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親愛的讀者

  為防止COVID-19疫情擴散,各國針對疫苗及相關藥品陸續採行緊急核准上市制度,如美國的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歐盟的有條件上市許可(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CMA)以及日本的特例許可(特例承認)。我國《藥事法》於2015年修正時,曾新增第48-2條之專案核准規定,使特定藥物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得申請專案核准,而不受第39、40條查驗登記相關規定之限制。惟若將第48-2條作為因應COVID-19之機制,或有規範密度及明確性上的精進空間,故本期安排專文分析各國相關規範之背景、機制及作用,以為我國主管機關進行後續立修法之參考。

  本刊亦將持續安排最貼近社會及科技脈動之法律專文,敬請期待。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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