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手冊

第一章 爭議處理辦法所處理的範圍
為了處理在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所註冊的網域名稱,所引起的爭議,才有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的產生(參見處理辦法第一條規定)。

或許大家會感到好奇,為什麼TWNIC有權力去管理<.tw>的網域名稱?這是因為在目前ICANN架構下的網域名稱管理,是採取所謂「層級式網域名稱系統」(the hierarchical domain name system),因此有國家代碼的網域名稱,就必須有一網路資訊中心(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NIC)加以管理。所以目前<.tw>國家代碼網域名稱的註冊管理機構,即為TWNIC。也因此TWNIC所制訂的本處理辦法,只能適用於國家代碼為<.tw>的網域名稱。
第二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當事人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當事人,有申訴人與註冊人。在處理辦法中,「申訴人」是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的人。而「註冊人」,就是實際上享有網域名稱使用權利的人。註冊管理機構為TWNIC。至於「受理註冊機構」,就是指有TWNIC授權,提供網域名稱註冊服務的業者,目前有包括協志科技(TISNet)、亞太線上(APOL)、中華電信(HiNet)、網路中文(net-chinese)、網路家庭(PC home Online)與數位聯合(seednet)共六家廠商。

TWNIC在網域名稱爭議的處理上,是保持中立,不介入註冊人與他人之間有關網域名稱註冊與使用的爭議。在爭議處理程序中,除了應爭議處理機構的要求,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有關的資訊外,TWNIC並不以任何方式參與爭議處理程序。TWNIC除了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外,並不對爭議處理結果負任何責任(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參照)。

為了公正處理註冊人與申訴人之間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特別設立所謂的「爭議處理機構」,在TWNIC的認可下,依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處理當事人間的網域名稱爭議。目前經TWNIC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有「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與「台北律師公會」兩者。爭議處理機構並認可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的「專家」,依當事人的決定,組成一人或三人的「專家小組」,實際做出處理決定。

此外,由於TWNIC已將註冊業務授權給多家機構(即「受理註冊機構」)處理,因此在爭議處理上,也必須讓受理註冊機構得以知悉(參見實施要點第四條第四項)。

可參閱以下略圖說明:
第三章 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註冊人於註冊使用網域名稱後,所享有的地位為何,一直是有所爭議的問題。有鑒於註冊管理機構TWNIC為一財團法人,因此註冊人透過受理註冊機構,與TWNIC所成立的關係,應為私法上的契約關係,也就是TWNIC與註冊人之間的網域名稱使用契約關係。所以,有關網域名稱使用的相關問題,都應依據相關的註冊辦法,處理註冊人與TWNIC、受理註冊機構之間的法律關係。

既然是私法上的契約關係,所以TWNIC要求註冊人在申請註冊網域名稱時,應該依循註冊辦法的規定,確實填寫相關的註冊資料,並確保其真實性。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 1.應確保申請書所記載的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 2.就註冊人所知,其所註冊的網域名稱沒有侵害他人之權益。
  • 3.並未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 4.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如果有違反上述規定時,依據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註冊人同意依本辦法取消或移轉已註冊之網域名稱。這是因為註冊人在同意上述的要件下,由於這些要件已經納入「網域名稱使用契約」,成為契約條款的一部份,因此TWNIC自得依處理辦法取消或移轉該網域名稱。
第四章 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要件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的申訴人,只有在符合處理辦法第五條的要件下,才得以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以下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1.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2.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3.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第一個要件「商標、標章」的意義,就是指商標法上的商標與服務標章。最後一個部分「其他標識」,是指如同前述的商標、標章、姓名等一般,可以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相關大眾可以用來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

在第二個要件上,「權利」是指在法律上所承認的權利,如商標權、姓名權、商號使用權等。「正當利益」在認定上比較不易,可能必須視個案加以認定。依據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在認定上可以考慮以下幾點:
  • 一、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經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的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這句話的意思是說,一般大眾已經對這個網域名稱非常熟悉,並且一般大眾在看到這個網域名稱時,可以聯想到註冊人。
  •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沒有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如果有混淆或誤導消費者,而藉由這種方式獲取商業利益的情形,這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手段,所以自然不應該認為註冊人具有正當利益。

