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4 開放報名 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1月14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教育講習」,藉由教育講習提升業者對於個資與資安保護之能力。本次教育講習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與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教育講習能夠促進業者落實個資保護及資訊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1/14(四)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4:40-15:15 安全維護計畫撰寫及範本說明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5:15-15:30 休息時間 15:30-16:0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李寧 專案經理 16:00-16:1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2024/11/12 開放報名 零售業個資保護宣導暨座談會

面對數位經濟時代來臨,零售業者同時致力於數位轉型,可能透過跨產業、領域的合作,運用大數據分析、人工智慧等數位工具擴大業務範圍。然而隨著資料驅動經濟的發展,業務過程中會廣泛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或客戶的個人資料,若企業未能妥善管理個人資料,恐將導致當事人遭受財損等侵害,亦會使企業聲譽受損,甚而招致主管機關的裁罰。 為因應112年6月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生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2年8月1日發布施行「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嗣為擴大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適用之對象及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之要求,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於113年8月13日公布「綜合商品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凡是符合適用條件之零售業者均應遵守該法規之要求。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為協助業者瞭解新法規之內容,特別於113年11月12日舉辦「零售業個資保護宣導暨座談會」,藉由座談會提升業者對於個資保護之意識與能力。座談會中將說明: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之規範、如何制定個資安全維護計畫、資安防護之實際案例、行政檢查時常見之狀況與個資施行資通項目重點查驗項目等議題。期望透過本次座談會促進業者於業務蓬勃發展之時,亦能落實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 主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11/12(二)13:3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題 講師 13:30~14:00 來賓報到 14:00~14:10 開幕致詞 14:10~14:40 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暨安維計畫範本之介紹 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盧秉羲 法律研究員 14:40~15:05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 資安科技研究所 林賢輝 正規劃師 15:05-15:20 休息時間 15:20-15:50 行政檢查常見狀況暨個資最佳實務 鼎昊法律事務所 蕭崴仁 律師 15:50-16:20 個資施行資通項目重點查驗項目說明與建議 東吳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 許哲銓 助理教授 16:20-16:30 交流討論 ● 本活動因場地容量有限,如報名人數超出限制,將以報名優先順序決定,不便之處,尚請見諒。 ● 本次活動得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2024/10/24 開放報名 新創不容忽視的數位行銷「蝴蝶效應」 如何運用數位力為企業注入新生命

  亞灣新創園自成立起,每月份規劃Venture Cafe,提供多元的創業系列課程及小聚活動,邀請相關領域的顧問專家、企業領袖,透過課程、工作坊等方式,完整傳授創業思維與技能,活絡南臺灣新創社群及生態。   本次邀請宜蘭敬好生活策劃團隊、展億共創基地蕭雅尹總監以及米濃聚落與蒔秧苗文化事業工作室陳佳鴻創辦人,分別介紹分享,在不同成長階段和領域的品牌,如何因地制宜地玩轉趨勢數位工具,精準串接品牌所需資源,跳脫傳統單打獨鬥的商模思維,強化更高層次的商業路徑! 期待透過本活動激發新創廠商利用數位力、將不同的商業模式透過數位工具渲染至各個領域,使數位行銷更加獨特與精準,議題包含: ● 品牌應俱備的策略數位力-如何透過數位管道渲染品牌知名度 ● 斜槓經營大串連-不同的商業路徑如何變成夥伴 帶您瞭解: ● 任何歷史脈絡、文化物產、特色小農、工藝創造,只要你願意挖掘,都有發光發熱的舞台。 ● 看似毫無關連的環境、品牌,都能透過數位行銷工具,串連成滿具風情的商業聚落。 ● 透過最精準的策略行銷手法,將時下最流行的趨勢帶入品牌的作法。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亞灣新創園 時  間:2024/10/24(四)14:00 – 16:00 地  點:亞灣新創園3樓 戰情室(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25號) 議  程: 時間 議程內容 主講人 14:00-14:30 報到 14:30-15:10 品牌應俱備的策略數位力-如何透過數位管道渲染品牌知名度 蕭雅尹 高雄展億共創基地 總監 JINHO 宜蘭敬好生活策劃團隊 2024文博會進駐藝術家行銷團隊 15:10-15:50 斜槓經營大串連-不同的商業路徑如何變成夥伴 陳佳鴻 蒔秧苗文化事業工作室創辦人 米濃聚落MI NUNG Village品牌創辦人 《米濃誌》總編輯 微型創業鳳凰輔導業師 美濃菸仕物所主理人 美濃水圳漫旅藝術節總策劃 六龜山城藝術節總策劃 15:50-16:00 互動交流(Q&A) ※主辦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日期、講師或取消課程權利活動

2024/10/11 開放報名 數位海盜時代來臨–抵禦海上資安威脅的實踐與挑戰

  亞灣新創園自成立起,每月份規劃Venture Cafe,提供多元的創業系列課程及小聚活動,邀請相關領域的顧問專家、企業領袖,透過課程、工作坊等方式,完整傳授創業思維與技能,活絡南臺灣新創社群及生態。   本次邀請專精國際海事領域的產官學研代表,分別說明海上資安目前面臨的風險與威脅,以及如何運用新興科技抵禦海事上所面臨的資訊安全,保護個人、跨國船舶公司乃至國家海洋政策的資產。並分享各領域間,面臨海事資安問題時的最新法規、技術、以及交流實際海事交通上的案例,以促進臺灣海事資訊安全管理的目標。 主辦單位: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亞灣新創園 時  間:2024/10/11(五)13:30 – 17:00 議  程: 時間 議程內容 主講人 13:30-14:00 報到 14:00-14:25 Brief introduction to Maritime Cyber Security 勞氏台灣船級社有限公司陳峻偉 資深客戶經理 14:25-14:50 新一代海上船舶通訊系統AIS 2.0 國家海洋研究院翁健二 副院長 14:50-15:15 推動智慧船舶潛在風險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資訊處 黃府祥 處長 15:15-15:25 Break 15:25-15:50 自駕船舶的資安與攻擊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海洋產業處 鍾豐仰 副處長 15:50-16:15 航向國際級船舶資安:建構監控、防護、應變與合規的全方位體系 中華資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識暨健診部 劉叡 經理 16:15-16:40 船舶智慧化現況的資安與挑戰 摯陞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陳聖文 執行長 16:40-17:00 Q&A 互動交流

