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蘭最大的ISP業者Ericom因其使用者利用Ericom提供之網路服務傳輸音樂檔案,而遭EMI、Sony BMG、Universal及Warner提起訴訟,控告其涉嫌侵害著作權,要求Ericom應過濾其內容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檔案。對此,Ericom向愛爾蘭高等法院表示,Ericom在法律上並無義務監督在其網路上所承載的檔案內容。
愛爾蘭數位權利壓力團體「愛爾蘭數位權利」(Digital Rights Ireland,簡稱DRI)聲稱,上述音樂出版業者對於Ericom的指控及要求於法無據,因為ISP業者不過是資料來源的媒介,並無法律義務對於網路上使用者的行為負責;歐盟也無法律特別要求業者應監督其所提供網路服務傳遞的資訊內容。DRI亦表示,若立法要求業者應監督傳輸之檔案,除將侵犯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外,更意味著要求使用者付費讓業者監督其使用網路之行為,但目前過濾篩選技術仍不夠完善,反而會影響合法使用網路服務之用戶。
雖然如此,ISP業者仍面臨了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要求應即時阻攔使用者非法分享之檔案。如2008年夏季,法國將提出一套測試系統以協助ISP業者封鎖涉及侵權之資訊;比利時法院於2007年判決要求某個ISP業者應過濾其傳輸之資訊;日本ISP業者之代表組織亦強調,若發現使用者使用軟體違法分享音樂及遊戲檔案,將即時切斷網路服務,以防止使用者透過網路分享檔案侵害著作權。對於違法分享檔案之行為,若英國網路服務業者與音樂工業之意見仍未能達成一致,英國政府將立法要求,ISP業者應對違法分享檔案之使用者發出警告,而使用者仍堅持從事該違法行為,則其所使用之網路服務將會中斷。
目前,對於使用者利用ISP業者所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該業者是否應為使用者之違法行為負責已成為各國專家廣泛討論之議題,未來有關該議題之立法仍有待持續關注。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目前網路上雖然有CINEMANOW、MOVIELINK等業者提供電影下載服務,不過,業者提供下載的電影卻只能限制在電腦主機上觀賞,無法將電影燒錄到光碟後在電視螢幕播放。因此合法下載電影的網路服務,一直無法獲得社會大眾的熱烈回響。 雖然好萊塢影片業者對於防範未經授權的影片在網路上散播一事,不遺餘力,但盜版問題仍存在,因此美國的DVD Copy Control Association(DVD複製管制協會)決定改寫其加密科技,以配合好萊塢業者改變對抗盜版的整體策略--藉由提供消費者合法、便宜和方便的數位電影下載管道,壓縮盜版的生存空間。該協會發言人 Greg Larson表示:「我們要以民眾想要的方式,提供他們想要的娛樂。」。 線上視頻服務商GUBA的創辦人兼執行長MCINERNEY 已和SONY PICTURES與WARNER BROS對提供合法的電影下載達成協議。McInerney說:「這只是這個產業第一季的第一分鐘,現在你可以用DVD燒錄電影,不久之後,寬頻的進展將帶來更快速的網路影片傳輸,一切便水到渠成。」
淺析侵害智慧財產權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智財法院102年度民暫字第3號裁定為例淺析侵害智慧財產權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智財法院102年度民暫字第3號裁定為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盧藝汎 106年03月22日 壹、背景說明 數位經濟的進步,智慧財產權受侵害的方式日趨多樣,從過去以實體面對面交易,到電視購物提供平台供買賣兩方遠端交易,再走到網路購物,網路已成為最便利的交易平台。為此,我國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於2013年曾計畫修法,針對伺服器設置於境外的網站,如其網站大量專從進行網路侵權行為、或其內容有重大明顯侵害著作權者,智財局得經一定法定程序,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即ISP)以封鎖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或網域名稱系統(Domain Name System,簡稱 DNS)進行封鎖,使該等侵權內容無法透過連結進入我國境內[1],惟各界反對聲浪頗多,經漫長討論後仍回歸由司法程序處理之方向,而停止推動由行政機關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修法[2]。 惟回歸到司法認定後,針對智慧財產權於境外網站受侵害之情況,如有意向法院提起訴訟,即面臨到須先確認境外網站為何者之問題。為避免在曠日費時的調查期間,侵權行為仍持續進行,對權利人造成損害,即有必要探討向法院提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封鎖該境外網站,避免損害持續擴大。爰此,本文以下便以被侵害人針對境外網站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形,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時所面臨之問題,以智財法院102年度民暫字第3號裁定為例進行討論。 貳、境外網站與平台提供者之侵權關係 有關智慧財產權侵害類型可分為「直接侵害」及「間接侵害」。前者係指完全符合構成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法定要件;後者則係相對於前者而言,雖未構成直接侵害,惟其行為可認為對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構成誘引或幫助[3],如提供場所、工具、服務、系統等[4]。 然而,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就其使用者之侵權行為負擔法律責任,存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因其提供使用者平台,自應負擔共同侵權責任[5];亦有認為,其服務提供性質上為民法上居間[6],既未直接參與交易且獨立於當事人外,如有侵害智慧財產權,應僅負擔間接侵權責任;另有認為其概念與土地出租人同,故亦僅係負擔間接侵權責任[7]。 