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法制化 社會創新行動方案的下一步? 資策會科法所舉辦法規政策諮詢座談會(中)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01222 11:21:15)

  世界各國皆紛紛著手訂定社會企業相關法律,為協助國內完備社會企業法制環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於上(11)月11日以「社會企業法制化」為題,舉辦法規政策討論活動,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公民團體vTaiwan、各界社會企業代表、以及其他對此議題有興趣的民眾,一同出席參與活動,並進行討論意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舉辦「社會企業法制化?不可不知的世界潮流」座談會,活動邀請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右)與文化大學法律系方元沂教授(左)參加討論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舉辦「社會企業法制化?不可不知的世界潮流」座談會,活動邀請行政院唐鳳政務委員(右)與文化大學法律系方元沂教授(左)參加討論

  長期關注社會企業法制化議題的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於2018年公司法修法時即成功推動「社會企業責任」入法。方元沂分享,人類無法永續,「組織」才能夠「永續」,因此,藉由社會企業「永續」的方式來推動包容性的經濟成長,並在追求經濟的同時也能兼顧環境與社會。方元沂說明,社會企業立法主要是希望能夠在組織法上提供一種模式選項,未必需要一次到位地將監管、獎勵、補助或減稅等項目一併納入,建議可以先透過組織法立法,後續再由各部會提出不同的政策方案(例如減稅優惠措施需由財政部擬訂)加以完備作用法上的規範。

  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提到,行政院2014年的「社會企業行動方案」、到2018年的「社會創新行動方案」,主要差異在於「社會創新組織」的概念更為廣泛,並加入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要素。唐鳳表示,聽到「組織」往往會聯想到「非營利組織」,事實上,「組織」其實就是「多數人的集合體」,不應限於營利或非營利的型態;而「社會企業」就是以營利或商業型態來達成社會使命的一種模式。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11月11日舉辦「社會企業法制化?不可不知的世界潮流」座談會,公民團體vTaiwan成員Peter擔任活動主持人,於活動開場進行議題背景介紹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11月11日舉辦「社會企業法制化?不可不知的世界潮流」座談會,公民團體vTaiwan成員Peter擔任活動主持人,於活動開場進行議題背景介紹

  行政院將「社會創新」定義為「藉由科技或商業模式的創新應用,改變社會各個群體間的互動關係,並從這樣的改變中,找到解決社會問題的新途徑」也就是用創新的方法來解決社會問題。唐鳳進一步表示,社會創新的型態是相當多元的,舉例來說,「喜憨兒基金會」可說是社會創新的先驅,基金會創立前並沒有「喜憨兒」這個名詞,像這類透過新創名詞協助社會認識及了解不同面向,就是一種社會創新。

  不論是社會創新或社會企業,作為傳統企業與非營利組織兩極光譜之間的混和型態,自然存在著比過去傳統組織更高的彈性,在當今越來越重視永續發展的全球趨勢下,政府與大眾應將社會企業視為新的合作夥伴,成為我國發展社會經濟兼顧永續價值的重要領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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