  • 至於在第三個要件「惡意」註冊或使用的認定上,可以考慮下列幾點:
    • 一、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在透過網域名稱的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從申訴人或者其競爭者的手中,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這就是最典型的網路蟑螂行為,註冊人搶註網域名稱的目的,並不是在使用,而是在販售圖利。
    • 二、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由於申訴人必須主張在商標、標章、姓名等標識上,將因為註冊人的使用該網域名稱而受到妨礙,因此申訴人必須積極證明註冊人註冊是有此一目的存在。
    • 三、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了妨礙競爭者的商業活動。
      由於目前電子商務的盛行,所以有可能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的目的,是為了阻礙競爭者使用這個網域名稱,使得競爭者沒有辦法藉由這個網域名稱,讓其他事業或一般大眾找尋到他所架設的網站。此一行為可能也有不公平競爭的性質,所以也足以認定註冊人的「惡意」。
    • 四、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而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特別是在有著名的、為大眾所熟知的商標、標章、姓名等標識時,由於與這些著名標識相似,將容易引起一般網路使用者的混淆,誤以為這個網域名稱所在的網站,與這些著名商標等標識、其所代表的企業或個人,有什麼關聯。因此如果註冊人有第四點所述的情形時,也應該可以認定有惡意註冊或使用的情形存在。


    •  
第五章 申訴書的內容與補正
申訴人在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時,必須填妥爭議處理機構所製作的申訴書。 申訴書之內容,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有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 1.請求處理的事項。
  • 2.申訴人及代理人的資料。
  • 3.聯絡方式,也就是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一般郵件寄送。
  • 4.選擇由一位或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如果是選擇由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則申訴人應該從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 5.提供註冊人之姓名,以及其他在處理程序開始前因處理過程所知之資訊。這是為了方便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 6.所爭議的網域名稱有哪些。
  • 7.負責註冊這個網域名稱的受理註冊機構。
  • 8.網域名稱爭議所涉及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以及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這是為了要符合申訴的要件,申訴人所必須負擔的舉證責任,所以申訴人應該將有關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的使用情形,在申訴書中加以說明。
  • 9.敘明依處理辦法請求之救濟方法。依據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所得請求的救濟,是以取消註冊人的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所以申訴人也必須在申訴書中加以註明。
  • 10.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這裡所謂的「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在解釋上應只限於在申訴時,已經開始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已依職權調查處理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參照);或者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 11.能夠支持申訴理由成立的證明文件,以供專家小組在作出決定時,加以參考。

  • 爭議處理機構如果發現申訴書的內容,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如上述內容有未填寫在申訴書的情形),應立即將不符合的部分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並應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果未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不過申訴人仍得重新提出申訴。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訴書後,即應在申訴人繳交費用後的三日內,將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就是整個爭議處理程序的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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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訴書之寄送與其他寄送方法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申訴人的申訴書後,應確認申訴書的內容是否符合處理辦法與實施要點的規定。申訴人也必須依規定繳交費用給爭議處理機構。