查民法第185條有關共同侵權責任之成立不以犯意聯絡為必要,其個別過失行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如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8]。從而,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仍以個別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而成立侵權行為為必要,縱為幫助犯亦須有幫助之意思,尚無法遽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平台必然應負共同侵權責任。而仍需就電視購物平台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對侵害智慧財產權有主觀上的認識,進行個案事實判斷。綜上,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使用者侵害智慧財產權,尚無從直接逕認屬直接侵權或間接侵權,應就具體個案認定是否構成民法上共同侵權,如成立共同侵權,性質上應屬直接侵權;反之,則為間接侵權。 是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無論是提供搜尋服務的Google、提供二手交易平台的露天、Yahoo奇摩等拍賣網站、提供我國網域登記的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或是管理境外網際網路位址網域名稱系統之中華電信等,均屬網路服務提供者。依前開說明,如使用者僅係利用其等而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並非共同侵權之行為人,其侵權行為僅係「間接侵害」。 參、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定義 於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中,雖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未有規定訴訟前應提起何程序,以保全其權利。然核其性質究屬民事爭議,是我國智慧財產權遭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權利人尚未向法院提請排除該侵害之訴訟前,就雙方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自得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復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 從而,法院審理智財權案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須符合以下要件:㈠有爭執法律關係存在;㈡聲請人釋明[9]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性[10]。 肆、司法實務間接侵權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運用 統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製藥)主張其為「我的美麗日記及圖」商標權人,並於其官網設有「我的美麗日記」面膜之防衛查詢。然「Tenghoo」竟以統一製藥官網之「beautydiary」ㄧ字之差改為「beautydairy」向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下稱資訊中心)註冊網域名稱,且其網頁內容與統一製藥官網幾乎相同,並使用「我的美麗日記」註冊商標。為此,統一製藥以「Tenghoo」及「資訊中心」為相對人向智財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Tenghoo」停止使用網域名稱及網頁內容,及「資訊中心」停止使用「Tenghoo」網域名稱。法院最終認定,「Tenghoo」應停止其於「資訊中心」註冊之網域名稱[11];然「資訊中心」因依法僅形式審查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統一製藥未積極「釋明」[12]該中心與「Tenghoo」有何共同或幫助侵權之情事,且該中心亦陳明如經法院裁定「Tenghoo」禁止使用命令後,亦會停止「Tenghoo」之使用,聲請人目的亦可達成而欠缺聲請必要性,是對該中心聲請部分予以駁回[13]。 由上裁定可知,網路服務使用者(即直接侵權人)如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且符合前揭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要件,法院得裁定命使用者暫停使用。至於相關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有間接侵權,則需由被害人「釋明」與其是否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且如法院已命使用者暫停使用,則對間接侵權人聲請亦欠缺「必要性」之要件。換言之,權利人對間接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必要性之有無,與對網路服務使用者有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具有程度上的依從關係;此外,權利人尚需就「爭執法律關係」及「必要性」雙重要件為「釋明」。 舉例言之,被害人如發現境外網站侵害其智慧財產權,因需費時查知該網站為何人所有,於得知前先向我國法院聲請中華電信暫停該境外網際網路位址,此際固可認有提起必要性,惟爭執之法律關係,依前開法院裁定尚需釋明間接侵權人有「幫助」使用者之情事,於我國網域聲請公司或搜尋網站連結至境外網站均採形式審查之情形下,尚難認構成該項要件,故權利人對間接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將十分困難。 