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審查中之所謂「Track One程序」,是指美國在2011年所通過的〈美國發明法〉( Leahy-Smith American Invention Act, AIA)中建立的一套快速審查專利的審查程序。
〈美國發明法〉第11條(h)項中要求,申請人繳交優先審查費用(Prioritized Examination Fee)後,美國專利審查主管機關,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應提供優先審查服務。因此在Track One程序中,專利申請人僅需要付出4800美元的優先審查費,就可以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優先審查服務。
在此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也曾經推出過類似的快速審查程序,亦即「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AE)程序,但在該加速審查程序中,申請人必須要自行執行對既有技術的檢索,並且提供輔助文件來解釋其請求項在既有技術下之可專利性。而相比之下,申請人在Track One程序中,僅需要負擔4800美金就可以與加速審查程序中相同,在12月內完成審查,且不需要負擔自行檢索技術的義務。也因此在Track One程序推出之後,加速審查程序的申請案件數量也受到影響,日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即曾經徵詢公眾意見,評估是否仍需保留加速審查之程序。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2016年6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D.C. Cir.)在United States Telecom Association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下稱USTA案)一案,作出認同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主張網路中立性的判決,宣告歐巴馬政府在致力於推動網路中立性政策上獲得重要的勝利。這是D.C. Cir在近七年中第三次碰到FCC試圖規範寬頻業者遵循網路中立性相關法規,卻遭受業者挑戰的訴訟。前兩次分別是2010年的Comcast Corp. v. F.C.C.(下稱Comcast案),及2014年的Verizon v. F.C.C.(下稱Verizon案)。 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網路的普及,網路成為了現代人生活的必需品,歐巴馬政府認為所有美國公民享有近用高速網路的服務乃是基本權利。因此FCC遂嘗試透過行政命令規範寬頻業者,要求其對於所有網站的流量應平等對待,並禁止供應商提供優惠的網路傳輸快車道予特定對象,寬頻業者與FCC的訴訟之路也由是展開。 在Comcast案中,D.C. Cir.認為當時的FCC,在要求寬頻業者應遵守其於2008年提出之網路中立性的行政命令時,並未適當引用相關法源而判其敗訴。有鑑於此,FCC遂根據美國1996年電信法第706條,發布有關網路中立性的行政命令規範寬頻業者,業者不服便對FCC提出告訴,也就是2014年的Verizon案。接著,D.C. Cir.在Verizon案中同樣作出了FCC之行政命令無效的判決結果。原因是在美國1934年通訊法中,FCC將寬頻服務歸類為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因此規範電信業者的行政命令並不適用於資訊服務業者。於是FCC便在2015年2月通過開放網路行政規則(Open Internet rules),重新將寬頻業者歸類為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使得寬頻業者得以適用規範電信業者的相關法規。 最後,在USTA案中,D.C. Cir的三人法官小組以2:1的表決作出認同FCC主張的判決結果。該案的判決結果對支持網路中立性的一方,包括歐巴馬政府、消費者而言是個重大的勝利。尤其能在過去曾經兩度作出對FCC不利判決的D.C. Cir獲得成功,對FCC而言,這樣的判決結果更顯意義非凡;惟敗訴的一方也表示他們將不惜上訴至最高法院以尋求最終論斷。
Apple獲得針對可攜式電子裝置之防竊系統的專利Apple Inc.成功取得一個防竊安全系統的專利權,該系統能簡單地藉由偵測外界環境而防止筆記型電腦、電話以及其他可攜式電子裝置遭竊。 於原始申請案中,申請人提到了許多竊案皆提供了某些非偶然的移動線索,例如快速且持續的移動。因此,藉由分析該裝置於一段期間內的移動,該防竊系統應可辨別出竊盜或合法使用者。因此,當使用者暫時離開時,他們能放心地將可攜式電子裝置留下,而不需要加裝纜線鎖或其它物理性安全裝置。 根據該專利,此防竊系統包含加速規(accelerometer)以及相對應的軟體。加速規可在某些位置或震動情況下自動傳送一訊號至該裝置核心的硬體,致使其觸發聲音或影像警報。此外,該裝置也能完全被鎖住,並且需要一組密碼使其回復到正常使用狀態。 雖然Apple很小心地避免在說明前述機制時指明特定的應用硬體,但藉由該專利說明書的描述,可以很清楚的了解Apple的構想是將該防竊系統安裝在iPod上。當然,手機以及筆記型電腦也是安裝該防竊系統的顯著標的。
ECODIR之線上爭端解決機制介紹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確認同為蘋果供應商的玉晶光並未侵害大立光的專利權2013年6月4日大立光在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起訴玉晶光,主張玉晶光生產的八款透鏡侵害其五件美國專利。就部分的產品玉晶光請求法院裁判無引誘侵權,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部分准許了玉晶光的請求,之後大立光就無引誘侵權部分上訴聯邦巡迴法院敗訴。 大立光未能主張直接侵權,因為玉晶光絕大部分的透鏡是銷售給蘋果在亞洲的供應鏈中的鏡頭模組廠,鏡頭模組廠再販售給亞洲的系統組裝廠,最後由系統組裝廠整機出售給蘋果,再由蘋果販賣給美國的消費者。這個過程中玉晶光並非唯一的透鏡供應商,大立光也是供應商之一甚至供應量大於玉晶光。 法院贊同並認為引誘侵權是行為人(本案中為蘋果)被引誘而有直接侵權的證據,但大立光在本案中無法證明玉晶光有引誘侵權責任,因玉晶光沒有在美國有直接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的行為,故不構成直接侵權,而玉晶光在本案中並不爭執侵害大立光的專利權,但主張並非是引誘侵權人。 大立光另提出的主張是蘋果的供應鏈是「隨機選擇」大立光或玉晶光的透鏡,因此推論蘋果在美國的產品採用玉晶光的比例,等於蘋果在全世界的產品採用玉晶光的比例,進而認定蘋果在美國有直接侵權。唯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大立光關於「隨機選擇」這個主張,沒有提出來自供應鏈的相關證據,所以沒辦法證明蘋果在美國的產品有使用玉晶光的透鏡。大立光可再上訴美國最高法院。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