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討論了公私部門混合治理模式在綠色債券市場的應用,並以歐盟與台灣為例,比較兩者如何透過強制揭露等公部門監管手段,強化綠色債券市場的規範。
綠色債券的發展是為了促進環境永續,然而過去以來,綠色債券市場的規範主要來自於私部門組織所發布的自願性標準,這些標準雖然有助於市場的發展,但卻也因為缺乏強制性,而面臨漂綠的質疑。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歐盟於 2023 年通過了《歐洲綠色債券規則》,建立一套以資訊揭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根據《歐洲綠色債券規則》的規定,所有在歐盟境內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或組織,都必須遵守相關的資訊揭露義務,說明其資金用途,並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審查。歐盟認為,透過強制資訊揭露,可以有效地鼓勵發行人遵守綠色標準,並提升投資人信心。
台灣方面,目前是由櫃買中心負責管理綠色債券市場,並透過訂定「永續發展債券作業要點」,作為規範綠色債券市場的主要依據。雖然櫃買中心並非政府機關,而是一個財團法人組織,但其業務推動與金管會的指示和監督息息相關。具體而言,金管會握有櫃買中心業務規則、審查準則的核定權,且櫃買中心與發行人簽訂櫃檯買賣契約、終止櫃檯買賣、以及停止或回復櫃檯買賣等重大決策,皆需向金管會報告備查。此外,金管會更有權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人違反相關法令時,要求櫃買中心停止或終止該有價證券的買賣。
綜上,不論是歐盟或是台灣,皆透過公私部門混合治理的模式來強化綠色債券市場的監管。藉由強制資訊揭露、第三方機構審查等機制,可以有效提升綠色債券市場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促進綠色金融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