big data Innovation and take-up),則是歐盟未來1年發展項目之一。我國從2010年推動「數位匯流發展方案」(2010-2015年),其中如何促進新興媒體的發展與增加網路間競爭,一直為我國發展重點。因此,我國除了可透過歐盟所推動的「展望2020」為參考,從中思索是否具有政策盲點外,亦可成為2015年後科技政策進行先導計畫。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設有6區域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服務台(IP SME Helpdesk),其中歐洲智慧財產服務台(European IP Helpdesk)以及中華區小企業智慧財產服務台(China IP SME Helpdesk)於2022年9月聯合推出「網路犯罪與營業秘密保護指南」(Cybercrimes and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 guide,下稱本指南),最大特色之處即在企業如何回應營業秘密遭網路竊取時之事後應對手段。 中華區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服務台透過提供免費資訊服務,支援歐盟(EU)中小企業(SME)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保護和執行其智慧財產權(IPR),陸續發布如2020年「保護你在中華區的營業秘密」(Protecting your trade secrets in China)等一系列指導企業如何於中華區保護智財之指南。 本指南首先揭示企業營業秘密之事前保護手段,包括(1)技術手段:加強網路安全(加密資料、安裝防毒軟體、辨識雲端風險、制定網路安全策略)以及利用區塊鏈技術作為資料、證據保存的手段;(2)內外部人員管制手段:內部員工培訓與管理、第三方(市場、競爭對手)監控。而營業秘密遭竊之事後應對手段,包括(1)回應手段:確認資訊外洩原因、建立緊急處理機制(回報、蒐證流程)、採取法律步驟;(2)回復手段:控制損害(端視營業秘密是否被公開而有不同做法)、亡羊補牢(重新檢視企業智財布局、資安措施、緊急處理計畫),對於在中華區之企業,本指南作法具參考價值之外,資策會科法所發布之營業秘密管理指針2.0版亦可同步參考。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開放頻段供固定式之低功率無線通訊設備使用歐洲商會在10月26日舉行記者會,公布「2006-2007 年建議書」。該份建議書肯定我政府改善投資環境的努力,但該商會仍然呼籲政府要加速兩岸貿易正常化、強化內部溝通與外部協調,才能提供最完善的國際投資環境。 根據統計,歐盟在台投資大幅躍升,今年更超越美國在台投資總額,居外資在台投資第一位,顯示歐商對於台灣投資環境的重視與信心;政府也有決心繼續鬆綁法規,強化區域整合,以提供完善投資環境。對於歐洲商會建議之重點議題,經建會已對於各項議題作出初步回應,並表示行政院相關機關會積極檢討並持續溝通。 經建會胡勝正主委強調,歐洲商會所關切的議題有些牽涉全面政治環境考量,例如擴大開放大陸商品來台或放寬大陸投資40 %上限等,將請主管機關朝放寬方向為整體性之研議規劃;其至於他屬現行政策可行但未解決問題,經建會將持續協調相關部會,朝開放的方向規劃推動。
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發展與評析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發展與評析 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羅育如 2015年05月07日 壹、前言 在全球化競爭的趨勢下,各國若僅憑國家資本與生產力作為基礎,已難在國際上殺出重圍、嶄露頭角。由此可知,「創意」與「創新」是激化國家競爭力之泉源,而「智慧財產權」則是此泉源之力量匯集,更是提升國家競爭力之強效手段 。 新加坡政府於2013年3月份提出IP (Intellectual Property) Hub Master Plan 10年期計畫[1],目標是成為亞洲智慧產權中心。計畫設有六大策略,本文以下針對【策略四:透過強化智財法院以及智財紛爭解決替代方案之能力,打造新加坡成為智財爭議解決中心】進行觀察。目的在於了解新加坡如何透過提高智財法庭行政效率以及推動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以吸引權利人選擇新加坡做為智財爭議解決地點。 貳、智財爭議解決中心重點說明 發生智財爭議時,權利人大多會依據產品主要銷售市場或是智財權申請地來選擇爭議解決地點,從而目前智財訴訟多以美國與中國大陸為重點戰場,新加坡智財法院所承受案件相對稀少[2]。對此,新加坡政府認為,新加坡司法制度擁有具透明度、效率與中立的國際名聲,加上許多跨國企業皆在新加坡設立分部,使得法院之判決有在新加坡執行之機會[3],因此只要提升新加坡智財法院的能力,新加坡就有機會成為智財爭議解決中心。 為了達成目標,新加坡從兩個面向切入,一是強化新加坡智財法院能力,以吸引更多智財訴訟在新加坡進行;二是強化新加坡執行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的能力,以吸引更多爭議解決替代能在新加坡執行,以下分別說明。 一、強化新加坡智財法院能力 (一)建立更有效率的行政流程 2013年9月新加坡最高法院註冊處(Registrar of the Supreme Court)公布智財法院方針(IP Court Guide)[4],內容包括法官將會參與所有的中間上訴程序(interlocutory appeals)、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PCTs)以及責任審訊(the trial on liability)。 在排期審訊之前,需要完成的審前會議(PCTs)包括:1.