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來襲 資策會科法所研析我國頻譜應用法制與政策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303 17:14:15)

  因應5G世代來臨以及主要先進國家5G社經落地應用推動趨勢,我國於2019年5月核定並公告「台灣5G行動計畫(2019-2022)」,協調各主管機關研議國內5G發展目標與具體推動措施,統合跨部會資源建構5G應用與創新環境,同步推動我國5G技術與產業發展。其中包含推動垂直應用場域實證、建構5G創新應用環境、規劃頻譜之釋出與相應法規調適等具體工作,以打造有利發展之環境,借重5G網路之特性促成產業創新與數位轉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長期研析科研創新法制,建構產業升級法制環境成效卓越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長期研析科研創新法制,建構產業升級法制環境成效卓越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於研析資通訊技術應用法制、科技產業創新政策、及全球主要國家頻譜整備機制等有多年經驗。以頻譜整備機制為例,各國頻譜政策規劃和期程發展多有不同,如英國於2018年4月初完成第一階段5G頻譜競拍,且預計於2020年進行後續頻譜釋出;南韓、美國也將分別於同年6月與11月進行5G頻譜資源的拍賣;德國則於2019年6月開放特定頻段5G專網頻譜申請。此外,日本預定於2020年完成Local 5G專網頻譜整套制度化規範作業,期望讓非屬營運商的垂直產業或場地擁有者藉由掌握頻譜資源,實現5G跨產業新興應用。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綜整國際頻譜主管機關、法規與策略內容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綜整國際頻譜主管機關、法規與策略內容

  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劉芷宜指出,我國5G頻譜競拍已於2019年12月啟動,業者競爭激烈,競標價格於日前已突破千億元台幣,可知我國5G網路部署需求甚高。劉芷宜進一步表示,我國現行頻譜分配是以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與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規範頻譜管理原則,依據業務區分,透過審議制及拍賣制實行頻譜釋出。而2019年6月公布的電信管理法,目前待行政院另訂施行日期,但同法第83條亦規定施行後將有三年過渡期,讓既有業者能以較具彈性步調適用。而就無線電頻率規劃與管理方面,同法第52條規定行政院指定機關訂定的「無線電頻譜供應計畫」與「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可預期將成為國內頻譜分配具體規範性框架與措施。

  此外,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3條規定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由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獨立行使職權,惟通傳會掌理專業管制性業務,必須嚴守客觀、中立及專業立場;而通訊傳播之整體資源規劃和產業之輔導、獎勵,另由行政院所屬機關職掌負責,俾利與行政院所屬機關相互協調,並有利國家掌握產業發展方向。可見我國就通訊傳播業務之管制、與具產業發展意義指標的頻譜資源規劃管理,區分不同主管機關,乃兼具中立客觀性,及產業發展目的性考量的立法。再者,考量到近期各先進國家與國內針對5G商轉所推動的相關措施,就5G長期發展藍圖,可優先制定一套完整且具前瞻性之5G頻譜釋出規劃,俾使有意投入此業務之業者得為先期評估;同時考量揭示5G頻譜未來釋出,應著重於符合公平使用、避免干擾與效率等三原則。

  此外,配合頻率應用技術與需求之日新月異,未來我國國內頻譜資源之分配,除須銜接國際間針對新興通信技術發展與實用化進程所訂之相關標準外,更需考量我國國情與新興技術商轉推動情形、產業發展趨勢與社會需求等因素。因此,未來5G及頻譜整備、監管、及相關技術與政策發展趨勢等,尚須後續與產、官、學、研等不同單位持續交流溝通。了解各界推動我國頻譜政策規劃、整備模式及產業創新等議題,更有助於各界透過跨域合作,促進產業創新發展與應用,實際掌握我國創新應用發展遭遇之困境與期待,以加速我國5G場域應用之推動,加速企業創新與數位化轉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