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宗通過西方臨床試驗的中藥新藥將在台上市,結合台灣、新加坡與大陸三地資金與技術發展出來的紅麴萃取藥物「壽美降脂一號」,本月十七日正式獲得國內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許可通過,成為全球第一項符合西醫「優良臨床規範( GCP )」,獲准進入市場的複方植物用藥。
由於中藥複方治療的特性和西藥單一成分的結構有很大的不同,縱使美國過去曾投入相當多資源進行中草藥研發,但是至今並未有任何一項藥物完成三期臨床試驗,因此「壽美降脂一號」能通過衛生署的新藥審核,不僅對中藥界而言是一項破冰之舉,對我國新藥臨床也算是一大突破。「壽美降脂一號」是由新加坡華僑銀行子公司維用科技出資,由北京大學研發團隊從兩百多種紅麴中,篩選出特殊菌株後,授權台灣公司進行膠囊的開發。為了這項中藥新藥的核准許可,開發公司彥臣生技總計投入三年半時間,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院長林正介主持下,完成第三期臨床試驗。中醫藥委員會及醫藥品查驗中心( CDE )為了慎重起見,又花了一年半時間審查,今年終獲得中醫藥委員會通過許可。
國內目前用來治療心血管疾病的降血脂化學藥物共有六種,一年市場規模三十五億元,其中最普遍的史塔汀( Statin )被發現有少數過敏副作用,紅麴萃取而成的「壽美降脂一號」,其目的就是為了突破化學藥物所產生的副作用。彥臣生技目前僅掌握「壽美降脂一號」的台灣銷售權,短期內可進一步獲得日、韓兩地市場銷售權,母公司維用科技已計劃利用台灣臨床試驗成果,進一步向美國 FDA 叩關。為了執行 GCP ,彥臣生技已自行開發一套中藥標準化的平台技術,該公司將和維用科技洽談技術授權,爭取進入美國市場機會。
本文為「經濟部產業技術司科技專案成果」
科技部產學合作企業資格認定釋疑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林思妤 105年02月15日 壹、前言 產學合作,顧名思義,是指產業界與學界合作的模式,為的是讓產業界能有來自學界源源不絕的創新想法以及研發能量;相對地,學界人員自身的知識亦可與產業界作連結,甚至進一步於產業界獲取實務經驗。透過產學合作,雙方得以人才流通、資源共享,以創造更多雙贏局面,促進產業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日前我國產學合作有由科技部補助或是由經濟部、教育部建立產學合作資訊平台供相關單位申請利用,各有不同的運作方式。而隨著申請者增加,申請者類型也更多元,些許問題漸漸浮上檯面,尤以「科技部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中合作企業的認定備受關注。 故本文將就該作業要點的合作企業認定作一討論。首先,分析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的適用範圍,再由其組織形態進一步探討合作企業是否應以營利為目的;並就近期部分申請者如補習班、醫療機構、公益性社團法人等,是否符合要點中合作企業的要件一一進行說明。 貳、科技部產學合作要點合作企業認定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中對於「合作企業」定義如下:「係指依我國相關法律設立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及公司,或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並以全程參與本部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以下簡稱產學合作計畫)為原則」。 一、合作企業應以營利為目的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項規範,合作企業為獨資、合夥事業及公司,亦即:一人出資經營、獨掌主權、獨享利益、獨負虧損責任的獨資事業;兩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共同從事商業經營、共享營利、共負虧損的合夥組織;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含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言之,上述各項組織型態皆以營利為目的,故本作業要點合作企業對象應以營利為必要,僅法無明示而已。 至於該點後段特明訂以營利為目的之外國公司在我國政府認許之下亦得為合作企業,便再次顯示了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要性。該項之所以會在外國公司部分特別說明,應是為了避免我國與他國之間對於組織型態在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的要件上有所不同而強調。 故國內補習班、診所為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並依相關法規進行設立登記後,應符合作業要點中合作企業之資格。另外,像是各式醫療機構、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則不符合現行合作要點合作企業的要件。 二、補習班及診所適用現行作業要點之合作企業 (一)、補習班組織形態以獨資、公司為主 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1],目前我國補習班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型態,像是一般的文理補習班多為獨資[2],而以公司組織形態設立者,如沈赫哲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而在現今強調知識經濟的環境下,數位教育,知識庫的建立是不可或缺的。相關學術單位與補習班可藉由產學合作,達到師資、教材資源的共享、流通,相信多元化的學習方式對於學子必有幫助;同時,這樣的資源分享,亦可降低雙方教學成本。但學校教師是否會因此有被認為是在補習班兼任,以及產學合作產出之教學產品是否需要在行銷方面作限制,以免有學校教師利用產學合作圖利等疑慮皆是隱憂,必須注意。 (二)、診所組織形態以獨資為主 診所組織型態則多為獨資,尤以一般常見診所為主[3]。一般而言,各式醫療機構與學界的合作,不外乎是讓醫學體系學生能有機會實習,與實務界共同研究醫療議題,期待醫療技術之進步。然而,在業界的醫護人員,不管是醫院或是診所,都有由醫師公會與學校一起合辦的強制進修課程[4],課程時數多寡類別,則依醫護人員所持有之專業執照有所不同。姑且不論醫護人員進修效果如何,但診所成為合作企業對象之實益可能有限。 (三)、有限合夥應納入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範圍 2015年6月24日增訂公告有限合夥法所規定之有限合夥組織[5],亦屬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科技部應可將其納入作業要點合作企業對象範圍。