伍、代結論 目前司法實務對平台或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間接侵權,係由個案事實中具體判斷是否對網路服務使用者(直接侵權人)有「共同」或「幫助」侵權之主觀意思。又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幾無二致,故被害人於聲請人需釋明與間接侵權人有何爭執之法律關係,以及有何必要性。 必要性之審理,如網路服務使用者已受法院命令而須暫停使用,此際對間接侵權人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當無必要性;然若無法知悉網路服務使用者為何人,實務上雖可能認有提起必要性,惟爭執之法律關係因我國網域聲請公司或連結至境外網站之搜尋平台均採形式審查之情形下,尚難認已釋明間接侵權人有「共同」或「幫助」使用者之意思,實務未考量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不同性質,逕認間接侵權人未有「共同」或「幫助」情形,未盡釋明爭執法律關係為由駁回聲請,對於權利人受間接侵權之程序保障恐怕有所不足。 考量科技發展使智慧財產權侵害型態有所變更,現行規定對間接侵權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需釋明間接侵權人有「共同」或「幫助」使用者,此將放任無法確悉使用者為何人之情形擴大損害,故宜就間接侵權部分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使被侵害者在無法知悉使用者為何之情形,仍得藉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制度避免其損害擴大。 [1] 境外侵權影音網站 將修法封鎖/智慧局增訂條文 立院下會期審查,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681280(最後瀏覽日:2017/3/22)。 [2] 歡呼吧!智財局封侵權網政策急轉彎,決定罷手不封了,http://www.techbang.com/posts/13534-give-it-up-chi-choi-tort-net-policies-threw-it-back(最後瀏覽日:2017/3/22)。 [3] 楊宏暉,<論專利權之間接侵害與競爭秩序之維護>,《公平交易季刊》,第16卷第1期,頁99至頁100(2009)。 [4] 李揚,<日本著作權間接侵害的典型案例、學說及其評析>,《法学家》,第6期,頁53(2010)。 [5]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可資參照。 [6] 民法第565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可資參照。 [7] 馮震宇,<網路服務提供者商標間接侵權責任之研究>,《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75期,頁10至頁11(2013)。 [8] 參司法院六十六年六月一日例變字第一號。 [9] 釋明則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98年台抗字第913號裁定參照。 [10] 必要之有無實務上以利益衡量原則為判准,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59 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可參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11] 對使用網域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者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另可參智財法院105年度民暫抗字第9號裁定及105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裁定,iTutor Group及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爭議案。 [12] 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實務上另有智財法院105年度民暫字第11號裁定,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臉書、google、露天等公司應將其廣告放置網路上,然經法院認因聲請人未釋明與該等公司有何法律關係之爭執而駁回聲請。 [13] 參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暫字第3號裁定。
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歐洲創新理事會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揭示25項深具發展潛力的新興技術訊號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2026年05月25日 歐洲創新理事會(European Innovation Council, EIC)於2026年3月30日發布「2026年EIC技術報告」(EIC Tech report 2026,下稱EIC報告),提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signal),亦因相關技術極具發展潛力,將可能塑造歐洲未來的科技創新、產業和市場。 壹、事件摘要 EIC根據歐盟展望歐洲(Horizon Europe)科技研發架構計畫之申請、補助及專案管理資料,並涵蓋旗下近五年探路器計畫(EIC Pathfinder)、轉型器計畫(EIC Transition)及加速器計畫(EIC Accelerator)等超過13,380 件提案與獲補助案件,透過資料探勘及專家評估進行前瞻技術掃描,歸納出25項深科技新興技術訊號,並強調相關技術目前處於低至中度成熟階段,但已顯現未來發展潛力與創新性。 貳、重點說明 一、EIC報告辨識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分為三大領域 (一)數位與太空技術(Digital and space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主要涉及先進半導體、安全運算架構、AI系統、量子通訊,以及太空基礎設施,顯示歐盟將數位主權、資訊安全及太空能力視為核心布局方向。