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引優秀外籍人才,澳洲祭出租稅優惠

  全球化競爭之趨勢下,各國紛紛寄出各式誘因以搶奪優秀人才,澳洲政府在今( 2006 )年 2 月中向國會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 Tax Laws Amendment (2006 Measures No. 1) Bill 2006 ), 期能將優秀高級技術人才延攬至澳洲,使澳洲成為國際企業之營運重鎮( as a business location )。


  目前根據澳洲稅法規定,因工作而在澳洲暫時居留者,從課稅角度均被視為澳洲居住者(
treated as Australian residents for tax purposes ),由於澳洲對居住者採取全球課稅( taxed on worldwide income )之原則,故除來源於澳洲之所得外,在澳洲工作之外籍人才申報澳洲所得稅時,也需將其在澳洲以外之所得一併申報。雖然目前這些外籍工作者的境外投資所得或可主張租稅減免( foreign tax credits ), 但仍須進行年度所得申報,並可能被重複課稅。


  新修正規定
引進暫時性居住者( temporary residents )之概念,所謂暫時性居住者係指暫時性簽證之持有者,此一簽證乃根據 1958 年移民法( Migration Act 1958 )核發。凡持有暫時性簽證者,其澳洲來源所得仍依法課稅,但其國外來源所得則免徵所得稅。另 暫時性居住者之資本利得( capital gains )依非居住者身份( non-residents )課稅;其對外國債務人提供之貸款利息所得,得免予扣繳( relief from interest withholding tax obligations ),由於企業乃扣繳之義務人,此等規定可降低企業在管理外籍員工所需付出之法規成本。


  新規定無適用年限之限制,亦未規定欲適用新規定者,是否在修正通過前即應具有暫時性居住者之身分,
一般認為,修正之新規定將因租稅部分之誘因,有助於澳洲延攬優秀之外派人才

相關連結
※ 吸引優秀外籍人才,澳洲祭出租稅優惠,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d=503&no=0&tp=1 (最後瀏覽日:2026/07/18)
引註此篇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國際能源總署發布CCUS(碳捕捉、利用及封存)法律與管制框架指引文件,協助各國建立相應法制

  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2022年7月發布「CCUS法律與管制框架:IEA CCUS指引」(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for CCUS: An IEA CCUS Handbook),協助各國建構碳捕捉、利用及封存(carbon capture, utilisation and storage, CCUS)相關法制。CCUS是有助於實現2050年全球淨零目標的重要除碳技術,可以捕捉空氣中或大型排放源裡的二氧化碳,將捕捉到的二氧化碳進行再利用,或將二氧化碳注入深層地質構造當中永久封存,藉此減緩全球氣候變遷。   建立健全的CCUS管制架構對於達成全球氣候目標至關重要,IEA於該報告中進一步探討25項法制優先議題,大致可依開發階段區分為資源評估(如二氧化碳及地下空隙空間所有權歸屬)、場址開發、施工、營運、開發、關閉與關閉後防止碳洩漏之法律問題。   由於CCUS在各國發展情況有所差異,IEA提出數種立法模式,例如(1)修改既有廢棄物法律規範以管理CCUS活動,但可能無法涵蓋地下權等其他議題;(2)修正部分既有廢棄物規範並結合環境法規既有之管理面向(如環評等)以形成管制框架;(3)在既有的礦產或石油開發規範建立相關二氧化碳注入與儲存等活動規範,將可包含地下權、開發許可程序、營運及關閉等完整生命週期之立法。(4)制定專法以涵蓋CCUS所有面向之活動。   在國際經驗中,立法者與管制機關於建構CCUS法律框架時,經常遭遇下列問題,包含:(1)CCUS在滿足國家能源需求方面的預期作用為何?(2)CCUS法規如何與現有規範進行調適?(3)是否已有可用的監管指導原則?(4)誰是主要的利害關係人?應如何與之進行溝通?(5)未來是否有審查或修正框架之相關程序?(6)監管機構是否有足夠資源監督CCUS活動?IEA建議釐清上述議題,逐步形塑CCUS管制架構。

