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經濟與AI發展 資策會科法所:應以全球戰略為出發思考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302 12:29:49)

  科技應用雖為人類生活帶來許多便利,卻也同時引發網路安全、隱私保護、公共安全、人工智慧倫理等問題。對此,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所長張瑞星,於上(2)月14日受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邀請,擔任「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與談人,針對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與影響進行分享。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張瑞星,於上(2)月14日受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邀請,擔任「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與談人,針對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與影響進行分享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張瑞星,於上(2)月14日受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邀請,擔任「2020法律科技創新服務論壇」與談人,針對數位經濟時代的來臨與影響進行分享

  張瑞星表示,大數據、人工智慧、物聯網、智慧科技、智慧載具、移動應用、雲端運算等數位經濟科技,將驅動產業快速轉型,不僅造成生活環境的變革,更翻轉經濟模式,例如過去傳統需要生產實體產品,到現在可仰賴分析非實體的「數據」即可成為企業獲益的工具。其中,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的應用於推動產業轉型與升級,扮演重要的角色;在數位國家創新經濟DIGI+方案的推動架構中,因應數位經濟發展所需的基礎環境建構,將網路環境、法規、人才培育、技術研發等納入規劃,期望營造有利的創新生態系,以我國硬體優勢產業為推力,發展AI軟體為拉力。

  而在全球都積極發展AI科技的趨勢下,臺灣該如何趕上這波浪潮,藉此提升國際競爭力?對此,張瑞星指出,可從問題為導向投入研發,包括精準研發投入與風險控管、活絡資料流通、場域落地串接等三面向,以利解決AI發展時所面臨的環境及法制問題。

  張瑞星進一步說明,在精準研發投入與風險控管部分,應從源頭管理,亦即智慧財產權的布局、品質確保與保護,並評估智財產出的流通運用,以利提升智財品質,並有助企業降低侵權風險發生。然要注意的是,AI開發過程中,應注意提供避免系統出現偏見或歧視,以確保發展公平機制。

  在活絡資料流通方面,除了要注意競爭公平性外,有價資料的鑑價方式、取得限制,以及資料的安全保護與管理方式等,都是促進資料流通過程中需要留意的議題。一旦資料流通所造成的市場風險過高,將提高資料釋出或流動的困難度。在場域落地串接部分,以無人載具發展為例,我國訂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成為世界第一個同時針對自駕車、無人機、自駕船建立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國家,提供產學研各界於實際開放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創新實驗時,能夠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透過本條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有助帶動產業發展。

  雖然提出的三面向有助於協助減緩AI開發過程所面臨的衝擊,張瑞星也同時指出,有些議題則是在真正落實後衍伸而來,例如當新興科技處於尚未成熟階段時,駕駛與製造商的責任分配?如何落實個資保護及促進非個人資料創新應用?社會依賴新興技術發展後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風險為何?當人為介入機器操作法益保護的優先順序如何決定?後續仍有許多嶄新挑戰有待討論及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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