當事人之首席律師必須親自向IP法官說明本案關鍵爭議點。2.每個案件設立專門管理的資深助理主簿(senior assistant registrar)負責其他的PCTs聽審,而助理主簿(assistant registrar)則會負責這個IP案件所有的中間上訴申請。 另外,智財法院也提供技術專業意見的技術鑑定專家(assessors)以及可提供法律專業意見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名單,當事人可提出自己的候選者,以便法官諮詢技術上與法律上的專業意見[5]。 這樣的法院審理流程修改,對當事人而言,將被分配到專屬的主簿負責案件資訊,可提供當事人方便追蹤審理流程及進度。對審理法官而言,在進入真正審理之前,也已經透過PCTs的幫助,了解整個案件內容、各方說法以及提具的證據資料。法官將能盡早熟悉案件,增進審理效率,並透過法庭之友與技術鑑定專家取得專業意見,整體提升效率及審理品質。 (二)設立亞洲唯一國際商業法庭(SICC) 新加坡律政部於2014年10月向新加坡國會提出新加坡憲法修正案和最高法院司法權法案,為2015年1月成立之國際商業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SICC)奠定法律正當性。 SICC是亞洲唯一的國際商業法庭,隸屬於新加坡高等法院下,其判決效力與新加坡最高法院相同,主要工作目標在於解決來自亞洲的跨境貿易和投資產生的國際商業訴訟糾紛,包括商業糾紛及專利訴訟等。 SICC相較於新加坡最高法院以及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的主要區別包括: 1.由新加坡法官及外國資深法官共同組成審判團隊 SICC審判團隊不僅包括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法官,還包括定期合約的助理法官(Associate Judges)[6],這些助理法官可以來自新加坡也可來自其他國家的外國法官,外國法官通常是其他國家具有豐富經驗且有名望的資深法官[7]。 2.可委託國外合格律師[8]出庭 新加坡高等法院只能由新加坡有執業資格的律師出庭,但在SICC法庭,各當事方可委託並由外國律師代表出庭。 若該糾紛為離岸案件[9],各當事方可以委託註冊外國律師代理,而無需新加坡當地律師的任何參與。相反地,若所涉糾紛並非離岸案件,註冊外國律師則僅有權代表當事方,就外國法部分提供意見。在非離案案件中,仍可在新加坡當地律師處於主導地位前提下,外國律師仍可以共同代理人(而非僅是外國法專家身分)出庭。 此新規定因首次允許外國律師代表客戶在新加坡法院出庭而極具突破性。 3.外國法的選擇與證據法則的適用 SICC不受新加坡證據法則的約束,可依當事方的申請,選用其他國家之證據法則。 二、強化新加坡執行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的能力 新加坡1991年成立新加坡仲裁與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SIAC),為了更積極的提升仲裁能力,於2001年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協議在新加坡設立亞洲唯一辦事處及新加坡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The 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Singapore Office),以協助提升新加坡智財仲裁能力。 在此基礎上,2014年11月新加坡政府再增設國際調解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Mediation Centre;SIMC),SIMC的特色在於除了調解業務(mediation)之外,新增「仲裁中調解(arbitration-mediation-arbitration;Arb-Med-Arb)」的服務,豐富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替代方案之多樣化選擇性。 「仲裁中調解」流程為,當事人為解決爭議,先啟動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員對案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成功後,再恢復進行仲裁程序。爭議雙方可以透過「調解」建立和解共識,再透過「仲裁」使得雙方和解共識有法律效力。相較於單獨使用「仲裁」,將更節省金錢與時間成本;相較於單獨使用「調解」,則有法律執行效力。 參、評析 新加坡目前由SIMC與SIAC共同執行調解服務、仲裁中調解服務、仲裁服務,提供更多元的爭議解決替代方案及能力;再由SICC與新加坡智財法院提供執行智財訴訟審理,已建立完整的智財爭議解決服務流程。 在實踐的過程中,新加坡勇於突破現況,提出憲法修憲案以及司法修改案,讓SICC能有法律正當性地位。並建立新加坡智財爭議解決中心完整服務範疇,包括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的調解服務以及仲裁中調解服務;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服務;新加坡最高法院之智財法院訴訟服務以及國際商業法庭提供之外國律師、依據外國證據法則、外國法官審理的國際商業爭議訴訟服務。 但是,SICC缺點為其作出的判決可能難以跨境執行,SICC作出的判決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可能因為缺少類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立法而無法像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作出的仲裁裁決那樣易於執行。 