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網路接取與互連之規範現況與發展

刊登期別
第21卷,第1期,2009年01月
 

※ 歐盟網路接取與互連之規範現況與發展,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3248&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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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通過第一個個人資料保護法制

  新加坡於2012年10月15日通過該國第一個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法案,該法案主要規範私人機關蒐集、利用以及揭露個人資料之行為,將於2013年1月正式施行。   該法案亦成立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 以下簡稱PDPC),並成立拒絕來電登記處(Do-Not-Call Registry),該處由PDPC進行維運。PDPC將是新加坡主要掌管個人資料保護的主管機關,而且也負責推動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以及被賦予增進新加坡人民個人資料保護認知之任務。    於該法案之規劃中,資料當事人可以在拒絕來電登記處註冊其位置在新加坡之電話號碼,以防止私人機關為了商業行銷之理由而進行電話行銷。假設資料當事人已完成相關登記卻持續收到行銷電話時,可以向PDPC進行申訴。    除此之外,私人機關於蒐集、儲存個人資料前,必須尋求消費者之同意,而且必須通知當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私人機關於傳輸個人資料至新加坡境外時,也必須確保以提供相對安全的個人資料保護作法,例如透過契約或者協議之簽訂等。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之公司,每一個違反事件可能被科以最高美金820,000元之罰鍰,對於每一個消費者最高可能必須負上美金8200元之賠償責任。法律施行後,企業被賦予18個月的法規遵循準備期間,而停止打來登記處預計將於2014年年中設置完成。

菲律賓推動基改稻米 窒礙難行

  根據國際間重要農糧組織ISAAA(International Service for the Acquisition of Agri-Biotech Applications)所公布的2004年統計報告,全球基改作物栽種面積已達八千一百萬公頃,在2003年僅有六千七百萬公頃,成長幅度高達20%,尤其是在開發中國家。菲律賓是亞洲第一個支持商業化生產基因改造食物的國家,從2000年起即開始商業交易基因改造作物。由於其所研發之轉殖”IR-72”稻米品種栽培並不普遍,也未被消費者、農夫及麵粉業者廣泛地接受,因此不合適商業化生產,雖然菲律賓嘗試其他較受歡迎的品種來進行基改轉殖,但迄今尚未成功。   基於基因稻米對於環境安全和人體健康所帶來的影響是無法預知的,綠色和平組織抗議菲律賓政府加速推動生技農作物的計畫。菲律賓所面臨的挑戰不單僅是綠色和平的抗議,另一個因素因為氣候的不穩定而影響了稻米的產量,今年生產量僅148萬噸,距離目標?151萬噸,因此仍需仰賴進口稻米來彌補這不足的差距。   菲律賓稻米研究中心執行長Leo Sebastian認為,基改稻米並不是解決稻米供應不足的唯一方式,引介栽種高生產量的稻米品種或者改善灌溉系統等都是可行的方式。

美國重啟核電廠興建,並鼓勵小型核能反應爐創新技術研發

  美國雖將能源列為國家長期的能源政策目標,自1990年代後期,亦投入核能的安全性、環境建置及研發補助等,但最近因將重點放在其他替代性能源的開發,因此在核能方面的計畫稍微減少,尤其自1979年美國三哩島核電廠(Three-Miles Island Nuclear Generating Station)發生事故後,美國三十年來未再興建任何核電廠。但由於核能發電的高效率與不會排放二氧化碳的低污染,因此美國政府將之列為重點發展項目,強調美國政府的能源政策是要發展任何可能的能源,包括合核能,以提升在全球潔淨能源的競爭優勢。   美國總統歐巴馬表示,為了維持能源供需的穩定,以及避免氣候的惡劣變遷,有必要重啟美國核能產業,持續提高核能的供應量。因此於2011年12月經核子管理委員會(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通過、2012年2月再次於投入核電廠的興建,於喬治亞洲Vogtle核電廠核准興建兩座新的核能反應爐,並透過成本分擔協議(cost-share agreement)投入2億美元,協助設計認證及許可。   此外,並於同年3月宣布投入4. 5億美元於五年內支持兩座自製的小型核能反應爐(small modular nuclear reactor,SMR)的設計、認證及核准,希望能輸出這些自製的反應爐,提升全球潔淨能源的競爭力。這些反應爐約只佔核能廠的三分之一面積,具有安全的建築設計,小型反應爐能在工廠內製造,並運輸到定點安裝,能節省成本及建造的時間。且其最理想的地方在於其體積小,能使用在小型智慧電網級一些無法容納大型反應爐的地方,其運用能更有彈性,能增加經濟效益。   國政府希望透過與私人企業的合作,帶領美國在全球核能科技及製造的領先地位。因此希望能源部希望此計畫能經核子管理委員會的許可,此一小型核能反應爐的計畫總金額為9億美元,透過與私人企業成本分擔的協議,其中50% 由國會撥款,另50%則由私人企業投資,並於2022年商業化,取得在全球潔淨能源的競爭優勢地位。

歐洲人權法院(ECtHR)認為土耳其政府封鎖網站之行為,有違歐洲人權公約言論自由規定

  歐洲人權法院(ECtHR)在去年(2012)12月作出一項因封鎖網路而侵害言論自由的判決。該判決認為土耳其政府封鎖整個Google網站的行為,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   土耳其法院在2009年審理侮辱有土耳其國父之稱的凱末爾將軍案時,判決封鎖設在Google平台的某網站,但土耳其通訊主管機關(Telecommunications Directorate)向法院建議,因技術上問題,建議封鎖整個Google網域才能達到效果,此舉連帶影響本案上訴人架設於Google平台上的網站也一併遭致封鎖,上訴人在窮盡國內訴訟程序後,進而向歐洲人權法院提告。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網路目前已經成為表達言論的一個重要工具與場域,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明確,以便當事人能夠遵循。但土耳其法令(Law no. 5651)並無可封鎖整個網域之相關規定;此外,亦有證據顯示土耳其政府並未盡告知義務,且該網路平台Google亦無拒絕遵循當地國法令之情形;至於通訊主管機關建議法院封鎖整個Google網域行為,亦違反土耳其法令(Law no. 5651)之授權範圍。因此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土耳其政府已經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規定。   根據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的調查指出,在2012年土耳其政府至少封鎖了3700個網站,包括YouTube、DailyMotion、Google等知名網站。   而總部設在倫敦的維護言論自由知名組織Article19(取名自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言論自由保障而來)主任Agnes Callamard博士也指出,本案是網路言論自由的重大勝利,尤其是當前各國政府積極尋求各種網路管制手段時,更應注意立法限制言論自由必須具有明確的法源基礎且應有救濟管道,以落實歐洲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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