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英國14家銀行及金融公司被發現有任意丟棄客戶個人資料而違反「資料保護法」(Dada Protection Act)的情形,英國資訊官辦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於2007年3月17日要求其中11家銀行及金融公司簽署一份承諾書,保證其將來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必當遵守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資訊官辦公室次長表示,銀行及金融公司應該以嚴肅的態度來處理客戶資料安全性的問題,否則,他們不但要接受資訊官辦公室更進一步的資訊安全審核,而且還會失去客戶對其之信賴。再者,若這些組織仍不遵守其簽署的承諾書,除了可能對遭到行政罰外,甚至還可能需要負擔違反資料保護法的刑事責任。
除了資訊官辦公室,英國的金融服務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亦有權針對違反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金融公司加以執法。今年2月,英國房屋抵押貸款協會(Nationwide Building Society)便在金融服務局的資訊安全審核中,因為其使客戶資料暴露在可能遭竊的風險下而被處以1百萬鎊的罰金。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馬來西亞政府計劃於2018年推行就業保險計畫(Employment Insurance Scheme,EIS),為受雇人提供一個就業的社會安全網包括失業津貼和培訓支持,計畫內容: 適用範圍:典型受雇工作者。 基金管理機構: 社會安全機構(Social Security Organisation,SOCSO)。 保護內容:為被裁員工提供三個月至六個月的臨時財政援助。例如,在求職津貼下,失業人員可以獲得第一個月的假定月工資的80%,第二個月的50%,第三個月和第四個月的40%,第五個月和第六個月的30%。 保險費用:雇主必須負擔受僱人月薪之0.2%,僱員亦須繳納受僱人月薪之0.2%。繳費將根據員工的工資按固定比例計算。保費繳納之上限為收入4000令吉(Riggit Malaysia,RM)以上者,繳納的最高貢獻額為59.30令吉。 罰則:一萬元以下或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一項研究顯示,2011年越南失業人員中只有5%受到失業保險的保護,泰國則為25%。即使在非典型工作者較無問題出現的國家,失業人員的有效覆蓋率通常在40%到50%之間。主要原因在於,失業保險只包括典型工作者,然而亞洲較多數人為非典型工作者。 另一方面,2016年馬來西亞提高最低工資增加雇主負擔,使雇主感受到高額成本的壓力。推行就業保險計畫雇主所需承擔之成本又再次增加。這使得雇主不得不傾向選擇短期契約工作或外包工作。使得雇主減少雇用正式員工,本身待遇與福利居於弱勢的非典型工作者增加,反而使得計畫可以保護範圍縮小加深非典型工作者不平等問題。面對目前全球非典型工作者人數有快速膨脹趨勢,以及雇主捨棄高成本的雇用方式。如何立法保護或改善非典型工作者就業環境,將成為就業保險計畫另一個重要的核心議題。
法國CNIL對企業於職場監視行為劃出警告紅線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de l'Informatique et des Libertés, CNIL)於2025年9月18日作成裁罰決定,認定巴黎百貨公司SAMARITAINE SAS(La Samaritaine)(莎瑪麗丹百貨公司,下稱該公司)於職場內設置「偽裝成煙霧偵測器」的隱藏攝影機,該設備具備錄音功能且未適當評估風險與內部控制紀錄,並涉及個資事件通報義務未即時履行等多項違反《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規定,最終遭裁處10萬歐元(約新台幣355萬元)的行政罰鍰。 本次事件係因該公司聲稱庫房商品失竊率增加,遂於2023年8月在兩處庫房安裝5台外觀形似煙霧偵測器但可錄音的攝影機,但員工並未事前知悉。然而,攝影機於裝設後數週即被員工發現,並在2023年9月被拆除而停止運作。CNIL之所以介入,係因2023年11月經媒體報導及後續申訴事件引發關注,進而啟動稽查程序。以下為CNIL認定本案的主要違規事項: 1.違反公平、透明與可歸責性(GDPR Art. 5(1)(a)、5(2)):隱藏式攝影機設計使員工難以察覺且未予以告知;該公司未完成事前分析或影響評估、未妥善文件化紀錄,因此難認有以公平且透明方式處理個資。 2.違反資料最小化(GDPR Art.5(1)(c)):攝影機具備「收音」功能,導致員工私領域對話等資料被蒐集,與所稱之防竊等特定目的未有相符,屬過度蒐集行為。 3.未建立個資侵害通報與紀錄(GDPR Art. 33(1)、33(5)):員工拆除設備時留存載有錄影錄音內容的SD卡,公司在知悉後未於法定時限內通報並建檔紀錄;CNIL指出此類「失去對載體控制」情形並無任何模糊空間,且因其中內含員工影音資料,對自由權具有風險,依法應通報。 4.個人資料保護長(Data Protection Officer, DPO)未及時參與(GDPR Art. 38(1)):DPO直至該攝影機拆除後才被告知,未能於事前提供風險控管與審酌是否符合法規範建議,而違反應「適時、適當參與」之要求。 本案可視為CNIL對職場監視劃出的紅線警告,雇主即使基於特定目的而採用不易察覺的監視措施,仍須在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目標,與保護員工隱私間取得合理平衡,例如:蒐集期間具有「暫時性」;蒐集範圍最小化,無不必要收音等較小侵害手段;並應讓組織的DPO事前參與把關,完成比例性分析與風險評估,否則可能構成對員工基本權利與自由的重大干預。同時,內部也應建立事故應變流程,避免因誤判或延誤而使單一事件擴大成多重違規與裁罰風險。
