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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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專家小組決定書
處理機構:台北律師公會
案號 〡

111年網爭字第001號

處理程序開始日 〡

2022/01/25

處理程序結案日 〡

2022/03/17

系爭網域名稱 〡

tory-burch.com.tw

申訴人 〡

美商河之光公司(River Light V, L.P.)

註冊人 〡

wu fuping

1. 當事人
1.1 申訴人:美商河之光公司(River Light V, L.P.)
地址:美國10011紐約州紐約市西19街11號7樓(11 West 19th Street 7th Floor, New York, New York 10011 U.S.A.)
代理人:理律法律事務所蔡OO律師
地址:O台北市O
1.2 註冊人:wu OO
地址:無
電子郵件信箱:O@vip.qq.com
2. 系爭網域名稱與其受理註冊機構
2.1 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
2.2 受理註冊機構:1API GmbH
2.3 系爭網域名稱申請註冊日期:民國110年6月8日
3. 本案處理程序
3.1 申訴人委託代理人於110年12月29日填具申訴書予台北律師公會,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並選擇由一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3.2 台北律師公會於確認申訴書內容符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附則」(下稱「處理附則」)之相關規定後,正式受理本案。
3.3 台北律師公會確認本案專家小組應由一位專家組成,並自其專家名單中選定劉懿嫻律師組成本案之專家小組。
3.4 截至決定做成之前,台北律師公會仍未接獲註冊人之答辯書。
4. 本案事實
4.1 申訴人為Tory Burch LLC之子公司。Tory Burch是一家全球性企業,擁有300多家獨立精品店和3,000多家百貨公司和專賣店。全球年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在台灣,Tory Burch產品在台北市微風中心、台北市和台中市新光三越等百貨公司以及台北市大安區和信義區的專賣店均有販售。
4.2 「Tory Burch」是一個體現其執行主席兼首席創意長 Tory Burch女士個人風格和感性的美國生活時尚品牌。該系列以色彩、印花和不拘一格的細節著稱,包括成衣、鞋履、手提袋、配飾和美容產品。藝術、音樂、旅行、室內設計和設計師自己的時尚父母是該系列的靈感來源。該品牌並致力於幫助女性無畏地追隨她們的夢想,這體現在Tory Burch基金會的工作中,該基金會係為促進美國女性賦權和創業。該品牌的官方網站「toryburch.com」於2004年推出,是一家提供全方位服務的電子商務商店,也是Tory Daily的所在處,是一本包含所有原創內容的線上雜誌。該公司以數位創新而聞名,在歐洲和亞洲還設有網站(包括中國、英國、法國、意大利和德國的電子商務網站),以及強大的社交媒體影響力。Tory Burch的網站「toryburch.com」已經接待了數千萬訪問者。在「toryburch.com」和Tory Burch 的其他官方網站上銷售Tory Burch產品是Tory Burch業務的重要項目。Tory Burch網站提供Tory Burch獨有的專有內容、圖像和設計。Tory Burch在社群媒體平台上也很受歡迎,在Facebook上有超過2,300,000名粉絲,在Twitter上有超過358,000名粉絲,在Instagram上有超過2,600,000名粉絲。Tory Burch品牌已獲得了時尚界的認可,獲得了許多獎項,包括CFDA年度配飾設計師獎、Accessories Council of Excellence所頒發之年度配飾品牌發布獎、以及Fashion Group International所頒發的新星獎。Burch女士還被富比士評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女性之一。
4.3 Tory Burch商標由Tory Burch 獨家擁有,並廣泛展示在Tory Burch產品和Tory Burch行銷和宣傳品上。Tory Burch與其被授權廠商在全球廣泛行銷Tory Burch品牌,自2004年以來已花費數億美元進行行銷以打造Tory Burch品牌。Tory Burch創新的行銷和產品設計使Tory Burch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知名度,並使Tory Burch商標成為時尚界最知名的商標之一。
4.4 申訴人自民國95年間起,陸續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准註冊「TORY BURCH」商標及其系列商標於相關商品,並在歐盟、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及其他超過70個國家及地區註冊超過1,000個「TORY BURCH」商標及其系列商標於相關商品
4.5 申訴人於民國98年間在我國註冊「toryburch.tw」網域名稱,架設「TORY BURCH」品牌之台灣官網,以行銷「TORY BURCH」品牌商品,並陸續註冊「tory.tw」及「toryburch.com.tw」等網域名稱,而申訴人在世界其他國家亦已註冊數百個以「toryburch」為特取或主要部份之網域名稱。
4.6 申訴人認註冊人所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乃委任代理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並求註冊管理機構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
5. 適用規定
5.1 系爭網域名稱申訴符合「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經台北律師公會確認,爰依據上開規定及「處理附則」正式受理。
5.2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Domain Name)註冊管理業務規章」第25條第1項規定,註冊人就其所註冊網域名稱,如與第三人產生爭議時,同意依「處理辦法」及「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系爭網域名稱經申訴人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是以註冊人既有私法上契約義務,應接受台北律師公會所為爭議處理。
5.3 台北律師公會依「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處理附則」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參酌「網際網路域名與號碼分配組織」(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所頒布之「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稱「UDRP」)、「統一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政策施行細則」(Rules for UDRP)及其他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中心」(下稱「資策會科法中心」)、「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下稱「WIPO Center」)及「The 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下稱「NAF」)等專家小組決定書。
6. 當事人之主張

