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台灣」計畫啟動 業界攜手成立品牌台灣創投基金

  台灣產業近年來因製造的附加價值降低,基於產業發展前景考量,過去台灣資源的配置太偏重製造,未來產業發展應朝品牌行銷與研發智財領域發展,以台灣有限的資源才能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


  為推動更多台灣產業朝品牌之路邁進,並期許台灣有更多的品牌企業能夠在國際上發光發熱,成為國人的驕傲,因此,宏碁創辦人、智融集團董事長施振榮出面號召,在與經濟部及外貿協會、諸多產業、投資界先進共同討論後,決定籌設一個以專業品牌行銷事業為投資對象的創投基金。外貿協會、智融集團於
3 21 正式對外說明「品牌台灣創投基金」的募資計畫,預計將募集 20 億元資金投資台灣品牌企業。目前行政院開發基金與經濟部貿易推廣基金也正在評估這項投資計畫,主辦單位並積極爭取有意投資品牌事業的民間企業共襄盛舉,希望帶動台灣品牌事業的發展。


  「品牌台灣創投基金」是台灣第一個為發展品牌而將成立的基金,除了催生台灣產業轉型,發展品牌風氣外,也是有鑑於國內的創投多以技術作為投資取向,較缺乏針對微笑曲線右端之品牌事業的投資,因此希望以此專門投資品牌事業的基金,帶動國內品牌事業投資的新風潮。



  未來品牌基金的投資對象,將專注於品牌行銷事業的投資,投資台灣具發展優勢的產業,且其產品、服務及營運模式要具有實現品牌國際化的機會,因此相當注重被投資企業的國際行銷能力。此外,未來基金投資的對象將不限於台灣地區,只要是品牌經營之核心能力在台灣,並且能夠建立國際級的品牌,且以提升台灣整體形象及價值的企業,都是投資考量的對象。

相關連結
※ 「品牌台灣」計畫啟動 業界攜手成立品牌台灣創投基金,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499&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01/01)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瑞典Attunda地方法院關於Hyperlink之侵害著作權判決-

  透過輸入網址或點選超連結(Hyperlink)方式找尋資料,是網路運作基礎之一。而單純以Hyperlink方式另開新視窗呈現其他網頁,由於只是方便快速連結到其他網站或網頁內容,並無涉及重製行為,因此實務上普遍認為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然而瑞典Attunda地方法院於2016/10/13,就一則使用Hyperlink方式之案例卻認定有侵害著作權。   此案例起因於瑞典原告Jonsson在非洲Zambezi河上,拍攝到高空彈跳發生意外之影片,後該影片未得原告同意遭他人上傳至YouTube網站。被告比利時L’Avenir新聞網站報導此事件時,於文中提供Hyperlink(lånkat från hemsidan till YouTube),使讀者能連結到YouTube上之該則影片。本案原告主張並無授權上傳YouTube影片,也無允許被告在其網路報導得以提供Hyperlink連接至YouTube網站影片,以此要求L’Avenir新聞網站負擔侵害其公眾傳輸權之責任。   瑞典Attunda地方法院引用歐盟法院於2016/09/08GS Media, C-160/15案中關於Hyperlink判決見解,認定若超連結之內容有權利人合法授權,Hyperlink行為固無侵權可言,但若連結之內容未受權利人合法授權時,需先判定行為人是否是以營利為目的;若為肯定,則推定行為人明知其內容違法、Hyperlink行為構成公眾傳輸行為,但行為人可舉證推翻,證明其不知內容違法而未構成侵權。本案由於超連結內容是未經由原告授權,且瑞典Attunda法院認定L’Avenir新聞網站以營利為目的使用Hyperlink,於網站無法證明不知內容非法情況下,因此判定被告構成侵權。   瑞典法院所引用的歐盟判決引起諸多批評,論者有謂超連結功能是網路運作基礎之一,該判決認為以營利目的使用即應推定對內容違法有明知,不僅「營利目的」此一條件之內涵為何,需待後續更多判決個案方可確定具體內容;而且造成所有線上新聞網站擬使用超連結影片及內容、又無法得知內容是否有被合法授權時,必須承擔更大的侵權風險;因此產生的自我審查,將弱化網路之基本運作功能,且使言論自由及通訊自由受到侵害。

