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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法學新論單元,首先討論的是「無線寬頻接取應用服務之電信監理分析」。我我國目前熱烈討論 4G 釋照的問題,主要意見仍集中於 4G 頻譜之規劃,包括是否徵調軍方頻段、2G 頻譜提前回收等問題。然而,仔細思考,或將發現 4G 釋照必先行起草第四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因而作為 3.9G 業務監理的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毋寧是最佳的依據範本。在本文中,很榮幸邀請到江耀國教授對此議題進行深入剖析,其仔細檢討並分析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在監理作法上是否完善或是有疏失不週之處,期待有助於未來第四代行動通信業務監理之參考。
其次,本期特別推出「從中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看我國新化學物質管理」之特別企畫。有毒塑化劑事件之餘悸猶存,其不僅重創消費市場對我國食品產業的信心,也對於國人的化學物質使用安全意識敲了一記警鐘。面對化學物質快速推陳出新及廣泛運用,近年來國際間規範趨勢改以性質較為中性之「新化學物質」作為其規範對象進行管理,其中又以歐盟化學物質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規則 (REACH) 最為人所熟知。屬我國重要經貿伙伴之中國,日前亦參考歐盟化學物質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規則 (REACH),甫完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之修定,並於 2010 年 10 月正式上路。有毒塑化劑事件發生後,面對我國化學管理法規檢討聲浪,作者以歐盟及中國之主要規範最新動態出發,不僅仔細分析規範重點,並對我國修正方向提出建議。
在專欄單元,本期則不同視野切入,帶領讀者探討科技法律議題的各個領域,一窺堂奧。例如,在「Bilski 案判決後的美國方法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認定」,作者介紹 CAFC 幾個有關方法發明專利標的適格性判斷的新近判決,其出現繼續使用機械或轉換判準、以及完全迴避使用該判準之兩套不同的判斷方法與論理邏輯。另一方面,有鑑於單純的追求技術領先並不能具體創造出產業價值,現今各國的研發創新政策,轉而朝需求導向規劃,而如何結合外部資源,將研發成果結合研發團隊、商業模式及財務規劃等,跨大研發成果於產業應用之效果,似乎才是各國新一波創新政策的核心。因此,在「德國導入專業團隊協助科技創業的補助機制」一文中, 作者則特別挑選德國新一波的科研創新策略 (包括 EEF 計畫及 EXIST 計畫) 等,透過實際案例的援引及剖析,指出可供我國參考的全新經驗。除此之外,在「英國生物基因資料庫近用程序之規範形成」及「歐盟專利訴訟保險制度」,也有十分精彩的內容。
最後,透析雜誌所建立的是理論與實務交會的多元平台,所提供的將是嶄新實用的豐富資訊,歡迎各界的意見交流,一同深耕科技法律的領域。感謝讀者們的熱情支持,願您平安、喜樂。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