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或有助提升我國數位轉型速度及國際競爭力

所稱數位公共基礎建設(Digital Public Infrastructure, DPI,亦可稱為數位建設),雖其定義目前尚未明確,但透過個案累積、按圖索驥仍可順藤摸瓜地逐漸勾勒出模糊範圍,即「凡普遍與網際網路、資通訊傳輸、數位商品與服務息息相關,為實現、擴大數位轉型不可或缺之軟硬體,俱可認係數位基礎建設」。正好,我國行政院於105年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前言已載明「數位建設乃推動網路安全、數位文創、科研設施等軟性基礎建設」,應可認已嘗試將數位建設與傳統基礎建設脫勾,即不再限於硬體設備,可見前瞻性。

矧數位轉型為全球持續、不可逆且持續擴大之趨勢,而數位建設適為數位轉型不可或缺之重要關鍵,其重要性不言可喻。此觀境外私募基金對傳統能源產業及石化燃料之熱情逐漸消退,轉而高度關注數位建設實可見一斑。是以數位建設之建設,可謂刻不容緩。

是以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廖元慶律師暨法律研究員認為我國如欲以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PP)實現數位建設,不僅可參考歐盟及美國之實務見解,其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困難同具參考價值:

一、 數位建設本質仍屬基礎建設,國家本有義務避免區域失衡、無視盈虧以公平分配之。但著眼數位建設之高度技術性、專業性,亦有配合科技快速發展彈性調整、及時維護與升級(update)之需求,使更具彈性、靈活之民間協力辦理或更適宜。

二、 雖歐美提倡並贊同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之同時,卻遭遇以下問題致生執行困難:

(一) 數位建設如有民間參與,其營利需求可能造成基礎建設之收費偏高,變相對使用者造成排擠而引發民怨。政府倘透過補貼或採購手段降低前述收費偏高問題,仍可能受到批評;

(二) 數位建設有促進資料跨境流通之功能,不可能只建設於自己國家,勢必有跨境合作夥伴,而跨境所涉法律適用與所生紛爭有賴國家實力與談判能力;

(三) 徵之歐美高度發展並重視個人資料安全保護,歐盟各國及美國各州之個資法規繁多、寬嚴及內容均不一,益證民間於履行過程將難預估其法遵成本,更可能遭遇法規障礙等。

綜上所述,本文以為如我國能規劃、因應、甚至克服前述問題,即化危機為轉機,順利以PPP模式實現數位建設,不僅有提升我國數位轉型速度及國際競爭力之高度可能,此成果更將成為已發展國家中,首屈一指之典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