有限合夥組織的增訂是為了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樣態,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權責,期能促進我國產業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其他合作企業組織型態認定疑義 (一)、社團法人醫療機構有解釋空間 就醫療機構的部分,根據醫療法第十二條,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門診者為診所;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辦理醫療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除診所以外,目前醫療機構有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三條);由醫師或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醫療業務之公益法人及事業單位所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四條);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醫療業務為目的,經許可設立為財團法人之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五條),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社團法人醫療機構(醫療法第五條)[6]。 當中,就是否為營利事業的角度來看,社團法人醫療機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具有營利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之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卻非作業要點稱之獨資、合夥或公司之組織型態,故有其解釋空間,建議可修正作業要點納入之。 (二)、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非現行作業要點合作企業 財團法人如基金會、協會,以及公益性社團法人等,非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獨資、合夥或公司等,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不適用商業法令之相關規定,其是否得經營營利組織(事業)須依各主管法令規定辦理。又依商業登記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及第7款之立法意旨,係指自然人始得經營商業,則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及財團法人均不得為獨資、合夥事業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自無商業登記法之適用。老人安養院,依據老人福利法第37條,老人福利機構不得兼營營利行為,可能不符合本作業要點精神。 (三)、專門職業人員組織非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組織 根據經濟部函釋[7],依法令規定應由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業務,尚非公司或商業得登記經營之營業項目,自不得以組織公司或獨資、合夥之事業經營。故不符合作業要點合作企業資格。 1.查建築師係建築師法規定之專門職業人員。是以「○○○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之名稱自無涉及商業登記法之適用[8]。 2.物理治療師、技師、護理師[9]亦同。 參、建議與結論 綜上所述,現行作業要點之合作企業組織型態唯獨資、合夥,以及公司,且由該組織型態觀之,合作企業對象應以營利為目的。補習班與診所的組織型態因多在規定之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範圍內,其資格當無疑義。然就醫療機構、財團法人,以及公益性社團法人等組織型態並非現行作業要點合作企業組織型態範圍內,又非皆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得申請科技部產學合作相關補助,具有疑義。 儘管如此,若由產學合作的目的性為考量依據,放寬科技部產學合作企葉對象,似無不可。當中,建議科技部可隨現行組織型態的增加納入有限合夥,亦可補充非商業登記法範圍內之組織型態,甚至是否有可能於作業要點中納入「不以營利為必要條件」的相關字語,放寬合作企業的認定。如此放寬合作企業對象,必能使產學合作更加多元,促進產業提升。惟放寬資格之際,為了同時把守產學合作素質及效益,或可進行實質必要性檢視,如:合作企業資本額、內部人員持有專業證照類型及比例等,達到產學合作最高效益。 [1]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method=first&agencyCode=allbf&showGcisLocation=true&showBusi=true&showFact=false (最後流覽日:2015/2/22) [2]以補習班為關鍵字輸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系統,點入之後,可看見多數診所為獨資。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 [3]以診所為關鍵字輸入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資料查詢系統,點入之後,可看見多數診所為獨資。 http://gcis.nat.gov.tw/moeadsBF/bms/bmsInfoListAction.do (最後流覽日:2015/2/22) [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師繼續教育課程一覽表。 http://www.tma.tw/credit/credit_4.asp(最後流覽日:2015/2/22) [5]有限合夥法是有鑒於先前我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大致上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以及不具有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不僅對合夥的經營造成困擾,亦間接降低合夥的競爭力。此外,合夥人對於事業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經營的合夥人承受過大的經營風險,也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商業的誘因。 [6]醫療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得附設下列機構: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關於醫學研究之機構、以及老人福利法等社會福利法規規定之相關福利機構。 [7] 經濟部96.11.15經商字第09602149510號函。 [8] 同註3。 [9] 經濟部100.9.16經商字第10002120700號函。