2024/09/25 電商零售業法制宣導說明會暨產學研座談會

112年5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加重企業個資外洩罰責,並設置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同年10月數位發展部頒布《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相關業者須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期企業在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時,將要求採取更高的透明度和安全性措施,以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及降低個資外洩風險。(提醒您,子法公布後所有適用對象均應於113年1月完成組織內安維計畫制定,仍未訂定者已有違法之虞。) 為強化電商零售業落實法遵義務與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升民眾對網路購物安全的概念,本次活動將透過舉辦公開說明會,以今年度業者安維計畫查核經驗為出發,結合行政檢查所統整業者常見之錯誤樣態,規劃半日之課程,透過產學座談會的形式,邀請擔任行政檢查委員的業界專家、學者和政府代表共同分享國內電商相關議題與實務意見,以協助業者制定及改進安維計畫、進而提升網路購物環境之交易安全。 同時為應對快速變化的技術和市場環境,企業需提前做好準備,本活動期待幫助業者掌握最新的法規動態和實務操作技巧,建立更好的業界聯繫,促進產業的健康發展,並提高消費者對電商的信任度,共同營造更加安全、可靠的網購環境。 指導單位: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09/25(三)13: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13:00~13:30 報到 13:30~13:40 開幕致詞 數位發展部 數位產業署 13:40~14:05 法令簡介● 個人資料保護法●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資策會科法所 觀看簡報 14:05~14:30 資安防護實務案例分享 資策會資安所 14:30~14:40 茶敘休息 14:40~15:05 個資施行資通項目重點查驗項目說明與建議 東吳大學資訊管理學系許哲銓 助理教授 15:05~15:25 數位時代的個資風險管理懶人包● 全球個資管理大趨勢● 如何因應與強化 安永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萬幼筠 總經理 15:25~15:35 茶敘休息 15:35~16:00 行政調查常見狀況暨TWCERT服務介紹 資通安全研究院林易澍 經理 16:00~16:25 行政調查常見狀況暨個資最佳實務(暫定)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余啟民 副教授 16:25~16:30 閉幕總結 資策會科法所 ※主辦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日期、講師或取消課程權利活動。 ※因活動名額有限,本次活動對象以電商業者為主,因此您的報名可能不會被接受,報名後請留意報到及錄取訊息。 法令簡介 ↑回議程表

2024/08/28 (直播-下午場)2024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

本(2024)年度「科技專案成果管理之法制與實務課程」,將介紹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以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營業祕密保護之注意事項。 ◎ 科技專案補助相關規範: √ 本課程將簡介科技專案運作流程、科技專案補助辦法架構,並介紹如《產業創新條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等補助相關規範,以使學員運用於科技專案的實務工作。 √ 本課程針對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內控及經費查核,提供相關知識與提醒。 ◎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營業祕密保護: √ 國安法於111年5月修法,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加強保護,建立「營業祕密層級化保護體系」。本課程將深入淺出介紹營業祕密相關規範,以利法人執行單位遵循。 √ 配合國科會「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及「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於112年4月28日生效。經濟部須盤點受政府委託、補助出資逾半數且研發成果屬技術項目之計畫,未來計畫相關人員赴陸時,需事先審查許可,以防止關鍵技術外流。本課程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研發成果運用相關規範,整理注意事項。 指導單位:經濟部產業技術司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時  間:2024/08/28(三)14:00 - 16:30 議  程: 時間 議程 講者 14:00~15:00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研發成果運用 周晨蕙 組長資策會 科技法律研究所 觀看簡報 15:00~15:20 休息時間 15:20~16:30 營業秘密規範與實務 李宛珍 律師常在國際法律事務所 *當日線上提供講義電子檔* *主辦單位保留調整課程內容、日期、講師或取消課程權利* *全程禁止攝影、拍照或錄音* *直播課程觀看連結將於開課前三天寄出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與研發成果運用 ↑回議程表