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先進記憶體與憶阻裝置的二維材料(2D materials for advanced memory and memristive devices),有助於新型記憶體及神經形態運算技術發展;可量產之工業電磁設備的MXene二維奈米材料製造技術(Scalable MXene manufacturing for industrial electromagnetic applications),可應用於通訊、汽車電子、感測與新世代無線基礎設施;用於建立無須信任節點量子網路的量子中繼站(Quantum repeaters for trusted-node-free quantum networks),可突破量子通訊距離限制,使量子訊息於數百甚至數千公里距離下被安全傳輸;用於分散式及聯邦式學習之AI系統中的零信任架構(Embedded Zero Trust Architectures for distributed and federated AI systems),可強化對AI模型與資料運算的控制能力;應用於新興自我組織及資源效率系統之仿生AI技術(Bio-inspired AI for emerging self-organising and resource-efficient systems),借鏡神經科學、認知科學與演化生物學原理來設計AI系統,使其具備更高適應性、穩健性與資源效率;將自適應代理人用於開放動態環境中之具身AI技術(Embodied AI for adaptive agents in open and dynamic environments),將感知、內部認知、模擬行動能力等緊密結合之AI系統,並於開放環境中持續互動學習,主要用於支撐機器人、AI自主代理、數位孿生,以及其他需連續決策、長時程的智慧系統;用於大規模且可通訊中斷之衛星運作的邊緣運算技術(Edge computing for scalable and loss-tolerant satellite operations),將資料處理分析能力直接部署於衛星或軌道平台上,使其即時篩選、分類與判讀資訊,並支援自主決策,可用於深空任務、地球觀測、太空碎片管理;用於特殊太空環境之石墨烯塗層與複合材料(Graphene-based coatings and composites for performance-critical space systems),將石墨烯整合為薄膜、塗層、填充材料,提升太空機械之強度、阻隔能力及輻射防護效果,並廣泛應用於太空領域;用於軌道基礎設施維護與再利用之先進太空維修機器人技術(Advanced in-space servicing robotics for orbital infrastructure maintenance and reuse),使機器人於太空環境下進行機械操作、檢查、維修、對接等複雜性任務。 (二)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Clean and resource-efficient technologies)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7項技術,此類重點在於資源回收、水汙染處理與資源再利用、提升能源效率及綠色建築技術等,反映歐盟將淨零轉型與關鍵原物料供應安全一併納入政策目標。 2. 技術簡介 7項技術包含:用於再生金屬回收與生物復育之微生物採礦技術(Microbial biomining for secondary metal recovery and bioremediation),運用微生物與金屬間的交互作用,實現金屬回收,並同時修復重金屬污染之生物技術;用於低耗能海水淡化與水處理之電容去離子技術(Capacitive deionization systems for low-energy water desalination and treatment),新穎、低用電之新型水處理技術,用於海水淡化、工業及都市廢水處理、重金屬或養分去除,以及分散式水資源處理與回收;去除污染物之電化學水處理技術(Electrochemical treatment systems for destruction of persistent contaminants in water),利用電化學反應在水中直接化學轉化或礦化分解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s)、微塑膠及奈米塑膠等高度持久性污染物之水處理技術;用於低溫及中溫廢熱回收之先進熱電發電材料技術(Advanced thermoelectric materials for low- and mid-temperature waste heat recovery),將交通建築系統與回收產業中之低溫及中溫廢熱能,轉為電力的材料技術,可提升能源效率,並降低對外部能源與關鍵材料的依賴;用於固態熱電轉換與感測之熱激發自旋電子材料技術(Spin-caloritronic materials for solid-state heat-to-electricity conversion and sensing),利用熱梯度引發之自旋電流與磁性激發產生電能的材料技術;用於預測材料製造之結合數位孿生之反算設計技術(Inverse design with digital twins for predictive materials manufacturing),運用AI驅動之逆向設計方法,以目標性能反推材料配方與結構,並透過數位孿生模擬真實環境表現,建立快速、可預測且貼近實際應用情境的新材料設計與製造流程;被動冷卻與重力儲能之能源建築技術(Passive cooling and gravity-based storage for energy-active buildings),利用建築表面的先進材料於不耗電情況下降溫,並將多餘再生能源以重力位能方式儲存於建築內,藉以降低建築冷卻用電需求、儲存局部多餘再生能源等。 (三)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Biotechnologies and health) 1. 技術重點 此領域共9項技術,橫跨食品、生物製造、精準醫療、智慧醫療設備及分散式醫療應用,顯見歐盟關注的不只是單一生技或醫療技術突破,而是期望建立從生物研發、生產製造、臨床治療到醫療設備部署的完整體系,藉此強化歐盟下一代健康科技與高價值生技產業的競爭力與自主能力。 