北歐能源科技觀點報告討論建築能源效率等為達碳中和所採措施

我國財政部已確定共享停車位得適用自住稅率

我國財政部已確定共享停車位得適用自住稅率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法律研究員 劉彥伯 2018年08月17日 壹、事件摘要   隨著世界各國智慧城鄉興起的洪流撲面而來,共享經濟的議題亦隨處可見,其中共享停車位在各國更是屢見不鮮且有相當發展之模式。然而在我國則因土地稅法第16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就非自用住宅用地與非住家用房屋課與較自用者為高之稅率[1],共享停車位之發展亦因此受到阻礙;據此,為使民眾出外上班或其他原因而閒置的停車位共享,以求停車位獲得使用的最大效率,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廣邀交通部、財政部等權責機關對此新興商業模式進行法規鬆綁討論,嗣後財政部認為停車位若符合特定條件之共享停車位,則仍得適用較為優惠之自住稅率,以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適度的釋出停車空間供有需要的人使用[2]。 貳、重點說明   為通盤了解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住家用房屋(房屋稅)優惠稅率對共享停車位經營模式的影響,謹就相關法律議題分點論述: 一、與他人共享停車位實質上為出租停車位予他人   停車位所有權人將其因上班或外出等其他因素而閒置之自用停車位,供人得以使用該停車位停放車輛並收取相當對價,依民法第421條規定,是停車位所有權人與使用者間應就該停車位成立租賃契約[3],惟共享停車位與常見的月租停車位似略有不同,關鍵在於所有權人僅就閒置期間出租,而較月租者時間短暫許多,不過二者間之基礎法律關係並無差異。 二、出租停車位予他人原先無法適用自用住宅、房屋等優惠稅率   若房屋所有權人[4]將其所有權範圍內的停車位出租予他人使用,則非屬單純供自用而居住,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中要求「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5],則須依土地稅法第16條課徵一般地價稅,即以千分之十為基本稅率且須累進課徵,而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較為優惠的千分之二稅率;此外,前開出租停車位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1款等規定,則不符自住或公益出租等情事,則須依同條項第2款課與百分之三以上之稅率,而無法適用同條項第1款較為優惠的百分之一點二稅率。 三、共享停車位之特殊性   觀諸國際上共享停車位的成功運作案例,如英國的JustPark[6]、美國洛杉磯的Pavemint[7]等平台,不難發現重點皆在有效促進停車位的使用效益最大化,包含給予停車位所有權人彈性選擇出租時段的權利、便利收費機制等,方便有停車需求的人使用閒置停車位,反觀我國共享停車位之發展,卻受限於前開課稅差異,大幅降低停車位所有權人釋出閒置期間租人使用,故財政部就此議題的課稅鬆綁,實質上為共享停車位的商機、運作模式開了一扇大門。   然而,既稱「共享停車位」,雖其本質上仍為停車位的租賃關係,但因其僅就自用停車位閒置期間出租,故具有活絡閒置停車位之特性,並促進改善都市空間停車位不足之問題,換言之,此類共享模式之租賃時間應較一般月租車位者短暫,若我國地價稅或房屋稅欲對停車位所有權人給予優惠稅率,亦應有此意識或限制,若無,則與「共享」二字背道而馳,如此將使有心人士得以披上共享外衣,行長期租賃之實,同時享有優惠稅率,反而使促進社會發展的善舉淪為避稅的保護傘。 四、我國財政部現行措施   為使共享停車位模式得以在我國順利發展,我國財政部在國發會發起的跨部會協調後,於2018年08年14日發出台財稅字第10704600150號令[8],確定自用停車位在閒置時間供不特定人使用,得繼續適用自用稅率,但供不特定人共享之時數,地價稅限每年2,880小時以下、房屋稅以每月限240小時以下,逾越時數的當年或當月則不適用前開較為優惠的自用稅率;另外,就共享時數的限制,臺北市政府於稍早的同年06月29日發布的「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計畫」第五點實施條件第一款亦有類似規範[9],惟無論何者,「共享時數」的限制基礎,是以每日平均8小時為基準,以維護「共享」作為一般租賃關係的特別樣態。 參、事件評析   前開財政部共享停車位之措施,具有以下的助益以及正面意涵: 一、提升停車位所有權人加入共享停車位行列的意願   在財政部為前開稅率鬆綁前,一般民眾將自用停車位釋出共享與否,首先會考量到的自身成本,申言之,只要在閒置時段出租自用停車位,不論時間長短,即不符自用,故須受到較高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因此大幅降低停車位所有權人共享的意願,然而前開措施運行後,至少排除此稅捐負擔考量,理應可提升停車位所有權人加入共享的行列,據此,亦至少帶來以下優點: (一)使閒置的財產資源得以更有效的利用   停車位所有權人因上班或其他因素外出而使其自用停車位閒置,且基於所有權之權能[10]而原則上無人得使用該停車位(除非另有法律關係),致其使用效率十分有限,因此財政部前開措施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就其自用停車位閒置時間出租,一方面可以增加停車位所有權人的收入,更重要的是使該車位在更多的時間下可以得到妥適利用。 (二)有效舒緩都會地區車位難求之困境   在現今都會生活中,因人數過於龐大,而車位需求供不應求,致都會地區的車位一位難求,甚至可能因尋覓車位而造成交通堵塞、無謂的碳排放等負面結果,而財政部前開措施鼓勵停車位所有權人就其自用停車位閒置時間出租,使停車位供應量提升,理應可以改善都會區車位難求、因尋覓車位而生之堵塞或無謂碳排放等窘境。 二、為我國共享經濟發展邁進一大步   近年來智慧城鄉的議題在世界各國發酵,而共享經濟也將帶給居民更便利的生活,故為其中一個重要的應用面向,對此我國就共享停車位議題,國發會為了促成並鼓勵公眾就其自用停車位釋出,特別廣邀相關權責政府機關如交通部、財政部進行跨部會的協調,而分別就交通管理、稅務課徵等部分作出了適度鬆綁,減輕大眾成為停車位出租人的負擔,並做出相對應的條件要求作為衡平,故此種作法應可作為共享經濟發展的指標,亦可作為智慧城鄉其他應用項目對於現行法規限制調適的做法參考。 [1] 土地稅法第17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2]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s://www.mof.gov.tw/Detail/Index?nodeid=137&pid=80420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3] 64年台上字第424號判例。 [4] 多數情形下,取得房屋所有權時,亦會取得部分基地所有權,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亦同,故此部分不另外分別論述。 [5]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3點。 [6] JustPark, https://www.justpark.com (last visited Aug. 17, 2018). [7] PAVEMINT, https://www.pavemint.com (last visited Aug. 17, 2018). [8] 〈內地稅新頒函釋- 共享停車位符合一定要件者,得繼續適用原經核准之稅率徵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查詢主題專區,https://law.dot.gov.tw/law-ch/home.jsp?id=18&parentpath=0,7&mcustomize=newlaw_view.jsp&dataserno=201808140001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9] 〈試辦車位媒合服務業者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計畫〉,臺北市政府,https://www-ws.gov.taipei/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U1L3JlbGZpbGUvMTAxNjIvNzkxMDA1OS8zZDM5Yjg5Yy00ZGNhLTQ2OTMtYmE2Yy0zMzAwMGQzNzQ1NjIucGRm&n=MTA3MDgxNuiHuuWMl%2bW4guWBnOi7iueuoeeQhuW3peeoi%2biZleaWsOiBnueovyjpmYTku7YxKe%2b8jeippui%2bpui7iuS9jeWqkuWQiOacjeWLmealreiAheeUs%2biri%2bWBnOi7iuWgtOeZu%2biomOitieioiOeVqy5wZGY%3d&icon=..pdf (最後瀏覽日:2018/08/17)。 [10] 民法第765條。