2024/10/04 綠色行銷與商標風險:從節能產品案例看企業應對策略

綠色行銷與商標風險:從節能產品案例看企業應對策略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09月16日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2024年8月29日發布「我國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所謂「綠商標[1]」,是針對商標申請案所指定使用於尼斯分類的各類商品或服務名稱加以分析,該商品或服務中,只要包含至少一個綠色商品或服務則將其視為「綠商標」,並歸納為「能源產品」、「運輸」、「節約能源」、「再利用/回收利用」、「污染控制」、「廢棄物管理」、「農業」、「環保意識」、「氣候變遷」等九大類別群組。其中,美商蘋果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開曼群島商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及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已成為綠色商標申請的主要代表,特別是在「節約能源」、「污染控制」及「能源產品」等領域中[2],表示企業對減碳、低碳及綠能相關意識逐漸抬頭並意識到綠商標的重要性,使得綠商標註冊申請案持續成長。然而,隨著綠商標的廣泛應用和推廣,企業在進行綠色品牌商品或服務行銷時,也面臨潛在的商標侵權風險。本文將透過分析AGA Rangemaster Group Limited公司(下稱AGA公司)與UK Innovations Group Limited(下稱UK公司)之間的商標侵權案件,深入探討企業在綠色品牌產品行銷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商標挑戰和應對策略,並提供可以實踐的商標管理策略建議,助力企業推廣綠色商品或服務。 壹、案件背景 來自瑞典的AGA公司自1929年便在英國各地生產並行銷「AGA Cookers」,是一款透過將燃氣、燃油或固態燃料儲存為熱能,再將熱源、兩個大熱板和兩個烤箱組合產生的一款持續性開放燃氣爐灶[3]。相對地,成立於2020年的UK公司在推出自家爐灶「Stone Cooker」時,搭配一款自行研發的電控系統「eControl System」(下稱「eControl 系統」),用以將傳統爐灶的燃料使用從固態燃料轉換為電力,隨後更是單獨銷售該系統給購買AGA 爐灶的消費者,以及公開對外轉售預先安裝電控系統「eControl System」的優化版AGA 爐灶(下稱「eControl Cookers」)。 對此AGA公司表示,儘管對UK公司前述的行為無異議,仍對其「轉售安裝有『eControl 系統』的AGA品牌爐灶及行銷活動」表示異議,主張其轉售帶有「AGA品牌商標」的行銷行為,使用與自家相同的商標「AGA」,對一般消費者有混淆誤認商品來源之可能,更表示安裝於「eControl Cookers」的「eControl 系統」,使用品質不佳的材料,進而導致消費者在社群媒體發表負面評價,有損「AGA」品牌商標聲譽,主張違反英國商標法第10條第1至3項[4],並對其旗下6個商標[5]造成侵權,於2023年向英國智慧財產企業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Enterprise Court,下稱IPEC)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UK公司則對該主張表示不服,對AGA公司所異議的「使用相同商標、對消費者產生混淆」提出英國商標法第12條「權利耗盡[6]」之反訴,表示AGA公司作為商標所有人已同意將帶有商標的商品投入英國市場,轉售商除了可以自由轉售這些商品外,亦可自由使用該商標以向公眾宣傳這些商品的再次銷售[7];並表示使用「AGA」文字於「eControl Cookers」,僅作為說明eControl系統「可用於優化AGA 爐灶」的「描述性」商標使用,主張應受同法第11條第2項(b)款或(c)款[8]之保護,更進一步否認其產品優化有造成AGA公司商標聲譽的減損。IPEC判決認為,儘管UK公司的「優化」有使用品質不佳的材料,相關消費者也不會對轉售商品有等同「第一手商品的品質」期待,不認為有構成聲譽減損。然而,考量UK公司在官方網站與發票上的行銷方式以及使用售後混淆概念,認為UK公司已有讓消費者誤認為AGA公司相關企業的可能,並表示「eControl Cookers」商品標示的「AGA」文字,有區分商品來源之效,並非「描述性說明」,最終作成UK公司商標侵權的認定。以下將詳細闡述IPEC對於本案有關「聲譽減損」、「混淆誤認」與「描述性商標使用」之爭點判斷,其揭示合法、正確使用他人品牌商標的重要性。 貳、爭點說明 一、UK公司的優化行為沒有構成AGA公司的品牌商標聲譽減損 AGA公司主張,UK公司因優化而使用於「eControl Cookers」的部分替換零件,品質比原產品內含零件更為劣質,甚至對消費者有安全上的隱患,不僅沒有對產品產生「優化」的效果,反而因此使得購買二手轉售的消費者在社群媒體上發表對其負面之評價,造成對AGA 品牌聲譽的減損。對此,UK公司駁斥AGA公司對「零件品質」有關的指控,表示AGA公司用作比較性能的型號「AGA eR7」為「較新的型號」,與優化後的傳統AGA爐灶相較是不公平的比較,不應做為品質優劣的考量。 IPEC表示,儘管認同用於優化的替換零件品質不應低劣到有損害AGA商標聲譽的程度,但認為替換零件的品質「在不同的情況下應有不同程度的接受彈性」。考量傳統AGA 爐灶已在市場上存在相當時間,二手轉售傳統AGA 爐灶的市場亦相對廣泛,購買二手轉售的消費者不應存在「對二手轉售之商品有等同一手商品品質」之期待,亦不會將該二手商品之品質與原商品之商標做成關聯性之聯想;除此之外,針對消費者在社群媒體發表的負面評論,IPEC認為因欠缺實質的證據而僅得做為「聽證證據」,欠缺構成實質傷害之證據效力。綜上理由,駁回AGA公司對UK公司有關聲譽減損之指控。 二、UK公司在商標的行銷使用有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一)官方網站與發票上的行銷呈現方式 AGA公司亦指控UK公司於2022年10月在其官方網站及收據上展示具有誤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行銷方式,其中包括將文字「The eControl System – Why even seasoned Aga lovers are flipping the switch - Buy an eControl Aga」(eControl系統—讓忠實的AGA愛好者也開始轉向購買eControl AGA的理由)陳列在一張同時使用「AGA」與「eControl System」文字的爐灶展示圖,以及在發票上將「eControl Cookers」產品以「AGA eCONTROL」、「supply and fit of AGA in white」(供應和安裝白色AGA)、「eContol AGA」、「Conversion to AGA GC」(轉換為AGA GC)、「AGA Cooker eControl」、「AGA 100」、「AGA 100 - eControl」等文字代稱,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意圖。