在申訴內容符合規定,以及繳交申訴費用後,爭議處理機構必須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至於寄送的方式,以合理、可行的方式為之。實施要點也有規定幾個視為已送達的寄送方式:
  • 1.以郵寄及傳真的方式,將申訴書寄送給登記於註冊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地址及傳真號碼。
  • 2.以電子郵件將申訴書寄送到註冊管理機構資料庫中的註冊人電子郵件信箱,以及postmaster@註冊人的網域名稱。
  • 3.將申訴書寄到註冊人所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寄送的地址,以及申訴人向爭議處理機構提示的註冊人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除了必須寄送申訴書給註冊人外,爭議處理機構還有許多事項必須聯絡申訴人與註冊人;申訴人與註冊人也可以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選擇他所想要的寄送方法。不過,如果各當事人沒有選擇寄送方式時,爭議處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 1.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 2.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 3.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 如果有以電子郵件傳送的情形,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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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聯絡上必須注意的事項
由於專家小組、申訴人或註冊人,都有互相聯絡的必要,因此實施要點對於聯絡方面也有所規定。
為了供相關當事人檢查或報告之用,因此不論所聯絡的事項為何,寄送者都應該保管傳送記錄的文件。
而且在聯絡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專家小組對任一方當事人聯絡時,應該將副本送交他方當事人及爭議處理機構。
二、爭議處理機構對任一方當事人聯絡時,應將副本送交他方當事人。
三、任一方當事人聯絡他方當事人、專家小組或爭議處理機構時,應依其情形,提出副本予他方當事人、專家小組及爭議處理機構。
所以從規定上來看,爭議處理機構與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必須對聯絡的事項有所知悉,以做到爭議處理上的公正與透明。
第八章 答辯書的內容
註冊人在收到申訴書的那一天、也就是處理程序開始日起,二十日工作內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如果註冊人沒有提出答辯書的話,則專家小組只有依據申訴書的內容作出決定,因此註冊人應當好好把握提出答辯書的機會!
  至於答辯書的內容,依據實施要點第五條的規定,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同時提出紙本及電子檔(附件無電子檔者,得免提出之):
  • 1.根據爭議處理機構附則所定之格式,針對申訴書的陳述和主張內容,提出答辯或反駁,以及註冊人保有及使用該網域名稱之理由。
  • 2.註冊人及其代理人的資料。
  • 3.聯絡方式,包括以電子郵件或一般郵件寄送
  • 4.如申訴人在申訴書上選擇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而註冊人想要由三名專家組成時,其必須將此一要求註明在答辯書中。註冊人並應自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之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位候選專家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 5.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此一「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如同申訴書一般,在解釋上應只限於在申訴時已開始進行的法律程序,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已依職權調查處理者(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六條參照);或者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 6.註冊人所依據的證據文件,以證明註冊人所言屬實。

  • 爭議處理機構在收到註冊人的答辯書後,應該在三日內寄送答辯書給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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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專家小組的組成
雙方當事人,必須就爭議處理機構所公佈的專家名單中,挑選出候選專家
申訴人或註冊人的候選專家名單,必須在申訴書或答辯書中提出。申訴人先在申訴書內表明選擇一名或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然後再由註冊人選擇。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只要是任何一方決定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就必須各自提出其三名候選專家名單。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一名專家擔任時,此一專家將由爭議處理機構選定。當事人將沒有提出候選專家名單的權利喔!
至於在申訴人選擇一名專家,而註冊人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註冊人必須在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時,繳交一半的費用。如果註冊人沒有繳交的話,仍然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當申訴人選擇一名專家,註冊人選擇三名專家時,申訴人在爭議處理機構將答辯書送達申訴人後的五日內,依據專家名單選出三名候選專家。
有關專家小組人數之決定,可以參考下列圖示:
申訴人選擇 註冊人選擇 專家小組人數
一人 一人 一人
三人(但須繳納費用) 三人
三人 -(在人數決定上無選擇權) 三人
第十章 專家小組的權限
專家必須秉持公平性與獨立性的原則,處理當事人間的網域名稱爭議,包括使各當事人有公平表示其意見的機會。如有可能影響之事由,應立即向爭議處理機構說明,由爭議處理機構指定替代人選續行程序。
如果當事人要跟專家小組聯絡的話,必須透過爭議處理機構所指定的人員為之。專家小組如果認為有補充說明或文件的必要時,也必須透過爭議處理機構進行,以維持專家小組的超然地位。
專家小組審理網域名稱爭議案件上,以採取書面審理為原則,由專家小組依據申訴書與答辯書的內容,判斷當事人雙方所提出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以及證據力如何,綜合做出決定。專家小組認為有必要時,才採取言詞審理等其他方式。至於所進行的處理程序,以繁體中文為原則。
當事人之間如果有數個網域名稱爭議時,任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最初處理雙方網域名稱爭議的專家小組,申請合併處理,不過仍必須只限於國家代碼為".tw"的網域名稱。專家小組有決定是否合併處理的權限。
第十一章 專家小組的決定與通知
專家小組應就當事人所提出的陳述與文件,於專家小組組成後的十四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在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應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會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決定書,內容包括專家小組的決定與專家的反對意見。至於決定書的格式,則依據各爭議處理機構所制訂的格式。
決定書之主文內容,應只限於「申訴無理由,維持現狀」、「申訴有理由,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這兩種類型。前者包括「爭議內容非屬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歸定的範圍」,以及「申訴的提出係濫用爭議處理程序」這兩種。
第十二章 爭議處理程序的終止
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達成和解,應透過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參照)。此一和解協議在解釋上應無須經過公證。