Apple 對於Psystar案件之判決

  Apple在對Psystar的法律訴訟上贏得重要的勝利,美國政府聯邦法院已判決複製品製造者Psystar於販售個人電腦時事先安裝Mac OS X作業系統,已侵犯Apple的著作權。   在雙方提起簡易判決訴訟後一個月,美國地方法院法官William Alsup 表示Psystar已侵害Apple專用之重製權、散布權及衍生著作權,於判決中針對著作權侵害一事已被承認。並且確認Apple於Mac OS X產品之直接用戶授權合約,是限制使用於Apple生產的電腦,更特別禁止安裝此作業系統於其他電腦;在此同時,法官否決Psystar的論點:首次銷售原則所允許,買家可以任意使用此作業系統。 此外,法官同意Apple的聲明,Psystar侵害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之反規避條款及反交易條款,另一方面,法官也否決Psystar對Apple濫用著作權的論點。   此判決並未包含其他Apple所提出的主張,包括:合約的侵害、商標的侵權及商標稀釋,法官也未提出給予Apple救濟上的權利,包括先前提及之永久禁止令,要求中止Psystar販售任何帶有Apple軟體的硬體並強迫其召回所有已售出帶有此作業系統之機器。   此判決對Apple而言,是決定性的勝利,但並非結束所有在法律上的爭議,12月14日將進行賠償的審訊,其餘審判也預訂於明年1月開始。

Hasbro以40億美金收購「佩佩豬」母公司eOne,擴大其品牌智財價值

  美國知名玩具娛樂商「孩之寶」(後稱Hasbro)日前宣布以40億美金收購知名卡通「佩佩豬」之加拿大母公司「娛樂一體」(Entertainment One Ltd,後稱eOne),Hasbro將藉著eOne所擁有的學齡前動畫資產,透過相關智財組合與品牌布局,再度擴大其在玩具娛樂市場中之優勢地位。   eOne旗下擁有《佩佩豬》(或譯為粉紅豬小妹;Peppa Pig)、《睡衣小英雄》(PJ Masks)、《瑞奇衝衝衝》(Ricky Zoom)、《小杯與小龍:萬能服務》(Cupcake & Dino: General Services)等知名動畫品牌,以及強大的故事主導特質與家庭導向故事述說能力,Hasbro表示該些優勢將吸引遊戲玩家、動畫粉絲與家庭等多元視聽者與消費者,以至將該些動畫拓展至全球。   而Hasbro已擁有許多知名玩具品牌,包括彩虹小馬(My Little Pony)、培樂多黏土(Play-Doh)等,經過本收購交易將能擴大其品牌智財之授權營收,並將該些新增動畫之智財,朝向玩具、遊戲、影片、電視、音樂及家庭品牌等多面向之全球性經營。   目前eOne董事會於10月17日以99.9%之票數同意該交易案,並已獲得美國與德國等相關監管單位之認可,尚待加拿大官方同意。期待後續Hasbro與eOne共同藉著品牌建立、創造力與故事述說等優勢能力,創造更多品牌智財之可能性。 「本文同步刊登於TIPS網站(https://www.tips.org.tw)」

英國次世代5G策略

英國文化、媒體暨體育部2017年3月8日發布「次世代行動技術:英國的5G策略」,此舉將會加速英國網路基礎建設更新並促進智慧聯網之發展。這份策略書提出了幾個重要方面來採取行動: 建構經濟實例:英國政府計畫建立新的5G試驗場,和企業共同合作發展5G科技。此試驗場預計同時在城市和偏遠地區進行,以了解不同地區環境下建設的效益,且與Ofcom合作了解目前環境與法規障礙。 調適法規:政府會持續檢查相關法規是否需要修正,並與試驗場合作了解現行法規是否適當。 地方區域的治理與能力建構:意識到地方區域於建構基礎建設的重要性,因此英國政府正在諮詢地方政府如何在地方區域進行5G建設,將會將地方政府、政府部門、土地擁有者和企業等集合組成工作小組進行5G策略的諮詢。 覆蓋率與能力匯流:政府將於2017年底前了解人類生活、工作與旅遊需達成之高品質覆蓋率要素,並於2025年前達成這些要素目標。 確保安全的5G布建:5G試驗場將會與重要安全組織如國家網路安全中心合作,以支持和發展新的安全建築來達到消費者對於5G的期待與需求。 頻譜:政府將要求Ofcom檢視現行頻譜授權策略並於2017年底提出報告,以促進4G至5G轉型。 科技與標準:政府將會持續和標準機關合作,監督市場安全與供應者的發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