UK公司對此則主張購買「eControl Cookers」的消費者都是「有經過與銷售人員廣泛討論」且「因商品之高價而有較高注意力」,可以認識到所購買商品為「安裝有『eControl系統』的優化/二手轉售AGA品牌爐灶」,對商標間之差異較敏感,而無對商標有混淆誤認之可能。 然而,IPEC並沒有採信UK公司的說詞,認為UK公司不僅沒有在官方網站上明確以任何方式說明「eControl Cookers」與AGA 爐灶的區別,官方網站上的行銷呈現方式更可能使消費者認為所購買的「eControl Cookers」是來自AGA公司所生產;發票上的代稱文字更是有將「eControl Cookers」、「eControl 系統」與AGA品牌爐灶存在商業關聯性的印象,有造成消費者增加市場混淆的風險。 (二)售後混淆概念 所謂售後混淆,係指儘管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或服務當下,基於銷售地點、銷售價格、商標外觀等因素,能夠明確認知該商品或服務並非源自於主張被侵權的商標,但是該消費者在不同情形下使用該商品或服務時,可能導致潛在第三人在接觸該商品或服務時,誤認該商品或服務源自於主張被侵權的商標[9]。本案中,AGA公司主張未來第三方消費者在接觸到「eControl Cookers」時,看到「AGA」與「eControl 系統」的文字標示後,可能誤以為是「聯合品牌的AGA爐灶」,而使第三方消費者以為二企業之間存在商業關係,UK公司亦承認有此可能。對此,IPEC作成UK公司的商標行銷使用有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決定。 三、UK公司使用「AGA」商標的方式非屬「描述性」合理使用 依據英國商標法第11條第2項(b)與(c)款,符合誠信原則的商業第三人在使用他人商標時,若涉及將他人商標用於描述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地理來源、商品或服務的生產或提供日期,或商品或服務其他特徵等的描述,或在必要時為說明某一商品或服務的用途,皆不構成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行為[10]。UK公司主張使用「AGA」商標文字是用以說明「eControl系統可以用來優化AGA爐灶」,是一種輔助性的說明,應符合英國商標法第11條第2項(b)或(c)款之適用。 然IPEC就UK公司於官方網站與發票上的行銷呈現文字,如「eControl AGA」、「AGA Cooker eControl」或「Controllable AGA Cookers」(可控制的AGA爐灶)等,認定其使用方式具有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區別性」,具備作為消費者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有使消費者誤認「eControl Cookers」、「eControl 系統」與AGA品牌爐灶之間存在商業關聯性的認知。更進一步表示即便UK公司使用「AGA」文字是作為描述被出售的商品,原本的AGA爐灶在經過加裝與AGA公司無關的「eControl系統」後已不是原本的AGA爐灶,不符合誠信原則。綜上所述,最終駁回UK公司有關描述性商標的合理使用主張。 參、事件評析 AGA公司與UK公司之間的商標糾紛與IPEC的判決揭示了企業正確行銷使用品牌商標的重要性。企業在推廣綠色商品時,若有使用他人商標的需求,除了需要獲得合法的商標授權外,在使用他人商標時,亦應對行銷過程中的用語與呈現方式保持謹慎的態度,避免不正確的商標使用引發商標侵權爭議。具體建議如下。 一、獲取授權與合規要求 從本案可知,節能產品的誕生時可能建立在既有商品或服務之下。企業在使用他人商標或相關品牌標識時,必須確保有合法取得商標授權。本案UK公司在未取得AGA公司的授權下,使用其商標進行市場行銷,進而引發一系列的商標侵權爭議。即使企業有「權利耗盡」之適用,亦應在進行商標使用前與原商標權利人簽訂授權協議,明確約定授權標的、時間、地區等範圍、使用方式等相關條款,以確保商標的合法使用,避免引發潛在風險。 二、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 其次,企業在商標的行銷使用過程中,若欲主張商標描述性的合理使用,亦應留意在符合「誠信原則」情況下使用他人商標於描述商品或服務之種類、用途或品質,並不使其他消費者對該商標所描述的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有疑義。本案中,UK公司應在行銷過程中明確表示「eControl系統適用於AGA爐灶」以告知消費者該系統是用以「改良」而非「替代」AGA公司的產品,亦可在市場行銷材料中清楚標示其產品的獨立性,如在官方網站和發票上以「由UK公司設計的eControl系統,專為AGA爐灶優化」作為行銷用語,以避免消費者誤認兩者有商業關聯,從而確保符合商標合理使用及區分商品來源的效果。 在綠色產品的行銷情境中,企業可能會面臨來自商標描述性合理使用的風險,特別是在使用他人商標以描述自家產品用途或品質時。這種風險可能包含消費者誤認商品來源,或誤解該產品與原商標擁有者之間的商業關聯。為避免此類商標風險,企業除了應確認有合法取得商標授權,亦應確保在行銷過程中,明確區分產品的來源。例如,UK公司在行銷其eControl系統時,應強調該系統專為AGA爐灶優化,而非取代原產品,並在其行銷材料中清楚標示產品獨立性,如在網站和發票上明示其產品屬於UK公司的設計。如此操作可有效降低商標混淆的風險,並確保企業在遵守商標法及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合法且有效地進行商標合理使用。 本文為資策會科法所創智中心完成之著作,非經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或重製等利用行為。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我國綠商標產業布局分析〉,頁1-2(2024)。 [2] 同前註,頁24。 [3] AGA Rangemaster Group, AGA Cooking For Beginners: The Ultimate Guide (2023), https://www.agaliving.com/blog/aga-cooking-beginners-ultimate-guide (last visited Sept. 5, 2024). [4] Trade Marks Act 1994 s.10 (1), 10 (2), 10 (3). [5] 英國商標註冊號UK00000523495、UK00000543075、UK000002425088、UK000002425089、UK000001433271、UK000003044627。 [6] Trade Marks Act 1994 s.12. [7] Parfums Christian Dior SA v. Evora BV, EUECJ C-337/95, 38 (1997). [8] Trade Marks Act 1994 s.11 (2) (b), s.11 (2) (c). [9] Montres Breguet S.A.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EWCA Civ 1478, 84 (2023). [10] 前揭註8。

