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數位內容市場法律指引
中國大陸數位內容市場法律指引

出  版  者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編印

出  版  日 2010/10/01

定  價 廣宣品(停止索取)

簡 介
一、產業共通篇
☆中國大陸數位內容產業政策概況
☆中國大陸數位內容產業法制環境概況
☆中國大陸數字出版的定義範圍
☆中國大陸所稱電子出版物的定義範圍
☆中國大陸數位內容業務相關的主管機關
☆外商投資模式及領域須符合外商投資指導的方向
二、遊戲產業篇
☆中國大陸遊戲產業法制環境概況
☆遊戲屬於禁止外商投資產業項目
☆與中國大陸大陸電子物出版單位合作出版遊戲產品之方式
☆進口遊戲產品到中國大陸大陸之限制
☆遊戲產品上市前須中國大陸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前置審批」同意,符合內容審查標準;另根據中國大陸文化部最新規定,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未經網絡遊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遊戲產品出版前須取得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
☆網路遊戲的營運須取得「互聯網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進口線上遊戲產品,須通過新聞出版總署引進版互聯網遊戲出版物出版許可
☆臺製網路遊戲視同為外版,不但須向中國大陸新聞出版總署出版前置審批程序,還須向中國大陸文化部提出內容審查申報
☆不論中國大陸國產或外國的網路遊戲產品,都必須落實「防沉迷系統開發標準」與「實名認證系統」
☆中國文化部頒布「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加強管理「網路遊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和「網路遊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兩種虛擬貨幣業務活動
三、電子書產業篇
☆中國大陸電子書產業法制環境概況
☆電子書內容的編輯出版、製作和進口屬於禁止外商投資產業項目
☆從事電子書內容原創、編輯出版和電子書內容資源投送平臺營運業務的企業,作為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和互聯網出版單位進行審批和管理
☆從事出版物內容的數位轉換、編輯加工、晶片植入的企業,作為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進行審批和管理
☆對從事電子書的總發行、批發、零售業務的銷售企業,作為電子出版物發行單位進行審批和管理;外商只能在中國大陸投資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與「零售」業務
☆將電子書進口經營業務的企業,作為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進行審批和管理
☆網路出版興起所衍生的書號、刊號、版號取得問題
四、動畫產業篇
☆中國大陸動畫產業政策、法制環境概況
☆鼓勵與禁止外資的影視事業
☆動畫片原則上可透過合作方式進行拍攝,但須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動畫片可採行的合作模式
☆電影動畫片拍攝單位須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
☆中外合作拍攝的製作題材,應向國家廣電總局提出立項申請;且相關後期製作的作業須在中國境內完成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動畫片必須通過中國大陸廣電總局內容審查才能上映
☆經中國大陸官方指定的「電影進口經營單位」才能進口境外電影
☆必須先取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才能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機構,或者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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