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19年制定《歐盟2019年第452號規則》,建立會員國與歐盟執委會之外國直接投資審查合作架構,惟其主要以第三國投資人直接進入歐盟之投資為規範對象,對第三國投資人透過受其控制之歐盟子公司進行會員國間投資,未形成完整一致之規範。2026年制定之《歐盟2026年第1386號規則》將此類投資納入「外國投資」,並透過外國投資人之歐盟子公司、實質受益人、有效參與、不透明所有權結構、第三國政府控制及第三國法律義務等規範,使審查由直接投資人之形式身分逐步轉向最終控制、利益歸屬及安全風險來源之辨識。本文將此一發展歸納為外國投資審查之「穿透化」,並指出其運作除仰賴實體認定標準外,亦須以所有權與控制鏈揭露、資金來源、資訊驗證及跨境資訊蒐集等資訊治理機制作為支撐。本文進一步以我國近年「真陸資、假外資」實務為觀察,分析第三地法人、股權身分轉換、名義投資人及實際營運控制等態樣。本文認為,臺歐制度雖在法源、適用對象與規範目的上有所不同,但均面臨形式投資人與實際控制來源分離之共同問題;歐盟新制對我國最具參考價值者,並非另設持股門檻,而是建立足以辨識最終控制者、實質受益人、資金來源及實際影響關係之完整資訊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