2024/10/04 美國財政部投資安全辦公室發布有關對外投資審查議題的法規預告

美國財政部投資安全辦公室發布有關對外投資審查議題的法規預告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4年09月16日 隨著地緣政治局勢升溫,國際主要國家為強化技術保護,並防止資源持續流入國族國家敵對勢力(Nation-state adversaries),有研議新增「對外投資審查」為監管工具的趨勢,例如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於2024年1月發布「對外投資白皮書」(White Paper on Outbound Investments),以及美國總統拜登於2023年8月9日發布《第14105號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14105,以下簡稱《對外投資命令》),確立美國應增設對外投資審查制度之目標。 壹、事件摘要 為了落實《對外投資命令》,美國財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投資安全辦公室(Office of Investment Security)於2024年7月5日發布「有關美國於關切國家投資特定國家安全技術與產品」的法規預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Provisions Pertaining to U.S. Investments in Certain National Security Technologies and Products in Countries of Concern,以下簡稱法規預告),將半導體與微電子、量子資訊技術以及人工智慧列為三大目標監控領域。 依據法規預告,未來「美國人」(U.S. Person)若從事涉及「特定外國人」(Covered Foreign Person)的三大「特定領域活動」(Covered Activity)投資交易,除合乎例外交易(Excepted Transactions)情形外,皆屬未來對外投資審查法規的管轄範圍。 貳、重點說明 以下簡介法規預告的重點規範內容: 一、三大特定領域活動:包含半導體與微電子、量子資訊技術以及人工智慧三個領域。 二、美國人:指美國公民、美國法定永久居留權人、任何依照美國法律設立或受美國管轄的法人實體(Entity),及任何在美國境內的自然人。 三、關切國家:指中國大陸,並包含香港及澳門地區。 四、特定外國人:指「屬於關切國家的個人或法人實體,並從事三大特定領域活動者」,具體而言包含關切國家公民或法定永久居留權人、政府單位或人員、依關切國家法律設立的法人實體、總部位於關切國家的法人實體等。 五、雙軌制:法規預告將對外投資分為兩大交易類別,即「禁止交易」(Prohibited Transactions)及「通報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s)。原則上投資若涉及三大特定領域活動且屬於法規預告指定之「先進技術項目」者,為禁止交易;未涉及先進技術項目,則屬通報交易。 六、半導體領域之禁止交易: 鑒於半導體產業對於我國影響重大,且亦為我國管制重點項目,以下簡要說明半導體領域之禁止交易: (一)先進設計:禁止任何涉及超出美國《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EAR)的「出口管制分類代碼」(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3A090.a技術參數,或可於4.5克耳文(Kelvin)以下溫度運作的半導體先進設計相關投資。ECCN 3A090.a技術參數係指半導體「總處理效能」(Total Processing Performance, TPP)為4800以上;或TPP為1600以上且「性能密度」(Performance Density, PD)為5.92以上者。 (二)先進製造: 禁止涉及以下項目的先進半導體製造相關投資: 1.使用非平面晶體管架構(non-planar transistor architecture)或16奈米、14奈米或以下製程技術的邏輯晶片。 2.具有128層以上的快閃(NOT-AND)記憶半導體。 3.使用18奈米以下半週距製程技術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ynamic random-access memory)晶片。 4.使用鎵化合物(gallium-based compound)的化合物半導體。 5.使用石墨稀電晶體(graphene transistors)或奈米碳管(carbon nanotubes)的半導體。 6.能於4.5克耳文以下溫度運行的半導體。 (三) 先進封裝:法規預告禁止任何使用先進封裝技術的半導體封裝相關投資。先進封裝係指「以2.5D及3D進行半導體封裝」,例如透過矽穿孔(through-silicon vias)、黏晶或鍵合技術(die or wafer bonding)、異質整合等先進技術進行半導體封裝。 (四) 電子設計自動化軟體(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 software,以下簡稱EDA軟體):禁止開發、生產用於先進半導體設計或先進封裝的任何EDA軟體。 七、不採取逐案審查模式:法規預告不採取逐案審查模式,而係由美國人自行判斷投資類型為禁止或通報交易。 八、通報程序:原則採取「事後通報」模式,美國人應於通報交易完成日(completion date)後的30個日曆天(calendars day)內,透過財政部對外投資安全計畫(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utbound Investment Security Program)網站進行通報,並應將相關需求文件提供予財政部,如投資交易雙方的交易後組織結構圖(post-transaction organizational chart)、交易總價值及其計算方式、交易對價描述、交易後對特定外國人的控制狀況等。 九、例外交易: 法規預告的例外交易主要包含兩大類別,分述如下: (一) 技術不當外流風險較低的例外交易:某些交易類型的技術不當移轉風險較低,若實質上亦未賦予美國人超出「標準少數股東保護範圍之權限」(rights beyond standard minority shareholder protections),則此種投資即可排除於法規預告外,例如於公開交易市場的證券買賣、買斷關切國家法人實體的所有權,以及不取得管理決策權或出資金額低於100萬美元的有限合夥投資等。 (二) 基於其他外交、政治因素的例外交易:若交易發生於美國境外,且經財政部部長認為該國或地區已具備足以應對國安威脅的措施,或經財政部認定為對國家安全有利的交易,皆可排除於法規預告的管轄之外。 參、事件評析 美國財政部發布對外投資的法規預告,顯示出美國政府認為既有技術管制措施,如出口管制、營業秘密及對內投資審查等,已不足以涵蓋對外投資所生之技術外流風險,且對外投資若涉及關鍵領域的先進技術,所帶來的無形技術移轉利益,可能遠大於投資資金本身。 我國基於兩岸情勢及國安考量,自1992年以來即透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就赴中國大陸之投資進行審查。隨著地緣政治複雜化,加諸我國處於半導體等關鍵產業供應鏈的重要地位,我國應持續關注及研析美國等國家之對外投資審查制度發展,以利定期檢視相關機制的妥適性,並達到維護產業競爭力及防範先進技術遭到不當外流之目標。

