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全球,為防止疫情擴散,各國陸續採用各種藥物緊急核准上市制度,讓相關藥物與疫苗得以盡快上市供公眾利用,我國亦依據《藥事法》第48-2條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規定,讓COVID-19疫苗得以盡快上市提供大眾施打。惟由於我國《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目前規範較為概括,於專案核准疫苗上市之過程中亦引發諸多爭議。本文比較先進國家藥物緊急核准上市制度,包括美國緊急使用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歐盟有條件上市許可(Conditional Marketing Authorisation, CMA)、日本特例許可、加拿大臨時命令、英國臨時授權之相關規範,為我國《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提出明確前端程序開啟、加強後端藥物上市後持續監控機制、提供使用者資訊獲取機制等方面之修法建議,期能完善我國緊急情況下之特定藥物專案核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