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國家安全與科技競爭力 資策會科法所強調產業技術法規保護重要性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0330 14:20:03)

  近來中國大陸積極推動「中國製造2025」產業政策,目標是從代工轉為研發製造強國,透過合法企業併購投資及營業秘密竊取等管道,取得技術人才資源進而創造不公平競爭優勢,藉此威脅美國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美國則是透過進出口管制及投資審查等方式,防堵中國大陸擴張產業版圖,美中貿易戰儼然成為科技爭奪戰。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許祐寧建議,立法政策上應使我國出口管制及投資審查法規與時俱進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許祐寧建議,立法政策上應使我國出口管制及投資審查法規與時俱進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研究員許祐寧表示,美國近來加強對中國大陸個人和企業在重要技術領域的出口管制及投資審查規範。美國商務部工業安全局(Department of Commerce,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依據《出口管制規則》(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明列管制的清單包含各類系統組件、材料軟體及相關科技,出口管制對象擴及美國生產的產品,及外國產品使用到美國製造的零組件供應達25%以上者。換言之,就算工廠設立在美國境外,但有使用到美國原始科技軟體、零組件且超過門檻標準就必須受到管制。

  許祐寧進一步表示,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局(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OFAC)實施對伊朗、北韓及古巴等特定國家的制裁禁運,因此,若在台灣設立公司與美國合作,必須確保是否會將產品賣給違反制裁禁運的中國大陸企業或子公司。而美國商務部經濟分析局(The 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 BEA)更要求美國對國外投資必須定期報告,並將資料普查彙整,管制範圍包括保險公司交易與IP產業及特定服務業等,顯示美國對內對外出口管制的嚴密規範。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表示,臺灣產業技術保護分為直接取得、間接取得、不法取得等三種型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表示,臺灣產業技術保護分為直接取得、間接取得、不法取得等三種型態

  在投資審查方面,美國依據《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FIRRMA)對外資投資委員會( 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進行改革,包括擴大審查案件類型、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及技術的審查力度,將國家安全精神一併引進外資投資審查體系。

  許祐寧指出,我國產業技術保護面向,依照技術外流型態可以區分為透過貨品或技術輸出導致技術直接外流、因違法竊取造成技術不法流失、藉由合法海外企業併購投資間接取得技術等三種方式。而我國涉及國家核心科技保護規範散見於各法規,包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外國人投資審查條例》、《營業秘密法》等,因未有統一的技術保護規範,對於如何具體管制並防止技術外流欠缺明確指引。許祐寧建議,面對國際產業技術保護的新型態戰爭,立法政策上應使我國出口管制及投資審查法規與時俱進,包括明確定義出何謂關鍵技術及受管制的客體範圍,作為主管機關管控之參考。許祐寧強調,唯有在投資可預測性與主管機關裁量權限兩者間取得平衡,才能貫徹產業技術保護法規,維護國家安全與科技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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