2024/10/04 美國發布《新興科技優先審查架構》 加速政府機構導入AI技術

美國聯邦總務署(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於2024年6月27日發布《新興科技優先審查架構》(Emerging Technologies Prioritization Framework),該架構係為回應拜登總統針對AI安全所提出之第14110號行政命令,而在「聯邦政府風險與授權管理計畫」(Federal Risk and Authorization Management Program,以下簡稱FedRAMP)底下所設置之措施。 一般而言,雲端服務供應商(cloud service providers)若欲將其產品提供予政府單位使用,需依FedRAMP相關規範等候審查。《新興科技優先審查架構》則例外開放,使提供「新興科技」產品之雲端服務供應商得視情況優先審查。 現階段《新興科技優先審查架構》所定義之「新興科技」係為提供下列四種功能的生成式AI技術: 1.聊天介面(chat interface):提供對話式聊天介面的產品。允許用戶輸入提示詞(prompts),然後利用大型語言模型產出內容。 2.程式碼生成與除錯工具(code generation and debugging tools):軟體開發人員用來協助他們開發和除錯軟體的工具。 3.圖片生成(prompt-based image generators):能根據使用者輸入之文字或圖像而產生新圖像或影像的產品。 4.通用應用程式介面(general purpose API):基於API技術將前述三項功能加以整合的產品。 美國政府為挑選最具影響力的產品,要求雲端服務供應商繳交相關資料以利審查,例如公開的模型卡(model card)。模型卡應詳細說明模型的細節、用途、偏見和風險,以及資料、流程和參數等訓練細節。此外,模型卡應包含評估因素、指標和結果,包括所使用的評估基準。 《新興科技優先審查架構》第一波的申請開放至2024年8月31日,且FedRAMP將於9月30日宣布優先名單。這項措施將使生成式AI技術能夠以更快的速度被導入政府服務之中。

2024/10/04 美國參議院通過《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與《兒童網路安全法》,有望加強兒少網路安全保護力道

在數位時代,兒童及青少年長時間使用網際網路已成為生活常態,然而,兒少在高度使用社群媒體的同時,也透過演算法大量獲取諸如飲食失調、自殘等「有毒內容」(toxic content)。在享受網路便利性的同時,兒少也面臨遭受騷擾、霸凌,被迫轉學甚至輕生等困境,心理健康面臨危機。為解決前揭問題,美國參議院於2024年7月30日通過《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修正法案及《兒童網路安全法》(Kids Online Safety Act, KOSA)之立法,加強兒少網路安全之保護。 COPPA早於1998年制定,並於2000年開始施行,該法案對於網路營運商蒐集未滿13歲兒童之個人資料相關隱私政策訂有規範,惟自訂定後迄今約25年,均未因應時代變遷做出調整,終於在本次會期提出修正草案。另KOSA之立法重點,則在於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對兒童預設提供最高強度隱私設定,並建立控制措施,提供父母保護子女及認知到有害行為的機制,課予網路平台業者預防及減輕兒童陷於特定危險(如接收宣傳有毒內容之廣告)之義務等。此二法案經參議院投票通過後,合併為一案送交眾議院審核,重點說明如下: 1.將網路隱私保護主體擴張至未滿13歲之兒童及未滿17歲之青少年(下稱兒少),禁止網路平台業者在未經兒少使用者同意情況下,蒐集其個人資料。 2.禁止網路平台業者對兒少投放定向廣告(targeted advertising)。 3.為保護「合理可能會使用(reasonably likely to be)」網路平台的兒少,調整法案適用的「實際認知(actual knowledge)」標準,將適用範圍擴及至「合理可能被兒少使用(reasonably likely to be used)」的網路平台。 4.建立「清除鈕(eraser button)」機制,使兒少及其父母得以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在技術可行情況下,刪除自兒少所蒐集之個人資料。 5.要求商務部(the Secretary of Commerce)於新法頒布後180日內,應成立並召集兒童網路安全會議(Kids Online Safety Council),進行包含識別網路平台對兒少造成危害之風險,提出相關評估、預防及減輕危害之建議措施及方法、進行與網路對兒少造成危害相關主題之研究等業務。 觀本次可謂美國對於兒少網路保護之重大進展,惟此法案後續是否能順利提請總統簽署成法,正式具約束效力,仍須持續關注眾議院未來動向。

2024/10/04 馬來西亞通過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

馬來西亞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er,下稱個資保護委員會)於2023年度收受與個人資料(下稱個資)濫用、外洩相關申訴案件數量達779件,成長數量令人憂心。為確保對於個資保護規範能與國際標準發展同步,並加強個資遭洩漏時即時採取應變措施等相關政策,以解決前述憂心狀況,數位部(Ministry of Digital)於2024年7月10日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PDPA)修正案,並於同年7月16日經下議院(Dewan Rakyat,馬來語直譯)表決通過。 本次PDPA修正重點包含: 1.設立個資保護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制度:強制要求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資料控管者(data controller),及受資料控管者委託而實質處理個資之資料處理者(data processor),均需指派個資保護官。 2.擴張對於敏感性個資(sensitive personal data)定義:與個人身體、生理或行為特徵相關之技術處理所生個資(即生物辨識資料),皆屬之。 3.制訂個資外洩通報制度:強制要求發生個資外洩時須通報個資保護委員會,以及可能受到任何重大損害之個資當事人,惟對於「重大損害」尚未有明確定義。 4.導入資料可攜性:在遵守技術可行性(technical feasibility)與資料格式相容性(data format compatibility)之情境下,允許資料控管者之間在當事人要求下進行資料傳輸。 5.資料處理者的合規遵循義務:舊法僅要求資料控管者須遵守PDPA所規定的安全原則(security principle);新法則擴及要求資料處理者亦有安全原則之合規遵循義務。 6.提高罰則:舊法對於違反個資保護原則者,最高僅得處300,000馬幣和/或2年監禁;新法提高罰則最高得處1,000,000馬幣和/或最高3年監禁。 7.跨境傳輸規範修正:原則允許資料控管者將個資傳輸至馬來西亞以外,惟應採取適當措施確認及確保資料接收方保護個資之水準與馬來西亞個資法程度相當;並將跨境白名單制度調整為黑名單制度,不得傳輸至政府公布黑名單所列地區。 馬來西亞數位部本次修正PDPA,彰顯該國政府對個資保護之重視,惟關於任命個資保護官資格要求、個資外洩通報重大程度標準等細部規範,則仍須待修正案通過後,經個資保護委員會發布相關指引再行釐清。