2. 技術簡介 9項技術包含:用於原形食物製造之菌絲體混合發酵技術(Mycelium-based hybrid fermentation for whole-food production),結合菌絲體生長與精準發酵,生產接近原型食物型態的新型蛋白食品原料;用於再生農業系統之生物技術多年生作物(Biotech-enabled perennial crops for regenerative agricultural systems)以生物技術改良多年生作物,使其兼具較佳產量與土壤保育效益,支撐再生農業與更永續的糧食生產系統;用於預防與個人化治療之新型微生物體療法(Novel microbiome therapeutics for preventive and personalised health),利用人體微生物群的組成、功能及其代謝產物,來預防、管理及治療疾病的新一代醫療技術;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之AI驅動蛋白質設計技術(Computational protein design for accelerated drug and enzyme discovery),透過AI預測蛋白質結構與功能,加速藥物與酵素探索,縮短新藥研發時程;可量產之嵌合抗原受體免疫細胞療法之自動化製造技術(Automat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 for scalable CAR immune cell therapies),以自動化、標準化製程提升嵌合抗原受體(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CAR)免疫細胞療法的穩定量產能力,降低細胞治療製造門檻;可於細胞尺度介入治療之生物混合微型機器人(Biohybrid microrobots for cellular-scale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結合生物組件和人工材料的微型機器人,形成可於細胞或微小組織尺度中移動與作用的治療工具,可用於精準遞藥、微創介入與局部治療;整合手術流程之自主機器人系統(Autonomous robotic systems for integrated surgical workflows),將AI、計算機視覺、感測技術及機器人技術,整合進手術流程中,並於無人或少人參與下,執行部分自主或高階輔助手術任務,可提升手術精準度、效率與流程整合;用於神經疾病治療之非侵入式微創腦機介面技術(Noninvasive and minimally invasive brain interfaces for adaptive therapeutic modulation),透過非侵入或低侵入方式讀取與調控腦神經訊號,以實現持續、可調適的治療介入,可用於神經疾病治療與復健;提供分散式臨床場域應用之可攜式超低場磁振造影(Portable and ultra-low field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for distributed clinical uses),使磁振造影(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設備朝攜帶式、低磁場化發展,降低設施與操作門檻,利於偏鄉、急診與分散式臨床試驗之醫學影像診斷應用。 參、事件評析 EIC報告辨識出25項新興技術訊號,並將其歸納為數位與太空技術、清潔和資源效率技術,以及生物科技與健康技術三大領域。該報告不僅有助於歐盟及早掌握具發展潛力之新興深科技方向,亦可作為研發政策制定、創新支持措施規劃及投資判斷之重要參考依據。 此外,EIC報告以「技術訊號」作為分析單位,顯示歐盟有意於新興技術尚未成熟前,提前進行辨識、評估與布局,除保障創新競爭力外,亦可避免在未來關鍵技術競爭中受制於人。 就政策意涵而言,EIC報告不僅有助提升歐盟對前瞻科技治理的能力,亦有助於串聯創新支持工具、產業政策與戰略技術平台,進而形塑較為完整的科技治理體系。對我國而言,EIC採取資料探勘與專家判讀並行之新興技術訊號偵測機制,對我國科研成果運用、前瞻技術治理及國家科技政策規劃,均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歐盟發布新人工智慧規範,以風險程度判斷防止科技濫用歐盟執委會於2021年4月21日提出「人工智慧規則」(AI regulation)草案,成為第一個結合人工智慧法律架構及「歐盟人工智慧協調計畫」(Coordinated Plan on AI)的法律規範。規範主要係延續其2020年提出的「人工智慧白皮書」(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及「歐盟資料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達到為避免人工智慧科技對人民基本權產生侵害,而提出此保護規範。 「人工智慧規則」也依原白皮書中所設的風險程度判斷法(risk-based approach)為標準,將科技運用依風險程度區分為:不可被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高風險(High-risk)、有限風險(Limited risk)及最小風險(Minimal risk)。 「不可被接受的風險」中全面禁止科技運用在任何違反歐盟價值及基本人權,或對歐盟人民有造成明顯隱私風險侵害上。如政府對人民進行「社會評分」制度或鼓勵兒童為危險行為的語音系統玩具等都屬於其範疇。 在「高風險」運用上,除了作為安全設備的系統及附件中所提出型態外,另將所有的「遠端生物辨識系統」(remote biometr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列入其中。規定原則上禁止執法機構於公眾場合使用相關的生物辨識系統,例外僅在有目的必要性時,才得使用,像尋找失蹤兒童、防止恐怖攻擊等。 而在為資料蒐集行為時,除對蒐集、分析行為有告知義務外,也應告知系統資料的準確性、安全性等,要求高度透明化(Transparency obligations)。不只是前述的不可被接受風險及高風險適用外,有限風險運用中的人工智慧聊天系統也需要在實際和系統互動前有充足的告知行為,以確保資料主體對資料蒐集及利用之情事有充足的認知。 在此新人工智慧規範中仍有許多部份需要加強與討論,但仍期望在2022年能發展到生效階段,以對人工智慧科技的應用多一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