瑞士聯邦委員會發布氣候揭露規則,規範企業非財務資訊揭露義務標準瑞士聯邦委員會(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於2022年11月23日發布氣候揭露規則(L'ordonnance relative au rapport sur les questions climatiques),旨在補充《瑞士債法典》(Code des Obligations)企業非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之標準,要求瑞士大型企業呈現明確、可供比較的氣候資訊,並於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依照《瑞士債法典》第32章第6節「非財務事項之透明度(Transparency on Non-Financial Matters)」規定,擁有500位以上員工,且資產負債表總額為2000萬瑞士法郎以上或營業額超過4000萬瑞士法郎之上市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下稱大型企業)每年應揭露非財務資訊。氣候揭露規則就此進一步補充該章節的內容,要求大型企業依照國際公認標準揭露氣候資訊,要點如下: (1)明定包括氣候對大型企業造成的影響與企業活動對氣候造成的影響在內的資訊,皆應於大型企業的非財務資訊報告中公布。 (2)將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 TCFD)公布之「TCFD建議書(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與附件「TCFD建議書之實施(Implementing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納為瑞士大型企業氣候揭露標準,包括治理、戰略、風險管理及關鍵指標與目標四項主題,並應留意建議書「適用所有部門(all-sectors)」與「個別部門(certain sectors)」之指引。 (3)如未依規定揭露者,則應說明其遵循氣候揭露義務的其他方式,或說明無須遵循的正當理由。
英HFEA同意該國婦女利用PGD技術「訂製嬰兒」現今生殖醫學進步相當快速,透過諸如胚胎殖入前之基因診斷( PGD )、組織配對( tissue match )等新興生物技術,人們將有能力選擇未來孩子的外表、智力、健康甚至性別等,故就現今的科技發展而言,篩選具有某種特徵之嬰兒的技術能力早已具備,反而是相關的倫理、道德及社會共識等等卻是最難的部分,這也是有關「訂製嬰兒」( design babies )之爭議焦點。 近幾年,訂製嬰兒的討論在英國非常熱烈,在英國,人工生殖之進行應依人工生殖與胚胎學法規定,獲得 「人類生殖與胚胎管理局」 ( 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uthority, HFEA )之許可,至於進行人工生殖之同時,父母親是否得附加進一步的條件以「訂製嬰兒」,則一直有爭議。英國高等法院在 2002 年 12 月 20 日的一項判決中曾認為,國會制訂人工生殖與胚胎學法之目的,乃是在協助不孕婦女能夠生兒育女,至於組織配對的行為,則不在該法授權目的之內,因此 HFEA 無權就此等行為給予准駁。惟 2003 年 4 月 8 日 ,上訴法院推翻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但也進一步指出,這並不代表未來所有在進行 PGD 的同時加做組織配對之行為都是被允許的,想要施行這項技術之任何人,仍然需於事前取得 HFEA 的許可,新近 HFEA 已放寬管制規範,准許對更多種遺傳性疾病進行篩檢。 英國泰晤士報最近報導,一名英國女子已獲得英國 HFEA 同意 ,讓醫師將其透過體外受精方式培養出來的胚胎,利用基因篩檢技術,選擇出健康之胚胎植入其子宮內,以避免將她所罹患的遺傳性眼癌「視網膜母細胞瘤」基因傳給下一代。 本案婦女雖經 HFEA 同意「訂製嬰兒」,但仍會使「胚胎殖入前之基因診斷」( PGD )程序的爭議加劇,反對人士堅稱,基因篩檢的過程中勢必摧毀部分胚胎,且 為了某些目的而製造胚胎,將使人類被商品化,被訂製之嬰兒在長大成人後,若得知其出生之目的乃是在於治療其它親人,其心裡會對自己產生懷疑,並影響對自己人格的認同與其心理狀態。隨著生物技術發展飛快,許多可能背離社會良俗的行為恐將不斷出現,而法規能否隨之跟上則是生技產業能否興盛與倫理道德可否兼顧之重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