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臉部辨識到情緒辨識 資策會科法所:AI發展應尊重人權與民主價值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0325 16:51:36)

  從確認個人身分的臉部辨識(Facial Recognition)技術,進階到探究個人內心思維的情緒辨識(Emotion Recognition)技術,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發展可謂是一日千里。情緒辨識技術是一種透過擷取與分析臉部肌肉動作、聲調、肢體動作與其他生理特徵,來辨識個人內在情緒狀態的技術,國外已有不少科技公司推出情緒識別產品,並應用於公共安全、犯罪偵查、教育等領域。不過,如同臉部辨識技術一般,情緒辨識產品的應用仍備受質疑。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長期研析AI發展相關法制議題,提醒AI的研發與應用,不應盲目追求效率至上,而應尊重人權與民主價值。

資策會科法所分享情緒辨識技術的應用對人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分享情緒辨識技術的應用對人權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

資策會科法所分享國際可信賴AI的相關指引或建議
資策會科法所分享國際可信賴AI的相關指引或建議

  資策會科法所法律研究員張腕純表示,AI雖有助於產業創新、增進生活便利及提升經濟效益,卻也可能對社會帶來負面衝擊,故其研發應用不得不謹慎而為。今(2021)年1月英國非政府組織「ARTICLE 19」,即針對情緒辨識技術在中國大陸市場之應用提出調查報告,認為可能對人權造成不利影響,特別是個人隱私、意見表達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不自證己罪與不受歧視等權利。報告指出情緒辨識技術的科學基礎帶有爭議性,若容許以不透明且不受任何拘束的方式開發、運用情緒辨識系統,恐將淪為不當監控人民的工具,嚴重侵害或剝奪個人權利與自由。

  AI猶如雙面刃,近年來國際社會開始倡議發展可信賴的AI,甚至透過國際組織建構相關規範。例如:2019年歐盟提出「值得信賴的AI倫理準則」(Ethics Guidelines for Trustworthy AI),以及2020年OECD提出之「AI建議」(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AI),皆強調AI的發展應符合以人為本(human-centred)之核心宗旨。儘管各國際組織提出的指引或建議不盡相同,但歸納其共通性,不外乎透明(transparency)、安全(safety and security)、公平(fairness)、可歸責(accountability)等原則。此外,2020年6月加拿大、澳洲、法國、德國、印度、義大利、日本、墨西哥、紐西蘭、韓國、新加坡、斯洛維尼亞、英國、美國與歐盟發表聯合聲明,成立「AI全球夥伴聯盟」(Global Partnership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PAI),支持發展符合人權與民主價值之AI,更凸顯國際社會對負責任或可信賴AI之重視。

  張腕純表示,國際社會對可信賴AI之概念已建構出大致輪廓,未來發展重點將放在相關原則之具體落實及有效性量測等方面,欲及早接軌國際,建議可從相關原則的自我檢視開始做起,衡量AI在研發到應用的整體生命週期過程中,對人權和民主社會的潛在風險與衝擊,並預先思考降低風險與衝擊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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