美國專利商標局再審結果,將影響Motorola 與Aruba Networks間的專利侵權訴訟結果

  美商Motorola 公司(下稱MOT) 旗下Symbol Technologies, Inc.及Wireless Valley Communications, Inc.公司於2007年8月27日在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地方法院對美商Aruba Networks公司(下稱ARUN)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指出ARUN侵害他們的無線區域網路連結技術(WLAN)等四項專利,並向法院申請永久禁制令及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2008年9月,ARUN向法院申請反訴並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對上開四項專利申請再審,指出MOT所據以主張的專利權申請日晚於ARUN之現有技術(Prior Arts)實施日。     今(2009)年2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已陸續對於ARUN所提的再審核發初審報告。其中,US Patent No.6625454中12/14說明項被認定為無效;US Patent Nos.6973622, 7173922之再審初審報告指出全部說明項都被認定為無效;目前還有1件ARUN申請的專利再審案在審查中,而根據MOT於法院上的陳述,美國專利商標局所受理的再審專利案件中,也多將原專利權認定為無效或變更。 ARUN所提的再審結果雖然尚未確定,但多數分析師認為再審結果多有利於ARUN。待再審結果確認後將會影響MOT v ARUN的訴訟結果,對於損害賠償判定也會有重大影響 。

TOP