6.1 申訴人之主張略以:
    6.1.1 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與申訴人之商標「TORY BURCH」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查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之特取部分「tory-burch」與申訴人之前述商標「TORY BURCH」間除字母大小寫及兩英文字間有無一橫線相連或有不同外,其餘完全相同,依「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與申訴人之商標「TORY BURCH」顯有混淆誤認之虞。

通常具有愈高知名度之商標或事業名稱,則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之網域名稱,愈容易產生混淆。本件申訴人之「TORY BURCH」已成為ㄧ般消費者及相關業者所熟知之著名商標及網域名稱,對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註冊人以「tory-burch」作為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將極易使人誤認為該網站為申訴人所有,而顯有產生混淆之虞。

    6.1.2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經查詢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商標檢索,並未發現註冊人「wu fuping」有註冊或申請任何商標。

依商標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故註冊人以與申訴人之著名註冊商標「TORY BURCH」幾盡相同之「tory-burch」字樣註冊為自己之網域名稱,顯已違反商標法之上開規定。

再者,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係於民國110(西元2021)年6月8日始註冊,而申訴人之「TORY BURCH」商標早在民國95(西元2006)年10月1日即已於中華民國獲准註冊為第01232046號商標,且早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註冊前即已成為世界著名商標,此益徵註冊人註冊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係仿襲申訴人之著名註冊商標「TORY BURCH」,目的在使該系爭網域名稱具有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誤以為其相關網站係申訴人之官方網站,俾其藉此牟取不法利益。故註冊人顯不具備「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實屬無疑。

     6.1.3 註冊人係惡意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

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所對應網站之首左上方之分頁標籤上顯示「Tory Burch台灣官網」等文字,其頁首與申訴人之網站首頁一樣標示有「TORY BURCH」圖樣,頁尾則標示有「Tory Burch台灣官網二維碼」等文字。該網站並大量盜用申訴人網站上之商品及模特兒圖片。由上開事證可知,註冊人之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顯係為仿襲申訴人之著名註冊商標「TORY BURCH」及官方網站,意圖與申訴人之註冊商標及網域名稱相混淆,以便使消費者誤以為註冊人之網站即係申訴人之官方網站,俾註冊人販賣商品牟利,故註冊人顯係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並使用該網域名稱,且客觀上足以妨礙申訴人正常商業活動之進行,故註冊人係「惡意註冊」並「惡意使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至明。

