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審裁處的主要職能,是審決有關特許機構發出的特許或其所實施的特許計劃下的版權及相關爭議,亦可審決其他不涉及集體特許機構的事宜。
美國政府責任署(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GAO為美國國會支援機關之一,前身為美國審計總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2004年為配合政府功能調整而變更組織及名稱,主要職責為調查聯邦政府擬訂的各項計畫及政策。該網站有提供各項政府政策及建議。
盧森堡國家資料保護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Data Protection)盧森堡國家資料保護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for Data Protection),由四位資料保護專員組成的獨立政府機構,其主要職責在於執行GDPR所要求之個人資料和隱私保護工作。
創新與科技部義大利政府為推動資通訊科技之使用與發展而於1999年成立資訊社會部長委員會(Committee of Ministers for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由創新與科技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部長擔任主席,該委員會負責決定義大利之資訊社會發展政策,而後由各部門加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