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之前,如果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形是,專家小組可以終止處理程序。不過當事人如果認為終止程序並不妥當,而在專家小組所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專家小組同意時,處理程序就應該繼續進行。

當爭議處理程序在開始前或處理中,有關此一爭議的訴訟已由法院受理時,當事人應將此一事實儘速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專家小組可以自行裁量暫停、終止或繼續申訴程序。

爭議處理程序終止的事由,可整理如下:
  事由 規定依據
1.當事人終止程序的情形 (1) 申訴人撤回申訴,但註冊人如果已經提出答辯書的話,必須得到他的同意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一項
(2) 於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當事人就爭議達成和解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
2.處理程序
依規定強制終止
(1) 申訴人未繳納費用,視為撤回申訴 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六項
(2) 申訴書未符合規定時,雖經爭議處理機構通知申訴人,但申訴人未於通知送達後的五日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 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項
3.專家小組裁量
終止處理程序
(1) 專家小組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形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
(2) 法院受理訴訟 實施要點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十三章 網域名稱的取消或移轉
除了專家小組的決議外,在某些情形下TWNIC也可以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
  • 1.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的書面指示時,此時由於註冊人是自願移轉或取消此一網域名稱,因此TWNIC自應予以尊重。不過,如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情形,由於為了避免妨礙申訴人的權益,以及迴避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決定效力(除非受讓人表示願受決定之拘束),這時候由於註冊人沒有移轉該網域名稱的權利,因此TWNIC也不能夠移轉之。
  • 2.TWNIC收到法院的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時,必須依據法院的判決內容加以處理。

當TWNIC接獲爭議處理機構所送達的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的決定後,於送達之日起十工作日內,如果註冊人沒有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訴訟繫屬法院的證明)的話,TWNIC就必須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取消或移轉該網域名稱。

而如果註冊人在上述的十工作日內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時,TWNIC應暫不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不過,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當任一方向TWNIC提出下列文件時,TWNIC就應該執行此一文件的內容:
  • 一、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 二、 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在具備第二種情形時,此一網域名稱爭議已經沒有任何的訴訟繫屬情形,所以TWNIC就無須等待訴訟證明文件,即應執行專家小組所作出的決定。

如果有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依據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TWNIC就必須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所以不論專家小組是否已作出決定,或者決定內容為何,TWNIC必須依據法院判決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TWNIC在以下情形與條件下,應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
情形 要件或說明 規定依據
1.收到註冊人或其代理人的書面指示,但不得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情形 註冊人在以下情形時,不得將網域名稱移轉給他人:1.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或結束後的二十日內。2.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行中。除非網域名稱的受讓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受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之判斷拘束時,則不在此限。在具備上述要件下,由於註冊人沒有移轉網域名稱的權利,因此TWNIC無須受理其移轉申請。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
2.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爭議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有和解之情形,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TWNIC應依此和解書處理。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3.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4.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決定書 依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限內,未接獲註冊人所提出之訴訟證明文件者。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三項
5.收到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 必須TWNIC已經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後,於所定之期限內提出。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第十四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流程圖
註一:如當事人和解、申訴人撤回申訴(並經註冊人同意),或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爭議處理程序者,爭議處理程序將終止。
第十五章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簡介
在2001年3月9日,TWNIC正式認可兩家爭議處理機構: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與台北律師公會。

資策會科法研究所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下所屬的機構,以研究高科技產業相關的法制環境為主要任務,並長期擔任政府相關單位的法制幕僚,與推廣科技法律知識。

台北律師公會則是目前全國律師會員最多的律師公會。凡是在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以及士林地方法院登錄的律師,都可以申請加入成為會員。台北律師公會向來積極投入公益活動與社會改革運動,對於憲政、司法、人權、環保、消費者保護等社會公共事務均熱心參與。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tli.iii.org.tw
台北律師公會:http://www.tb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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