2024/10/04 紐西蘭內政部發布新版VASP指引,因應虛擬資產轉帳納入監管

紐西蘭內政部於2024年7月25日發布新版洗錢防制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以下均簡稱AML/ CFT)指引(下稱指引),指導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irtual asset service providers, 下稱VASPs)遵循虛擬資產交易行為準則與注意事項。該國有關AML/ CFT之規定係以多項規則與行為指引構成,且應技術、產業與國際標準之變革持續調整既有框架。本次指引更新係為配合AML/ CFT法(AML/ CFT Act 2009)及其規則之修正與生效,重新規範VASPs對於虛擬資產轉帳再定義後義務。以下針對法規變革脈絡簡要說明: AML/ CFT規則(AML/ CFT (Definitions) Regulations 2011)將虛擬資產定義為具有價值的數位貨幣,可用於交易、達成支付或投資目的;雖其不等同於債券、股票與衍生性金融產品或數位法定貨幣,VASPs仍為AML/ CFT法定義之報告實體,負有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報告特定業務活動與交易的義務。 自2024年6月起,AML/ CFT規則全面納管虛擬資產轉帳,範圍由法定貨幣與虛擬資產間的流動,擴及虛擬資產間的交易,包含以VASPs作為中介機構之交易情形。此外,基於虛擬資產跨境的特性,所有轉帳皆被推定為國際轉帳,除非VASPs確定該筆交易發生紐西蘭境內。AML/ CFT規則對虛擬資產平臺交易之監管密度係以1,000紐幣為閾值,VASPs須對超過此金額的國際轉帳,向金融情報中心(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提送交易報告;而對於臨時性交易則應盡職調查客戶。 為降低虛擬資產被用於非法活動之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倡議於國際施行一致之監管標準,避免因各國法規監管差異造成防堵漏洞。紐西蘭政府藉改造現行金融法規將相關產業逐步納入監管,並提供指引說明及闡釋法規內容,調適金融科技發展與現有制度規範落差。此次AML/ CFT規則與VASPs指引之修正,將有助於紐西蘭更符合國際組織建議之洗錢防制與反資助恐怖活動監管標準。

2024年06月出刊 第36卷第02期

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編輯部

2024年03月出刊 第36卷第01期

親愛的讀者 科技法律透析自1989年4月創刊以來已歷35個寒暑,承蒙產官學研各界讀者之愛護,於2016年榮獲國家圖書館人氣期刊第9名,一本法律期刊能從一眾刊物中脫穎而出,實屬不易。本刊並與國內五家資料庫業者及ITIS合作,共授權3,893篇文章,科技法制要聞更累計達5,561,442次網路閱覽。以上成果不但顯示產業科技法制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也讓大家對於法制的角色――亦即扮演推動產業發展的油門與催化劑,有著更高的期待。資策會科法所肩負著這樣的期待及國家級智庫的使命,於今年起重新規劃本刊,改為每季發行,並將單元分為定期的國際瞭望及焦點掃描,以及不定期的焦點透視及科法觀點,期能以更貼近產業脈動的形式,呈現科技法制日新月異且變化萬千的臉龐。新的一年,敬祝大家吉龍舞春,龍瑞盈門,也敬請不吝持續給予支持、鼓勵及指教。 編輯部

2023年12月出刊 第35卷第12期

親愛的讀者 我國於2050淨零排放路徑圖提出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小客車與機車全面電動化。《公路法》27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方式是依各型汽車汽缸總排氣量、使用燃料類別(汽、柴油)及耗油量計算表所估計每月平均耗油量徵收,採隨車徵收。隨著電動車輛免徵汽燃費期限至2025年止,如何課徵電動車汽燃費,以及汽燃費是否由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亦成討論焦點。本期析介澳大利亞最高法院針對政府徵收電動車里程稅之合憲性判決,期能拋磚引玉,促進運輸部門公正轉型之公民討論及對話。 編輯部

2023年11月出刊 第35卷第11期

親愛的讀者 美國總統拜登於去(2022)年8月簽署《降低通膨法》(Inflation Reduction Act,IRA),希望透過擴大支出(投入高達4370億美元)而在未來十年增加7370億美元稅收。除了與氣候相關的再生能源投資以及企業最低實質稅率外,IRA最令民眾有感的應該就是聯邦醫療保險(Medicare)在處方藥價格上的補貼。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IRA在考量人口結構改變、常用處方藥之自付額、以及疫苗覆蓋率等因素之後的政策措施,與各大藥廠對於美國市場之策略布局變化,供我國藥政主管機關及醫藥產業參考及借鏡。 編輯部

2023年10月出刊 第35卷第10期

親愛的讀者 若說生成式AI是去(2022)年底至今年最熱門的科技關鍵字,應該沒有人會反對。以Open AI公司推出的ChatGPT為例,已經衍生關於資料偏見及完整性問題、生成文本被用於詐欺及傳遞錯誤訊息,以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性。相較於風險,生成式AI也揭示了一些機會,並開始探究商業利用的可能性。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但人性對於科技之好惡,則猶如羅馬神話中前後各有一張臉的Janus。本期特安排專文,初探美、歐、日對於生成式AI的監管方向,供各界進一步思考在管制過度與管制麻木之間的權衡及藝術。 編輯部

2023年09月出刊 第35卷第09期

親愛的讀者 受到COVID-19疫情影響,民眾更常在家瀏覽網站並下單購買,因而加速電子商務蓬勃發展。企業蒐集相關民眾消費資料,以洞燭商機並投放更為精準的行銷廣告,卻也因此提升個資洩漏及隱私風險。日本經濟產業省與總務省於今(2023)年4月共同發布「數位轉型時代企業隱私治理指南」1.3版,供企業作為研擬隱私治理相關策略及備援方案之參考,以求於促進產業應用的同時兼顧隱私保護。 編輯部