6.2 註冊人之答辯:截至本決定書作成之日,未接獲註冊人任何答辯書。

7. 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之處理程序及原則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證據,作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而專家小組作成決定之證據資料,除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外,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本案截至本決定書作成之日,註冊人未提出答辯書,經核亦未見有何特殊情形,故依「實施要點」第5條第6項:「註冊人未依規定提出答辯書時,除特殊情形外,專家小組應依申訴書作出決定。」之規定辦理。

7.2 申訴要件與舉證責任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是本案申訴是否有理由,應依前述「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規定要件為判斷。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申訴人對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申訴要件存在之事實,負有主張及舉證責任(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6-008、STLC2006-012、STLC2006-014)。惟申訴人對於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以及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之情事,如已為初步舉證而使專家小組認為有相當可能性存在,則應轉由註冊人提出必要證據,以證明自己對網域名稱有權利或正當利益,亦或無惡意註冊或使用之情形(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6-08、STLC2006-014、STLC2006-017)。

7.3 系爭網域名稱是否與申訴人之商標、事業名稱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查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之特取部分「tory-burch」與申訴人之前述商標「TORY BURCH」間除字母大小寫及兩英文字間有無一橫線相連或有不同外,其餘完全相同。

另查本件申訴人之「TORY BURCH」已成為ㄧ般消費者及相關業者所熟知之著名商標及網域名稱,對一般網路使用者而言,註冊人以「tory-burch」作為系爭網域名稱之特取部分,將極易使人誤認為該網站為申訴人所有。

再查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以「tory-burch」為主要部分,而申訴人網域名稱「toryburch.tw」及「toryburch.com.tw」以「toryburch」為主要部分。因申訴人標識頗具全球知名度,他人使用相同之網域名稱時,愈容易產生認識上的混淆,一般網路使用者,實無從區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與申訴人之「toryburch.tw」及「toryburch.com.tw」。

基於上述,專家小組認定系爭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近似而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

7.4 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有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1)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2)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者及(3)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另按註冊人是否對網域名稱擁有合法權利或利益,取決於該網域名稱是不是與註冊人的業務,包括商號或商標,有明顯的關係;或與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內容,在語義、字義或商業習慣上有明顯之關聯而言(參資策會科法中心專家小組決定書案號:STLC2007-016、STLI2014-005)。

查本件註冊人係以「wu fuping」名義註冊系爭網域名稱,是註冊人之名稱與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或主要識別部分「tory-burch」均不相同。次查申請人之商標早於95年10月1日即獲註冊,而註冊人並未於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或申請任何商標,惟系爭網域名稱係於110年6月8日始註冊。

基於上述,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就系爭網域名稱顯無權利或正當利益,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要件。

7.5 註冊人是否惡意註冊或使用系爭網域名稱

按「處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1)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他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2)註冊人註冊網域名稱,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者。(3)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或(4)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查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所對應網站之首頁左上方之分頁標籤上顯示「Tory Burch台灣官網」等文字,其頁首與申訴人之網站首頁一樣標示有「TORY BURCH」圖樣,頁尾則標示有「Tory Burch台灣官網二維碼」等文字。該網站並大量盜用申訴人網站上之商品及模特兒圖片。由上開事證可知,註冊人之註冊及使用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顯係為販賣商品目的,誤導消費者以為註冊人之網站即係申訴人之官方網站,俾註冊人販賣商品牟利。

基於上述,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有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之情事,合於「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要件。

7.6 本案之事實,已臻明確,申訴人其餘主張,經審酌對於本案決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7.7 綜上,申訴人就系爭網域名稱所提申訴,符合「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各款之要件,申訴人請求移轉系爭網域名稱予申訴人,應屬有據,決定如主文。

8. 決定主文
系爭網域名稱「tory-burch.com.tw」應移轉予申訴人。
專家小組劉懿嫻
決定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