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鑑GDPR民事侵權制度於德國之運行情況,認為必須對我國個資法的近用權為擴張解釋,緩解侵權行為舉證分配原則對資料主體的負擔。在分析德國實務與學理闡釋資料外洩對資料主體所造成之侵害,本文對侵害個資之損害提出反省,認為個資外洩使資料主體喪失控制權即屬損害,此一損害除了非財產層面,同時考量現今個人資料的商業價值現實,應肯認亦造成財產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