2024/09/26 NEW 國際上AI應用的人權保障議題升溫

圖一:AI示意圖。 近年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科技蓬勃發展,如果妥善運用這些技術,可為各式產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並提供國家發展的關鍵競爭優勢。然而,當各界享受AI科技的便利,也可能對個人甚至全體社會造成前所未有的挑戰。現今臺灣面臨AI監管議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於今(2024)年7月15日公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未來各部會擬定或調適AI相關法規時,應可適度參考國際規範。 為了確保使用AI系統時符合尊重人權、民主及法治相關標準,歐洲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於今年5月17日公布《歐洲理事會AI與人權、民主及法治框架公約》(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human right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由歐洲理事會46個成員國、歐盟、11個非成員國(阿根廷、澳大利亞、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教廷、以色列、日本、墨西哥、秘魯、美國、烏拉圭)共同制定具拘束力的規範,並於同年9月5日開放各國簽署。 上述公約規範內容涵蓋AI系統完整生命週期,試圖解決潛在風險。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鄒雅蓓針對這個公約的特色,提出以下三個面向: 一、有彈性的遵循方式:公約規制對象包括使用AI系統的公、私部門,但提供私部門兩種彈性的履行義務方式,其可選擇直接遵守相關義務,或採取其他遵守公約的替代措施,以彌合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 二、透明度及監管要求:締約方必須識別AI系統生成的內容,並評估、預防、減輕潛在風險,進而評估是否有必要暫停、中止或透過其他適當行為,避免使用AI系統時違反人權標準。 三、妥適的問責機制:為確保AI系統尊重平等、禁止歧視、保障隱私,締約方應清楚告知使用者正在與此類系統互動,並提供權利受侵害者相關救濟管道,使其對於AI造成的權利損害得以續行追究賠償。 綜上,若將AI應用的國際人權要求納入立法考量,除可促進技術創新發展,也可兼顧國民人權保障。

2024/09/24 NEW 國際先進醫療產品創新支付制度與臺灣發展方向座談會 資策會舉辦專家座談 資誠說明全球創新支付制度 加速CGT、數位醫療在臺落地

2024/09/24 NEW 揭先進醫療產品健保困境!總額預算緊箍咒、醫療照護GDP佔比低

2024/09/24 NEW 資策會科法所線上論壇系列(四):台美專家齊聚,探索醫療科技評估新視野

2024/09/23 NEW 英國支付系統監管機構打詐新政策一次看

英國支付系統監管機構(Payment System Regulator, PSR)提出「強制賠償政策」(Mandatory Reimbursement Policy),主要目的是激勵支付服務供應商(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PSP)採取更多措施打擊詐騙活動,保護消費者權益,更強化PSP的相關責任,從而有效達成打擊授權支付詐欺(Authorised Push Payment (APP) Fraud , APP fraud)的根本目標。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杰凱指出,PSR「強制賠償政策」主要政策有六個要點:一、強制所有PSP需要進行賠償。二、最高賠償金額為41.5萬英鎊。三、超額賠償不得超過100英鎊。四、賠償比例分別由付款方PSP與受款方PSP按50:50的比例分擔。五、申請賠償的期限為13個月。六、PSP賠償期限為5個工作天內。除針對PSP方面進行補強,PSR也同時要求消費者在進行索賠前必須符合「消費者注意義務標準」(Consumer standard of caution)。 圖說:新舊政策對比。 除此之外,若PSP能夠證明消費者有詐領賠償行為,或消費者自身行為存有嚴重過失,則可以免除賠償,然而該免除賠償規定並不適用於弱勢消費者。具體標準規定有四點:一、考慮干預措施(The requirement to have regard to interventions):消費者應重視PSP或主管機關所發出有關APP詐欺的警告。二、即時通知(The prompt reporting requirement):消費者在得知或懷疑自己成為APP詐欺的受害者時,應立即向其PSP檢舉,且不得超過13個月,若PSP懷疑消費者沒有立即通知PSP時,應採取措施了解消費者是否有其他原因導致延遲檢舉。三、資訊共享(The information sharing requirement):消費者應回應PSP所提出的任何合理且適當的資訊請求,以協助PSP進行賠償評估。四、向警方通報(The police reporting requirement):根據PSP要求,消費者應在提出索賠後,同意PSP代表消費者向警方報案,或要求消費者自行向警方告知APP詐欺案的相關細節。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王杰凱表示,透過強化PSP的責任,迫使正視APP詐欺帶來的損失,使得PSP花費更多的心力與資源保護消費者,從而達成打詐的根本目標。

2024/09/23 NEW 先進醫療產品創新支付有賴健保、商保與多元財源合作!專家提差異化部分負擔、重視預防保健

資策會促進個資保護銜接國際 協助集保結算成為全臺首家CBPR驗證企業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資策會)於2021年6月正式接獲APEC(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通知,成為全臺第1家、全球第9家的跨境隱私規則(Cross-Border Privacy Rules, CBPR)當責機構 (Accountability Agent, AA),以協助國內企業落實隱私政策及取得認證,建立受社會信賴的隱私法制環境。APEC CBPR標準在促進國際間個資流通和保護關鍵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臺灣集保結算所(TDCC)於今(2024)年6月7日成為台灣首家同時通過APEC CBPR及「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TPIPAS)雙重驗證的企業,透過建立完善的個資管理架構,並通過公正第三方驗證,確保客戶資料的安全與隱私。未來,資策會將持續支持臺灣企業通過CBPR驗證,提升其在全球市場中的競爭力,以確保公眾的資訊安全和個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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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法律透析 第36卷第02期 2024年06月出刊

親愛的讀者

今年6大半導體公司執行長齊聚COMPUTEX,聚焦AI伺服器、AI PC、AI機器人等未來應用,正式宣告AI黃金時代來臨。法律該如何面對這波AI浪潮,以在監管和創新間取得平衡,誠為近期國際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美國於2023年10月發布總統行政命令,提出公私部門使用及研發AI之路徑;歐盟於今年5月更通過全球首部《人工智慧法》,依風險高低分級規範AI產品之法規認證。我國除了「行政院及所屬機關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之核心原則與相關推動政策」、「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及「人工智慧(AI)產品與系統評測參考指引」草案外,國科會亦刻正研議《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預計今年10月底提出。因應此波AI浪潮,本期特安排專文析介美日韓AI法制及判例,供各界即時掌握AI法制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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