綜上所述,新加坡政府改革態度是確定發展方向並評估執行障礙後,就進行修法及設定專責單位負責專責工作事項,這是大刀闊斧的行政效率,但相對而言,市場是否已經跟上政府的行政效率,或是政府的行政方向是否符合市場實際的趨勢,則還有待時間考驗。 [1] IP HUB MASTER PLAN:Developing Singapore as a Global IP Hub in Asia http://www.ipos.gov.sg/Portals/0/Press%20Release/IP%20HUB%20MASTER%20PLAN%20REPORT%202%20APR%202013.pdf [2] 2014年(直至10/17)新加坡智財法院結案12件案件、2013年智財法院結案8件案例、2012結案7件、2011年21件案例、2010年15件案例。以上的案例皆為商標爭議案例。http://www.ipos.gov.sg/Services/HearingsandMediation/LegalDecisions.aspx(最後瀏覽日2014/10/17) [3] 劉孔中,2014/10/16至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演講內容。 [4] New IP Court Guide from 6 September 2013 http://www.allenandgledhill.com/pages/publications.aspx?list=LBulletinAreas&pub_id=409&topic=Legal+Bulletin+September+2013 [5] 兩造於審理開始前便需要同意共同負擔技術或法律專家提供專業意見之相關費,然針對勝訴的一方要求敗訴一方支付錢術相關費費用的權利仍得以保留。 [6]助理法官的合約是固定時間的,且不享有終身職,並根據需要特定的工作天數計算報酬,為了建構這個制度,新加坡政府甚至修改憲法Article 94(4) of the Constitution。 [7]任何由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的案件均將由獨任法官或三名法官進行審理,SICC首任11位國際法官的任期為三年,其中涵蓋大陸法系的法官以及英美法系的法官,包括Bernard Rix(英國和威爾士)和Anselmo Reyes (香港),他們都是各自法域下享有頗高威望且經驗相當豐富的海事海商法官。 [8]外國合格律師是指未取得新加坡律師執業資質,但已在世界任一其他法域取得律師執業資質(並獲得其執業法域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並符合從事出庭律師職業滿五年;且可熟練運用英語進行訴訟所有條件的律師。 [9]所謂離岸案件是指該案件由於下列原因之一與新加坡無任何實質性聯繫,即:新加坡法律並不適用於該糾紛,且糾紛的標的不受新加坡法律規範,也不由新加坡法律管轄;或者該糾紛與新加坡唯一的連接點在於,各當事方選擇新加坡法律為糾紛適用法律,並將糾紛提交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管轄。
日本簽署SBOM國際共通指引,強化軟體弱點管理,全面提升國家網路安全由美國網路安全暨基礎設施安全局(Cyber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Security Agency, 簡稱CISA)自2024年以來,持續主導並規劃《SBOM網路安全之共同願景》(A Shared Vision of Software Bill of Materials(SBOM) for Cybersecurity)之指引訂定,作為保障網路安全之國際共通指引。於2025年9月3日,由日本內閣官房網路安全統括室為首,偕同經濟產業省共同代表日本簽署了該份指引,包含日本在內,尚有美國、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新加坡、韓國、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等共計15個國家的網路安全部門,皆同步完成簽署。以下為指引之重點內容: 1. 軟體物料清單的定位(Software Bill of Materials, 簡稱SBOM) SBOM於軟體建構上,包含元件內容資訊與供應鏈關係等相關資訊的正式紀錄。 2. 導入SBOM的優點 (1) 提升管理軟體弱點之效率。 (2) 協助供應鏈風險管理(提供選用安全的軟體,提升供應商與使用者之間溝通效率)。 (3) 協助改善軟體開發之進程。 (4) 提升管理授權軟體之效率。 3. SBOM對於利害關係人之影響 (1) 使軟體開發人員可選擇最符合需求的軟體元件,並針對弱點做出適當處置。 (2) 軟體資訊的透明化,可供採購人員依風險評估決定是否採購。 (3) 若發現軟體有新的弱點,使軟體營運商更易於特定軟體與掌握弱點、漏洞。 (4) 使政府部門於採購流程中,發現與因應影響國家安全的潛在風險。 4. SBOM適用原則與相關告知義務 確保軟體開發商、製造商供應鏈的資訊透明,適用符合安全性設計(Security by Design)之資安要求,以及須承擔SBOM相關告知義務。 近年來軟體物料清單(SBOM),已逐漸成為軟體開發人員與使用者,於管理軟體弱點上的最佳解決方案。然而,針對SBOM的作法與要求程度,各先進國家大不相同,因此透過國際共通指引的簽署,各國對於SBOM的要求與效益終於有了新的共識。指引內容不僅建議軟體開發商、製造商宜於設計階段採用安全設計,以確保所有類型的資通訊產品(特別是軟體)之使用安全,也鼓勵製造商為每項軟體產品建立SBOM並進行管理,包含軟體版本控制與資料更新,指引更強調SBOM必須整合組織現有的開發與管理工具(例如漏洞管理工具、資產管理工具等)以發揮價值。此份指引可作為我國未來之參考借鏡,訂定相關的軟體物料清單之適用標準,提升政府部門以及產業供應鏈之網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