三菱電機子公司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所研發的圖書館系統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所研發用於圖書館的系統封包MELIL/CS造成引進系統的圖書館發生個人資訊外洩與Web館藏檢索系統當機的系統障礙。從2010年7月到9月因系統障礙,總共有3間圖書館,共2971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電話及圖書名稱等個人資料外洩。 有關個人資料外洩的經過,是因為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在研發MELIL/CS系統時,先在引進系統的圖書館進行系統測試,於測試之後再將系統程式帶回公司修改,此時就不知情的將存有個人資料的程式帶回公司,也把這些資料登錄到產品的原始碼上。因此將進行測試的2間圖書館使用人約210人的個人資料登錄於該產品的原始碼上。 但發生個資外洩的直接原因更在於負責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產品運作、維修的銷售伙伴千代田興產公司,該公司所設置的伺服器完全沒有設定權限區分,甚至不需密碼就可以連接該公司伺服器存取資料。因此發生第三人進入該公司伺服器,下載3個引進該系統圖書館約3000人的個人資料。 另外對於Web館藏檢索系統當機的發生,是因為圖書館使用人為了獲取圖書館新增加館藏圖書的資訊,以自動蒐集資訊程式直接存取館藏資料庫所發生。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當初在設定網路連接圖書館系統,是以一次存取可以連接10分鐘的方式,所以只要以連接頻率高的機械性存取,只要超過資料庫的同時連接數的設定數值,就會發生存取障礙。 對於三菱電機informationsystems公司系統設計失當及千代田興產公司未設定伺服器存取權限所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事件,因為這兩家公司都是屬於財團法人日本情報處理開發協會(JIPDEC)的取得隱私標章企業,所以由JIPDEC依據隱私標章營運要領中的「有關賦予隱私標章規約」第14條規定,各處以由2011年1月起3個月的隱私標章停權處分。
美國和歐盟合作推動統一優良臨床試驗規範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和歐洲醫藥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在2009年7月31日共同公佈了一項名為優良臨床試驗行動(Good Clinical Practices Initiative)的合作計畫,期能藉由該計畫,使得不論是在美國或歐盟,所有臨床試驗之執行,都有遵守相同且適當的規範。 在醫藥品上市申請的實務中,因為大部份的醫藥品都會企圖向廣大的歐美市場扣關,同樣的臨床試驗通常也會分別提交到兩地的醫藥品上市許可申請程序中。故若兩地主管機關可以合作訂出統一的優良臨床試驗規範,則可避免因重複審查所造成的資源浪費,申請者也可以因為統一的規範而加速其在兩地審查的程序,且在跨國資訊交流整合下,也可為臨床試驗研究的參與者提供更好的安全基礎。 此次美國聯邦食品藥物管理局,和歐洲醫藥局合作之優良臨床試驗行動的幾個主要目標如下: 一、定期交換有關優良臨床試驗之實務操作資訊:交換的資訊包括(1)彼此的優良臨床試驗(Good Clinical Practices, GCP)查核計畫,以了解有那些臨床試驗或地點是對方會去查核的,就不需要重覆查核;(2)彼此受理的上市申請案件中,有關GCP的如科學上的建議或上市申請的結果等;以及(3)彼此執行GCP查核之結果。二、共同執行優良臨床試驗審查:藉此了解對方之GCP查核程序,並進而信賴彼此之程序,也藉由共同執行時之交流,提昇彼此查核之技巧,及精進查核之程序。 三、合作增進優良臨床試驗規範:藉由對彼此GCP相關法規、指導原則、和政策等的交流及了解,找出現有規範中可予以改進之處,以增進臨床試驗研究的品質。 自2009年9月1日起,此項合作行動將首先開始一個為期18個月的先期行動,在此先期行動結束後,兩主管機關將會共同發布一份包含其整體行動計畫,及雙方就各自既有法規或程序應予以調整部分。
日本知名連鎖旋轉壽司發生營業秘密外洩爭議,顯示企業建立及持續推動內部機密資訊管理制度之重要性東京地方檢察廳於2022年10月21日以違反《不正競爭防止法》等為理由,起訴被告「かっぱ寿司」之營運公司「カッパ・クリエイト」公司(下稱Kappa壽司)及其前社長田辺公己(下稱田辺)等。因本案牽涉上市企業的前社長,故引起日本社會極大關注,東京地方法院已於2022年12月22日召開首次審理庭。 本案被告田辺在1998年加入「はま寿司(下稱Hama壽司)」之母公司,並於2014年到2017年間擔任Hama壽司董事;嗣後在2020年11月時,轉職至Kappa壽司。雖然田辺在離職時已簽署保密協議,但在離職前後數月間,持續透過不正當方式,取得Hama壽司之食材成本及其供應商等資訊,同時更指示仍任職於Kappa壽司之部屬製作Kappa壽司與Hama壽司之成本對照表,並以郵件方式提供被告,被告再於Kappa壽司內部使用。 雖然Kappa壽司嗣後發表公開聲明,強調並無跡象顯示該公司曾依據相關成本對照表,進行開發新產品或更換批發商等措施,但田辺在審理庭上,已承認指控,而且在被捕時,曾坦言行為動機為希望提高業績。 對於本案,有日本輿論指出海外因應人員轉職較頻繁,對於機密資訊之管理,通常訂有較嚴格的規定,惟日本目前欠缺相關觀念;亦有論者認為因為必須符合營業秘密之法定要件,始受《不正競爭防止法》之保護,故強調機密管理對於保護商業秘密及針對機密外洩之法律救濟的重要性。從本案觀之,任何產業類型的企業都可能會有屬於營業秘密的資訊,為維護企業的商業競爭力,避免因營業秘密外洩影響公司營運,企業應建立及持續推動內部機密資訊管理制度,並因應社會與管理環境變化等,精進管理模式。同時應定期進行教育訓練,提高人員的機密保護意識,強化營業秘密外洩事件發生時的舉證,以有效的主張權利。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